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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新版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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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最新版复习资料

第一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企业的特征是:

1.企业是经济组织。

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二)企业的分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立法、司法和管理上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和管理模式,企业分类应依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据此,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二、企业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其特征是:

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3.企业法足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二)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6.国际条约。

7.国际惯例。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特点如下: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投资人可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权限。但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l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若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应按规定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并经其同意,办理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合法转让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受。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遗产,其营业适用概括继承。依《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当然,应当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凶有:(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l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债权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特征主要有: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有限责任合伙。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入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于以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对于出资形式,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外,与公司企业不同,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事务的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合伙协议未做约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通过。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入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43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6.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退伙分为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缴纳出资。对于出资形式,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外,与公司企业不同,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和由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负债、合伙经营的积累等。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性质上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事务的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0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合伙协议未做约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表决通过。

3.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入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第43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6.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退伙分为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代表权。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在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在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载明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2.入伙。新人伙成员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退伙。与普通合伙人的退伙不同:(1)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其退伙;(3)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以及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与普通合伙人不同,有限合伙人不受普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四)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7)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果自合伙企业宣告解散后15日内不能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依据法律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第四节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其特征是: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3.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主要内容有:

1.审批。审批机构是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直接订立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货币以外的出资,其作价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四)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没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由章程确定。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机构设总经理l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五)合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合营企业的解散。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合营企业应当解散:(I)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6)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各方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法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营企业不同,合作企业特点是:

1.依法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2.依据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组织机构。

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回收效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二)合作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作企业的审批机构为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作企业的期跟和解散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由审查机关决定是否批准。

合作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作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中国台港澳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其特征是: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外国企业或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商务部,或者在一定条件或范围内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外资企业的审批不是由投资者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而是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三)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的终止清算与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相同。为维护国家和债权人利益,法律对外资企业特别规定: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依法设立。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公司是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一)公司的学理分类

1.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公司可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兼合公司。

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公司可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5.根据公司的国籍,公司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6.根据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公司可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二)我国《公司法》上的分类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第二,公司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

第三,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四、公司的设立与成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没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公司的成立在历史上经历了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和登记主义。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五、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是表示公司性质或特点并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

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

1.公司类别:《公司法》第8条规定,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

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如……化工……公司。

4.商号:即公司相互区别的文字符号。

(二)公司的住所

依照《公司法》第l0条的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确定公司住所的主要法律意义有:

1.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

2.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

3.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六、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

公司章程应公开,公司章程的变更不得违反公司设立目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或者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变更后,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公司负责人应受处罚。

七、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1.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公司消灭。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均消灭。

2.合并的程序。

(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

(3)通知。

(4)注册登记。

3.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二)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公司的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多个新公司。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全部分割,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

2.分立的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分割,分立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公司的资本、资产

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是指公司股东向公司已经实际缴纳的资本,包括现金及其他财产;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填报的财产总额;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以募集的全部资本,它不需要在公司成立时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发行资本是公司发行的股份总额,是每股发行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为了使公司拥有、维持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要的资本,公司法上形成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学理上称为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

九、公司债

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一,依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

第二,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债券可分为有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

第三,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公司债可分为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依据《公司法》第l4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2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尽与自己职责相当的合理注意义务,善意、谨慎地处理事务。

一、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

(一)职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l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二)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l8条规定,公司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l8条规定,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虽然不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但是它是公司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之一。

十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依照我国《公司法》第l8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的。

应予注意的是,公司的解散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公司解散的清算期间,公司仍有法人资格,但只能进行与公司清算相关的活动。

(二)公司的清算

1.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理公司未结事务,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清算的种类。公司的清算可分为破产程序清算和非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进人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为破产程序清算。破产程序清算适用《破产法》而非《公司法》的规定。非破产程序清算是指公司财产能够抵偿其债务时通过非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公司法人资格。非破产程序清算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法定资格。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股东认缴及缴付出资。

3.选举或确定公司机关。

4.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

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币财产出资,但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在上述出资形式中,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出资证明书。《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构成如下:(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股权的人,如通过继承等原因取得股权成为股东的人;(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2.股东名册。《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3.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专为自身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为公司利益同时为自己利益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如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

4.股东的义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遵守公司章程;(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

2.股东会的性质。股东会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股东权益事宜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公司权力机构。但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2.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和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组成,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3—13名奇数董事构成,便于董事会决议能以简单多数通过。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但不是必设机构,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l—2名监事。

2.监事会的没置。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连选可连任。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一人股东不存在多数股东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易发生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的混同,致公司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现象,故《公司法》对一人责任公司作出了特别规制:

