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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重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重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案例

第五节企业重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

一、案例名称:调整纳税所得,改变资产结构

二、案例来源:《税务筹划》2004年第6期

三、案例适用:第七章第五节企业重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进行税务筹划要达到什么目的?目前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通过筹划节税,减少现金流出,使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或是企业价值最大化。但作者认为,税务筹划有更深一层的目的:税务筹划与企业的经营战略息息相关,某一个税务筹划可能对企业价值没太大影响,但有时会改变一个企业股东双方的地位,使企业的控制权发生转移,并使企业的体制发生根本变革,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

某国有商业企业A隶属于B市商业集团,B市规定所有的国有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之前改制完毕。前几年,A企业因包袱重,历史遗留问题多,人心涣散,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商业集团几次想对A企业进行改制,因种种原因,都未能成功。从2002年开始,A企业市场销售额有所回升,效益好转。商业集团想趁此机会,在B市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将企业改制完毕。因经过多方争取也未能找到外来投资者,只能决定将企业改为国家和内部职工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将改制时点定为2003年9月30日。

2003年9月,A企业按B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如职工补偿金等)对财务报表进行了模拟调整,为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初评摸底,初评后的账面资产总额10000万元,负债8000万元,国有所有者权益2000万元。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征求职工意见,职工的出资额最多能筹集到1500万元,也就是改制后职工的出资比例为1500/(2000+1500)=43%,国有股比例为57%,职工股达不到控股地位。

在讨论改制方案时,职工认为要想使企业有更好发展,克服原有大锅饭体制的弊端,必须由职工控股,才能真正盘活企业资产,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凝聚力。因此最后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是在股权设置时职工股所必须控股,否则职工不参与改制,从而使改制又陷入僵局。

鉴于上述情况,商业集团咨询了几家咨询公司,咨询公司认为:若其他改制形式行不通,即只能由国家和职工共同出资的话,国有净资产在无法减少的前提下,要想职工控股只能由职工再自行筹集资金达到控股地位。但目前职工出资额最多能筹集到1500万元,难道改制又要搁浅?

经专业人士调查发现,A企业2003年损益表资料如下:1~9月累计销售收入60000万元,成本费用58000万元,会计利润2000万元,所得税660万元,净利润1340万元,所得税按会计利润以33%的税率计提预缴。专业人士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缴纳上做文章。

五、筹划分析: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预缴是实现均衡税款入库的一种手段。由于企业的收支要到一个年度终了才能准确计算,无论在预缴中采用何种办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B市税务机关制定的所得税预缴政策为:“原

则上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为了征收方便,可按企业当期实现的会计利润为基数预缴,年底汇算清缴”。这也是通用的政策规定。

从该企业改制的实质上看,是吸收新股东,从税法的角度看,改制前后的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并没有变化,改制年度还是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义务具有延续性,不会因企业改制而使纳税义务中断或将一个纳税年度人为分为两个纳税期间。从B市的所得税预缴政策可以看出,在年度中间的涉及纳税调整事项可以调整,也可以不调整,由企业选择。由于B市的企业对该政策不了解或出于计算方便的需要或出于滞后纳税考虑,都采用“纳税调整事项年底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的方法。这种方法对正常经营的企业有利,因此A企业自所得税实行汇算清缴以来,一直都采用纳税调整事项年底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的方法。

经过对企业的损益状况进行详细审核后发现:2003年1~9月共计有纳税调增事项3030万元(主要是利息支出、回扣支出、赞助支出、捐赠支出、罚款罚金等),以纳税调增事项为突破口,税务顾问给企业提出了如下建议:在A企业2003年9月份的会计报表未对外报出、所得税也未申报的前提下,可以在9月份的会计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30万元,会计报表中增提1000万元的所得税费用,使1~9月的净利润减少1000万元,同时确认1000万元的负债(应缴纳税金),使企业的国有净资产减少1000万元。通过以上所得税的筹划,企业的国有净资产由2000万元降低为1000万元,职工的持股比例由43%提高为60%,对改制后的公司具有控股地位,从而可以使改制方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顺利通过。

纳税调整事项在2003年9月底和年终调整而调增的所得税,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现金流出是一样的(不考虑时间价值),但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分析却完全不同:企业A在改制前(2003年9月底)调增的所得税直接冲减国有资本,税款全部由国家承担;在年终调增的所得税,因企业改制已完成,由新、老股东即国家和职工按各自持股比例分别承担,职工的利益受到影响。因此有些税收筹划方案在特定的条件下反其道而行之(如本案例由滞后纳税变更为提前纳税)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个看似平常不过的纳税调整事项,改变了一个企业的命运。

六、筹划点评

税务筹划具有极强的个性化特征,这是业内人士的共识。所以本刊编辑在选择案例时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案例要能体现一个明确、新颖的筹划思路,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值得参考的东西。本案例的选择即出于该目的。该案例的亮点在于将税务筹划目标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结合,通过不同于一般税务筹划的操作思路为企业解决了改制中的股权比例分配问题。文中采取的筹划方法仿佛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税务筹划,但是作者在文章开始就税务筹划目标提出的观点,值得读者思考。

但是不难看出,该案例存在一处硬伤:企业改制评估时确定的是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所谓净资产应该是剔除包括税金在内的相关负债以后的资产量。在本案例中,评估价值竟未将本期经营利润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剔除,这样必然造成企业价值的虚增。

虽然从法律意义上看,企业吸收新股东,纳税义务人并没有变化,改制年度还是一个纳税年度。但是在新的股东进入前,其对企业的资产的评价必然是剔除所有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后的净资产。就本案例看,只能说是评估机构的失误导致了该税务筹划方案的出台。从另外一个方面也说明,在复杂的改制、重组活

动中,税务咨询服务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否则会导致错误的结果。

案例:2

一、案例名称:天华集团资产重组方案哪一个更好?

