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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促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危行业包括井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设备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

隐患分为三级,即: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矿井、区、队等)掌握整改的隐患;

(二)重大隐患是指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

(三)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

第四条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的隐患负有排查、登记、治理的责任。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即指实际上指挥、控制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和重大事务,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是企业实质意义上的负责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督办的责任主体,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核查、检查、抽查和督办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第七条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企业的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管理人员及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企业的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岗位操作人员应坚持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企业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组织进行经常性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

第九条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向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重大险情随时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

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其它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监管关系确定。

第十一条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核查,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核查。

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监管企业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二条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核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核查。

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监管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每次检查面不得低于20%。

第十三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区企业报告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每季度一次。

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现场会诊,帮助企业加快治理进度,并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

第十四条建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站,用于安全生产隐患的登记、统计和分析,对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实时监督。设自治区、盟市、旗县和企业四级平台,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企业应将安全生产隐患的各类信息分别登记。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隐患信息网的运行和维护,配备长期固定的录入工作人员,制定操作规程。专门机构或人员应对各自负责的网上信息定期、定时加以分类和分析,并按照筛选、录入、分类、分送、请示、反馈等程序逐一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六条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信息的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明晰。企业各岗位、班组、工段、车间、厂矿、公司都要设立隐患登记台帐。企业应定时将各部位隐患台帐分类统计,经主要负责人核查无误后,录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企业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其有关信息应由发现者经过详细核实后,并将有关请示和处理结果一并录入信息网站。各业务部门负责对相关信息整理后,交由专门人员录入信息网站,综合信息由专门机构负责录入。

第十八条登记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企业详细地址、企业类型(大、中、小)、从业人数、企业性质、设计能力、生产能力、主要产品。该部分内容固定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患排查信息网站平台上。

第二部分包括:重大隐患基本情况、发现人、发现时间、等级、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应急防范措施、隐患整改完成时间、督办单位、督办负责人。

第十九条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网要与其它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网实行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与督办

第二十条发现重大隐患,企业应立即组织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排查出的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必须包括: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完成时间、应急防范措施、治理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治理方案在发现重大隐患后五个工作日制定完成,上报旗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三条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须报督办单位,由督办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由企业负责人督办。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

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由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

上级交办的、举报的或影响特别大的重大隐患治理监督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亦为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督办任务,且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主要督办责任。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直接督办。

第二十六条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对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抽查其所监管企业。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全区各盟市、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情况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检查,并抽查盟市、旗县所监管企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次监督检查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建立档案,做为年终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录入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现场核查或核查面未达到要求的;

(三)检查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举报不予以处理的;

(四)未按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督办、治理责任的;

(五)由于以上任何一种主观原因造成所监管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三)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检测检验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三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关闭。

第三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给予一定的物资和荣誉奖励。

(一)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在年终考评中,圆满完成各项督查、检查工作,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取得显著成绩,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的单位和个人;

(三)科学合理的运用安全科技成果,使企业的生产工艺、材料、装备水平、生产环境有明显提高和改善,安全隐患显著减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高危行业以外的其它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工作,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 议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随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安全生产态势也趋于稳定好转,作为一名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从这几年的工作实际中也感到了各层各级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在长期的基层工作实践中感到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不认真处理,将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瓶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欠帐较多。这是个老话题,也说了多少年,但这个现状一时仍难以改变,主要是因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三同时”工作一直没有抓好,有不少企业没有搞过“三同时”,因而这些企业都存在着轻重不同的安全生产隐患。有的企业因实力雄厚,重视程度较高,能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整改、补救,逐步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不少生产经营形势不好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不但原有的隐患得不到整改,新的安全隐患还不断增加,这样的企业设备老化、带病运行,安全监控设备缺乏,生产作业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特别是一些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极易发生事故。 二、监督管理工作缺乏主动性。由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扩大,监督管理的对象增多,安全生产监察任务加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常处于被动应付的工作状态,缺少对安全生产本质的再认识和剖析,对事故的本质和规律的揭示,运用新的、科学的理论指导企业安全生产。

