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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教学应该讲到的若干要点

新闻法教学应该讲到的若干要点
新闻法教学应该讲到的若干要点

新闻法教学应该讲到的若干要点------ 陈力丹(2005-02-25)

现在不少高校的新闻院系或专业开设了或准备开设新闻法的专业课,讲些什么,当然应该由老师根据需要各自进行的教学设计。这里谈一些我认为应当讲到的问题。

一、要让学生区分“法制”与“法治”

由于我国没有现代法治的传统,上个世纪80年代提出法治改革的要求时,在使用的概念上都没有搞清楚,以为制定一些法律以制止类似“文革”的“无法无天”就是实现法治了。当时涉及这个方面的报纸杂志名称都是《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等,对“法治”的内涵其实并不清楚。现在改这些注册的名称都难了。但是,我们在教学中不能继续使用“法制”概念了,要让学生区分“法制”与“法治”,切实树立起“法治”意识。否则,我们会在这个领域继续闹笑话了。

“法制”的英译是Rule by law,即通过法律进行统治,主语是统治者,它的含义是用法为政治服务,带有制定者任性的性质。这种法制,我国两千多年前秦始皇就已经实现了,他不是制定了许多法律吗?但是只要不合他的心意,可以随时改变或废除。因为自他之后皇帝们,实行的是以血统继承为基础的亚细亚式的个人独裁。这种“法制”是人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我们的共产主义革命所要达到的目标。

“法治”的英译是Rule of law,即用法来治理政治,法是主语,不因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变动而轻易改变法律,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国家管理制度。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在法学观上的变革,即废除封建的法制,转为代议制下的法治。

二、要让学生理解世界上的两大法系

法系不同,对“法”形式上的理解,以及“执法”的模式,都差异很大。海洋法系(英美法系)尊重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在广义上使用“新闻法”概念。大陆法系(法兰西法系)以成文法为主,法律要尽可能涵盖所有问题,其新闻法是具体的和成文的法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因而我们在遇到问题时常提出意见:某问题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希望法律法规尽可能全面地涵盖所有存在的问题和方面。

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没有先进落后之分,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法治传统不同。“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新闻法”,这种说法缺乏基本的法学常识。凡是法治国家都有新闻法,由于处在不同的法系,法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不能说海洋法系的国家没有新闻法。那里的新闻法是指一系列涉及新闻传播的惯例、案例和少量成文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能够相当完善地依法解决各种新闻官司。凡是大陆法系的法治国家,都有成文的新闻法。这里在统计上要有一个前提,即列入统计的国家应是法治国家。那些由皇帝、酋长、军事政变者统治的国家,即使有一定数量,不是我们要学习的。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和少数没有意义。如果多数人不讲卫生,难道我们也应该不讲卫生吗?

三、要让学生熟悉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

现在我们的中国新闻史教科书谈到清末制定的报律时,以完善的现代新闻法为标准,挑出一些较小的不够彻底的问题,然后全盘否定。其思维逻辑是:清末那些年,是由镇压了戊戌变法的慈禧太后控制政权,因而是反动的。其实,历史不是这样简单发展的。马克思说过,镇压革命的刽子手常常是革命遗嘱的执行人。“革命死了,革命万岁!”所以发生改革或革命,

因为社会矛盾已经激化。镇压革命者如果仍然完全不思改革,是无法维持政权的,所以往往在镇压以后,会以其他的形式悄悄地部分完成革命者的遗愿。对比一下戊戌变法时设想的报律内容和1908年颁布的《大清报律》,后者比前者还要进步许多,基本属于现代新闻法。研究中国新闻法史,要让学生了解戊戌变法时设想的报律内容,以及后来的《大清报律》。

1912年初,孙中山领导民国政府时期起草了“暂定报律三章”。当时国民党的大文人章太炎看来也不懂新闻法治,他反对任何对报业的社会管理,以为新闻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通过研究这段历史,也应让学生知道:为什么要法,法的本质是什么。1914年的出版法与报纸条例,基本上是大清报律内容的重复,却遭到军阀政权的否定。1937年蒋介石国民党政权的修正出版法,内容比大清报律还倒退。我国新闻法的历史上,最现代化的法律竟然得回去找1908年的大清报律,这是为什么?教学中需要组织讨论。

