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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_史广全

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_史广全
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_史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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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2-04-20 

[作者简介]史广全(1966-),男,黑龙江讷河人,哲学硕士,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 

 

[文章编号]1004—5856(2002)07—0106—05

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 

史广全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春秋决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通过以礼司法的契入点和

以礼统法的审判方法以及对以礼注律的推动,最终达到了以礼入律礼律融合的目的。春秋决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礼法融合主潮的促动者。 

[关键词]春秋决狱;礼法融合;促动 

[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春秋决狱亦称“经义决狱”、“引经决狱”,是始于汉武帝时期终于隋唐时期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它的特点是法官不具引正式的法律条文断罪,而是凭借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来判案。被引用的儒家经典包括《诗经》、《尚书》、《礼记》、《易经》、《春秋》等,尤其以孔子所作鲁国编年史《春秋》最为常用,故名“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首倡者是西汉武帝时期的大学者董仲舒。近人程树德在其法制史著作《九朝律考》中收录了董仲舒以经义决狱的六个案例,这是春秋决狱的发端。《汉书?应劭传》说:“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这些判例成为春秋决事比,对后来法官判案有重要影响。可惜现在仅存其六。王充《论衡》也说:“董仲舒表‘春秋’主义,稽合于律无乖异者。”据史载,在董仲舒、公孙弘等儒家学者的提倡下,汉代不仅以春秋断案,而且还以春秋经义论事。 

对于春秋决狱的起因,学术界—般的看法是,汉武帝时期为了适应“大一统”的政治要求,为了缓和日益尖锐的阶段矛看,采用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可是在法制领域中一时还不可能建立起来与此方针相适应的体现儒家思想特点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只好引经决狱以

弥补法律之不足。这种观点较为允当。[1](P195)

但对于

春秋决狱的历史评价,人们却贬多褒少(几乎所有的

论及此题的法史学著作都对春秋决狱的负面影响给予了充分的发挥,而对于它的作用及历史意义却似乎极为吝惜笔墨)近代以来批评春秋决狱的代表性观点是章太炎和刘师培。章太炎指出“独董仲舒为春秋折狱,引经附法,异夫道家儒人所为,则佞之徒也。……仲舒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上者得以重秘其术,使民难窥;下者得以因缘为市,然后弃表享之明,而从参游之荡,悲夫经之虮虱,法之秕

稗也。[2](P42)

”刘师培在其《儒学法学分歧论》中也说,春秋决狱“缘饰儒术,外宽内深,睚眦必报……掇类似之词,曲相符合,高下在心,便于舞文,吏民益巧,法律以歧,故酷吏由之,易于铸张人罪,以自济其私”。后来的批评者也大多是指责春秋决狱任意比附,加大了司法的随意性。成为统治者任意出入人罪的工具。殊不知春秋决狱的优点恰恰在于他的灵活性。只有这种灵活性才能改变以往法网严密执法酷苛的局面。正如沈家本在《汉律摭遗》中所说“使武帝时,治狱者皆能若此(指董仲舒以春秋治狱,引者注),酷吏传亦不必作矣。”并且,考察春秋决狱这一独特的司法现象,不能仅仅从法官运用它判案的个别案件效果上来加以评判,春秋决狱这一司法制度本身和个别法官运用它来高下其心、出入人罪毕竟是两件事,不可以混为一谈。而且任何法律条文都“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适用法律的

第23卷 第7期 哈尔滨学院学报 Vol .23 No. 72002年7月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Jul.2002

第7期史广全:春秋决狱对礼法融合的促动107

出入是任何历史阶段都避免不了的。我们评价春秋决狱,应该把它放到其本身所处的历史位置上去考察,也就是说,把它放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的逻辑进程中去考察。这样才能站的高看的远,否则就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笔者认为,春秋决狱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做出了巨大贡献,而这种贡献则表现在对于礼法融合这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的潮流的促动上面。 

一、以司法为切入点促进礼法融合 

在法制运行过程中,司法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司法是法律的运用和实施,是法律的价值和功能得以实现的环节。从而司法状况也必然反映出法律的良莠。同时司法也反作用于立法和法律本身,并促进其发展。基于此种认识考察,我们发现秦朝司法上的酷滥是与其法律的繁苛紧密相联的。秦国靠法家路线并吞六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秦王朝后更加迷信法治主义,在立法上继续严密法网,除了采取统一文字度量衡等巩固统一的措施外还追求治道运行皆有法式,将人们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在司法上与之相适应则贯彻轻罪重刑、深督轻罪的重刑主义政策,其结果是打击面过宽刑罚量过重,造成老百姓动辄得咎,无所措手足,以至于“褚衣塞路、囹圄成市”。因此秦朝的严苛的司法与其繁密的立法相结合,充分发挥了国家对内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然而却激化了社会矛盾,在百姓的心里蕴积了极大 的反抗情绪,潜伏了统治的危机。正如汉儒董仲舒所分析的那样:“刑罚不中,则生邪气积于下,怨恶畜于上。上下不和,则阴阳缪戾,而妖孽生矣。此灾异所由起也”。[3](P2495)秦末农民揭竿而起以及对刘邦约法三章的空前欢迎态度足以证明百姓对秦的繁法苛刑已到了无法忍受的程度。 

战胜项羽取得了天下的汉高祖刘邦很快就感觉到了“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令萧何等人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厩、兴三篇作律九章,再加上韩信作《军法》、张苍作《章程》、叔孙通作《傍章》十八篇,另有朝会律、越宫律总共六十篇,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汉律。总起来看汉律比起秦律来并不简易,正如人们常说的“汉承秦制”,制定汉律的萧何、张苍、叔孙通等人皆是秦朝法吏,且汉律后增的三篇也是据秦法而来。“汉高祖初入关时的约法三章,除去秦朝苛法……只是一时的策略……实际上,刘邦并未除去秦朝苛法,许多苛法是在刘邦以后陆续除去,除而复行者亦复不少;抑且汉朝法律多沿袭秦朝,秦法是汉法的蓝本”。[4](P203-212)这样“西汉武帝时代曾出现了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道扬镳的奇特现象:在意识形态领域…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在法律领域,由于汉承秦制、汉承秦法、汉承秦吏,致使当时的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5](P413)汉初至武帝七十年间立法上虽如是,但司法上却比秦代总要轻缓的多。这是这一时期“黄老之学”贯彻到司法领域的反映。汉室甫兴,虽然觉得秦法不足,又不能弃而不用;要改弦更张寻求新的有效的统治策略,又一时难以找到令人满意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汉初只好一方面用秦制,一方面又采黄老,司法上是比秦代有所减轻了。 

