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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

一.两种基本方式

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是指不根据保险对象的风险而相应调整保费,但它不是固定费率,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显失公平合理,而且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

差别费率,即按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率,对风险高的金融机构采用较高的费率,而对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则采用较低的费率。

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费。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考察,差别费率较有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不恰当的冒险经营。以美国为例: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根据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率,具体内容是:对倒闭风险最小的存款机构对其国内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险费,而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为0.31美元,这一差距将随着时间而拉大,如果这些实力最弱的机构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的话,其保险费每半年将提高一次,直到该机构风险状况得到改善。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别费率的方式。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定的具体实践经验

台湾于1982年出现的“亚信”挤兑风潮, 两天之内被挤提达新台币几十亿元。为了应对该危机,1985年1月9日台湾《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施行;4月,台湾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CDIC);9月27日,“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参保。

在保险费率的设定方面,CDIC开始实行的是单一费率制。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展开, 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开始出现明显差异, 单一费率制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

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的问题开始显现。为使保费与风险挂钩, 在各方高度共识、全面投保制度实施的条件下, 1998年开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在订立存保基金目标值的前提下, 降低推行阻力和考虑要保机构负担, 按风险组群制定九等三级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1.风险指标:

以「资本充足率」及财政部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得分」作为风险分级指标。

2.风险分级:

1)“资本充足率”的风险等级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三级,定义如下:

a.资本良好: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20%以上,外国银

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20%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20%以上。

b.资本充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8%以上未达20%,

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8%以上未达20%,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6%以上未达20%。

c.资本不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8%以上,外国

银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到8%以上,信用合作社

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未达6%以上。

2)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综合得分”的风险等级分为A级,B级和C级。定义

如下:

a.A级:综合得分65分以上

b.B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65分以下

c.C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下

3)全体金融机构差别费率分级表(九等三级费率)

本国及外国银行在台分行及信托投资公司适用

检查资料评等得分

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

>65 >50,<65 <50

比率

12%以上万分之5 万分之5 万分之5.5 8%以上至12%以下万分之5 万分之5.5 万分之6 未达8% 万分之5.5 万分之6 万分之6 信用合作社及农鱼会信用部适用

检查资料评等得分

>65 >50,<65 <50

净值占放款比率

10%以上万分之5 万分之5 万分之5.5 6%以上至10%以下万分之5 万分之5.5 万分之6 未达6% 万分之5.5 万分之6 万分之6

CDIC在辅导和处理问题要保机构上绩效显著,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在第一时间平息了多起恐慌性挤兑事件, 并总结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平息挤兑的“注意事项”、“应变措施”

以及各方协调机制, 同时根据“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 在90年代建立了包括FWES、专

责辅导员制度、因特网联机作业在内的场外预警监控机制,一定程度上“化挤兑于无形”。

例如, CDIC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各种问题金融机构处理机制, 并在预作沙盘预演

后制定了一系列成文办法; 2003年成功辅导两家信用社改善经营状况; 1996年至2002年成功

处理7- 8家金融机构的挤兑事件或财务危机, 并顺利完成“财政部”指定的监管或接管任

务; 1999年7月首次动用存款保险赔偿准备金, 与承受银行分摊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

三.结合中国国情的费率制度安排

在世界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费率安排各异的情况下,我国在建立该制度时要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以及我国银行业的现状相结合,在设计时既要考虑固定费

率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的弊端,同时也要考虑到实行差别费率的技术要求,使其能

真正适应我国的基本情况,从而使存款保险制度能成为金融公共安全网的一道有力

的屏障。笔者认为我国进行该制度的设计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外资银行的竞争

2001 年12 月11 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取消了外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客户限制,并允许其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经营人民币业务。2005 年我国将彻底取消外

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和中资银行一样实行统一的国民待遇。外资

银行大都是一些大的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实力雄厚,为了形成垄断优势,增强竞争能力,它们会想尽一切办法收购、兼并东道国的金融机构。而银行业又是一国国民经济的

重要命脉,维护本国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避免本国银行业受制于外国的金融机构是各