讲中国新闻法的历史,还要讲中国共产党人争取新闻自由斗争的历史,因为法治化的新闻业状态,便是新闻自由的表现。早在1922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刊物《向导》周刊的发刊词就论证了党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斗争目标:

“十余年来的中国,产业也开始发达了,人口也渐渐集中到都市了,因此,至少在沿海沿铁路交通便利的市民,若工人,若学生,若新闻记者,若著作家,若工商家,若政党,对于言论、集会、结社、出版、宗教信仰,这几项自由,已经是生活必需品,不是奢侈品了。在共和国的名义之下,国家若不给人民以这几项自由,依政治进化的自然律,人民必须以革命的手段取得之,因为这几项自由是我们的生活必需品,不是可有可无的奢侈品。可是现在的状况,我们的自由,不但在事实上为军阀剥夺净尽,而且在法律上为袁世凯私造的治安警察条例所束缚,所以我们一般国民尤其是全国市民,对于这几项生活必需的自由,断然要有誓死必争的决心。‘不自由毋宁死’这句话,只有感觉到这几项自由的确是生活必需品才有意义。”

在这里,发刊词谈到,新闻自由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产生的人权需要,对于市民来说是生活的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把争取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人权列为党必须为之奋斗的目标之一。

后来,共产党与国民党斗争的一个焦点,就是争取人民的新闻自由。毛泽东批判国民党实行的是“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法西斯主义”,要求“开放言论集会结社自由”。(《毛泽东选集》第二版3卷921页)

要讲解放后我国新闻法制定到历史。“文革”后的1978年,人民日报于11月13日发表了林春、李银河写的长篇文章《要大大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当时还是使用的“法制”概念)。她们首次提出制定新闻法(尽管没有使用新闻法这个具体的概念)的问题。她们写道:“林彪、‘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把仅仅说了几句反对他们话的革命群众打成反革命,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包括还没有科学而精确地规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构成‘反革命’罪的法律);‘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把报纸办成一帮之舌,使得他们横行时期的几乎所有出版物都按着同一个调子发出同一种声音,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出版自由的权利(同样包括人民还没有具体的保障人民管理舆论的法律,如此等等。下面所说各点,原则上是相同的,不再一一列举);‘四人帮’之所以能够对北京、南京等地人民反对他们的集会、游行、示威大加挞伐,并诬陷参加这些集会、游行、示威的革命群众为‘反革命’,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集会自由的权利;‘四人帮’之所以能够任意把一些群众团体和青年学习小组打成发动组织,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结社自由的权利;‘四人帮’之所以能够把那些敢于独立思考、坚持真理的人投入监狱,正因为人民还不能保护自己思想自由的权利。为了这些权利的实现,还要经过艰苦的努力。但是这些权利非有不可,法制非实现不可,这就是人民从自己的痛苦经历中,用鲜血和生命的代价换来的信念。

“应当感谢林彪、‘四人帮’,他们从反面教育我们一定要加快健全法制的步伐。敬爱的

董老在50年代就已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须加紧实现。我们必须着手健全立法和司法。首先要使人民的一切民主权利精确地、完备地记载在各种法律里,并且要使它们具有任何任何人不得违反的法律效力。”

要讲1980年以来新闻界和新闻学界呼吁新闻法的历史进程。1984年全国人大决定制定新闻法,以及1988年形成的三部新闻法草案,即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起草的一份,由上海新闻界联合起草的一份,由国务院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起草的一份。1989年以后制定新闻法的工作虽然停顿,但是从来没有宣布不再制定新闻法。邓小平讲过新闻要立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286页)。李鹏于1998年11月对德国记者说,中国是要制定新闻法的。应依据正式文件、领导人公开的谈话来说明新闻法。

