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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体制的优缺点

英国宪政体制的优缺点
英国宪政体制的优缺点

英国宪政体制的优缺点

所谓宪政制度,即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来规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政治制度。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宪政制度的国家,但是英国却没有自己成文的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是一种奇特现象。无成文宪法而有宪政,无明晰的分权制衡设计而有限权政府,无最高法院而有司法独立,无民选政府而有民权保障。

首先,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君主制与民主制的融合。英国实行了民主制,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但同时还保留了君主和贵族,可谓是“披着君主制的外衣,有着共和制的实质”。

按理说,君主制与现代民主制是不相容的,但在英国,君主制不仅被保存下来,而且似乎与英国宪政不可分离。为什么?君主制在英国能延续至今,关键在于它改变了自己。现代君主制的关键是立宪,君主制可能失去了一些个人的权力与权威,但王位却因此而避开党派政治风暴。君主制扎根于一个坚实的基础上,支撑这个基础的是悠久的传统和普遍的信念。

事实上,所有的决策并不是由国王单独制定执行,而是由议会或内阁决定的,而议会下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他们是人民的代理人,体现出人民主权,这就使得君主制与民主制联系起来了。(优)这样的政治体制虽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还是存有封建思想,在此后的许多年为英国的再次发展设置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英国也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摧毁专制政体的国家,但也是最后一个建立民主政体的国家之一。

英国拥有独具一格的两党制,两党的形成,使执政党成为议会的第一大党,与之相对的是反对党,反对党领袖领取国家俸禄,组织“影子内阁”,参与协商决策,因此,英国反对党实质是政府体制内的政党,但是这样的政体有着先天的不足。首先,从两党制中产生的执政党不能充分代表民意,英国两党制是由英国的选举制度作为保障的,英国现行选举制度是单选区出线制,以大选中获议席多少定胜负,不是依靠选票结果;另外,两党制对于小党的成长、发展十分不利。小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与其在下院所得议席不成比例。第三,两党制造成英国政治上保守。这些都不利于英国在新时代政治制度的发展。(缺)

英国因为两党制和议会内阁制使得英国的民主得到有效保证,并且保障英国的统治秩序一直可以稳定蓬勃发展(优)

英国政治制度专题

第一节中世纪英国的分权君主制 一、英吉利王国早期政治制度 (一)不列颠初期的历史演变 1.英格兰的由来 2.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状况和政治制度 ①自由农村公社(马尔克):一种新的关系,土地分封 ②固定的中央行政制度:国王和贤士会 ③地方行政制度:郡、百户区、村社 行政、司法合一的地方权力机构 (二)威廉征服与王权的强化 1.威廉征服 2.强化王权的四点措施 占有1/7的土地/封地分散/向国王宣誓效忠/地方统治沿袭分郡制度 三、中世纪英国财政与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1.12、13世纪英国财政改革 2.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 3.改革意义 二、英国等级君主制时期的政治制度 (一)大宪章的签署及其对王权的限制 1.签署大宪章的背景 ①君主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改变 ②斗争的焦点:直接争夺中央政府的控制权——约翰与教会的冲突/约翰与平民、贵族的冲突 2.大宪章的基本内容 ①肯定教会和贵族的特权 ②国王不能向封臣征收额外捐税 ③不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被逮捕、监禁或处以罚金

3.监督国王机构的成立:25名男爵 4.《大宪章》的历史意义 ①明文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 ②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司法裁判权 ③确立了国王依法办事的原则 ④表明各阶层的联合行动成为当时政治斗争的一种新新式 ⑤大宪章是英国第一个成文的宪法性文件,是贵族限制王权的产物。 (二)议会的演变与英国大贵族 1.议会的演变 2.议会的演变与英国大贵族密切相关 3.地方代表 4.议会分为上、下两院:14世纪中叶 (三)英国早期的检察制度和地方司法、地方自治制度 参考教材第85页,学生自学 三、都铎王朝时期的议会与国王(1485—1603年) (一)都铎时期王权的强化 1.政府机构进一步完备 2.宗教改革 3.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二)都铎时期议会与国王的关系 1.议案制开始取代请愿制;议案委员会出现;三读制逐渐形成;骑士成为下院的主体2.都铎时期,议会驯服,很少发生议会与王权的尖锐对立,其原因有: ①王权与中产阶层联盟 ②当时的大政方针符合英国国家利益 ③国王成为议会的一部分 (三)都铎时期议会的地位 1.议会不是可有可无,国王为了取得议会的支持,其手段必须符合程序和制度 2.议会机构自我意识强化

