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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一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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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主要内容。

比利时国王陛下

丹麦女王陛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

希腊共和国总统

西班牙国王陛下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爱尔兰总统

意大利共和国总统

卢森堡大公殿下

荷兰女王陛下

葡萄牙共和国总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

决心把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推向一个新阶段;

考虑到结束欧洲大陆分裂的历史重要性和创立未来欧洲建设坚实基础的需要;

坚持对自由原则、民主原则和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原则以及法制原则的信念;

愿意在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的同时加深他们人民间的团结;

愿意进一步增强机构职能的民主性和效率,以便使其能够在一个单一的组织机构内更好地完成所赋予的任务;

决心实现他们经济的强大和同步发展并依据本条约的规定建立一个包含一种单一及稳定的货币的经济和货币联盟;

决定在完善内部市场、加强团结和环境保护范围内,为了他们人民的目的,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并实行确保其他领域进步同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政策;

决心建立他们国家国民共同的公民身份;

决心实行一项包括最终构建共同防务政策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这种政策可能在一定时间后导致共同防御,从而增强欧洲的同一性和独立性,以便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及进步;

通过本条约引入关于司法和国内事务的规定,在保障他们人民和国家安全的同时,重新肯定促进人员自由流动的目标;

决心继续在欧洲人民之间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联盟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一切决定的作出应依据从属原则尽可能地与全体公民紧密联系;

鉴于促进欧洲一体化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决定建立欧洲联盟,并为此特指定以下人员为他们的全权代表:(略)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交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共同条款

第A条通过本条约,缔约国各方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欧洲联盟,本文以后简称为“联盟”。

本条约标志着在欧洲人民之间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联盟的进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切决定的作出将尽可能与公民紧密联系。

联盟应以欧洲共同体为基础,由本条约所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辅助。它的任务是,以揭示团结和一致的方式,整合成员国间及它们的人民之间的关系。

第B条联盟确立下列目标:

——通过加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和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包括最终引入本条约规定的单一货币,特别是通过建立一个没有内部疆界的区域,促进经济和社会平衡和持续的进步。

——特别通过实行一项可能在一定时间后导致共同防务的其中包括最终实现共同防务政策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表明其同一性;

——通过联盟公民身份的引入,加强对其成员国国民之权力和利益的保护;

——发展在司法和国内事务的紧密合作关系;

——保持完全的集体一致,并以此为基础,按照第N条第2节所确定的程序,考虑本条约所引入的合作政策和形式在何种程度上需要修改,以确保共同体机制和机构的有效性。

本条约所确定的联盟目标依据本条约所确定的条件和时间表,尊重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条B款界定的从属原则予以实现。

第C条联盟由一个单一的组织系统为之服务,该组织系统应在尊重和基于集体一致的同时确保为达到目标所进行的活动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联盟特别应确保包括其对外关系、安全、经济和发展政策的一致性。理事会和执委会负责保证这种一致性,在它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保证这些政策的实施。

第D条欧洲理事会应为联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原动力和确定其总的政治方针。

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和委员会主席共同组成,由成员国外交部长和一名委员会委员予以协助。欧洲理事会一年应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担任理事会主席国的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会议主席。

每次会后欧洲理事会都应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报告并且提交联盟进展的年度报告。

第E条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应一方面在欧洲共同体条约及其后修正及补充的条约和文件的条款所确定的条件和规定的目标下,另一方面,在本条约其他条款所确定的条件和规定的目的下行使它们的职权。

第F条1.联盟应尊重政府体制以民主原则为基础的各成员国的民族特性。

2.联盟应以尊重由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所保证的并源于各成员国的宪法传统的基本权利,作为共同体的总原则。

3.联盟应自筹实现其目标和贯彻其政策所必需的资金。

第二编为建立欧洲共同体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条款的修订

第G条《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应依据本条款的规定作出修改,以建立一个欧洲共同体。

A——整个条约:(1)“欧洲经济共同体”一词由“欧洲共同体”予以取代。

B——第一部分“原则”:(2)第2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2条共同体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一个经济和货币联盟及通过实施与第三条和第三条A款有关的共同政策或活动,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和谐的和均衡的发展,持续和非通货膨胀性的增长而不影响环境,经济情况的高度同步化,高水平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成员国间经济和社会的聚合与团结。’

(3)第3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3条为了达到第2条所确立的目标,按照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时间表,共同体的活动应包括:

(a)在成员国间取消商品进口和出口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以及具有同等影响的一切其他措施;