四、要让学生能够说明为什么新闻法现在不能很快制定和出台

原因如魏永征教授论证的以下四个矛盾:

1,成文的新闻法的刚性与社会变迁中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

2,新闻法必须规定的新闻工作者权利的普遍性与现在传媒按行政等级划分和记者实际上也存在这类等级差异的矛盾;

3,新闻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

4,新闻法面对作为社会行业的新闻业的禁止性规定(很少)与作为具体的党政机关一部分的传媒宣传纪律(很多)的矛盾。

要让学生明白:法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恩格斯)。法愈开放,对统治阶级中个人的任性的限制愈大。

五、要讲新闻法与宪法的关系

新闻法、新闻法规和行政规章,均不得违宪。宪法是新闻法的依据,新闻法需要解释宪法的有关条文并将宪法的有关条文具体化。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出版”对应词,如果译为英文应是“press”。这个词包含新闻的出版。新闻自由在我国的语言中,通常理解为传播新闻的自由。而在美国,“新闻”这个概念有的学者理解为仅指传媒,因而新闻自由就变成了传媒的自由,而把公民传播新闻的自由归到公民言论自由的范畴。我们不能将美国的这种对“新闻”的理解再搬回中国,说新闻自由不能是公民的自由,只能是法人的自由。这就与我国宪法第35条的主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发生矛盾了。把“新闻”理解为传媒,有具体的美国自由体制的背景。中文的“新闻”概念,对应英文要考虑中国语言上下文的所指,一个中文的“新闻”概念会对应不同的英文,内涵存在所指范围的差异。

(本文这是整理后的2004年11月13日在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热点问题与教学内容研讨会”上的发言)

卫生法的特点具体有哪些

卫生法的特点具体有哪些 (一)卫生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卫生法没有统一的法典 在形式上,卫生法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等众多的法律文件所构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特点具体有哪些 2、卫生法的稳定性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于变动性的特点 由于卫生法是以有关卫生防疫、医疗、卫生事务为调整对象的,而这些事项本身经常变化,并时有突发性的、“史无前例”的公共 卫生事件的发生,因而其调整的范围也就具有了不稳定性的特征, 导致卫生法就不得不随着卫生事业事项的变更而变更。 并且,卫生行政性法规和规章,是为卫生行政机关自己实施法律、执行职务和适应实际需要而制定,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的 程序与基本法相比较较为宽松,因此修改就较为频繁,表现为多变性。 3、卫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二)卫生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卫生法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2、从内容上说,卫生法也具有易变性 一般地讲,法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卫生行政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相当大的一部分卫生方面的事务还在靠政策来 调整。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WTO规则所要求的各 种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都还没有建立或不完善。

这就必然导致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制定与WTO规则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规,从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制度。这种新 法的制定,必然表现为卫生法制的易变性。 目前,我国已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我国卫生法的这一特点,正在发生质的变革;依法行政的环境正在逐步完善。 3、卫生法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 在我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分别作为实体法和诉讼法分开制定的,其都是法的不同部门法。而卫生法则 不然.。首先,卫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一杨,其程序性规范并不仅 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卫生行 政程序法。 其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成法,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但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名称叫“行政法”的法典,而行 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行政诉讼法包 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而实体法内也包含有许多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卫生法又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也具有这一特点。 相关阅读: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 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第三,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 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 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 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义务本位’原则”、“合法 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 第四,卫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则。

试述社会主义改革的特点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关系

试述社会主义改革的特点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和改革开放的关系 社会主义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自觉地、主动地调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从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各方面的进步。 一、社会主义改革的特点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影响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再发展,原来旧的生产关系即成为桎梏。当旧的生产关系本身不能调整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新的生产关系将以革命的方式打破原有的生产关系而取代之……如此反复,是有史以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当人类社会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后,人们便总结得出并根据这一规律,不断研究生产力发展的趋向,为适应和推动生产力更好、更快地发展,从而不断调整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陈旧部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叫做社会主义改革。 改革是同一种社会形态发展过程中的量变,是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和完善自己建立的社会制度而在社会各个领域采取得革新举措,它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社会基本矛盾、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同时改革又是同社会形态对某些不适应方面和环节的调整,不是改变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质是社会发展中的量变或部分质变,这就是社会主义改革的特点,也是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及其规律作用的结果。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关系 党章规定,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章节题库(第七讲 新闻法)【圣才出品】

