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116401584.html,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

作者:尹猛

来源:《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06期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自身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学理支撑。基于唯物史观,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和法律的本质、根源及其社会功能作了科学界定。他们不仅批判了资产阶级法权和法律,而且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科学设想。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他领导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实践,不仅在历史上首次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由理论变为现实,而且探索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内在关联。中国共产党人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立场出发,在国家法制建设中,一方面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科学指导;另一方面,又将其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中国化。这不仅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起到了引路领航的重要作用。

法律是对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我国现行的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基础上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进步成果的结晶。从开始认识到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到明确提出要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再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有这些都是围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而展开。因此,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提,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依法治国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思想非常丰富。立足于唯物史观,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和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刻剖析,揭示了法和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系,阐明了其独特的形成机理和运行机制。不仅如此,马克思恩格斯还提出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法和法律的建构原则。这些思想变革超越了以往的法学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的科学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根源于社会历史自身的矛盾运动

任何事物都有自身发生发展的过程,法律也是如此,它也有自身的历史起源,客观上与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和逻辑相契合。从唯物史观高度出发,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运行规律等作了深入剖析,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首次对这些问题给予了科学回答。

在原始社会条件下,无论是法还是法律并未成型。历史地看,只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原始共同体的解体,这二者才逐步产生。在原始社会末期,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得到大幅发展。“在它的边界上,在它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了愈加发达的物物交换。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