(b)共同商业政策;

(c)一个以在成员国间消除了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障碍为特点的内部市场;

(d)第100条第C款所规定的关于内部市场人员进入和流动的措施;

(e)农业和渔业领域内的共同政策;

(f)运输领域的共同政策;

(g)确保内部市场的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

(h)共同市场发挥作用所要求的成员国法律趋于近似;

(i)社会领域的政策,其中包含一项欧洲社会基金;

(j)加强经济和社会的聚合;

(k)环境领域的政策;

(l)加强共同体工业的竞争能力;

(m)促进研究和技术发展;

(n)鼓励跨欧网络的建立和发展;

(o)支持实现高水平的健康保护;

(p)支持技能教育和培训以及成员国文化的繁盛;

(q)发展合作领域的政策;

(r)与海外国家和领地取得联系,以便增加贸易和共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s)支持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t)能源、公民权利和旅游领域的措施。

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投资规范与FDI效应

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投資規範與FDI效應 ──兼談雙邊投資協定與原產地原則 台經院國際處副研究員洪財隆2006/12/15 一、前言 全球的的外人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從1980年代開始即大 大幅增加,成長速度不僅快過全球生產(亦即經濟成長率)與國際貿易,近年來其年平均成長率更屢屢超過三十%,允為全球化最重要的驅力與主要特徵。而晚近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領銜的區域主義之興起,也跟各國(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相互競逐FDI高度相關。1其中FTA代表制度整合,而FDI則為市場整合,其間關係為何確實值得加以探索,尤其是FTA的投資規範,以及FTA所可能引發的FDI效應。 在進入正文之前,首先釐清何謂FTA並簡述其近況。 除了市場驅動(market-driven)的經濟整合之外,在制度性整合(institutional-driven) 1「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即明文確認以加速區域內FDI流動作為重要目標;而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或其它進一步的經濟整合措施也都往此方向設計。

方面,以雙邊或區域為基礎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 ,2主要包括「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3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以及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等三大類,從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即日益蔓延。4目前為RTA所涵蓋的貿易量估計已達全球貿易的半數,而其重要性也在2006年七月杜哈談判回合重挫之後更顯得突出,WTO 149個成員只剩下蒙古尚未簽有任何此類協定。5 二、FTA的投資相關規範(含BIT) (一)多邊投資協定(MAI)仍付之闕如 隨著外人直接投資(FDI)的快速增長,國際間針對跨國投資予以規範(或促進)的需求也自然增加。然而,即使經過從二戰以來的多方努力,一個「連貫、實質且具有拘束力」(coherent, substantive and binding)的國際多邊投資協定至今仍尚未產生。6原因除了開發中國家針對投資自由化的國際協定向來排斥之外(投2也有以PTA(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來泛稱所有具有差別待遇性質的貿易協定。 3成立要件較為寬鬆,只有開發中國家方能適用的「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乃援引GATT「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 1979)而來,引起廣泛討論的「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and China)即屬之。此類協定名稱也往往冠以「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乃為日後雙方的FTA定調,但嚴格來講還不是FTA。也有不少人襲稱誤用。 4截至2006/6/15,正式通報到WTO秘書處的R TA已達197宗,其中FTA高達164宗(商品貿易協定126,服務貿易協定38),關稅同盟則有11起之多,其餘22起則援引「授權條款」而來。資料來源:WTO秘書處資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16603844.html,/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 accessed on 2006/11/13. 5但也已分別跟中國、日本與韓國等國尋求洽簽FTA或其他優惠貿易協定,見Bonapace and Mikic (2005)。 6胎死腹中的ITO(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其實已準備把投資列入,但繼之而起的GATT 則沒有。見於”Trade and Investment”(TRIM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16603844.html,/WBSITE/EXTERNA L/TOPICS/TRADE/0,,contentMDK:20540644~menuP K:207652~pagePK:148956~piPK:216618~theSitePK:239071,00.html (accessed on 2006/8/29)。嚴格地講,1947年所簽署的GATT,雖對跨國投資訂有不得違反國民待遇及禁止採取數量管制的原

