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指南汇总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指南汇总

附件1: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

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2014年3月

目次

第一章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编制依据 (1)

1.4术语与定义 (2)

1.5指导原则 (3)

1.6组织编制单位 (3)

第二章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 (4)

2.1建立清单 (4)

2.2确定重点调查对象 (5)

2.3第一阶段地下水环境调查 (10)

2.4第二阶段地下水环境调查初步采样方案 (11)

2.5第二阶段地下水环境调查详细采样方案 (17)

2.6第三阶段地下水环境调查 (19)

2.7地下水质量评价和污染现状评价 (20)

2.8地下水污染问题和成因分析 (22)

第三章质量控制 (23)

3.1总体要求 (23)

3.2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质量保证 (23)

3.3样品采集质量控制 (25)

3.4实验室样品测试质量控制 (28)

3.5质量控制资质管理 (31)

第四章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建设 (33)

4.1建立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数据库 (33)

4.2建立数据采集与评估系统 (33)

4.3编制成果图件 (33)

4.4构建信息平台 (3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清单表格 (35)

附录B(规范性附录)基础信息表格 (57)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地下水测定指标 (119)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壤测定指标 (132)

附录F(规范性附录)水文地质分区代码表 (136)

附录E(规范性附录)地下水监测分析方法 (138)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测定值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允许差 (147)

附录G(规范性附录)矿山代码表 (151)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推进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增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编制《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典型污染源周边的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可供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参考。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1.4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地下水:赋存于地面以下岩石空隙中的水。

含水层:是指能够透过并给出相当数量水的岩层。

隔水层:是不能透过与给出水,或者透过与给出的水量微不足道的岩层。

包气带/非饱和带:地表与潜水面之间的地带。

潜水:饱水带中第一个具有自由水面的含水层中的水。

承压水: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补给区:含水层出露或接近地表接受大气降水和地表水等入渗补给的地区。

径流区:含水层的地下水从补给区至排泄区的流经范围。

排泄区:含水层的地下水向地表排泄的范围。

水文地质单元:具有统一补给边界和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埋藏、分布、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水质和水量及其形成地质条件等的总称。

地下水污染:人类活动影响下,地下水质变化朝着恶化方向发展的现象。

关注区域:污染场地中当前存在污染或潜在发生污染,在调查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区域。

1.5指导原则

(1)针对性原则:针对污染源的特征和潜在污染物特性,进行污染物浓度和空间分布调查,为污染源的地下水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污染源地下水环境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当前科技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可满足确定污染程度、范围和开展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调查。

1.6组织编制单位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组织,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南京所、环境保护部华南所、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等单位起草编制。

第二章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分为建立清单、确定重点调查对象、不同阶段的地下水环境调查监测、水质和污染现状评价、污染问题及成因分析等步骤。

2.1建立清单

建立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工业污染源、矿山开采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石油销售储存区(加油站和储油库)、农业污染源(再生水农用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厂)、高尔夫球场等“双源”清单,完成“双源”调查对象清单表的填写(见附录A),构建完整的“双源”清单数据库。完善清单工作主要包括:

2.1.1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建立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清单,主要包括水源地名称、所在地区、所属水文地质单元、地理坐标、服务人口、取水量、监测指标及频次、水质类别、超标指标及倍数和超标原因等,完成不同调查对象清单表的填写。水源地清单建立以资料调研为主,现场实地调研为辅。

资料来源包括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水源地供水勘察报告、水利普查和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等。

2.1.2污染源

污染源清单信息主要包括污染源名称、所在地区、所属水文地质单元、地理坐标、重点污染源基础信息、监测井信息和水质

监测状况、主要污染指标等信息。完成不同污染源对象清单表的填写。污染源清单建立以资料收集为主,现场实地调研为辅。

资料来源包括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详见表1。

表1 污染源清单填报范围、资料来源及归属部门

2.2确定重点调查对象

2.2.1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2.1.1针对城镇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至少采集一个有代表性的地下水水源取水口水样,进行一次全指标分析,选取水质结果存在人为污染造成超标的水源地。

2.2.1.2全指标分析后取水口水质无人为污染造成的超标,但水源地保护区内地下水存在污染的水源地。

2.2.1.3若水源取水口和保护区内均不存在污染,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存在石油储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污染源、垃

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农业污染源(再生水农用区、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等污染源的水源地。