二、案例来源:纳税服务网

三、案例适用:第七章第五节企业重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地处市区的山东天华集团是一家经营房地产、餐饮业的企业集团,由于近期生产经营效益不错,集团预测今后几年的市场需求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展经营规模。离天华集团不远的M饭店是其物色的目标之一。M饭店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经评估确认其资产总额为4 000万元,其负债为6 000万元,但M饭店的房产正是天华集团所需的,其原值为1 400万元,评估值为2 000万元。天华集团与M饭店双方协商,形成了关于资产重组的3种可行方案:

方案1:天华集团以现金2 000万元直接购买M饭店的房产,M饭店宣告破产。

方案2:天华集团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整体并购M饭店。

方案3:M饭店首先以房产的评估价值2 000万元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N,同时由N公司承担M饭店2 000万元债务。这样,N公司资产总额为2 000万元,负债为2 000万元,净资产为0,然后再由天华集团购买N公司,M饭店破产。

这3个资产重组方案哪一个更好呢?

五、筹划分析:

方案1:属资产买卖行为。

(1)M饭店

不考虑其他因素,其税务处理情况如下:

①应纳营业税=2 000×5%=100(万元)

②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

③印花税 (此处忽略不计)

④土地增值税(此处忽略不计)

⑤应纳企业所得税=(2 000-1 400-100-10)×33%=161.7(万元)

税负总额=100+10+161.7=271.7(万元)

(2)天华集团

①该方案对于天华集团来说,虽然不需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更无须承担对方的巨额债务,但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措到2 000万元的现金,实在负担不小。

②天华集团还应该承担60万元的契税(2000×3%)。

方案2:属产权交易行为。

M饭店资产总额为4 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 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该方案对于合并方天华集团而言,则需要购买M饭店的全部资产,这从经济角度讲是没有必要的,同时天华集团还要承担大量不必要的债务,这对以后的集团运作也是不利的。

①营业税

按照税收政策有关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②增值税

不缴纳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不缴纳

④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03-12-08 财税[2003]18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⑤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⑥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05-25财税[1995]48号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⑦企业所得税

(错误观点:根据规定,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或与负债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3:属产权交易行为。

M饭店先将房产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M饭店先分设出一个独立的N公司(应税存续分立),然后再实现天华集团对N公司的并购(承债式免税合并),即将资产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

应 税

存 款

第一个环节 ①营业税

M 饭店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分立资产中包含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企业分立时不应征收营业税。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不征

③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03-12-08 财税[2003]18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④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 …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⑤土地增值税

现行税法中未直接针对企业分立时土地增值税的征免问题作出规定。但由于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时转让房地产以及以房地产投资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

税,因此,因企业分立而转移到分立企业的房地产也应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⑥企业所得税

当从M饭店分设出N公司时,根据企业分设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设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设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分设企业接受被分设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评估价值确定成本。M饭店分设N公司后,M饭店应按公允价值2 000万元确认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应纳所得税198万元(600×33%)。另外,N公司的成本可以按2 000万元确定。

(错误观点:根据企业合并有关税收政策,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N公司资产评估价为2 000万元,计税成本也为2 000万元,转让所得为0,并且N公司负债严重,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环节

①营业税

不征

②增值税

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不征

④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2003-12-08 财税[2003]18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⑤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4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 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

⑥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05-25财税[1995]48号

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⑦企业所得税

承债式合并业务

当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时,合并企业不需要对被合并企业支付股票(或者只需要支付很少的股票和其他财产),承担债务属于非股权支付额范畴。显然,承担债务式合并既不符合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票票面价值20%的条件,也不符合权益连续性的要求,甚至基本上没有权益的连续。

在国外的重组规则中,重要的一条规定就是防止收购利用亏损企业的亏损。一般对净资产几乎为零的承担债务式合并不允许按免税合并进行处理,而是规定对被合并企业进行清算分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之所以对承担债务式合并作为特例允许按免税合并进行处理,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虽然企业有可能通过吸收合并净资产为零的企业,利用其巨额亏损进行避税。但是,由于我国养老、医疗和失业等基本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合并企业吸收合并巨额亏损的企业,可能同时背上安置大量被合并企业工人的社会负担。有的对亏损企业的兼并甚至不是合并企业的自愿,而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为此有必要在一定时期内制定特殊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净资产几乎为零的企业被合并,其股东可能只取得很少或者无法取得存续公司的股份。相反,如果债权人放弃部分债权倒有可能取得合并企业的股份。因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几乎等于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公式计算,合并企业可能根本不能运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利用“债转股”进行纳税筹划。

虽然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不再需要承担被合并企业的债务,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交易中不能认为取得了相当于债务额的收入。因为被合并企业是有限责任企业,即使宣布破产,原股东最多无法收回投资,也不需要另外承担责任。所以,在免税的承担债务式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只能视为以转让收入为零转让了原持有的旧股,确认股权转让损失。

免税的承担债务式合并交易中,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务的计税成本必须以其在被合并企业的账面成本为基础确定。

该方案对于天华集团来说效果最好:

一是避免了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在短期内筹备大量现金的难题;

二是N公司只承担M公司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天华集团购买N公司所付出的代价最小;

三是天华集团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最大,既购得了自己需要的房产,又未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增加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

(错误观点:四是即使M饭店要求天华集团承担198万元的所得税,也比方案1的271.7万元节税73.7万元。)

对于天华集团来说,虽然方案2税负为零,但是并非为最优方案,因为还要考虑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问题。

案例:3

一、案例名称:不要忽略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案例来源:《税务筹划》2004年第3期

三、案例适用:第七章第五节企业重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深圳富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生产的大型企业集团。2002年3月,深圳富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计划扩展业务,准备投资6000万元研制生产PT智能激光探头电子产品。经调查分析和研究,草拟出两套方案供选择:

第一套方案:设深圳兴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华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强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依序简称三公司为A、B、C)三个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彼此间存在着购销关系:A公司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B公司的原材料,而B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提供给C公司。

经调查测算,A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每单位10000元(这里一单位是指生产一件最终产成品所需原材料数额),B公司以每件15000元提供给C公司,C公司以20000元价格向市场出售。预计A公司为B公司生产的每单位原材料会涉及850元进项税额,并预计年销售量为1000台(以上价格均不含税)。

第二套方案:设立一综合性公司—深圳华兴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设立A1、B1、C1三个车间生产部门,其他情况同第一方案。

五、筹划分析:

第一套方案的税务负担状况分析:

(1)A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

(10000×1000×17%-850×1000)=850000(元)

(2)B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

(15000×1000×17%-1000×1000×17%)=850000(元)

(3)C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

(20000×1000×17%-15000×1000×17%)=850000(元)从集团层面来看,集团该项目的增值税年应纳增值税额共为:

850000+850000+850000=2550000(元)

