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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

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

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

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最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 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 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 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 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 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 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 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 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 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 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 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 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 其他职能部门。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时佩带枪支、使用枪支和事后报告以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配枪民警。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用枪。 使用枪支,包括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佩带枪支 第七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 (一)进入北京市区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执行警卫任务需要乘坐民航飞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佩带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民警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佩带枪支: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令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91号 ?【颁布时间】1996-1-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6e17275218.html,/item/flfgk/gwyfg/1996/112102199601.html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题库(2)及答案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题库(2)及答案“三考”基本法律知识题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本题库适用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学习和考核本题库题型、题量为: 判断(20题)、单项选择(33题)、多项选择(48题,第4页开始)、简答题(4题,第11页开始)总计109题 题型:判断题 1、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前一律应先行警告。(×)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看押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 3、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武器。(×) 4、只要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就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5、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民警察就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6、犯罪分子已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就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7、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受法律保护,但人民警察使用非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8、人民警察只有当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紧迫的危险状态,不使用武器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时,可以使用武器。(√)

9、对违法犯罪分子逃跑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10、人民警察对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武器。(√)11、人民警察对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武器。(√) 12、某抢劫犯罪嫌疑人驾车冲出警方包围,强闯公路上一堵截卡点时,被守卡民警开枪击毙,民警的做法是对的。(√) 13、某人因泄私愤到甲家持炸药相威胁,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发现该人正欲点燃炸药引爆,即开枪将某人击毙,该民警未经警告即使用武器,是错误的。(×) 14、某民警接报:有人正在用剧毒农药往鱼塘投毒,该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有一孕妇正在往鱼塘撒农药,即喝令制止,没有使用武器。(√) 15、人民警察依法制止打架斗殴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16、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17、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原则(×) 18、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只能使用警械和武器。(×) 19、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20、高压水枪也属于警械。(√) 题型:单项选择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

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试题(附答案)【2020年最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试题 (一)单项选择 1、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携枪逃跑.经警告无效的.警察( B )。 A、不可以使用武器 B、可以使用武器 C、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 2、人民警察遇有( B )情形不可以使用警械。 A、犯罪嫌疑人侮辱妇女.经警告无效 B、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拒不交代违法犯罪事实 C、犯罪嫌疑人袭击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 3、人民警察在判明行为人( D )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A、不服从指挥 B、不服从治安管理 C、拒绝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D、正在实施暴力犯罪 4、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尚未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 A )。 A、警械 B、武器 C、警械或武器 5、人民警察判明有(C)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

A、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B、聚众赌博 C、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 D、拐卖妇女儿童 6、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D)为限度。 A、不致违法犯罪行为人伤残 B、实际情况需要 C、足以保障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D、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7、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B)。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纪律处分 D、刑事处分 8、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遇有(D)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A、抓获违法犯罪分子 B、执行逮捕 C、押解 D、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9、下列有关民警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说法错误的有:(D) A、当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课件.do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第一章总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 《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 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使用 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题库(1)

“三考”基本法律知识题库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试题 一、填空 1.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 2.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 3.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5.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6.人民警察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 7.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8.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9.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0.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1.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2.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二、单选 1.《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由下面哪个部门制定的(C)。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公安部 2.下列不属于人民警察装备的武器的是(D)。 A.“五四”式手枪 B.“七七”式手枪 C.“九二”式手枪 D.特种防暴枪 3.人民警察(A)有符合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A.判明 B.了解 C.发现 D.认为 4.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携枪逃跑,经警告无效的,警察( B )。 A、不可以使用武器 B、可以使用武器 C、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 D、不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 5.人民警察在判明行为人有( D )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A、不服从指挥 B、不服从治安管理 C、拒绝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D、正在实施暴力犯罪 6.人民警察判明有(C)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A、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B、聚众赌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6.01.16 【实施日期】1996.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

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试题库完整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 1、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携枪逃跑.经警告无效的.警察( B )。 A、不可以使用武器 B、可以使用武器 C、应当使用制服性警械 2、人民警察遇有( B )情形不可以使用警械。 A、犯罪嫌疑人侮辱妇女.经警告无效 B、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拒不交代违法犯罪事实 C、犯罪嫌疑人袭击人民警察.经警告无效的 3、人民警察在判明行为人( D )行为的紧急情形下.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A、不服从指挥 B、不服从治安管理 C、拒绝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D、正在实施暴力犯罪 4、对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尚未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 A )。 A、警械 B、武器 C、警械或武器 5、人民警察判明有(C)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