但是到汉武帝时期,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汉初的休养生息恢复了国家的元气,而此时即位的汉武帝再也不甘实行黄老之治了,他要施展自己的雄才大略,遂使阶级矛盾日渐加剧。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言:“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禁网寝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魏书?刑法志》也说:“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可见到汉武帝时期,立法越加繁密,为的是规范越来越多的不法行为,而为了推行这些法律打击犯罪,许多酷吏便应运而生了,张汤、赵禹是其代表,其他无名酷吏”何足数哉!”[6](P589)司法越来越重。 

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被汉武帝大加赞赏并采用了他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方针的董仲舒首倡了“春秋决狱”。董仲舒在国家大政方针上独尊儒术从而在司法上贯彻儒家理念这是符合逻辑的。他曾经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董仲舒主张以德教化民、缓和矛盾,而不主张以刑罚迫使百姓就范。他又说:“刑罚不中,则生邪气……此灾异所由起也。”[3]说明他对司法的影响是有清醒的认识的。他要求统治者做到刑罚能够“中”,以避免引起百姓的反抗。因此,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样的大政方针确立以后,他便直接了当地引用春秋大义来判案了,这既是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需要,又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理依据。我们通过分析现有的春秋决狱的案例发现,春秋决狱的判例有比以往加重和减轻两种情况,而大多数案例是比以往要减轻了。[7](P389-397)以春秋经义从轻断案、有“亲亲之道”、“同情女子”、“父为子隐”、“诛首恶而恕随从”、“以功覆过”等方面;而以春秋经义从重决狱、主要是“志邪者不待成”、“臣毋将,将而诛”、“不尊上公”、“杀世子诛”等方面。可见,春秋决狱针对以往的客观主义客观归罪以一刀切的方式所判的案件又加以区别对待,有的从轻,有的从重,并把打击的重点放到危害中央集权和儒家伦理纲常方面上来,而对于符合伦常但客观上却产生了社会危害的行为一般减免其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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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真正宽恕了一批人,作到了刑罚之“中”。 

司法上的春秋决狱,其影响不仅仅在司法,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是,这多方面影响的核心则是针对立法的,即对后世礼法融合的促动。首先,春秋决狱不是引用法律条文的正文断罪,实际上有着鲜明的判例性质。春秋大义一经用作判案依据,也就为它将来写入法典铺平了道路。从而为儒家伦理原则,礼治原则的法典化提供了基础。其二,以春秋决狱凭其直观性将儒家之伦理观念渗透到百姓心目中去。老百姓平日不可能也不会更多地关心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但是发生在其自身或其周围的人身上的具体案件及其判决却会给他们很大的促动和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违背礼即是犯法,如果遵守礼,就会平安无事。国家也通过一个个生动案例阐扬了国家的德治教化方针。的确,司法是“看得见的正义”,[8]它的影响是直观的。其三,春秋决狱,给法官一种儒家之礼法律化的“亲历性”。可以给法官换换脑子。使他们逐步树立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理念。 

另外,春秋决狱在西汉也产生了一些立竿见影的效果,这就是司法的轻缓化和司法队伍的儒家化。这也从侧面促进了礼与法的融合。如前所述,春秋决狱比较侧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比秦之法家的客观主义断案作风必然要宽恕一些人。例如,现存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六个案例中有五例是减轻宽恕,唯有一例是加重处罚的。另外“春秋决狱”的推广,还使汉代司法队伍的构成发生了变化,使大批儒家进入司法机关,从而促进了封建法律的儒家化。”[9](P131)例如,西汉昭帝始元五年,有一男子,自称卫太子。诏使公卿大臣们辩识,长安中吏民聚观者数万人。丞相御史中二千石等人都不改可否。京兆尹隽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诸君何患于卫太子!昔蒯聩违命出奔,辄距而不纳,春秋是之。卫太子得罪于先帝,亡不即死,今来自诣,此罪人也。”遂送诏狱。天子与大将军霍光闻而嘉之曰:“公卿大臣当用经术,明于大谊。”[10](P926)又如张汤初为廷尉时,廷尉府里的官吏大都是“文史法律之吏”,身为儒者的儿宽夹杂其间极不得志,被“除为从吏”。春秋决狱之风盛行以后,张汤拜儿宽为奏谳掾,非常器重他。不仅如此,张汤每次决断重大案件时,都要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9](P131)这些材料说明具有良好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在司法队伍中,由于春秋决狱的盛行,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学习儒家经义以提高自身儒家修养水平,已成为司法官的迫切追求,因此,司法官的知识结构越来越儒家化。 

二、在审判方法上以礼统法促进礼法融合 

秦朝统治者贯彻的国家主义的法治主义的重要特点即是客观主义司法原则。在这种客观主义司法原则之下,审判案件定罪量刑主要以行为人的外在行为及其结果为依据,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这是他们过分注重法律维持社会秩序的价值倾向导致的必然结果。而这种倾向又是把人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为个人利欲所驱使自私的动物的结果,从而只要用外在的有震慑力的规范加以驱使便可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于是又导致一系列的重刑主义的方法与手段,如连坐族诛,轻罪重刑等等。此种情形,董仲舒称之为“苟简之治”,是“以乱济乱”,过于简单粗暴,其结果是“使习俗薄恶,人民嚣顽”,“抵冒殊捍”社会风气越来越坏,而反抗的心理越加高涨。董仲舒认为这种“大败天下之民”的情况在西汉仍然存在,“其遣毒余烈,至今未灭”,因此,应当“更化”:“今临政而欲治七十余岁矣,不如退而更化;更化则可善治,善治则灾害日去,福禄日来。”[3] 

