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疫情分级

1.5适用范围

1.6相关突发事件现状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

2.4应急处置机构

2.5基层应急组织

3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深港联防联控与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官4.4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灾害补偿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安全保障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3奖励

7.4责任

8附则

8.1评估

8.2管理与修订

8.3解释机构

8.4实施时间

8.5其它

9附录

9.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不含非洲猪瘟,下同),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突发重大

动物疫情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3.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4疫情分级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性质、危害程度、发生的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人员感染情况和趋势,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四级:

1.4.1特别重大(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省(含我市)和相邻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及其他邻近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l4天内,我省(含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我省(含我市)20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我省(含我市)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2重大(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含我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含我市)或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含我市)在内的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含我市)发生疫情。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内

的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3较大(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区(新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区(新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区(新区)发生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区(新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在我市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4.4一般(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区(新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新区)内呈暴发流行。

(3)区(新区)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

置工作。

1.6相关突发事件现状

深圳毗邻香港,是一个人口超过千万的畜禽产品消费大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和地区,是我国各种畜禽产品进出口的重要口岸及供港活畜禽的主要集散地,动物疫源复杂,疫情跨区传播风险高,重大动物疫病和重要人兽共患病防控难度大。2006年至2018年,我市相继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狂犬病病例。当前,国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有所抬头,严重威胁畜牧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外来疫病防控难度大;周边国家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持续发生,对我国疫病防控的威胁在短期内难以有效缓解;病毒变异速度的加快,也使得动物疫病防控难

度不断加大,2013年,我国首次发生人感染H7N9病例。从疫情发生趋势分析,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仍然存在。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本市成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为市应急委下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伍,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畜牧兽医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以下单位组成: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口岸办、深圳海关、福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南山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龙华区政府、坪山区政府、光明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指挥部成员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收集、跟踪舆情,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外办: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动物防疫应急需要,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场监管局(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规划和预防措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负责认定疫情级别,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启动和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疫情处理费用和补偿费用的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依照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负责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的动物交易行为和开办企业相关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以及不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流通及消费环节应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和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航空、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疫情时,协助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交通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订人感染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方案;负责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对感染动物疫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病死畜禽处理能力范围内,负责全市病死禽畜、不合格肉冻制品的无害化处理。

深圳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协助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供港畜禽疫情的处理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管,负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

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情疫病监测;负责实施紧急免疫;负责对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防疫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文体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口岸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的制发和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

2.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

由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为重大动物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4应急处理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和执业兽医等组成,负责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理具体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预备队伍由

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管理和指挥,设立控制扑灭、消毒处理、后勤保障等业务组。

2.5基层应急组织

各区(新区)参照市的做法,设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市、区(新区)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动物疫情的特点,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市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本地区和周边地区、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发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或及时解除预警。发出、调整或解除重大动物

疫情预警,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本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缓和,本地区和相邻地区均未发生动物疫情的,解除动物疫情预警。

3.3报告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3.3.1疫情报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动物异常发病或死亡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区(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中心,下同)报告,区(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临床诊断,初步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所在地政府。如果是人畜共患病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初步认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区(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2疫情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发病及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初步诊断结果、生产和免疫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

3.3.3疫情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3.4深港联防联控与信息共享

3.4.1联防联控

加强深港两地兽医管理机构的沟通与衔接,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协同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入传出。

3.4.2信息共享

加强监测预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风险分析评估等活动。当深圳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

情可能危及并需要向香港地区通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通报动物疫情发展和演变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其他地方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 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后,在省政府及省农业厅的统一领导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和协调本市各类资源和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③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由省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动物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要道设置临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检查站,对进出疫区交通工具、人员等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兽医主管部门。

①协助省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协助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②协助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根据需要调拨市级应急储备物资,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④督促、指导和检查疫区应急处置工作。

⑤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⑦协助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

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⑧组织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按规定及时向省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3)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4.2.1条款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4)深圳海关。

①境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②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③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

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后,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超出本处置范围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机制。

(1)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工作。

(2)市兽医主管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和封锁疫区的

建议。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有关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有关防控措施。

4.2.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布封锁令,封锁疫区,由区(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新区)兽医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市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官

采取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由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负责人分别担任,现场指挥官可决定现场处理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

4.4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X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