三、个体、私营企业监管工作还不到位。长期以来,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集中在抓国有、集体企业以及改制后的新企业上,这些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已较为规范,执行得也比较严格,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也较少。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个体、私营企业越来越多,分布的行业越来越广,因利益趋动,业主的安全生产观念淡薄,各项制度形同虚设。由于客观因素,安全生产监察人员习惯于同国有、集体以及改制后的新企业打交道,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监管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对个体、私营企业过问不多,就是监管也是近几年的事,怎样有效监管仍在摸索,这就形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四、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不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法制越健全,部门之间的协作越重要。因为法律授予各职能部门不同的管理权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某些监察职能时必然要涉及其他部门,有些方面的业务工作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目前在安全生产行政监察上,还是各自为政,各行其道,没有进行很好的综合协调,没有行成合力。

医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医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xx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所属各科室、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职责权限。 一、院长对所属各各科室、各职能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

查全面负责。 二、各科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三、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进度。其他科室、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四、各科室、各职能部门员工协助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领导报告。执行医院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六条医院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隐患排查所需的资金由医院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安全生产隐患分级。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①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内政发电[2013]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3.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电〔2013〕30号2013年10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13年10月12日,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听取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切实加强我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持续向好,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处于高位运行,特别是工矿商贸领域较大事故时有发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屡禁不止,企业主体责

任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和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依然存在,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构建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落实到每一个班组和岗位人员。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真正做到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二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负有安全生产主管、监管责任的领导、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把安全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使监管工作深入到企业、深入到基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是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阶段总结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阶段总结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阶段总结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公司安全稳定工作座谈会的会议精神,我局根据***的相关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下达《***安全日活动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方案》,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三查六防”为重点,全员全方位开展“安全日”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刻吸取近年来系统内发生的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切实遏制电网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电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确保企业和谐稳定。 近段时间,国内、省内的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给我局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当前,又正值电网秋季检修预试高峰,以及受冰雪灾害影响和奥运保供电需要,大批的基建、技改工程积压在年内完成,生产、基建任务十分繁重,局系统面临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和完成年内各项工作任务的双重压力。局党组充分认识到在当前状况下开展一次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稳定工作,对保障年内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平稳的完成,维护安全生产稳定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精心组织,广泛动员,全面部署,切实以此次安全稳定工作为契机,全面排查局系统事故隐患和安全薄弱环节,提升我局安全生产稳定水平。通过前阶段全局员工的共同努力,团结协作,安全稳定工

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切实开展安全日活动,为安全稳定工作的提供思想保障 按照省公司的统一部署,局系统在全面组织了安全日学习活动,以安全责任教育、安全警示教育,作业行为规范等为主要内容,强化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下阶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全面开展,进行思想动员,奠定思想基础。坚持全面部署,全员参加原则;安全日活动的学习,不论部门职能,不论岗位职责,不论职务大小,均需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全员投入到学习中央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国网公司安全稳定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有关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结合各自岗位实际开展讨论,查找安全薄弱环节。 坚持学习内容与岗位实际相结合原则;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分工不同,每位员工学习内容各有侧重。领导干部重点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和奖罚规定,包括《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司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等有关内容;各级专业管理人员和基层班组结合岗位实际,重点学习安全作业规程规定、作业行为规范,包括《###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内容。学习内容与岗位实际相结合,并用以指导岗位实际工作中的安全隐患讨论,排查,和改进措施的提出。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岗位的具体工作开展广泛的讨论,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