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英国宪政的自由精神的生长 英吉利民族于中世纪王权与贵族的对抗冲突中孕育萌芽的自由传统,经过几百年的缓渐生长,在十五六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商业革命等新事件及新精神的滋养之下,渐渐根深叶茂,终于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而开出了宪政之花,结出了自由之果。宪政的思想与制度宣示着人类政制样式的革新,启示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新时代。三个世纪以来,尤其在经历了二十世纪极权主义政治的劫难之后,宪政之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样式已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宪政的主要制度与观念起源于英国。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宪政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宪法的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都从英国的行宪经验中得来。在行宪历程中,英国孕育和生长了宪政制度和自由精神。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相互作用,社会史与思想史的互动使英国在经历传统与变革的巨大冲突之后,以渐进演化的方式成功地从中世纪政制转变到近代的君主立宪制度,避免了激进与革命的社会变革,率先步入近代社会,创造了富有英国经验主义特色的英国宪政模式。 所谓宪政,简而言之,即是有限政府。宪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正是在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中,公民权利获得保障,政治自由得以实现,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得以确立。而对于权力的警惕与防范根源于对于自由价值的珍视,所以权利和自由高于和先于权力。

英国的宪政道路是自然演化和渐进改革的道路。英国从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从君主制政治转向现代政治,实现宪政的道路是在社会力量的冲突与和谐的动态平衡中,通过持续不断的渐进、稳健的社会改革而实现的。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就由于贵族与王权的对立、冲突而开创了英国自由的传统,这样一种传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兴起,冲突转变为贵族、国王与中产阶级、国会的对立,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以光荣革命成功实现君主制与宪政的调和,传统政治形式与现代政治精神的结合而告终,光荣革命成为英国历史的最后一次革命,它奠定了英国式渐进道路的基础。十八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工人阶级逐渐成长为独立、完整的政治力量而与工业家集团形成两种对立的社会力量,民主化成为十九世纪政治变革的主题。在社会变革的潮流中,政治家审时度势,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使英国民主化的进程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避免了法国革命式的代价。二十世纪英国的宪政改革同样是致力于渐进社会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而拒绝欧陆盛极一时的乌托邦社会工程,费边社会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冲突的妥协方案是建立、"福利国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英国避免了法西斯主义等极权主义的惨痛代价。 一、英国宪政中的自生秩序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 (―)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 1、英国法律构成。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不仅普通人无力查询了解,即使法官、律师使用起来也极为方便。为此,英国半个世纪以来加快了成文法的制定。现在,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已经成为英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据了解每年议会制定法律30~40部。议会立法的程序是:先由政府提出法律草案,经过下议院和上议院多次审议表决通过后,再经女王正式批准生效。而对成文法条款的理解,则由法院判例作出解释。两者互为交叉、相互补充,共同维系着英国社会正常的经济和法律秩序。另外,英国是欧盟和欧洲委员会的成员

中西人性论之比较

中西人性论之比较 中西文化都讲人性,尤其中国讲得多。中国传统文化把人性看作纯真、纯善,与道相通的形而上的东西。《周易.系传》:“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成性存善,道义之门。”《中庸》开宗明义第一章:“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大学.右经一章》:“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程颐诠解:明德就是人的天性,它通晓一切道理,能够应对万物,但却受气禀的蒙蔽,有时昏昧,但它本体的灵明一直存在,学者应该去掉外物对本性的污染,以恢复人们本来的明德。(原文经过作者翻译)不仅儒家,佛教也讲“佛性”、“觉性”、“明心见性”、“见性成佛”;道教讲“性命双修”;都是把人的本性看作纯真、纯善的生命之源,人的本质。 不过,儒家对人性的看法并不一致。孔子未说性善或性恶,而是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同孟子辩论的告子,看法同孔子差不多。告子认为人的天性无善无不善,好比流水,你从东方开口子,它就向东流;你从西方开口子,它就向西流。告子还说:“生之谓性”,“食、色性也”。就是说:人性就是人的欲望和知觉运动。孟子用诡辩论批判告子,实际上批判了他的太太老师孔夫子。后于孟子的荀子提出“人性本恶”。西汉的杨雄提出“善恶混”,就是人性有善有恶。唐代的韩愈提出“性三品”,就是人性分上、中、下三等。宋儒程颐、程颢和朱熹又把人性分为天理之性和气质之性,认为气质、才、情均有不善,只有天命之性有善无恶。宋明两代的儒者把心性之学搞得繁锁不堪,矛盾百出,越说越玄虚,越说越糊涂。还是那些并非正统儒学大师的学者能够讲出一些常识性的道理。中唐诗人杜牧在《三事立性辩》中说:喜、怒、哀、惧、欲、爱、恶等七情就是人性;而在七情之中,喜、怒二者生而有之,是性之根。婴儿见了奶就爱,就要拿起来吃,求之不得就要哭,要发脾气,可见,爱和怒是与生俱来的本性。孩子长大后,喜、哀、惧、恶、欲这五种欲望才逐渐产生。至于善恶的观念,那是孩子受了教育、有了社会阅历以后才会有的。北宋文学家和政治家王安石在《原性》中,也从常识方面提出异议。他说:孟子道性善,荀子言性恶,我都不赞成。事实上,人既有恻隐之心,又有怨毒愤恨之心。如果性善说正确,怨毒忿恨之心从哪里来?如果性恶说正确,恻隐之心又从哪里来?晚清最后一个大文人王国维运用从西方引进的经验论批判了从《尚书》中的“人心惟危,道心惟微”到孟子、荀子再到宋明理学家的先验的人性论。他说:“善恶之对立,吾人经验上之事实也。自生民以来至于今,世界之事变,孰非此善恶二性之争乎?故世界之宗教,无不着二神教之色彩。野蛮之种,虽多至不可稽,然不外一种,即有爱而祀之者,有畏而祀之者,即善神与恶神是己。” 西方的人性论,也是发展变化,各有不同的。基督教的“人性论”认为:人是按上帝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人同上帝有相似之处,包括心灵、良知、自由意志、道德观念,等等。但是,从亚当、夏娃偷吃禁果以后,人们所具有的上帝形象是否完全丧失,在神学上存在不同观点。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加尔文等认为:人类完全丧失了“原始的公义”,因此,人性仅有作恶的自由。新教自由主义学派则认为:亚当堕落之后,人性中的上帝形象受到缺损,但未完全丧失。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世界观和伦理原则,把人性从神授转移到自然形成的基础上,认为人是自然的中心,人的欲望就是人性,人们追求个人利益、个人幸福、快乐是合理的。这一时期的人道主义者也强调理性;不过,他们强调

