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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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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及管理知识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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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五节: 资产减值

第三章负债

第一节: 流动负债

第二节: 长期负债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收入

第一节: 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第二节: 建造合同收入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十章会计调整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一章或有事项

第十二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

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它外

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

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 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

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

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针应当口径

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

用。

(八)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

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

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

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

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

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

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

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

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

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

计报告中予以充份、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

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

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二章资产

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它利益而将

资产让渡给其它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

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

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六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

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

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

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

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它货币资金处

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

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

期投资的成本。

2. 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

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

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

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

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

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

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短期投资"

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

面价值。

4.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

的短期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

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二)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 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

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

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

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

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

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

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

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 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

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

利息。

(四) 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

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

支出。

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

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

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

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

值。

3. 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

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

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

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 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

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

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

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

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

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

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或有收益,是指依未

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五) 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

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九条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

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

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

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

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

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

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它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

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

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

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 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

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

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

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

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

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

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

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

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

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

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

本。

8.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二)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

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三) 须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

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

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

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

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四)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

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

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

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

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

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

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

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五) 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

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

权投资和其它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

以下方法确定:

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

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

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

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

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

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

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

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

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

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

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

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份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

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

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

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

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份,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

面价值。

(四)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

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

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

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

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

的期限摊销。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份担

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如承包经营企业支付

的承包利润、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作为负

债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

资损益。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份得的

部份,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

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

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

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

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对被投资单

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它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投资的账面价值。

(五)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

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

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

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

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

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胜

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份,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成

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

会计处理。

(七) 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

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三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

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

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

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

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

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

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

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

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

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

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

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

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

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

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

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

映。

第三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

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

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

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

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

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

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

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

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

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

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

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

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

由企业(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但是,如果企业(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

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

可以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

括在内。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

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

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

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

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

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五)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

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

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六)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

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

的入账价值:

1. 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 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

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

资产的入账价值:

1. 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

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 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

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 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

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

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

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

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

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

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

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

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

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份后的

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

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

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

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

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

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

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

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

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

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

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 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 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

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

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

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它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

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

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

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

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

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

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

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

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

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职责 一、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经理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如表9-1所示。 表9-1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二、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师的主要职责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检索、专利申请、纠纷处理、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与相关外部机构的联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表9-2所示。

表9-2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专利申报资料准备、专利文献检索与开发等事务性工作,不断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具体职责如表9-3所示。 表9-3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2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公司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样本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贝IJ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鼓励创造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它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來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 的知识产权; (五)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公司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制度G0155.doc

公司知识产权经费管理制度G01-551 X X X公司企业标准 DL/C/IP-08知识产权经费管理规定 2014-01-20发布2014-01-28实施X X X公司发布 DL/C/IP-08 前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于2014年1月20日首次发布。 I DL/C/IP-08 知识产权经费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知识产权经费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知识产权经费管理。

2 职责 2.1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经费管理。 2.2知识产权办公室:根据公司年度知识产权工作目标,结合上年度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营等 方面的实际支出,编制知识产权年度预算费用。 2.3财务管理中心:建立知识产权预算准备金制度,根据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及费用预算,提前准备 资金,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的资金需求,同时有效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3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预算经费的管理: 3.1.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索、申请、登记、代理、公告等费用。 (2)知识产权日常维持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年费、评估、变更等费用。 (3)处置知识产权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诉讼、代理、赔偿等费用。 (4)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奖金(包括在职和外聘)。 (5)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办公设施(软、硬件)、办公用品及其折旧费