春秋决狱的审判方法即是对秦以来客观主义审判方法的更化,它特别重视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因素的衡量。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意善而违于法者免,意恶而合于法者诛。即主观动机好的,即使违法也可以免于处罚;主观动机是恶的,即使行为合法也要治罪三这种说法揭示了春秋决狱对主观方面因素的重视,但由于过于强调对主观方面因素的重视未免使人觉得春秋决狱有从客观归罪走向了主观归罪的另一极端之嫌。对于春秋决狱,董仲舒本人说的更加全面一些,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11]也就是说,春秋决狱是在事(客观)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志(主观动机、心理因素),而且志之善恶在定罪量刑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董仲舒本人看来,春秋决狱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结合,并相对重视主观的审判方法。而考察行为人的志善抑或志恶的标准则是春秋大义,也就是儒家所提倡的“亲亲”“尊尊”的礼治主义的伦理原则。因此,这种审判方法上的更化,实质上是以礼统法,是对秦朝以来只注重法律的秩序价值的校正,转而更加注重法律的道德价值,亦即把规范的对象还原为有血有肉,有欲有情,有理有节的真正的人。这种审判方法强调了人的道德责任,使礼治的伦理原则得以法律的强制力加以推行,同时也就加强了对礼治原则的宣传和弘扬。从而提高了人们遵守礼治伦理原则的自觉性。况且,西汉时期社会生产落后,生产力水平较低,天然的血缘等级伦理是基本的民情,这种以礼统法的春秋决狱适应民情,符合实际,才能够充分发挥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佳效果,其直接的表现就是审判的结果轻重各得其宜。本来按照客观主义原则一刀切的案件,现在又分出轻重来。把打击的锋芒集中到那些志邪犯人身上,充分发挥刑法的威力。而对那些志善者则加以减免,以示肯定。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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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正如董仲舒所说:为政而宜于民者,固当受禄于天。[3] 

以礼统法的另一个表现是当法律与春秋经义发生的矛盾时,往往舍法律而取经义,并最终将经义法律化。例如,汉章帝时,有一个人杀死了侮辱他父亲的仇人,章帝从春秋之义,以儿子为父亲报仇为由,免除了他的死刑。这起案件成为典型的案例,得到朝议认可,并制定了对报复侮辱尊亲属行为以轻处罚的《轻侮法》。[12](P196)虽然后来由于此法易于导致报复案件的频繁发生。被汉章帝的继承者汉和帝废除了,但这一典型案例却说明了春秋决狱对于以礼入法的重大意义。还有一个案例:汉桓帝刘志靠外戚梁冀登上帝位后,为集中皇权,迅速翦灭梁氏宗族,而对宦官大加宠信和重用。以此,宦官势力恶性膨胀。其爪牙也在各地为虎作伥,不可一世。当时桓帝的亲信宦官张让的弟弟张朔当野王县令,贪得无厌,骄横残暴甚至杀死无辜的孕妇。他畏罪潜逃到洛阳,又因听说司隶校尉李膺执法严明,就躲在哥哥张让的府第,藏在一个空柱子里。李膺得到张朔躲藏地点的密报,雷厉风行,率人闯入了张府,破开合柱,捕获了张朔,交付洛阳监狱,审理完毕,立刻正法。后来张让将此事告到桓帝面前,桓帝召问李膺,责问他为何不先奏请就杀人,李膺对以春秋经义,桓帝听了,就不再责怪李膺。[12](P202)此案例说明,李膺以春秋经义为武器,迅速地审判了一件按照当时法律程序很难达到的惩治罪犯目的的案件的效果。 

春秋决狱“本其事而原其志”的以礼统法的司法审判原则对后来封建司法原则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到了晋代,张斐提出了刑、理、心、事综合的审讯原则,所谓“论罪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可见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结合才能达到公正合理地审判案件的效果,最终使封建司法则走向成熟。 

三、从引经注律到引礼入律 

值得注意的是,春秋决狱从西汉开始至唐朝后期的将近一千年的时间里一直延续,近人程树德先生的《九朝律考》详考各朝春秋决狱案例。共计汉代春秋决狱28例(含董仲舒春秋决狱6例),以春秋论事31例,(三国)魏以春秋决狱5例;晋以春秋决狱9例;(后)魏疑狱以经义量决8例;北齐以春秋决狱3例;北周以经义决狱2例。这些资料说明春秋决狱以汉代最为盛行,以后历代有逐渐递减的趋势,至于隋唐近世的北齐北周已是偶尔用之。当然,就是到了礼法高度统一融合的唐代春秋决狱也没有完全绝迹。例如,唐穆宗长庆二年,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云阳力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京兆府对这拖欠进行处理。但莅乘醉拉宪。使宪淹淹一息。而年仅十四岁的宪子买得,为了救父,就将木锤击莅首,莅出血昏迷,后三日即死。根据法律,买得应判死刑。但今买得是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能否宽恕,请圣上定夺。唐穆宗即敕曰: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13](P706)春秋决狱之所以会延续这么长历史时期,究其原因,为西汉武帝时期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加之董仲舒公孙弘等名儒的大力提倡,故汉代春秋决狱为最盛。尔后历代,由于春秋决狱的推动和引礼入律的逐步深入,故春秋决狱代有递减之势。由此言之,春秋决狱与引礼入律,实是互为表里的。春秋决狱既是引礼入律的启动者,又是它的促进者。春秋决狱同时又是礼法融合进程的标志。从历史上来考察,春秋决狱即为以礼司法,它推动了以礼注律,进而推动了引礼入律,最后达到了礼律的融合。 

