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收集

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收集

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收集
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收集

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案件: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等。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案件: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库存产品的数量等。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还应当记录现场发现的实际情况。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合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等。

㈣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㈤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违法的方式手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销售国家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件: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明令规定涉案产品已被淘汰并停止销售的规范性文件。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案件: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外观及标识内容、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讫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产品案件: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产品标识标注情况、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标识标注情况及库存情况等。㈢涉案产品标识标注的相关标准。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产品标识标注情况等,经营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件: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产品名称、标价及厂名、厂址、产地标注情况、库存产品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产品的产地及厂名、厂址标注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产地或厂名厂址的包装、合格证等原件或复制件。

㈣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冒用人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或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证明。

㈤被冒用人出具的认定材料。

名厂址情况,产品标识或包装的印制情况,产品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件: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产品名称、标价及有关标志标注情况、库存产品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产品及有关质量标志标注情况、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有关质量标志的标识、包装、合格证等原件或复制件。

㈣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认证等质量标志的证明材料。

㈤被冒用人出具的认定材料。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产品的质量标志的来源、标识及包装的印制情况,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能提供确定有关质量标志真伪的证明材料、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

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件:

㈠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㈡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证据。

㈢当事人为他人从事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证据。

㈣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提供便利条件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提供便利的方式、次数等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明知或应知情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㈤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㈥与涉案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违法所得及纳税清单。

㈦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案件: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销售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有无产品进货、销售台账,销售的产品按照产品生产批次有无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型号、规格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违法所得等)、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是否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

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㈤其他相关材料。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内部使用) 民事案件证据清单是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提交法庭的证据 目录,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所提供证据的桥梁和纽带,证据清单的制作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庭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认定,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为了实现证据清单的效能最大化,使法庭更有效率的采信我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为此我们制定本指引,以供团队内部使用。 1.证据清单制作原则 1.1遵守法院有关证据清单的基本规范; 1.2效率使用原则; 1.3便于引用的原则; 1.4高雅美观; 1.5简单得体。 2.证据清单的分类 1.1法院要求统一使用的证据清单。 1.2为方便庭审而制作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 3.证据清单的主要内容 3.1标题; 3.2案件信息; 3.3提供人信息及提供时间; 3.4证据序号或编号; 3.5证据材料名称; 3.6证明对象; 3.7证据页码; 3.8证据类型。 4.证据清单的制作标准 4.1页面布局 4.1.1证据清单可以通过word文档制作,也可以通过excel制作。 4.1.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则上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4.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4.1.4证据清单应当设置页码,页码采用小写数字,居中设置。 4.1.5在上述状态下对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各模块进行排版。 4.2 标题的设置与排版 4.2.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资料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立案阶段 一.案件来源 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要求同2.3) 二.填写《立案审批表》。 按国家工商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 1.当事人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所以此点应明确看出办案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3.案件来源(见第一段) 4.案件及立案的理由。简要写明发现(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看出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可能应受到行政处罚)。此段不要求详细,但基本要写清立案的侧重点。承办人员应填写两个以上。 5.承办机构意见。由案件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承办人员的“立案建议”的意见,提出具体由谁主办和协办的建议,同时加盖办案机构的公 章。 三.报请立案。 承办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在后面(见第一段)。对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局长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工商局审批同意。

四.立案阶段应注意 1.时效性很重要。发现线索应及时搜集整理,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审批。因《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以及有些违法行为存在的时间很短等种种原因如果不及时立案可能会造成劳而无功,且不利于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2.现场检查有时是在立案前进行有时是在立案后进行,根据案件情况而定。现场检查时人员如何分工、如何开展也要根据案件类型和现场具体情况来进行。但现场笔录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应让每一个没有到现场的人看过后有如临其境的感觉,要抓住主要检查发现的问题但不要明白表述违反了什么,当事人和见证人有相关的陈述应当写在上面。(比如:当事人向检查人员说明此广告出自什么地方、该行为为谁所为;见证人说明其看到的有关情况等等。)同时在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开头应首先写明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向被检查人或见证人交代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开始检查——这一点相当重要!可以这样表述“首先检查人员介绍身份并说明来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号码:、),告知被检查人依法应当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确认检查笔录的义务和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等权利,然后开始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情况如下:”现场检查笔录应有条理,先看到什么再是什么(可以用列1.2. 3.的形式表述)。检查人员应两个以上。现场检查笔录写好后应交当事人和见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对单位而言)。签字时应写上类似“以上检查记录我已经看过,与检查情况一致”的确认语。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字的应在笔录上说明原因,办案人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场参加见证其拒绝到场签字的情况。 3.现场检查时对于不好取得实物作为物证的可以拍摄照片和用其他方式固 定原貌。(下面再详细介绍)对于现场检查同时拍照和摄像的、对于现场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抽样取证、查封扣押措施的都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有所表述。 4、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当事人”是一个办案人员特别是新手经常弄错的概念。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检查行为相对的单位和个人,即直接接受检查的单位

