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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生平与著述

哈贝马斯生平与著述
哈贝马斯生平与著述

哈贝马斯的生平与著述

一、少年时期

1929年6月18日,哈贝马斯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市,后随父亲任职来到边上的小镇古姆斯巴赫,并在那里长大。父亲伦斯特,母亲谷莱泰。祖父是路德派牧师。

二战时,参加德国少年团,最后被编入希特勒青年团。

1949年在谷默斯多夫中学毕业。

二、大学时期

1949-1954年,在哥廷根、苏黎世和波恩上大学,攻读哲学、历史学、心理学、德国文学、经济学。

1953年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出版,由于对涉及纳粹之处未加说明,引发争议。这一事件对哈贝马斯冲击很大,使其迅速转向海德格尔德对面,在7月25日的《法兰克福.奥格尼报》发表《与哈贝马斯一起反思海德格尔》。

1954年在波恩大学以论文《绝对性与历史,谢林思想的二重性》获博士学位,导师为罗莎克和贝克尔。

三、自由记者时期

1954-1956年任自由记者,获“德意志科研协会”助教奖学金。

四、研究所时期:作为阿多诺的研究助手

1956-1959,在“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任阿多诺的第一位研究助理。期间研读本雅明、布洛赫、阿尔都塞,初次接触涂尔干、韦伯,学习经验社会学。

1957年发表文献报告《马克思与马克思主义哲学讨论综述》,其内容的政治性使霍克海默感到危险。

1959年构思《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打算以此在法兰克福大学取得教授资格,但在霍克海默的反对下没能实现。辞去社会研究所工作。接受德国学术协会(DFG)的奖学金,专心执笔《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1961年《大学生与政治》(合著者:弗里德贝格、厄勒尔、维尔茨)出版。由于哈贝马斯所写的序论的政治激进性不合霍克海默的意,使出版延期。在阿尔道特的斡旋下,以《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马堡大学获授课资格,导师为阿本德洛特。12月,在马堡大学进行私人讲师就职演讲,题为《古典政治学说与社会哲学的关系》。但由于接受海德堡大学的邀

请,实际并未在马堡授课。

五、海德堡时期

1961-1964年,接受伽达默尔的邀请出任海德堡大学哲学副教授。

1962年7月,在海德堡大学进行教授就职演讲,题为《黑格尔对法国革命的批判》。在海德堡期间,专研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后期维特根斯坦。受朋友阿佩尔的鼓励,研究美国实用主义(帕森斯、米德、戴伊)。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出版(1990年再版)。

1963年《科学分析论与辨正》发表,评价阿多诺与波谱之间围绕“社会科学理论”所进行的整理。翌年,阿尔伯特对此进行反驳,“实证主义论战”扩大。

《理论与实践》出版(1971年新版,做长篇导言)。

六、研究所时期:霍克海默的继任者

1964年-1971年,接替霍克海默任法兰克福大学哲学和社会学教授。

1965年给报纸投稿:《维特根斯坦的回归——著作集第二卷遗著〈哲学的考察〉》。

6月在法兰克福大学进行就职演讲,题为《认识与兴趣》。这一时期受舒茨社会现象学、乔姆斯基(chomsky)普通语法学、奥斯丁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影响,开始构思普遍语用学。

1967年 6月7日参与柏林游行的学生奥内索格被警察杀害,引发全德范围德学生运动高涨。6月9日,在奥内索格葬礼上,哈贝马斯进行了《关于联邦共和国学生政治作用的谈话》及其他演讲,批判激进派领导人杜切克为“左翼法西斯主义”,与学生运动决裂。

《社会科学的逻辑》出版(首次发表于《哲学评论》第14期第5卷,分别于1970年、1982年出版扩充版)。

1968年经常就大学改革与学生运动发表言论。定期参加米查理奇主持的法兰克福弗洛伊德研究所周三的讨论会。向所里的精神分析医生劳伦茨学习精神分析治疗的方法。

《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出版。

《认识与兴趣》出版。他想以此书确立社会批判理论的基础,但后来改变了方针,转向以普遍语用学来构建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哈贝马斯之“语用学转向”。

《对马尔库塞的回答》(主编并作序)。

为尼采文集《认识论著作》作“后记”。

1969年《抵抗运动与大学改革》出版。追忆8月6日去世的阿多诺,在报上发表《自然中的理性化航程》。

七、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时期

1971-1980年,接受物理学家卡尔.弗里德里希.维茨赛卡的邀请,任马克斯?普朗克“科技时代生活条件”研究所第二所长。

1971年《哲学——政治剪影》出版;

《社会理论或社会技术,系统研究何为》(与卢曼合著)出版。该文集收录了自卢曼在1968年德国社会学大会上所作报告以来与哈贝马斯进行论战的文章。这场争论,对于双方理论的成熟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可谓“君子之争”的典型。此后,哈贝马斯对卢曼一直保持关注状态,在其后著《正当性危机》、《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事实性与有效性》中都可以找到有关卢曼的大篇幅内容。

《解释学与意识形态批判》(与阿佩尔合著)出版。该文集收录1967年以来哈贝马斯与伽达默尔就解释学问题展开论争的文章。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提出了“能够被理解的存在是语言”命题,要求通过现在与过去的“视域融合”,在语言中发现潜藏于文本之中的真理。由于对此在历史性的强调,他的解释学也称为历史解释学,其理论主旨依然是“关于理解的学问”。哈贝马斯一方面承认语言在现代哲学中的重要位置,同时也提出现代社会权力、体制及受其影响而发生的主体内心扭曲对于语言的消极作用,主张解释学应该在“理解”的同时进行“意识形态批判”,并且在方法上将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方法引入解释学,倡导“深层解释学”。实际上,诚如麦卡锡所言,哈贝马斯的方法论综合了系统理论、解释学与批判理论的基本主张。