英国的政治制度

英国的政治制度 英国也是一个移民国家,它居民来自早期欧洲大陆的迁徙。在历史的长河中,英伦三岛大部分时间是荒芜的。公元43年,罗马帝国将英格兰便成它的一个行省,也是发现那里有大片土地,而且也有人居住。 罗欧亚大陆是联通的,4世纪的欧洲,被一股外来势力所纠结。他们就是被中国赶出去的匈奴,罗马帝国再衰退,匈奴人的入侵加剧了西罗马帝国的灭亡。地处德国和丹麦的日耳曼人盎格鲁、撒克逊人继续向西飘洋渡海。他们成为英格兰的主宰,英格兰的名称就源于这里。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入侵,加冕为英王威廉一世,这个“征服者威廉”,建立起的强大王权对巩固封建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与中国不同,古代欧洲封建国王的继承制度,是按照亲属关系亲密程度排序的,国王也受制于宗教。 13世纪,国王约翰从即位一开始就不被人们看好,人们怀疑他是将侄子暗杀后,才得到王位继承权。面对质疑,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出现争执,导致教庭向英格兰施以惩罚,约翰国王最后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 针对法国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大部份的土地,英国的贵族要求国王取回失去的领土。约翰即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遭逢大败。 1215年,封建贵族乘机联合对国王不满的各方力量反对约翰王。5月17日,封建贵族得到伦敦市民支持,占领了伦敦。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英格兰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 1215年6月15日,在强大压力下,约翰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签署《大宪章》。其中主要反映西欧封建政治制度的特点,即国王只是贵族“同等中的第一个”,没有更多的权力。 当今世界民主制度,多少带有探险者的印迹。作为早期开拓者的后代,不免留有他们的思想痕迹,带有功利性、现实性。因为物质成果受人尊敬,这一思想已经领导全球200多年。美国也是英国的延续。

英国政体的演变过程

英国政体的演变过程 南昌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给水排水工程101班 李若昭 6002210019 【摘要】英国现行的政体是议会民主制和君主立宪制,而且英国没有总统;英国的国家元首即形式上的最高领袖是国王。但是实权在内阁,内阁首相就是政府的真正首脑。内阁对议会负责是因为议会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本文主要探讨英国现行政体的形成过程,并分析其中重要的几次变革。【关键词】君主;议会制;首相责任制 英国的现行政体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完备的政体——议会代议制和责任内阁制。从最初建国的绝对君制,英国政体经历了长达7个多世纪的演变与改革。从而使英国以一个强国的身份,在风云变幻的世界大舞台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英国政体的初步奠定——绝对君主制 公元827年,西塞克斯王爱格伯特(Egbert)统一了七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英格兰这一名称。这时的英格兰,政治上有耆老会议(全国最有势力的贵族会议),国王的一切重大政务,都要经过耆老会议的批准,由此而形成了英国贵族制约国王的传统。1066年诺曼人征服,在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征服者威廉一世建立,1066-1154),随着征服分封了众多的追随者,并由国王的直接附庸组成大议会,负责决定重大事务,提出法令建议,确定赋税征收。大议会每年召开三次,因过于庞大,开会有困难,于是又有一个较小的库里亚(御前会议), 由宫廷大臣参加,也邀请贵族、骑士参加。库里亚具有财政机关和最高法院职能。同时,诺曼王朝开始在英国推行诺曼法。诺曼法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法:它不是建立在国王的单方支配和臣民的单方服从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国王和受封者之间相对的权力义务上。不管国王和受封哪一方,只要是单方面拒绝行使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寻求契约以外的权利,权益受害的一方都可以投诉于法庭获得救济。如果法律解决不了,则受害者有权解除封建契约,国王可收回领地,附庸可放弃效忠义务。显然,独立的司法,在这时已经有了苗头。 限制王权的里程碑——《大宪章》 这一时期,随着王权的强大,王权和法律的关系就成了英国人注目的重大问题。1199年登基的约翰王,仗着手中的权力,践踏封建契约,横征暴敛,残害民众,破坏了以往的封建传统,导致了国内封建领主的普遍不满。在坎特伯利大主教的支持下,封建领主领导了反约翰王的起义。值得庆幸的是,约翰王因为刚刚在对法作战中失利,没有力量同国内的封建领主抗衡,而是以契约的方式达成了与封建贵族的“和解”,并由此而产生了等级代表机构-- 国会。这个契约,就是有名的《大宪章》。《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 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能够顺利执行,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

