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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0.06.01

•【文号】财预[2010]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10年6月1日财预[2010]8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

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

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4)11010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1030170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2)在1030299项“其他专项收入”下增设01目“广告收入”、99目“其他专项收入”,科目说明统一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在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除教育、党校外的其他项级科目下新增71目“教育收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3.修改部分科目的说明,将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全部调整为一般预算科目。

(1)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一般预算和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根据具体文件确定”的内容:

1030705项“利息收入”下的02目“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03目“有价证券利息收入”、99目“其他利息收入”,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7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10307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9901项“捐赠收入”及其下的03目“汶川地震捐赠收入”,1039999项“其他收入”。

(2)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预算外专户收入”的内容:1039904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039905项“国际赠款有偿使用费收入”、1039906项“乡镇统筹和自筹收入”。

(3)将1039910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的科目说明

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事业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上缴财政的业务费用。”

(4)将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设置科目的,地方在增设科目时可从科目编码98开始从大至小、逐一列目级科目反映,不宜列目的,统一在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级科目下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反映。”

(5)将11010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的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二)支出分类。

1.删除下列支出科目。

(1)23006款“预算外转移支出”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支出”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支出”。

(2)2300904项“预算外年终结余”。

2.增设2140191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用交通运输部集中的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安排的支出”。

3.修改22102款“住房改革支出”的科目说明,删除“预算外资金”的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中央部门应抓紧清理目前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各项收入,按修订后的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三)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8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常见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 一、预、决算编制及预算批复方面 1.预算收入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未纳入预算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 其他收入等预算”。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自2 0 1 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 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四、年度终了后,部门项目资金结余总额超出项目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以及年度中项目未实施形成的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 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8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中央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部上缴中央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中央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使用时用于收入上缴部门的相关支出,专款专用。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入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中央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4)11010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1030170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 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04.19 •【文号】财办预[2012]12号 •【施行日期】2012.04.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 作的通知 (财办预[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逐一进行核查,将原按预算外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国库。要按照完善预算体系的要求,区别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预算管理:应当统筹安排的统一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巩固预算改革成果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切实巩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查找清理文件,规范相关表述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如果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比如对现行资金管理仍使用“预算外”、“预算内”等词,要立即更正。现行有效文件中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关的内容如果与《通知》规定不符合,也要相应修订。在今后工作中,要避免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办预〔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在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财政资金,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逐一进行核查,将原按预算外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缴入国库。要按照完善预算体系的要求,区别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预算管理:应当统筹安排的统一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且不宜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巩固预算改革成果 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切实巩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收入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查找清理文件,规范相关表述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阅2011年以来制发的文件,如果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比如对现行资金管理仍使用“预算外”、“预算内”等词,要立即更正。现行有效文件中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有关的内容如果与《通知》规定不符合,也要相应修订。在今后工作中,要避免出现与《通知》规定不符合的表述。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出) 国发[1986]44号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生产事业的发展,预算外资金有了很大增长。这部分资金,对搞活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财经纪律松弛,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单位巧立名目乱收费,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有的甚至将这笔资金变成单位的“小钱柜”;二是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乱上计划外项目,盲目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三是有些专项资金没有完全用于规定用途,如挪用生产发展基金发放奖金、实物和搞福利等。这些都是导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膨胀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预算外资金是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这项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等;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预算外企业收入;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具体项目由财政部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如需增设,一律报财政部批准。 二、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7.01.21 •【文号】财文字[1997]6号 •【施行日期】1997.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财文字[1997]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纳入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 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与此同时,单位要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计划。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

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前年度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差额。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的应按程序应立项报批。 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事业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财政部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只核批到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核批到事业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事业单位预算时,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核定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93]财综字第1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93)财综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92)4号文件提出的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指示精神,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现就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9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和健全财政管理职能。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已往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形势,深入研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整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进一步转变和健全财政管理职能。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强化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更新财政管理手段,使预算外资金保持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根据预算外资金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对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随着复式预算的推行,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逐步将一些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没有纳入预算内的部分,继续作为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和专项事业性收费以及各项业务收入结余建立的专用基金,继续坚持“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将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际上是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与国家财政拨款统筹使用,而不是将这部分资金直接纳入财政预算,其资金性质仍然是预算外资金,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含八项收入,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研究,现就预算外收入会计核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设置 行政单位“201应缴预算款”和事业单位“208应缴预算款”增加核算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应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利息收入等预算外收入的内容。“应缴预算款”科目下应按照上述预算外收入内容设置明细科目,分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在收取和上缴上述预算外收入时,做相关账务处理。 (一)收取预算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预算外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预算款――相关明细科目”。 (二)上缴财政国库 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收入上缴财政国库时,应借记“应缴预算款――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6.11.18 •【文号】财综字[1996]104号 •【施行日期】1996.1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6〕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将该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四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社会保障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管理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均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企业主管部门(集团)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安排和使用,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批。