第二套方案的税务负担状况分析:

根据上述材料,集团该项目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20000×1000×17%-850×1000)=2550000(元)

从集团整体的年应纳增值税额来看,根据现有条件,两个方案的增值税负是一致的。看似两方案对企业设立效果一样,其实不然,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1、根据现代财务管理的理论,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二者虽然总体税负相同,但税款流出的时间却截然不同,从而导致货币时间价值的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套方案中,深圳兴富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出的原材料,在一定的时间内会出售给深圳华富电子有限公司,这时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样,深圳华富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也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出售给深圳强兴电子有限公司,对华富公司来说也存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流出风险;特别是在第三个环节,华强公司的产品在没有实现销售的情况下,集团仍然需要承担兴富、华富公司的税款负担;

第二套方案则不存在这种风险,该项目的资产流是在公司内部的车间流转,不会产生纳税义务,只有在最后环节实现销售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才产生,对集团来说迟缴的税款其价值小于早缴纳的税款,而且推迟纳税时间,相对于资金比较紧张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2、从设立环节的费用及设立后的管理成本环节分析,第二方案更优于第一方案。众所周知,无论是公司的设立成本,还是在未来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运营成本都会远远高于非独立法人的内部核算机构的成本。所以单从这一角度考虑,设立三家独立法人公司的做法就是不可取的,除非集团公司从整体有转移利润规划的考虑。

六、筹划点评

该案例的评价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太多的可参考价值。而且设立独立子公司与设立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者分公司的差异不只体现在流转税方面,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角度出发,如何选择设立方式还有太多的差异,应该根据集团的整体需要来考虑。之所以选择该案例主要是因为,目前许多企业不太重视甚至是忽略从货币的时间价值角度来比较税收成本。希望通过此案例提醒读者,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考虑全面,尤其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案例:4

一、案例名称:联营变独资医院税负可减轻

二、案例来源:会计无忧网

三、案例适用:第七章第五节企业重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A医院是某市的一家综合型三甲医院,系当地政府办的一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管理层本着:拓展规模,扩宽医疗市场,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与当地B企业所属的职工医院联合开办了康复治疗中心,该中心属于A医院的二级法人,其医疗服务以皮肤烫伤的恢复性治疗为主。双方所签合同规定:由A医院腾出门诊大楼的第二层楼作为康复治疗中心的美容治疗室,并负责配齐10名相关的主治医师以及护理人员、富有管理经验的干部,而B企业的职工医院则投入相应的康复中心医疗设备,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康复治疗中心诊治项目的收费价格由双方协商制定。

A医院康复中心所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6∶4的比例分成,A医院得6,B企业医院得4,该合同5年不变。近日,A医院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其2002年1月~6月的医疗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认定该康复治疗中心为营利性的医疗“科室”,要求该中心据实申报缴纳本年度1月~6月的营业税。据该中心会计人员所提供的电脑财务资料显示:2002年1月~6月,康复中心的医疗服务收入为600万元,按服务行业5%的税率计算,该中心应申报缴纳的营业税为30万元。A医院的财务老总问:按有关政策规定,非营利性医院属免税对象,这样征税有道理吗?

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康复中心申报缴纳营业税是有道理的。依据在于: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三款第七条指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合作举办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作为A医院的康复中心很显然属于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资格和营利性的“科室”、“病区”之列。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允许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收入,不得免征各项税收。由于该中心系A医院的二级法人,其医疗价格又是由双方协商制定的,而且按6∶4的比例进行医疗收入分成,因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康复中心属于未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医疗服务收入的营利性“病区”或“科室”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这种营利性的“联营”中心能否变换为非营利性的“病区”中心,从而使A医院减轻税负的动机能够变为可能呢?

五、筹划分析

答案是肯定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指出:位于城市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城镇医疗服务体系。据此,A医院可利用该政策,进行兼并。该院兼并时采用第三种基本方式即:“杠杆收购”法,将“联营”中心改为“独资”中心,使该中心成为医院的非独立的“病区”,按国家规定允许的

价格收费,可以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所谓“杠杆收购”法是指:一个企业或单位通过借款收购另一个企业和单位的产权后,又依靠被收购企业或单位创造的现金流量来偿还债务的收购方式。为何要采用此法呢?这是因为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杠杆收购”法已经变成了融资、节税、促使效率提高和确认企事业单位价值的工具;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可以促使A医院盈利水平和医疗市场价值的提高;更为关键的是A医院的管理层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才能,有能力制定周密、完善的收购计划,而且该院无债务负担,因而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

下面我们作具体分析:假设该康复治疗中心2001年1月~6月的收入为600万元,下半年的医疗收入为800万元,则全年共计收入为1400万元,该康复中心全年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76万多元。

如果该中心由A医院通过向金融单位贷款的方式进行“杠杆收购”的方法,将“联营”中心变为“独资”中心,需要多少贷款才能偿还B企业职工医院所投入的100万元呢?因为该中心每年节税70多万元,投资额与节税额相抵减后,其差额为23.7万元。这就说明A医院在贷款100万元进行收购之时,如果将其本年内所获得节税利益计算在内,仅需贷款23.7万元就可在本年内将“联营”康复中心变为“独资”康复治疗中心。如果按其合同规定的一定5年期来计算的话,累计可节税380多万元。

案例:5

一、案例名称:有关重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税收政策

二、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第2585期

三、案例适用:7.5企业重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J省某公司于2001年成立,公司资产原值为2000万元,股东全部为法人股东,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2年7月30日,由于股权结构变动,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资产增值3000万元。如果企业会计上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调整,并以此进行摊销或折旧,那么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也就是说,税法还是只能以评估前资产的历史成本摊销或折旧,税法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影响企业所得税990万元(3000×33%)。

五、筹划分析

目前,不少纳税企业出于资产结构重组或改组改制的需要,对企业拥有的各类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会产生资产的增值。而这部分资产的增值的折旧,税收政策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除非资产增值在税收上已经确认实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骉企业会计制度骍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了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企业,可以“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由于转让企业将自己的全部资产用于投资,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因此,实践中,很少采用这种方式。

如果我们能够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当资产隐含增值实现时,就不必全额缴纳所得税了。而且,还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使原企业的资产按照评估价值在税前摊销或折旧。