秦朝实行国家主义的法治主义,在文化上也实行专制主义,即“以法为教”对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也不例外,推选所谓“以吏为师”。这种情况“汉代承之此禁稍驰”[14](P178)开始允许私家研习法律。法学研究的平民化,为法律的儒家化提供了契机。特别是董仲舒、公孙弘等大儒提倡春秋决狱以后更加推动了人们引用儒家经义来注解法律的活动。这是很自然的。“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和推行,使汉代引经注律极为盛行”。[15](P137)“春秋决狱引起了许多律学家用儒家思想对成文法的注疏、解释,从而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立法上引礼入律打下了基础。”[12](P196)《晋书?刑法志》载:“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唐六典》也说:“至后汉马融、郑玄诸儒十有余家,律令章句,数十万言,定断罪所用者合二万六千余条。”两汉律学之盛可见一斑。这样纷繁的引经注律在学术研究上可谓盛事,但在司法适用上可就令人难以适从了,于是天子不得不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诸家。由此可见,这些通经大儒对法律的研究和注释,已经给现行适用的某些法律(即他们所作的“章句”)注入了儒家礼的精神。“这样做的价值在于(1)论证了某些法律条文的合理性;(2)使某些法律条文经过解释以后向儒家经义靠拢;(3)指出某些法律条文违背儒家伦理”[5](P183)用这样的儒家化的章句来断案比之春秋决狱,更加增强了说服力和合法性,也减弱了春秋决狱给人的随意比附的不良印象。 

春秋决狱对引经注律的促进作用间接地促进了引礼入律。在汉代律学研究(即章句之学)的基础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更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时期不仅有在法律技术方面研究的突出代表张斐,而且有引礼入律的实践家杜预。张斐在立法技术,刑名原理及科罪量刑方面造诣很深,曾作律解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一卷。杜预著有《律本》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2年110

二十一卷,《杂律》七卷。杜预作为经学大师,尤其推崇《春秋》,时人称其为《春秋》癖。他的法律观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他曾言:“刑之本在于名分,故必审名分,今所注皆网罗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伸绳墨之直,去析薪之理也。”[16]面对汉代春秋决狱引发的纷繁众多的以经注律及因此造成的“本注烦杂”的局面,杜预抨击这一现象是“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17]可见杜预对经学与法律的纠缠不清的负面影响已有深刻认识。他指出:“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层性之书也”[16]他主张要把法律和经书区分开来,可是既要区分法律和经书又要在法律中贯彻经书的微言大义,怎么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呢?那就只好引经入律,引礼入律。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经律混杂的局面,另一方面又使儒家之礼法律化,成为正规的法律条文,避免了适用上的种种麻烦,也减轻了对司法官对儒家经典精通的素质要求。因此,他所删定的《晋律》[18](P471)大量地引礼入律,如“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八议”入律,确立“不敬”,“不道”,“恶逆”,“诬罔父母”,“反逆”等违礼的罪名等等。 

通过春秋决狱直接引礼入律也不乏其例。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董仲舒所作的六个案例之关于“父子相隐”一例:“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主义,父子为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14](P164)董仲舒根据春秋之义,不仅认为甲无罪,不当坐,而且认为甲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这一案例发生后的五十年,汉宣帝提出,父母匿子“罪殊死,皆上清廷尉以闻”的允许父子相隐的规定。后来,这一规定逐渐入律成为正式的律条。还有如前面提到的汉章帝根据春秋经义不但未治儿子为父亲报仇而杀死他人之罪,而且据此典型案例,制定了《轻侮法》这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综上所述,春秋决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的伟大功绩和贡献在于开启并促进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礼法融合潮流的进程。它在汉武帝确立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背景之下,依靠皇权的支撑,舍去难以一蹴而就的立法方面的伦理化改革,采用迂回而又易见显效的司法领域作为突破口,使儒家伦常的精神占领了司法这块与法家精神短兵相接的前沿阵地;它的原心论罪的审判方法,确立了儒家法律的价值观念,法律不仅仅是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范还有对人们内心世界道德观念的规范和指导的价值:它对引经注律的推动,极大地促进了法学研究的儒家化,从而为儒家的伦理精神向立法方面扩展奠定的基础,而引礼入律则使这一趋向成为现实。可见,舂秋决狱,在其从西汉到隋唐时期的漫长发展历史进程中,以其引经司法为始,通过促进引经注律和引礼入律最后达到礼律合一,礼法融合。春秋决狱既是礼法融合这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主潮蓬勃发展的闸门的开启者,同时又是这一浪潮中的弄潮儿。一旦引礼入律完成,它则功成身退,悄然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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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宁 凯 Adjudicate law suits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Spring and

Autumn” and other Confucinist Classics 

SHI Guang-quan

(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 150080,China)

Abstract:Adjudicate law suits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Spring and Autumn” and other Confucinist classics is an important segmen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law development.

The turning point based on rites to make judicial decision and the way of trial dominate law,

and the practice that explains law with rites get to the goal blending rites and law. It is the promoter of the main trend combining rites and law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law’s development course.

Key words:adjudicate law suits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Spring and Autumn” and other Confucinist classics;blend rites and law;promote 

中国姓氏英文翻译大全S-Z

A: 艾--Ai 安--Ann/An 敖--Ao B: 巴--Pa 白--Pai 包/鲍--Paul/Pao 班--Pan 贝--Pei 毕--Pih 卞--Bein 卜/薄--Po/Pu 步--Poo 百里--Pai-li C: 蔡/柴--Tsia/Choi/Tsai 曹/晁/巢--Chao/Chiao/Tsao 岑--Cheng 崔--Tsui 查--Cha 常--Chiong 车--Che 陈--Chen/Chan/Tan 成/程--Cheng 池--Chi 褚/楚--Chu 淳于--Chwen-yu D: 戴/代--Day/Tai 邓--Teng/Tang/Tung 狄--Ti 刁--Tiao 丁--Ting/T 董/东--Tung/Tong 窦--Tou 杜--To/Du/Too 段--Tuan 端木--Duan-mu 东郭--Tung-kuo 东方--Tung-fang E: F:

