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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封印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封印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封印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

封印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国网(营销/4)275-2014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计量封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能计量封印管理,有效防范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能计量准确可靠,依据国家计量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能计量封印,是指具有唯一编码、自锁、防撬、防伪等功能,用来防止未授权的人员非法开启电能计量装置或确保电能计量装置不被无意开启,且具有法定效力的一次性使用的专用标识物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所属各级单位的电能计量封印(以下简称封印)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网营销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封印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公司封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三)负责组织开展封印技术型式审查、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五条国网计量中心是公司封印管理的技术支撑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封印型式审查和技术认定;

(二)负责公司系统封印全性能试验检测工作;

(三)协助国网营销部开展公司封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评价;

(四)协助国网营销部开展公司封印管理及应用情况的统计分析;

(五)负责本单位封印的采购、到货验收、发放、申领、使用等工作;

(六)负责公司系统封印选型和使用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营销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封印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指导;

(二)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封印选型、购置计划审批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封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评价;

(四)参与供应商评价标准制定和供应商现场评估工作。

第七条省公司物资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封印供应商评价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封印供应商现场考核;

(三)负责组织辖区内封印的招标采购、合同签订;

(四)负责协调处理产品巡视(监造)及合同履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监督供应商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第八条省计量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封印需求计划审批、订货;

(二)负责辖区内封印的抽检、到货验收;

(三)负责辖区内封印的保管、发放及应用情况统计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封印的申领、使用与管理;

(五)协助省公司营销部开展辖区内封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九条地市(区、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地市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县(市、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封印的需求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辖区内封印的申领、保管、发放、使用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封印的申领、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地市、县供电企业运维检修部主要职责为:

完成辖区内电能计量装置应急抢修工作后,及时通知地市、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计量人员到现场对电能计量装置施封。

第三章封印选型

第十一条省公司营销部应在遵循公司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封印选型,在通过公司封印型式审查和技术认定的产品中,合理确定本单位封印的型式结构,选型结果报国网营销部备案。

第十二条封印型式。按照公司技术标准《电能计量封印技术规范》的规定,计量封印分为卡扣式封印、穿线式封印、电子式封印,应根据使用对象、应用场合,结合封印结构型式,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

(一)卡扣式封印的安装位置。安装位置应包括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出厂封印、检定封印及现场封印,计量箱(柜)门的现场封印。

(二)穿线式封印的安装位置。安装位置应包括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端子盖、互感器二次端子盒、联合试验接线盒、计量箱(柜)等设备的现场封印。

(三)电子式封印的安装位置。安装位置应包括Ⅰ、Ⅱ、Ⅲ电能计量装置及重点关注客户;Ⅳ、Ⅴ类电能计量装置由各级供电企业根据自身购置能力和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封印用途分类。封印按照使用用途、使用场合和权限,分为出厂封、检定封、安装维护封、现场检验封、用电检查封五种。

第十四条封印型式审查和技术认定。国网计量中心负责开展全性能试验,供应商自愿送检,全性能试验每次送检样品500只,国网计量中心按照公司技术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要求进行全性能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报告。国网计量中心在全性能试验基础上进行型式审查和技术认定,审查内容包括封印材质、型式结构、防窃电性能等方面。

第四章封印到货验收

第十五条封印的订货。省公司物资部门负责封印的集中招标采购。省计量中心根据库存数量、配送需求等信息制定订货计划,按照公司技术标准《电能计量器具条码》的要求确定封印编码号段,并通知供应商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供货。

第十六条到货后抽样验收。省计量中心负责到货后抽样验收,应依据《电能计量封印技术规范》随机抽样,并按照规定项目进行试验。到

货后抽样验收不合格,省计量中心应立即报告省公司营销部,省公司营销部通报省公司物资部门,由省公司物资部书面通知供应商,按照供货产品批次质量不合格处理。

第十七条封印建档入库。抽样验收合格后,省计量中心负责封印建档入库,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对封印实施库存管理。

第十八条封印到货验收试验结果及建档信息应录入省级计量生产调度平台(MDS系统)。

第五章封印(钳)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九条封印(钳)发放。省计量中心、地市、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均应建立封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封印发放和领用,封印发放信息应录入省级计量生产调度平台(MDS系统)和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封印发放人员填写“电能计量封印发放登记表”(见附件2),封印领用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履行封印发放手续。

第二十条封印的保管。封印(钳)领用人应妥善保管持有的封印(钳),当调离岗位时及时上交本供电企业封印发放人员;当领用的封印(钳)损坏、丢失时,应立即向本供电企业领导报告,填写“电能计量封钳损坏、丢失审批表”(见附件3),说明理由,并由本供电企业领导组织做好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封印使用原则。封印使用人员在安装使用封印时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附件4规定的权限使用封印,使用人只限于从事计量检定、采集运维、用电检查、装表接电等专业人员,不允许跨区域、超越职责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封印使用规定。省计量中心、各地市、县供电企业

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计量人员应根据工作权限和职责,对电能计量装置各部位(包括电能表、联合接线盒、互感器二次端子盖、电能计量箱、刀闸、电能量信息采集终端)施加封印。

(一)省计量中心实验室检定(检测)人员在检定(检测)合格后,对安装式电能表(含编程盖板)、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失压计时仪施加检定封。

(二)省计量中心和各地市、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在电能计量装置和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新装、换装(含拆除)、现场校验、故障处理、编程、更换模块和读取数据等工作开始前,应检查原封印是否完好,若发现异常,应立即通知运行维护人员或用检人员现场处理。

(三)省计量中心和各地市、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结束后,应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对电能计量装置和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施封,检查保证封印状态完好,并在现场工作单上记录施或拆(启)封信息,记录的信息至少包括工作内容、施或拆(启)封编号、执行人、施或拆(启)封日期等。电能计量装置施封或拆(启)封时,电力客户应在场并在工作单上签字确认。

(四)地市、县供电企业运维检修人员在完成辖区内电能计量装置应急抢修工作后,及时通知地市、县供电企业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计量人员到现场对电能计量装置施封。

(五)拆下的封印应妥善保管,统一上交后集中销毁。

第二十三条实施封印信息化管理。室内检定过程中检定封与被加封计量设备的绑定信息应录入计量生产调度平台(MDS系统);现场运

行电能计量装置的封印信息应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并实现封印的跟踪查询和统计分析。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封印管理工作的监督、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违规使用、私自转借、丢失封印等造成工作失误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复制、伪造和利用封印循私舞弊、以权谋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法律和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国网营销部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附件5评价项目与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网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电能计量封印管理流程图

电能计量封印(钳)发放登记表单位名称:

电能计量封钳损坏、丢失审批表单位名称:

附件4

计量封印持有及使用权限表

附件5

评价项目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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