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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权利义务

被拘留人权利义务
被拘留人权利义务

被拘留人权利义务

为规范拘留所的执法管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拘留所监管秩序和安全,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之规定,拘留所应当在收拘被拘留人时告知其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入所时应当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及时获得治疗。

2、合法财物不受,非生活必须品由拘留所代为保管,出所时返还。

3、吃足规定的伙食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民族饮食应当得到尊重。

4、每日拘室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

5、人身权益受到保护,不受侮辱、体罚、虐待、殴打。

6、按照规定进行会见、通信,来信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7、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8、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9、不被强迫从事生产劳动。

10、享有法律赋予的、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其他合法权利。

二、被拘留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拘留所的管理、教育和生产秩序,不得从事危害拘留所秩序和安全的一切活动。

2、服从拘留所民警的管理,遵守被拘留人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自觉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拘留所组织的学习和文体活动,不得对抗管教。

3、认真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知错、认错、改错、吸收教训,改过自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被拘留人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以及违反所规所记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4、举止文明,礼貌用语,互助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监督,严禁打架斗殴、欺辱他人。

5、遵守拘留所的会见和通信管理规定。

6、保持个人卫生和拘室环境整洁,自觉整理拘室内务,不随地吐痰、不乱刻乱画。

7、不得损坏拘留所设施、装备和物品;不占用他人财物,不抢吃多占;严禁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8、入所时应当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9、严禁相互交流和传授违法犯罪伎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被拘留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投诉途径

1、直接或者通过拘室内报警装置向拘留所民警报告。

2、约见拘留所领导。

3、通过律师、家属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4、向拘留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5、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投诉。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英文版)

(在厦门地税网站找到的,供参考)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axpayers The Rights of Taxpayers According to 《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AX COLLECTION 》, the taxpayers have the following rights: 1. The right to know tax laws and tax payment procedures Taxpayers and withholding agents have the right to know tax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ax payment procedures. 2. The right to apply for tax reduction, exemption and refund according to tax laws In the case of a taxpayer having paid tax in excess of the due taxable amount,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mmediately refund the excess amount to the taxpayer. Where a taxpayer discovers the situation within three years from the payment date, it may claim a tax refund and the bank deposit interest of the corresponding period from the tax authority. Upon examin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the case,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immediately refund the excess amount of tax. A taxpayer may submit a written application for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to the tax author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pplications for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shall be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authority designate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as prescribed in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decisions on tax reduction or exemption made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ocal levels,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entities or individuals without authorization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r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hall be null and void. 3.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tax authority to maintain confidentiality for their information Taxpayers and withholding agents have the right to require the tax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spect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vestigation, the suspect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权利: Rights: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rticle 9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The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his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him to indignities.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四)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请求调查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有权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不满十六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六、聋哑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七、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法嫌疑人在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八、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宣读。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 九、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严格执法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 签名: 年月日 注: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此告知书在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第一次询问前送达被询问人,并由其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在笔录中记明。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2009年第1号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

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像、交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一年月日

纳税人权利及法律救济

纳税人权利及法律救济 一、听证 (一)受理听证 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调查单位在收到纳税人书面听证申请后三日内报法规科,并移交全部案卷材料。法规科在接到调查单位移交的全部案件资料后,应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登记表》上登记,并载明受理日期、提交部门和纳税人名称。 (二)制发听证通知 法规科应在被处罚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的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前七日内,通过调查单位将《听证通知》送达被处罚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三)举行听证 1、被处罚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2、举行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出示局长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织人员名单;告知被处罚人有关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3、听证过程中,先由本案调查人员提出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被处罚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的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保证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答辩。 5、听证过程中,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法规科派出记录员记录。听证结束后,听证记录经听证主持人、记录员、调查人员及被处罚人或其代理人审阅,在确认无误后,上述各方均应在听证记录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将说明情况附卷。 6、听证结束后,法规科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报告》,并连同全部案卷材料送局长审批。 二、税务行政复议 (一)法规科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五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符合规定应予受理的申请,下达《受理通知》; 2、对不符合规定不应受理的申请,下达《不予受理通知》; 3、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法规科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三)法规科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经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召开复议委员会议进行审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税法总论 1.本章结构与考情 2.知识点讲解 3.知识点总结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作为《税法》课程的基础知识,在历年《考试大纲》中均为能力等级1级,考试中题型均为选择题,分值在1-2.5分。 本章内容变化 1.结构调整和变化,8节减少为7节。 2.删除“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本章内容结构:7节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第二节税法原则 第三节税法要素 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五节税收执法 第六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知识点1】税法及其特征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及内涵 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 (1)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 (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考题·单选题】(2016年)下列权利中作为国家征税依据的是()。 A.管理权力 B.政治权力 C.社会权力 D.财产权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 本告知书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时交犯罪嫌疑人。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资料