第七讲新闻法 一、概念题 1.新闻法规[复旦大学2013年研] 答:新闻法规是以立法形式通过的法律条文和行政颁布的规定、规则,是国家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它要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保护新闻自由,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确保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鼓励新闻媒体满足公众需要,促进国家发展。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有三种形式:①以立法形式正式颁布的《新闻法》;②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③有些国家并没有单独成文的《新闻法》,而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 2.新闻纪律[中国传媒大学2007年研] 答:新闻纪律是新闻媒介的控制者(政党、组织、财团等)为维护所属新闻媒介的性质、工作秩序,实现预期的传播目的而制定的工作制度和行为准则。主要内容包括: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有关的决议和命令,遵守特定的规章制度,保守规定范围内的秘密等。宣传纪律有三个明显的特征:①强制性,对所辖从业人员有着普遍的组织约束力;②阶级性,具体体现新闻媒介所从属的阶级的利益、意志和追求;③随动性,即随着传播目的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增删和调整。 3.新闻法治[人大2009年研] 答:新闻法治是争取民主与自由的产物,同时又是促进民主与自由、实行正当新闻自由的强

制性规范。把新闻活动纳入一定的法理体系,即纳入法的正义与公平,构成新闻法治的理念。新闻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又称成文法),另一种是在宪法、刑法、民法、保密法、著作权法、判例法等法律中含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又称条文法),对媒介行为进行必要的保障和限制。新闻活动的法治,既是新闻自由的重要保障,也是新闻控制的主要手段。 4.隐私权[南开大学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9年研;清华大学2007、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 答: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主要含义包括: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③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 5.表达权[复旦大学2013年研] 答:从一般意义上看,表达权又称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以及特定行为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在新闻传播领域,主要是指新闻媒介的表达自由和受众通过新闻媒介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受众而言,则进一步细化为受众在媒介上的表达权。在任何国家,受众作为公民的表达权既有保障也有限制,任何表达自由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卫生法学考试复习题与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试题及参考答案 《卫生法学》 一、选择题 1.严格的说,下列哪项不在卫生法的渊源中?()。 A.卫生基本法 B.卫生法规 C.卫生规章 D.民法通则 2.卫生法概念不涵盖下列哪项内容?()。 A.国家制定或认可 B.具有国家强制性 C.惩罚卫生犯罪的依据 D.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3. 下列哪项不能成为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A. 生命健康权利 B.医生的个人行为 C. 医疗器械 D.卫生行政机关 4. 卫生法的实施不体现在()。 A. 卫生执法 B. 卫生司法 C. 卫生服务 D. 卫生守法 5.卫生民事责任的种类不包括()。 A.警告 B. 赔礼道歉 C. 恢复原状 D. 赔偿损失 6.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立法的内容()。 A. 制定 B. 修改 C. 废止 D. 公布 7. 卫生法在适用中要求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严格 B.正确 C.合法 D.时限 8. 下列哪项不是卫生法律责任的特点()。 A. 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B. 由法律明确规定 C. 具有国家强制性 D. 由卫生行政机关追究 9.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 ( )。 A. 内外有别 B. 程度轻重不一 C. 都是违法 D. 司法救济不同 10.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日内提出。 A. 15天 B. 30天 C .60天 D. 90天 11. 学理性解释在卫生法实施中的作用有?()。 A. 推动卫生法学发展 B.纠正司法机关的错误 C. 指导卫生立法 D.卫生执法的依据 12. 构成卫生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中哪一项是错误?()。 A. 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 B. 程度上造成严重损害 C. 主观上有过错 D. 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13. 对下列卫生行政执法特征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 执法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 B. 执法主体代表国家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定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各自岗位规律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⑴改革用人制度。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合同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职员制、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事业单位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 ⑵完善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施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员培训,坚持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管理。