J省企业经过调查了解,国家为了鼓励G省经济大开发,G省的特定企业可以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J省公司决定与其他公司实行免税合并,在G省合并新设A公司。J省公司原股东将自己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全部换取A 公司股权。这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但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J省企业被合并后,资产隐含的增值3000万元已经转至A公司。

A企业成立后,原J省企业已经按照公司法注销。但由于持续经营的需要,A 企业可以在J省原企业所在地投资成立一个新的企业B(实际为原企业所在地),企业的资产就是原企业的所有资产。这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A企业将原J省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投资成立新企

业B,原企业账面净值为2000万元,投资时的评估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实现资产转让所得3000万元,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15%=450(万元)。这就比原来合并前缴纳990万元所得税的方案减少所得税540万元。其原因就在于将原J省企业评估增值应该按照33%缴纳的所得税,转移至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G省新设合并企业,企业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评估增值部分实现的所得税。不仅如此,A企业随后在J省重新投资的企业B,按照税法规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5000万元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通过摊销或折旧,进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并可税前扣除。

如果G省企业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可以享受“免二减三”(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话,其资产评估增值实现的所得税可以在前两年得到全部免税。而以原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成立的企业,还是可以按照评估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免税合并改组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按照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必须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案例:6

一、案例名称:取得抵债资产金融企业如何节税

二、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第2618期

三、案例适用:7.5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抵债资产既包括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由于抵债资产形式多样,涉及环节繁多,处理以物抵债资产的涉税问题也较为复杂。但同时也为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现举例说明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筹划的三种主要方法如下。

避免高估抵债资产作价金额,减少计税价格

例:A公司欠B银行贷款本金5000万元,已纳入会计报表外核算欠息1000万元(按税法规定,未计应税利息收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B银行的贷款及利息,经协商A公司以某处房产抵偿债务。此处抵债房产购置成本5000万元,账面价值3000万元。市场评估价为6000万元、5000万元(也可不要)。有关税率为: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契税3%,产权转移合同印花税0.5?,房产税1.2%,所得税33%,简化起见,土地增值税按售价的1%计征,契税、印花税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房产过户的其他费用忽略不计。

五、筹划分析

方案一:双方协议抵债资产作价6000万元,偿还B银行全部债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务,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因此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

B银行在抵债时应计算表外未税利息收入应缴营业税为:(6000-5000)×5%=50(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0×(7%+3%)=5(万元);应缴契税为:6000×3%=180(万元);应缴印花税为:6000×0.5?=3(万元);应缴所得税为:(6000-5000-50-5-180-3)×33%=251.46(万元);税负合计489.46万元。

方案二: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最终以抵债资产作价5000万元,偿还B银行相应债务,其余债务免除。此方案下,因免除了A公司部分债务,抵债金额小于等于本金,将抵债资产作价金额冲减与本金相当的债务后,无利息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抵债业务因缴纳税金,不仅没有增加利润,还会由于税前扣除增加而减少所得税。相关税金计算如下:

应缴契税为:5000×3%=150(万元);应缴印花税为:5000×0.5?=2.5(万元);应缴所得税为:(-150-2.5)×33%=-50.325(万元);税负合计102.175万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方案二要比方案一降低税负387.285万元。税负降低原因

为抵债资产作价金额降低,减少了收回债权的金额,相应的未税利息收入减少。在抵债资产作价未超过本金的范围内,就不用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抵债资产作价金额大于本金及已税利息收入的情况下,作价金额越小,则计税的利息收入越小。在实务工作中,抵债资产在抵债环节的作价由于种种原因往往被高估,与实际价格偏离较大,使本应在抵债环节就需确认的呆账损失推后到抵债资产变现时才能体现,造成金融企业缴税现金流出。所以,发生抵债行为时,在抵债双方以及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尽量避免高估抵债资产作价金额,从而减少计税价格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筹划策略。

抵债资产变现,减少流转环节税收

承上例,A公司与B银行在抵债时,有两种方案,方案一:双方协议抵债资产参照市场价作价5000万元,偿还B银行相应债务,其余债务免除。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之后B银行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抵债房产售出。

方案二:双方约定将抵债房产直接以5000万元售出后用货币资金偿债。

则B银行两方案税负如下:

方案一:①如上计算,因抵债金额未大于本金,无应计税利息收入,抵债环节不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应缴契税=150万元、印花税2.5万元、所得税为-50.325万元;抵债环节税负合计102.175万元。

②持有环节每年应缴房产税:5000×(1-30%)×1.2%=42(万元);应缴土地使用税略。

③处置环节应缴税金计算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处置收入5000万元等于抵债作价5000万元,不需缴纳营业税。另按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抵债资产处置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为及时将抵债资产变现,处置价格不高,在处置环节一般不会产生增值。在此比较时不计算土地增值税(但在实务中会按出售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出售价格一样,土地增值税一样)。

应缴印花税为:5000×0.5?=2.5(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000-5000-2.5)×33%=-0.825(万元);处置环节税负合计1.675万元。

以上抵债房产抵债环节、持有环节、处置环节税负合计145.85万元。

方案二:B银行只需在将处置收入收回时,计算应缴税金。

因处置收入5000万元等于B银行应收贷款本金,未收回利息收入,所以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同时在收回贷款时,未涉及资产的产权转移,也不涉及契税和印花税。在此税负为零。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税负145.85万元。原因一是方案一在抵债环节涉及产权转移,多缴契税和印花税从而使税负增加:(150+2.5)×(1-33%)=102.175(万元)。二是方案一在抵债资产持有环节增加房产税42万元(土地使用税略),这随着抵债资产持有时间的延长税负更加重。三是处置环节多缴印花税增加税负:2.5×(1-33%)=1.675(万元)。所以,减少抵债资产流转环节,是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税收筹划的又一个重要方法。

以抵债资产投资,降低税收负担

承上例,在抵债房地产升值较快并未来发展形势较好的情况下,B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将作价6000万元抵债房产以7000万元出售给C公司。

方案二,将作价6000万元抵债房产以7000万元投资给C公司,之后转让股权。因在抵债环节、持有环节两方案税负相同,在此仅比较处置环节的税负。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缴营业税(7000-6000)×5%=50(万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50×(7%+3%)=5(万元);应缴印花税7000×0.5?=3.5(万元);应缴所得税为(7000-6000-50-5-3.5)×33%=310.695(万元);应缴土地增值税7000×1%=70(万元);税负合计439.195万元。

