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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及完善_余亚亮 (2)

浅析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及完善_余亚亮 (2)
浅析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及完善_余亚亮 (2)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自从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修改之后,紧接着我国最高法和最高检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作出了新的规定。那就如今的最新规定来看,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问题研讨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问题研讨 作者:彭洋发布时间: 2009-02-02 15:01:59 一、挪用公款的对象 从立法上看,挪用公款的对象是公款。所谓公款,是公共款项、国有款项和特定款物以及非国有单位(金融机构)和客户资金的统称。挪用公款罪的对象除了上述内容外,是否还包括一般的公物?这一点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广义上说,公款属于公共财物的范畴,公款可用来购买公物,公物可折价处理变现为公款。 在社会生活中,挪用公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公办大学一系主任,将系里用于教学的一台价值5万多元的进口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价值7000多元的激光打印机拿回家里,长期供其上大学的女儿私用。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典明确限定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不包括一般公物,因此按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一般公物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2]如200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挪用非特定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以挪用公款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只是以公款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其主要理由是:从立法意图和背景进行考察,立法机关之所以将公款明确规定为挪用的对象,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现象相当严重,侵犯了国家、集体的公款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

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并且,挪用公款的行为较挪用公物的行为而言,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更易直接进入流通领域,从而实现行为人挪用的犯罪意图,故立法机关将公款明确规定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这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可以得到印证。[3] 我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完全符合立法原意。对于挪用公物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宜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以追求公物的商品价值为目的,将挪用的公物变现为价款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来看,第二款所规定的“款物”的含义应涵盖于第一款规定的“公款”之中。对于该款项所规定的挪用7中特定款物的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挪用公款行为“从重处罚”,如果第一款规定的“公款”含义不能涵盖第二款所规定的“款物”的话,就不存在“从重”的必要前提和合理依据。那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立法规定缺乏应有的逻辑周延性。第二,公款与公物都属于公共财产,二者在价值上具有互转性,用款可购物,卖物可得款。挪用公物与挪用公款具有相同得社会危害性,例如挪用价值10万元得轿车进行变卖将款项归个人存入银行套取利息,与挪用公款10万元存入银行牟利来相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同的,公物与公款理应均是刑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如果对法律规定的公款扩大解释为所有公物,未免过于牵强,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且有损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样,一概排斥公物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显然有失公平,使人们怀疑刑法的公正价值。因为只有这样做,有鼓励不法之徒大肆实施挪用公物的行为之虞。因此,对于挪用公物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公物的使用价值,而未使公物流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对此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以追求公物的流通价值为目的,挪用公物后变现为价款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2020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怎么样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 处罚。 贪污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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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经典案例 ?高剑凌、武永奎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挪用公款罪案例 ?巫山法院:被告人梁平挪用公款罪案 ?许福元挪用公款罪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区华昌犯挪用公款罪上诉案 ?上诉人杨后芬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员工管理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干问题的剖析