柳斌杰谈“中国为何没有《新闻法》”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3日在做客强国论坛访谈时就网友普遍关 注的“为何中国没有《新闻法》”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柳斌杰说,新闻出版领域的法制建设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经建立起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制体系。这主 要是宪法、刑法、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例、互联网传播权的管理条例等等,已经对新闻传播和出版做 出了法律的规定,基本上满足了当前行政管理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很多同志不了解,以为我们没有这门法律,其实我们这门法律已经是很系统的。 为什么没有上升到《新闻法》和《出版法》?这曾经也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讨论的一个问题,正像网友所说的,曾经在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多次讨论过。为什么现在没有出来?柳斌杰对此进行了解释。 《新闻法》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个法律的类别,不是相当成熟的国家中,都没有《新闻法》,很多人不是崇尚 美国的新闻自由吗,美国就没有《新闻法》,恰恰相反,美国禁止出台《新闻法》,对宪法的条文做了解释,他们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闻法》,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为什么?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你是保护公众的新闻自由、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还是保护当 事者的新闻自由,这个角度是很难选的。

柳斌杰说,就目前我们国家要求新闻立法,我认为从我接触到的情况有三种:有人呼吁新闻立法是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也不恰当。有一种立法的呼吁是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我 们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有一种要求新闻立法的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受到影响的这一类人员,强调呼吁由《新闻法》管管新闻单位,这又不 利于我们加强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所以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大家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加之目前我国 的传媒事业正在发展,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这些新的技术,传媒也正在发展,正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讲的那样,像互联网新媒体这样,未知领域远远大于已知的领域,你还不了解它,你还不掌握它,它将来会是一个什么局面,会对我们整个传播带来哪些深刻的变化,你还没有规律性的认识,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想任何一个 负责任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是相当困难的。所以,不如我们暂时让它再发展一段,利用国家的其他法律、政府的管理条例,让我们这个事 业更加成熟、更加发展,在更加恰当的时期再来谈论这个问题,会更合适一点。 出版现在有法可依,《著作权法》是出版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法律依据,对所有的知识生产者的权利都是一种保护,对所有的知识传 播都有规定。相应的还有一个《出版管理条例》,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法规。它现在在实践中已经进行过几次的修订,更加符合我们当

卫生法学 简答题

1、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①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社会关系包括 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民事关系、 卫生发展关系等。 ②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包括: 卫生法律、 卫生法规、 卫生规章等。 2、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组织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国际卫生发展方面的法律关系。 3、简述卫生法的主要特征 卫生法律关系除了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为宗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内容广泛,需要采用多种调整手段、溶进大量技术规范、有一定的国际性。 4、简述卫生法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

②各类卫生工作者的资格认定、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③医用物资(卫生生产资料)的卫生标准及准入管理规范; ④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标准及管理规范; ⑤各类卫生专业技术活动规范; ⑥现行卫生法律规范的修订和完善; ⑦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与国际接轨,与其它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医学发展相适应。 5、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原则; 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 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6、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与流行时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8、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分为哪几类每类举出 2 个病种。 法定管理传染病病种分甲、乙、丙三类