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1日三亚市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确保财政收入应收尽收,根据《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单位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公共财

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各财政专户资金、财政借款及预拨款、开行贷款(由财政代为偿还)等;不包括按有关规定应作为专项资金收入的社保部门管理的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条各单位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财政性资金利息收入剔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再由财政部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除银行扣划的属于该资金应负担的转账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维护费等费用之外一律不得挪用。 第四条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使用“应缴预算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条对于同一账户混存财政性与非财政性资金的账户存款利息各单位必须按比例分摊核算计缴,不进行分摊核算的全额上缴。 第六条各单位在上缴利息收入时,应填写《海南省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缴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属于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市会计管理中心统一代缴利息收入;未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及非预算单位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职能部门办理上缴手续;区、镇级单位由各区、镇财政局(所)代缴利息收入。 第七条经市人大批准后在每年年初按照上年各单位实际上缴利息收入的30%给予各单位奖励,作为弥补其行政经费不足,其余资金作为全市预算资金统筹安排,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八条各单位根据《三亚市财政局关于对大宗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协定存款的通知》(三财〔2008〕170号)文件,对大宗财政项目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0]4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库[2010]47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库〔2010〕18号)、《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0〕5号)和《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行政单位 1.“401拨入经费”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401拨入经费”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八项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八项收入”科目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下同);“其他资金收入”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收入。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

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501经费支出”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501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八项收入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支出以外的其他资金实际支出。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3.“502拨出经费”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502拨出经费”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拨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拨出政府性基金”、“拨出八项收入”和“拨出其他资金”,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拨出其他资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支出。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4.“303结余”相关明细科目设置 在“303结余”科目下设置四个一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八项收入结转和结余”和“其他资金结余”,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其他资金结余”科目反映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八项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下设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中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执行的项目支出资金余额;“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和可以存放于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余额。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两个三级明细科目。 “政府性基金结转和结余”和“八项收入结转和结余”科目下,均参照“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明细科目设置方法分别设置相应明细科目,将结转和结余分别核算。 (二)事业单位 1.“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设置 在“401 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一般预算财政补助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八项收入”三个一级明细科目,分资金类型进行核算。其中:“八项收入”科目核算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下同)。各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2.“504 事业支出”科目相关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504 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支出”和“其他事业支出”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方式的通知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 理方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1.17 •【字号】财库〔2017〕61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六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方式 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转型,中央、省连续出台收费项目取消、停征或收费标准下调的政策,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1213号)精神,市财政局对市本级非税收入逐单位、逐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重新明确了预算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预算管理方式。自2017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汇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按照不同预算管理方式分别缴交金库和财政专户(见附件)。预算单位新增或减少的收费项目,根据政策规定实时调整。 二、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切实提高非税收入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加强与财政政策的衔接,严格按照确定的预算管理方式编制、执行预算,提高收入预算与支出执行的契合程度,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三、严格相关账务核算。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分别

申报用款计划,做好相关收支事项账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477号)不再执行。 附:2017年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方式分类表 六安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7日

绩效评价政策汇编

绩效评价政策汇编 绩效评价 政策汇编(2022年版)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3、《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5、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6、关于印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7、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的通知 8、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014年10月) 9、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 10、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2、《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3、《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1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5、《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 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17、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18、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19、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20、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 2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1]433号 22、关于印发《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24、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财预[2015]4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 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公布日期】2002.11.14 •【文号】财预[2002]584号 •【施行日期】2002.1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2002年11月14日财预[2002]58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决定将经贸、外贸、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作如下调整: 增设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事部门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考务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6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取的计量收费、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7款“保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保监会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8款“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证书工本费、收费票据工本费、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39款“证监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证监会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期货市场监管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增设第4240款“人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部门的各项收费,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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