范/樊--Fan/Van 房/方--Fang 费--Fei 冯/凤/封--Fung/Fong 符/傅--Fu/Foo G: 盖--Kai 甘--Kan 高/郜--Gao/Kao 葛--Keh 耿--Keng 弓/宫/龚/恭--Kung 勾--Kou 古/谷/顾--Ku/Koo 桂--Kwei 管/关--Kuan/Kwan 郭/国--Kwok/Kuo 公孙--Kung-sun 公羊--Kung-yang 公冶--Kung-yeh 谷梁--Ku-liang H: 海--Hay 韩--Hon/Han 杭--Hang 郝--Hoa/Howe 何/贺--Ho 桓--Won 侯--Hou 洪--Hung 胡/扈--Hu/Hoo 花/华--Hua 宦--Huan 黄--Wong/Hwang 霍--Huo 皇甫--Hwang-fu 呼延--Hu-yen I: J: 纪/翼/季/吉/嵇/汲/籍/姬--Chi 居--Chu 贾--Chia 翦/简--Jen/Jane/Chieh 蒋/姜/江/--Chiang/Kwong 焦--Chiao 金/靳--Jin/King 景/荆--King/Ching

浅谈春秋决狱

浅谈春秋决狱 黄启楠法学二班201320030212 两汉时期是我国法律的繁荣时代,许多制度为后世所承袭。其中董仲舒所提倡的“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法文化现象,是中国古代刑法儒家化的重要标志,更是为此后两千多年的古代法律思想乃至现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根深蒂固且深渊持久的影响。 一.春秋决狱的提出 汉武帝时期,总结了儒家、道家、法家等各家思想的特点,确定以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自汉武帝时期形成之后,经汉唐明清历代统治者的维护和弘扬,成为支配封建法制发展的指导思想,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多年。 “春秋决狱”是汉朝统治者以儒家的政治法律观作为指导,从经书中找出所谓的“微言大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为审理案件和定罪量刑的主要准则。由于这些经义的主要来源来自于《春秋》,因而又称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称为风气之后,儒家扩大了其学说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史家称其为“引经决狱”。简单的说,儒家用一下著作对法律进行解释,当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二.对春秋决狱基本原则的探讨与分析 ●“原心定罪” “原心定罪”是引经决狱的总原则。既然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典《春秋》,其推崇者们尤其重视支配行为的动机是否符合礼的道德标准。即在 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着重考量“心”作为定案的依据。 初次知道这项原则时,我以为其意思与当代刑法的构成要件有着微妙的相似。“原心定罪”中的心,与刑法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具有 一定的相似性。然而与刑法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相比,“原心定罪” 中的定罪的标准并不取决于其动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而是取决于 其是否合乎礼的道德标准。这一审判原则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维护 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过分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了犯罪 的客观事实,同时缺少相应的司法程序,从而为酷吏任意安置人罪打开 了方便之门。 ●“亲亲”“尊尊”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认为是犯罪,反之要定罪。这 项原则的推行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君亲无将,将而诛焉” 指臣对君、子对父不能冒犯、忤逆、甚至作乱,即使只有犯上作乱的思想而无没有真正的付诸行动,也是大逆不道 的犯罪。汉代高层同统治者的专制主义政治提供了保障,统治者将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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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Chiong 车--Che 陈--Chen/Chan/Tan 成/程--Cheng 池--Chi 褚/楚--Chu 淳于--Chwen-yu D: 戴/代--Day/Tai 邓--Teng/Tang/Tung 狄--Ti 刁--Tiao 丁--Ting/T 董/东--Tung/Tong 窦--Tou 杜--To/Du/Too 段--Tuan 端木--Duan-mu 东郭--Tung-kuo 东方--Tung-fang 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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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Hon/Han 杭--Hang 郝--Hoa/Howe 何/贺--Ho 桓--Won 侯--Hou 洪--Hung 胡/扈--Hu/Hoo 花/华--Hua 宦--Huan 黄--Wong/Hwang 霍--Huo 皇甫--Hwang-fu 呼延--Hu-yen I: J: 纪/翼/季/吉/嵇/汲/籍/姬--Chi 居--Chu 贾--Chia 翦/简--Jen/Jane/Chieh 蒋/姜/江/--Chiang/Kwong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民刑有分、重刑轻民,礼法结合、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司法的主要特点以及类推裁判、无讼是求、以法治吏等的特征。其形成主要受到生产方式、社会组织、政治模式和思想意识四个方面的影响,因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在体系结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德”、“礼”为基石的法律理念。以“德”、“礼”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有着深远的 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贵严明”思想强调了君臣共同守法以及执法严明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其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预防犯罪和犯罪分子的改造。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也对今天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董仲舒“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观。特别值得提出的就是“特权原则”的应用,统治者制定出了一系列保护贵族、官僚的利益的刑罚原则。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夫之刑,不著刑书”等等,这种思想在当今社会仍然广泛存在。一方面助长了社会上层权力拥有者对法的蔑视心理,另一方面也使普通大众产生了对法律公正实施的不信任和对权利 拥有者的仇视心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有“民刑不分,重刑轻民”和“礼法结合、重礼轻法”的特点;从司法制度方面来看主要是“行政监理司法”。 (一)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为刑法,同时也针对民事法律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施以刑罚。夏、商时期,中国古代的刑法制度开始出现。在夏朝时,统治者规定了最基本的罪名和刑种。到了商朝,在夏朝法律的基础上对最基本的有关所有权、婚姻、以及继承的民事法律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同时,民事法律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例如婚姻制度中规定了“六礼”以及“七出”、“三不去”。 春秋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使得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而这一时期也进行了大量的法制改革,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罪名和新刑种,如岁刑、迁放之刑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方面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出现了“八议”和“官当”的特权原则。 隋、唐朝是中国传统法制的定型阶段。隋朝确立了刑部,并且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创十恶制度。《唐律疏议》的制定标志着中国法律与道德的相结合。民事法律方面,唐朝统治者对于财产权、婚姻等在前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在刑事法律方面,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并且设立了“加役流”的罪名,用以惩罚流刑以上而死刑以下的犯罪。。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xiaom