方案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B银行以抵债房产投资及转让股权均不用缴纳营业税。另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B银行以抵债房产投资及转让股权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只有在转让股权时计算应纳税金。应缴印花税7000×0.5?=3.5(万元);应缴所得税(7000-6000-3.5)×33%=328.845(万元);税负合计332.34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金106.85万元。税负减低原因是方案二不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发布日期:2003-10-8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专门对境内外资企业的纯收益征收的一种税,与外资企业的特点紧密相联。 为了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按照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但是,由于制订的时间较晚,这一税法还不很完善,其间存在着诸多的避税机会。如果能把握好这些机会,对企业来说,将是一笔极大的财富。再加上,我国本身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了诸多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企业要是能有效地合理避税,那么,从整体上来讲,企业得到的税收收益将是无法估计的。 人、所得来源地、源泉扣缴预提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年度所得额计算、亏损弥补所得额计算、成本费用列支、坏账准备、"免减"税收优急、再投资优惠等方面作了详细的介绍,从大量实证的基础上说明如何科学地避税,使自己的避税行为不违反税法规定。我们主要从十个方面进行分析:避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所得来源地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源泉扣缴预提税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纳税年度有关规定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计算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坏账准备的避税筹划案例、利用"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避税筹划案例和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避税筹划案例。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并购中的税务筹划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 目录 税收筹划简述 企业重组及相关重要法规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重组税务筹划的需要关注的事项 税收筹划简述 税收筹划 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税收筹划的方向应当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 税收筹划发生的时间:发生必须是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 税收筹划的目标: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注:“税收利益最大化”:包括税负最轻、延迟纳税等,使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的类型 我们在实务将税务筹划主要划分为: 第一种:对于企业单项重大重组交易,在实现企业交易目的的前提下,通过优化交易方式,实现合理降低交易税负; 第二种:在符合企业集团战略目标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集团内组织架构、重建集团内价值链等税务规划手段,使得集团能合理充分利用企业价值链上的税收优惠,实现对企业经营税务优化。 第三种: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需要重新调整组织结构以便降低税负或争取享受最大的税收优惠。 案例1: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2008年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境外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免企业所得税,且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退税奖励。 2008年之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外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息需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而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境内再投资的退税优

税收筹划案例及分析

《税收筹划》教学案例 一、增值税筹划案例 案例1 销售激励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基本案情 海岛时装经销公司以几项世界名牌服装零售为主,商品销售平均利润为30%。他们准备在2009年春节期间开展一次促销活动,以扩大该企业在当地的影响。经测算如果将商品打八折让利销售,企业可以维持在计划利润的水平上。在促销活动的酝酿阶段,企业的决策层对销售活动的涉税问题不甚了解,于是他们向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提出咨询。 为了帮助该企业了解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海风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提出三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方案一:让利(折扣)20 %销售,即企业将10 000元的货物以8 000元的价格销售;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 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仍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 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 000元现金。企业决策者根据不同促销方案的涉税情况做出决策。 二、分析点评 (一)筹划分析 现以销售10 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公司每销售10 000元商品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0元。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 000元的商品作价8 000元(购进成本为含税价7 000元)销售出去。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利情况是: 应纳增值税额=8 000÷(1+17%)×17%-7 000÷(1+17%)×17% =1162.39-1017.09 =145.3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 000÷(1+17%)-7 000÷(1+17%)-600]×25% =63.68(元)

2018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2018企业税收筹划案例 01 【摘要】作为现代企业的刚性支出之一,税收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影响,而税收筹划能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纳税成本,所以税收筹划逐渐发展为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内容。当前纳税人经营生产的最终目的与直接动机就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成本高低对纳税人的利润有直接影响,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多层次、全方位筹划生产经营,确保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就对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探究。 【关键词】企业财务决策;税收筹划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的经济成分出现了极大的变化,由传统单一的集体、全民经济转变为股份制、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1]。而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已经发展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如何恰当安排自身的财务活动、经营活动,选择灵活多变的财务处理方式,是现代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代企业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愈加复杂,日常的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而税收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内容,对企业的绩效评价、目标考核、生产决策有着积极的意义。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策划工作,全面开展税务管理,不仅能对其中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规避,还能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自身活力,减轻税务负担,实现企业发展壮大的目标。同时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决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税收因素对财务决策有着直接的影响,通过税收筹划能实现财务决策的目标。通常税收筹划有如下三点特征:一是效益性: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就是效益性,这也是合理选择方案的重要指标;二是筹划性: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企业纳税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而税收筹划是纳税前事先做出的行为;三是合法性:其要求税收筹划要满足相关法规与税收法律的相关要求[2]。可以说,只有实现效益性、筹划性、合法性这三者的三位一体,才能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成功开展。 二、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 (一)应用现状 企业财务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应用现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现阶段,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在财务决策中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究其原因,一是企业在税收筹划人才方面相对缺乏,相关工作人员不会在企业财务中开