第一,注册资本规制。

第二,出资期限规制。

第三,没立公司的规制。

第四,财务监督规制。

第五,法人人格否认规制。

六、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意义在于投资主体为中央或某一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国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不在于公司出资的国有性质。一个普通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充当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国有独资公司,由几个国有投资人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可以设经理,其产生和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相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设机构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即对内转让,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即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转让股东应在转让前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和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3)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强制执行时的股权转让

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同其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四)股权的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而且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所定章程还应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没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发起人而不是全体股东,章程制定后还需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连同设立申请登记文件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作为公司的正式章程。

3.发起设立的步骤。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履行三个步骤:(1)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所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2)缴纳所认缴股份的首期或全部股款。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3)选举董事和监事,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

4.募集设立的步骤。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分别由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其中发起人认购股份数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5.申请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1.股份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第l26条第l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金额相等”。因此,股份是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总数乘以每股金额构成公司股本总额。

股份的特征是:(1)股份的平等性,即每一股份金额相等,所体现的权利义务相等;(2)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份可以自由转让;(3)股份的权利性,即股份体现了股东的权利;(4)股份的证券性,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第l26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分为实物券式股票和簿记券式股票。

股票的特征是:(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2)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3)股票是要式证券,其形式、制作程序、记载事项、记载方式,均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股份的分类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的类型和股份的类型是一致的。依据不同的标准,股票和股份可进行如下分类:

1.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2.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股份可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3.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三)股份或股票的发行

股份或股票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四)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两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场外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供非上市公司股票进行非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柜台交易场所和联合报价系统。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相同。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因人数众多,股票公开挂牌交易,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有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等作出了特别规定。

第三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破产有以下特征:第一,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清偿。

第二,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

第三,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

第四,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法人企业,均适用破产法。但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均不适用。

第二节破产申请和率件受理

一、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相关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立案,并因此开始破产程序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市又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指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分为两种:一是法律规定必须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二是在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l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l/4以上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其成员不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一)重整的概念和重整申请

重整是指债务人符合破产或可能破产的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以期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清偿能力的法律程序。

重整申请存在三种情形:(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l/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二)重整的法律效力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及相关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1)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否则,由管理人员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暂停行使担保物权。当然,如果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和申请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之间达成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揽子谅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和解申请由债务人提起。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二)和解协议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该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通过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的债权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和解协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其特征主要有:(1)和解协议的当事人是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不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债务的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等。(3)和解协议的生效以法院裁定认可为要件。

第五节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q特征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破产宣告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宣告的适用对象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于一般的债务人,能够清偿而拒不清偿的,可适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强制其清偿债务,而不能宣告债务人破产。

2.破产宣告的权力机关是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权人破产,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决定。

3.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只有债务人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才能开始破产清算。

(二)宣告破产的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已通过但未被批准,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或已通过但未获人民法院认可,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8)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二)变价与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所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人脱离破产境地

主要有:(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财产不够分配

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人无财产可分配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管理人在分配破产财产完毕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的终结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破产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

(一)取回权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的权利。如企业借用、租用他人的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二)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l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是指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企业的特定财产得到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抵销权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无论其债务同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债权是否已到期,均可不依破产程序,以其享有的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四)追回权

追回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和案件受理后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并有损于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处分的财产,依法由管理人追回该财产的权利。

第四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其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规定了l5大类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上述合同均适用合同法。

适用《合同法》规范的合同均应贯彻平等自愿原则,不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的土地征收合同、拆迁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等行政合同不适用合同法;不完全贯彻自愿原则的劳动合同不使用合同法,但劳务合同因完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适用合同法;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体现生产责任制的承包合同不由合同法调整,但企业外部的承包合同和非集体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此外,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也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般可以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为:(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2)对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的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内容或撤销要约。(3)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法律地位,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受要约人便称为合同当事人,受到合同的约束。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义在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此外,根据《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生效时问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意思表示,表现为合同的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而言,第2、3、5是不能缺少的合同条款。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合同约束力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是指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特定的期限,并将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界限。《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包括: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五、效力未定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四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4.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一,质量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通常标准是指同类或类似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第二,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一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务人负担。

三、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单务合同不存在抗辩权。这些抗辩权是一时性的抗辩权、延缓性的抗辩权,其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能消灭合同的效力。当抗辩权的发生事由消除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

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给付,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上既不承担义务也不享有权利。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则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这一规定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也被称为债权的对外效力。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指狭义上的变更。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合同变更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它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

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式。

合同的转让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有的权利义务内容;(2)合同的转让使合同主体发生变化;(3)合同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清偿、混同、提存、解除、抵销和免除。