欧共体与欧盟

欧共体与欧盟 一、欧共体的建立 舒曼计划与法德和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经过战争劫难的欧洲面临着严重的政治与经济危机,昔日试图争夺欧洲乃至世界霸权的欧洲列强已沦为二等或是三等国。战后的美苏对峙使西欧各国既要面对苏联与东欧的威胁,又要在依赖美国援助的同时面对美国的经济与政治控制。反思历史,展望未来,欧洲统一成为西欧国家的共识。 实现欧洲统一的最大障碍是近百年来形成的法德矛盾。其具体表现为法国对德国的怨恨情绪与德国对法国占领其煤矿萨尔的不满。1949年联邦德国建立后,阿登纳政府主动表示欢迎法国向德国工业投资,对法德和解表示了积极的态度。1950年3月法国曾试图从经济上兼并萨尔,但是遭到西德和英国及美国的反对,使法国认识到必须以现实可行的态度来处理与西德的关系。1950年5月,法国外交部长舒曼提出建立煤钢共同市场的“舒曼计划”。建立一个“超国家”的机构,以便统一计划和领导法国和联邦德国的煤钢生产。该计划不仅得到了联邦德国的响应,而且激起了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的兴趣。1951年4月18日,上述6国以“舒曼计划”为基础,在巴黎签订了为期50年的《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决定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 《罗马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欧洲媒钢共同市场的建立使西欧各国走上了从合作入手,解决矛盾,实现欧洲统一的新途径。在马歇尔计划与西欧经济合作的推动下,20世纪50年代中期,西欧各国的经济在的基础上得到了发展,随着西欧经济实力的增强,欧洲联合的要求也随之加强。战后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与国际分工发展与原有的国内市场狭小的矛盾尖锐化,突破生产、商品交流、资本和劳务突破国界成为西欧各国的共同要求。西欧各国的经济实力与此前的合作也使为欧洲经济联合提供了基础。此时美国与欧洲的经济矛盾开始显现,西欧国家要求改变受制于美国的呼声也不断高涨,但是西欧各国任何一个国家的实力依然不够强大,因此在经济上联合罗马条约签字仪式。 起来,共同保护欧洲的市场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西欧各国经济发展的条件与趋势也为经济联合创造了条件。 1957年3月25日,六国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一个包括六国,拥有116.8万平方公里土地,1.6亿人口的经济共同体正式建立。 《布鲁塞尔条约》与欧洲共同体的建立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煤钢共同体、原子能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的所属机构合并为单一的机构,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自1967年7月1日生效,但三个共同体仍各自独立存在,有时仍以各自的名义活动。 二、欧洲共同体的机构与逐步扩大 欧洲共同体最初的成员国是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部分机构设在卢森堡首都卢森堡和法国的斯特拉斯堡。重要组织机构有:部长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在1975年以前,共同体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不定期举行会议,1974年12月9国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首脑会议制度化,每年举行3

欧盟法

一、欧盟法的特质 (一)欧盟法形成背景 1、欧盟法是欧洲统一运动的产物。 在欧洲,由于历史的原因,欧洲统一思想由来已久,并且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战后欧洲和世界局势的巨大变化,终于促使这种统一思想付诸实施。(长期以来,欧洲各国的历史无不打上了为争夺统治权和势力范围进行斗争的烙印,而欧洲各国在文化、经济和以基督教为核心的价值观方面所存在的共性却长期被忽视。而两次世界大战在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促使他们进行思考,使他们逐步确立了这样的信念:人类已不再容许以暴力作为解决国家之间所存在的问题的手段,需要各国之间更多的协作、协商,谈判应当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手段。同时,欧洲各国深感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民族国家乃是爆发战争的根源。战争削弱了欧洲在国际上的地位,欧洲各国必须联合起来,通过欧洲的统一谋求生存与发展。在这样的信念的驱动下,促成了泛欧运动的发起)。 过程:1950年,法国外长罗伯特·舒曼提出的《舒曼宣言》,宣布法德实行煤钢联营,将煤炭和钢铁业置于共同的“高级机关”控制之下,且此联营向其它欧洲国家开放时,欧洲统一运动的最初设计已为欧盟法注入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新因素。根据这一计划,1951 年4 月18 日,以法国、德国为核心,联合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四国缔结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条约规定六国将本国煤钢工业的管理权让渡给高级机关。高级机关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的、地位独立的个人组成。。1957 年德、意、比、荷、卢六国在罗马订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以上两条约并称《罗马条约》。以巴黎条约和罗马条约为基础的欧共体法形成了。1986 年2签署的《统一欧洲文件》(又称单一欧洲文件) ,为欧洲联盟的建立打下了法律基础经过努力,1992年2 月7 日,欧洲共同体原先的六个成员国法、德、意、比、荷、卢,加上1973 年加入的英国、丹麦、爱尔兰、1981 年加入的希腊,以及1986 年加入的葡萄牙、西班牙共12 个国家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 richt) 共同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以下简称《马约》。1993 年11 月1 日《, 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成员国于1997年和2000年签署的旨在继续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改革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为取代未能批准生效的《欧洲宪法条约》,欧盟27国领导人于2007年12月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二)欧盟法概述 一、欧盟法的概念、渊源、法律特点与性质 (一)概念:欧洲联盟法是调整欧洲联盟在建立与内外关系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渊源: ( 1) 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 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 《单一欧洲法令》和《欧洲联盟条约》等; ( 2) 欧盟与第三国或国 际组织签订的条约; ( 3) 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这是欧盟 法的三个主要法律渊源。(4)其次,欧洲法院的判例经常被作为先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 (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 (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 (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 (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