改革开放试题

第七章题库 一、填空题 1. 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它不是对原有经济体制的细枝末节的修补,而是对原有经济体制的。 2. 社会主义的不能改变,具体制度必须创新。 3. 邓小平多次指出,历史反复告诉我们,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改革必须坚持。 4.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它们具有特点。 5.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是,它的解决不需要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采取剧烈的阶级斗争的方式。 6. 毛泽东指出,我国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7. 判断一种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是否相适应,要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8. 中国的改革是改革,这是由改革的任务决定的。 9. 在全面改革中,是重点。 10. 改革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如何评价和判断它的成败与是非得失?邓小平在 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明确地提出了标准。 11. 保持改革、发展、稳定在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 12. 把对外开放作为基本国策,最重要的依据,就是邓小平关于和两个重要观点。 13. 我们始终要把作为立足点,这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和重要原则。 1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摆脱了原来的封闭半封闭状态,逐步形成了对外开放格局。 15. 加入,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16. 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统一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但是改革和发展也不能不顾及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 17. 把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 18.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由此加快了全面改革的进程。 19. 1980 年,在讲话中,邓小平正式使用了“对外开放”的表述,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把实行对外开放定为基本国策。 二、单选题 20.“三个有利于”标准中,核心是() A.生产力标准 B.经济发展水平标准 C.综合国力标准 D.人民生活水平标准 21.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中,发展是() A.基础 B.前提 C.动力 D.目的 22.进入新世纪,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其显著特点是() A.从注重硬件发展到注重软件 B.兴办经济特区发展到开放沿海港口城市 C.吸收利用外资发展到扩大到国际劳务合作和跨国经营 D.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开放的格局已经形成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答案

课程: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B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庄氏史案:北宋神宗年间,苏轼因为反对新法,并在自己的诗文中表露了对新政的不满。由于他当时是文坛的领袖,任由苏轼的诗词在社会上传播对新政的推行很不利。所以在神宗的默许下,苏轼被抓进御史台,一关就是4个月,每天被逼要交代他以前写的诗的由来和词句中典故的出处。由于宋朝有不杀士大夫的惯例,所以苏轼免于一死,但被贬为黄州团练。 2、新闻职业道德: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新闻源:即“消息来源”,是指向新闻作品的作者提供新闻素材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将其分为“主动消息来源”和“被动消息来源”,或称“积极的新闻源”和“消极的新闻源”。所谓“积极或主动的新闻源”,指的是明知或应该预见由其所提供的材料可能被新闻媒体报道而自觉地为作者提供新闻材料的人或单位;所谓“消极或被动的新闻源”是指未明示同意由其提供的材料被新闻媒体报道而不自觉地为作者或新闻媒体提供材料的人或单位。 4、媒介审判:又称为“新闻审判”,意指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反对和防止新闻以任何形式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制度的尊严,这一点在国际上是有共识的。但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在我国出现的可能性不太大。 5、有偿新闻:其准确的解释难以做出,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提供有偿的版面或播出时间,刊发各种形式的“含金”报道;第二,混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大搞“广告性新闻”或新闻性广告;第三,新闻从业人员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便利条件,接受企业提供的种种优厚待遇,甚至向被采访报道的对象索取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他特殊待遇。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从侵权的具体内容看,新闻侵权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以新闻传播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最为多见。(还有其他一些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等,只要任意答对其中两个就能得分) 2、“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是宪法所规定的我国新闻法制必须遵循的根本方针,其中“二为”方向指的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3、依我国相关的保密法规,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4、清代是我国古代文字狱高发时期,你能举出的典型案例有:南山集案、“名教罪人”案、曾静投书案、查嗣庭“维民所止”案等。(本题只要答对三个就可)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 司法改革/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实质性的成效不甚明显。从理论上提出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并用以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乃保障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确立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阐述具体原则的内容、依据等就成为文中应有之意。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笔者就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据此,笔者认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主要应当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总揽全局,就是坚持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全局工作的领导。集中精力抓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在总体上对司法改革工作予以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保证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调各方,就是从实现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规范并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党委、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等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职责及关系,使其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意味着: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领导,对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不能随意干涉,要从以前习惯于依靠政策转向依法执政。另一方面,党不应陷入纷繁琐碎的改革事务之中,包办代替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工作。而是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改革依法进行。 第二,党要充分引导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认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决策理应有参与权。而且,实践也证明,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将一事无成。事关全社会的司法改革更应如此。我们必须看到,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司法改革的热情,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司法改革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改革思想影响群众。收集、反映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要求,使司法改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同时注意纠正和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司法改革的各种偏见和误解,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司法改革观。 第三,党在领导制定司法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应注意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应该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方案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严格执行司法改革的方案本身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司法改革就是让包含着党的正确主张在内的既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功能,而不是在改革中随时接受党临时提出的各种主张。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政党无不希望影响司法,问题的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影响。考察各国的情况,不难发现,目前较为通行的方式是政党通过议会等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牵制。议会通过立法规定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并通过法律的实施贯彻议会的政治意图。而这一切都是由政党来控制的。虽然西方国家的宪法为了显示司法的权威,一般都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权。但宪法同时又规定,议会拥有修改宪法条文的最后权力。如果司法审查权一旦成为了阻止议会法案生效或实施的障碍,议会在必要时则会行使最后的权力,以此来制约司法权,确保议会法案的通过、实施。应当说,这种政党对司法领导的国家化不失为第四,注重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实司法队伍的领导层。这事关司法改革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改革后成果能否巩固。 二、坚持司法改革系统性的原则 在司法改革系统性问题上,当前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理论。这是