2.2.1.4圈定重点调查地下水水源地调查范围。

2.2.1.4.1孔隙裂隙水源地

(1)优先以水源地所在水文地质单元为调查区;(2)若水文地质单元范围过大(面积大于300km2),水源地调查区包括水源地保护区(包括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部所有区域)和扩展调查区,在核定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和范围的基础上,以二级保护区边界为基准,沿地下水流向向上游拓展地下水1,000天流程等值线为边界,将该边界圈定的范围作为扩展调查区。

若所圈定的拓展调查区边界范围内存在如下情况,则需按如下方法对边界进行修订:(1)存在另外一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则取两个水源地地下水分水岭作为该方向的边界;(2)若存在目标含水层的天然边界,则以其为边界;(3)若目标含水层为承压含水层,则以该含水层补给区为边界;(4)若边界附近存在地下水污染现象,则应将其污染源纳入边界范围内。

2.2.1.4.2岩溶水源地

在地下河发育的岩溶区,优先以水源地所在的地下河系统为单元,确定为水源地调查范围。水源地地下河系统范围较大时,(地下河主管道长度大于5km时),调查区以水源地所在的地下河出口或泉点、天窗等为起点、沿地下河主管道上溯5000m 设定,暗河如有支管道,则沿地下暗河支管道顺延上溯至5000m,宽度则沿地下河主管道和一级支流管道向两侧各延伸600 m水

平距离,污染物极易进入地下的负地形区,如落水洞(消水洞、漏斗、竖井)亦纳入调查区,范围为负地形所处第一地形分水岭或落水洞周边200m水平距离(不足200m的,以第一地形分水岭为界)。

2.2.2重点污染源

2.2.2.1工业污染源

考虑到工业污染源涉及行业门类众多、环境管理水平各异、污染排放状况复杂等特点,凡满足下述原则之一的工业园、企业或污染场地建议进入重点调查对象清单。

(1)属于重污染行业,且运行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工业污染源。重污染行业见表2。a)以重污染行业为主导,批准并正式运行至少5年的工业园区;b)工业园区外的重污染行业,生产运行至少7年的县控(包括县控)以上工业企业;c)工业园区外的重污染行业,且废弃场地面积达到0.1km2以上的废弃场地。

(2)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补给区和径流区内的且涉及重污染的工业污染源。

(3)发生过地下水污染事件的工业园、企业或污染场地。

表2工业污染源重污染行业名录一览表

2.2.2.2矿山开采区

由于我国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金等矿类(种)矿山污染风险程度相对较高,尾矿、固体废弃物的堆放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建议确定以下矿山行业为主要筛选对象(矿山污染源重污染行业名录见表3)。

表3 矿山污染源重污染行业名录一览表

选择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补给区和径流区内的生产及闭矿矿山,在此范围外的还应考虑矿山规模,选择(特)大、中型矿山;对于具有区域特征的,处于同一成矿带内的分散矿山开采区,应综合考虑它们对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的地下水的

影响。在矿山企业中,尽管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对当地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已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矿山纳入调查范围。

2.2.2.3危险废物处置场

综合考虑危险废物处置场的典型性,优先筛选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和径流区内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省级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场采取普查原则;各大型企业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处置场,采取的调查原则为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场进行调查。

2.2.2.4垃圾填埋场

正规垃圾填埋场,全部列入调查对象范围之内;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确定为重点调查对象。(1)位于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补给区及径流区内;(2)运行时间在5年以上;(3)填埋容量大于400吨以上。

2.2.2.5石油化工储存销售企业

在建立加油站(储油库)清单基础上,根据加油站(储油库)重点调查对象的筛选原则,确定需要进行重点地下水调查评价的加油站(储油库)。筛选原则如下:

(1)储油库均需要进行重点调查;

(2)已确认发生过油品泄漏事故的加油站均进行重点调查;

(3)尚未确认是否发生过油品泄漏的加油站选取原则:a)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和径流区内的加油站均进行重点调查;b)在上述区域外,优先选择初始建站时间在20年以上的加油站均进行重点调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初始建站时间较短的加油站。

2.2.2.6农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主要涉及再生水农用区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1)根据《再生水农用区清单》,各省(区、市)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再生水农用区进行重点调查。a)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径流区部分或全部位于再生水农用区内。b)灌溉面积在1万亩及以上的大中型灌区,以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灌溉或污水处理厂出水(再生水)灌溉,且灌溉历时达5年以上。