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 (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 (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 (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 (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 (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 (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 (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政策和行动

提要欧盟是各个成员国之间为消除贸易的环境障碍,首先在环境保护的共同标准上进行协商和签订条约,所以乃是以环境为中心,覆盖资源保护问题。现在欧盟已成为超国家的地区主权的实体。欧盟的环境保护局已经成了一个大袋子,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甚至与工农业生产有关的问题都包括了进去。它的好处就是有利统一协调。欧盟的环境保护在 40 多年中,走过了从各成员国自行负责到形成共同的法律和行动,从工业环境为主到全面生态环境保护,从治理污染到主动预防,从国家到区域到全球行动,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欧盟将变得更为活跃和日益重要。 关键词欧盟立法程序公民权利保护政策 分类中图法 x3 1 欧盟法律日益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 欧共体 1970 年提出的第一个环境口号是“环境无国界”(the environment knows no frontiers),在 eu 制定环境立法时更被大家所认识。早期的环境法令焦点集中于测定和标志危险化学制品、饮用水和地表水的保护以及控制空气污染,如 so2,nox。到 70 和 80 年代,欧洲的很多法令是和它的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相联系的。人们日益认识到生活质量是不能用物质商品单独衡量的。80 年代欧共体着手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动植物区系的保护,要求对资源和自然界进行良好的管理,严禁开发利用对生态平衡造成不良的影响。1987 年的单一欧洲法(the single european act)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确定了它的 3 个目标: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的健康,谨慎和理性地利用自然资源(条款 130r)。这个新的条款认识到:国家是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人民是与他们呼吸的空气、吃的食品、用的物品、扔的废品、消费的能源以及旅游和娱乐捆绑在一起的。1992 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形成了欧盟法律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97 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把可持续发展列为欧盟的优先目标。可持续发展和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成为欧盟承诺的未来发展所必须依据的原则。环境必须贯彻到欧盟的其他经济和社会的政策中。欧盟的环境保护在 40 多年中,走过了从各成员国自行负责到形成共同的法律和行动,从工业环境为主到全面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治理污染到主动预防,从国家到区域到全球行动,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欧盟将变得更为活跃和日益重要。 2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法的主要内容、公民权利和立法程序 在欧洲,环境包含了很广泛的内容,可称之为大口袋,自然资源的保护通常也包含在环境保护之中,作为其日益重要的部分。 2.1 欧盟的环境与资源法的主要内容 (1) 法律基础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2 条第 3 项 (k) 和第十六章的第 130 条的 130r -130t 是其法律基础。欧盟的环境政策追求以下目标:维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谨慎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在国际水平上处理区域的或世界范围的环境问题。 欧盟的环境政策将致力于高水平的保护,对联盟内不同区域的多样化条件加以考虑。它将建立在谨慎的原则和预防行动的原则基础上,必须首先在源头上限制破坏环境,污染者必须付费。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包含在共同体的其他政策之中。 在准备有关环境的行动中,共同体必须考虑:已有的科学和技术的数据;共同体不同区域的环境条件;行动的潜在利益和成本的需求;共同体经济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是和各地区的平衡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在互相尊重和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共同体和它的成员国将和第三国以及有能力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体的合作安排可能是共同体和第三方的共同协议课题,将按照第 228 条通过谈判作出安排。以上所述的随后安排不得伤害到成员国在国际机构中的谈判和签订国际协议的能力。 在其他条款中还包括财政安排、有关城镇和乡村土地利用和总体自然规划的措施以及水资源的管理;影响到成员国能源供应结构的重要的措施。在不伤害共同体的本质时,成员国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 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 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ppt里有提到的)