1973年《晚期资本主义的正当性问题》出版;《文化与批判,散论集》出版;《劳动—业余时间-消费,论文五篇》出版。

1974年 1月19日,获斯图加特市颁发的黑格尔奖。作题为《复合社会能够建立一个理性的同一性吗?》演讲。慕尼黑大学拒绝任命哈贝马斯为终身教授。

1976年荣获德国语言与文学研究院颁发的“弗洛伊德奖”。与修伦堡在德国社会学会发表题为《社会学中的理论比较:以进化论为例》的论文。

《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出版。

1977年与柳贝及谢尔斯基等新保守主义展开争论,以此为背景,3月代表研究所作《日常用语、教育用语与科学用语》的公开演讲。7月,迎接阿而都塞到修伦堡并与之对谈。秋天,德国红军派领导的游行引发争议,媒体开展反左翼运动,是为“德意志之秋”。哈贝马斯展开对施特劳斯、德日格等保守派的强烈批判。

1978年与柳贝就启蒙教育问题展开论争,发表《对教育的勇气——给R?修培曼的信》。

《政治、文化、宗教,当代哲学散文集》出版。

1979年《黑格尔的遗产,演讲两篇》,该文为哈贝马斯在6月13日斯图加特市颁给伽达默尔黑格尔奖时所作的演讲。

《关于“时代精神状况”的提示语》(两卷本,哈贝马斯编)。

1980年,获法兰克福市阿多诺奖,发表演讲“现代性——一项未竞的工程”。

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地埃哥大学哲学系举办的纪念阿尔都塞(1979年去世)的学术会议,发表《逆反心理与叛逆主体性的重生》的讲演。

1981年在5月8日的《扎伊特》报上发表《修伦堡的崩溃》,说明离开马克斯?普朗克“科技时代生活条件”研究所的原因。11月,在慕尼黑召开的建筑展览会上,进行题为《现代建筑与后现代建筑》的演讲。

《政治短论集》(1-4卷)出版;

《交往行为理论》出版。

八、重返法兰克福

1983—1994年,法兰克福大学哲学教授。

1983年 3月,访问法国,与福柯多次交谈。4月,重返法兰克福,但只是担任哲学教授。接受罗尔斯及杜奥金的影响,开始发表有关公民不服从的想法。

《道德意识与交往行为》出版;

《1983年阿多诺研讨会文集》(合编)出版。

1984年11月受西班牙议会之邀,作题为《福利国家的危机与乌托邦力量的枯竭》的演讲。

《交往行为理论的准备性研究及其补充》出版。

《社会相互作用和社会理解,论相互作用能力的发展》(合编)出版。

1985年 3月,与阿佩尔共同主持“道德性与人伦”为题的会议。在此会议上,发表《德性与伦理生活: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适用于商谈伦理学吗?》的讲演,对商谈伦理学的基本主张与特点作了概括说明。5月8日,德国投降四十周年纪念,针对美德在葬有纳粹军官的彼得堡军人公墓进行有争议的纪念活动,哈贝马斯在5月7日的《扎伊特》上撰文《过于的废弃处理》予以批判。在《美尔库》9-10号上发表《形而上学的回归——德国哲学的一种倾向?》,批判亨利希。两人随即开始“形而上学论战”(直到1988年结束)。11月,获慕尼黑市朔尔姐妹奖。

《现代性的哲学话语》出版,该书对法国后结构主义的激进理性主义批判展开回应。同时对现代欧洲哲学进行了梳理与回顾。

《新的不透明性,政治短论集》(第5卷)出版。

1986年在7月11日的《扎伊特》上撰稿《一种弥补损失的方法》,批判历史修正主义,与诺尔特、希尔格鲁伯等著名历史学家开始了持续两年的“历史学家论战”。

荣获德国研究协会的莱布尼茨研究项目促进奖。

进行泰纳讲座,题为《法律与道德》,开始进入法哲学问题领域。

1987年荣获哥本哈特市朔尔姐妹奖。

《一种弥补损失的方法,政治短论集》(第6卷)出版。

1988年 4月,在哈佛大学人类发展中心召开的纪念去世的克尔巴库的会议上,做题为《克尔巴库与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演讲。6月,受东德的哈雷之邀,做有关后形而上学哲学讲演。9月,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巴库雷学院进行题为“关于实践理性化语用学的、伦理学的、道德的使用”的讲座。同月,在芝加哥大学神学系召开的会议上,做题为“从内在超越到此岸超越”的讲演。

《后形而上思维》出版。

1989年在法兰克福大学召开的维特根斯坦学术会议上做题为《作为同时代人的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的讲演。

《迟到的革命,政治短论集》(第7卷)出版。

1990年《现代性——一项未竞的工程》出版;

《作为未来的过去》出版。

1991年《文本与语境》出版;

《话语伦理学解释》出版。

1992年 9月21-22日,出席本杰明J?卡多佐法学院组织哈贝马斯法哲学思想研讨会,提交《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一文。1996年该会议的论文汇编出版时,哈贝马斯又寄上《答卡多佐会议的与会者》一文,对会上对他的批判进行回应。