(员工管理)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干问题的 剖析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干问题的剖析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将该条罪名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反映出了该罪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喜爱壹些新特征;淡化刑法对法益保护中的公权性质,扩大职务行为的非管理化;充实“以个人占有的”的主观要件。深入剖析这些问题,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法旨意。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俩高”)联合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司法解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中对刑法163条修正后的罪名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代了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刑法修正案(六)》出台后,就第7条的罪名认定,学界是众说纷纭,莫衷壹是,有的认为应定“商业受贿罪”,但大多数学者所持的观点是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加以认定。同壹法条的内容,以不同视觉切入,得出相左结论,颇耐人寻味。但无可置疑的是,“俩高”对该罪罪名的确立,将会对我们于今后的执法和司法中理解和把握该条的立法旨意大有裨益。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较之于原刑法条文,《刑法修正案(六)》(对于163条)的修订,似乎只及于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但由于犯罪构成是由法定主、客观要件构成的壹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壹个要件的变化,必然会影响乃至于改变犯罪成立的界域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学通说认为:“罪名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俩高”确定的这壹司法罪名,将会给我们理解和把握修正后的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传递出哪些重要信息,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据笔者意见,“俩高”这壹罪名的命题,正是于贿赂犯罪的界域中明确划分了利用公共权利的受贿和利用非公共权利的受贿俩种类型。这壹划分也正契合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反受贿犯罪的定罪机制,该《公约》恪守腐败犯罪源于职务的特质,将实施腐败犯罪的行为主体明确定位于二级多元的犯罪主体体例:壹级的受贿主体是公职人员,包括国际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另壹级的受贿主体是私营部门的领导或任何人员。受贿罪的实质就是权利寻租,实行权钱交易。由于公权力和私权力的性质不同,于受贿犯罪中利用权力受贿起到的作用其效果各异。因而犯罪的构成要件于内容上也不尽相同,鉴于此,对修正后的有关本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要件,于原来的基础上有必要做壹重新审视。 壹、关于本罪的概念及侵犯的法益 (壹)本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163条的修正内容和“俩高”针对其内容所确立的罪名,本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括于单位的从业身份)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且收受贿赂数额较大,致使其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其概念具有以下特征。其壹,淡化了于本条语境下“单位”壹词的公共属性,仍其法人化的本色,使其回归于市民社会。于以往我们传统的观念中,把这种“单位”作为于公权力的支配下的集合体,赋予浓郁的公有特色。而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更多的是作为经济实体脱离于公权力的控制和支配,生存于市民社会之中;其二,本条所称的“单位”是具有独立经济实力,依法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九节“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 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 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二、挪用资金罪的概念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doc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 2020年4月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关键词:受贿罪,评析,争议,案例,简介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简介:引言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腐败犯罪如影随形。在各类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随着反腐败 受贿罪案例简介及主要争议评析本文内容: 引言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腐败犯罪如影随形。在各类形形色色的腐败犯罪当中,贿赂类犯罪是其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而受贿罪又首当其冲,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犯罪,也是法律适用中出现疑难问题较多的犯罪。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立法规定中一些制约和影响惩治受贿罪的因素日渐凸

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受贿罪立法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收受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等的设定与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日益不相适应,致使在受贿罪的认定上,一些受贿行为难以被受贿罪现行立法所能框定,使一部分受贿者饶幸逃脱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对受贿犯罪的威慑力,如收受感情投资式送礼、贿款公用式处理贿款等行为。由于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在现行立法框架之下存在争议,从而引发许多司法困境。主要体现在,理论上的争论会导致司法人员认识上的差异,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相同案件的处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进而直接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司法判决相矛盾,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多年前的文建茂案审判当中暴露出来的具有典型性的争议和分歧,至今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且一直困扰着司法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如火如荼开展,但当前受贿罪立法却难以适应坚持标本兼治,当前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新形势。 受贿罪是贿赂犯罪中最重要的罪名之一,如何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使其真正发挥反腐利剑之功效,是吸引笔者进行探宄的动力所在。第一章案

受贿罪量刑标准

受贿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怎么判刑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类罪,多半的知识点与贪污罪相同。下面主要讲一下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要点。挪用公款罪规定在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 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 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都是法律拟制,大家自己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范围和认定与贪污罪相同。重点讲一下客观方面。 犯罪对象—公款 一、公款与公共财产概述

我们在讲贪污罪的时候重点讲了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四种形态。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小于贪污罪,简单的说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就是公共财产中属于“款”的那部分。 有很多同志认为挪用的是自己单位所有或者占有的公款。这个观点不全面,实践中发生的挪用公款案件大多数是挪用自己单位的款,法条却没有这个限制。挪用公款是贪污类罪中的一个,贪污罪的规定是适用于挪用公款的。在贪污罪中讲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只要管得着就行了,钱是谁所有、控制都可以。举个例子,县长要求镇长将镇里的钱借给某人做生意,这个钱的所有权人是乡镇,不是县财政局,县长利用了他对乡政人财物行政管理的权力,县长的行为就是挪用公款。乡长定不定挪用公款呢?不一定,可能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我们在讲量刑情节时再讲。 有的同志认为挪用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的款不能认定为公款。其实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钱也是公款,如果挪用人具有国家工人员的身份,那也要定挪用公款。我举个例子。村长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工作期间,把已经付给村里的一笔土地补偿款给挪用了,是挪用公款。实践中有村干部挪用村里的钱定挪用资金的案例,这不是说村里的钱不是公款,而是村干部这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扶贫、救济、优抚等款是不是公款?是的。在贪污罪中这些款讲过,不重复讲了。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贪污罪概念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受贿罪量刑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受贿罪量刑标准 一. 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量刑标准 二.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 1.《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2.各相关部门在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 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针对该罪规定的三种挪用情形又作了更具有操作性的阐述,并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 a,挪用者本人使用; b,给其他自然人使用; c,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⑵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⑶2001年10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1]29号又规定如下: “......,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 ⑷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又作了修正性的权威解释,内容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及各个时期的司法解释就能看出该罪的构成及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也同时反映了立法、司法部门对该罪由浅到深、不断完善的辩证认识过程。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与贪污罪的构成主体仅有少许差异。主体身份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具体包括: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其他性质的单位或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刑法案例分析(受贿罪)