国都力图达到的目标。在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高、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如

果严格按照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那无疑会使国内的银行较之外资银行增加经营成

本,在本来竞争力就不强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无异于雪上加霜,将使国内银行更无法与

外资银行进行抗衡,从而影响本国银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中国银行业的现状

虽然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化,银行业的改组和改造也进行的有条不紊,

但是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来看,寡头主导、大中小金融机构并存且极具行政垄断特征

仍然会长期存在。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放了5 6 % 的金融机构贷款,吸收了

65% 的居民储蓄,承担了80% 的社会支付结算服务,是中国银行业的主导。而且从

2003 年11 月26 日国际著名评级公司标准普尔(Standard&Poor)对中国12 家商业银

行的评级结果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等级要相对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实行差别费率,那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纳的保险费无疑会低于其他商业

银行,这就使本来就占据优势地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成本上又占了优势,

使得其他规模小、处于起步成长阶段的中小商业银行因无法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抗

衡而面临退出的困境。这样对银行业的竞争会造成影响,形成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的绝对垄断后,缺乏应有的竞争,那整个银行业就会在这样的水平上停滞不前。

(三)中国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

实行差别费率的一个前提就是对银行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而我国信用评级的起步

相对较晚,银行信用评级更是新事物,根本无法达到实行差别费率所要求的信用评级的

水平。我国很长时间一直实行的是相对单一的金融结构,银行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居民存款,市场化的资金来源相对较少,在这种背景下,由于银行没有在资本市场筹措资金的

需要,相应也就没有了银行信用评级存在的基础。只是近年来,随着一批股份制银行的

建立,资本市场上开始出现了对银行评级的需求,我国银行评级制度才开始起步。

2004 年2 月份,银监会推出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建立

了一个全面动态评价银行风险的评级体系。银监会的这一《评级体系》不但有助于提

高我国银行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也为我国银行评级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照的标

准。但是,银行评级应该是包含多个角度评价的体系,它不仅仅需要监管部门对银

行的评级,同样还需要商业性机构的评级。不同的评级所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从各自的角度对银行经营做出评价,这样,才能形成对银行资信多角度、全方位的认识。就

这点来讲,我国银行评级体系的真正完善还有待于商业评级的发展。

综上所述,从理论上来看差别费率较之固定费率更具合理性,但是针对外资银行的竞争、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国家信用支持以及长期积累下来的优势以及我国银行评级制度刚刚起步、体系不健全、不能准确的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应采取简便易行的固定保险费率。这样才能保护我国银行业整体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竞争。等到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运行以及风险评级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后,再实行按风险计算的差别费率,借鉴国际经验,由我国权威机构对我国投保的金融机构进行评级,按照“差别对待”原则视投保机构的风险等级实行差别费率。立法在确定存款保险费率水平时,要注意基础费率的确定要科学,各等级间的差别要合理。要避免为减

轻银行负担而导致保险费率过低,从而收不到存款保险的真正效果;但也不宜过高,因为我国银行的收益水平普遍不高,过高的保险费率会加重银行的负担,而导致这一制度的流产。当然考虑到固定费率固有的缺陷,在选择这一安排的同时应通过加强银行业自身的行业自律以及外部监管来消除固定费率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等问题。

最新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 1 管理制度 2 3 第一章总则 4 5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单位带6 来资金损失,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7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8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9 币资金。 10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1 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室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负责人12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3 第五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现14 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5 1、基本账户:办理单位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16 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17 2、专用账户:办理指定业务的资金结算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18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室应定期19 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20 21 第七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

