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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0司考刑诉

2002--2010司考刑诉
2002--2010司考刑诉

一、单项选择题:

(2010年)

21.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21

题)

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据此可知,王某自行回避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选项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

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可知,刑讯逼供罪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因此,王某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可知,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选项D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4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

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2.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

二单选第22题)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答案」A

「考点」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

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

托诉讼代理人。据此可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赵律师、孙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

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选项B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可知,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除了回

避人员本身外,还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包括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因此,赵律师、孙律师均无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133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

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据此可知,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向被告人张某发问。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诉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

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可知,辩护人或

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

据。

2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

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

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23题)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

「答案」B

「考点」证据种类

「解析」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

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

24.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2010年卷二单选第

24题)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答案」B

「考点」证据分类

「解析」选项A错误。“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是原始证据且是直接证据,

不是间接证据。

选项B正确。“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既属于

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选项C错误。“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是传来证据和

直接证据。

选项D错误。“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是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

25.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

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继而扭打,甲拿起

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

实?()(2010年卷二单选第25题)

A.甲的身份状况

B.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答案」D

「考点」证明对象、免证事实

「解析」《刑诉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

告人的身份;(选项A)(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

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选项B)(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选项C)(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选项D)

26.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2010年卷二单选第26题)

A.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

C.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答案」B

「考点」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

「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80条第(三)项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

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据此可知,对孕妇张某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选项B正确。《刑诉解释》第81条第(三)项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

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

放。

选项C错误。《刑诉解释》第80条第(二)项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

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据此可知,对王某可以变更

强制措施,而不是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选项D错误。《刑诉解释》第80条第(一)项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

重疾病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据此可知,对于孙某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

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27.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

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27题)

A.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

B.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D.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答案」D

「考点」立案管辖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本题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依法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而诈骗案件、盗窃案件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全案没有检察院可以管辖的内容,所以,检察院不能再继续侦查,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8.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

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28题)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答案」C

「考点」通缉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人民检察院。

选项B、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检察院可以作出通缉决定,

而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

29.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29题)

A.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

「答案」D

「考点」辨认规则

「解析」选项A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据此可知,对犯罪嫌疑人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而不是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据此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据此可知,不能由集体进行辨认。

注意:选项D严格来说不是很严谨,应是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而不是“证人”。

30.《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30题)

A.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答案」B

「考点」不公开审理

「解析」《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据此可知,判断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或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情况,标准是“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

时。

31.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

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31题)

A.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答案」A

「考点」第一审程序

「解析」抢劫案属于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查明的公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

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3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

32题)

A.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遂书面

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审查起诉

C.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

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

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答案」A

「考点」审查起诉

「解析」选项A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

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

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

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选项A中,关于投毒案,周某没作案时间,说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

机关重新侦查。

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第4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

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据此可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照常进行审查而不是中止审查。

选项C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

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

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

机关。据此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属于上级管辖时,应写出审查报告,

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不是将案件

退回。

选项D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据此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时,除移送或报送外,同时还要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

关。

33.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二单选第33题)

A.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

B.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裁定驳回起诉

D.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

「答案」B

「考点」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解析」《刑诉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

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34.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2010年卷二单选第34题)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答案」A

「考点」期间

「解析」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规定,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所以,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

的时间应计入在审理期限中。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据此可知,检察院补充侦查

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法院收到

案件之前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选项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

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据此可知,在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间的期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

35.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单选

第35题)

A.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C.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

D.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答案」D

「考点」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解析」选项A错误。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也解

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选项B错误。一个案件可能出现两个判决,但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选项C错误。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选项D正确。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是不同的,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是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是5日。这个选项是很容易选出的。

36.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

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

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36题)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

D.维持一审判决

「答案」D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解析」选项A错误。《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

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

程序重新审判。本题中,对赵某诈骗罪的量刑并非畸轻,更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

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了。

选项B、C错误。《刑诉解释》第257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

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选项D正确。本案中,对赵某的诈骗罪量刑稍微轻了一些,对盗窃罪的量刑稍微重了一些,合并执行时并没有多大影响,且只有赵某提出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法院不

能直接改变,那最好的方式就是作出维持判决。

37.被告人甲犯数罪被判死刑,甲向辩护人咨询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情况,辩护人对

此作出的下列哪一答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2010年卷二单选第37题)

A.应当调查甲的人际关系

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

C.应当审查甲犯罪的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D.应当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答案」C

「考点」死刑复核

「解析」《刑诉解释》第283条规定,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二)原

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五)

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六)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其中第三项的犯

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属于审查的对象。

38.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甲上诉,省高级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38题)

A.最高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法院指令省高级法院再审

C.最高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答案」D

「考点」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解析」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

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时省高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对该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2009年)

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

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

查权。故D项正确。

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

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C项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B项破坏选举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也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故排除ABC三项,D项正确,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

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A项中,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故郭某的爷爷不是郭某的近亲属,不能被委托担任辩护人,A项错误。

B项郭某16岁的儿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担任辩护人,B项错误。

C项甲属于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C项错误。

D项乙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可以担任辩护人,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24.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