2、内建建[2015]149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发布人: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5-04-27 内建建[2015]14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惑和对策(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133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惑和对策(正式版)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困惑和对 策(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进程中,“安全发 展”的理念正逐步深入人心,“以人为本,安全为 天”的观念正在形成共识,人们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 认识也在不断提升。这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来说,无 疑是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 到,随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进一步强化,其重要性 与现实性之间的矛盾和差异也凸现了出来,特别是县 级以下安全监管工作面临诸多困惑,使基层安全监管 “希望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安全生产监管外部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领导认识有待深化。从表面上来看,现在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都普遍重视了,大会小会都强调安全生产。但事实上,有的“领导重视”只是出于对责任追究的担心和预防,害怕辖区内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会追究自己的领导责任,话讲到了,要求也提了,如果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自己似乎就无责可追了,并非出于对“安全发展”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并非出于执政的责任感和危机感。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重视的话,不但要在会上说,还要在会后做,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部门汇报,研究解决问题,督促检查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等等,平时这些工作除了分管的负责同志外,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负责同志很少去做,所以,这种重视是肤浅的,缺乏认识上的基础和支撑。 2、受制于经济发展环境的制约。现在全国各地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的区别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每周都要进行安全检查,每月都要进行隐患排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我们从定义上看,隐患是人们肉眼不能看到的、即将或以后会发生而还没有发生的可能会引起事故的因素;安全检查是通过到达现场,通过目视的方法,结合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特殊季节、特殊时期有针对性的查看,查验。 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生产环境的不良或生产工艺、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区别 1.检查就是对工作现场或资料进行查看 2.排查就是假设一个结果或假设一个原因,通过分析研究,把能够想到的问题或者产生出来的问题按因果关系排列出来,然后逐个问题进行查考、审查、调查,把已经消除的问题排除,把未消除的、可能会引起事故的隐患找寻出来。 3.场地不同:检查是需要到现场去。排查不一定到现场去。 4.范围不同:排查--范围广泛、有广度和深度;检查--范围狭小、广度和深度不够。“隐患排查”包括有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包含不了“隐患排查” 5.深度不同:排查--分析的是多种原因和内部缺陷,可以查出大系统隐性问题—是内科检查;检查--看到的是外部缺陷,不一定能查

出内部的大系统隐性问题--是外科体检 6.注重点不同:排查—可以把因果关系互为审查,根据原因推论结果,根据结果推论原因;检查—只注重结果的存在,一般不查找原因 7.需要的知识面不同:排查—需要有系统知识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检查—有单方面知识或实践经验就行 8.采用的方法不同:检查--基本上都是用眼看、动手查,必要时动工具测。方法简单,侧重现状 9.采用的方法不同:安全隐患排查的方法,主要采用:1)故障树分析的方法,2)海因里希因果连锁论法,3)变化-失误理论,4)轨迹交叉理论,5)以人失误为主因的事故模型,6)以管理失误为主因的事故模型,7)隐患排查用上述一种或几种方法对“人-机-环-法-料”进行分析。 10.参加人不同:检查--一般是安全检查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的,一个人就可以。排查--一般应当是业务管理部门或技术人员进行的,一般是在有领导组织的情况下进行的,需要各方面的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共同分析,用相关资料证明某项工作执行到位。 11.时间区间不同:检查--一般时间间隔短,区队、车间应当班班进行,生产经营单位天天进行。排查--厂和业务管理部门1个月对一个系统或一台大型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讲质量,不讲数量。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方案 各车间、部室: 根据集团公司建立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标准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工作目标:通过隐患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力争安全隐患排查各项制度的建立达到100%,安全隐患排查率达到100%,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和监控率达到100%,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二、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所有生产现场的设备设施,特别是煤气加热炉、混合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主电室、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攀枝花市有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个部门及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组织建设、制度建设、责任体系建设、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抵押金交纳执行情况; 4、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劳动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5、汽化冷却器、储气罐、氧气、乙炔的压力表、安全阀等是否完好及检测情况;