1.12: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您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二部分您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多年来,税务机关一直在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义务,而对纳税人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认识不足。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没有可耻的感觉,反而开始“逆向攀比”,大家不比谁纳税多,而是比谁不纳税。 纳税人不仅在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还应在履行纳税义务前和履行纳税义务后享有了解税收法律法规、纳税知识权和要求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权以及关于税款使用的知情权、监督权等。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对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在纳税过程中全面行使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以及如何实现作了规范和要求。 第一部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纳税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知情权主要包含:1.税收政策知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事例解说 某纳税人A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其财务人员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询问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向其详细告知了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交的资料。该纳税人按照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的信息,携带相关资料,在税务机关顺利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及时领到了税务登记证。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将依法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纳税人的许可,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1.商业秘密。2.个人隐私。 事例解说 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年度稽查计划安排,于2009年7月对A化工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稽查人员王某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查可以接触大量产品原材料数据的便利,将A化工厂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成功的一个化工新产品的有关原料配方数据,泄露给自己开私营化工厂的亲戚,致使A 化工厂经济利益遭受损失。A化工厂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出发,将泄露该厂商业秘密给他人的稽查人员王某,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上级税务机关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及稽查人员王某给予了行政处分,并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向国税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 2.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属税收法规规定的扶持性减税、免税的,或符合困难性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国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国税机关发现后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国税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5.要求国税机关对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扣、代收、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国税机关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国税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8.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认为国税机关具有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10.国税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11.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 1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国税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的义务。 3.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国税机关备案。 5.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经国税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国税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7.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8.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国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但保。 9.纳税人必须接受国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0.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国税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 法律文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附: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纳税人权利最新试题库

纳税人权利题库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是2009年第1号颁布的。 2、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这项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为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 3、《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赋予了纳税人许多新的权利,并设定了纳税人应履行的新的义务。 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未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 4、《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内容来自何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 6、14项权利分别是什么?一、知情权二、保密权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五、申请延期申报权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九、委托税务代理权十、陈述与申辩权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7、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哪些内容? 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8、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其的哪些情况保密?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9、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保密。 错,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10、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都可以进行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权利 1、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平等地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特权。税务机关在从事税务管理、税务检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纳税人的地位、财产而影响税法适用。 2、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选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选择具体申报方式、申报日期(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记账方式等。 4、批评建议权: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提出建议批评的权利。 5、申诉举报控告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6、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7、陈述申请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8、要求行政赔偿权:对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9、要求举行听证权:税务机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0、申请行政复议权: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11、申请行政诉讼权: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2、申请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申请延期缴税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4、发票领购权: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5、申请减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16、要求退还多缴税款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spect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s investigation, the suspect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权利: Rights: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 条) 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rticle 9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 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 条) The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his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him to indignities.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 memberof the judicial, procuratorial, investigatory and translation personnel shall voluntarily withdraw, and the parties to the case and their legal representativ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his withdrawal: (1) if he is a party or a near relative of a party to the case;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权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96条)。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六)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6、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9条)。 7、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67条)。 8、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14条)。

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告人: 人民检察院诉你犯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现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被告人的权利 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提供翻译。 2、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①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③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④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规定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此条规定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作了高度概括。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3.《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4.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5.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6.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7.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9.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0.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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