浅谈我对基督教的看法

浅谈我对基督教的看法 思政122 11号李梦蝶基督教产生于古罗马时代。对于基督教的认识,我们应该辩证地来说。它既有为人们提供精神慰籍的一面,也有奴化百姓的一面;它既是欧洲人互相认同的纽带,也是欧洲人互相征战和对外征战的旗帜;它既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提供了意识基础,又阻碍了新道德的生长;它既援助救济了大量穷人,又迫害了大量异端份子;它既主张人人都是上帝的信徒,所以应该相亲相爱如兄弟,又支持奴隶制度,不主张隶农们反抗国王贵族。因此,对基督教任何单一化的肯定或否定、称颂或贬损,都是片面的。 关于基督教的教义,他的基本预设是二元论的:现世——包括现世生活、人性、现世秩序,总之,现世的一切——是痛苦的、不平等的、不完美的、罪恶的、黑暗的、虚假的、不纯的、短暂的,而天国则是充满正义的、平等的、永恒的、光明的、真理的、纯洁的、善的。人要获得拯救,就要按照教义要求的去做,其中最重要的是爱上帝和爱他人。 第一、基督教反对盈利赚钱。 第二、基督教反对性爱。基督教作为理性的、积极的禁欲主义把性爱作为非理性之物加以摒弃。而且把性爱看作粗俗之事,正与超越、升华、拯救的基督教主旨相悖。它只接受受理性调节的婚姻。 第三、基督教反对艺术。在作为拯救性宗教的基督教看来,艺术会具有一种独立性的价值,它会提供另一种超越于日常生活的拯救。

第四、基督教反对科学。基督教和科学有着一种对立的紧张关系。理性认知的、经验的科学知识不断地导致世界的除魅化,越来越把世界看成是由因果关系的机制组成的;这和基督教的前提性假设直接冲突。 第五、基督教反对政治斗争。基督教主张“爱”“泛兄弟化”“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主张拯救人的灵魂,甚至“勿抗恶”。 总之,基督教贬低现世,主张生活真正的、也是唯一的意义,就在于和上帝沟通并获得拯救,只有这样才能进入天国,才能享有永恒的荣耀、光明和幸福。这是对无奈而痛苦的现世采取一种带有强大力量的消极态度。 在公元初,庞大的罗马帝国内部宗教林立,为什么最后基督教能脱颖而出,成为最盛行的宗教呢?因为基督教满足了当时欧洲被压迫、被压榨的贫苦平民大众的心理需求,其最大优势,就是能给信徒们带来很大的精神安慰。 首先,基督教给予其信仰者以现世中没有得到的尊严。 其次,基督教给所有犯了错或犯了罪的人以原谅。基督教给信徒们以生活的目标。每一个基督徒,都在致力于实现基督在大地上的胜利,通过自己对基督教义的身体力行,因为投身于这一伟大事业,因为是在为至高无上的上帝而工作,从而获得了生活的目标、生命的意义,并因此而感到自豪荣耀。 再次,基督教使贫苦百姓们在信仰中感到了公平。基督教给人们以普遍的关怀。她既拥抱男人,也拥抱女人;即拥抱奴隶,也拥抱贵族;

浅析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政治文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d7253429.html, 浅析英国政治制度特点及其政治文化 作者:贺文涛 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16期 [摘要]英国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其独特的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制度,并且英国政治制度有它自身的特点,这种政治制度的形成也有其特殊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本文是在简述英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分析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促使它政治制度产生的文化因素。 [关键词]英国政治制度政治文化保守主义自由主义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6-0150-02 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用它的科技和文化给全球带来了原子弹爆炸般的冲击。英国是独立的岛屿,与其他大陆有大海这道天然的屏障,为英国创造了一个优越的地理环境,避免了频繁的战乱,让其可以有充分的时间壮大自己。以蒸汽机的发明为标志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推动了生产力的大幅提高,与此同时英国拥有一支强大海军,国内市场的狭小迫使它走上殖民扩张的道路。“当欧洲宗教机构和封建割据势力肆虐之际,他们已经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司法陪审制和地方管理体制;当欧洲封建专制主义普遍加强时,他们又发动资产阶级革命,摧毁封建主义根基”。① 要了解英国的君主立宪体制,首先就要了解英国的宪法。大部分学者都承认英国有宪法,只是有自己的特点,不像大多数国家那样汇编成一部法律文件,而是由分散的宪法性法律、惯例等组成。国外学者称之为“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只有在认识宪法的的基础上才能更深刻地认识英国的政治制度。 一、英国议会 议会作为英国的重要组织机构在长时间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议会至上”的原则。英国议会由英王、上议院、下议院共同组成。议会和内阁虽掌握实权,但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②英王无实权,代表贵族制的上议院和代表共和制的下议院经过了长时间的争斗,权力逐渐从上议院转移到下议院。英国议会的权力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和司法权。其中司法权由上议院独有,它可以审理贵族的案件,也可以审理下议院的弹劾案。根据法律,立法权、监督政府财政和行政的权力归属于下议院。1911年《议会法》确认了下议院 的政治优势地位,作为一个惯例,首相必须来自下议院,内阁成员也很少由贵族担任。③ (一)立法权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