《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洲共 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 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 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货币联盟条约 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正式签订了该条约。 该条约规定,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 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条约规定:最迟于1999年1月18日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加入欧元区的两项重要标准 根据欧元区稳定和增长协议,区内各国都必须将财政赤字控制在GDP的3%以下,并且把降低财政赤字作为目标。同时,各成员国必须将国债/GDP占比保持在60%以下。上述两条也是其他欧盟国家加入欧元区必须达到的重要标准。 目标 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 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定和执行欧共 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1999年1月1日,11个成员国采纳了欧元。它们是: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和奥地利。希腊在2000年 12月加入欧元区。斯洛伐克在2009年1月1日欧元区建立十周年之际加入欧元区。 瑞典、丹麦和英国目前为止都决定暂时不加入欧元区。欧元的硬币和纸币已经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流通。欧元区国家各自的硬币和纸币已经于2002年的前两个月退出流通。 政治联盟条约 《政治联盟条约》由1990年4月由法国总统密特朗与德国总理科尔共同提出。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条以及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 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条以及并购相关案件经济证据提交与数据收集 最佳操作指引* 目录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二、经济材料与计量经济材料的内容及陈述的最佳操作指引 2.1阐述相关问题 2.2 数据相关性与可靠性 2.3 实证方法的选择 2.4 分析结果的报告和说明 2.5 稳健性(非实施建议:在报告前阐述稳健性) 2.6 进一步建议 三、回应定量数据要求的最佳操作指引 3.1 数据要求的一般目的 3.2数据要求文书的共同要素 3.3 应对数据要求时的主要考量标准 * 翻译:于杨,波士顿大学经济学硕士;纪正旭,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审校:韩伟,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后。 译者注:本中文译文依据DG Competition: Best Practices for the Submission of Economic Evidence and Date Collection in Cas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s 101 and 102 TFEU and in Merger Cases (Staff Working Paper) 翻译。在本中文译本中注释采用连续编号。

3.3.1 完整性 3.3.2 准确性 3.3.3 及时性 3.4 其他建议 3.4.1 真诚合作 3.4.2 尽早就可获得的数据类型与委员会进行商谈 3.4.3 数据要求文书草案与数据样本的商谈 3.4.4数据采集、格式及提交的透明度 3.4.5 数据的直接获取 附件:一份理想的实证分析报告的结构及基本要素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1、经济分析在竞争执法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经济学为每个特定市场的运作方式和企业的相互竞争关系提供了分析的框架。通过该框架可以判断竞争执法中涉及的并购、企业之间达成协议或者单一企业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经济分析框架适当,并且与案件紧密相关,分析框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提供分析工具,从实证角度确定涉案行为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很多案件中,经济分析不仅包括对大量定量数据的收集、处理和评估,同时也包括在适当的条件下对计量经济模型的拓展1。 1通过“效应”去评估并购及其潜在危害,委员会经常需要进行复杂的经济评估,适用统计或计量经济分析。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1_英文版

ANNEX 8A FINANCIAL SERVICES Article 1: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nnex: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means any financial intermediary or other juridical person that is authorised to do business and regulated or supervised as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arty in whose territory it is located; (b) financial service means any service of a financial nature offered by a financial service supplier of a Party. Financial services include all insurance and insurance-related services, and all 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services (excluding insurance). Financial services include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Insurance and insurance-related services (i) direct insurance (including co-insurance): (A) life; and (B) non-life; (ii) reinsurance and retrocession; (iii) insurance intermediation, such as brokerage and agency; (iv) services auxiliary to insurance, such as consultancy, actuarial, risk assessment, and claim settlement services; 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services (excluding insurance) (v) acceptance of deposits and other repayable funds from the public;

介绍欧盟

开头介绍欧盟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荷卢比三国经济联盟、欧洲共同体、欧盟。其实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欧盟成立过程 1946年9月,英国首相丘吉尔曾提议建立“欧洲合众国”。1950年5月9日,当时的法国外长罗贝尔·舒曼代表法国政府提出建立欧洲煤钢联营。这个倡议得到了法、德、意、荷、比、卢6国的响应。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又称《巴黎条约》)。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布鲁塞尔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欧盟成员国: 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欧盟成立的意义 1,对欧洲,促进了欧洲的一体化的进程,提高了欧洲的国际地位,促进了欧洲各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2,对世界,(1)冲击了美国超级大国的地位,促进世界向多极化发展。(2)对区域集团的发展提供了借鉴的榜样。 3,对中国,:①与欧盟的合作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②中国的和平崛起与欧盟的日益发展是双方关系不断发展的基础。 欧盟主席 赫尔曼·范龙佩(配两张图片) 宗旨 促进和平,追求公民富裕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基本价值观,加强国际合作。 欧盟高峰会,是由欧盟27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但不列入欧盟机构序列当中。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3_中文版

