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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劳工法

柬埔寨劳工法
柬埔寨劳工法

柬埔寨劳工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

第1条

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a) 法官;

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

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

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

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

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务合同之人。为清楚的确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

“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

“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第6条

“劳工”既不是佣人也不是雇员。劳工在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下,从事大部分的体力劳动并获取报酬。

劳工的身份不由报酬的方式确定,只由工作的性质决定。

第7条

“工匠”是指自担风险自己经营手工艺之人,在家或在外,不论是否是用机器设备,不论是否有招牌店,其主要销售自产或家庭成员无偿帮助下生产的产品;或在工人或学徒的帮助下生产的产品,但整个作坊是由工匠自己管理。

非家庭成员、经常为工匠干活的工人数量不能超过7人;如果超过7人,该雇主则失去工匠身份。

第8条

“学徒”是指与雇主或工匠签订学徒期合同之人,根据合同雇主或工匠教授或让他人教授学徒职业技能。作为回报,学徒根据合同条款必须为雇主工作。

第9条

根据雇用的稳定性,可作以下区分:

-固定工 -零时工

固定工在永久的基础上,有规律的承担一项工作。

零时工则签订合同:

-承担一项具体的工作,并在正常情况下,在短期之内完成改工作。

-暂时的、间歇性的、季节性的承担一项工作。

第10条

零时工承担和享有与固定工一样的义务和权利,除非条款另有规定的。

第11条

根据报酬的支付方式,工人划分为:

-计时工,按照一个时间基准(月、日、小时)获取报酬。工人按天、或不超过15天的间隔或按月领取工资。

-计件工,工人按产量或件数获取报酬。

-获取佣金的工人。

第二部分非歧视性

第12条

除非有本法的条款明确规定、其它法律文本或规章为保护妇女儿童、或者有关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的规定,任何雇主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信条、宗教、政治见解、出生、出身、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为由,决定是否雇佣、限定和分派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晋级、提职、支付报酬、给予社会福利、处分或终止雇佣合同。

居于具体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而作出的区别、拒绝、接受的决定不应该被认为是歧视。

第三部分公共秩序

第13条

本法的规定的性质属于公共秩序,除非明示减损其法律地位。因此,任何不符合本法规

定的单方面决定作出的规则、与本法相抵触的合同、协定、或任何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文本的实施都是无效的。

除非本法条款规定不得减损其效力,本法的公共秩序性质不妨碍因下列行为授予工人超出本法规定的权利和福利:单个或一群雇主单方面决定给予的更多权利和福利、雇佣合同规定、集体协定或协议、或仲裁决定。

第四部分宣传

第14条

雇主必须至少要留一份劳工法给工人们,特别是给在每个企业、单位的工人代表(见本法第1条)。

第五部分强迫劳动

第15条

强迫或强制劳动是绝对禁止的,符合1930年6月28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并于1969年2月24日被柬埔寨王国批准的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国际公约。

本条适用于每一个人,包括家仆或佣人以及在农业企业、行业的工人。

第16条

禁止雇佣人员劳动以抵还所欠债务。

第二章企业-单位

第一部分宣布企业开张和关闭

第17条

所有适用本法的雇主在开张一个企业或单位时,应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该声明称为宣布企业或单位开张声明,在企业或单位实际开张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主管劳工的部。

在永久的基础上雇佣少于8个工人且不使用机器设备的雇主,应在企业或单位实际开张之后30天内,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并呈报该声明。

第18条

关闭企业,雇主也应在企业或机构关闭之后30天内,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

第19条

主管劳工的部应发布部长令(Prakas)规定各种情况下声明的手续和程序。

第20条

每个雇主应建立和整洁地保存经劳工监察官编号和草签的机构记录。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Prakas)应规定该记录的样式。

第二部分宣布人员流动

第21条

在每次雇佣或解雇工人时,每个雇主必须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该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最晚不迟于作出雇佣或解雇决定之后15天内。

对于农业企业该时间延长为30天之内。

以下情况不适用雇佣或解雇声明:

-少于连续不间断30天的零时雇佣;

-在连续12个月内实际雇佣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间歇性雇佣。

第三部分企业的内部规章

第22条

依据本法第17条,每个企业或单位的雇主,如果雇佣至少8个工人,应总是建有企业的内部规章。

第23条

根据企业或单位类型,适应本法总则的内部规章和有关上述企业、单位各种事务的集体协议,如关于雇佣条件的规定、工资和补贴的计算与支付、以实物代替的福利、工作时间、工人承担的责任、惩罚规定等,是可以强制工人接受的。

第24条

内部规章必须由企业经理在与工人代表协商之后,在企业开张3个月之内,或如该企业在本法发布之前已经存在,则在本法发布之后3个月内建立起来。

在生效前,内部规章应由劳工监察官签证。该签证应在60天内做出。

第25条

若内部规章的条款压制或限制已经生效的法律和法规赋予工人的权利,或压制、限制适用该机构的协定、集体协议规定的工人的权利,则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借助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劳工监察官应要求企业的内部规章中包含须执行的规定。

第26条

若雇主或其代表已经知悉该不当行为超过15天,雇主不得对作出不当行为的工人进行处分。

工人作出严重不当行为,如果雇主在知悉此事的情况下,在7天之内不作出解雇该工人的决定,那么雇主将被认为是放弃了该权利。

第27条

任何处分必须与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劳工监察官有权监督其对应情况。

第28条

雇主不应对不当行为进行罚金或对同一不当行为加倍处分。

罚金意味着减少了在正常情况下工人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

第29条

内部规章必须广泛宣传并粘贴于容易到达的合适的地方,如工作的场所和工人工作的建筑物的门上。这些内部规章应时常保持字迹清楚的良好状况。

第30条

所有关于内部规章的修改都必须符合有关该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1条

在雇佣少于8个工人的企业或单位,如果没有内部规章,雇主可以根据工人做作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宣布警告、训斥、无报酬停工不超过6天、提前通知或无提前通知的前提下解雇该工人。