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损失小。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 2.1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X市人民政府下设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X 市指挥部)。在X市党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有关知识 一、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重大动物疫情疫病种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鸡新城疫、猪水泡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炎、羊痘、蓝舌病、痒病、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非洲马瘟以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疫情的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未经免疫的禽只,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阳性;在禽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由国家或省指定的来自不同单位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 牲畜口蹄疫的确认: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发病急,经省级实验室诊断,却认为有口蹄疫病毒感染。 其他一类动物疫病的确认,依照国家或省的诊断技术规范执行。 2、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数量,传播的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国家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一级疫情:在15日内3个地市以上发生或在2个相邻地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10个以上;在30日内发病猪羊1000头(只)以上,牛马等大牲畜500头(匹)以上,禽在5万只以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二级疫情:15日内1个地市同时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在15日内发病疫点5至10个;在30日内发病猪羊500至1000头(只),牛马等大牲畜300至500头(匹),禽在3万至5万只;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是指发生本预案规定的病种,并在二级疫情以下的,确认为三级疫情。 (三)启动应急预案 1、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立即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发生疫情的单位和村也立即启动本单位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2、启动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全面部署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指挥部和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要亲临现场,指挥疫情的扑灭工作。 二、指挥领导体系及职责任务 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畜牧部门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配合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的指挥工作。 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畜牧兽医、财政、民政、林业、卫生院、公安等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责任:负责组织领导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预案,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畜牧兽医)职责:具体实施指挥部的各项重大决策,负责组织动物防疫人员及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对发生的重大疫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指挥部,

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全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非洲猪瘟在15日内,本省及其他省发生疫情并流行;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3.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不足10个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全省1个以上(含)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在我省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首次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

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 我乡地理位置特殊,多个村、组与云南接壤,加之地处长江上游水系发达地区,是许多候鸟迁徙的必经之路,秋冬季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的风险极大,加之我国毗邻国家和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任在蔓延.为做好近期以鸟类禽流感为主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在我乡内发生和流行.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报告 各村村书记、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并落实开展辖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巡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或野生动物有疑似禽流感症状的,应当及时向乡林业站报告.乡林业站接到报告后,及时将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给林业局,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疫情不扩散,协助做好死亡动物报检、现场消毒、封锁隔离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 二、预防措施 (一)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广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知识宣传,强化公众对疫病防控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严格管理.有针对性的对非法猎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强野生动物自愿管理,防止疫情人为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三)加强巡监.各村巡山护林员应加强巡逻,并做好巡山记录.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或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乡林业站. 三、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应急指挥系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精神,切实抓好我乡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一旦发生疫情将立即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的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林业站,由林业站站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部门职责 1、乡政府负责指挥和组织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扑灭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时,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并组织成立民兵应急预备队. 2、乡财政所应预算安排一定的紧急防疫资金,作应急队伍人员及村防疫员、防护用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的资金补贴. 3、派出所和乡综治办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街道方案】街道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街道方案】街道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街道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切实做好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突发和流行,对我街道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构建,人民身体健康农民脱贫致富,畜牧业安全生产,有着十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事处主任同志任指挥长,同志任副指挥长,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固定电话,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及时处理疑似重大疫病的接报、上报等工作。 二、保障体系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所有成员和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要在上级和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下通力协作,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进行科学地、有序地防控。 三、明确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要在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其主要工作是:兽医站: 1、兽医站卫生防疫人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做控制扑灭前期工作。

2、加大对疫情的监测,确定疫点,疫区范围面积,准确掌握疫点、疫区易感动物数量和已感动物数量。 3、及时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染动物实行紧急疫苗接种。 4、监督指导疫区已感染动物的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灭源工作。 5、开展对疫区内外的群众进行科普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医院: 1、负责疫区和高危人群的医学监测和预防工作。 2、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感染的患者,要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协同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对疫点、疫区内人群易感染的场所进行消毒灭源工作。 财政所: 1、安排一定资金做好消毒药品、防护器械、紧急疫苗接种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前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及时划拨足够的应急防控经费,为快速控制疫情,消灭疫情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派出所: 1、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内感染动物的捕杀和强制检疫、消毒、隔离等工作。 2、加强疫点、疫区内社会治安工作。 民政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灾工作。 四、成立应急分队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李秀峰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第一,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高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的特征: 1)发病率高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 2)突然发生、迅速传播; 3)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 4)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第二,什么是应急 严格意义:“应急”是危机管理的范畴。 对“危机事件”实施紧急应对的过程, 就是“应急”。 第三,什么是危机事件 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状态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件,就是危机事件。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处理危机事件的难度所在:

