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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医药科技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管委会为促进医药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医药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而每年提供200 万元的专项扶持基金。第三条基金由园区产业化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每年原则上对每个公司的扶持力度不超过50 万元。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引导入驻孵化器公司的高技术项目,尤其是生物医药技术,及园区管委会合作项目。优先领域包括:

1、国内著名生物医药领域专家项目。

2、基因药物、基因诊断试剂、胶体金试剂、抗原抗体项目、新型医疗器械、中药复方制剂及化学创新药物。

3、人力资源开发项目,如举办培训班、论坛等。

4、归国留学生项目。

第五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1、有利于推动生物药药项目在园区产业化,有利于生物医药项目与园区合作,有利于引进我园需要的生物医药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于园区经济建设,帮助企业成果更快地产业化。

2、基金原则上只用于孵化器项目。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获园区管委会的认可,或自然人与园区合作。

4、申请的项目金额一般在50 万元以内。用于公司初期注册可达100 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园区企业或个人使用基金,应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基金主管部门为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产业化服务中心,并成立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

2、申请的项目报送主管部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3、申请项目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①基金使用申请书;

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③药监部门的批文及知识产权等资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报主管部门初审,收到材料后将进行: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孵化基金扶持对象的范围,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申报单位项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初审合格项目,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并以报告形式提交园区主任办公会议。第九条最终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扶持方式、额度、期限等,由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孵化基金使用合同书。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办好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之后二年内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孵化基地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 负责编制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2. 负责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联系; 3. 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管理工作; 4. 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 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 负责组织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 负责监控和管理创业团队项目实施,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 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

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 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入驻条件: 1. 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2. 创业团队认可并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3. 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 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 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 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 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六条入驻程序: 1. 团队提交《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模拟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 创业教育办公室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 3. 评审入围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 4. 团队成员需认真学习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

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基金管理制度

****空间孵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客空间孵化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新材料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应届毕业生及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而每年提供200万元的专项扶持基金。 第三条基金由****创客空间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和使用,每年原则上对每个公司的扶持力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引导入驻众创空间的高技术项目,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及园区管委会合作项目。优先领域包括: 1、国内著名电子信息领域专家项目。 2、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研发及生产制造项目。 3、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设计、应用、开发以及技术管理项目。 4、归国留学生创业项目。 5、应届毕业生创业项目。 第五条基金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1、有利于推动电子信息及新材料项目在众创空间产业化,有利于电子信息项目与众创空间合作,有利于引进众创空间需要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服务于众创空间经济建设,帮助企业成果更快地产业化。 2、基金原则上只用于众创空间孵化企业和孵化项目。 3、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并获众创空间管委会的认可,或自然人与园区合作。 4、申请的项目金额一般在50万元以内。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园区企业或个人使用基金,应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1、基金主管部门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成立孵化基金管理委员会。 2、申请的项目报送主管部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3、申请项目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①基金使用申请书;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资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报主管部门初审,收到材料后将进行: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孵化基金扶持对象的范围,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申报单位项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初审合格项目,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的科技含量、可行性、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审查评定,并以报告形式提交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会议。第九条最终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扶持方式、额度、期限等,由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孵化基金使用合同书。 第四章资金运用和监督 第十条孵化基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有初期注册、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设备投入和借贷四种方式。 (一)初期注册,主要以园区合作的电子信息项目,合作方为自然人时,提供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注册后基金归位。 (二)无偿资助,主要包括新材料资助,用于创新材料的研制,需有专利批文,以及用于人力资源资助,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项目结束后,若成果转让,须有分成比例。 (三)资本金投入,主要支持具有软件著作权的或具有生产许可批文的新材料、功能性新材料等,资本金注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采取合作经营方式收回投资,资本金投入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四)借贷,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已经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归还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五)设备投入:主要是购买可共享且价格昂贵的实验仪器设备,以低廉价格租赁给扶持的创业公司。

AA市省级以上孵化器孵育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AA市省级以上孵化器孵育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AA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16〕206号)、《AA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扬办发〔2016〕47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17)191号)、《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苏科高发〔2016〕319号),市财政安排省级以上孵化器孵育计划资金(以下简称“市孵育资金”),用以推动全市孵化器发展。为规范和加强市孵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孵化器是指以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和由江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及含纳入管理的具有孵化功能的大学科技园。 第三条市孵育资金旨在通过专项资金激励扶持,引导孵化器优化孵化环境,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提升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具有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业高地。 第四条孵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奖补方式,根据因素法分配,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奖补资金根据孵化器通过省级以上部门认定时间,分为“孵化器升级奖励资金”和“孵化器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两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市孵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市孵育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 第六条市科技局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市孵育资金分配方案, 指导各地区开展科技企业孵育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专业化管理运营孵化器的机构或企业,适用本办法。申请孵化器升级奖励资金的需为上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申请孵化器建设运营奖补资金需为上年度省科技厅孵化器绩效评价结论应在合格(C)且市评价应良好(B)以上。