第四部分雇佣卡

第32条

为任何雇主工作的每个具有柬埔寨国籍的工人,要求拥有雇佣卡。

任何人不得雇佣不遵守上一款规定的人。

第33条

对于季节性农场工人,是否拥有雇佣卡是具有选择性的。

第34条

雇佣卡的用途是鉴定持有者身份、所签合同的工作性质、合同期限、双方同意的工资及支付方式和连续的其它合同。

禁止使用工人的雇佣卡当作其它用途。

当工人辞职时,雇主不应在雇佣卡上写上任何评语。

第35条

在工人的要求下,工人出示具有资格的机关发放的身份证和其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劳工监察官草拟并发放雇佣卡。

第36条

发放雇佣卡需收缴费用并上缴国库。收费金额及收缴方法由财经部和主管劳工的部发布联合部长令确定。

第37条

雇佣卡应记录工人的雇佣和解雇情况、工资和工资增长情况。

雇主所做的上述记录应在工人加入和离开之日7天内,报劳工监察官签证。

第38条

遗失雇佣卡必须向劳工监察官员报告。按照发放雇佣卡一样的条件复制一个。

第五部分工资帐册

第39条

第17条包含的每个企业或单位的雇主应一直保存工资帐册,其格式应由主管劳工的部在部长令中加以规定。

在使用之前,工资帐册的所有页必须由劳工监察官编号和草签。

该工资帐册必须保存在每个企业的出纳部门或总部,以便随时接受检查。该帐册使用完毕,雇主应保存3年。

劳工监察官可以随时要求查阅工资帐册。

第40条

工资帐册应记录:

a) 企业雇佣的每个工人的信息:

b) 所有关于承担的工作、工资和假日的指标。

第41条

任何企业如果希望使用不同的方法、但包含相同类型的信息和一样的查阅方法来制订工资帐册,可以向劳工监察官员进行申请。

第六部分公司内部的商店

第42条

“公司内部的商店”是指雇主直接或间接向其工人或工人家属销售供他们个人需要的食品和商品的任何的机构。

公司内部的商店如满足以下4个条件,可以获得批准:

1、工人不被要求必须在该处购买东西;

2、雇主或服务员不允许从销售商品中获利;

3、该商店的帐务完全区别与该企业的帐务;

4、商品必须明确标价。

第43条

公司内部的商店的开张由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决定。

劳工监察官监督公司商店的经营,商店的管理也由相关工人选出的代表分担部分管理工作。劳动监察官有权命令暂时关闭公司内部商店,直到主管劳工的部作出最后决定。

第七部分担保

第44条

雇主不得以现金担保或任何类型的质押为条件,签定或维持雇佣合同。

第八部分劳务承包商的特征

第45条

劳务承包商是一个分包商,他与业主签定合同,获得一笔包含所有费用的价钱,由他负责招募劳动力或工人来执行某个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务。

此类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

第46条

禁止劳务承包商、分包商剥削或蔑视工人。

第47条

劳务承包商必须像一般雇主那样遵守本法之规定,并承担同样的责任。

第48条

在劳务承包商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下,业主或企业经理应替承包商履行其对工人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工人可以直接对业主或企业经理提起诉讼。

第49条

劳务承包商必须指明他的身份、业主的姓名和地址,并将此粘贴于每个车间、库房、工作的工地显眼之处。

第50条

业主应一直保留有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承包商名单。该名单必须于签署劳务合同之日起7天内送交劳工监察官员,并标明劳务承包商的姓名、地址、身份以及每个工作地点的情况。

对于农业企业或行业,此时限延长为15天。

第三章学徒期

第一部分学徒期合同的性质和形式

第51条

学徒期合同是这样一种合同:一个工业或商业机构的经理、工匠或手艺人同意提供或受委托向合同另一方提供完全的、系统的、专业的培训,作为回报,该人作为学徒在已同意的条件下为其工作一段时间。该时间段不能超过两年。

第52条

学徒期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合同,并在实施后两星期内加以公证或订立私下协议。否则无效。

第53条

如劳工监察官员未制订相关规则,经所学行业代表同意,学徒期合同应按照行业惯例订

立。

学徒期合同必须包含:

1、师傅的姓和名、年龄、职业、联系地址;

2、学徒的姓和名、联系地址;

3、学徒的父母、监护人或获其父母授权之人的姓和名、职业、联系地址;

4、合同日期和期限以及培训的行业;

5、学徒报酬的条件和,可能的话,所有实物福利:食、宿、其他经双方同意的东西;

6、根据合同企业经理传授学徒的技能范围;

7、终止合同的补偿;

8、师傅和学徒的主要义务。

学徒期合同必须由师傅和学徒签署。如学徒是未成年人,该合同由其法律代表与师傅签署。劳工监察官应查阅、会签和登记该学徒期合同。

第二部分学徒期合同的条款

第54条

任何年龄小于21岁,且不能证明他已经在传授的行业作为技术人员、培训员、手艺人、技术工工作至少2年之人,不得担任师傅或承担教授学徒的职责。

从事该行业的时间可以减为1年,如果该指导在工人的学校或专门的培训中心经过系统和实践的培训并取得毕业证书。

第55条

任何主管或负责学徒培训的雇主、师傅不得与未成年的女性学徒同居一屋。

有下列行为者不得从事培训学徒或主管培训学徒之职位:

1、有过犯罪记录;

2、有伤当地风化;

3、曾因盗窃、欺诈、挪用财务、贪污而入狱。

第56条

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应确定允许至少18岁的青年作为学徒可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种类。