并购重组-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 精品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 作者:兰相洁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即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不一定是最好的筹划方案,只有给公司带来绝对收益的方案才是最佳的。 基本案例 甲公司于20XX年正式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产总计1.2亿元,主要生产啤酒、果酒、果汁等,拥有现代化啤酒生产线3条,果酒、蓝莓果汁、矿泉水生产线各1条。为实现在全国范围内扩大生产和销售的战略目标,公司积极寻找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以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规模。 20XX年1月,甲公司兼并亏损公司乙。合并时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甲公司合并后股价市价3元/股,股票总数为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可以用两种方案合并乙公司:1.甲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购买乙公司。2.甲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购买乙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股东在合并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公司每年末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为10%,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合并公司每年税后利润的75%用来进行股利分配。 筹划分析 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的价款方式不同,将带来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涉及被合并公司是否就转让所得纳税、亏损是否能够弥补、合并公司支付给被合并公司的股利折现、接受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问题等。甲公司希望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寻求最佳的税务筹划方式。 假设合并后甲公司股价保持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从现金流出量角度进行方案比较。 【方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公司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公路养护机械的技术开发与制造,公司经营范围:公路筑路养护设备、除雪设备、市政环卫设备、港口设备、铁路养护设备、机场养护设备、特种设备的开发、制造及销售;公路养护施工。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公司发展至今年产值仅50-100亿元,市场保有量600-700亿元,预计2020年养护机械市场规模将达到10,095亿元-12,975亿元,未来十年平均每年新增配置量将达到近1,000亿元。目前公司正在进行冷吹式机场除雪车、机场跑道除冰液洒布车、机械式综合除雪车等行业高端产品的研发。 二、A公司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分析 A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状况及涉税情况如下: (一)收入及利润 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2,890,132、77元,比上年增加69,637,942、72元,同比增长52、26个百分点。此外,2011年,A公司在营业外收入方面共盈利10,004,544、57元(主要为政府补助)。2011年全年实现利润76,927,135、7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4,960,325、91元,降幅71、1%。 (二)费用水平 A公司2011年发生销售成本99,812,049、59元,销售费用18,388,472、57元,管理费用17,198,476、76元,财务费用一3,148,719、35元。2011年列支工资薪金3,802,905、23元,列支工会经费14,185、92元,职工福利费68,679、64元,职工教育经费10,355、00元;列支业务招待费2,104,552、57元,折旧摊销支出875,848、44元。 (三)其她涉税财务指标 2011年,应收账款年初金额为43,199,192、5元,年末余额为63,461,696、12元;其她应收款年初金额为5,881,719、03元,年末金额为6,212,883、27元元,计提坏账准备1,687,505、49元。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现状及分析 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17%、营业税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08年1月1日实施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本文主要针对大型商场销售实务中地增值税作税收筹划地分析.以下是基本概念和相关税收规定: ()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价格上地优惠.其税收政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可按折扣后地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应以其全额计征增值 税. “营改增”也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以折扣后地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地,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折扣,又名现金折扣,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缩短企业地平均收款期,而协议许诺给予企业地一种折扣优惠.折扣地表示常采用如,,N地符号表示. 其税收政策,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售折让,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地一种价格折让. 其税收政策,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地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地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分析如下: 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元.年末商场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送”,即每销售元商品,送出元地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假设增值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率为)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折商业折扣地优惠; 方案二:顾客购物满元,商场赠送折扣券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方案三:顾客购物满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元; 方案四: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地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顾客购物满元,商场送折商业折扣地优惠;

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办法设计及税务筹划

目录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二、交易方案设计及税筹分析 (一)方案一:拆迁/搬迁安置补偿 (二)方案二:股权转让 (三)方案三:资产转让 (四)方案四:以不动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 (五)方案五:企业分立后转让股权 (六)方案六:企业合并(合并目标企业) (七)方案七:境外股权转让 三、操作模式及税费对比 笔者按 为响应小伙伴们的呼声,西政房地产人俱乐部专家人才库第七期的培训专题将暂定为《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并购税务筹划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的核心税筹要点》(分享课程时间为2017年10月份,具体时间请关注本公众号后续通知),以呼应上月《》()的出台(注:该文件不适用于深圳地区)。根据小伙伴的提议,笔者特在课前就本公众号“西政资本”有关城市更新项目的交易方案设计及税务筹划进行整体总结,以期为读者提供实操参考。 一、城市更新/旧改项目并购的套路型方案设计 城市更新或旧改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畴,除增值税的缴纳存在地方差异外,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前提下需缴纳的税费最少,也即税收优惠最多,因此拆迁安置补偿一般都会成为获取更新项目的首选方式。尽管如此,因拆补方式无法直接对房地产权取得控制权,因此产证的抵押、注销或公章、证照、产证的监管自然就成为了必要的风控措施。 与被拆迁方在满足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下可直接免缴土地增值税不同,其他的交易方式一般都需考虑通过交易方式的调整或者操作模式的变通进行合理筹划。实务中,如转让方的配合意向较高,则以企业分立的方式剥离资产至新分立的公司后转让股权可成为首选,以避开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除此之外,以土地或房产出资入股后转让股权业可以避开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因此在交易模式方面也可以成为不错的备选。 笔者曾多次被同行问及资产交易和股权交易的优劣,其实就实务而言,两者因项目而异,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从并购和后期开发的联动来看,资产并购很多时候可能会明显优于股权并购,最直接的反应就是完成更新改造后因历史成本的差异对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造成的重大影响。当然,就交易方式本身而言,因股权转让不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缴纳,因此在并购的交易时点上仍旧有一定的优势。(备注:股权转让涉及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先例仅为个案批复,如文)

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及税收筹划解析

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及税收筹划 并购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简称M&A。兼并是指一家公司吸收合并一家或多家公司,这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吸收合并,兼并方增加注册资本,被兼并方(实务中一般称之为目标公司)注销。收购一般指一家公司购买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的股权(股份)或资产,以获得对这些公司的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或者获得这些公司的控制权。因此,收购不仅仅指公司法上的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并购的税收处理的角度研究并购,一般将企业并购划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一、中国税收法规对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第“4号文”)(以下简称4号文)规定: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本文仅研究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收处理 企业重组并购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实现财务的协同效应,如果并购的交易成本过高就会阻碍企业重组并购的步伐,因此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减少企业重组的成本,59号文对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了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根据该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作一般税务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案例1: 如果A单位持有甲企业100%的股权,计税基础是200万元,公允价为500万元。乙企业收购A单位的全部股权,价款为500万元。那么,A单位的股东股权转让增值额就是30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乙企业收购甲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500万元。 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税收处理 根据59号文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不免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生产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生产型企业税务筹划案例 案例背景: 企业A,主要进行设备生产业务,一年收入数千万元,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主要的难题有: 1、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有些小的配件企业属于作坊式不愿意提供任何发票,导致进项发票不够,增值税税负变高,同时企业利润虚高; 2、由于上面的供应端发票问题,企业A同样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促使业务团队和财务团队尽量不向其终端用户开发票。但是,在营改增和金税三期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迫使企业不得不开发票,从而导致企业账面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实际利润水平; 3、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千多万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买发票的方式进行冲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来用于特殊目的的现金,越来越难以通过银行备用金模式实现; 在营改增、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选择“安节税”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产品,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内,由个人独资来纳税,以实现整体的税负的降低。 2、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销售平台)+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贸易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型个人独资企业(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企业A,安排人在崇明设立一个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 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处理与税务筹划主办:上海普瑞思治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刻:2010年10月23-24日上海 价格:¥3200 /人(包括授课费、资料费、会务费、证书、午餐等)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第一次向社会公布了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治理方法》(实际成文日期是2010年7月26日)。传奇中的59号文的实施细则终于出台。按照那个方法规定,本方法公布时企业差不多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专门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方法要求预备有关资料的,应补备有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方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方法处理。那个规定讲明,即使是在2008年和2009年完成重组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也可能会受到那个新政策的阻碍。如果不能充分明白得那个方法的要求,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按照宽敞学员对本课程的强烈需求,我们决定在上海召开一场不开生面的培训,我们将邀请59号文和4号公告的立法者结合具体案例解读这两部文件,实现一次59号文和4号公告的“激情大碰撞”。望宽敞企业珍爱此次学习机会,主动报名参加。 课程提纲: 第一模块:59号文政策操作与案例分析 一、引入新概念:重组专门性税务处理 1、企业重组的定义(广义/狭义),与会计重组的区不 2、企业重组类型: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3、企业重组差不多假使与资产税务处理