论文编码:安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作者韩继伟 系 (院) 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 级 学号 05023065 指导教师黄斐 论文成绩 日期 2009年6月6日

学生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安阳师范学院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日期: 论文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安阳师范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签名:导师签名:日期: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韩继伟 (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安阳 455002) 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汉代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可以这么说,“独尊儒术”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要论证这样一个观点,首先,需要认识什么是“独尊儒术”! “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①从儒学独尊的历程来看: 汉初,统治者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经济上实行轻徭薄赋。而在思想上,主张清静无为和刑名之学的黄老学说受到重视。 武帝即位时,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成为封建统治者的迫切需要。 建元元年(前140年)武帝继位后,丞相卫绾奏言,应当弘扬对汉代统治有利的儒学思想,摈除其余思想学说,得到武帝的同意。 太尉窦婴、丞相田蚡还荐举儒生王臧为郎中令,赵绾为御史大夫,褒扬儒术,贬斥道家,鼓动武帝实行政治改革,甚至建议不向窦太后奏事。窦太后对此不满,于建元二年罢逐王臧、赵绾,太尉、丞相也因此被免职。 建元六年,窦太后死,儒家势力再度崛起。 元光元年(前134年)武帝召集各地贤良方正文学之士到长安,亲自策问。董仲舒在对策中指出,春秋大一统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现在师异道,人异论,百家之言宗旨各不相同,使统治思想不一致,法制数变,百家无所适从。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①。董仲舒指出的适应政治上大一统的思想统治政策,很受武帝赏识。于是儒家学说渐渐成为汉室江山的正统思想。当然也成为汉代封建法制建设的指导理论。 ②“独尊儒术”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一方面,武帝即位后,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此时统治的政治需要,黄老思想更与汉武帝的好大喜功相抵触,而儒家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仁义思想和君臣伦理观念显然与武帝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于是,在思想领域,儒家逐渐并终于占据了统治地位。另一方面, ①《汉书.董仲舒传》

双语:中国姓氏英文翻译对照大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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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方Fang 费Fei 冯/凤/封Fung/Fong 符/傅Fu/Foo G: 盖Kai 甘Kan 高/郜Gao/Kao 葛Keh 耿Keng 弓/宫/龚/恭Kung 勾Kou 古/谷/顾Ku/Koo 桂Kwei 管/关Kuan/K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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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王田田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文化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生老病死都充满了神秘感和敬畏感,因此古礼与天地鬼神相通是很自然的。由于礼具有迫使人人遵守的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礼被统治者改造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夏商朝的主要法律思想为“恭行天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许慎:《说文解字》。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2018年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113个 1、论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 2、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3、从云梦秦简看战国秦代的法律制度与立法精神 4、秦汉时期封建行政法律体制的确立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律典的发展定型 6、论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7、论汉唐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8、论唐代司法制度的重大变化 9、论宋代的编敕 10、宋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1、论元代的法律特色 12、评明代的重典治吏 13、析清代的文字狱 14、试评《大清民律草案》 15、太平天国法制初探 16、试论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制度 17、南京国民党政府(国民党法律体系初探 18、延安时代的法制理论与实践 19、试论西周的宗法制度 20、试论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21、试论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22、试论李悝的《法经》 23、试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 24、汉文帝除肉刑述评 25、“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 26、论“十恶” 27、试论唐律的特点和地位 28、试论唐律中的刑法原则 29、试论唐朝的司法制度 30、试论唐朝的监察制度 31、试论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32、试论元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33、试论明律体例和内容的变化 34、试论明清的文字狱 35、试论明清的司法制度 36、评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37、试论清末的预备立宪 38、论论清末刑事立法的发展变化 39、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40、试论清末的商事立法 41、试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42、评《中华民国临时的约法》 43、评北洋政府的立宪活动

44、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 45、评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 46、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商法 47、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48、评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49、试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建设 50、试论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51、经济改革是法制发展的先声--从春秋战国清末的经济改革,看中国法制的发展 5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3、试论中国古代惩治贪官的法律规定 54、试论“重农抑商”方针对中国古代经济的影响 55、试论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56、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论略 57、儒家法律思想评论 58、法家法治理论研究 59、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 60、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61、资产阶级改良派法律思想评述 62、资产阶级革命派法律的思想评述 63、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6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65、中西法律思想比较研究 66、论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 67、论古代法学与现代法学 68、湖州海岛教案的历史还原与重新评价 69、《南部档案》清代州县诉讼中的“中证”考察 70、论清王朝涉藏刑案处理的司法特色 71、古代中国人的日常法律意识 72、中国古代立法经验镜鉴 73、上海道契特殊法律地位的形成 74、环保法还是消防法之法学历史考证 75、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官管理探析 76、云南武定环州傈僳乡民控土舍李自孔案的历史考察 77、五代宋初天台宗传法中心的转移 78、法律文书公开古今谈 79、浅析魏晋时期“八议”制度的特点 80、清末法典修订意义刍议 81、民国时期灾民的权利保障 82、清代水事纠纷与政府应对 83、汉朝法律思想变化在汉朝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84、中国古代以法促廉及其启示 85、近代日本法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 86、论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变迁 87、从《洗冤集录》看宋慈司法刑事检验的法律思想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这就是出言即罪。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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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浅析儒家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摘要:儒家的法律学说侧重讲求“宽猛相济”,“恩威并施”的综合治世艺术,董仲舒在孟,苟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学说,并对儒家思想改造以迎合统治者的需要,加强专制,使其成为了社会正统思想和法律思想。后世儒学随社会发展不断改进,一直统治中国千余年,其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在各方面均有体现。正视这种影响对了解我国法律思想发展脉络和当今法制发展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儒学法律思想司法实践 一、儒学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 (一)对法律指导思想的影响 先秦时儒家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制”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最为重要的是孔子提出了“仁”的观点,基于此呼吁“为政在人”“德主刑辅”的观点。随着历史的发展,儒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德主刑辅”的法律指导思想一直保留着,从汉朝“大德小刑”到唐朝“德刑并用,以德为主”再到明清“明刑弼教”,中国的法律精神自然和谐,以人为本是没有变化的,这也是其区别于西方法律思想的鲜明特征。 (二)对法律制定的影响 1.在刑法上 中国传统法律步入封建社会尤其是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后,根据德主刑辅的原则,刑法原则基本上秉承了“恤刑慎杀”的指导思想。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废除肉刑,这是儒家人治对法律的具体影响。此外,刑名的减少,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加役流,死刑复审的创立无不闪耀着当政者以民为本的儒学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对古代刑法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其家庭本位的观点对使古代法律伦理化。孔子从“亲亲”的家庭主义原则出发,提出了“父子相隐”,这不仅是引礼入法的表现,也深深影响了后世的刑法适用与诉讼。从以后的封建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系列带有明显亲情原则的刑法规定,如“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宽纵复仇”。此外,这种法律思想还体现在男尊女卑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新农村案例分析