《事实性与有效性》出版,开始与罗尔斯展开争论。

九、退休之后

1994年从法兰克福大学退休,但仍未名誉教授。

1995年《柏林共和国的正常性》出版。

1996年《包容他者》出版,与罗尔斯的争论继续进行,并走向深入。

1997年《从感性印象到象征表现,哲学散文集》出版。

1998年《后民族结构》出版。

1999年七十周岁,在法兰克福大学举办隆重庆典。发表支持科索沃战争的文章,掀起了关于战争合法性的讨论。

2000年《真理与论证》出版。

2001年4月15日-29日,访问中国。

《人类的未来》和《过渡时期》(政治短论集第9卷)出版。

卢曼和哈贝马斯的争论

要了解卢曼与哈贝马斯之争,考察其各自的人生履历和师承关系是一个有趣的切入点。 卢曼是美国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大师帕森斯的学生,而帕森斯则是第一个将马克斯?韦伯的作品译介到美国的学者。与卢曼不同,哈贝马斯则被认为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当代传人,而“批判理论”的思想源头可追溯至马克思。卢曼早年曾经担任政府公务员,而哈贝马斯则做过短时间的记者。 从这个意义上讲,来自政治系统、弃官从学的卢曼夹带着马克斯?韦伯的“价值无涉”和对现代性的悲观立场,与来自公共领域、立意接续现代性香火的哈贝马斯碰撞到了一起。这种碰撞所引燃的思想烈火注定要照亮法学理论的琐碎争论所带来的昏暗。 比起当代后现代潮流中纷繁复杂的社会学主分支的碎片化解释中,卢曼思考的出发点显得更为坚实。卢曼看到了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即当代社会是一个在规模和复杂性上都无比繁复的时代,社会已经不仅是能够用“分割”或“分层”来解释的,而是一个不断进行“功能分化”的时代,其背后的根据就在于社会复杂性的持续增长和级数级增长。 卢曼吸取了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教训,将“结构——功能”的逻辑关系倒转了过来:社会的形成并非因结构分配了功能,而是在功能的需求上逐渐凝聚出结构。在他的系统论功能主义看来,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根源于一种日益明晰的功能分化形式。 卢曼之社会系统理论的基本因素在于沟通。 在卢曼看来,网络的自我再制是那些被界定为统一体的系统,界定为构成要素的生产网络(network)的系统,这些构成要素透过它们的互动往复地生成与实现(generate and realize)这种网络,这种网络产生了这些构成要素,而且这种网络在这些构成要素存在的空间中,构成网络的界限,此界限作为网络的构成要素,参与在网络的实现过程中。 沟通的过程不仅是在它是所是者的意义下的自动指涉(auto-referential)的过程,它被自己的结构所驱迫去分离及再结合异己指涉性和自我指涉性,并再将两者重新结合起来。当其指涉到自己时,这个过程就必须区分讯息和告知,而且必须要指出这个区分的那一个面向,被用来作为进一步的沟通的基础。自我指涉性可以被视为单一价值的事物,而且只可以被具有二致的逻辑所描述,亦即真和假。 卢曼用系统与环境这一对“区划”来描述功能分化的社会图景,这一区划是卢曼自己对现代社会进行观察时所采用的“二值代码”。卢曼洞彻了这样一条真理,任何信息在实质上都是由某种类型二值代码构成的。

评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基础:语用学理论1

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评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基础——语用学理论 姓名:张立立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西方哲学 指导教师:陈学明 2001.5.22

Y《I8‘《3 摘要 ,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对二十世纪哲学发展影响重大的社会理论。这是一种可以作为社会理论批判尺度的理论;它是以主体际的交往为出发点,通过语月j学的分析方法建立起来的。借助主体际交往行为理论的建立,哈贝马斯批判了,以意识哲学的唯我论方法论为基础,以目的理性为导向的社会理论传统,揭示了这一传统在社会理论的建立上所造成的种、 种误解。J~ I J 本文试图通过从交往行为理论的基本结构角度来理解交往行为理论的建立所要依据的根本原冈,原理以及条件。所以本文围绕主体际的交往行为理论怎样可能这个中心,以揭示社会理论、交往行为理论和语用学理论的相互关系为主要内容,致力于考察建立主体际的交往行为理论所必然要依据的条件。 通过考察哈贝马斯社会理论概念,研究奥斯丁和塞尔的语用学理论怎样提供了土体际————一——一—一 性的话语行为理论的可能性,以及揭示哈贝马斯怎样建立交往行为概念,本文试图指出,交往行为理论所以建立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理论本身就提出了对于主体际行为理论的要求:而这一理论所依据的根本原理就是从语用学的角度进行的行为理论分析;至于所依据的条什,就是彻底反对传统意识哲学唯我论方法论的影响,坚持主体际的行为理论分析方法,而这就是,普遍语用学的分析方法。

● Abstraet Til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isaTheoryofSociety,whichhasagreatinfluenceonthedevelopmentofphilosophyin20‘“century.Asacriticalstandardofthetheoryofsociety,itstartsfromtheintersubjectivecommunicativeaction,andsetsupbyusingtheanalyticalmethodofpragmaticaltheory.Withthebuildingof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Habermascriticizedthetraditionofthetheoryofsociety,whichbasedonthemethodologyofsolipsismofthephilosophyofconsciousness,andorientedontheteleologicalreason,andshowedthistraditioncausedproblemsonbuildingthetheoryofsociety. Thisthesistriedtounderstandthefundamentalreason,principleandconditionofthebuildingofth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throughtheperspectiveofitsbasicstructureTherefore,itconcentratedonhowatheoryofIntersubjectiveCommunicativeActioncouldbepossible,andtriedtoshowtherelationamongthetheoryofsociety,theTheoryofCommunicative ● Actionandthepragmaticaltheory,madearesearchontheconditions,whichisnecessarytobuild anIntersubjectiveTheoryofCommunicativeAction ThroughtheresearchoftheconceptionofthetheoryofsocietyfromHabermas,andtheresearchofhowthepragmaticaltheoryfromAustinandSearlecouldprovideapossibilityofthe TheoryofIntersubjectiveSpeechAction,andthediscoveryofhowHabermasbuilttheconception ofthecommunicativeaction,thisthesistriedtopointout,thatthereasonforbuildingatheoryof communicativeactionis,thetheoryofsocietyitselfrequiresatheoryofintersubjectiveaction,its principleistheanalyzeofthetheoryofactionthroughtheperspectiveofpragmaticaltheory,and●theconditionisagainstthemethodologyofsolipsismintraditionalphilosophyofconsciousness, andinsistonaanalyticalmethodofthetheoryofintersubjectiveaction,thatis,theanalytical methodoftheuniversalpragmaticaltheory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简述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简述 摘要:市民社会理论在历史发展中经历了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和文化社会三个阶段,哈贝马斯在市民社会理论第三阶段即文化社会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公共领域理论。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缓冲地带,其核心诉求是通过观念和文化的力量对抗政治权力,用观念启蒙来影响公众和政治权力持有者,不断发扬和扩大民主。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对于规范政治权力、促进后发国家理解现代性问题、启示人类解放的途径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哈贝马斯;市民社会;公共领域 按照哈贝马斯的论述,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各种形态的国家主义。在西方,打着凯恩斯主义旗号的国家干预政策逐渐大行其道,名学宿儒绞尽脑汁为新兴的国家主义寻找学理上的论证和支撑;东方一些国家则以列宁主义为核心,建立起国家覆盖和管理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新制度。然而,当国家主义的弊端尽显无遗的时候,当国家和社会都不堪重负的时候,学术界又开始寻找一度迷失的市民社会理念,试图重建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合理关系。在哈贝马斯看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分的现代性理想依然有着强烈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如何发挥市民社会的自治和自主量、如何复兴公共领域的理性的批判性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学术界重点探讨的问题。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 (1)政治社会、公民社会和文明社会阶段。它主要包括古希腊和近代早期的市民社会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概念,就既有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意思,又指文明社会和道德社会。亚里士多德对城邦和家庭做出的区分,成为后世划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先声。受古典市民社会概念的影响,近代早期的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都提出了在政治社会和自然社会二分中界定市民社会的主张。在这些理论家看来,在自然社会里,或者充满争斗,或者无法永远保持自由和平等的状态,所以人们需要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来克服前政治和前国家的自然社会的弊端。(2)经济社会阶段。主要包括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们的理论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生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社会自组织生活。他们的理论也是对现代社会日益被划分为经济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社会现实的反映。但是,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解放并不是人类的解放,市民社会的解放充其量不过是有财产的人的解放,而人类的解放需要通过市民社会的自我扬弃来实现。(3)文化社会阶段。主要包括葛兰西、法兰克福学派等从事文化批判和建构的学者与学派。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所包括的不是‘整个物质关系’,而是整个思想文化关系;不是‘整个商业和工业关系’,而是整个知识和精神生活”。葛兰西开辟的市民社会理论成为后来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的重要基础。哈贝马斯是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集大成者,他不仅在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领域”概念,而且建设性地研究了公共领域的发展路径和结构转型,为后发国家理解现代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从康德到哈贝马斯