第八章附件三 专业服务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与其领土内相关机构进行协商,以寻求确认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共同有意就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开展对话的专业服务。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开展对话,以期承认专业资质并为许可或注册程序提供便利。 三、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在有共同利益的专业服务部门中相互承 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方面的任何形式的安排进行谈判。 四、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制定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和注册相关的协定时,考虑与专业服务相关的协定。 五、如有可能,一缔约方可以考虑基于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本国获得的许可或得到承认的专业机构会员身份,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书面审查,来: (一)采取步骤,实施临时或针对具体项目的许可或注册制度;或者 (二)如适当,授予此类许可或者注册。 一旦外国服务提供者符合本地适用的许可要求,此类临时或有限的许可制度不得以阻止该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得本 地许可的方式实行。 六、为便利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活动,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共同同意的领域内致力于制定共同可 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可以包括:

(一)教育; (二)考试; (三)经验; (四)行为和道德规范; (五)专业发展和再认证; (六)执业范围; (七)本地知识;以及 (八)消费者保护。 七、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被请求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与专业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和认证的标准和准则相关的信息,或者提供与合适的监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相关的信息,使相关缔约方就此类标准和准则进行咨询。 八、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制定相关专业的一般标准和准则时参考国际框架。 九、缔约方可通过服务和投机委员会定期审议本附件的执行情况。

【世界历史重大事件】欧洲一体化

【世界历史重大事件】欧洲一体化 欧盟、申根、欧元区的区别 【欧洲煤钢共同体】 1947年,美国国务卿马歇尔声称美国将竭尽全力帮助恢复世界经济正常秩序,并提出了旨在重建欧洲经济的马歇尔计划,为欧洲的战后恢复提供经济援助。在经济方面,欧洲国家在美国的敦促下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 Organization for European Economic Cooperation),其作用主要是协调欧洲各国经济政策,以努力实现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 1948年,一个非政府论坛性质的欧洲大会在海牙召开。会上以决议的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倡议,例如建立欧洲议会、制定人权宪章、设立人权法院等等。在舆论上为欧洲一体的正式开始作了充分准备。1949年,英、法、瑞典、挪威、丹麦、意大利、爱尔兰以及荷比卢三国共10个国家签订了《欧洲理事会章程》,设立欧洲理事会。严格地讲,这次行动只是一体化的前奏,但是欧洲理事会的工作仍然被认为是卓有成效的。一些重要的协定和《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社会安全公约》、《欧洲社会宪章》都是由欧洲理事会主持签署的。真正的欧洲一体化开始于1951年。当时,为了限制联邦德

国的煤炭和钢铁生产总量,从而控制其军事工业的发展基础,法国提出了一个被称之为舒曼计划的方案,建议把法国和德国的煤炭和钢铁生产置于一个共同机构管理之下。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六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该条约也被称之为《巴黎条约》。这个条约是西欧主权国家之间在一体化进程中签订的 第一个具有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巴黎条约》规定欧洲煤钢 共同体设立4个机构,分别为:高级权力机构(执行机关)、共同大会(咨询监督机关)、特别部长理事会(成员国代表 机构)和欧洲法院(审查执行机关的决定并审理违反条约的诉讼)。《巴黎条约》明确规定煤钢共同体以共同市场、共同目标和共同机构为基础,这三个共同实际上是今后的欧共体以及今天的欧盟所确立的长远发展目标的雏形。 【欧洲经济共同体】 1954年,欧洲防务共同体(European Defence Community)的建立以失败告终,一体化进程受挫。1957年3月25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六国政府的首脑和外长,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为《罗马 条约》;。条约规定:在各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进、出口的关税和定量限制,以及具有同等影响的一切其他措施、建立共