22 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23 第八条、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24 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25 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26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27 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28 第十条、出纳员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29 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 30 31 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32 第十二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33 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34 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35 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36 37 第十三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38 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 39 40 第十四条、单位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 41 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 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单位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 42 43 即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 从国际方面看,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仍处于深度调整过程中。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纷纷下调经济增长预期。从国内方面看,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和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经济也出现放缓迹象,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也连续下滑。2015年3月,国务院 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下调2015年GDP增长目标。 经济下行压力大。另一方面,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国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启了市场化改革的大幕,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限于体制和社会形势的需要,改革进行到今天,留下了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 鉴于此,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深化改革”,“让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保险行业方面看,由于发展初期、人口红利、经济拉动的高边际增长导致的高速增长势态逐渐消弱。保险业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如何进行自身改革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自 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一直实行高度管制的保险费率定价措施。 费率管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初级发展阶段的市场稳定,但从长远看这种方式也降低了市场效率、抑制了创新活力,不利于保护和提升消费者权益,制约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业深化改革的核心举措, 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关键。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起步晚,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保险费率市场化进行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以及与保险业和经济社会的互动影响,以期对中国快速进行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借鉴。 本文从定性理论研究和现状经验研究两个路径出发,系统研究费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实施条件、影响、国内外发展历程及经验。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首先从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国内深化改革加速和保险业市场化改革三个方面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其次,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 即对费率市场化改革具有现实借鉴价值,在理论上丰富费率市场化相关研究。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的规定 一、开立银行账户的规定 广场按照规定在有关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广场银行账户应作为保密项目对待,广场内部工作人员需要银行账户,需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二、银行支票的用途、领取、核销、保管及对账 1、银行支票是付款单位通知银行从其账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支票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金额起点为100元,自签发之日算起,有效期限为十天,到期日遇假期顺延。 3、支票借款业务,必须填写“借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财务部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对先付款后获取发票的业务,支票借用者应填写“购物广场支票申领单”,经借用者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批示,财务部经理签字后方可签发,签发支票时必须登记支票登记簿,签发的支票必须写明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限额(知道确切金额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内填写大小写金额),财务部留存支票申领单,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及支票登记簿上签字。 4、外出采购人员要严格执行用款额度,做到专款专用,未经财务部同意挪作他用,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如超额度用款造成银行空头罚款由支票领用人负责赔偿。

5、支票支出后,经办人员必须马上到综合部行政部办理验收入库签收等内部手续,填写“购物广场支票支出凭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转财务部经理签字,报分管副总、总经理批示后,经财务部审核员审核并签章后到财务部出纳处办理报账手续,以上手续须五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办或手续不全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严禁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不准出租、转借支票或将支票抵押给对方,更不允许将大量支票交财务部以外人员保管。月末出纳员要对所发出支票进行一次清理,已付款者催其清账,暂时未用者予以收回。 7、空白支票和支票印章必须分人负责保管。每日下班时将支票与印章分别存放到保险柜内。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原因,作废支票订入月末最后一本凭证的后面进行保管,不得丢失或缺号。 8、对发生的银行存款经济业务,出纳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将企业银行账与银行企业账进行核对,次月5日前做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经理审核签字,与会计报表一同装订保管。 9、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出纳、会计及时查询清理,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必要时由总经理催促有关人员解决未达账项。 10、支票、汇票、信电汇款项收款程序。收入的银行存款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本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答: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年月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文件,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我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出台了本规定。 二、根据《实施方案》规定,从何时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 答:从年月日起开始调整,长期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今后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三、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作了哪些具体调整? 答:全区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 四、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将由哪些部门负责公布? 答:考虑到自治区统计部门依照实际工作需于月份时方能公布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具体月平均工资,因此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 , 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现金的规定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T 财务部主任审核T财务负责人审核T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

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缴税业务或农民工预储保证金等资金收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四大国有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各类保函业务。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注:出口国家或地区类别见出口信用保险国家(地区)风险分类表。 二、费率调整系数 费率调整系数等于以下各项系数的乘积。 (一)投保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系数 系数区间:大于等于0.7 根据投保企业是否建立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的严谨完备程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进行赋值。制度越完备、执行力越强,费率水平应该越低; 反之,费率水平应该越高。 (二)投保规模及投保业务选择系数