4、专门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的一样条件 5、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股份支付比例、经营连续、权益连续 6、一样性重组与专门性重组处理之比较 7、重组日如何确定 二、企业合并 1、企业合并的类型及操作 2、企业合并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3、税收合并与会计合并的区不(同一操纵合并:向上合并、向下合并、两个子公司合并) 4、合并有关事项的继承咨询题:亏损、税收政策、计税基础(可由合并企业补偿的亏损的限额的运算、亏损限额是年度限额依旧总额、如何确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是否存在亏损补偿) 5、企业合并有关资料预备 三、企业分立 1、企业分立的类型及操作 2、税收分立与会计分立的区不 3、企业分立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 5、分立前未补偿亏损的税务处理 6、分立中一样性处理和专门性处理的运用 四、资产收购 1、资产收购的类型及操作 2、资产收购与资产转让的区不 3、资产收购涉及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4、资产收购与专门收购:实质经营性资产 五、股权收购 1、股权收购的类型及操作 2、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的区不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报告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题 第一次作业: 一,纳税人A购买了100000元的公司,债券利率为10%,纳税人B购买100000政府债券,利率为8%,这两种债券的到期日和风险日相同。AB纳税人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1)计算两个纳税人获得税后收益率是多少?(2)如何选择。 解析:纳税人A:税后收益=100000【1-25】*100%=7.5% 纳税人B:按税法规定,企业购买政府债券免所得税,故投资收益与利率相等为8%。筹划结论:两种债券到期日和风险日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B的投资收益高于纳税人A。 二,一家大公司聘请你作为纳税顾问,这家公司有累积税收亏损,并预计以后几年会维持这种状况,该公司打算在外地建立一家新配送工厂,估计该工厂的投资成本1000万元,公司考虑3种方案: A方案:借入1000万元建厂; B方案:发行普通股筹款1000万元; C方案:向当地所有者租用厂房; 要求:准备一份简要报告,描述出每种方案的税收结果,在报告中,清你推荐从税收角度分析最有效方案。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分析报告 **企业: 现将该企业成立配送公司的三个投资方案的从税收角度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A方案的分析,企业借入资金10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税前列支可以节所得税,减少了企业税负;但是高负债给企业带来了高风险的同时使企业投资收益大。 B方案的分析,发行普通股筹款1000万元,其股利分配属于税后分配,会使所得税税负增加,但投资风险小,与方案一相比投资收益低。 C方案的分析,厂房租金税前列支可节所得税,同时会减少现金流出量,减低了风险性。 综上所述,从税收角度看选择方案C对降低低税负及风险比较有效。 三、避免成为法定纳税人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餐饮店,主要为乙公司提供商业招待服务,甲企业每月营业税为500000元,发生总费用200000元。 甲公司缴纳的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要求:双方企业如何筹划。 解析:如果甲、乙双方进行税收筹划,由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兼并,兼并之后原本存在的服务行为就变成了企业内部行为,而这种内部行为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因此,甲公司不再是营业税纳税人,从而节税25000元。 第二次作业 一,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的税收筹划(教材第80页) A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适用25%所得税税率,用闲置资金1500万元对外投资,方案有:方案一,与其他公司联营共同创建高新企业A公司占30%预计高新企业每年可盈利30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分配。(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15%) 方案二,A公司用1500万元购买国债年利率6%每年可获利息收入90万(税法规定:购买国债免交企业所得税) 要求(1)计算A公司两个方案的投资收益

企业税务筹划最全案例2017修订版

税务案例最全目录 2017修订版 税务案例目录 (1) 公司董事领取报酬可筹划 (5) 新办商业企业慎选优惠年度 (6) 减免期多分利可以少补税 (7) 委托开会可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是价外费用 (8) 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 (8) 合理设置机构享受最低税率 (10)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0)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筹划策略 (12) 醋酸制法不同节税效果迥异 (13)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资产管理活动税务筹划思维与方法 (14) 废旧物资收购、加工可筹划 (18) 合法避税:纳税人“辩护律师” (18) 不要忽视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 (21)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 (22) 打包出售:变资产转让为资本转让 (23) 薪酬激励可筹划 (25)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 (26) 企业重组不可忽视契税筹划 (29) 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筹划 (30) 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32) 利用出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34) 企业经营环节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35) 一字值万金—加工方式选择的筹划 (37) 企业产权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38) 租赁变仓储税负可降低 (40)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41) 股票期权交易中的税收筹划 (41) 企业股权投资和改组活动的节税筹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继承遗产也可以税收筹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订立合同有技巧—关于印花税的筹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多环节生产企业转让定价的筹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和论述 一、纳税筹划的简介 纳税筹划就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策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效益的活动过程。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收益性,专业性等特定,是纳税筹划和偷税、欠税、抗税、骗税、避税最大的区别。纳税筹划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法律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规范性原则;第二,财务原则,有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稳健性原则和综合性原则; 第三,。社会原则; 第四,筹划管理原则,有便利性原则和节约性原则。 具体税种有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以下就是各种税制的不同筹划方法。 二、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依据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了减少缴税的负担,我们应该对应纳税额进行合理的筹划,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税收。以下就用具体事例来说明怎么合理筹划增值税。 案例一: 某工业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60万元,(不含税),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但 该公司可抵扣的购进项目金额只有20 万元(不含税) ,该方案的筹划方法为:若企业 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6.8 万元(60*17%-20*17%); 若企业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8 万元(60*3%) ,有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当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所要缴纳的税款明显比一般纳税人时缴纳的税款少,所以企业可以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去缴纳增值税。