(1)日本爱知县足助乡——利用自然景观,开发乡村旅游(策略) 爱知县足助乡距离丰田市20公里,名古屋1小时车程。20世纪6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的村民进入城市务工成为工人,村庄出现了人走楼空的现象。 为振兴足助乡的复兴,村民开展了“地域文化的创造”、“地域产业的振兴”、“建造乡镇型的观光”等各种活动来振兴家乡的复兴。 1)利用自然资源发展旅游观光 利用地域特色,挖掘地域资源,发挥文化传统特色。成立观光协会,整理山、林、溪、桥等景观资源,建设观光亭、休息平台、路灯、座椅等公共设施,完善停车场、建设演出舞台,木质小木屋等。设立山村特色饮食店。 2)修复自然农田景观 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将许多小块田整合为大田地,整修道路实现机械化作业,形成单纯自然的现代化农村生产景观。 3)保存乡镇传统老街 成立“足助街道保护协会”,提出科学可行的开发办法。如,沿街的老建筑立面必须保持原汁原味的古老形态,内部功能及结构可以自由改造。建筑色彩和材料的运用要具有当地特色。 4)传承山野文化 创立民艺博物馆,开设扎染工艺、草木染工艺、织布工艺、木屐工艺等表演制作内容,并结合商品现场销售。 5)开发新的旅游项目 开发农业蔬菜花圃园;建设“百年草”老人福利院;邀请各个国家的民间特色表演。

(2)日本北海道富良野——转变种植结构,拓展农企合作模式(产业) 1)转变种植结构,适应市场需求 1974年富良野农协对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预测,确定了“已不是种植大米的时代了”。村民由原来的单种水稻转型扩充为种植花卉以及蔬果类,洋葱、土豆、胡萝卜、包菜、土豆、香草等。由于迎合了市场的需求,销路迅速打开,收益上升显著,到1998年农协的蔬菜销售额已达到190亿。 2)公司+农户模式 成立了葡萄果树研究所和葡萄酒厂、葡萄果汁加工厂,一可以延长果品供应期,二可解决滞销水果的保藏问题。1982年他们的葡萄酒产品参加了“国际第20届食品审查会”,获得白葡萄酒、红葡萄酒的金奖。 除此之外,当地种植的农作物与企业对口挂钩的案例也很多。种植中草药与日本大正制药公司联手;亚麻与制麻公司的制线工场联手,蔬菜与出口贸易公司。形成了企业保农业,农业供企业的发展模式。

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

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 摘要:中国古代封建法制沿袭了几千年,历经了西周的“礼治”到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再到秦朝的“法治”,而后自汉代开始立法融合,到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是我国礼法结合的重要时期,本文将针对这一时期的礼法结合的具体表现做出一些列举分析。 关键词: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儒家伦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的内部规律体现在“礼”与“法”由对立互争到合二为一的发展过程之中。礼法文化在经历了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后,逐渐开始走向融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大规模的引礼入律使礼法结合进一步加深,这一时期立法活动越来越受到以“礼”为核心的儒家纲常原则的指导,“礼”的规范作用被法律话,法律条文中越来越多的显示了儒家所倡导的“礼”的内容。这一时期的礼法发展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礼法结合的相关概念及历史背景 (一)概念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古体“豊”,近代学者王国维先生对甲骨文研究考证认为豊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即礼最初是祭祀器皿,后又推广到祭祀奉酒,在推广到祭祀的礼仪制度。祭祀在古代是重大且神圣的,礼作为祭祀规范为其发展为阶级社会更普遍、权威的社会规范提供了可能性,才有了后来的周公制礼。后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礼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别贵贱,序尊卑”的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成为统治者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故所谓礼我们在此可以定义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法,古体“灋”,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从中分析可看出古人对于法的理解可以归为三:一是法有惩罚恶行之意;二是法的实施要借助廌的神力,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三是法具有公平公正之意。虽然有学者认为原始社会的禁忌和习惯也认为是法,但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源于刑,且以惩罚为主要功能。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南京师范大学张亦凡大家都知道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中华法系则是五大法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特点最鲜明的法系。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但是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并不是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开始而出现的。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形成产生的依据,中国自夏朝开始进入国家时代,也就是说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成文法自子产于郑国开始各国开始颁布成文法之后,到秦朝才出现了中华法系的雏形。 中国传统法律在最开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神权法思想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从文献记载来看,夏代的立法思想是“恭行天罚”。夏代的统治者利用宗教来进行统治,将掌握的国家权力说成是神授,而法律自然就成了神的一致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就是替天行罚“恭行天罚”。到了商朝,“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巅峰。举凡国家大事,都要通过占卜向上天请示,发展到后来,甚至连定罪量刑都要诉诸鬼神。通过“天罚审判”来使人民“畏法令”。在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在西周被继承发展,并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西周的奴隶主贵族吸取了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商纣失德,周武王为有德者,是至德者上天选择的至圣者来统治人民。可以理解是在为西周取代商代制造舆论。同时在治国方略的法制方面提出了——“明德慎罚”,强调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弱化了神权的维护统治力量,兼顾人事,重视民心。这是神权的第一次动摇,强调了“民本”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 神权法思想很显然是统治者最初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通知方法,利用人们的敬畏之心来规范人民的行为准则。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是一种程序和仪式,产生于远古时期人们在祭祀过程中的程序和意识。在表达敬畏心的时候,程序和意识不予破坏,从而具有约束力的天然属性。破坏必受惩罚,从而又具有了惩罚性。 西周之前的礼称为古礼,我个人认为古礼的约束力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于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关系。西周周公制礼,将礼系统化,规范化。周初,周公姬旦“制礼作乐”,将古礼发展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 可以这么说,周公所制的礼是最初意义上的法律,它将礼的规范形式与道德联系在了一起,是西周道德的规范化。周礼所制订的规范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尤其以“亲亲”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和“尊尊”维护君主制的等级原则为基本原则。将政治与伦理相统一,周礼的历史意义非常重要。