从假新闻事件浅谈中国现行新闻法规的不足

从假新闻事件浅谈中国现行新闻法规的不足 摘要: 通过概述新闻立法的背景与现状,就新闻立法进行了深度思考,通过新闻案例对“假新闻”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阐述了我国现行新闻法规面临的不足。 关键词:新闻立法,假新闻,新闻法规的不足 一、中国新闻传播立法的背景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对新闻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出版了许多专著和论作。但是因为新闻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导致对其研究产生了一些偏差,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新闻法典,然而,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闻立法的历史进程可以发现:当前新闻法律体系中有大量由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不同法律等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中部分条款不同程度地对新闻自由和新闻活动给予一定的规范,新闻立法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新闻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研究的主要成果是著名的三个《新闻法》文稿。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共同组建的新闻法研究室成立。该室到全国各地征求对新闻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也称为《新闻法(试拟稿))。这个草案对新闻法的各个方面的内容作了比较广泛的探讨,除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外, 诸如知情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诽谤、更正和答辩、新闻报道与司法、追惩制和预防制、舆论监督、新闻记者的权利和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禁止淫秽(物品、著作)等等,皆有专题文章涉及,构建了新闻法学理论框架的最初尝试。 第二阶段从90年代开始研究的新闻侵权纠纷。在新闻学界,最初有关的研究是从个案入手的,再以后研究又从个案分析和个别法理的研讨走向体系化。新闻学界的研究着重从新闻规律的特殊性入手, 探讨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处理和防止,体现了言论、出版、新闻自由同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这两类基本权利的冲突之间寻求平衡的意图。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则是建立了有关人身权、人格权的理论体系,对于各项权利的概念、来源、内涵、特征,以及侵权行为的责

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 孙妍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 [摘要]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 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分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分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断[2]。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我国在上海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

【卫生法学试题及答案】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

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卫生法律关系性质上是( ) A.思想社会关系 B.物质社会关系 C.政治关系 D.道德关系 2(能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称为( ) A.法律事实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法律实践 3(传染病的流行属于法律事实中的( ) A.法律权利 B.法律事件 C. 法律行为 D.法律义务 4(医疗保健服务属于卫生 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5(学术论文属于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 智力成果 6(药品卫生法律关系客体中的(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二、多项选择题 1(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 A.国家卫生行政机关 B.企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公民 2(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 A.卫生权利 B.行为 C.卫生义务 D.智力成果 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生命健康利益 B.行为 C.物 D.智力成果 4(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 A.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 B. 卫生法律关系客体 C. 卫生法律关系内容 D. 卫生法律部门 5(关于卫生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卫生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卫生权利与卫生义务 B. 卫生法律关系时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具体社会关系 C. 卫生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无实质区别 D. 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

6(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 ) A.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 B.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 C.广义的卫生法 D.狭义的卫生法 三、名词解释 1(卫生法 2(卫生法律关系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5(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6(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法律事实 8(法律事件 9(法律行为 10(合法行为 11(违法行为 12(患者自主原则 13(公平原则 14(生命健康利益 15(行为 16(物 17(智力成果 18(卫生权利 19(卫生义务 20(保障社会健康原则四、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 五、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 (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 A 3. B 4. B 5. D 6. C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 2. AC 3.ABCD