合同终止以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合同中的结算、清理、解决争议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七节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所在地签约,甲因有急事没有等待也没有通知乙,给乙到达后造成的交通差旅费等损失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违约人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缔约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违约责任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无偿保管合同;有的只要求当事人存在一般过失,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有的不要求当事人存在过失,如运输合同中的人身安全责任。(3)违约责任救济的是当事人的履行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救济的则是法律规定的信赖利益。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它具有以下特点:(1)违约责任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主要条件;(2)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3)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4)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比例、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名合同

一、买卖合同

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赠与的财产应为赠与人的合法财产,并为法律允许处分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物、货币、有价证券及财产权。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3.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三、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为:1.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

2.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资金。

3.借款合同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4.借款合同可以是诺成性合同,也可以是实践性合同。

四、租赁合同

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租赁合同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期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五、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当事人为承揽人,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当事人为定做人。承揽的工作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当承揽合同为数人时,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果没有相反约定时,共同对定做人负连带责任。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

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六、运输合同

(一)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运输合同以运送行为为标的。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

4.客运合同承运人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二)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客运合同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采取票证式。

(3)客运合同还包括运送旅客行李的内容。

(三)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到指定的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货人。收货人不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但可以独立享有合同权利并为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工业产市叉法概述

一、工业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工业产权,是指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创造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商标权。

工业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个法律特征。

二、工业产权法的概念

工业产权法,是指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业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条例、细则等。

三、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本国应该尊重和保护工业产权外国所有人的利益;二是防止外国对工业产权的本国所有人利益的侵害。

第二节专利法

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一词通常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的专利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第二层含义的专利是专利权,即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专利法,是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价值。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一)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1.发明人。发明人是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3)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发明人。

2.申请人。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很多情况下,发明人与申请人是同一人,但现实中也存在发明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

3.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专利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为专利权人。

3.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时,该发明创造就是共同发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委托发明。对于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根据《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人类基因图谱。

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五、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各申请人通过协商,

确定各自的共有份额将发明创造作为共同发明申请专利,或者其中一方在获得相应补偿之后放弃申请权,由另一方单独申请。

2.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中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但是,对于一些不会因两项或者多项发明创造合案申请而造成不方便的情形,法律也允许申请人合案申请。

(二)专利申请文件

1.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三)专利申请日和优先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内,又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后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四)专利申请的撤回和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六、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一)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指对专利申请文件、委托事项以及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授予专利权的事项等进行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l8个月,即行公布。

(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三)驳回专利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四)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五)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专利权的终止

因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三)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专利权人的独占权是指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2.转让权。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3.许可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年费是专利权人付给专利行政部门的管理费用。专利权人应从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专利年费,不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应予终止。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予以奖励。

九、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权的使用

《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之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5.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和反垄断的目的。

(三)专利的强嗣推广应用

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推广应用的发明专利,按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

十、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2.假冒他人专利。

3.冒充专利产品、专利方法。

(三)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犯专利权应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3.刑事责任。违反专利法或者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假冒专利。

(2)在专利申请中泄露国家机密。

(3)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节商标法

一、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商标具有区别经营者、指示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二)商标的分类

1.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由当事人申请,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其使用人未申请注册或者注册申请未被核准、未给予注册的商标。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有形商品上使用的标记,如“可口可乐”。服务商标是服务业经营者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如“爆肚冯”、“烤肉季”就是服务商标。

3.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平面商标指以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组合而成的标志。立体商标指以商品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

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之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的构成条件

1.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

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l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ll条、第l2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当事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类的商品,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予以审核和注册,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3.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三)申请文件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有申请书、商标图样和证明文件。

与申请书同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有自然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登记机关颁发的证件。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一)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三)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商标法各项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核准注册

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或者有人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核准注册日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问,申请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成为商标权人。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五)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包括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与对异议的复审两种。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五、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权。

(一)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三)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四)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许可合同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商标局备案,但备案不是许可合同的生效条件。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一)注册商标的期跟和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的次日起计算,续展次数不受限制。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二)注册商标的终止

1.注册商标因注销而终止。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取消注册商标的程序。

2.注册商标因撤销而终止。撤销是指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仲裁机构对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撤销事由主要有:

(1)违法使用注册商标。

(2)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3)因注册不当而撤销注册商标。

(4)因争议而撤销注册商标。

七、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

3.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

八、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商标法》第l4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扩大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六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概念与分类

1.垄断的概念。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法律意义上的垄断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即违法性和危害性。

2.垄断的分类。

(1)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

(二)《反垄断法》概述

1.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是美国l890年颁布的《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简称《谢尔曼法》)。

2.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各国在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分立式立法与合并式立法。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历经十余年,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立的体例最终形成。