英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对英国兴衰的作用

英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对英国兴衰的作用 摘要:英国是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源地。英国政治生活的主体主要包括:君主、议会、内阁、政党。本文通过梳理近代英国政治制度的创立和发展, 阐述了政治制度、英国的政治制度及其对英国政治、经济、军事发展的影响。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通过政治实践逐步完善起来的。它对英国的兴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政治制度君主立宪制专制崛起 在世界近代历史上的社会转型过程中, 政治制度的变革始终是世界各国社会转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英国是现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源地[1]。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典型代表有两种类型,即立宪制和共和制。其中立宪制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代表,共和制以美国的总统制联邦制的共和制为代表,两种制度都统称资产阶级代议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主要是责任内阁制,国会分上下两院。上院由各类册封的世袭贵族和终身贵族组成;下院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下院获胜的多数党领袖就会成为首相。首相负责组阁,内阁对首相负责,不对国王负责。国王处于临朝不理政的状态,游离于党派纷争之外,只作为国家的象征[2]。 英国今日的政治制度的原型早在13世纪就已经建立起来了。13世纪形成了英国宪政史上的两个重要基础——《自由大宪章》和议会制度,它们共同奠定了英国宪政民主的政治基础。从贵族化的君主专制体制走向平民化的君主立宪式的民主体制,1689年光荣革命是英国由近代封建专制君主制向现代立宪君主制转变的标志, 也是英国社会由依附性的臣民社会向契约性公民社会转变的标志[3]。专制王权和民族国家的建立为英国的崛起准备了政治条件。中世纪的欧洲各国处在一种分裂的状态之中,在各个“国家”内部,国王并不具有超越于贵族的权利,只是他们当中居位较高的一员。在这样的分裂状态之中,很难会有经济发展、

2005年英国宪政改革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2005年英国宪政改革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姓名:宋丹琦学号:2014102030112 A、历史背景 一、英国司法传统:司法制度兼具依附性与独立性 1.英国法院之依附性(权力结构)诺曼征服前后封建时代:法院分别依附于领主或称为国王的臣仆14世纪出现的衡平法(equity),进一步强化了国王对司法权的集中和统一。1265年根据《大宪章》召开僧俗贵族参加的“三级会议”——1343分上下两院——掌握最高司法权的上议院对于民选议会(下议院)有服从之义务:下议院可以撤销上议院裁判。 2.英国司法功能独立性: 法律职业团体的自律与自治;法律用语的专业性、复杂性;法律自治团体律师协会发达; B、原因 二、英国司法改革的现实动因:国内压力与国外压力 1.英宪体制的内在张力(内因) “议会至上”:最高司法裁判权依附于上议院,12名常任上诉法官同时担任议员;上议院院长兼任大法官,兼任内阁成员1876年《上诉管辖法》确立了上诉法官任命规12名上诉法官的数量。其后,上议院立法职能受到削弱、司法职能增强。 2.英国工党的积极推动(内因) 1999年《上议院法》:任何人不能基于世袭的贵族地位成为上议院议员。对上议院实行民主化改造。 3.欧洲法的强力推动(外因) 一是《欧洲人权公约》对司法独立设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欧洲人民要求一个独立的审判机构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 二是欧洲人权公约对彻底的议会主权形成了限制。1972年《欧洲共同体公约》对议会立法权的实际约束。 C、内容 三、英国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1.1998年《人权法》 法院在议会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的情况下有权作出不相符的宣告。如英国高等法院宣布1988年《商船条例》违法欧共体法律而无效。上诉委员会提出司法功能独立的声明:参与政治辩论不合适;发表意见即排除 审判权。 2.1999年《上议院法》:废除沿袭上千年的世袭贵族制度。 3.2005年《宪政改革法》 A.上议院承担司法行政职能。上议院长有维护司法独立之职责:上议院院长、法官选举委员会——首相——女王 B.成立最高法院。 《宪政改革法》第23条规定最高法院法官任免程序、第24条规定第一届最高法院法官产生方式。意义:基本统一了司法终审权;司法独立理念的伸张;议会主权理念进一步受到削弱。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简介:在新课改下,我们用教材来教知识,而不是教教材上的死知识。教师对教材的灵活运用以及对教材内容的拓展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是一篇教学反思,短小精悍,在学完近代英国政体后,对开阔学生的视野和能力的提高,将会发挥很好的作用,同时也可作为教师教学反思的范例。 浅析英国的分权制度 许炳贤 18世纪启蒙运动在法国进入高潮时期,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以防止专制,这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思想利器。但在实践中,真正将孟德斯鸠思想付诸实施的首先是在美国,先进制度的创立也造就了美国的繁荣与强大。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政体,立法权赋予国会,行政权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联邦法院。与美国相比,英国的分权体制似乎不太清晰。尽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当时英国的宪政大加赞赏:认为三权分立是英国公民自由的保障。但事实上,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凸显的是二权分立——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内阁首相,其原则体现了集体负责的精神,本质上是给内阁与议会制定的一个游戏规则。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英国的司法权跑到哪里去了?这也是学生在学完美国后不断在思索的问题。 数百年来,英国两权混合,司法权归于立法机关议会,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也构成英国的历史传统。英国议会分上议院(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由上议院中的法律贵族行使最高司法权。理论上,上议员(除司法议员)有权参与审案,司法议员有权参加立法。但实践中,司法议员不参加立法,其他议员不参与审案,这两部分议