新闻法规教案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 学时安排:2学时 教学目的: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法制 教学难点:新闻传播法规、法制与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启发式教学、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提问式教学、师生互动 教学手段:传统讲授、多媒体教学、影视 教学内容:法的基本概念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概说;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法制 一、法的基本概念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概说 (一)法的基本概念 法是什么? 就其本质而言,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是人类社会用来指导、约束社会上各种个体与群体的一套行为规范。 社会控制的三大基本功能:确立标准;规范行为;制止冲突 法、法律与法规的区分 法的基本内涵(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掌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制与法治 A、法制是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B、法制的基本特征:根本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阶级性。 C、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 D、法治理念的提出 E、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与政策的关系 A、法是政策体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B、法在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概说 1、宪法制度: A、国家的根本制度B、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C、宪法的解 释、修改与监督实施制度 2、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立法/地方 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3、司法制度: 检察制度:是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

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管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审判工作制度: A、公开审判制度 B、辩护制度 C、两审终审制度 D、其他制度 二、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法制 (一)新闻传播法规、法制与法律关系 1、新闻传播法规及其渊源:新闻传播法一词,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解释。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新闻界内外呼吁早日出台的新闻法,是指从狭义上理解的新闻传播法,即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要不要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法律?即:要不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 2、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法制 新闻传播法制: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新闻传播法制的类型: 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传播案件,即判例法。3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界定: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 务关系。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特点:国家意志的体现 ;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 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属于思想社会关系的范畴。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它必须具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具备能够享有参加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新闻传播活动义务的资格。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以下几类:新闻传播媒体;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或自然人。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 一、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新闻传播法? 广义: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的专门性的法律。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 在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与法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 1、宪法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的、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大部分称“条例”。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行政法规之列。 4、行政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其他直属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命令、指示、规章等。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是由上述各类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 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是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交流实现、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体现。既包括公民有通过报纸和新闻期刊等出版物表到思想见解的权利,也包括公民通过广播电视等出版手段发表意见的权利,还包括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政治权利。 六、新闻法制中的法律关系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界定 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再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章新闻传播与维护国家安全

我国新闻法立法过程回顾

新闻法立法回顾 ●1984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中国社科院新闻所新闻法研究室 ●1985《新闻法(试拟稿)》 ●1988、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草案第三稿)》 ●1988、1新闻出版署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6初稿 ●1988、2上海市宣传部新闻法起草小组 ●1988、7《新闻法(征求意见稿)》 ●1997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20年发展规划》“到2010年新闻法制建设要建立《出版法》、《新 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 言论自由的内容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 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 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 幻灯片21 言论自由内容 ●1持有主张 ●无内容、性质、价值之分 ●不得强迫接受某一主张 ●2表达、传播 ●信息的编写加工、传输 ●媒体自由/新闻自由 ●3接收 ●信息的收集(通过各种渠道) ●跨国界的媒体(卫星电视、互联网等) ●有权知道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 幻灯片22 言论自由 ●为什么需要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为什么重要?) 幻灯片23 言论自由理论 ●发现真理(marketplace of ideas) ●自治(self-governance) ●自我发展和完善(self-fulfillment and self-development) ●宽容(tolerance) ●当代言论自由的共识:民主 幻灯片24 言论自由宪法保障 ●国际公约 ●联合国人权宣言(1948)第19条

试述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基本原则

试述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基本原则 ——薛群英 【内容提要】: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卫生法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有其独有的功能和基本原则。 【关键词】:卫生法特殊行政法维护卫生事业研究 一、卫生法的概念 所谓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卫生法,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组成部分,属于特殊行政法。 卫生法这一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一系列配套规定。 通过上述卫生法的定义和内容,可以看出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 (一)卫生法是国内法 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工人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 (二)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第一,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等等。 第五,调整政府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等等。 (三)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必要条件。一方面,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其行为就具有某种强制力,因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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