内容摘要: 内容提要:哈贝马斯的法律合法化理论是通过“重构性进路”而间接捍卫合法化的规范性传统。康德“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论说将合法性建立在“同意”之上,但同卢梭不同的是:它通过实践理性的普遍性来确保全体人民一致同意的可能性。尽管康德主张“法律”(正当、正义或权利)优先于“伦理”(德性),但这两者均从属于其实践理性法则。哈贝马斯通过“实践理性多态论”的建构及其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消解了康德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设定的等级结构。 主题词:重构性进路公意实践理性合道德性商谈 引论:合法性的规范性进路与哈贝马斯的“重构性进路” 在法律哲学中,直接以“法律的合法性(legitimacy)或合法化(legitimation)”为主题的论说并不多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可以探究法律的合法化问题。一般而言,“即使在法律语境中,合法性也可以在经验和规范意义上使用。经验合法性表征的是人们对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或法律规范的事实上的接受,而规范合法性则表征法律或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1]从上述两个合法性向度中,我们可以获得如下启示:在法律哲学中,论者们对法律与道德关系(即著名的“分离命题”)的论说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法律合法化论说的背景——甚至可以直接视为对法律合法化问题的论说。从逻辑上讲,实证论者更有可能坚持经验合法化的论说,即主张在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前提下,悬置法律在规范上的可接受性,而探讨法律在事实上被接受的状态及其条件;而自然法论者则更倾向规范合法化的进路,即主张参照道德性标准探究法律在规范上的可接受性。 作为对合法化论题做出最具权威阐释的理论家之一,哈贝马斯不仅很早就指出了合法化研究的这两种不同进路,而且立基于此开展自己的理论探究。早在1970年代发表的《现代国家的合法化问题》一文中,他就明确提出了合法化研究的这两种进路,并明确提出他自己所主张的是一种“重构性进路”(reconstructiveapproach)。在他看来,描述性进路和规范性进路都有其缺陷:前者可以在社会科学中得到运用,但由于其放弃了有效性理据的系统权衡,它并不令人满意;后者在这方面令人满意,但由于其深嵌其中的形而上学语境,它又站不住脚。从其后来的理论发展来看,哈贝马斯的合法化理论就是要采取他所谓的“重构性进路”通过重构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具有合法性的沟通前提及其制度体现而消解理性自然法规范性进路的形而上学痕迹而间接为一种规范性进路辩护。他指出:“在观念与现实不矛盾的条件下,我们所需要的毋宁是对那种被重构起来的证成或辩护体系(justificatorysystem)本身进行评估。这使我们回到了实践哲学基本问题。在现时代,它被反思性地理解为证成或辩护据以产生共识力量之程序和前提的问题。”[2]因此,哈贝马斯在区分“社会有效性”或“事实有效性”与“规范有效性”前提下明确将法律的合法化同法律的“规范有效性”(即法律在道德上的可接受性或值得被认可)联系起来,但是他并没有像理性自然法论者那样去探讨法律值得被认可的(实质性)道德判准,而是重构出能够或可能使得法律具有“规范有效性”的“语法规则”,即达致具有规范有效性之法律的商谈程序。 哈贝马斯将康德的自然法思想称为“理性自然法”的经典论式。作为“启蒙运动的导师”,康德在其自然法论说中不再诉诸宗教世界观和唯理论—绝对主义自然法模式,而是着重对理性、特别是他所高扬的“实践理性”(practicalreason)作出全新的诠释,并以此来构建现代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合法性基础。由于康德将实践理性定位为符合绝对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的“合道德性”(morality),他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基于合道德性的合法性”论说。显而易见,厘清从康德到哈贝马斯这一合法化论说的理路脉络,不仅有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马 克 思 文 论 作 业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学院:文学院 专业班级:B11汉语言文学四班 姓名:X X 学号:XXXXXXXXXXXXX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 摘要: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他由对当代西方社会问题的诊断而提出其交往行为理论。交往行为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范畴,重建交往理性,实现社会合理化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目标。生活世界是构成宏观社会理论的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的重要补充。尽管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带有一定的乌托邦倾向,但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迪性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交往理性生活世界 哈贝马斯生于杜塞尔多夫,曾先后在哥廷根大学、苏黎世大学、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学、经济学等,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55年进入法兰克福大学的社会研究所,同阿多诺一道工作。1961年任海德堡大学教授,1964~1971年在法兰克福大学教授,并协助阿多诺指导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1983年,哈贝马斯重返法兰克福大学,任哲学和社会学教授。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是当今世界上依旧十分活跃的著名思想家。他同法兰克福学派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名,他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主要传人,在学派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新的研究范式的探究和确立,他又一直同霍克海默、阿多诺等老一代法兰克福派的代表人物处于紧张的关系之中,甚至发生很大的分歧和冲突。站在新世纪的开端来审视上一个世纪的这一学术事件,我们应当明确一点:哈贝马斯的确修正、深化和丰富了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如果没有他不断进行理论探究,法兰克福学派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就应当彻底画上一个句号。更为重要的是,不仅哈贝马斯的理论探究是对法兰克福学派的一种特殊贡献,他也是一位对当代世界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思想家。[1]