员分工明确。所有的司法议员都经过独立机构的遴选,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司法议员一经任命,终身任职,非经两院联合弹劾不受罢免。因此,英国的司法机制在制度层面也具有很大的独立性。 但历年来,英国这种隐形的三权分立模式,备受抨击,在不折不扣贯彻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美国人看来,这简直是难以理喻的“怪癖”。近年英国在政体上也追随美国,自2003年,英国启动宪政改革,2009年正式设立最高法院,这个被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制衡最彻底的国家,终于在形式上实现了三权分立。

浅谈中西方人性观

浅谈中西方人性观 一、中国文化中的人性观 人性善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思想。代表人物有孔子,他把仁作为人之根本属性,且其政治主张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整部《论语》更充满了圣人、君子、仁义。另一个代表是孟子,他在孔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人性善的思想。如,他说的“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砾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1],“人之初性本善”,“人皆可以为尧舜”,说明一个人是否会是恶人还是好人,关键在你是否能“尽心”、“知性”,挖掘、培养这些善的萌芽。 因为认为的是人性善,所以中国古代强调“教化世人”,也就是教育和感化普通百姓。这种思想认为,既然人的本性是好的,恶习只是后来感染的,所以治理社会就应该从道德教育入手,劝人们放弃恶习,回到先天性的“善”的境地,社会就会安宁了。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说,光靠政令与刑法来约束民众,那么即使大众不敢违法乱纪,也会虚应故事,没有真正地建立廉耻之心。所以,儒家轻法制,重道德。儒家认为,如果以道德和礼制来教导百姓,将使得他们自爱自重,心悦诚服。从“性善论”出发,还很容易导致这样的结论:人性都是善的,那么,被神化为天子的君主、皇帝,他的人性本善,就更不必说了。因此,人性本善论成了皇帝君临天下的“合法”根据。君王专权在手,本来就很容易干坏事,本该受到比常人更严格的监督,但山于他的人性本善,全国人民都深信他一定会大公无私,绝不会担忧他会干什么坏事了。皇帝只须监督下属,用不着谁来监督他。这就理所当然地导致等级森严的人治社会。“人性善”给专制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给专制者披上了伪善的合法外衣,钳制了中国人的思想发展。 在中国历史上也出现过别的关于人性的理念。比如性恶论,其代表人物便是荀子,他的基本观点是“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荀子认为人的自然本能导致人求私存利,而个人追求私利物欲是社会纷争和动乱的根源。因此,社会才有必要建立起严密的礼法制度来改造约束人性之恶。还有就是人性自然论,如老子的人性自然——主张无为、寡欲、绝圣、弃智、不争不言;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将一切权力集中到“善为道”的圣贤手中。还有韩非子,他说:“……故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慢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因此韩非子主张顺着人性自然而然地发展,他认为正因为人具有好利恶害的本性,所以就要因循人性,利用法律制度的赏罚机制来控制引导人的行为。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在孔孟之后的两千多年的时间里,他们的人性善的思想主导着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成为历代帝王将相治国安邦之道。直至现在,它对中国人的习惯、法律和世界观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二、西方文化中的人性观 同样西方对人性也有比较多的思考,但是真正对西方人的人性观点起到普遍、巨大、长久影响的应是基督教教义。在基督教思想中,“原罪”是理论核心。《圣经》中所揭示的“原罪”是人类脱离自然状态走入社会时所带有的“罪”,此罪将永远与人类同在,直到获得上帝的拯救。[2]在圣经中有一些经典的描述,“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胎的时候,就有了罪。”[3]。可以看出基督教认为的是,人生来就是有罪的。所以,人们必须接受耶苏基督,必须要向主忏悔,然后就可以上天堂,而避免受地狱里的各种磨炼之苦。