里斯本条约与欧洲联盟法院

《里斯本条约》与欧洲联盟法院* 译自欧共体法院2009年11月30日第104/09号新闻稿,叶斌译《里斯本条约》于2007年12月13日由27个欧盟成员国和政府首脑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它修订了两个基础条约——《欧洲联盟条约》(TEU)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后一条约转变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FEU)。1《里斯本条约》调整了欧洲联盟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权。 一、法院组织和成员国任命上的变化 欧洲联盟将由此取得法律人格而取代欧洲共同体。相应地,根据《里斯本条约》,“支柱”结构将消失,欧盟将拥有一个新的组织架构。因此,与那些将要更名的所有机构一样,欧洲联盟的整个法院系统将更名为欧洲联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2包括三个法院:欧洲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综合法院(the General Court)和公务员法庭(the Civil Service Tribunal)。 对于成立“专门法院”,《里斯本条约》维持了现有一些条款,但引入了某些涉及成立这种法院的程序的变化,即从现在起,它们将依普通立法程序(即以特定多数共同决定)创立,而不是到现在为止的全体一致。 根照《里斯本条约》,修订《欧洲联盟法院规约》的请求3将被视为“起草立法性法令”,4必须通过普通立法程序。与此相反,关于法官、护法顾问(Advocates General)和法院语言安排的规则仍保持全体一致规则。 就法院成员任命的安排而言,《里斯本条约》保留关于法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同意且任期六年的现有条款,但从现在起,在咨询一个专家组的意见之后任命法院成员,该专家组负责对候选人履行欧洲法院和综合法院的法官和护法顾问的适当性提供意见。这个小组将包括七位选自这两个法院的前成员、成员国最高法院的成员和公认有能力担任的律师,其中一位将由欧洲议会推荐。对于提名欧盟法院院长的动议,欧盟理事会将通过决议来建立小组运作规则和任命成员。 *本文译自欧共体法院2009年11月30日第104/09号新闻稿,注意原文对欧盟法院没有约束力,仅供一般性参考。译者:叶斌,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本译稿的术语参考了程卫东、李靖堃译《欧洲联盟基础条约——经〈里斯本条约〉修订》,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1只有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保留(《修订〈欧洲联盟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和/或〈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附加的各〈议定书〉的第一议定书》)。 2《欧洲联盟条约》第19条。 3《欧洲联盟法院规约》见于《第三号议定书》。 4《关于适用辅助性原则与相称性原则的第二号议定书》。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NAFTA使北美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在许多复杂和高度控制的服务部门取得了较大的自由化进展,其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超过了国际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中,美国、加拿大作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一些,而墨西哥的情况则较不同。墨西哥在对许多服务部门作出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同时,又提出许多保留,其不受约束的保留部门主要有基础电讯、空运和海运、政府服务等。 就服务提供的方式而言,协定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方式。协定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包括了对一项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交付、购买、使用、与服务有关的运输、支付等要素,涵括了GATS项下方式一“跨境提供”和方式二“境外消费”。第十一章“投资”适用于包括非股权利益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含义广于GATS项下的相应定义,适用于为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投资活动(GATS项下的方式三“商业存在”)。GATS项下方式四“自然人移动”的相应规定可见第十六章“商人临时入境”。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各成员国在协定生效或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消除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的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第十一章“投资”、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第十三章“电讯服务”、第十四章“金融服务”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现以第十二章为例加以说明。该章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每一协定成员国应像对待本国的服务提供者一样对待另一协定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关于省级及州级的措施,国民待遇是指向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省或州对本地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协定成员国对待另一协定国服务提供者应不低于向任何一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此外,该章还规定了成员国不能以在该国设立代办处、代表处、分支机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作为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尽管各成员国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取消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但第十二章也明确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服务部门或服务活动不给予这些待遇。该章连同有关附件列举了成员国可对上述原则提出保留的服务部门或活动。但对于新制定的措施,各成员国必须保证其与协定的一般性义务相一致。 该协定要求成员国遵守上述原则的规定,较之GATS项下之规定有过之而无不及。协定对各成员国采取