一旦学徒已经得到足够的职业技能培训,则不得再延长学徒期,而应转为工人。

第57条

任何雇佣超过60个工人的企业,其学徒人数必须是该企业在岗工人数的十分之一。

不论工人总数多少,一个企业雇佣的学徒最多人数应由主管劳工的部根据人员和资料获得情况,以部长令加以规定。

应企业要求,劳工监察官可以作出决定放宽本条第一段对该企业的约束,只要企业愿意支付学徒税。至于学徒税的多少和支付方式应由主管劳工的部的部长令加以规定。

第三部分师傅和学徒的责任

第58条

师傅应该关心学徒,注意学徒的言行举止,不论在家或在外,告诉其父母或父母的代表,学徒的不良行为和表现的不良倾向。而且师傅也必须毫不拖延地告诉其父母,如果学徒生病、旷工、发生其它需父母出面干涉之事。

师傅不应雇佣学徒超负荷工作或从事学徒所事职业外的工作、服务。

第59条

师傅必须渐进地、完全地向学徒传授合同规定的职业技能,且如有可能,对于想到职业培训学校学习课程的学徒提供各种便利和机会。

学徒期满,经过独立人士的测验,发给毕业证书,以证明合同双方执行了合同以及学徒学到了职业技能。

第60条

学徒应在学习期间服从和尊敬师傅,必须尽力协助其工作,并应保守职业秘密。第61条

任何被证实煽动学徒撕毁合同之人,应对给企业或作坊经理取消该学徒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在所有情况下,不得超过前雇主遭受的实际损失。

在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未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之前,任何新签的学徒期合同都将无效。

第四部分学徒期的监管

第62条

学徒期监管体系,如行业鉴定制度、学徒期的监管、期末测试、考官的产生办法等,应由主管劳工的部的部长令加以明确。

该部长令应根据职业技能水平、技术知识水平和学徒以前接受的培训、在学徒期取得的经验和专业进步,明确规定关于学徒期时间的长短,包括试用期。

第五部分学徒期合同的终止

第63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徒期合同合法终止:

1、师傅或学徒死亡;

2、学徒或师傅服兵役;

3、师傅或学徒因刑事犯罪、行为不端入狱;

4、作坊或企业倒闭(本法以上条款已有指明)。

第64条

学徒期合同可在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要求下终止,特别是出现下列情况:

1、合同各方都不遵守合同规定;

2、严重或实质违反本章之规定;

3、学徒执意不遵守内部规章;

4、如果师傅搬家远离签定合同时居住的地方。但是只有在搬家之后3个月内提出终止合同要求才可以接受。

合同任何一方都可因合同被不合理地终止,而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签定和执行

第65条

劳动合同确立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工作关系,服从习惯法并可以以合同双方同意的形式出现。

它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协议,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制订和签署。如需要登记,登记是免费的。

口头合同被认为是雇主和工人之间默认的遵从劳动法规的规定的协议,即使它没有被明确限定。

第66条

任何人都可以在时间为基础上被雇佣从事一项工作,既可以是固定时间期限,也可以不确定期限。

第67条

1、签署劳动合同同意定个期限,则必须包含切确的结束日期。

2、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长于2年。可以续签一次或多次,只要续签不超过2年。

3、有时,在为下列情况制订时,该合同没有具体日期:

替代暂时不在岗的工人;

在一个季节执行工作;

偶尔加班或企业的非惯例活动。

此期限在下列情况出现时结束:

暂离岗位的工人返岗或其劳动合同终止;

季节结束;

偶尔加班的期限或企业非惯例活动期限的结束。

4、在签署合同时,雇主必须告诉工人实质性的敏感问题和合同恰当的期限。

5、未指明具体日期的合同,可以根据意愿尽可能多次地续签而不失去效力。

6、雇佣日工或小时工从事短期工作、并在该日末、该周末或两周末支付报酬的合同,被认为是未规定具体日期的固定期限合同。

7、固定期限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否则将成为未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如果合同规定了固定期限或少于2年,但在固定期限结束后默许该工作继续,则该合同变为未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68条

合同规定的试用期不得长于雇主判断工人专业价值所需的时间和工人认识具体工作条件的时间。但是,招聘固定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对特殊工种为2个月,非特殊工种为1个月。

在试用期,对于工作地点远离其居住地的工人来回的交通费由雇主承担。

第69条

在合同框架内,工人应为企业施展其所有的职业能力。他必须主要承担雇佣其从事的工作,并认真仔细地自行承担。

但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人可以从事任何与其工作的企业无竞争关系的职业活动,或从事对履行职责无害的事情,除非协议规定不得从事。

第70条

任何禁止工人在合同期满从事任何活动的合同条款无效。

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暂止

第71条

劳动合同因下列原因应该暂止:

1、因雇主服兵役或接受强制性军训而关闭企业。

2、工人服兵役或接受强制性军训而离岗。

3、经有资格的医生证明工人因病离岗。因病离岗期限为6个月。如能找到人顶替,也可以延期。

4、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不能上班。

5、女职工孕产假期及产后疾病。

6、根据法律、集体协议、单独协议,经雇主允许工人离岗。

7、根据内部规章,因有效原因工人暂时下岗。

8、工人享受带薪假期而离岗,包括偶尔的旅行。

9、工人被监禁但以后并未宣罪的。

10、不可抗因素妨碍合同一方履行义务,该状况最长时间为3个月。

11、企业因面临严重的经济或物资困难、任何特别不一般的困难,导致企业暂停营业。暂停不应超过2个月,并在劳工监察官的监管之下进行。

雇主可以终止一个暂止的合同,只要合同暂止的理由已不存在,并且雇主根据本法提前进行通知。

第72条

1、劳动合同的暂止影响的只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工人必须为雇主工作、雇主必须支付工人报酬。除非有相反的规定,要求雇主支付工人报酬。

其它义务,如雇主提供住宿、工人忠实于企业和保守企业秘密,在暂停期间继续有效。

2、暂停劳动合同并不导致工会或工人代表授权的暂停。

3、除非另有规定,暂停期间仍算入雇佣资历。

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终止

A. 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73条

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在规定的日期结束。但是也可以提前终止,如果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在劳工监察官在场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签署该协议。