系数区间:0.5-1.5 如果投保企业将全部海外适保业务投保,能有效帮助保险人分散和平衡风险;如果投保人投保规模较小,投保业务经过挑拣,保险人将只能承接较高风险的业务。因此,投保规模越大,投保业务越全面,费率水平应该越低;反之,费率水平应该越高。 (三)投保企业从业资历与交易历史系数 系数区间:0.6-1.2 投保企业的从业资历与交易历史,能够很好的反映投保业务在贸易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国际贸易实务经验以及与国外买方建立合作关系的稳定程度。这些因素,都将显著影响到国际贸易的交易方履约意愿和信用水平,从而影响费率水平的高低。 (四)买方资信水平系数 系数区间:0.5-1.5 投保企业的现有买方资信情况,能够有效帮助保险人判断保险合同的风险状况。投保企业既有买方资信状况良好,费率水平可相应下浮;反之,费率水平应相应上浮。 (五)赔付比例系数 系数区间:0.5-1.0 保险赔付是为投保企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对损失的覆盖越高,即赔付比例

越高,费率水平相应较高;补偿对损失的覆盖越少,即赔付比例越低,意味着投保企业有更大的自担风险意愿,费率水平应相对较低。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当最低保费≥申报的发票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时,保险费=最低保费 当最低保费<申报的发票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时,保险费=申报的发票金额×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的管理办法 一、为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的银行结算纪律,按规定不得对外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得对外租借银行账户。 二、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依照账簿内容,序时逐项登记已发生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并结出存款余额;期末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对于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后的公司银行日记账余额与银行余额应一致,以保证公司的银行日记账登记正确。 三、健全银行存款内部控制系统。 购回的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等重要的空白凭证,要设专门的登记簿进行登记; 支票、电汇凭证使用时要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支票号码、业务内容、付款金额、收款人、领用经办人等信息; 支票、电汇凭证填制完毕,须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在支票存根联上签署意见后,方可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向外签发;预留银行的印鉴章至少应在两枚以上,且印鉴章必须由两人以上的专人分别保管;原则上公司不得对外签发空白支票、电汇凭证,对于收款人、支付金额暂未确定的,可签发填列了签发日期和最高限额的空白支票,并要求经办人限期报账或缴销; 支付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报账。报销银行支付凭证,必须要附有业务合同、收款单位出具的发票、货物清单、货物入库单等原始单据,并且各类单据所载金额应相互核对一致且与银行支票、电汇凭证记录的支付金额一致。 每月末应对当月发生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确保公司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记录与银行的记录一致。 四、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对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均要设立外埠存款台账,对其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及时的登记、清理;

社会保险费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费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费如何计算 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1)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a.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因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b.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2)社会保险费分担方式 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这三个主体的不同组合就产生了许多费用的分担方式,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险费用分担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遍。 在雇主雇员共摊保险费用的方法中,又可细分几种情况: 1.费率等比分担制 2.费率差别分担制 3.费率等比累进制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范文 一、目的、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结算行为,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财会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浙江青莲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银行存款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 二、银行账户 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统一由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归口管理,由各公司财务部出纳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司银行账户分为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两类,原则上每间公司只能开立两个账户,收支各一个账户;收入专为一般结算账户,统一设置在各地中国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支出专户为基本结算账户,根据各公司办理结算业务的便利性确定。 第六条公司如需增开收入或支出等一般结算账户的,应报总部财务中心审批后方能开立。 第七条银行账户开户 1、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的公司,必须先就开户的意向与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经理进行沟通。 2、在作出可以申请的答复后,按要求向资金部经理报送“银行账户变更申请单”。 银行账户变更申请单

3.总部在收到申请后二天内,就批准开户与否作出答复。 4.接到同意后,申请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应将总部批准的“银行账户开户申请表”与其他银行开户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5.没有批准的开户申请,或在未批准前,公司严禁自行开设银行账户。 第八条印鉴使用 1.经批准后开设的账户,公司必须在正式使用时,将印鉴复印件、银行开户申请表复印件、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一并以EMS方式传达到资金部经理,以便统一归档管理。 2.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必须按每个印章的具体管理人分开进行,在原件上加盖印章原印、管理人亲笔原始签名、开始使用管理日期。 第九条网上银行 1、各公司开户网上银行业务应报经总部财务中心同意后方能办理。 2、网上银行至少应设置3个控制节点——录入、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录入权限由出纳使用,审核权限由财务部经理使用,批准权限由总部财务中心资金部经理使用。 3、网上银行的使用人员持有各自的唯一的用户证书和密码,避免一人同时持有或使用多个用户证书与密码的情况。使用人员收到用户证书与密码后,确认用户证书有效及密码密封完好,并妥善保管;使用人员不得将证书与密码交给其他未经正当授权的人员使用。 4、网上银行使用人员定期(至少每三个月)更换密码,防止泄密。一旦发现或怀疑用户证书被盗用、遗失、损坏或密码不当泄露等情况,使用人员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上报管理层。 第十条银行账户停用 1、经总部财务中心批准同意停用的账户,,在规定的时间起,公司严禁未