税收筹划 企业利益最大案例分析

税收筹划企业利益最大案例分析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税收筹划是每个企业都必须有的一个环节,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制定合理的税收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公司的损失,让公司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以某研究所企业设立、经营活动中的会计核算、职工薪酬三方面管理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实例,表明通过加强对企业税收筹划在管理决策中的应用,来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一、企业设立决策的税收筹划 某研究所为使剩余资金充分发挥效能,实现收益最大化,有意向投资设立一家下属公司,希望公司设立后能使单位获得更大的收益水平,同时税负最轻,这就需要对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决策。 如果决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投资设立一个新企业,将面临成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决策的选择。对企业的税收有直接的影响。从法律地位上讲,子公司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根本区别所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是一种法律上财产权益关系,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子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包括独立纳税的义务。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业务活动的结果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设立只须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营业手续即可,因此,分公司一般不独立履行纳税义务,而将全部的经营成果都汇总到总公司一并纳税。 一家盈利情况较好的企业,拟投资设立一新公司,预计这家新公司未来3年均会出现经营亏损,经过税收筹划,企业应做出以非法人身份投资设立分公司的管理决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可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如果当无税收优惠的企业投资设立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机构时,适合设立子公司,以使子公司在独立纳税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除税收因素外,企业在决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时,也要考虑分公司与子公司在其他诸多方面存在的差异:如分公司无独立经营权与决策权,而子公司有独立经营与决策权;分公司不能独立签署合同,子公司能签署合同;分公司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费用高等,以此进行综合的判断。 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 通过会计核算也能进行税收策划,必须“未雨绸缪”。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和特点,设计企业的全部业务和经营活动,通过会计核算结果的变化,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会计核算是整个税收筹划方案的起点和终点。 合同文本设计是企业“分别核算”的基础环节,财务核算是企业“分别核算”的核心环节。如果两项业务分别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两份不同业务合同。如果两项业务合并核算会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企业价值最大,那么企业在承接业务时,便可与客户确定一份单一业务合同。

[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 案例分析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 ? ?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方法解析

企业重组并购的财务与税务问题处理方法 【课程背景】 2010年8月28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文件,明确推动并购重组浪潮,国资委“国新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了企业并购重组的新篇章。行业调整、企业洗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中国企业并购活动日趋活跃,税收成本问题成为企业并购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关注合理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在企业重组并购前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与合理安排,理解涉税最新政策,做好财税处理与税务规划,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为企业重组并购成功赢得空间。 关注不同的组织架构安排和交易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的问题。 本课程得到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鼎立支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作为“全国第一所专业税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被誉为“中国财税黄埔”将为本课程提供最优质的教学平台,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 【培训方式】 重点采用“方法与操作结合”、“案例与实践同步”的专题讲解方式,并辅以提问、答疑、讨论、现场咨询等互动的交流方式进行 【课程内容】 一、财税[2009]59号文件解读 二、企业股权投资、重组中的税收政策分析与税务问题处理 1、企业重组的定义(广义/狭义),与会计重组的区别 2、企业重组类型:企业合并、企业分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清算 3、企业重组基本假使与资产税务处理 4、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满足的一般条件 5、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股份支付比例、经营连续、权益连续 6、一般性重组与特殊性重组处理之比较 7、重组日如何确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企业合并和分立,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日期为起点,内资企业以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准。需要取得批准或变更登记的资产重组交易,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等等。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不同的组织架构设计与交易方式导致的税负影响 四、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划 五、企业合并会计与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的类型及操作 2、企业合并涉及的纳税主体、税收类型及税收规划 3、税收合并与会计合并的区别(同一控制合并:向上合并、向下合并、两个子公司合并)

经典案例报告国际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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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 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 (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 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560000(元) (二)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 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 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

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 =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 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 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2] 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15%=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为逃避这部分税收,乙公司、丙公司将市场价值400万元和200万元的商品公别以250万元、120万元卖给了甲公司,以代替股息支付。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避税效应: (一)正常支付股利时的税负: 乙公司应纳税额=150万元×20%=30万元 丙公司应纳预提税税额=80万元×20%=16万元 共应纳预提税税额:30+16=46万元 (二)以商品代替股息支付时的税负:乙、丙公司将商品以低价售给甲公司,甲公司从中获得与股息等值的回报,乙丙公司因支付方式改变,且无盈利,既可避免所得税,又不必纳预提税。

如何在并购重组时做好税收筹划

如何在并购重组时做好税收筹划 【摘要】当前,兼并重组是企业实现产业链、商业模式等战略重组的有效手段,达到多元化经营,发挥母子公司之间、企业运营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协同效果,培育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并购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甚至可以影响企业未来的兴衰成败。本文以案说法,从公司并购时机选择、纳税主体、关联交易、股东利益、税收方法选择及风险事项进行论述。 【关键词】关联;并购;税收;筹划 案例简述: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市场效益良好,计划2016年香港主板IPO。2012年前已完成引进PE基金,正在通过并购重组,完成资产、业务剥离或注入,打造完整的商业模式。B公司是与A公司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王某等股东发起设立,实为A公司上市的核心业务、资产主体。A公司一直计划完成对其下游B公司并购,苦于并购成本过高,迟迟没有实施。2014年6月末,B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流动资产16,700万元,长期投资50万元,固定资产9,400万元,无形资产166万元,负债总额9,476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1,840万元,当年净利润-1,280万元。

一、并购时机选择 B公司2004年8月成立,到2014年8月恰好经营10年,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所得共计1.2亿元(免税0.2亿元,减半1亿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之规定,如2014年8月份前完成并购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365万元[2000*30%+10000/(1-15%)*(30%-15%)],因此,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购实施最快也应放2014年9月份以后。 二、并购方案设计 A公司与B公司以及专业中介机构先后进行多次筹划,初步拟定二个方案: 方案一:变并购为增资扩股,一步分为两步走。目标:免征所得税税,完成A公司对B公司的实际控制。从下表可看出,张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王某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王某、李某为A公司、B公司共同股东。A公司对B公司并购,实为集团内股东之间的股权调整。分三步操作: (一)确定增资金额。 依据目前税收法律,增资金额及占股比例无明确规定,主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增资方法计算依据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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