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XXX)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加强XXXX县XXXX中心管理(以下简称XXXX中心)管理,功能完善 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实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 目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X中心以“坚持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合法公民,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创业成果转化,培育和形成创业人才聚集地。 第三条 XXXX中心依托XXXX县重点产业项目,特别是围绕涉及新能源、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等产业,重点孵化以促进就业为重点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 XXXX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入XXXX中心的企业 (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XXXX中心功能 第五条 XXXX中心的功能主要是:为带项目入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高效、优质的服务,帮助落实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帮 助创业者成功创业。条 搭建

第六条 进驻XXXX中心的企业原则上以新创办企业为主,孵化周期二年。将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七条 为孵化成功出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后续支持与服务,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入园企业条件及审批 第八条入园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符合XXXX中心的有关规定,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项目市场前景看好,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入园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人独资企业,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心技术相对成熟,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人 益。 (三)项目无环境污染,无噪声扰民,低能耗。 (四)入园企业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入园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入园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入园企业申请书一份; 2、入园企业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资质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

孵化器管理制度汇编(20201021150734)

孵化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入孵标准,并与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 .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

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 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 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 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 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业园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杭州智慧谷移动互联网创 业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 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4、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 第三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7、企业已经孵化器管理机构首次考核(入驻半年),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立项原则: (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二)种子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1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容。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201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章程》,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基金是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中心”)发起,华图教育和嘉龙集团各出资1000万人民币进行运营的基金。基金由“华图教育大学生创业基金”和”嘉龙大学生创业公益基金”两支基金组成。基金的宗旨为:通过广泛申报、公开评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带动大学生就业。基金的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心指定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运营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权 第三条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相关章程及工作规范,决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审定本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推动全国大学生创业基金发展,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二)制定、修改基金章程;

(三)决定基金评审活动方式、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四)组建创业项目专家评审团,并审定创业项目最终评审结果; (五)审定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监督基金资金专用账户的使用情况; (七)基金相关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配套资助资金,签署投资协议,划拨资金,跟踪创业企业后续经营管理,组织资金退出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孵化机构,共同推动大学生创业工作;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三章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与期限 第七条基金资助方式分为股权资助与债权资助两种。 股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出资与创业者等共同设立创业企业或对已成立的创业企业增资并在资助期内不享受投资收益的资助方式。债权资助,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自行或委托银行向创业者发放小额贷款以资助创业项目的资助方式。 第八条股权资助主要适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xxx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摘录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管理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三)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四)安排创业孵化的面积达到其实有总面积30%以上并与入驻创业实体(企业、个体 工商户)签订书面创业孵化协议; (五)运营状况良好,循环孵化方案系统规范,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六)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提供与成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目 开发、对接、引进投融资等服务; (七)能够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创业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 他扶持政策。 各类型创业孵化基地参考标准 (一)市场型孵化基地。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 目相对专业化,有不少于30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有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门面型孵化基地。要求方便消费者、地理位置相对适宜,由不少于20个独立经营 的门面集中组成,每个门面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加工型孵化基地。以集中培育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小微企业为 主,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吸纳就业总数不少于100人。 (四)楼宇型孵化基地。要求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有20个以上独 立经营的创业者入驻。 (五)园区型孵化基地。由政府集中统一规划,入驻的创业实体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均 达到一定规模,在提供孵化服务、培育创业项目方面已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的工业园区、农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条件的拟创业者须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 《创业计划书》;已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时间应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三)注册登记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在创业孵化基地内,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 入驻创业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 创业孵化运营管理机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四平市电商产业园四平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制 度 四平市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四平东北商域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并管理运营。基地为我市大学生的电商创业提供实践的场所,同时也为四平市社会自然人创业提供孵化平台。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和社会自然人在电商领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发展四平市电子商务产业、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大学毕业生和社会自然人提供电商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第二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项目,主要以大学生创业者、社会自然人网店和初创型电商企业为主,其它具有创新意识、科技意识与电子商务相关项目亦可。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平东北商域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拓展部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基地的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落实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专业电商技术人员、电商专业讲师、电商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大学生和社会自然人(含入驻孵化企业)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网络推广、商品E化、美工、客服、货源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协助入驻基地单位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负责各入驻单位的有关指标统计、考核工作。 (五)帮助入驻基地单位争取省、市有关电子商务创业的优惠政策支持。 (六)对基地入驻单位提供电商培训、业务指导、资金筹措等服务。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入驻流程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入驻基地: 1、初创型电商企业 1) 员工人数4人以上; 2) 在四平市区内注册登记; 3)诚信经营、无违规操作行为; 4)遵守产业园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大学生创业者和社会自然人网店 1)具有网店经营经验1年以上或经过基地正规培训的; 2)诚信经营、决无经营假货或炒作信用的行为;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杨府发〔2006〕17号),依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按资金运作方式分为:一是以参股创投和跟进投资为主的引导性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二是以对创业投资行为进行风险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基金)。基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孵化器,初创期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中小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杨浦知识创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以参股成立创业投资机构和与其他合作机构联合投资的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优先投资于杨浦区域内的中小企业。 补助基金主要用于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助。 第五条基金运作设上海市杨浦区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联席会议,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设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决策咨询委员会,对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对合作机构进行认证,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依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杨浦知识创新区风险投资服务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风投办),负责风险投资引导和补助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风险投资引导基金 第一节引导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引导基金以上海杨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浦创投)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在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的条件下,引导基金可以接受海内外捐赠。引导基金所得收益以及投资退出回收资金纳入引导基金循环使用。 第七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参股创投和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以下简称孵化基 地),规范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 为在校大学生提 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之后 二年内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 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 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 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 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 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南京师范大学全日制在校学 第三条 孵化基地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负责编制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负责孵化 基地对外宣传和联系; 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管理工作; 负责 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负责组织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负责监控和管理创业团队项目实施,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 1. 2. 3. 4. 5. 6. 7.