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设定

关于存款保险费率准则的 设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关于中国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的设定 一.两种基本方式 目前国际上关于保险费率有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 单一费率是指不根据保险对象的风险而相应调整保费,但它不是固定费率,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显失公平合理,而且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 差别费率,即按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率,对风险高的金融机构采用较高的费率,而对风险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则采用较低的费率。 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制定相应的保费。从和实践的角度考察,差别费率较有利于形成银行间公平竞争,促使银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不恰当的冒险经营。以美国为例: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决定根据风险程度调整保险费率,具体是:对倒闭风险最小的存款机构对其国内存款每100美元征收0.25美元的保险费,而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为0.31美元,这一差距将随着时间而拉大,如果这些实力最弱的机构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的话,其保险费每半年将提高一次,直到该机构风险状况得到改善。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采用单一费率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它也能对投保银行的经营产生较大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对经营状况差、信用等级低的银行征收较高保费,就会加大这些银行的经营支出,由此迫使其改善经营,提高资产质量,以争取降低保费,增强市场竞争力。截至1999年,世界上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采取差别费率的方式。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定的具体实践经验 台湾于1982年出现的“亚信”挤兑风潮,两天之内被挤提达新台币几十亿元。为了应对该危机,1985年1月9日台湾《存款保险条例》公布施行;4月,台湾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CDIC);9月27日,“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接受存款货币机构的参保。 在保险费率的设定方面,CDIC开始实行的是单一费率制。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展开,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开始出现明显差异,单一费率制容易衍生道德风险和使存款机构承担高风险的问题开始显现。为使保费与风险挂钩,在各方高度共识、全面投保制度实施的条件 下,1998年开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在订立存保基金目标值的前提下,降低推行阻力和考虑要保机构负担,按风险组群制定九等三级制。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1.风险指标: 以「资本充足率」及财政部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得分」作为风险分级指标。 2.风险分级: 1)“资本充足率”的风险等级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三级,定义如下: a.资本良好: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20%以上,外国银行在台 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20%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20%以上。 b.资本充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8%以上未达20%,外国银 行在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达到8%以上未达20%,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达6%以上未达20%。 c.资本不足: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8%以上,外国银行在 台分行的外国银行自有资本占风险性资产的比率未达到8%以上,信用合作社及农渔会信用部门的净值占放款总额的比率未达6%以上。 2)全国金融预警系统“检查资料评等综合得分”的风险等级分为A级,B级和C级。定义如下: a.A级:综合得分65分以上 b.B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65分以下 c.C级: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下 3)全体金融机构差别费率分级表(九等三级费率)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 具体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标准是什么? 征缴办法实施前后,社会保险征缴范围、对象和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有没 有变化?现行征缴范围对象和具体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标准是什么? 没有变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范围、对象和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但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参保,对依法应参保缴费的单位及其职工,从2005年10月起纳入征缴范围。征缴办法实施前,由于没有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管理,部分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中,出现了缴费单位数量、参保人员数量在不同险种不一致现象,征缴办法实施后,通过统一参保登记管理和统一规范数据信息,对应保未保的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征缴,如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失业保险没有申报缴费或申报人数少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但按规定失业保险也应参保缴费,此类单位及其职工,自2005年10月起将征收失业保险费。 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对象和具体缴费费率(或缴费额度)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六。 附件一:现行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对象规定 险范围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1 、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2 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职工,财政补助、财政适当补助(定额以外)1 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经费自理、财政适当补助(定额)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2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1; 及其在职职工;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2 基本医疗保险项以外的本统筹地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法定退项、第213、第休年龄的非农户籍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4.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规范财务行为,根据公司管理需要,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现金管理办法 1、公司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细则 ?。 2、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动报酬及各种奖金; 2)、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结算起点为1000元;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在经营过程中,超过结算起点的业务均须用支票转账结算,转 账结算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4、公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5、未经银行同意,公司不得坐支现金; 6、提取现金应写明用途,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7、公司应设置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定期盘点库存现 金,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8、不得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9、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套取现金; 10、不得将公款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名义存入银行; 11、各项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保留帐外现金。 6