如双方不同意,规定期限的合同只能在出现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因素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以本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外的其他理由,雇主自行提前终止合同的,工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至少等于直到合同期满应得的报酬。

以本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外的其他理由,工人自行提前终止合同的,雇主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与受到的损失对应。

如合同期超过6个月,必须在提前10天通知工人合同到期或合同不可续。对于合同期超过1年的,该通知期限延长为15天。如果没有提前通知,该合同将被延长为与原来期限一样的时间,或被认为是未指定期限的合同,若总的时间长度超过第67条规定的时限。

合同期满,雇主应给予工人与工资和合同期限相适应的解雇费。具体的解雇费金额由集体协议加以规定。如果此类协议没有规定,解雇费至少为合同期间全部工资的百分之五。

规定期限的合同期满,如有未指定期限的合同代替前一合同,计算工人资历应包括两个合同的时间。

在任何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工人可以要求雇主提供雇佣证明。

B. 未指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74条

未指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随合同一方的意愿终止合同。有意向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终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然而,根据企业、机构或团体的经营要求,对于工人的态度或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让工人下岗。

第75条

规定最短提前通知期限如下:

-7天,如工人连续服务的时间少于6个月;

-15天,如工人连续服务的时间为6个月至2年;

-1个月,如工人连续服务的时间为2年至5年;

-2个月,如工人连续服务的时间为5年至10年;

-3个月,如工人连续服务的时间为10年以上。

如不是以月为基础雇佣,工人服务期的计算方法应由主管劳工的部发布部长令加以明确。

第76条

任何劳动合同的条款、内部规章的条款、任何其它单独协议的条款规定的提前通知时间少于上条规定的最少时间的,都是无效的。

第77条

雇主自行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提前通知或不遵守通知时限的,雇主有义务承担赔偿因此给工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等于规定的通知期内工人应得到的工资和各种福利。

第78条

本法第1条限定的企业、单位的工人和雇主有义务遵守提前通知的规定,如其中一方单方面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然而,非因严重的不良行为而下岗的工人可以在通知期结束之前离开企业,如他在同时找到新的工作。在此情况,该工人将被要求向雇主进行赔偿。

第79条

在通知期间,该企业的工人有权享受全薪每周外出两天去找新工作的待遇。

在这些外出的日子,工人仍然取得正常数额的报酬,不管如何计算。而且还应包括其它补贴。

第80条

对于计件工作,工人通常不得在未完成所分配的任务之前而放弃工作。

可是,对于少于1个月则不能完成的长期雇佣工作,合同一方想因重大原因使自己解脱合同义务,可以提前8天通知对方。

第81条

在该通知期间,雇主和工人应受到约束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第82条

在下列情况,合同双方免除提前通知的义务:

1、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或实习期;

2、合同一方严重过错;

3、因不可抗因素使其中一方不能履行义务。

第83条

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过错:

A. 雇主一方

1、使用欺诈手段诱使工人签署合同,而该合同的条件如意识到,工人是不会同意的;

2、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

3、经常迟发工资;

4、辱骂性语言、恐吓、暴力、攻击;

5、无法给计件工足够的工作;

6、无法按照现有的法律要求在工作地点实施劳动健康和安全措施。

B. 工人一方

1、盗窃、盗用、挪用财务;

2、在签署雇佣合同时出具虚假文件,在雇佣期间怠工、拒绝遵守合同条款、泄露职业秘密;

3、严重违反纪律、安全和健康规定;

4、恐吓、辱骂、攻击雇主或其他工人;

5、煽动其他工人犯严重过错;

6、在企业进行政治宣传、活动、示威。

第84条

劳动法庭未成立之前,普通法院拥有管辖权,判定在前一条中未包括的其它恶意行为的性质。

第85条

在第82条第3段,特别在下列情况,雇主会发现自己不能承担其义务:

1、公共权力机关关闭该单位;

2、天灾人祸(洪水、地震、战争)造成物资损毁,长期无法恢复工作。因雇主死亡造成该单位关闭,工人有权要求得到与通知期间应得的报酬相等的赔偿。

第86条

在第82条第3段,特别在下列情况,工人会发现自己不能承担其义务:

1、慢性疾病、精神病、残疾;

2、入狱。

上述情况,雇主有义务进行事先通知。

第87条

如雇主法律身份发生变化,特别是因继承、将企业作为遗产转出、出售企业、为成立一公司转移资金,在发生变化时仍然有效的所有劳动合同继续约束新雇主和原企业工人。

这些合同不得终止,除非本部分规定的条件成立。

企业关闭,除不可抗因素外,雇主仍然要承担本部分规定的义务。倒闭和司法清算不属于不可抗因素。

第88条

季节性行业,见主管劳工的部的部长令规定的名单,因一个工期结束而休工的工人不能认为是解散,不能因此而要求补偿。但是,应至少提前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并醒目地张贴于每个工地的主要入口处,如有可能,贴在每条有工作场地的船上。

C. 被解散工人的补偿

第89条

如果雇主单方面终止合同,工人犯严重错误的情形除外,雇主除了要根据本部分规定事先同志外,还得像下列情况一样给被解散的工人补偿:

7天的工资和补贴,如工人在企业的连续服务期是6-12个月;

如工人的服务期超过12个月,则解散补偿费等于服务年限每年15天的工资和补贴。最高补偿金额不能超过6个月的工资和补贴。如工人的服务期超过1年,6个月或多于6个月但不足1年的算作1年。

工人因健康原因下岗的,也有权得到此补偿金。

第90条

解散补偿金必须给予工人,且如可行,工人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终止合同的损失,虽然不是雇主终止的,但雇主通过邪恶手段迫使工人自己结束合同。如雇主对待工人不公正或总是违反合同条款,他必须向工人支付补偿和赔偿金。