(2)对列入清单之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需进行重点调查。

a)位于地下水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补给径流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做重点调查。

b)对位于冲洪积扇轴部、河漫滩、古河道带以及地下水浅埋区等地下水脆弱性较强地带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需做重点调查。

2.2.2.7高尔夫球场

根据高尔夫球场清单信息,各省(区、市)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高尔夫球场进行重点调查。a)选择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和径流区内的高尔夫球场;b)对于运行5年以上同时占地面积大于60公顷的高尔夫球场。

2.3第一阶段地下水环境调查

第一阶段环境调查通过收集与调查对象相关的资料及现场勘查,对可能的污染进行识别,分析和推断调查对象存在污染或

潜在污染的可能性,确定收集资料的准确性。为下一阶段布设监测点位、采集样品提供科学指导。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要按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中的规定执行。

通过资料收集工作与现场踏勘,可完成对重点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情况填报,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录B。

2.4第二阶段地下水环境调查初步采样方案

若第一阶段环境调查表明调查对象内存在可能的污染,如工业污染源、加油站、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是否存在污染时,作为潜在污染调查对象进行第二阶段环境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初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程度)。

2.4.1初步采样布点总体原则

2.4.1.1地下水采样布点

监测点布设应考虑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收集水文地质资料或开展地球物理勘探明确地下水流向,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于多个水文地质单元的调查对象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点数量;监测点主要布设在污染源周边、污染区、周围环境敏感点附近等;尽量利用现有的监测点,现有监测点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再新建监测井。

(1)监测点样品应能反映调查与评估范围内地下水总体水质状况,以地下水的补给区、主径流带及已识别的污染区为监测重点,监测点可适当加密;调查对象的上下游、垂直于地下水流方向调查区的两侧、调查区内部以及周边主要敏感带(点)均有

监测点控制。

(2)地下水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主,钻孔深度以揭露浅层地下水,且不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为准;对于调查对象附近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时,要对主开采层地下水进行监测,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将与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监测纳入监测点。

(3)重点以已有监测网为基础,补充调查精度要求缺失的监测点,尽可能地从周边已有的民井、生产井及泉点中选择监测点。若选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点,必须满足监测设计的要求。

(4)岩溶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追踪地下暗河,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形状和规模布设采样点,在主管道与支管道间的补给-径流区,适当布设采样点,在重大或潜在的污染源分布区适当加密。

(5)裂隙发育的水源地,监测布点应位于相互连通的裂隙网络。

2.4.1.2土壤采样布点

土壤样品采样点位与地下水新建钻孔和监测井点位相一致。除新建钻孔和监测井采集土壤外,可按照《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中的规定执行。

2.4.2初步采样布点方法

基于采样布点原则,第二阶段初步调查确定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污染,其的监测采样布点方法如下,见表4。

表4调查对象地下水监测布点方法

13

14

15

2.4.3采样频次、样品保存运输和实验室分析

2.4.

3.1采样频次

每个调查对象至少完成一次地下水采样,土壤样品采集时间与钻孔和建立监测井同步。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表5采样频次进行采样。

表5调查对象地下水采样频次

2.4.

3.2样品采集、保存

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样品采集与保存参见《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相关规定进行。

2.4.

3.3实验室分析

地下水及土壤监测指标详情见附录C和D。每个重点调查对象仅取下游的地下水样品做全指标分析,其余点位的样品仅分析特征性指标。当地下水发现与污染源相关特征指标时,再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

地下水样品的分析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中指定的方法进行;土壤样品的分析应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中指定的方法进行,其中,污染土壤的危险废物特征分析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中指定的方法进行。

2.5第二阶段地下水环境调查详细采样方案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如果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等相关标准以及清洁对照点浓度,并且经过不确定性分析确认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后,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否则认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须进行详细调查。标准中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综合判断。详细采样分析是在初步采样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样和分析,确定地下水污染程度和范围。

2.5.1详细采样布点的原则

(1)有效性原则。监测井设置应有效监控污染羽流范围和程度。

(2)系统性原则。兼顾不同含水层类型和不同层位。

(3)多用性原则。现有、新建井结合,适用调查、监测和修复。

(4)科学性原则。利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调查和监测。

2.5.2详细采样布点方法

2.5.2.1布点数量要求

详细调查地下水采样点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1600m2地下水污染羽至少布设一个监测点,具体布点见表6。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