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目录 一、扰乱单位秩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侮辱 九、诽谤 十、虐待 十一、盗窃 十二、诈骗 十三、敲诈勒索案件 十四、故意损坏财物 十五、阻碍执行职务 十六、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十七、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十八、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十九、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二十、卖淫、嫖娼 二十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二十二、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二十三、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二十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十五、强迫劳动 二十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二十七、抢夺 二十八、赌博 二十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十、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

产品质量常见案件证据 销售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产品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 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以及库存产品的数量等。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 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告、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等。 ㈣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㈤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 (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㈥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㈦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㈧其他相关材料。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经营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标价、批次等、库存产品的数量等。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的,还应当记录现场发现的实际情况。 ㈡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产品及库存情况等。 ㈢标注涉案产品执行标准的合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等。 ㈣抽样取证记录、鉴定委托书及法定机构的检验鉴定报 告。 ㈤依法送达检验鉴定报告并告知复检权利的回证。 ㈥当事人询问笔录。 应当载明经营涉案产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涉案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批次及执行的标准等,涉案产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情况、违法所得、库存情况等)、是否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违法的方式手段,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㈦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㈧与涉案产品有关的票据、帐册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产 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货值、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㈨其他相关材料。销售国家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件的主要证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

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第七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图片、照片等。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有关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主要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固定方式包括备份和封存。其中,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封存方式是指在无法制作备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办案必备的222个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

办案必备的222个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188-222) 2015-10-10原创离地七寸ilawyer 阅读提示: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是人民法院对于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概括。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 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10类第一级案由(以“第一部分”至“第十部分”表示);在第一级案 由项下细分为43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汉语小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424 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部分第四级案由(以 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而言,正确适用民事案件案由,对于准确选择 诉由、准确确定诉讼争点和准确适用法律,均具有重要意义。为准确把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本文拟对常见民事案件案由的基本含义及其适用规则进行梳理,遗误之处,敬请补正。 作者:离地七寸 民事案件案由基本适用规则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2.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3.对少部分案由也可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4.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5.各级案由的适用顺序: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6.主从法律关系的适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7.请求权竞合的适用: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8.法律关系的变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9.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第一审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错误或者不确切的,应当直接予以变更,并给予必要说明。 10.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 一、“人格权纠纷”案由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由释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浅议查处零口供案件要掌握的要点

浅议“零口供”在经检办案中的运用 近年来,我们工商部门在查办各类经济违法案件中,由于个别案件的特殊性,或者当事人的狡猾性,在做询问笔录的时候,总会出现当事人拒不出面配合调查或者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现象,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无形中给我们经检办案增加了难度,也使一些案件久拖难结,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由此,也引发了我们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是否必要进行思考。我个人观点认为,询问笔录虽然说在很多时候不可或缺,但也并不一定是我们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第一、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 询问笔录只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即:当事人的陈述。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七大类,, 此类案件如无主案件,我们照样能用没收并上缴国库的方式进行 之所以会这样,就是一些当事人看中你执法部门没有过多的精力和人力与他周旋,最终会不了了之,因此,象这类案件在以后可能会有所增长。所幸的是我们工商部门已经灵活地运用了司法界的“零口供”手段,使个别难度较大的案件得以办结,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这对那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也是一种震慑。由此,我想我们执法部门在查处这类案件的时候,我们从过去一味地依拖口供中超脱出来,通过调取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与违法事实相印证其他证据来解决这些难题是很有必要的。去年,我所在查处蒋某销售侵权铜锁的案件中,就出现了类似的问题。现在我就该案的查处过程在查处这类案件中,本人认为应该抓住以下几个要点: 一、要以违法事实的确切存在为基础。2005年5月26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蒋某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 要以抓住事实证据为关键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前,要注意证据的收集。