D. 赔偿

第91条

合同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另一放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这里指的赔偿不同于未事先通知的赔偿或解散补偿。

然而,工人可以要求得到一笔一次付请的、金额等于解散补偿的款项。在此情况,他就免除了赔偿举证的责任。

第92条

工人不合理地违背合同去担任新的工作,新的雇主将共同承担赔偿原雇主的责任,如果被证明是他鼓动工人离开的。

第93条

任何一名工人在合同期满时,打算结束其服务,可以要求雇主出具一个雇佣证明,内容主要包含雇佣起始日、离开的日期、承担的工种,如有可能,包括连续担任的各项工作和担任的时间。

雇主如拒绝出具证明,由此造成损失的,工人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柬埔寨投资政策

柬埔寨投资贸易政策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 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 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以上清算包括: (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 (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 (三)转移盈利; (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 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 (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二)增加就业机会 (三)提高出口 (四)旅游工业 (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

公司法入股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入股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题要 入股方式主要有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可以以技术,不动产、动产,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公司法规定资金占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 离婚证起诉离婚程序离婚起诉书协议离婚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诉讼 已经创办的公司,在日后经营的过程当中,也是有可能增加新股东的。所以对于各位投资者来说,如果想要投资入股哪一家公司的话,也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公司法入股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因为现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是非常的灵活多变的,如今的入股已经不仅仅只能通过现金的方式进行了。 ▲一、公司法入股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1、民间所谓“入股”多数是指与他人合伙。合伙主要是与人的合作,因此对合作伙伴的人品、信誉、能力、资源、管理和组织水平等方面应当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最好是对合伙事务的管理与运作有共同的志向和目标,性格上也要能基本合得来。此外,还要注意合伙事务的盈利前景如何。如果

已经成立合伙组织,应当考察此前是否有亏损,是否外债未了结等等。如果是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加入合伙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是个体户,可不经工商登记,但至少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入股”,需要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验资、签署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比加入合伙更加复杂。 3、入股方式主要有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有比例要求)或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可以以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等),不动产(土地、房屋、店铺等)、动产(资金、机动车辆),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公司法规定资金占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 ▲二、投资入股的注意事项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 变两种参股方式。 1 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

新工会法知识竞赛问答题

新工会法知识竞赛问答题 1、新《工会法》的新特点? 答:(一)明确了宪法是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新《工会法》把党对工会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做到了坚持党对工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 工作的统一。 http:// (三)明确了工会的任务,坚持了工会任务与工会权利义务的统一。 (四)明确了工会工作的原则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了工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行政相互尊重和相互支持的关系。 (六)规定了工会的组织原则,保证了工会的团结统一。 (七)扩大了基层工会的权利,把工会工作重点放到了基层。 2、新《工会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答:(一)新《工会法》的颁布,将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新《工会法》的颁布施行,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三)新《工会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工会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四)新《工会法》的颁布施行,展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工会道路,对国际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3、新《工会法》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表现在哪几方面?

答:(1)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权。 (2)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维护权 (3)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4)有利于工会工作者开展工会活动。 (5)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各项义务。 4、工会的性质? 答:(一)工会的阶级性(二)工会的群众性 5、体现工会阶级性质的主要标志包括哪几方面? 答:第一工会的阶级构成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性。 第二,工会所代表的利益,是工人阶级的共同利益 第三,工人阶级奋斗目标是工会的奋斗目标 6、工会的群众性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答:第一,组织成员的广泛性。 第二,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自愿性。 7、工会的地位是什么? 答:是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中所占有的位置。它是由工人阶级的地位所决定的。 8、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什么决定我国工会的实际社会政治地位? 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责任、工会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我国工会的实际社会政治 地位。 9、根据新《工会法》的规定,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

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2001年7月13日颁布)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东南亚事业部译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许可证 第三章矿产资源许可证类别 第四章矿产资源许可证申请程序 第五章勘探和矿业经营 第六章许可证持有人和土地所有人 第七章财务规定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过渡条款 第十章最终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操作等一切与矿产经营相关的行为,但与石油、天然气相关的开采、经营等由其它相关法律单独规定。 第二条所有矿产资源,不管是位于柬埔寨王国领土的地上、地下、地中,还是位于山脉、高原、领海、海岛、海床之中或之上,其所有权均属国家。 第三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运动而自然生成,通过在土地之中或之上、海洋或海床之中或之上开采而出的物质,呈固体、液体或气

体状态,包括:宝石、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矿泉水、岩石、砂砾、沙石、粘土、石油和天然气。 矿产经营活动包括对矿产资源的预探、勘探、开采。预探是对土地表面的初步勘探,使用简单的工具,对地表影响轻微,目的是寻找有商业价值的矿产,以申请勘探证和开采证。 勘探是指以寻找和测试矿物指标为目的的调查,通过预探、地质、物探、化探、采掘、钻探、剥离、土壤、粉砂、水质、岩石和矿物样品分析,确定矿产潜力、规模、质量、数量、经济上和开采上的可行性。 矿产资源开发是指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出口等矿产经营活动。贵金属、宝石的原材料及加工品的销售、进出口应遵守柬埔寨王国法律。 第二章矿产资源许可证 第四条矿产资源许可证是由相应机关颁发的许可文件,持证人有权开展矿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任何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均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勘探或开发。但是,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即使没有许可证,也可使用砂砾、沙石、岩石、粘土等,但不得运出自有土地边界。高棉人有权在国家领土内探矿,但已颁发给他人许可证的土地除外。 第六条授予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矿产资源许可证必须充分考虑其技术和经济实力,以及是否已进行商业登记。

中国工会法

K为何制定工会法?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K出版时间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1工会法 2理解 3目录 4总则 5工会组织 6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7基层工会 8经费财产 9附则 10工会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11大修订 12延伸 1 工会法编辑 主席令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

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K【颁布日期】19920403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7日 2 理解编辑 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会议 K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K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K哪些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若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若干人。