生; 2. 创业团队认可并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3. 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 与专业相结合; 4. 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 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 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 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 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六条 入驻程序: 团队提交《南京师范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 、创业 模拟项 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 创业教育办公室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 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 3. 4. 核; 5. 第 七条 评审标准: 1. 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 的组织协调能力; 2. 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 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 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 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八条 基地管理: 1. 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1. 计划书、 件; 2. 评审入围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 团队成员需认真学习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参加相关考 创业团队与创业教育办公室签署相关协议书并办理其它手续;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管理服

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

某某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暂行管理办法

某某市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对作用发挥较明显、管理较规范、社会影响力较强、组织规模较大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进行培育与扶持的一个孵化平台。 第三条基地委托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扶持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民间办”)负责核定社会组织申请入驻基地的资格和退出条件。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凭市民间办核定的资格做好社会组织入驻和腾退工作。 第四条基地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培育、扶持、孵化社会组织为重点,通过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管理体制、注重作用发挥,切实加快推进入驻社会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力争实现入驻社会组织经孵化后步入良性发展态势。 第五条基地着力培育、扶持、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 发展潜力、社会急需的下列四类社会组织: 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2、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3、行业协会商会社会组织; 4、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入驻基地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3 年均按时参加年检且年检合格; 2、申请前3 年均未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由业务指导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出具); 3、依法设立(含所属分支机构)并有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户; 4、有较大的行业代表性且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影响力强(由业务指导单位出具认定的证明); 5、办理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和规范使用各种票据。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一)申请前3 年中有受过业务指导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前3 年中出现了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 三)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独立帐户、管理混乱的; (五)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 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 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 第二条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 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 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 (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 合作提供服务; (五)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 (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 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 (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 (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 (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在孵企业管理办法

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在 孵企业管理办法 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中对在孵企业的要求,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和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在孵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和徐州高新区重点发展的工程机械、煤矿安全设备、高空消防作业车等领域,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的科技型创业企业。 2.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3.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4.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迁入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企业入驻程序 1.拟进入的企业向创业中心企业部提出申请,填写《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进驻企业申请表》。企业部汇同项目部对企业(或项目)论证、评审后,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由企业部通知办理入驻手续;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由企业部解释说明理由。 2.申请入驻的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⑴徐州高新区安全科技产业创业服务中心进驻企业申请表; ⑵企业(或项目)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属于新办企业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属于迁入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需提交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等; ⑹其它需要的证实材料。 3.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和大学生创办企业按《徐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徐州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乌鲁木齐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调整和优化高新区的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优势,鼓励和扶持小型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和科技创业活动,培育富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由高新区管委会通过高新区财政建立,用于对进入高新区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科技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方向 第三条孵化资金用于支持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的有创新思想的科技人员,特别是归国留学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 孵化基地是指高新区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新疆大学科技园、百花村软件园、中亚科技合作园。 第四条孵化资金普遍适用于实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及新产品开发,重点支持面向