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总结

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总结 扎实深入地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区安委会统一部署在全区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全面布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市安委会6号、7号文件精神,区安委会制发了《开发 区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面 部署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区各有关部门分别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9月6日,召开 了区安委会扩大会议,会上传达了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上的讲话及省、市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报了近阶段全区安全生产情况。区管委会副主任周立军作了重要讲话,要求各部门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要求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坚决防止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省、市下发的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 件要求,我区迅速成立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部门均 成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分别对各相关行业和领域范围内的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多层次、全方位、拉网式的排查。8月20日以来,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5家,排查安全隐患53处,下达整改指令14份,停产整顿企业4家。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区安监局认真贯彻 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全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严 厉打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存在15种危险化工工艺未进行自 动控制改造仍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一是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经营场所未进行安全评价等重大安全隐患的4家氧气乙炔经销站责令其储销分离,禁止在经营场所储存氧气乙炔重瓶;二是责令区内正在经营的锦州市海洋渔业总公司第一冷冻厂等6家冷库企业进行本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 (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治理。结合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无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有合法资质的勘探单位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等违法行为。活动期间,共检查非煤矿山6家,责令整改隐患9条,下达隐患整改指令3份,停产整顿2家。 (三)、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区交警大队、交通局重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切实履行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安全防范和治理能力,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时段严防死守,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持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公司成立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 公司2020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2020年4月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自查阶段(4月-5月) 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开展公司全范围内的隐患排查。 (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阶段(6月-12月) 结合公司各类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汛期安全、冬季施工、重点项目施工进行重点排查,全方位不留死角开展检查,落实隐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各类隐患整改到位。 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能监办、国投集团、国投电力等各上级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类文件,由公司项目负责人亲自批示,做出相应安排部署;对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由公司项目负责人或安全总监组织学习宣贯,并根据文件要求部署相关工作。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公司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安全环保部牵头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各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摸排公司安全管理存在的真空区、模糊区,明确责任落实。 (三)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职能部门梳理公司所建立规章制度的适宜性,对公司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公司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制度行事。 (四)防洪度汛工作。根据公司上报的防洪度汛领导小组、防汛值班、防洪度汛责任区进行划分、防洪度汛方案及防洪度汛及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根据防汛值班领导带班值班每天开展防汛值班工作,并登录建管局防汛值班系统和完善值班记录,防结合汛期检查开展防洪值班、防汛检查、防汛演练、讯息传递回执、防汛物资储备检查等工作。(五)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情况。工程技术部编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公司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切实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生活营地、施工区域、施工道路和拦水坝等重要部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落实相关防护措施。 (六)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机电物资部深入推进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建立特种设备台账,以人员密集场所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薄弱环节为重点,扎实开展起重吊车、竖井卷扬机、桥机大型起重机械等重点设备的安全专项整治,并重点针对大型起重机械(如龙门吊、塔吊、)等进行重点监控,安全环保部配合严厉打击无证操作、违规使用、违章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安装、使用、检修和拆除过程管控。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根据公司《关于引水发电系统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清单及检查事项通知》文件中所列的危险性较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 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7]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1 【实施日期】2017.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促进大数据发展工作部署要求,加快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信息化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安全生产有效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区“五化”协同发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发〔2016〕32号文件提出,“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

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全国‘一张网’。”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深度融合、深层互动,推进现代化内蒙古建设。” 我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起步晚、基础弱,安全生产信息技术标准、基础数据库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信息孤岛现象较为普遍,难以实现业务协同、信息交换共享和资源充分利用。同时,我区幅员辽阔、企业分散,监管人员少,监管方式落后,监管任务相对较重,行政成本较高,迫切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撑和保障。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人、机、物、管、环等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于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提高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 以强化企业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实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各环节、各部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并及时排查整治。利用与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的汇集,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制度 为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为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特制定隐患排查、整改、登记消除报告、隐患排查责任、事故隐患奖惩五项制度。 一、隐患排查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每日排查制度,逐环节、逐部位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3、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人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和消除报告制度》执行。 5、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隐患举报渠道,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及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举报,按照《事故隐患奖惩制度》标准兑现奖励。 6、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人的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本制度: 1、隐患整改的基本原则是:“六定、五不准”。六定:定安全隐患项目、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公司各项安全制度地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地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目地 通过排查,及时发现车辆存在地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中地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地问题。 二、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排查工作安排 排查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1.集中排查阶段,从3月1日到4月底进行全面集中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帐,对排查出地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并进行复查。 2.隐患治理阶段,从5月1日开始到7月底结束,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上线检查,对查出地情况汇总,