柬埔寨投资开厂必备知识解答

编者按:当你准备去柬埔寨投资的时候,你是否准备好了?你是否了解那里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你是否了解那里的产业和风土人情?你在柬埔寨的商务成本是否具备竞争力?你知道如何在柬埔寨处理投资中所会遇到的问题?本文将陆续为你讲述你所关注的。 柬埔寨主要税赋和税率 现行赋税体系包括的主要税种是:利润税、最低税、预扣税、工资税、增值税、财产转移税、土地闲置税、专利税、进口税、出口税、特种税等。柬对私人投资企业所征收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分别是:利润税9%、增值税10%、营业税2%。 利润税利润税应税对象是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或国外的收人,及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的收人。税额按照纳税人公司类型、业务类型、营业水平而确定使用实际税制、简化税制或预估税制计算。除0%和9%的投资优惠税率外,一般税率为20%,自然资源和油气资源类税率为30%。 最低税最低税是与利润税不同的独立税种,采用实际税制的纳税人应缴纳最低税,合格投资项目除外。最低税税率为年营业额的l%,包含除增值税外的全部赋税,应于年度利润清算时缴纳。利润税达到年度营业额1%以上的,纳税人仅缴纳利润税。 预扣税居民纳税人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居民的,按适用于未预扣税前支付金额的一定税率预扣,并缴纳税款。税率有15%、10%、

6%和4%四种。从业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利息、专利费、租金、提供管理或服务的报酬、红利等款项的,应按支付金额的14%预扣,并缴纳税款 工资税工资税是对履行工作职责获得工资按月征收的赋税。柬埔寨居民源于境内及境外的工资,及非居民源于柬埔寨境内的工资应缴纳工资税,由雇主根据以下分段累进税率表预扣。 增值税增值税按照应税供应品应税价值的10%税率征收。应税供应品包括:柬埔寨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纳税人划拨自用品;以低于成本价格赠与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口至柬埔寨的商品。对于出口至柬埔寨境外的货物,或在柬埔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柬埔寨对外国投资的优惠 柬埔寨政府给予外资与内资基本同等的待遇,《投资法》及其修正法为外国投资提供了保障和相对优惠的税收、土地租赁政策。此外,外国投资同样可享受美、欧、日等28个国家/地区给予柬的普惠制待遇(GSP)。 投资保障柬政府对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保障包括:(1)对外资与内资基本给予同等待遇,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柬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国有化政策;(3)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柬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进行管制;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新规定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6b16123733.html, 新《公司法(2017最新)》对公司出资与验资的 新规定 在中国,凡设立企业或变更登记,都要办理法定的验资手续。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修订过3次。首次发布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第三次修订。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国务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其中对公司出资与验资作出了不少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指导设立企业、变更登记与验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规定,例如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统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低到500万元,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门槛,有利于更多的公司诞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当然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允许公司分期缴纳出资额 原公司法规定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一次缴清。修订后的公司法要求公司(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实施细则 (2005年9月27日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1目的:为补充和施行投资法,鼓励并管理柬埔寨籍或外籍实体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行为,制定本细则。 1.2适用:本细则适用于在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注册的合格投资项目。 第二条:投资领域 投资活动:根据投资法第七条规定,不属于本细则附件一中规定投资活动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外国及柬埔寨投资 3.1外国及柬埔寨投资:王国政府欢迎柬埔寨及外籍实体在各经济领域进行投资。本细则第二条予以限制的除外。 3.2代理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公民控制的法人,不得为规避本细则有关限制或禁止外籍实体或外国人投资领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代理或代表外籍实体。 第四条:术语定义 本细则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申请人是指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的自然人或法人,或自然人或法人团体。 柬埔寨投资人是指身份为柬埔寨籍公民或柬埔寨籍实体的投资人。 柬埔寨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注册并拥有经营场所,且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51%以上股份的公司。 守法证明是指投资法新十四条第二款及新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依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核发的履行义务证明。 有条件注册证书是指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三款及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核发的文件。

建筑材料是指建设期或扩建过程中,在建造合格投资项目执行投资活动使用的设施时全部被转化或使用的建筑产品,包括设施之内或之上的固定附着物。 理事会是指依据投资法第三条成立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理事会次法令是指2001年7月27日颁布的关于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职责的70/ANK/BK号次法令,及之后的2002年11月12日112/ANK/BK号和2004年8月4日35/ANK/BK号修正案。 关税是指依据海关税则,在外贸货物进出关境时征收的赋税。 内销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以产品出口为目的的合格投资项目。 出口型合格投资项目是指部分产品销售或转让至柬埔寨王国境外买方或受让方的合格投资项目。 财政管理法是指年度财政管理法。 最终注册证书是指依据投资法新第七条第七款及本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由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核发的文件。 外籍法人是指非柬埔寨实体,或未依据柬埔寨法律设立的实体。 投资活动是指合格投资项目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实施的经营行为。 投资额是指以美元表示的投资金额,不包括土地价值及运营资本。 投资保障是指投资法第四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保障。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优惠是指投资法第五章及本细则规定的优惠。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人均可享受。 投资建议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设立合格投资项目,向理事会或省/直辖市投资委员会提交的建议书。 投资人是指实施合格投资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资法是指1994年8月5日03/NS/94号王令颁布的投资法。该法经2003年3月24日NS/RKM/ 0303/009号王令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法修正。 税法是指1997年2月24日NS/RKM/0297/03号王令颁布的法律。该法经2003年3月31日NS/ RKM/0303/010号王令颁布的税法修正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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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 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 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做好职工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 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能。 第六条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法律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督。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八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所属子公司)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对外投资管理,即对能单独控制、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各子公司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权限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3、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4、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对外投资方向 第五条对外投资的方向 1、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2、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3、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4、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第三章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第六条集团作为对外投资主体。集团所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七条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子公司为主体的投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董事会审议,并报来宾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 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下文是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工会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工会。 第三条省、市、县(区)建立总工会。 乡镇、城市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建立区域性的产业工会联合会。产业工会联合会由下一级工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四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