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3)维护消费者利益。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市场竞争关系与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保护市场竞争机制是二者共同的努力。但是,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存在很大的差异。

5.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规制对象。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第8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两类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不仅包括经营者在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也包括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6.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适用除外的类型:

(1)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二、垄断协议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垄断协议的类型

根据参与协议的主体,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分别作了规范。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1.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垄断协议的界定

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应当以该协议是否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在长期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各国针对垄断协议的性质和对竞争秩序的影响程度,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认定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

(四)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其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

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采取的是规定豁免类型的方式。根据《反垄断法》第l5条的规定,以下垄断协议予以豁免:

(1)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垄断协议的申报与批准

垄断协议的申报是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豁免的垄断协议,向反垄断主管机构进行报告,请求批准的制度。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反垄断法上采用申报制度的国家。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未规定申报制度,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判断其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居于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判断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其关键在于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考虑它的商品、地域和时问三个因素。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平等互利原则,凭借其强势在交易活动中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或购买商品,损害交易对方利益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持续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拒绝交易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独家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交易相对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某种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要或不愿意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6.歧视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致使有的交易对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歧视待遇行为限制了交易对象之间的竞争。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其实施滥用市场优势垄断行为的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以下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四、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二)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1.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相关法律合并为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经营者合并其实就是公司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从经营者合并对市场的影响来分类,经营者合并又可以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及混合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董事互任或干部兼任等形式,实现一企业对其他企业的人事控制,从而对该受控企业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影响,在实际上达到经营者合并的效果,最终限制竞争。

(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

1.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及其申报豁免。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中前的申报,另一种是集中后的申报。我国实行的是集中前的申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同时,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即使达到申报标准,也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2.经营者集中申报需提交的文件。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报书;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3)集中协议;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进一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①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③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4.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目前国际上有关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质性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另一种是“支配地位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明确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四)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列举了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两种情形。一种是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另一种是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五)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并正在进一步完善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性垄断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形成的;(2)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部门经济利益;(3)行政垄断的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4)行政性垄断的后果是导

致统一市场的人为分割及市场壁垒。

(二)我国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

(1)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⑤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2)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3)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六、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反垄断主管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反垄断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享有的职权。

(1)有权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有权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有权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4)有权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有权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法定调查程序的义务。

(2)保守被调查人的商业秘密。

3.反垄断调查中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

同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4.反垄断调查的中止。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我国于1993年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竞争法律。为有效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发布了有关规章。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为实施违法竞争行为的经营者。

3.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4.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假冒混同行为

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假冒混同行为包括: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仿冒行为的认定标准:一是因仿冒行为被误导的主体;二是仿冒商品与知名商品具有近似性。

3.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姓名行为。

(二)虚假标示行为

虚假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认证标志、产地和其他质量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有:

1.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2.伪造产地。

3.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

(三)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式等作出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宣传,造成公众误解的行为。其表现有:

1.虚假的广告行为。

2.虚假的新闻报道。

3.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行为。

4.变相广告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2.商业贿赂的特征。

(1)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受贿主体为作为交易相对人的经营者或其他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有关人员。

(2)主观上,行贿者的目的是借用商业贿赂手段促成交易或在交易中排挤同业竞争者,取得竞争优势。

(3)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

3.回扣。

(1)回扣的概念。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

(2)回扣的特征:①回扣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双方之间,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②回扣是交易双方和有关人员故意进行的行为,给予和收取回扣都采取在账外暗中进行,是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违法行为;③回扣的给予与收受是交易双方的恶意串通,损害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中饱私囊的不正当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经营眷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4.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

(1)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其实质为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属于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折扣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的比例予以退还两种行为。

(2)佣金。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的特征。

(1)秘密性。又称非公开性,是指该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保密状态,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或探明,这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

(2)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应当认定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3)经济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业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优势,从而能在竞争中领先取胜。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财物、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有两种类型:

1.不正当抽奖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销售方以抽奖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方是否中奖,并提供奖品或奖金的销售方式。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l3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欺骗性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2.不正当附赠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也称普遍有奖的销售。它是指销售方向所有购买方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者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

(七)商业诽谤行为

1.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诽谤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商业诽谤行为的对象为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3)商业诽谤行为的目的是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因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

(4)商业诽谤行为必须具有公示性,即必须为第三人所知悉。

3.商业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6)诋毁性对比广告。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兼具有市场运行和国家监管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产品质量法要达到两个方面的目标:第一,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这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第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义务与责任,属于市场行为的范畴。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适用产品质量法。同时,与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关系的管理机构及相关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亦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义务、责任,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二、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的概念

广义的产品,是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动生产物。法律上的产品,有其特定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应作如下理解:

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这就排除了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也排除了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

2.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必须以用于销售为目的。

3.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动产。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一般来说,产品的特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的适用性、产品的安全性、产品的可靠性、产品的可维修性、产品的经济性等。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及其他特性的要求。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由此确立了我国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在我国,负责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的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而对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具有自主性和合法性的特点。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征求消协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制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目录。

四、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监督制度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五、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和确认,并通过国家颁发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采用自愿原则。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产品质量认证采用自愿原则。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

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产品质量的抽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抽查的对象。国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第二,抽查的样品。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检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三,抽查的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第四,禁止重复抽查的原则。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五,抽查费用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此外,对缺陷产品实行召回管理是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一项新发展。

七、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和消费者监督

社会监督,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其他有关组织以及大众传播媒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其监督的方式和角度由于自身的特点而有所不同。消费者的监督,是一种个体监督方式。一般针对某一种产品进行查询、提出意见、检举等。

第三节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制度的内涵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条件下,还可能出现与合同责任的竞合。

产品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存在质量缺陷;(2)缺陷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4)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的内在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历真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10月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试题 课程代码:00043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称为( B) 6-151 A.独占垄断B.经济性垄断 C.自然垄断D.行政性垄断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不包 ..括. ( D)8- 191 A.自主选择购买某一品牌的冰箱 B.选择接受甲、乙、丙、丁等若干经营者的服务 C.询问提供餐饮服务的服务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 D.只要对购买的产品不满意,就可以退换产品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 D) 4-108 A.为建设办公楼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B.为增发新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 C.为宣传新产品而在电视上发布广告 D.向乙公司发出包括货物品种、价格、供货时间等内容的订货函 4.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 A) 9-199 A.中国人民银行B.政策性银行 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 5.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B) 5-146 A.5年B.10年 C.15年D.20年 6.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表述不正确 ...的是( D) 9-202 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严格审查 B.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C.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D.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可以从事股票经营业务 7.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C) 12-270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

《经济法概论》复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民事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 3.个人独资企业 4.职工代表大会 5.破产法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债的法律关系中(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法律( ) A.法律事实B.关系的客体C.关系的内容D.关系的主体 3.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设立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A.10日B.15日C.20日D.25日 4.乡村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行使者是() A.企业职工代表大会B.该集体企业C.乡或者村 D.乡或村的农民大会或代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 5.经济权利和()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实际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A.经济职能B.经济要素C.经济组织D.经济义务 6.经济法律关系有三个基本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 A.权利B.义务C.内容D.责任 7.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报请()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A.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B.国务院C.国有资产管理局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住宅分配方案有() A.审议建议权B.审查通过权C.审议决定权D.评议监督权

9.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A.15%B.25%C.30%D.35% 10.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登记申请。 A.10日B.20日C.30日D.40日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 1.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关系。 2.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3. 代理权的,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失。 4. 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 5. 经济法律关系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和内容三种要素构成的。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3. 简述经济权利的概念及其种类。 4. 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10月自考真题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2010年下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 经济法概论 (财经类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 20小题, 每小题 1分, 共 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称为( A. 独占垄断 B. 经济性垄断 C. 自然垄断 D. 行政性垄断 2.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A. 自主选择购买某一品牌的冰箱 B. 选择接受甲、乙、丙、丁等若干经营者的服务 C. 询问提供餐饮服务的服务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 D. 只要对购买的产品不满意,就可以退换产品 3.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 A. 为建设办公楼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B. 为增发新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 C. 为宣传新产品而在电视上发布广告 D. 向乙公司发出包括货物品种、价格、供货时间等内容的订货函 4. 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 A. 中国人民银行 B. 政策性银行