二、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12、银行存款是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13、公司日常管理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4、公司根据存款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 逐笔登记银行存款的收支; 15、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及时清理未达帐 项,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 三、现金、支票的领用及报销严格执行?北燃新元现金、支票借用及领款报销管理办法?。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北燃新元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7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1.0规范分公司及服务中心银行存款管理,以保证银行存款收、支、存的合理使用。 2.0适用范围到适用分公司及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管理工作的范围。 3.2财务助理负责服务中心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进帐工作。分公司财务专员负责顾问项目、前期项目及各职能部门等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职责目的进帐工作。 4.1财务专员负责指导财务助理对收到的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做相应进帐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人负责监督服务中心现场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分公司银行存款的管理工作。工作程序银行存款管理的原则 4.1.1所有收入除保留库存现金限额(以备用金为标准额度)外,现金余额应及时送存银行。每天收到的支票要于当天到银行进帐。 4.1.2超出现金使用范围或公司规定现金结算金额(人民币1000元)的款项支付必须过银行存款帐户进行结算(即支票、转账、汇兑等结算方式)。 4.2银行结算方式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可采用的银行结算方式,包括: 4.2.1支票:在本省区域内广泛使用的票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内;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4.2.2委托方式:公司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管理费、电费、水费等或委托银行代为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 4.2.3汇兑:公司办理异地之间的款项结算方式,分为电汇和信汇。

4.3银行帐户管理 4.3.1银行帐户类型 C.基本存款帐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工资发放的帐户一般存款帐户:可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可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帐户:专为收取本体维修基金特设帐户。 4.3.2银行帐户开立:指新建公司为正常经营所需要开户的银行帐户,以及公司为某种用途而需要新增开户的银行帐户。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公司,服务中心财务助理、服务中心经理必须先就开户的意向与分公司财务专员沟通及申请,财务专员复核后报送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出纳员,在作出可以申请的答复后,按要求向出纳员报送《银行帐户开户申请表》。 总部在收到申请后二天内,就批准开户与否作出答复,并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没有批准的开户申请,或在未批准前,公司严禁自行开设银行帐户。 B.印鉴管理经批准后开设的帐户,分公司必须在正式使用时,由财务专员将印鉴原件、银行开户申请表原件、印鉴管理人签名原件一并以EMS方式传达到总部出纳员,以便统一归档管理。各分公司保留复印件。 C.帐户停用停用是指经批准停止使用,暂时保留的帐户。总部出纳员以部门联络单的形式通知相关公司对指定帐户办理停用,在规定的时间起,公司严禁未经批准,重新使用已停用帐户。停用的帐户,管理权在总部财务管理中心。 D.帐户启用启用是指原批准停用帐户的重新使用,不包括新开帐户的启用。停用帐户的启用,必须以报告形式向总部出纳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启用。 E.帐户销户销户是指对原已开立帐户进行取消。销户需填制《银行帐户销户申请审批表》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与银行办理完销户手续后,公司必须及时将销户情况及回执(包括票据清理情况等)向出纳员报送。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000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第一部分: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1、基准保费 (注:以每人死亡/残疾限额20万元为基数) 、企业人数调整系数