自由贸易协定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观察2002年第2期文章编号:l005—4812(2002)0l一0030—34自由贸易协定响理论与实践 钟乃仪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日本室,上海200040)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间或相比邻多国及地区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呈激增趋势。2001年11月,中国又与东盟达成协议,将在未来lO年内建立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本文以此为背景,对FTA形成的原因、经济效果、例外条款进行了介绍,并结合个案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理论实践 尽管过去的关贸总协定(G朋rr)以及如今的世界贸易组织(w1D)在以往的几十年里一贯倡导多边主义的原则。但是以两国或区域为范围特征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自90年代以来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这究竟如何使然?本文拟对其形成原因、经济效果、例外条款、以及代表实例作一客观介绍,它对我国致力于在wr0基础上世界贸易合作的同时,努力实现朱总理于2001年11月在“10+l”(东盟10国+中)首脑会议上提出并已成双方共识的中国倡议,即“立足亚洲,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合作,争取在十年内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也就是说,在依然重视与美、日等大国经贸关系的同时,加强与欧盟、特别是近邻东盟的经贸合作也许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FTA缔结增加的原因:对帅的补充作用 自1990年以来,两国间或相比邻多国及地区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FI'A)呈激增趋势。统计表明,已向关贸总协定‘(GAl丌)及之后将其扩大强化为世贸组织(wr0,1995年成立)申报、生效的咒A,以宣告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正式成立的1958年罗马条约为首例起,至2000年5月止共计已达120例。特别引人注目的是90年代的生效例数(85例),占总数的70%,其中又以1995~99的5年为鼎盛期(57例),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删,1994年 生效)、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自由贸易区域(AFrA,92年生效)、南美南部共同市场(1995年 一30一生效)等一系列具有巨大影响力的F1限均在这段时间里诞生。 据WTO公布的材料来看,到目前为止,在国民 生产总值(GDP)居世界前30位的国家或地区中, 尚未缔结FTA的只有中国、日本、韩国、台湾4个,当然,也存在着同时缔结有数个FI'A的国家,比如墨西哥,就与欧盟(即)等缔结有10余个nA。 门A热潮的掀起有其一定的背景,其中必须着重提到的是,它对以w1'o为代表的世界规模自由贸 易体制能起到补充作用这一世界性的广泛共识。其 理由有以下4个方面:l,被称为乌拉圭回合的GArr?Wr0多边贸易谈判受阻,也就是说为达到 世界规模的协商一致在时间上颇费周折。因1999年美国西雅图部长会议的失败,致使新一轮谈判迟迟 未能进行。2,FTA的推进能起到促进竞争、产业合理化的效果。3,nA能加快唧有关贸易自由化的谈判进程,比如在w’ID新一轮谈判内容中,作为 候补课题的有关竞争政策的协作和投资规则的设定,在NAnA及EU?墨西哥的nA里就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4,FTA还具有促进成员国国内结构改革的效果。当国内的非效率部门已到非改不可时,基于国际协定这一特性,它有着使改革无法推迟的效果。 战后的日本,由于倍受G彻广r?wTo体制所倡 导的贸易自由化之恩惠,因此始终视完善世界多边 协定所拥立的自由、无差别贸易体制为根本,长期来一直对兀A的抬头持戒备态度,随着对FTA的作用和效果在认识上的转变,日本的贸易战略也开始向坚持GAllr?wrO体制的同时,充分利用同隗这一多层次通商政策转变。  万方数据

欧洲联盟条约

欧洲联盟条约 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共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代表们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统称《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下面由给大家整理了《欧洲联盟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欧洲联盟条约》签署国家 ◆原欧洲共同体12国 比利时 丹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希腊 西班牙 法兰西共和国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葡萄牙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5年1月1日加入国 芬兰 奥地利 瑞典 ◆2004年1月1日加入国 斯洛伐克 拉脱维亚 爱沙尼亚 立陶宛 捷克 斯洛文尼亚 塞浦路斯 马耳他 匈牙利 波兰 ◆2007年1月1日加入国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申请加入欧盟的国家(按申请日期排列) 土耳其(1987年7月3日) 马其顿(2004年3月22日)

《欧洲联盟条约》联盟条约 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外长和财政部长在荷兰小镇马斯特里赫特正式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该条约规定,在欧盟内部要求实现资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实现统一市场,并使经济政策完美地协调起来。条约规定:最迟于1999年1月18日在欧共体内发行统一货币,实行共同的对外与防务政策,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欧洲联盟条约》重要标准 根据欧元区稳定和增长协议,区内各国都必须将财政赤字控制在GDP的3%以下,并且把降低财政赤字作为目标。同时,各成员国必须将国债/GDP的占比保持在60%以下。上述两条也是其他欧盟国家加入欧元区必须达到的重要标准。 《欧洲联盟条约》目标 要在密切协调成员国经济政策和实现欧洲内部统一市场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的经济政策。具体内容是:统一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兑换率,建立一个制定和执行欧共体政策的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1999年1月1日,11个成员国采纳了欧元。它们是: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和奥地利。希腊在2000年12月加入欧元区。斯洛伐克在2009年1月1日欧元区建立十周年之际加入欧元区。瑞典、丹麦和英国目前为止都决定暂时不加入欧元区。欧元的硬币和纸币已经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流通。欧元区国家各自的硬币和纸币已经于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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