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 第五条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入变更后的单位工会,变更后的单位未建立工会的,由变更后所在地工会管理会籍。 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第六条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中文版)

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常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 1、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它各种服务业。 3、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托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 1、不为出售的生产。 2、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身为商人的配偶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任何职员,如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畴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 1、破产。 2、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 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的监督之下,商业法庭秘书负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埔寨王国设有总公司、子公司或代理处,有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第十三条:必须在该名册中,登记所有有关商人和从事商业活动公司的分类材料。 第二部分在柬埔寨王国设有公司的商人 第十四条:开始商业活动之前最少十五天,商人必须将自己从事营的地点,呈商业秘书办公室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商人必须向秘书办公室交二份报告书,报告书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或大拇指指纹。 报告书必须按秘书提供给的样本书写,该报告书上应注明: 1、商人的和本身。 2、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名字和代名。 3、出生年月日和出生地,以及本身地址。 4、原国籍。当当事人已有另外国籍,必须注明办理手续形式或受另外国

某某投资公司法律法规实施细则

注:划横线部份为王小军律师行之修改意见(日期:30/7/2003) xxx(中国)投资 章程 二零零三年七月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者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四章经营目的与围 第五章注册资本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八章财务及会计 第九章税务与利润分配 第十章外汇管理 第十一章职工 第十二章工会组织 第十三章保险 第十四章经营期限与解散 第十五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六章补充条款 第十七章法定文字 第十八章生效日期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国(以下简称“中国”)其他有关法律及规定,xxx(中国)投资控股就其在中国设立xxx(中国)投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xxx(中国)投资 公司的英文名称:New World China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 公司的注册地址:市淮海中路300号B3层 邮编:20002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xxx先生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第三条 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条例及法规设立的外资企业。 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令和中国有关的条例和法规。 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四条 公司应由投资者(定义如下)出资成立。投资者应根据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付百分之一百的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投资者为: xxx(中国)投资控股(以下简称“投资者”) 注册地址:中环皇后大道中十八号 xxx大廈第一期九楼 :(852) 2131 6790 传真:(852) 2131 0216 授权代表: :xxx先生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

柬埔寨BO合同的法规

柬埔寨王国关于BOT合同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i条: BOT(BUILD-OPERATE-TRANSFER) 项目是一种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内、 在移交设施前负责设施的建造和营运,并最终无偿将所有运转的设施移交给许可方的许可合 同。 第2条: 本法规仅适用于国家、公共法人为许可方,私人法人为被许可方的项目。不适用于私人 之间的项目。 负责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柬埔寨王国政府的授权 下,代表政府签定BOT合同。 国家及国有法人组织也有权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条件签定BOT合同。 第3条: 只有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COUNCIL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AMBODIA ,以下简称CDC )或柬埔寨王国政府授权的单位宣布的基础设施项目才是BOT合同的客体。 该类基础设施包括下列项目:

电厂、道路、高速路、港口、电讯网、铁路、民用住宅、医院、学校、机场、体育场、 旅游饭店、新建城市、水电站、水坝、工厂、净水厂及垃圾处理。 BOT项目框架下的基础设施的建造费用完全由被许可方承担。 合同应明确规定被许可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4条: 合同应明确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组织的监督权力,以防被许可方不履约。 合同应给予被许可方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独家管理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延长。 被许可方负责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营运的所有费用。 合同应明确被许可方有权收费。内部上缴的比例应遵照柬埔寨王国政府或其他法人同意 给予许可的规定。 被许可方应按照合同向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方交纳许可使用费及部分收入。 第5条: 被许可方应在营运良好的条件下无偿地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柬埔寨王国政府或许可 方。 上述移交应在合同规定的管理期限届满时完成。 第6 条: 有关部门或公共法人可以同柬籍或外籍自然人或法人或他们的联合体签定BOT合同。

柬埔寨10大奇葩规定,你知道多少

柬埔寨10大奇葩规定,你知道多少? 所谓的“入乡随俗”,就是告诉我们到任何地方都要懂得 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习俗。而柬埔寨国家除了一般的法律条款,我们还有十大不寻常禁令也必须遵守。读者可能会听说了柬埔寨性感女星Denny Kwan遭遇“封杀”的新闻,她从去年6 月起多次被文化艺术部警告,原因是她在youtube上传不少清凉照和影片大秀好身材,尤其是穿得很暴露。即便遭到警告,Denny Kwan依然“我行我素”,不理睬当局的警告,最 终在今年4月份文化艺术部决定对她进行封杀,禁止她接演任何娱乐演出一整年。*Denny Kwan时尚穿着被约束并不是柬埔寨禁止的唯一不寻常的事情,让我们开看看其他被禁止的事情吧。一、民意调查今年第四届乡分区理事会选举,国家选举委员会严重警告国外媒体和非政府组织,民意调查和选民调查在选举前7天被禁止。因为这样会有一个“平静和平的选举”,不会影响到选民的意见。柬埔寨政府在选举期间禁止与选举有关的报告是不寻常的,估计这也是政府头一次这样做。二、歌曲近年来每年总有一两次(2016年两次,2011年一次,2009年一次),新闻部发布部分歌曲“禁唱”文告, 原因是这些歌曲涉嫌“猥亵”、“引人走向歧途”、“歧视”等内容,近期被“禁唱”两首歌分别是涉及带坏小孩,该歌曲是从1980年一首有名的歌曲改编的,另一首是贬低了国家拳击手。因

