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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海峡联合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交运发【2013】786号文件和交运发【2014】57号文件、湖北省运管局鄂运物运【2014】106号文件要求,并建立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安全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组织了“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投票表决,正式委托海峡联合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为“2015年12月-2018年11月湖北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项目”的保险经纪人。

鉴于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且乙方也同意接受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令2009年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服务项目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委托项目”)的保险经

纪人,乙方接受委托并同意为甲方提供本项目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经纪服务,服务事项及范围按本协议第二部分委托服务的范围中第一条约定执行。

二、委托服务的范围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利益,办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险种保险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组织协调本项目相关经纪服务工作,并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项目提供全程的、优质的保险经纪服务。

第二条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将委派专人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分割或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如实准确地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项目资料与信息,履行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并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甲方应在本项目保险标的风险性质、风险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事件时应尽快通知乙方和保险人。

3、当发生索赔时,甲方应按相关约定及时提供真实的案件索赔资料。

4、如果甲方未履行保险合同等载明的各项应尽义务,所造成事故损失或损失扩大、保单失效、索赔失效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当乙方为完成本协议服务事项需要甲方另行出具专项授权委托书时,甲方应及时提供。

6、甲方应对保险采购结果的效力进行有效维护。

7、甲方应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保险方案的建议

分析相关合同资料,了解甲方保险需求,根据甲方及其下属企业自身的特点,就可保风险、可保利益为甲方提供具有合法、可行、经济的保险建议与保险方案(含续保),尽可能为甲方争取最大的保险保障。

2、协助保险采购

(1)保险采购由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乙方根据甲方的保险需求,为其设计相适应的保险采购方案、编制相关采购文件。为甲方向保险市场寻求最优惠的承保条件。

(2)就各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保险责任范围、报价的合理性、服务质量等向甲方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与建议,协助甲方选择适宜的保险公司,并配合办理后续投保事宜。

3、投保的落实与监督

(1)乙方应根据采购结果协助甲方监督中标或中选的保险公司及时办理出单手续。

(2)协助甲方办理网上投保或其他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填写保险协议、收集整理投保标的明细资料。

(3)在甲方办理投保手续后,乙方对应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险协议、保险单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仔细地查对,以确保保险协议、保单等相关文件内容的准确无误。

(4)乙方协助甲方监督保险公司将保险单、正式发票等文书、票证按照要求及规定的期限交付给甲方。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保险咨询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对自己所投保的保险事宜有相关疑问进行咨询时,乙方负责进行解释。如征询问题重大、情况相对特殊或甲方要求书面答复的,乙方应尽快出具书面意见予以反馈;

(2)当甲方的保险标的的风险性质发生改变、风险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生了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时,在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后,乙方应当在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专业意见,并建议甲方采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措施,避免甲方由于未采取上述措施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情况发生。

5、保险工作跟踪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当甲方要求对原有保险方案进行调整时,乙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并将协商结果和建议书面通知有关各方。

(2)乙方应密切关注保险法律、法规和市场的变化,遇变化需进行相关调整的情形时,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并为甲方提供妥善处理的书面建议。

6、协助索赔

在本项目涉及保险索赔时,乙方应提供以下服务:

(1)在接到甲方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递交出险通知书,按照要求协助索赔;

(2)根据实际需要,与保险公司人员一同出席保险事故现场,配合进行保险事故调查;

(3)根据保单提醒甲方注意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协助甲方准备各种必要的索赔单证、资料、照片、文件等,协助甲方整理、编制各种正式索赔文件,向保险公司及时递交上述材料以及正式索赔文件,为甲方安排完成索赔申请;

(6)如相关案件需要,乙方将告知甲方委托公估人或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作用,必要时协助甲方选定公估人或第三方鉴定机构;

(7)根据甲方要求,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出席相关会议。

(8)在授权范围内协助甲方就索赔事宜与保险公司谈判,及时向甲方报告谈判结果,为甲方争取合理的最大利益;

(9)密切追踪赔案处理的整个过程,如遇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逾期赔偿或赔偿不足的情形时,应立即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配合保险索赔的诉讼。

(10)协助甲方督促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赔偿金的转结手续。

7、协助甲方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组建委托专家、专项服务组织。根据甲方需求,对甲方安排

人员提供培训服务,提供24小时/365天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提供24小时/365天接、报案服务,提供全程协助理赔服务等。

9、及时、合法、有效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0、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所有服务、许诺、报告和推荐,均以甲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为依据。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保险市场的惯例,恪守职业道德准则。

1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保险经纪服务。

第五条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1、乙方应该将从甲方获得的所有商业信息视同保密信息处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委托事项以外的用途;

2、乙方只能在执行与本协议有关工作的过程中,使用从甲方处获得的商业信息,包括为履行本协议必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核保核赔告知,向经甲方同意的外聘专家进行相关咨询等;

3、甲方应该将乙方或其代表提供的有关乙方商业、专业和知识产权信息视同保密信息处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4、甲、乙双方的保密责任不因协议中止而结束,并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继续有效,除非相关信息已经公开,或应法律、司法管辖、行业监管机构要求而必须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双方来往函件处理: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快递方式寄至对方。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的,原件应随后快递寄送。

邮寄函件在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视为送达对方,传真件、电子邮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2、本协议载明的联系地址(邮箱)为送达地址,若有变更的应书面通知对方,怠于通知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报酬与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就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乙方依法从保险人处取得佣金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报酬,且不再另行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合理的、必要的超出本协议委托事项以外的服务,服务项目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违约处理

1、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承担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根据法律或本协议规定予以免责的情形除外。

2、本协议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金额应相当于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或解除

1、本协议委托期限届满自行终止。

2、在协议有效期间,经双方协议一致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协议。

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1)因违约并给甲方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致使双方无法继续合作;

(2)破产或由于财务状况不良而无法正常经营。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协议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协议的日期为准。

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乙方:海峡联合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金源时代商务中心B座5E

邮编:10097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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