哈贝马斯

(魅力中国2010年4月(下)第83页) 浅析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 常婧 (兰州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兰州730020) 【摘要】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哲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之一,其思想深处满怀着对政治的无限热情和对世界格局的无限担忧。1981年《交往行动理论》发表,它代表了哈贝马斯学术生涯的一个高峰。在这本书里,哈贝马斯提出了他的交往行动理论。本文作者先对国内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做了一个简单的研究综述,然后从交往行为的缘由、概述及合理等分析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最后笔者为了更深刻的了解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将马克思主义交往理论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做简单的辨析。 【关键字】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交往异化批判 研究综述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是当代欧美哲学和社会理论领域中最富有原创性、体系性的思想家之一。尤其是他在20世纪80年代建构起来的交往行为理论,普遍被认定为能代表哈贝马斯个人学术成就的标志。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在对交往异化的批判、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及其途径探索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他的《交往行为理论》一书问世以来,国内外研究他的交往理性理论

的著作及论文可谓层出不穷,铺天盖地。目前,国内研究成果主要有: 曹卫东在《交往理性与诗学话语》中认为,哈贝马斯在建构他的交往理性过程中,文学作为一种独立的话语体系,始终都在他的关怀视野之中。他根据哈贝马斯思想的发展轨迹,将其交往理性的建立大体分为了三个阶段—确立交往理性的活动空间、明确交往行为在生活世界中的功能及其把交往理性提高到文化现代性的高度加以阐释,最后对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作了文学化的解读1。 陈学明在他的《哈贝马斯的“晚期资本主义”论述评》一书中对哈贝马斯的晚期资本主义论进行评述,包括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论科学技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功能及其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变革2。 章国锋著有《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在此书中他认为,在这个形而上学批判盛行,经验主义、实证主义和科学万能主义甚嚣尘上,理性、真理、主体性等遭到颠覆和解构的时代,哈贝马斯依然执着地捍卫启蒙的理性,希望用他设计的,以“交往行为理论”为核心的一套方案来改善当今世界的现状,实现启蒙思想家的理想的做法十分值得尊敬3。 欧力同在《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中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即“交往行为”概念,是哈贝马斯理论的核心概念,哈贝马斯“批判理论”不仅摆脱了早期法兰克福学派对当代资本主义进行猛烈批判和断然否定的态度,而且直接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相对立,企图全面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以18世纪欧洲——主要是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为背景,所得出的一个马克斯〃韦伯式的理想类型。他分析了18世纪资产阶级社会中出现的俱乐部、咖啡馆、沙龙、杂志和报纸,是一个公众们讨论公共问题、自由交往的公共领域,它形成了政治权威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媒介研究进路》这本书只选了?公共领域的诸种机制?这一节,论述了宴会、沙龙、咖啡馆在机制上拥有一些共同的标准,由此可窥豹一斑。 目录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渊源 公共领域的概念与早期报刊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与传媒的功能退化 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一些评价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概述 哈氏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市民们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意指的是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通俗地说,就是指?政治权力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政治建构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它们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图: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结构图哈贝马斯研究公共领域结构时重点采用了民主理论的视角,强调了政治公共领域对实现民主的重要作用,崇尚公民公众拥有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交流看法的空间和权利。他研究的公共领域主要是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黄金时代的公共领域由拥有部分经济和政治特权的资产阶级组成,在小规模的咖啡馆、图书馆、大学及博物馆等场所谈论时政,而且人员严格限制在资产阶级内部。因此,?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想:建立一个民主的、平等参与的、自由讨论的整合社会。由于哈贝马斯过分注重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研究,而忽略了对平民公共领域的关注,因此,不少学者对其理论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产生怀疑。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渊源 对于公共领域的研究,是西方哲学家最为关注的课题之一。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源头在于美籍德裔犹太血统的政治哲学家汉娜〃阿伦特(HannahArendt)。阿伦特说的公共领域是指作为行动(action)实现的场所,是人们平等对话、参与行动的政治空间。所谓行动是指人们之间不借助于中介而直接交往的活动,它是人类意识发展最高阶段的产物,是优于劳动和工作的真正人类自律。阿伦特认为,劳动与工作都属于私人领域,劳动的特点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1.1现代法律的两重性 用“事实与规范”(或者“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来分析现代法律是不会令人感到惊奇的。法律领域一直由理论家用两重性这一个术语而加以特定化。我们将看到,这一张力是在几个层面上存在着,但在每一个层面上,我们一方面能找到一种社会的事实性,另一方面又存在一种理性的要求(有时是被事实性所遮蔽)。我们可以制裁所支持的强制性法律来说明这一问题。一方面,这种法律是作为立法者的意志而出现,这一立法者具有惩罚违法者直到他们事实上被迫服从的力量;另一方面,强制性法律不只是由威胁所支持的命令而又体现了一种对合法性的要求。O.W.霍姆斯坚信应该将法律理解为“坏人”,这种理解仅仅是从在违法被抓住所产生的消极后果这一角度来考虑的,而非全面性的考虑。事实上,在这一意义上,许多市民并不总是“坏人”,如果是这样的话,倒还有个疑问,即如果每个人总是采取这一外在的视角,法律系统是否能持存下去。至少一部分人,事实上是大多数人必须把法律规则看成是每个人都应该服从的标准,不管是因为它们反映了先辈们的生活方式、宇宙结构或上帝的意志,也不管是因为它们是根据所建立的程序民主地得到赞成或仅仅被得以贯彻。H..L.A.哈特称之为法律的“内在方面”是其合法性或社会认同的一个功能。自然,这一合法性怎样才能准确地加以解释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是一个由强制规范和非个人程序所构成的系统,它也涉及到理性的要求,以便所有公民应该或至少理想地感到是可以接受的。 哈贝马斯深受康德合法性概念的影响,这一概念引发了内在于法律中的张力。例如我们可以个体自由这些基本的平等权利,如财产权和缔结合同权考虑。康德将它们的合法性立足于法的普遍原理中(Rechtsprinip常译为“principle of right”),这一原理可以解释成这样:囊括所有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对一个道德取向的主体而言,将对战略取向的个体的外在行为进行强制性限制的要求普遍化是可能的。在康德看来,法律的“道德概念”是“这些条件的总和,在这些条件下,根据自由的普遍法则,一个人的自由选择能与他人的自由选择和谐共处。”对权利的这种分析带来了存在于一般法律中的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内在张力:由于这些权利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和强制性的,它们(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代表了社会事实,它们就划出这些领域来---在这些领域内,以成功为取向的个体能按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和行动---区分开来了;由于这些权利又是与可普遍化的自由相联系,它们值得道德主体的尊重,并因而带有合法性要求。 然而,康德关于合法性的论述是法律最终要服从于道德。康德也依赖一个现在不再是可靠的形而上学框架:在他的论述中,普遍理性的可接受性这一可能性依赖于超越经验世界的理性的先前和谐。而将法律服从于道德,这就将合法性的理性基础过分简单化了,乞求一种超验的统一理性则没有根据地设定了一种先于事实上的公众对话的共识。然而,康德对作为一种调节性理念的理性共识的要求在法律中的张力中获得了重要意义。如果法律本质上要通过处于事实性与有效性---一方面是在社会组织中它的事实的产生、行政、和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是要求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之间的张力而建立起来,那么一种将有效性要求的理想化品格植根在具体的社会背景中的理论就要求自己对法律进行分析。这就是交往行为理论所允许的,而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主张,也不是我们在康德理论中所看到的简单的道德要求。