论法国宪政体制的特点

论法国宪政体制的特点 【摘要】法国宪政体制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半议会半总统制、行政权二元化、 司法权双轨制、“理性化的议会制”、独具一格的违宪审查机制和悠久的人权保障传统。 【关键词】法国宪政特点 法国是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重要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国走上了一条具有特色的发展道路,尤其是它的宪政体制。法国宪政体制的特点体现在半议会半总统制、行政权二元化、司法权双轨制、“理性化的议会制”、独具一格的违宪审查机制和悠久的人权保障传统。 一、半议会半总统制 1944年8月法国获得了解放,戴高乐进入巴黎就任临时主席,由于政局不稳,1958年6月1日国民议会授权政府首脑戴高乐制定新宪法。第四共和国宣告终结了。戴高乐受命于危难之际,恶劣内外的形式给他提供了力挽狂澜、大展宏图的机会,也为他实现“贝叶演说”中达的制宪思想、建立新体制、加强个人行政权力提供了合适的舞台。新宪法于9月28日提交全民公决并获得通过,10月4日宪法正式颁布,这就是沿用至今的法国1958年宪法。正是这部宪法及以后的几次修正案,建立起了独具特色的法国的“半议会半总统制”。 半议会半总统制的特点简单的来说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就是总统出于国家权力中心地位。他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点。即有一个议会和一个对议会负责的政府,同时又有一个拥有实权的政府。 二、行政权二元化 行政权二元化现象是法国宪政体制最重要的特质之一。行政权二元化其实不过是法国这种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自然变种。行政权二元化也较差反映了法国现行政体之下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所谓“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最大特点或目标是重新分配权力,使总统成为法国政治生活的中心,借此结构有效的避免因多党制而引起的经常的政治危机。 三、司法权双轨制 司法权双轨制也是司法权的二元化,体现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主导并置于其下。最高法院下面设置有27个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接收不服下级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它们即审查法律的适用也审查事实。 行政法院系统才是真正构成法国司法制度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最重要标志之一。根据行政法理论,公法上的“法人”团体必须服从行政法,进而接受行政法庭的裁决。行政法庭受案范围很广,从公务人员的身份、行政合同,到城市规划等等。现在,最高行政法院是共和国最荣耀的机关之一,也是今日国家行政学院毕业生的就职首选机关之一。它仍然具有双重角色:一是国家最高行政司法权的掌管者和行使者,一是政府的立法顾问。在最高行政法院之下,还设有五个行政上诉法院。 四、“理性化的议会制”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评价 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这样就形成了颇具英国特色的“巴力门”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民、法院均不能单独立法。首先选民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民公投立法。其次,一切立法必须经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下院提出法案并通过,然后交由上院批准,再以英国国王的名义发布,此环节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使法案生效,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同意,法案就不能生效。最后,法院判案虽然遵循先例原则,这些从先例中归纳出来的原理,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似乎与“巴力门的主权”原则相悖。但是,法院却不能也不愿运用任何权力废弃“巴力门”法案,而“巴力门”却可以随时推翻判例,即法院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从属立法,以“巴力门”同意而存在并受“巴力门”的监督。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

英国的税收体制

英国的税收体制

浅析英国的税收体制 摘要:无论是哪个国家,其财政收入主要都是依靠税收,税收体制对国家的税收有重要影响。了解国家的税收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英国税收体制的特点及其演变历程,并分析了英国现行的税收体制的现状,这对我们了解英国的税收体制变化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英国,税收体制,特点,演变,现状 一、英国财政制度的发展 英国政府财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早期形成阶段(1215-1688)、中期发展阶段(1688-1852)、近期成熟阶段(1852至今),这三个阶段。英国政府财政制度从1215年开始,历经漫长的发展过程,议会在和君主集权的斗争中逐步获得对财政的控制权,从上世纪末开始,政府的财政决策权从议会转到政府手中。 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继位后英国遭遇严重的通货膨胀,王室财政陷入困境,激化了国王和贵族的矛盾,1215年,贵族反叛,国王约翰被迫和贵族签订《大宪章》。这确立了议会制度的基础,并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把非赞同不纳税和没有代表权不纳税等原则确立下来,标志着应该政府预算制度的开始。英法百年战争推动了英国宪政的发展,也为议会权力的扩大创造了条件。战争带来的开支使君主要获得议会的支持,同时要扩大纳税,以此来获得经费。由此可见,英国每个阶段的财政政策的制定都涉及到税收,希望通过税收来增加财政收入。可见英国的财政政策与税收制度的演变具有密切的关系。 二、英国税制特点 (一)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 在英国的税收体系中,其不仅有企业所得税,还有增值税、印花税等各个税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所得税,在所有的税收中占比达到6成以上。在上世纪末期英国的税收收入中,其直接税收贡献了近七成,间接税收占比33%左右,其