市场的生物医药产品、软件与通讯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技术的开发。 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受高新区管委会授权定期公布项目指南。 第五条孵化资金重点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及产业化前景的新产品开发。申请资助的项目,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其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属国际先进行列。对填补自治区内空白、技术先进、具备较好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也予以适当支持。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扶持额度 第六条孵化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科技扶持奖励资金专项中列支。 第七条根据高新区财力及项目需要,孵化资金每年按10-15%的额度逐年递增;若当年未用完本年度的项目资金,将累计计入下一年度。 第八条孵化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人民币10-40万元。 第四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为孵化资金支持项目指南范围内申请的受理机关,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和监督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科技扶持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 .. .. 师大学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办好师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规孵化基地管理,保证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和学生毕业之后二年开展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孵化基地由学生工作处创业教育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1. 负责编制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2. 负责孵化基地对外宣传和联系; 3. 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管理工作; 4. 负责代收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5. 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 负责组织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7. 负责监控和管理创业团队项目实施,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 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

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 负责入驻团队的考核和评比。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五条入驻条件: 1. 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师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2. 创业团队认可并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3. 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 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 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 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 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第六条入驻程序: 1. 团队提交《师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模拟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明复印件; 2. 创业教育办公室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 3. 评审入围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 4. 团队成员需认真学习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孵化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是市政府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承担科技企业成长期天使投资的作用而设立。第三条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服务创新、促进创业、滚动发展”的原则。二、资金的来源、用途与支持方式第四条孵化资金的来源:1、市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2、孵化资金的增值部分;3、其它各类社会资金。第五条孵化资金支持对象为固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及中心分园区内的入孵企业。主要用途为:1、落实科创中心有关优惠政策;2、支持入孵企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过程等;3、项目评估、咨询及有关表彰奖励等费用。第六条孵化资金采取下列支持方式:1、周转使用:为企业技术、产品开发提供一年期内的小额短期借款;2、融资担保:为企业一年期内的银行贷款提供资金担保;3、贷款贴息:鼓励企业通过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扩大生产规模、加快产业化进程;4、无偿资助:支持企业用于产学研合作、产品试制、产品检测、市场准入认证等费用的补助;5、资本金注入:

对创新起点高、市场竞争力强,可在短期内实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作为资本金投入。三、管理职责第七条科创中心职责:科创中心承担孵化资金的管理工作,依照孵化资金管理制度,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并提出孵化资金安排建议,签订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项目实施和孵化资金使用进行监理,对入孵企业建立信用考评体系,建立入孵企业信誉等级制;执行孵化资金使用合同,对孵化资金项目监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第八条设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分管局长、计财科、高新科、科创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职责:审定孵化资金发展规划,对孵化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决策指导,对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的申请进行评审,对周转使用、融资担保的使用方案进行备案,确保孵化资金合理、安全使用。第九条设固原市科技孵化资金监督组,由科技局纪检组、计财科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局纪检组长兼任,监督组职责:定期对孵化资金项目进行审查,对孵化资金方案公示后有异议的组织监督复审,对孵化资金年度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四、孵化资金的申报、审批第十条申请孵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或产品属于新材料、互联网、软件开发、电子信息、医疗工程等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领

最新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资料

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院产业化项目的推进工作,规范项目孵化及产业化及相关工作的操作流程,确保我院开展的各类孵化项目顺利完成,引导我院科技项目孵化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项目孵化能力,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孵化相关工作包括研究院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事业部公司化改制、对外合作合资、资产重组等工作,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及相关运作(包括市场、载体、技术、资金、人员等要素)。 第二章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项目孵化相关工作的归口部门为企业发展部。 第四条东莞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新公司)作为研究院全资公司,代表研究院对外开展有关项目投资、合资、持股等事宜。 第五条企业发展部在项目孵化相关工作中的职责: 1、起草我院有关项目孵化工作的有关政策和制度; 2、 3、寻找、筛选、推荐拟孵化项目及合作单位,组织评审拟孵化项目《商 业计划书》(项目SWOT、商业运作模式、治理结构及投入产出分析); 4、

5、对经院领导、院务会批准孵化的项目,落实相关企业注册、人员派驻、 办公场地等工作; 6、负责孵化项目企业、合资企业的对口联系工作,跟踪相关财务报表、 年报、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 7、 8、办理项目孵化相关工作的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事务工作。 第六条项目团队职责: 1、 2、拟定项目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根据需要提供项目的相关 背景材料; 3、 4、根据研究院批准的项目孵化方案,负责项目具体工作(含技术成果转 移、新产品开发和推广、高新企业建立)的实施,组织管理; 5、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合法经营。 第四章孵化公司成立流程和步骤 第七条项目孵化团队准备好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提交到企业发展部进行初步审核,企业发展部协助、指导项目孵化团队修改、完善商业技术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企业发展部组织研究院技术委员会、企业委员会、或外部专家对拟孵化项目进行技术和市场评估。 第九条企业发展部汇总相关专家意见,根据项目的投资大小提交院领导审核、院务会、理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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