合法性的思维历程_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收稿日期]2001211226  [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男,江苏铜山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研 究人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学理论。 合法性的思维历程:从韦伯到哈贝马斯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北京100872) [关键词] 韦伯;哈贝马斯;合法性 [摘 要] 合法性概念是20世纪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个核心概念。韦伯以来,社会学和政治 学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进入了谋求合法性的权术性追求,这是科学的堕落也是政治的堕落。哈贝马斯在怀疑韦伯以来的合法性问题讨论的方式和内容方面做出了贡献,以对合法性的价值 追问而使他的理论告别了韦伯以来的那种对于合法性问题的权术性谋求。但是,哈贝马斯并没有对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以及政治体系刻意营造合法性的问题提出怀疑。所以,哈贝马斯在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上也是有局限性的。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26(2002)0320063206 一、韦伯的合法性概念 在20世纪的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 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的概念成了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和试图在理论上发表意见的社会学家们,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应当说,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作出了努力。当然,对合法性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是晚近的事情,而且是由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所以,对于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来说,韦伯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 韦伯通过其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对统治者命令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情况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即统治者的要求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法性,它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所以,合法性的概念具有了两重含义:(1)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的问题;(2)而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与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 根据韦伯的看法,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着“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从而具有合法性。而所谓的正当性,实际上就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一信念支配的可能性。韦 θξ

马克思与我们同行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是人类思想史上的壮丽日出,它使哲学的理论主题、思维方式和社会功能发生了根本转换,其思想之深刻、方法之科学、影响之广泛都是无与伦比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150多年来,追随者有之,赞同者有之,批评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梅林、考茨基、伯恩施坦、拉布里奥拉、普列汉诺夫等人对马克思主义 哲学进行过深刻论述,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霍克海默、马尔库塞、阿尔都塞、哈贝马斯等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了新的探索,罗素、杜威、萨特、海德格尔、福科、伽达默尔、德里达等人也直接或间接地研究过马克思主义哲学,其中不乏深刻的见解。在这个论述、探索过程中,许多观点不很一致,甚至很不一致,争论持久而激烈。 一个伟大哲学家逝世之后,对他的学说进行新的探讨并引起争论在历史上不乏先例,但像马克思主义哲学这样在世界范围引起广泛、持久、激烈的争论却是罕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蕴含的思想资源为当代哲学家提供了广阔的思考空间和多维的阐释角度,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当代“不可超越的意义视界”。 一 无论是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还是现时代,都涌现出了一批又一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信奉者、实践者以及愈来愈多的研究者。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性影响,不仅是通过马克思的理论和实践活动而实现的,而且是通过其后继者的理论和实践活动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又往往因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文本的不同解读而形成不同的理论倾向和思想流派、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态。在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无疑已经成为一种“世界的哲学”,翻译的文本愈

