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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主要需要以下支持文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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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准项目所需的支持文件

一、报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主要需要以下支持文件:

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的咨询函(路条)

批复的矿区规划(只要矿井所在矿区规划已批即可)

项目申请报告

可研报告及相应资质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如有铁路需办理铁路接轨的意见)(也可不评估)

环评报告及环保部批复(需要矿区环评规划批复后才能上报矿井环评)

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利部批复

土地预审的国土部批复

水资源论证报告及自治区水利厅批复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国土部门的批复

节能减排专篇

自治区建设厅出具的工业广场选址城市规划意见

企业资本金或自筹资金资信证明和银行贷款承诺

二、报国土部申请办理采矿证主要需要以下文件: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告

环评报告及环保部批复(需要矿区规划环评批复后才能上报办理)

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利部批复

地质报告储量评审及备案证明

矿区范围划定批复

安全设施设计及自治区安监局批复

矿山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及国土部批复

矿区范围图

营业执照

有资金技术设备的证明材料

环评报告、水保方案和规划选址意见、土地预审均需要在取得发改委开展前期工作函(路条)后才能受理审批,规划选址意见是办理土地预审的组件;军事、文物审批意见及通信、有线、用水、用电、煤炭销售等协议在办理上述文件时需要。

以上组件准备齐全后,分别同时上报两部门办理。

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

项目申请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的定义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的由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总结: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2、项目申请报告的性质及研究思路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都由企业自主决策。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3、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至于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内容,不必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 4、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说明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括。

国家发改委文件

231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第三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11月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序号节能技术 名称 适用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典型项目 单位 节能量 目前推 广比例 (%) 预计2015年 适用的 技术条件 项目建设 规模 投资额项目节能量 该技术在行 业能推广到 的比例(%) 总投入* (万元) 节能能力 (万tce/a) 1 矿井乏风和排 水热能综合利 用技术 煤炭行业 煤矿中央 并列式通 风系统 选用水源热泵机组取 代传统燃煤锅炉以充 分利用地热。冬季, 利用水处理设施提供 的20℃左右的矿井排 水和乏风作为热能介 质,通过热泵机组提 取矿井水中蕴含的热 量,提供45~55℃的 高温水为井口供暖。 夏季,利用同样水源 通过水源热泵机组制 冷,通过整体降低进 风流的温度来解决矿 井高温热害问题。 煤炭矿井 排水和乏 风的平均 温度≥ 15℃。 项目供热 量(制冷 量)为 4200kW 750 万元 1000 tce/a 0.24tce/ kW·a <10 30 400000 55 2 新型高效煤粉 锅炉系统技术 煤炭行业 供暖或生 产用蒸汽、 民用供暖 新型高效煤粉锅炉房 系统采用煤粉集中制 备、精密供粉、空气 分级燃烧、炉内脱硫、 锅壳(或水管)式锅 炉换热、高效布袋除 尘、烟气脱硫和全过 程自动控制等先进技 术,实现了燃煤锅炉 的高效运行和洁净排 放。 区域锅炉 房供暖改 造、工业 锅炉改造 供热面积 29万m2的 煤粉锅炉 房系统改 造 870 万元 2550 tce/150天 采暖期 0.02tce/ 蒸吨 <1 10 2000000 500 注:总投入指2011-2015年期间,推广率达到预计比例时,投入的资金总量。(下同) 1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 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的格式国家发改委

附件: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项目核准批复应同时抄送项目单位)报来(文件名及文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阐述目的、意义),同意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起止路线等)为。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四、项目总投资为,其中项目资本金为,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 中方投资者以方式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比列为 %;外方投资者以方式出资,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 %。经营期限为年。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通过方式解决(只针对外商投资新建项目,外资增资、并购等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该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还应写明进口设备用汇数据)。 五、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六、招标内容。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包括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年月日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 —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 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号)(2017.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3月8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

