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

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

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
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

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立区”战略,紧抓“招商引资生命线”,提升新会投资吸引力,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新会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新会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以及协助新会区引入投资项目并落地建设的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三产(现代服务业)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

若被扶持企业(项目)、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

二、扶持措施

(一)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二产项目和科技孵化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 1 —

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给予奖励。

1.项目引荐奖。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仅提供招商信息,但未具体参与项目洽谈,由我区相关单位跟踪落户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税前,下同),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2.项目参与奖。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提供项目信息并具体跟踪、参与项目的联系与洽谈,对项目落户我区发挥重要作用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算给予奖励。二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5亿元(含最低数,不含最高数,下同)的, 按4‰奖励;5—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5—5亿元的,按4‰奖励;5—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0.3—2亿元的,按4‰奖励;2—10亿元的,按4.5‰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3.引入总部企业加奖。经我区认定的新会区总部企业,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引入后的2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的,再给予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30万元奖励。

4.引入名企加奖。引入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企业),在上述第1、第2款奖励标准基础上,对招商引荐人(中介机构)增加2个千分点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分两期兑现:项目完成购— 2 —

地、立项、报建、动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实际数的0.5%兑付首期奖励;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最终入库数兑付剩余奖励。若项目分期购地、分期投产,则按照项目实际购地和每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二)新项目落户奖励。

1.对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先进制造业外资企业(含增资扩产项目,下同)实缴注册资本1000—2000万美元、0.2—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先进制造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2—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1000万美元、1000—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6000万元、0.6—3亿元、3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16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分两期兑现:其中内资企业参照上述第(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兑付原则分2期兑付;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兑现50%,项目完成50%的固定资产投资后兑现余下50%。

以上外资企业奖励,先进制造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其他外资企业不作限制;以上内资企业奖励,先进制造业投资2亿元以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投资6000万元以下的仅限央企、大型骨干企业、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投资项目,或新会区注册企业在本区

— 3 —

新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他内资企业不作限制。

2.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为新会区总部企业的,每家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或科技孵化器项目的企业,在享受省、市、区有关政策及以上新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且3年内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项目,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

3.在我区新成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登记或备案注册),按其注册资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每家机构最高50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三)重资产建设支持。

对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工业大项目,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后下一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四)发展贡献奖励。

1.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区内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30亿元、30—50亿元、50—100亿元且— 4 —

同比增长8%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分别最高给予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5—2亿元、2—5亿元、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的限上现代农业、三产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比上年新增部分。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按《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7﹞25号)执行。

对当年首次升规入统且利润总额增长10%以上的传统特色产业(新会陈皮、小冈香、古典家具、五金不锈钢)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0.3—1亿元、1—3亿元、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增长5%以上的“四上”传统特色产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对通过联营模式达到统一开票的“入统”企业,在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的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第二年开始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20%以上的,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出现下降的,以未下降当年为计算基数)。

3.在新会投资的企业,通过税收策划将区外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到新会缴纳的给予奖励。2017年及以后落户的新会区总部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按主营业务收入的4%、6%计算奖励;2017年以前落户的新会区总部企业,没有享受各级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可按本条措施计算奖励。对非

— 5 —

总部企业但将区外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到新会缴纳,且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3%计算奖励。本条奖励资金不高于企业当年在新会实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额的30%。

4.经认定的销售中心(房地产企业除外)、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功能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5.对首次纳入统计“四上”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总经理)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6.对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工业利润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对企业货物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本地开票)的1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本条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本条奖励总金额的50%。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五)转型升级奖励。

1.鼓励现有工业企业通过集约用地实现增资扩产,对不新增用地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研发、仓储等生产性相关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2层以内按每平方米40元、第3层开始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搬迁企业自带优质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 6 —

相关指标后,对原搬迁企业和新项目企业均按本办法新项目落户奖励标准计算奖励。

(本条奖励由区经济信息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六)产业联动奖励。

1.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区内企业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制造产品(关联交易除外),当年购买额1000万元以上且买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给予买方企业购买总额1%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100万元。购买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作母机(含成套装备、生产线、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当年购买额200万元以上且买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不超过购买价格的30%给予买方企业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200万元。

2.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关联企业除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委托加工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企业,在获得以上发展贡献奖励基础上,对每家企业再给予20万元(委托区内企业加工)或10万元(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奖励。

3.鼓励区内企业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推进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对收购本区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除外),给予收购方50万元奖励。对兼并重组我区困难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贴息,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200万元。对收购区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且收购行为在新会区内纳税的,收购金额在0.2—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收购方

—7 —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