来愈多,研究的范围愈来愈广。就研究主体和理论传统分属的国度和地区来说,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四种路向: 第一种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西方马克思学,以及一些既不属于西方马克思主义,也不属于西方马克思学的当代西方哲学家。西方马克思主义是20世纪初产生的一股思潮,其基本特征是把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各种学说同马克思主义结合起来,在淡薄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本性的同时,将其理论努力指向文化批判,主要思潮有弗洛伊德的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分析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现象学的马克思主义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等等。西方马克思学则立足文献考证,从事文本解读,强调要用严格的客观态度研究马克思的文献和思想,从而建立一门特殊的严密的科学,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吕贝尔、德国的费切尔、英国的麦克莱伦、美国的胡克等人。除了西方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学,在西方还有一批哲学家如罗素、海德格尔等人,根据不同的理论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过深刻阐述,这些哲学家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提出的问题以及研究问题的方法和角度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也有启发意义。例如,海德格尔认识到“马克思完成了对形而上学的颠倒”以及这一颠倒的深刻性、超前性和巨大的优越性,并在《关于人道主义的书信》中断言:“马克思在体会到异化的时候深入到历史的本质性的一度中去了,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的观点比其余的历史学优越。但因为胡塞尔没有,据我看来萨特也没有在存在中认识到历史事物的本质性,所以现象学没有、存在主义也没有达到这样的一度中,在此一度中才有可能有资格和马克思主义交谈。”

交往行为理论

《交往行为理论》读书笔记 《交往行为理论》的作者哈贝马斯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同时也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威尔比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 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 ,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哈贝马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转向交往行为理论研究,他深受西方哲学语言转向以及胡塞尔、洛维兹、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等人的思想的影响。他批评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反对主客体分离的意识哲学。他分析和批判了工具理性所导致的生活世界殖民化以及现代工业文明中意义丧失、自由丧失等交往异化现象,并力图通过交往合理化的实现来构建一个合理社会。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对于在当今社会创造一种平等、自由、自觉的交往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于在全球化时代处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交往和交流具有现实意义。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 1.交往行为概念的内涵及其实质。 哈贝马斯首先对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行为分为四类:一是目的性行为即“劳动”;二是规范调节性行为;三是戏剧行为;四是交往行为。交往行为所涉及的至少是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至少两个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遵循着一定的规范,借助语言媒介,通过对话达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而这四种行为侧重于不同的世界:目的性行为主要考虑客观世界;规范调节性行为与社会世界相联系;戏剧行为涉及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特别是社会世界的关系,其关键是自我表现;交往行为导向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并且交往行为本质上更具有合理性的要求,因为它把各种不同经验导向合理的协调和发展。交往行为组成的世界,也就是人们的日常语言所支撑的世界,哈贝马斯称之为生活世界。 2.交往行为是以理解为核心的行为。 “理解这个词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狭窄的意义是表达两个主体以同样的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达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哈贝马斯认为,理解是一种展开于主体之间的交互性的意识活动,要真正实现“理解”就必须借助于语言媒介。在目的性行为中,语言是许多媒介中的一种,行为者通过语言试图影响他人,实现行为者对于客观世界的意图。在规范调节性行为中,语言首先是一种可以提供文化价值、取得意见一致的媒介,它主要是帮助人们建立规范和行为导向,建立社会世界的合法关系。在戏剧行为中,语言是自我表现的媒体,表现行为者的认识和情感,再现行为者的主观世界。在上述三种行为中,都只注重了语青的一种功能,而没有同时注意到语言的所有功能。只有在注重相互关系的交往行为中,语言才同时承担陈述并判断事实的功能,使行为者与客观世界发生联系,承担帮助人们达成共识的理解媒体的功能,使行为者与社会世界发生联系,并承担表达者表现的功能,使行为者展示自身的主观世界。哈贝马斯认为,通过参与者在相互作用中达到他们相互提出的有效性声明的交互主体性的确认,这样理解才以协调行动的动机发挥作用。他认为,现代理论注重意义的追问,人们在语言的交往活动中会达成共识。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普遍共识是一种理想化的过程,即交往理性。为了有效沟通,哈贝马斯认为在交往过程中需要遵循三项语言学规范要求: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哈贝马斯认为,目的性行为涉及真实性要求,规范调节性行为涉及正确性要求,戏剧行为涉及真诚性要求,而交往行为与这三个要求有关联。交往行为同时可以满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三个有效性要求,所以交往行为才是最合理的社会行为。 3.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双层理论架构。

交往行为理论读书报告

一、作者简介 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当代欧美哲学和社会理论领域中最富有原创性、体系性的哲学家之一,是西方马克思主义中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中坚人物。 由于思想庞杂而深刻,体系宏大而完备,哈贝马斯被公认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有学者把他称作“当代的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尤其是他在20世纪80年代建构起来的交往行为理论,普遍被认定为代表哈贝马斯个人学术成就的标志。他的交往行为理论,在对交往异化的批判、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及其途径探索等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二、主要内容 《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这部著作涉及面相当广泛。这部著作中,马克斯·韦伯占据了一个更为突出的位置,哈贝马斯先比较简单地对行动与合理性概念进行规定,然后在对韦伯与卢卡奇、法兰克福学派的分析中详细展开了他的关于行动与合理性的思想,这些诠释的素材更加集中在哈贝马斯自己思想的观念图式上。 哈贝马斯在这本书的开篇就声称,交往行为理论既非一种元理论,也非一种借助其它手段进行的认识论的继续。交往行为理论的分析让我们联接了与社会分析相关的三种理性:一个是涉及解释学和英美分析哲学中作为论争的理性,特别是关系到相对主义的问题。如果不同文化或生活方式有他们自身内在的合理性标准,那么在何种意义上才可能按照普遍性的标准比较他们并使其服从于批评。另一个是涉及到行为理性,即如何领会人的行为中有特殊意义的性质,这触及到理解的意义问题,还触及到了当行为者本人已经为他们的行为设定了理由时,社会科学在主张更好的解释时其自身的任务问题。最后一个是关于理性的社会扩张问题,即作为现代西方社会特有的那种合理化问题。这本书的大部分努力就是致力于此。 哈贝马斯断言:理性更多地是与运用知识的方式联系在一起,而较少地与知识有关。如果我们认为在一些情境中谈论某事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就会明白这要么是指人们表达的认识,要么是指包含认识的符号表达形式。我们说某个人理性地行动,或者说某种陈述是合理的,实际上就是说这个行为或陈述可