用。 (6)用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所有奖金、提成等。 (7)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其它费用(资料费、培训费、车旅费等)。 (8)用于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 3.1.2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编制预算费用时,应同时向公司提报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并按上述分类详细列明项目涉及的费用预算和预计需求时间。 3.1.3资金预算编制后,交财务主管及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的“知识产权资金预算”交财务部备案,知识产权部留底。 3.1.4财务管理中心接到批准生效的“知识产权资金预算”之后,应据此提前准备相应经费,确保按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3.2 知识产权经费支出的管理: 3.2.1公司实行预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资金在计划、可控下运作,知识产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原则上必须在“资金预算”下进行; 3.2.2所有知识产权费用支出必须先进行申请,财务部接到申请后首先应该审核该项支出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在范围内的,财务部主管有权予以通过,所申请的支出财务部应先行在对应的预算中进行扣除,费用实际发生时再予冲抵。如超出预算的财务部不予通过,并提醒知识产权部需要走追加预算的流程; 3.2.3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工资、知识产权办公设备的折旧等固定费用由财务部按结算周期直接从预算中扣除;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最新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50687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最新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最新版)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 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 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 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 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于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中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 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 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 规划处理与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五)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本企业在技术开发部(或者法务部)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由分管技术开发部(或法务部)的副兼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四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节专利管理 第三节商标管理 第四节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软件著作权) 第五节反不正当竞争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一节专利(申请)的奖惩 第二节商标和著作权的奖惩 第三节费用 第六章职务发明或设计、创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知识产权预算经费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预算经费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知识产权经费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知识产权经费管理。 2 职责 2.1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经费管理。 2.2知识产权办公室:根据公司年度知识产权工作目标,结合上年度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营等 方面的实际支出,编制知识产权年度预算费用。 2.3财务管理中心:建立知识产权预算准备金制度,根据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及费用预算,提前准备 资金,确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的资金需求,同时有效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3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预算经费的管理: 3.1.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有以下几大类: (1)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索、申请、登记、代理、公告等费用。 (2)知识产权日常维持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年费、评估、变更等费用。 (3)处置知识产权纠纷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诉讼、代理、赔偿等费用。 (4)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奖金(包括在职和外聘)。 (5)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办公设施(软、硬件)、办公用品及其折旧费用。 (6)用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所有奖金、提成等。 (7)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其它费用(资料费、培训费、车旅费等)。 (8)用于知识产权风险准备金。 3.1.2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编制预算费用时,应同时向公司提报年度“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并按上述分类详细列明项目涉及的费用预算和预计需求时间。 3.1.3资金预算编制后,交财务主管及公司总经理审核,并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的“知识产权资金预算”交财务部备案,知识产权部留底。 3.1.4财务管理中心接到批准生效的“知识产权资金预算”之后,应据此提前准备相应经费,确保按计划提供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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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林润(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编号LR-ZY-003-A0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页码第1 页共9 页 生效日期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2)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3)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 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 在取得知识产权申请号及取得知识产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在知识产权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知识产权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 2 专利及软件着作权 专利及软件着作权的管理 本公司涉及到专利及软件着作权的申请、审核、管理等工作的部门人员的主要职责包 括: 序号部门人员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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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公司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管理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公司办公室及技术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职责: 1、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2、审议、决定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3、办理公司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负责对公司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5、会同法律事务部门处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7、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 8、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9、支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咨询。 10、做好公司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11、做好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知识产权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公司的任务,利用公司的名义和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公司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1、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

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2)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 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3)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 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 在取得知识产权申请号及取得知识产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 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在知识产权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知识产权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 保密的责任。 2 专利及软件着作权 专利及软件着作权的管理

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xxxxxxxxxxxx公司专利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制定笨制度。 第二条公司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事专利机制成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产品市场部、专利管理部、总裁共同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但是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在公司专利体系建设之处,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及其他专利相关的各类制度建设,报总裁批准之后由专利管理部负责执行 第五条由专利管理部指定专人对公司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专利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企业技术保密协议》。 第六条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的专利工作计划,并报“专利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七条有产品市场部负责公司内部的专利工作宣传及培训讲座,专利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八条由总裁办负责申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金及优惠政策,由专利管理部协助 【机构职能及职责】

第九条专利管理部在知识产权的政策方针下,以服务xxxxxx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向导,在公司的商业策略指引下,开展该部门的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十条主要职能范围包括:项目的研发和创思;专利项目的申报;政府专利资助金的申领;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与专利局及专业代理机构的沟通;本部门其他已获专利技术的维权;专利技术的组织开发和系统内专利应用上的产品实施;专利库的建立及各项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形成和建立;专利项目的授权与商业合作的咨询受理与商务接洽;专利新项目的可行性研讨、立项、申报、商业模式的构成及商业计划书的初拟、可转化专利核心项目中新商业利润公司组建前期筹备及综合评估; 新专利项目资金及商业化必须的前期包装及项目推广。 【管理工作规范】 【专利申请】 第十一条员工提交的专利申请有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部共同评定技术创新性。 第十二条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专利管理部”通过对比文献的探索调研、分析评价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定。 第十三条任何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惊醒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决定作出后,有关人员或部门准备好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又“专利管理部”同意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由专利管理部负责与专利代理人员进行专利技术文档的沟通,以产品市场部为核心,与专利管理部一起,共同负责商务合作洽谈。

公司内部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员是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职位,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高员工的荣誉感与归属感,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规则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持、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利用以及知识产权奖酬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奖惩等活动贯穿于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工作方针、知识产权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由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基本职责:(一)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规范,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二)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三)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权的维护、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申报、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合同备案、知识产权权质押、知识产权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知识产权纠纷等知识产权事务; (四)收集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文献,建立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咨询服务; (五)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实施知识产权奖惩。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由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奖酬及知识产权工作事务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本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知识产权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职权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知识产权权人,在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文件中标明发明人或者创作人。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创造,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水平,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科技进步,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情情况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4、保护范围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以及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或者在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从事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高科技成果可追朔至两年。 利用本单位名义: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在对外交流合作或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资料等。

5、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5.1专利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国防专利; 5.2商标权: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在国内外注册的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类商 标等; 5.3著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 品设计图纸、设备设计图纸及说明;重要的产品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产品工艺资料,计算机软件;各种科研、试制技术总结报告,实验报告,科技论文,或由公司提供物质条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创作的手册、图书、教材、摄影、录像、文字作品等的著作权。 5.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包括被公司列为技术秘密的项目,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信息、生产诀窍、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及生产工艺、经营渠道、客户名单、管理模式、投资计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产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这里所称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6、对员工非职务智力成果的保护,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7、组织机构分工 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 研究、领导、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审批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公司知识产公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主管分工的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及研究院办公室、档案中心、公司办公室、办民品开发、企管、计划、人劳、财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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