B.李某逼我去抢的

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

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人证言的认定。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ABC三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D项中,张某陈述的内容是李某单独实施的杀人行为,

属于证人证言。

25.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

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故B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A项仅体现直接原则中的直接采证原则,不符合题意。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D项

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

2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控告

B.告诉

C.举报

D.报案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报案、控告和举报。

A项中,控告是指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被害单位)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

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本题赵某并不是被害人,所以A项错误。

告诉,针对的是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

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并不是自诉案件,赵某也不是自诉人,所以B项错误。

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告发、揭露的行为。赵某的行为属于举报,C项正确。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告发的行为。本题赵某明确知道犯罪嫌疑人,所以D

项错误。

27.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侦查中检查与搜查的区别。

A项说法错误。搜查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

B项说法正确。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

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

C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D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

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可见,并不是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28.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

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入笔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

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据此可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因此,A项正确。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因此,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

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

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

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

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而可知,并非法院审理的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都可以进行调解,是存在例外情况的,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不能进行调解。因此,C项说

法不严谨,不选。

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

入笔录。因此,D项错误。

29.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进行复验、复查的,可以自行复验、复查

B.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C.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

应当将已侦查的案件和新发现的犯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应当中止对全案的审查,待潜逃犯罪嫌疑人归

案后重新开始审查起诉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审查起诉的相关规定。

A项说法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

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B项说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C项说法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D项说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3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中的部

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

当照常进行。

30.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

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

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

(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所以B项正确。

31.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A.被告单位

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

C.检察院

D.法院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

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32.关于两审终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个案件只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裁判才能生效

B.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所作的裁判都是生效裁判

C.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对所作的裁判不能上诉

D.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就不能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

程序提出抗诉。故B项说法正确。

33.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B.当事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

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

D.只能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故A项错误,B项

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

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故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错误。

34.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认为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同时查明赵某年龄认定有误,该案发生时赵某未满16周岁。关于

本案,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一做法?()

A.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终止审理

C.作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D.判决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判决的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

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决。

本题属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形,故C项正确。

35.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

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

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

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A项属于第(二)种情形,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

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

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

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

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

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

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

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BC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D项违反了上述第(三)项规定,符

合题意。

36.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具有法定停止执行情形的,

应当暂停执行并直接将请求停止执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最高法院

B.最高法院审查下级法院报送的停止执行死刑报告后,应当作出下级法院停止或继续

执行死刑的裁定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司考资料-刑事诉讼法练习及答案

司考资料-刑事诉讼法练习及答案 (一)2000年5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某国有公司偷税12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0年7月2日检察院决定逮捕方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方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并且认为方某有海外关系为防止其逃往海外,同时对其监视居住。7月9日方某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方某被取保候审,同时被监视居住。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8年到2000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2001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对方某仍需采取取保候审,但鉴于方某在检察院已经被取保候审而且手续完善,所以就沿用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且为了保证方某的人身自由,决定对取保候审期间连续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基于被告人方某是被告单位某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由方某同时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方某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即把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7年。 问:该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二)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李某和被害人孙某是同一个公司的职员。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被害人孙某有工作上的矛盾。1999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和被害人孙某又因为工作中的事情吵了起来。到了下班以后,犯罪嫌疑人赵某叫上钱某、李某,决定教训孙某一顿。将孙某殴打了一顿,导致孙某身上多处受伤,后经过法医鉴定为重伤,孙某为治疗伤病在医院住院3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万8千元。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和李某被逮捕以后,被害人孙某提出要求赵某、钱某和李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经济损失。但是李某因为其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依据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为此,被害人孙某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咨询,是否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李某进行起诉?李某是否属于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和程序进行了咨询。 问题: 1、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哪些?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4、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如何? (三)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国有)原副主任。该中心于1982年创立,丁某兼任副主任。1987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在该公司的再三请求下,丁接受了聘请。在具体工程中,建筑技术发展中心作为咨询单位参与,振兴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参与。丁某在1987年底至1984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得300万元,丁某也从振兴公司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80万余元。后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7年10月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压政治权利终身。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了“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刑事诉讼法真题1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刑事诉讼法真题 刑事诉讼法真题 一、案情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检查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查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问题 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查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即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4.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判决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三、参考答案 问题: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在管辖上存在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就立案管辖而言: 1、王某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減刑罪由监察委调查,符合法律规定(预估4分)。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2款: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据此,监察委立案调查王某涉嫌受贿罪于法有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王法官虽然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是不属于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王法官仍然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预估2分)。 根据《监察法》第1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王小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年(本题28 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査,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 元,后经査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査,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2013年刑诉法司考题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多项选择题64-75题及不定项选择题92-96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64.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一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B.确定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答案】:ABD 【考点及易混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专家解析】:考察依据三大本第二卷第二章第九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页码为281页。其中C错误,正确的说法是,该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65.周某采用向计算机植入木马程序的方法窃取齐某的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将窃取到的相关数据存放在其租用的服务器中,并利用这些数据将齐某游戏账户内的金币、点券等虚拟商品放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售卖,获利5000元。下列哪些地区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A.周某计算机所在地 B.齐某计算机所在地 C.周某租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D.经营该网络游戏的公司所在地 【答案】:ABCD 【考点及易混点】:管辖 【专家解析】:考察法条《高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66.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答案】:BC 【考点及易混点】:逮捕中的应当讯问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刑事诉讼法真题