三、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1.0/20 万;1.3/30 万;1.5/40 万;1.8/50 万; 2.0/60 万。 四、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100万元的,包含救援费用50万元; 每次事故及累计限额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 数为:1.0/50 万元;1.3/100 万元;1.5/150 万元。 五、保险期限: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保险期限为2个月,其余为一年。 六、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国家级 0.90 ;省级0.95 ;市 级0.98。 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的 50%。 八、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基准保费x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x救援费用限额调整系数X每人医疗费用限额调整系数X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调整系数 九、每次事故救援费用免赔额: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8000元,其它类型企业5000元。

第二部分非煤矿山 、基准保险费(每人死亡责任限额:20万元) 被保险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每人死亡责任限额,调整方法如下: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限额调整系数 二、救援费用保险费(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 当累计救援费用限额100万元时:

救援费用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 (累计救援费用限额* 100 万) 三、附加伤残基础保费(累计伤残责任限额200万元) 当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10000万元时: 保险费=每人保险费X被保险人数X(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一10000 )四、调整系数 1、安全等级系数 2、区域系数 3、费率浮动

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完整版.doc

一、概念说明: 1、工资总额: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2、职工人数:企业所有在职职工人数; 3、基本养老保险:按社平工资地60%—300%作为缴费基数地养老保险,目前地缴费基数1565——7823元/月; 4、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地养老保险,目前地缴费基数为980—1565元/月; 5、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宁波大市外在我市工作地在职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外来务工人员不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处理; 6、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政策参加地养老保险,目前我市按月为养老保险980(缴费基数)*13%(费率),医疗保险1565*3%,失业保险1100*2%,工伤保险1565*(0.5—3.0%),生育保险1565*0.8%,外来务工人员保险均由企业缴纳; 7、980元:余姚市月最低工资; 8、1100元:宁波市市区月最低工资; 9、1565元: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填表总体要求 1、企业必须对本企业地工资总额进行划分 A、划分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和非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外来务工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地不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工资 B、划分对非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已参保人员工资和未参保人员工资 C、划分已参保人员工资中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工资和低标准养老人员工资. 2、掌握本企业实际每月缴纳地各项养老保险明细,目前按照宁波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款扣款凭证所列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 失业保险费收入(个人) 失业保险费收入(单位) 工伤保险费收入 生育保险费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单位)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救助金) 3、掌握本企业实际参保人员人员情况,包括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人数,其中参加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人数划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人数和参加低标准基本养老人员人数;全部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险种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险);全部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险),能单独划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三、具体填表说明及数据来源 1、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部分:工资总额按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列,数据口径与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总额或企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工资总额一致;职工人数为企业所有在职职工人数;缴费基数可以按以下计算取得: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8%*12%)/13%;也可按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8%+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人数*980;缴费人数按实际参保人数填列;费率统一填12%;实际缴费金额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单位). 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总额按企业所有在职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总额填列;职工人数为企业所有在职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单位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单位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全部货币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四条、单位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室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单位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账户:办理单位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收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专用账户:办理指定业务的资金结算收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室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

时处理。 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七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八条、单位各科室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条、出纳员根据银行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以方便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事项与金额,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第十三条、每月月终,出纳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名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经理复核;

1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和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无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和银行。 第三条凡根据国家监督管理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四条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或被保险人宣布的贷款提前到期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在规定期间内的还款(或付息)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以下简称“赔款等待期”)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在所投保的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款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

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赔款等待期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二)个人贷款合同无效。 第七条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除贷款本金、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确定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息、复利)之和。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银行存款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为保证本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使用银行存款,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3条本办法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2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4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5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6条公司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公司开设账户审批程序图 第7条公司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账户,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的账户,此账户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 此账户是公司为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8条出纳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时要依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账户。 第9条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信誉和服务良好的大银行。 第10条对于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清理、销户。 第11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而转移。 第12条由财务主管牵头组织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现私开账户或没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须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13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选用银行本票、支票、汇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第14条为了及时掌握公司货币资金动态,公司应指定专门的负责人与公司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第15条银行存款的收款、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加盖银行公章的银行结算凭证。公司应设专人对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稽核,并严格审查,以防套用、挪用资金,杜绝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第16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出时间规定的支票,即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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