对具有突发性、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而且对正常社会状态具有重大破坏性的事件,决策机关必须在时间有限、信息有限、资源有限等情况下,通过“非程序化决策”,寻求“满意”的处理方案。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难度一:实施非程序化决策 程序化决策/ 非程序化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程序化决策: 又叫常规性决策。是指对重复出现的日常管理问题所做的决策。这类决策有先例可循,能够按照已经规定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决策。属于日常的业务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非程序化决策: 是指管理中,对那些不常发生或例外的非结构化问题所进行的决策。这类决策没有常规可循,虽然可以参照过去类似情况的做法去处理,但需要按新的情况重新研究进行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难度二:得到“满意”的处理方案 如何理解“满意” / “满意”的标准是什么 危机管理的核心要求: 1)迅速从正常状态转换到紧急状态; 2)最大限度地把危机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成程度;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8 【实施日期】2005.11.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寓群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社会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工作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依法实施,快速反应”的工作方针,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一旦发现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动物疫病处置要求,把疫病控制、消灭在最小的围。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

及围等因素,突发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由农业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由农业部或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由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疫情在本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本区呈暴发流行。 (3)区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是区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突发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区指挥部组成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国质检动[2005]205号 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1总则 (4) 1.1 目的 (4) 1.2 工作原则 (4) 1.3 编制依据 (4) 1.4 适用范围 (4)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 2.1 组织指挥体系 (5) 2.2 职责分工 (5) 3 信息报告、疫情分析与通报、预警 (7) 3.1 信息报告 (7)

3.2 疫情分析与通报 (8) 3.3 预警 (9) 4 应急响应 (9) 4.1 预案启动 (10) 4.2处置实施 (10) 4.3 行动终止 (16) 4.4 安全防护 (16) 5 应急保障 (16) 5.1 人员保障 (17) 5.2 物资保障 (17) 5.3 经费保障 (18) 5.4 技术保障 (18)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18) 7 附则 (19)

7.1 国际合作 (19) 7.2 奖惩与责任 (19) 7.3 名词术语解释 (19)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20) 7.5制定与解释部门 (21) 7.6 预案施行时间 (21) 附件:1.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预警表 (22) 2.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警示通报 (23) 3.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解除通报 (24)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预防口岸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2)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质检系统能够采取有效紧急处置措施,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3)在境内外发生或流行重大动物疫情时,防止通过我国口岸传出、传入。 1.2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 反应灵敏,高效处置,规范有序; 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共享。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境内外发生或流行以及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检出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解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构架起我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快速反应机制。那么,面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到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如何行事?有关单位和个人又应当怎样配合?条例一一作出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只能由农业部公布 先说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条例第二条称,所谓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由于事关重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这样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疫情公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要及时报告 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即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从县级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国务院要知道这8小时是这么分配的: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疫情初步认定,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报。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本级农业厅(局)和农业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级农业厅(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省级政府和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按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农业厅(局)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控制、扑灭措施 无论是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还是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当政府及其相关机构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对此,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都作出相关规定。 紧急免疫接种免费并合理补偿两种损失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其保证了扑杀能够进行下去。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

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的行政区域或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的2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有全市的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全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7)市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场)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虽点状暴发但已感染到人。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相邻的2至5个镇(场)同时有3个以上(含3个)自然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个镇(场)的3个以上(含3个)疫点发生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在1个疫点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办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防治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街道办、村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防控。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宣传普及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掀起群众性防疫运动。采取免疫接种、检疫、消毒、隔离、封锁、扑杀、加强饲养管理和改善环境条件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有效地预防、扑灭、控制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疫情分级 1.5适用范围 1.6相关突发事件现状 2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 2.4应急处置机构 2.5基层应急组织 3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深港联防联控与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3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官4.4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灾害补偿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安全保障 7监督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7.2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7.3奖励 7.4责任

8附则 8.1评估 8.2管理与修订 8.3解释机构 8.4实施时间 8.5其它 9附录 9.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

1总则 1.1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不含非洲猪瘟,下同),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确保我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3.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突发重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doc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省市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A(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点在10个以下。(3)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呈暴发流行。 (4)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5.11.18 【实施日期】2005.1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50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

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Ⅳ、Ⅲ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为及时、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 乡政府成立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对本乡防 疫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由畜牧、公安、财政、民政、农经、科技、宣传、监察等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村(居)、养殖场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兽医站,乡分管领导任主任,兽医站站长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畜牧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杀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畜禽饲养和经营及其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管. 6.提出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7.对封锁、扑杀、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奖金的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畜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9.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程序. (二)计划部门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l.2 编制依据 l.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l.4 适用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 2.2 日常管理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

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l.4 适用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围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