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

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

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

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10—50亿元的

国家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国家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附件一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概况。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1、发展规划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产业政策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行业准入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1、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

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 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3、资源节约措施。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

桂价费[2011]55号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 〔201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d15524392.html, 2011-04-29来源:--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 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国家发改委令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可研性报告(国家发改委)

铁路装备及配套关键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月 第一章总论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铁路装备及配套关键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承担单位:株洲旭阳机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3、项目单位法人代表:邓卓 4、项目单位法定地址: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45区 5、经营范围:铁路机车配件开发、制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生产。 6、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300 万元,流动资金1700万元。项目建成后可实现铺轨机20台/年和转向架100台/年的规模,预计年产值2亿元,利税3000万元。 7、项目来由: 我公司是一家集科、工、贸为一体,以机电、液压设备的设计、制造为龙头的高科技民营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铁路装备类的铺轨机、铁路工程车辆转向架,以及其他铁路工程车辆与器械、特种车辆与地铁车辆重要配套零部件,以及铁路架桥机等大型工程装备的液压控制系统设计与制造。2009年度公司预计实现销售收入近5000万元。

由于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的实施,尤其是“十一五”期间我国铁路基本建设的超常规投入,大大加快了我国铁路现代化的进程,其直接表征就是路网规模急速扩大,以高铁、客专、重载为代表的一批现代铁路快速建成并投入使用,铁路建设施工技术及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水平一跃进入世界领先水平。为实现这一成果,亟急一大批铁路建设工程装备的陆续推出并使用,以便为加快我国铁路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路网规模的扩大、线路等级的提升,对铁路养护要求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亟需配置各种自动化的、养护作业快捷、养护质量可靠的大型养护机械来满足这一要求。以铁路装备为主业的我公司目前拥有两大主导产品――铁路铺轨机和铁路大型养护机械配套的转向架,正是为了适应前述的的市场需要而开发出来的,产品需求逐年增长,其未来前景预期极好。由于市场需求急增带来的生产规模扩大,以及铁路装备产品在制造工艺水平上的要求,使得我公司在现有条件下很难满足市场的需要。目前我公司还没有自建的厂房,暂时租赁了相距甚远的两处厂房组织生产,其生产规模与生产组织受到了很大限制,不仅运输与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管理成本和难度增加,制造工艺水平难以提升,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尤其是在生产规模上已达极限,挖潜增加产量已毫无空间,从而难以满足客户不断增长的需求。 为实现公司“创名牌产品、上规模生产、求规模效益”的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拟自为投资主体,联合其他股东,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共同投资实施“铁路装备及配套关键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通过购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2—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

工程管控注意事项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相关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2、审批环节: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3、工程建设依据和调整范围: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 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4、采购依据: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5、建设内容调整: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6、前期经费来源: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 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7、建设资金申请: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 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8、工程验收:第三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

国家发改委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附件一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年限、资产负债、股东构成、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等内容。 2、项目概况。包括拟建项目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等内容。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1、发展规划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 2、产业政策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行业准入分析。项目建设单位和拟建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1、资源开发方案。资源开发类项目,包括对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矿、建材矿以及水(力)、森林等资源的开发,应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多金属、多用途化学元素共生矿、伴生矿以及油气混合矿

等的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通过对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的对比分析,评价资源利用效率的先进程度;分析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对地表(下)水等其它资源造成不利影响。 3、资源节约措施。阐述项目方案中作为原材料的各类金属矿、非金属矿及水资源节约的主要措施方案。对拟建项目的资源消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论证是否符合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1、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阐述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阐述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特点选择计算各类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阐述是否符合能耗准入标准的要求。 3、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阐述拟建项目为了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和设计标准而采用的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等内容。分析项目选址是否会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如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涝,是否影响通航及军事设施等。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 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

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所需要的资料 商业贸易企业管理 2015-09-22 23:43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 (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 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第 55 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 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 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 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 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 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 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 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 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 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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