C. 中国银监会 D. 国务院 5.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6.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严格审查 B.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C.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D. 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可以从事股票经营业务 7.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8. 下列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A. 土地 B. 草原 C. 森林 D. 野生动物 9.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A. 劳动合同的期限 B.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C. 社会保险 D. 违约金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2010年4月27873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必看重点知识)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1分*20题=20分) 二、填空题(1分"10题=10分) 三、名词解释(3分*5题=15分) 四、简答题(5分*5题=25分) 五、论述题(10分*2题=20分) 六、案例分析(10分*1题=10分) 一、选择填空题: 1. 。P2 2.主要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在法律上 的表现。P3 3.法律关系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与义务三者构成。P3 4.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主体。P3 5.和精神产品。P3 6.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和情形。P3 7.法律事实通常分为法律实践和_法律事实两类。事件是指与当事人_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根据当事 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_法律_ 8.从权利的标的内容看,经济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种:财产权、。P4 9.从权利的实现或者作用上,经济法律权利可分为五类:支配权、形成权、期待权、请求权、抗辩权P4 10.经济法律责任是财产责任,但它既可以单独行驶,也可与其它责任共同运用。P5 11.法人依法成立,以独立的名义享有_民事权利_、_承担民事义务_。P8 12.企业法人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_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P8 13.代理的种类有:_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再代理。P11 14.所有权的内容:_占有、使用、收益、处分_。P13 15.债法律关系由_主体、客体_和_内容_三要素构成。P16 16.债的分类包括: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_、特定物之债与_种类物之债_;按份之债与_连带之债_;简单之债 与_选择之债_。P16 17.公司是企业的_法人_,由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_全部_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P21 18.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__50_人以下,同时还规定了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_一个_法人股 东的有限责任公司。P21 19.《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_会计_帐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建立本公司的_财务、会计_制度,应当按 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P23 20.公司合并分为_吸收合并、新设合并_。P24 21.公司分立指由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分解为_两个或两个以上_新公司。P24 2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一万元_并需一次缴足。P26 23.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而不向_社会公开募集。P27 2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3万元_P27 25.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_分次_出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019年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完整试卷(含答案)

2019年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完整试卷 (课程代码00244)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自考科目包150273357 1.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提及“经济法”概念的著作是 A.《公有法典》 B.《法学阶梯》 C.《自然法典》 D.《论法的精神》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又可称为 A.功用价值 B.客观价值 C.客观评判价值 D.主观评判价值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 .引导关系 B.协调关系 C.管制关系 D.调制关系 4.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 A.一元结构 B.二元结构 C.混合结构

D.多元结构 5.下列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是 A.财税法 B.金融法 C.计划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A.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B.经济性法律责任和非经济性法律责任 C.重大法律责任和一般法律责任 D.赔偿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 7.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 A.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B.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C.提高政府的经济职能 D.产业结构合理化 8.下列属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是 A.监督权 B.编制权 C.撤销权 D.审批权 9.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我国的预算可以分为 A.2级 B.3级 C.4级 D.5级 10.下列不属于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的是 A.合法原则 B.准确完整原则 C.报送及时原则 D.简单明了原则

经济法概论总复习练习题

经济法概论总复习练习题 一、单项选题: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C )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 2、法的本质是:(C) A.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工具 B.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手段 C.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D.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是:( C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A)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B.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5. 下列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B )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 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6. 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 C )A.债券 B.所有权 C.胜诉权 D.起诉权 7. 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B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8. 在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中:( B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9. 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 A ) A.土地

C.汽车 D.房屋 10. 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 D ) A.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B.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C.非所有人行使所有权 D.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11. 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 A ) A.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B.所有权的抛弃 C.所有权的转让 D.所有权因强制手段被转移 12.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 A ) A.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B.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C.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D.权利主体不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17.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管理委员会是:(C) A. 企业的管理机构 B. 企业的决策机构 C. 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18.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经营权的核心是:(D ) A. 投资决策权 B. 留用资金决策权 C. 资产处置权 D. 生产经营决策权 19. 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D ) A. 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 生产指挥机构 C. 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20.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A) A. 权力机构 B. 咨询参谋机构 C.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D. 生产经营监督机构 21. 我国立法所指的个人独资企业仅指:(A ) A. 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B. 法人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C. 物质生产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D. 行政事业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2.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的行业有:(B )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就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就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就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她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她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就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企业法 1.问题:【领会】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答: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问题:【领会】企业具有哪些特征 答:(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3.问题:【识记】企业有那些分类 答:(1)全民所有制企业(2)集体所有制企业(3)私营企业(4)外商投资企业 4.问题:【领会】企业法的概念是什么 答: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个中法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5.问题:【领会】企业法具有哪些特征 答:(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把本身的组织和动作的行为法 (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6.问题:【识记】企业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答:(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7.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什么【多选】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8:.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哪些特征【多选】 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才或家庭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9.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 条件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 独资企业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0.问题:【领会】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答: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 11.问题:【识记】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静音管理模 式 答:(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 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2)投资 人可与受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内容和 权限,但投资人对受聘人得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 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 担。 12.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进行营业转让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对企业财产的有关权力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1)个人独资企业若整体转让,涉及债权债务的概括 转移,应按规定通知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并经其同 意,办理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 合法转让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受。(2)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遗产其营业适用概括继承。依《继 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的承担 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当然,应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实 际价值为限。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 承人可以放弃继承。 13.问题:【识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有哪些 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原因有:(1)投资人决定解 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它情况 14.问题:【领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单选】 答:(1)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 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 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 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未通知到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向债权人申报其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 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个人独 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还请求的, 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15.问题:【领会】合伙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答: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 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 16.问题:【领会】合伙企业具有哪些特征 答:(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 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 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7.问题:【识记】合伙企业有哪些分类 答: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8.问题:【识记】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是什么 答:普通合伙企业是指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吉大经济法概论考试题