刑事诉讼法真题 一、案情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审理本市吴某抢劫案中,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吴某有立功情节,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吴某的弟弟为此向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为规避法律让其侄子王小六收钱并保管。2018年11月,A市监察委接到举报后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担任审判监督庭法官时犯有徇私舞弊减刑的犯罪事实,A市监察委对本案调查终结,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检查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王小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案起诉。法院审理期间,王某改变了在监察委调查和检查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的态度,主动承认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处罚,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了判决。一审判决后检查机关没有抗诉,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问题 1.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查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即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管辖的犯罪,关于管辖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4.A市法院按照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王某从轻做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三、参考答案 问题:本案在管辖上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本案在管辖上存在部分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就立案管辖而言: 1、王某涉嫌受贿和徇私舞弊減刑罪由监察委调查,符合法律规定(预估4分)。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2款: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据此,监察委立案调查王某涉嫌受贿罪于法有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王法官虽然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但是不属于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王法官仍然属于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交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预估2分)。 根据《监察法》第11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不属于检察院、监察委立案管辖,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二)就审判管辖而言(预估3分): A审判管辖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高法解释》第16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王某属于A市法院法官,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和徇私舞弊滅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诉,需要考虑回避。故,A市法院审判此案有违反法律规定。 问题二(预估6分) 问题: 王小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未经立案调查或侦查的前提下,检查机关能否径行起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不能径行起诉(预估2分)。 2.理由如下(预估4分):《高检规则》第391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运审査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禔起公诉。

2005年刑事诉讼法司考试题解析

是对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及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有所涉及,大约占8分;二是刑事证据的内容所占分值极高,将近14分。 司考大纲新增内容的试题分析 1.单选题2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答案:D 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该题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内容,是一道涉及刑事诉讼原理方面的试题。该题目的出现表明,刑事诉讼法试题不仅要考法条,同时也会考理论。 2.单选题3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 答案:B 本题考刑事司法协助。涉外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协助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的内容。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所以,ACD三项属于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3.多选题70.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 答案:ABC 本题是一道证据考题,考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该题除了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涉及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说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考试除了要注重传统考点以外,还应把握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以,本题的答案为ABC。 4.多选题73.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学专科文化程度D.某丁,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 答案:AB 本题考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认定。该题同上题一样,涉及到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也是司考大纲新增的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所以该题答案为AB。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 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 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86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被告人张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值班律师不能做下列哪项事情?( ) A、提供法律咨询 B、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D、出庭辩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2节>值班律师制度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察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2.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适用不同的期间 B、侦查羁押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 C、法定期间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D、张某被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其释放>>>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期间的计算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期间计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根据《高检规则》第13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3日。故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适用不同的期间,故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应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故B项错误。根据《刑 3.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019年司考《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原始证据与 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能够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例如,证人根据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件等。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例如,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等。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使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在传来证据中,中间环节少的传来证据,其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所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理应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对属于传来证据的材料,理应查明来源出处,并向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员了解情况,或取得物证、书证的原件。 虽然原始证据具有较大的证明力,但传来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能够根据传来证据发现原始证据,协助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当原始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得时,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用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对应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采用距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即转述、复制次数最少的原始证据; (4)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没有任何原始证据,不得认定有罪。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讲义

2011年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 (刑事诉讼法120表)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 ★二、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2011新增知识点】(表-2)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3)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职能(表-4) 审判 控诉辩护 (二)刑事诉讼阶段(表-5) ①公诉案件的阶段: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②自诉案件的阶段:受理 审判 执行 (三)刑事诉讼主体(表-6)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3、4条)(表-7)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3条第2款)(表-8)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表-9)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诉法第8条)(表-11) 典型例题:赵某在某商场盗窃张某的钱包,数额达8800元,后被抓获。下列关于该案处理的各种说法中,正确的是:(模拟题) A、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张某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如果认为不立案有错误,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B、如果公安机关对赵某未采取逮捕措施,张某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如果认为不予采取逮捕有错误,可以直接将赵某予以逮捕 C、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审判长胡某系赵某的堂哥,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当庭向法庭口头提出,要求胡某回避 D、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交付监狱执行不久被假释,检察院发现假释违法,应当在收到假释裁定书后的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第12条)(表-12)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诉法第15条)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表-13) 典型例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2/79,多选题)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二)程序倒流(《高检规则》第262、263条)(表-14)

2008-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2008-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不 定项选择题 (2014年) 92.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 B. 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 C. 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 D. 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选项A,由于对尸体进行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的行为合法。选项B,辨认犯罪嫌疑人赵某时,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被辨认的人数多于七人,且由王某、张某分别辨认,符合程序的规定。选项C,被辨认对象少于七人,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选项D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93.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A. 24小时 B. 48小时 C. 12小时 D. 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 7日 B. 3日 C. 5日 D. 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

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 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 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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