哈贝马斯的法化危机

哈伯馬斯的合法化危機對 九年一貫課程的啟示 蔡文正 博士班研究生 哈伯馬斯為法蘭克福學派著名的社會哲學家,將馬克斯主義的傳統做更新的解釋與運用,在討論後期資本主義社會的合法性(Legitimation)問題,強調 社會系統危機。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系統存有四種危機:經 濟、合理、合法、動機的危機,並強調管理和控制是危機的根源。雖說其立論 有其社會發展脈絡,但對於我國課程的改革,正處於新的起點,面臨新課程設 計、決策與實施的疑惑。本文採文獻探究的研究方法,旨在分析哈伯馬斯在合 法化危機一文中的觀點,發現該文中系統危機、互為主體、普遍性的規範價值 等概念對我國課程改革的啟示有:一、學習者為教育的主體的課程設計觀;二、 課程的設計與決策的普遍性與代表性;三、新課程實施資源的輸入應予以滿足; 四、參與課程改革的成員應互為主體。 依據上述啟示對課程設計與實施提出下列建議:一、以學習者為教育的主體做課程設計與發展應受重視;二、課程設計與實施期間的課程層次問題的銜 接應加以強化;三、課程的資源輸入與配套措施應滿足課程改革的需求;四、 課程改革的參與者應獲得互為主體與對等的尊重。 關鍵詞:哈伯馬斯、合法化危機、九年一貫課程 壹、緒論 一、法蘭克福學派 法蘭克福學派(Frankfurt School)為當代西方的一種社會哲學流派,以批判的社會理論為人著稱。由法蘭克福社會研究所在1923年代初發展起來,其社會政治觀點集中反映在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阿多諾(Theodor W. Adorno)、馬庫塞(Herbert Marcuse)、哈伯馬斯(Jurgen Habermas)等人的著作中。

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看网络论坛在公共话语构建中的作用

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看网络论坛在公共话语构建中的作用 ——以发展论坛为例 史娜 摘要:本文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开始,论述了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概念及其演化过程,然后以新华网的发展论坛为例解析网络论坛对拓展公共领域的积极意义,之后又用哈氏的理论分析网络论坛对公共话语构建的局限性,最后表明网络论坛已经接近于哈贝马斯所谓的公共领域。 关键词: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网络论坛公共话语 于尔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是西方马克思主义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代表人物,被公认为是“当今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当代的黑格尔”。1961年,他完成了他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在这一书中,他充分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和建筑学的综合思维方式,对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但当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丝毫注意,到了20世纪80年代,这本书竟然成为人们炙手可热的认识对象,他在该书中提到的公共领域理论也被封为传播学的圭臬之一。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公众可以快捷、方便的参与公共事务讨论之中,网络论坛给公众的参与提供了一个宽广的平台,但是由于一些局限,网络论坛还不能真正承担起构建公共话语的责任。 一、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解 “公共领域”的概念最早是由美籍德裔思想家汉娜·阿伦特提出来的,之后熊彼得、布鲁纳和杜威等人又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过此问题。哈贝马斯是公共领域理论研究的集大成者,他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立足于批判的立场对公共领域的历史起源、结构、功能做了透彻的分析和展望。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看成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他的定义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的领域;但私人随即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的、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①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在欧洲中世纪“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共领域是私人领域的一部分,但有别于私人领域,只限于具有批判力量的私人所构成的针对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批判的领域,是资产阶级通过公共讨论的方式来调节社会冲突的一个公共话语空间。哈贝马斯在论述公共领域概念的同时,也对公共舆论的媒介进行了分析,作为载体的媒介使得公共舆论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对话有了交流的空间,对公共交往网络的形成和公共领域的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哈氏的公共领域实际上是资产阶级通过公共讨论的方式来调节社会冲突的一个公共话语空间。总的说来,公共领域就是政治权力之外,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它不仅使等级制度阶梯的下层人们获得更多的信息接触,而且通过越来越多的横向共享信息的传播和交流消弱权威,而且它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领域,和私人领域相对,其产生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一

政治的合法性

对韦伯的政治合法性与哈贝马斯的合法性危机的理解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从这些俗语中,就可以体会出自古以来人们就试图对统治合法性作出解释。而到20世纪,在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讨论中,合法性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的概念成了理论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和试图在理论上发表意见的社会学家们,都必须借用这个概念。应当说,自从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合法性的问题就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治统治和大规模的社会管理形式,都在谋求合法性上作出了努力。政治合法性关系到政治秩序和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并且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一、马克斯韦伯对政治合法性的探讨 对合法性问题加以理论研究是近代的事情,是由马克斯?韦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所以,对于当代社会学和政治学来说,韦伯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马克思韦伯是第一位从社会学角度探讨政治合法性的问题的。韦伯认为,每一位真正的统治形式中都包含有最起码的自愿服从的成分,即内在的主观的有效性,但仅有这一点还无法构成真正的统治,还必须有对统治的合法性的信仰。要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关键在于“信仰体系”的建立,即建立某种理论体系或意识形态来说明统治者的统治是合理的。即为:自愿服从+信仰体系=统治/权威系统,其中信仰体系具有关键作用,它决定什么是合法或非法,因而也就决定了权威系统的根本性质。 韦伯用“机会”和“肯能性”来给权力下定义,同样,他认为“一种统治的‘合法性’,也只能被看作是相当程度上为此保持和得到实际对待的机会”。即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客观上表现为服从这种命令的可能性。因此,从韦伯的角度看,合法性无非是特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与持久性问题,即“得天下”与“治天下”的问题,它能够使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权力持认同和接受态度,并进而服从其命令。 韦伯在理想层次上总结了现实政治系统和发行统治的三种基本类型,即传统合法性;卡里斯玛型合法性;法理型合法性。这三种类型的合法性都是理论上存在的理性类型,并不表明事实上的确存在着如此纯粹的合法性,也不表明三种合法性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演变次序,或者价值上的等级优劣。实际生活中的合法性类型都是混合型的,任何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都含有这三种合法性,其区别不过是哪一种因素更多一些而已。 二、哈贝马斯对“合法性危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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