经济法概论 答案以下面{答案}为准,红色是错误选项,绿色是正确选项。 一、单选题 1.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 ) ? A. 上级公司与下级公司 ? B. 总公司与分公司 ? C. 大公司与小公司 ? D. 母公司与子公司 答案D 2.两家国有企业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由( ) ? A. 股东会选举产生 ? B.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C. 监事会指定 ? D. 工会指定 答案B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 )不行使而消灭。 ? A. 提存机关通知债权人之日起5年内 ? B. 提存人通知债权人之日起5年内 ? C. 债权人知道提存事实之日起5年内 ? D. 提存之日起5年 答案D 4.甲服装厂与乙纺织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交付纯毛毛线1万斤,甲依乙提供的样 品进行验收。乙交货后,甲验收认为,符合样品标准,遂将全部毛料编织成毛衣,但在编织过程中发现毛线不纯,经检验,该毛线含5%化纤,甲因未及时向丙交付纯毛毛衣,承担违约金5万元。本案中该买卖合同的性质是( )

? A. 无效合同 ? B. 可撤销合同 ? C. 效力待定合同 ? D. 侵权合同 答案B 5.不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 ) ? A. 股东大会的出席权 ? B. 选举董事的权利 ? C. 股息分配权 ? D. 要求公司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 答案D 6.股票是一种( ) ? A. 设权证券 ? B. 有价证券 ? C. 非要式证券 ? D. 非转让证券 答案B 7.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 ? A. 婚姻关系 ? B. 收养关系 ? C. 监护关系 ? D. 财产关系 答案D

自考经济法概论(00043)-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1.下列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D )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租赁合同 D.财产保管合同 2.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该公司董事会长期不履行召集股东墨会议的职责。在此情况下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是( A ) A.监事会 B. 总经理 C.工会主席 D.出资最多的股东 3.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 B ) A. 1个以上20个以下 B.1个以上50个以下 C.2个以上20个以下 D.2个以上50个以下 4.法律规定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是( B ) A.主合同 B.要式合同 C.实践合同 D.有名合同 5. 下列不属于合同终止法定原因的是( D ) A.清偿 B. 抵销 C.免除 D.违约 6.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的地点是( B )A.发件人主营业地 B.收件人主营业地 C.数据服务器所在地 D.数据服务提供者主营业地 7.冯某到商场购买了一双名牌鞋,回家后发现该鞋为冒牌产品。冯某可主张( A )A.撤销合同 B.合同无效 C.合同不成立 D.合同效力待定 8.下列发票,必须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的是( A ) A. 增值税专用发票 B.商品房销售发票 C.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D.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9.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B ) A.押金 B.违约金 C.罚金 D.补偿金 10.根据我国自然资源许可制度,采矿许可证属于( A ) A.资源开发许可证 B.资源利用许可证

经济法学概论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经济法学概论 一、填空题: 1. “经济法”一词最初出现于法国摩莱里《__________》中的表述。 2. 现代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应当是德国学者赫德曼在《__________》中的概括。 3. 经济法的性质有:广泛的社会性、__________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4. 经济法的性质有:__________、内容的变动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5. 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可选择的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_____、合伙等。 6. 市场主体破产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主体是_____ 和其资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7. 市场竞争规制法包括_______________和《反垄断法》。 8. 市场竞争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_______________。 9. 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给予非法的经济利益来换取交易的行为,是_____。 10.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销售商品,以排挤对手独占市场的行为叫做 _____。 11. 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是美国的__________。 12. 日本194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名称是 __________。 13. 只要因缺陷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再考虑经营者有无过错,这是__________。 14. 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情形的,应向消费者支付相当于消费价款数额_____ 的赔偿金额。 15. 产业政策法属于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__________法。 16. WTO的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____________________》。 17. 财政的三大职能是:调节分配收入、配置资源、__________。 18.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有调解、__________和诉讼三种方式。 19. 国家禁止的非法价格行为有:价格垄断行为、价格欺诈行为和_________。 20. 经营者在合理价格幅度外牟取超额利润的非法行为是__________。 21. ______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以社会保障命名的《社会保障法》。 2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大法律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______》。 23. 价格紧急措施主要有两种:冻结价格措施和____________。