美丽乡村案例解析报告

光砸钱造不了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开发失败案例反思!看“空心村” 如何锐变成高富帅 近些年,乡村旅游增长强劲,发展迅猛,成为夺目亮点。很多只重政绩不重运营的乡村模式面临着更加“空心化”的局面,但是也有很多实现转型,体质升级,实现旅游乡村、产业乡村,带动了乡村人口的回流和收入的大幅增加。其背后的经营管理模式+创意愈来愈发挥着独特而显著的作用。 成功案例一 乡村再造不仅是乡愁 莫干山民宿如何做到年营收3.5亿元? 位于浙江省德清县的莫干山镇,距上海大约两个小时车程,翠竹山坞间,民宿产业星罗棋布。 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2015年,莫干山镇的精品民宿有近百家,实现直接营业收入3.5亿元。当地民宿动辄千元一晚的价格俨然成为了标配,有些甚至达到三四千元一晚,旺季的时候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预订。 与如今的火热相比,十多年前,莫干山镇却是另一副模样。虽然莫干山风景名胜区在其境内,但当地却没有享受到多少旅游经济带来的好处。作为水源保护地,莫干山地区所有产生污染的产业都被清退,除了小农耕作和零星的农家乐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2004年,南非商人高天成(Grant Horsfield)在游玩时发现,莫干山乡间的宁静非常适合都市人休闲度假,但档次偏低的农家乐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高天成觉得这是一个商机,便在一个村里租下六间破败不堪的老房子,通过精心设计,改造成「洋家乐」。 高天成认为莫干山的农舍与当地自然、人文环境浑然一体,通过旧物利用和空间设计,就能满足中高端人群的休闲度假需求。之后,他又相继租用老屋,打造了「裸心乡」等一干既有设计美感,又保留了乡土元素的精品民宿,吸引了很多游客入住。

高天成的试验,为莫干山开启了一个新的产业,许多投资者纷纷效仿,在此打造精品民宿,曾经被空置或遗弃的破败老宅,重新焕发了生机。而近年来在中高端消费群体中兴起的「逆城市化」生活方式,则让越来越多的人拥进莫干山。 在民宿产业的带动下,莫干山农房的租金以每年翻一倍的速度上涨。而当地村民除了房租收入,有的还在民宿做起了服务员。此外,村民栽种的蔬菜和水果,每年都会以略微高出市场的价格供应给民宿。 在整个民宿产业发展中,当地政府也一直扮演着积极的角色。 德清县政府认定精品民宿是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方向之一,在旧屋改造上给予了相对宽松的政策。2015年五月,德清县发布全国首部县级乡村民宿地方标准规范,有规划地引导民宿差异化发展,并通过成立莫干山民宿学院,为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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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礼与法”论文

(20121716王梦影) 中国古代法制“礼法结合”的评议 “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史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传统的中国社 会可是说是一个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在中国法律 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礼与法由分离到对立,进而融合。其二者的相互渗透 与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礼治和法治皆人类社会整合之手段。礼,渊源于原始社会之习俗习惯, 其以“人性善”为出发点,主张以张扬人的社会属性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 而在“礼”变得羸顿乏力时,法便取而代之成为统治阶级手中另一工具。与礼 反是,法自“人性恶”出发,倡以“利”诱民,以“刑”治民。当然,前述“取而代之”非绝对性,事实上礼不仅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外在特征,且成 为其内在精神气质。“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 德之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之统一,强制性制裁与精神感召之互补,因成 中国伦理化法律之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礼与法何时开始结合?礼法结合的进程又如何的?总的来说可分为六个 阶段: 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第二,秦汉时期,是立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基础的时期。鉴于秦朝专 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真正意义上的初始。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许多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第四,隋唐时期,完成和圆熟时期,“一准乎礼”使得礼法结合达到顶峰。 第五,宋元明清时期,是礼法融合模式的重构时期。 第六,近代以来,位立法融合的崩解与当代超越时期。 那么何为礼法结合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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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F: 范/樊--Fan/Van 房/方--Fang 费--Fei 冯/凤/封--Fung/Fong 符/傅--Fu/Foo G: 盖--Kai 甘--Kan 高/郜--Gao/Kao 葛--Keh 耿--Keng 弓/宫/龚/恭--Kung 勾--Kou 古/谷/顾--Ku/Koo 桂--Kwei 管/关--Kuan/Kwan 郭/国--Kwok/Kuo 公孙--Kung-sun 公羊--Kung-yang 公冶--Kung-yeh 谷梁--Ku-liang H: 海--Hay 韩--Hon/Han 杭--Hang 郝--Hoa/Howe 何/贺--Ho 桓--Won 侯--Hou 洪--Hung 胡/扈--Hu/Hoo 花/华--Hua 宦--Huan 黄--Wong/Hwang 霍--Huo 皇甫--Hwang-fu 呼延--Hu-yen I: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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