二是要以相关的证据链为依托。 三是证据必须已经取得的。 四是文书制作要严谨,特别是调查终结报告 一、 二、要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d15860247.html,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二、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 一、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行为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询问笔录。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 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 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的案件,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

处罚案件证据收集要点

处罚案件证据收集要点 1、先行登记物品保存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了相关证据登记保存的容,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一种在特殊、紧急情况时采取的一项证据保全措施,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要件: (1)必须是在证据如果不登记保存,可能会被销毁、灭失或者以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七日做出处理决定;(4)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是与涉嫌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行政处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部门日常执法中使用频率也比较高。 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由于对证据登记保存的概念及要件上的认识存在误区,在作出证据登记保存时不能全面、客观、合法进行,使得我们的执法成本和风险增大。结合证据登记保存过程中一些较有争议的问题在证据登记保存时应把握的尺度。

一、证据登记保存的地点。证据登记保存地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否能实行异地保存。在执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毁灭证据,以及在查处较大案件时,由于数量多、案情复杂无法就地保存,执法人员往往会采取异地保存。恰恰是这异地保存,成为很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而在现行法律中,不管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都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登记保存地点,也没有禁止异地保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在保证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可以实行异地保存,这样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减轻了执法成本。 二、证据登记保存的期限。证据登记保存期限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执法机关超过七日保存期限未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因承担法律后果。新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登记保存在七日采取的各项措施,未规定七日无法处理会引起怎样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是说,七日未作出处理决定,保全证据自行解除,行政机关无需承担法律后果。如果在七日不能做出处理,则应将登记保存的证据发还给所有人,否则便是程序,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如果逾期保存给相对人带来财产损失的,还应予相应赔偿。 三、证据登记保存的围。证据登记保存围的争议焦点在执法人员会不会任意扩大证据登记保存的围。实行证据先行登记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

广告管理常见案件证据基本要求

广告管理常见案件证据基本要求 虚假宣传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经当事人确认的发布广告的证据,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告的照片(注明地点)、宣传单等。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发布的情况(广告发布的媒介、时间、次数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过程,广告内容的制作人、制作依据、是否经过审查,广告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是否能够提供确定广告内容真伪的证明材料、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过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确定广告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 ㈤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广告费用、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㈥其他相关材料。 内容违法或未经审查发布广告案件的主要证据: ㈠经当事人确认的发布广告的证据,如广播电视的音像资料(注明频道、时间)、报刊杂志(注明刊号、时间),户外广

告的照片(注明地点)、宣传单等 ㈡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发布的情况(广告发布的媒介、时间、次数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过程、广告内容的制作人、制作依据,广告费用及支付情况等)、法定特殊商品广告是否经过审查批准、是否纳税、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㈢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㈣证明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该商品、服务禁止发布广告的法律法规依据,其中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定特殊商品广告应提供审查批准证明文件。 ㈤与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有关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广告费用、违法所得及纳税情况统计清单。 ㈥其他相关材料。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二、 三、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

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四、证据收集流程 五、 六、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七、 八、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

民事案件质证指引(2019年版)

民事案件质证指引(2019年版) 一、概述 (一)民事案件质证的含义: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围绕在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针对及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以便在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上对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的诉讼活动。 (二)民事案件质证的目的: 1.对于法院来说: 通过质证,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他(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 其法律依据包括: (1)《民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民诉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

件事实的根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2.对于质证方来说: 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的质疑、说明与辩驳,在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等问题上对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产生影响,最终使法庭做出对质证方有利的事实认定。具体包括: (1)通过从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方面直接否定举证方证据的证明力,使举证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 (2)通过质证有效降低举证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举证方当事人的在法庭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举证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3)通过否定或利用举证方证据,进一步强化质证方主张事实的客观性,以增强质证方在法庭心中的诚信度,降低我方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4)通过质证减小法庭在对质证方有利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二、质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 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第十一条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