最新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经济法概论重点知识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长可以由中方或外方担任 2合营企业协议:中外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 4在债权人会议上,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债权人通过方为有效,该比例为2/3以上 5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债务人,该期间为5日6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是修改公司章程 7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8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每个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股份的多少 9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公司领导机关成员是指董事、经理 10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法定时间内将财务会计报告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该法定时间为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 11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进行分类,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1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为50个 1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公司内部特定人员具有约束力,该特定人员不包括职工 14按照《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15依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条件的确认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16缔约过失责任1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8不安抗辩权 19合同 20要约 21承诺的有效条件 22监护协议不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调整 23缔约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2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25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 通知债务人 26甲为供方在A地,乙为需 方在B地,双方签订了一份买 卖合同,但履行地点约定不 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且 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等方式确 定。该合同的交货、交钱地点 均在A地 27未成年人将继承的房屋卖 给乙(成年人),甲乙之间的房 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28据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的文件是权利要求书 29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 期为20年 30显著性是商标的必备要件 31我国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 作的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商标局 32目前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保护期为10年 33版权不属于我国工业产权 法保护对象 34我国《商标法》保护的核 心是商标权 35根据我国《专利法》,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 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 10年 36商业贿赂违反了公平竞争 原则 37垄断 38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 征。 39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 要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 40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 体是经营者 41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 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42政府有关部门限定他人购 买其指定的商品,依法应承担 行政责任 43降价倾销行为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 4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向消 费者搭售消费者愿意接受的 其他商品,该行为是正当竞争 45季节性降价不属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 46经营者发布真实事实,导 致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降低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7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 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8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规定,账外暗中接受回 扣是商业受贿行为 49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 畴,其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50目前,我国在确定产品损 害赔偿数额上采用的原则是 实际损失补偿 51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国家对产品抽查的结 果采取公告制度 52进货检验责任的承担者是 生产者 53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 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 期限内向抽检机构或其上级 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该法 定期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 日起15日内 54依照我国《产品质量法》, 书籍无需有警示标志或中文 警示说明 55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或 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如果展销会已结束, 56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 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57在消费者的诸多权利中, 第一权利是安全权 58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 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的,可参照执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9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已经 知道该商品存在瑕疵,但经营 者没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 理规定,则经营者不再承担质 量担保义务 60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 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 行61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62销售者应在进货时对产品 进行验收检查,如果产品存在 销售者无法直接辨认的内在 品质缺陷,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63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 的是美国总统林肯 64依照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 手机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65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劳务报酬适用比例税 率,该税率为20% 66税率 67税收 68增值税 69税款的征收方式 70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71商业银行 72金融 73保险经营的原则 74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 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 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 应纳税款,该行为的性质是税 收保全 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 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 不动产的税率为5% 76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 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 施,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77购买福利彩票中奖所得应 依法纳税,依法适用的税率是 20% 78啤酒采用定额税率征收消 费税 79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 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 80对设立商业银行享有审查 批准权的机关是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 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其中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82在我国,执行金融宏观调 控职能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 行 83设立证券公司的批准机构 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8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初次 从事某一工作时,可以约定试 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 6个月 85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 法定最低年龄为16周岁 86家庭与其聘用的保姆之间 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87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时须用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通 知须提前30日 8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

高职高专经济法概论复习题

单选 1、下列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D) A.人身关系 B.财产赠与关系 C.财产继承关系 D.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有(D)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标的 3.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000元买了一辆拖拉机,接下来,甲想把自己的份额按1000元转让,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意以800元买下,丙未表态。丁知道后,同意以10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丙见丁想买,随即向甲表示愿以1000元买下甲的份额。本案中(C)A.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乙 B.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丁 C.甲应将其份额转让给丙 D.甲不能将其份额转让 \ 4.某一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在用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甲,乙,丙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任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剩余债务的解决办法是(D) A.应当结束清算程序,注销该企业,剩余债务不在清偿 B.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剩余债务由原合伙人甲,乙,丙继续清偿 C.不能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此后的连续5年内,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D.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原合伙人享有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5.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下限应是(A) % % % % 6.(A)不属于合同的变更 A.合同当事人的改变B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C质量标准的修改D履行地点的变动 - 7.某商店向一酒厂发信,表示欲向其购买10万瓶假冒名牌酒,每瓶5元。酒厂立刻回信表示同意。商店与酒厂之间的合同(A) A.成立,但无效 B 成立,效力待定 C 未成立 D 成立并有效 8.经营者(D)给对方折扣或者中间人佣金 A 不可以 B 私下可以 C. 不入帐可以 D. 可以以明示方式 9.购买某超市低价大米,必须同时购买1袋味精的行为属于(C) A 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的行为 B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C 搭售行为 D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行为 10.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B) A 必须征得债务人同意 B 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 【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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