基督教对中国现代化的意义

在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基督教的意义逐渐得以彰显。当然,出于不同的考虑和基于不同的认识,人们对基督教与中国现代化的关系亦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其价值判断的多样性和对基督教在华影响回升的迥异态度。随着中国实行经济改革和真正对外开放,在经济理论界和重新崛起的社会学思潮中,曾兴起了一股持续较久的“韦伯(Max Weber)热”。人们尤其关注其涉及“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种种说法,以及他对东西宗教伦理与其社会结构、经济发展的比较。不少经济学家在谈及韦伯关于新教伦理等所起的“潜在的精神力量”之作用时,既表达了对历史进程的一种感触,又体现为一种在现实中国社会的呼唤和渴望。这种现象是颇值得人们玩味和深思的。人们在打开国门看世界时,忽有一种惊讶和警醒,随之便产生强烈的危机感和失落感。这种自知之明是前所未有的,因此而导致的对外在思想文化体系的客观研究和虚心学习,以及这种研习的坦诚和认真,亦是史无前例的。在借“他山之石”的此刻,中国人开始重新审视基督教及其对现代化的意义。不可否认,一些人因感到中国文化的历史积淀太厚、传统负担太重而对之失去信心和耐心,简单地认为“现代化”即“西化”,而“西化”即“基督教化”,试图以这种绝对而极端的“拿来主义”来将一切推倒重来,由此圆其“现代化”的美梦。然而,静观基督教在西方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认识其对现代发展某些弊端的批评和否定,以及弄清基督教的“普世”意义和价值取向,则使不少中国人深感不能将“现代化”或“西化”与基督教完全等同,二者之间是有着本质不同之处。对于基督教与西方社会现代化的关系,中外学者已有诸多研究和评述,故不必在此重提或详谈。但有关基督教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意义,中国学者则议论不多,且有各种疑虑。而这一问题亦是我苦苦思索、刻意求解的关切所在,它涉及到基督教对现代中国的精神启迪和其本身在中国文化中的重新定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促进这一研究的深化及其意义的彰显,在此谈谈自己的管见浅识,与大家交流和讨论。 基督教作为一种信仰体系、价值体系和思想文化体系,对世界文明的进程有着多层次、全方位的影响,其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意义自然也是多方面的。从宗教和哲学的研究角度来看,我们侧重于基督教对此的价值层面和精神意义,而其在社会、政治、经济各层次的作用和影响只能附带来谈、不作为本题讨论的重点。这里关注的是在基督教精神、价值体系中比较独特、突出和值得弘扬的基本因素,它们能给现代中国人带来清新的感觉,和全然不同的启示,从而构成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些独有意义。大体而言,这些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督教原罪观对现代中国人自我审视的反省意义 中国人在其文化传统上对人的本性或本质通常持乐观主义的态度,强调人的“性善”、“良知”、“有为”和“人定胜天”,不认为人本性有罪,因此对基督教的原罪观感到难以接受,尤其对亚当、夏娃因偷吃禁果而“失乐园”的神话诠释不以为然,形成对基督教罪之意识、罪感、认罪态度和忏悔心境的一种文化隔膜。然而,中国人这种历史悠久的向善论、进步观在其现代化进程中,在其社会发展步骤明显加快的今天,却受到严重的挑战,出现了本质性动摇。自鸦片战争以来,外国列强的“船坚炮利”曾迫使中国人痛定思痛、奋发图强,以引进西方科技、开展洋务来力图迎头赶上。但看到这种科技上之差距、实力上之劣势的同时,中国人在整体上并没有改变其反观自身的传统基调和对其国民性之乐观、自豪乃至优越的肯定见解。其对外来文化的基本态度乃“中体西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洋为中用”。回顾中国近现代科技发展、社会现代化的历程、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改造、文化革命以及当前的改革开放举措,都是从肯定、积极的意义上争取或重新恢复中国人的“自强”、“求定”、“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伴随着这种政治经济运动和社会发展选择的国民心理基础,仍不离一种乐观的自我审视、以及对人格不断完善和人性正面发展的坚信不移。不过,多次政治运动唤起的激情和人们对社会改革全身心地投入,在中国今天社会转型时期却已出现与传统经历意味深长的不同转向。一些中国人已感到其激情耗尽的疲惫,更有人因机经拼搏后仍面临差距的加大而灰心失望。许多人在几度兴奋、真心参与各种具有自我奉献精神的公共事业之后,却看到当今社会中,个人主义泛滥、拜金主义流行、崇高境界消退、理想主义丧失,这一幅无情的图景。在社会腐败、人性堕落、道德沦丧、丑陋及丑恶现象和沉渣泛起、人们追求享乐和实利、沉溺于低俗之举、价值观念混乱和多元化这一严酷现实面前,许多现代中国人对基督教古老而传统的原罪观有了深刻的醒悟和体认。在这种对基督教原罪观的冷静认识中,人性自我可自觉达到“道德完美”的观念开始动摇,中国人开始对其传统的人性论和人生观加以反思和反省,尤其是对近代以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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