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述 刘某,原A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队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A区分局某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调查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商人李某位于A区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处理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违建主体李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调查人刘某将其中的5万元送给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执法总队原副总队长王某(另案处理),剩余的5万元被刘某个人实际占有。 二、情景讨论 (一)李某知道刘某将5万元贿赂款交给了王某,且王某对刘某获取5万元贿赂款的行为知情。 1、刘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根据行为人刘某的行为方式:在李某事先已知晓刘某将贿赂款中的5万元交给王某的情况下,且王某也知道刘某截留了5万元,说明刘某具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实行了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但同时刘某认为自己的职务和权力不足以为行贿人李某谋取全部利益,因此,将受贿款5万元转送给自己的同事王某,请求王某为李某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中的“斡旋受贿”情形,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包括:第一,刘某利用本人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第二,刘某为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行为,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刘某自己收受贿赂。 而王某知晓刘某和自己的受贿款的分配,也明知此笔款项的用途是收买自身权力的廉洁性,进而积极参与到受贿行为中,主观上与刘某有意思联络,具有承继共同犯罪的认识和意志,客观不法性阶层和主观有责性阶层的要件全部具备。李某对刘某和王某的不法行为明确

最高法刘为波等解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已传

最高法刘为波等解读《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 1.我国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2.《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重大调整,应该如何具体理解、把握和适用,急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3.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亟需明确处理意见。 二、《解释》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依法从严 1. 严密刑事法网 (1)结合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财物”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等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解释。 (2)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明确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刑罚适用

(1)赋予终身监禁的制度刚性,明确终身监禁的决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将无条件执行,不受服刑表现的影响,不得减刑、假释。(2)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规定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 (3)受贿与行贿打击并重,对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4)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二)注重统筹协调 1.刑事犯罪与违纪行为的协调。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有序。 2.罪轻与罪重的协调。采取“数额+情节”的立法思路,《解释》结合犯罪情节进一步拉开了不同量刑档的数额级差,以满足不同情节犯罪的量刑需要。 3.轻罪与重罪的协调。刑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规定了两类职务犯罪并配置了不同的刑罚。为确保两类职务犯罪处罚上的平衡协调,《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作出了规定。 (三)强调积极稳妥 1.在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逾越刑法规定的框架。 2.坚持问题导向,在刑法规定框架内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

职务犯罪标准

29.贪污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0.受贿罪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 (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2、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随着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类型的公司雨后春笋般地产生,伴随着的是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各种经济往来中,大肆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情况,如购买原料、产品收受回扣等等也越来越多。 3、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4、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详续费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规范

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oc.pdf

摘要 近年来,官员受贿落马案例不断见诸媒体或报端,受贿犯罪也逐渐踏出法律人的“私邸”而“走人寻常百姓家”,常常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本文简单讲述了受贿罪的主体的界定及立法演变,通过对受贿罪中疑难问题的分析,并,联系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国家及中有关贿赂的立法规定,从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笔者对受贿罪的一些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及对我国受贿罪体系的前景做了展望。 关键词:受贿;疑难问题;犯罪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official bribery case constantly appear in the media or in the newspapers, the crime of bribery has gradually stepped out of the legal person of "private" and "leave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often become the talk of the town. Bribery is a main form of corruption, but also a typical post crime.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and the legislative evolution of the subject of acceptance of brib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in the legislation, and contact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foreign countries and bribery, starting from the actual need of our country current bribery crime,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of some controversy to put forward its own views and to the bribery crime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done a prospect. Keywords: bribery;The difficult problem;Crime

2019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作出的最新修改标准包含哪些

2019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作出的最新修改标准包含哪 些 一、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 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

2017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三、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的演变 第一个阶段,19950128——19971001 挪用资金罪最初规定在1995年1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具体表述为: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第二个阶段,19971001——20100507 97刑法把挪用资金罪吸收进来,规定于第272条第1款,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个阶段,20100507——20160418 2010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

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四个阶段,20160418至今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本罪的量刑标准,但该司法解释修改量刑标准的措辞非常难以理解。现将量刑情节与对应的量刑标准分述如下: 1.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4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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