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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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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准则版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年3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53号发布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2.2.4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3 居住用地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注:每户按照人计算。

3.1.2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 9章的规定。

规划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0%;其他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3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m2/人)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

3.2.4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m2)

3.2.5

居住用地统计表

3.2.6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所列项目。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开发控制

3.3.1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 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3.3.2 .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3.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3.3.3 城中村改造

3.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3.3.3.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3.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9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3.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3.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住宅区道路

3.4.1 规划准则

3.4.1.1 住宅区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规划应方便内外联系,注重安全,通而不畅;应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3.4.1.2 应综合考虑车行系统和步行系统,合理组织小汽车通行线路和停车场库的设置,宜实行人车分流。

3.4.1.3 在旧区改造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重视保留和利用原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3.4.1.4 应满足防灾和救灾需要。

3.4.2 道路规划设计规定和标准

3.4.2.1 居住小区内的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应控制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数,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3.4.2.2 住宅区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米,纵坡不应大于%。

3.4.2.3 当住宅区道路纵坡在8%以上且坡长超过30米时,应设步行梯道。

3.4.2.4

住宅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注:L ——坡长(m )。

3.4.2.5 住宅区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规定,宜为9~12米,最小可采用3米;会车最小视距为30米,停车视距为15~20米;住宅区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

3.4.2.6 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横坡宜为1%~2%。

住宅区绿地

3.5.1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3.5.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3.5.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米;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3.5.4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米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3.5.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3.5.5.1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3.5.5.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3.5.5.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5.5.4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标准

注: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深圳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4 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4.1.2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五级配置。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5~20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4~6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2万人。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4.2.2 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

4.2.3 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

4.2.4 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4.2.5 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4.2.6 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设置敬老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4.2.7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4.3.2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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