A、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B、聚众赌博 C、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 D、拐卖妇女儿童 6、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D)为限度。 A、不致违法犯罪行为人伤残 B、实际情况需要 C、足以保障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D、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7、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B)。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 C、纪律处分 D、刑事处分 8、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遇有(D)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A、抓获违法犯罪分子 B、执行逮捕 C、押解 D、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 9、下列有关民警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说法错误的有:(D) A、当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的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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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280道)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由下列哪个机关制定的?( C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公安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依据()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 D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法律依据:《条例》第1条)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先采取强制手段,然后才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B、应当先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的才可以使用武器 C、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他们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D、以上说法都不完全正确 (法律依据:《条例》第2条)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下列装备属于武器的是()。( A ) A、冲锋枪 B、麻醉枪 C、高压水枪 D、特种防暴枪 (法律依据:《条例》第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 A )。 A、致命性警用武器 B、制服性警用武器 C、驱逐性警用武器 D、以上都是(法律依据:《条例》第3条)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下列装备不属于武器的是( D )。 A、五四式手枪 B、七七式手枪 C、冲锋枪 D、特种防暴枪 (法律依据:《条例》第3条)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下列装备不属于武器的是( D )。 A、微型冲锋枪 B、六四式手枪 C、七七式手枪 D、麻醉枪 (法律依据:《条例》第3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下列装备属于武器的是( A )。 A、五四手枪子弹 B、高压水枪 C、特种防暴枪 D、麻醉枪 (法律依据:《条例》第3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警械武器条例

浙江省公安机关“三考”基本法律知识复习题库 第二部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本题库:判断(12题)、单项选择(11题)、多项选择(17题),案例分析题(3题),总计43题。 一、判断题 1、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前一律应先行警告。(×)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看押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 3、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武器。(×) 4、高压水枪不属于警械。(×) 5、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民警察就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6、犯罪分子已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就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 7、对违法犯罪分子逃跑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8、人民警察对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分子,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9、人民警察对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0、某人因泄私愤到甲家持炸药相威胁,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发现该人正欲点燃炸药引爆,即开枪将某人击毙,该民警未经警告即使用武器,是错误的。 (×) 11、人民警察依法制止打架斗殴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但不能使用制服性警械。(×) 12、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单项选择 1、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下列何种情形中,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D ) A、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可能自伤的 B、执行逮捕任务时犯罪分子可能自杀的 C、执行押解任务时犯罪分子可能逃脱的 D、制止非法集会游行

警械武器使用规定法条参照

一、各级检察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察及办案第一线的干警认真学习《条例》, 领会《条例》的宗旨和基本内容,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条件及注意事项。 二、抓好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训练工作。 三、建立健全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 四、加强对警械和武器的管理。 五、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六、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 有没有在使用武器过程中群众或被抓捕对象对此某方面反对意见较为强烈的? 七、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 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 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八、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 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九、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 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 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十、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 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十一、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 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 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 单位。 十二、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 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题库(2)

“三考”基本法律知识题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本题库适用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学习和考核本题库题型、题量为: 判断(20题)、单项选择(33题)、多项选择(48题,第4页开始)、简答题(4题,第11页开始)总计109题 题型:判断题 1、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前一律应先行警告。(×) 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看押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 3、对袭击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武器。(×) 4、只要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就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 5、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人民警察就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6、犯罪分子已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就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7、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受法律保护,但人民警察使用非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8、人民警察只有当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紧迫的危险状态,不使用武器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时,可以使用武器。(√) 9、对违法犯罪分子逃跑的,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10、人民警察对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武器。(√) 11、人民警察对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可以使用武器。(√) 12、某抢劫犯罪嫌疑人驾车冲出警方包围,强闯公路上一堵截卡点时,被守卡民警开枪击毙,民警的做法是对的。(√) 13、某人因泄私愤到甲家持炸药相威胁,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发现该人正欲点燃炸药引爆,即开枪将某人击毙,该民警未经警告即使用武器,是错误的。(×) 14、某民警接报:有人正在用剧毒农药往鱼塘投毒,该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有一孕妇正在往鱼塘撒农药,即喝令制止,没有使用武器。(√) 15、人民警察依法制止打架斗殴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16、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17、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原则(×) 18、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只能使用警械和武器。(×)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是什么? 答:1、制止违法犯罪2、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3、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 (二)、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过程中,遇到什么情形之一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答: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答: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具有违法性; 3、尚不够刑事处罚; 4、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三)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哪几种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答: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时,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答: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答: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

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答: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具有违法性; 3、尚不够刑事处罚; 4、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处罚的种类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三)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哪几种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 答: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 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 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 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 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三章武器的使用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2015)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

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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