并通知各个分公司整改。 3.总结验收阶段,从9月份至年底,主要是对已排查出地隐患进行监督,确保整改不走过场,对新发现地隐患建立台账,并跟踪落实。 四、排查内容 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地进行全面排查,结合《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地有关要求和今年以来高坠、坍塌、起重伤害、触电、物体打击等多发性事故地特点进行,做到实体与行为统一,既查找现场地实体安全隐患,又指出安全管理存在地问题,重点排查: 1.安全行为方面: (1)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持证情况和安全责任地考核落实情况; (2)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填写安全教育卡。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地宣传普及和业余消防队地建设情况;每天指定人员对现场消防情况进行巡查,并记录。 (3)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等主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地落实。 (4)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地预防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2018-08-16 内政办发〔2018〕4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精神,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党组织的,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

(安全生产)2020年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

工贸行业安全监管 分类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作出分类标准。 冶金 (02) 有色 (03) 建材 (05) 机械 (07) 轻工 (24) 纺织 (42) 烟草 (45) 商贸 (46)

冶金行业 一、炼铁:指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产活动。 二、炼钢:指利用不同来源的氧(如空气、氧气)来氧化炉料(主要是生铁)所含杂质的金属提纯活动。 三、黑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四、钢压延加工:指通过热轧、冷加工、锻压和挤压等塑性加工使连铸坯、钢锭产生塑性变形,制成具有一定形状尺寸的钢材产品的生产活动。 五、铁合金冶炼:指铁与其他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金属或非金属元素组成的合金生产活动。

有色行业 一、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指通过熔炼、精炼、电解或其他方法从有色金属矿、废杂金属料等有色金属原料中提炼常用有色金属的生产活动。 (一)铜冶炼:指对铜精矿等矿山原料、废杂铜料进行熔炼、精炼、电解等提炼铜的生产活动。 (二)铅锌冶炼 (三)镍钴冶炼 (四)锡冶炼 (五)锑冶炼 (六)铝冶炼:指对铝矿山原料通过冶炼、电解、铸型,以及对废杂铝料进行熔炼等提炼铝的生产活动。 (七)镁冶炼 (八)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二、贵金属冶炼:指对金、银及铂族金属的提炼活动。 (一)金冶炼:指用金精(块)矿、阳极泥(冶炼其他有色金属时回收的阳极泥含金)、废杂金提炼黄金的生产活动。 (二)银冶炼:指用银精(块)矿、阳极泥(冶炼其他有色金属时回收的阳极泥含银)、废杂银提炼白银的生产活动。 (三)其他贵金属冶炼 三、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指钨钼、稀有轻金属、稀有高熔点金属、稀散金属、稀土金属及其他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活动,但不包括钍和铀等放射性金属的冶炼加工。 (一)钨钼冶炼 (二)稀土金属冶炼 (三)其他稀有金属冶炼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内容 一、基础管理类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隐患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问题和缺陷。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等。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类隐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类隐患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未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仅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类隐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员工等层级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中,生产经营单位至少应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三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责任制建立不完善的,属于此类隐患。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类隐患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缺少某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是某类制度制定不完善时,则称其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类隐患。 (5)安全操作规程类隐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的操作规程。生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DB37/T 3010-2017 2017年11月实施)、《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东安发〔2017〕4号)有关条款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把握“危害较大”和“整改难度较大”两个要点。化工企业的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以及二级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 (3)甲、乙类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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