此,编制歌词是必须要更加重视内容品质。三、残疾选美比赛举办两年之后,政府便禁止继续举行“地雷小姐比赛”,政 府认为比赛是嘲笑残疾人的“尊严和名誉”。地雷小姐选美比 赛针对的是被地雷伤害而失去肢体的女性,对残疾人是鼓励还是取笑一事成为争议焦点。在2006年,柬埔寨总理洪森 就曾下令取消“柬埔寨小姐”的选美比赛。洪森当时表示,在 实现全国贫穷人口数字减半之前,柬埔寨不得举行选美比赛。但在禁令没有被正式被解除时,去年却推行了选美比赛。四、工厂一个月发两次薪水柬埔寨劳工和职业培训部部长毅森 兴对外透露,工和职业培训部正在督促所有的工厂、企业要按照柬埔寨《劳工法》规定,即每个月向工人发两次薪水。他说:“劳工部目前给厂方一段时间的做好准备,让他们有足够时间准备相关事宜,以每个月向工人发两资薪水。柬埔寨将于今(2017)年年底正式执行一个月发两次薪水的规定。”他说,政府此举有利于工人,并认为即使“老板跑路”,工人 的薪水也不会被拖欠得太多五、“武士”剑曾经是柬埔寨青年 帮派选择的武器,因在首都金边造成很多问题,于是在2009年时被禁用。所谓的“武士”剑在金边广泛使用,当地熟练的 工匠掌握了世界上最好的技术,但现在市面上很难找到一把,因为许多市场供应商受到禁令的严重影响。六、母乳2016年,一些柬埔寨妇女开始将他们的母乳卖给美国犹他州的“安布罗西亚实验室(Utah-based Ambrosia Labs)”公司,每天

柬埔寨公司法(中文版)

商业企业法 第1章 - 一般规定 第1条:范围 这个应用程序位于Camb odia王国的任何一个部分,以及任何关于生存的部分。合伙企业包括全球合作和有限的合伙关系。公司由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组成。 第2条:定义 (1). “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注册处处长”指根据该法令委任的Regi工程师商业规则和登记法。 (3). “注册办公室”是根据商业法和注册法制定的办公室。 (4). “子公司”是指由其他合伙企业控制的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称为“母公司” (a) 在子公司合伙企业的情况下,母公司合伙企业至少拥有子公司的大部分权益。 (b) 就子公司而言,该公司至少拥有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绝大部分。 第3条:注册代理人和注册办事处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继续在柬埔寨国王,一个重新设立的办事处和一个注册代理人。 如果街道地址不同,合作伙伴或公司应向Reg istrar提交注册办公室的优先权,包括st reet addre ss,并在Cambia的Ki ngdom邮寄地址。 合伙人或公司应向登记官提交登记红色代理人的姓名。注册代理人应具有合法的自然资格。所有注册代理人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或公司接收官方文件和文件,包括来自法院的传票和传票。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在变更生效后十五(15)个正式工作日内向Regi strar提交对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的任何变更。 根据本法成立的任何公司均受柬埔寨王国法律管辖。 第4条:交付文件 法律要求提供给任何合伙人或公司的任何描述的文件,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正常生活期间交付给所在地 的公司,除非另一方方法由法律规定。

或者,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则可以将文件交付给合作伙伴;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文件交付给合伙人,或者如果是公司,则可以交付给董事。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无法进行交付,则可以将文件交付给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应将注册服务商的记录中显示的合作伙伴或公司的最后一个知识发送给注册服务商。交付给注册服务商应被视为交付给合伙企业或公司 第5条:使用高棉人的名字 合伙人或公司应在Khm er语言中显示其名称。Khme rn ame应放置在上方,并且应大于另一种语言的名称。禁止将公司名称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高棉语的名称在发音上应与其他语言中的名称相同。 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在高棉上展示所有印章,签名信笺,并形成用于公共目的的文件,以及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水上或空中展示的所有公共广告。 在柬埔寨王国以外的其他地方,可能会使用一个联合国或其他人来表示。 第6条:不支付费用,罚款,利息和罚款 未能向商务部提起诉讼,罚款,罚款或者欠款的合伙人或公司,不得提起任何诉讼或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主张任何辩护理由。反对它,直到所有这些费用,罚款,利息和罚款全部支付。 这个部分并不禁止提起或辩护诉讼以确定是否欠费,罚款,利息或罚款。 如果一方声称,对于Minist商业部门,合伙人或公司可能会收取罚款,罚款,罚款或罚款,则该合伙人或 公司可向法院提交收据。法院应接受收据作为付款证明,除非另有证明。 第7条:年度声明 每个合伙企业或公司应向商务部提交关于合伙企业或公司地位的年度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日子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要紧日子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别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全然的活动准则,根据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别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爱护工会的合法权益别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并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紧密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怀职工的日子,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根据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保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比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进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 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养,使职工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依照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别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返回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意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能够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别脚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点建立地点各级总工会。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柬埔寨王國勞工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 第1条 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也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a) 法官; 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 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 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 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

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 “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 “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第6条 “劳工”既不是佣人也不是雇员。劳工在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下,从事大部分的体力劳动并获取报酬。 劳工的身份不由报酬的方式确定,只由工作的性质决定。 第7条 “工匠”是指自担风险自己经营手工艺之人,在家或在外,不论是否是用机器设备,不论是否有招牌店,其主要销售自产或家庭成员无偿帮助下生产的产品;或在工人或学徒的帮助下生产的产品,但整个作坊是由工匠自己管理。 非家庭成员、经常为工匠干活的工人数量不能超过7人;如果超过7人,该雇主则失去工匠身份。 第8条 “学徒”是指与雇主或工匠签订学徒期合同之人,根据合同雇主或工匠教授或让他人教授学徒职业技能。作为回报,学徒根据合同条款必须为雇主工作。 第9条 根据雇用的稳定性,可作以下区分: A、固定工 B、零时工 固定工在永久的基础上,有规律的承担一项工作。 零时工则签订合同: - 承担一项具体的工作,并在正常情况下,在短期之内完成改工作。 - 暂时的、间歇性的、季节性的承担一项工作。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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