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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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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9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职务

参加人:

案由: 汇报主要案情:

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及意见:

结论意见: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参加人(签名): 第 1 页共页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参加人(签名): 第页共页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规章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

集体讨论会议纪要模块

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会议纪要 案由:ⅩⅩⅩⅩ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时间:ⅩⅩ年 7 月 29日17 时 00 分至18时30分 地点:ⅩⅩ会议室 主持人:ⅩⅩ记录人:ⅩⅩ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执法人员提出案件调查情况及拟处理意见:监察大队队长ⅩⅩ介绍案件情况:ⅩⅩ年6月在ⅩⅩ检查时,发现山ⅩⅩ有限公司未办理《ⅩⅩ许可证》,其建筑面积ⅩⅩm2,总投资ⅩⅩ元。违反了《ⅩⅩ》第ⅩⅩ条之规定,当天予以立案,先后进行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下发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程序,现已到下发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根据《ⅩⅩ法》第ⅩⅩ条规定,按5%处罚,罚款ⅩⅩ1元;按10%处罚,罚款ⅩⅩ元。为此,建议将本案报请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讨论记录:ⅩⅩ局长:通过办案人员对ⅩⅩ有限公司违法案案情的汇报,现在请大家就本案展开讨论: ⅩⅩ:该案违反了《ⅩⅩ》第ⅩⅩ条之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程度,应当对其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鉴于ⅩⅩⅩⅩⅩⅩⅩⅩ,我的意见是予以山西恒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1、限期改正;2、按建设工程造价5%处罚,罚款61971元。 ⅩⅩ:该案依据《ⅩⅩ法》第ⅩⅩ条进行处罚,鉴于ⅩⅩ

情形,ⅩⅩ我的意见和ⅩⅩ一致。 ⅩⅩ副局长:该案自立案以来,程序合法,祁ⅩⅩ的行为违反了《ⅩⅩ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我同意以上两位的处理意见。 ⅩⅩ股长:同意。 ⅩⅩ股长:同意。 ⅩⅩ副局长:同意。 ⅩⅩ局长:同意 讨论决定:经会议讨论决定对ⅩⅩ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改正;2、罚款ⅩⅩ元。 参加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 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案件名称:(当事人)违法案 案号:________________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行政机关)三楼会议室 集体讨论原因:对当事人(王某)规划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事项进行讨论 主持人:记录人: 参加人员及职务: ,职务:;,职务:;,职务:;,职务:。 列席人及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_________________法》第______条,参照《__________裁量标准》进行处罚。按照该项目违法性质,案件承办人建议给予如下处罚:1、;2、;3、。 第 1 页共 2 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按照《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如下处罚:1、;2、;3、。 结论性意见: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后,一致同意对(当事人)违法一案给予如下处罚:1、;2、;3、。 附:重大复杂案件案审会签到表 年月日 第 2 页共 2 页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 论制度 篇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 2、所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所领导名义召开集体讨论会的形式举行。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所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稽检科工作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稽检科工作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相关科室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

件的案卷交稽检科工作人员,由稽检科工作人员提交会议讨论。集体讨论决定一经作出,由负责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五、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办案的科室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署姓名。 篇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凡各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

21、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示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X公司8.3张XX死亡事故行政处罚案 讨论时间2006年8月28日 9时00分至2006年8 月28日9时30分 地点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田XX副局长汇报人李XX 记录人姚XX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 王XX局长、刘XX副局长 讨论内容: 1.XX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许XX的基本情况; 2.XX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许XX是否未尽到《安全生 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3.张XX死亡原因;案件承办人员调查的事实和取得证据及法律适用是否得当的事宜。 讨论记录:2006年8月3日下午,在中国XX建设总公司四公司负责承建XX商业楼五层施工工地,由于商业楼五层疏散照明不通,该工程负责劳务分包的XX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带班郝XX安排李XXX、李XX、张XX、崔XX、崔治X到过道遥测两路(一路正常照明、一路疏散照明)照明供电线路。崔XX 在五层的西头,张XX(男、18岁、河南人)在东侧(第五个接线盒附近)进行遥测。张XX穿拖鞋操作,站在自制的人字梯(高2.16米)上进行操作,因张XX操作的部位(第五个接线盒附近)有带电裸露线路,当日14:30左右,张XX操作时接触到裸露的带电体造成触电,从人字梯上摔落到地面,该劳务公司许XX施工队将张XX送朝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XX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张XX在工作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也没有仔细观察周边环境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确定附近疏散照明灯头盒内裸露线路处是否带电,盲目作业;安阳县XX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许XX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到位,未履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致使施工工人张XX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张XX触电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结论性意见: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同意给予许XX肆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席人员签名:王XX局长、田XX副局长、刘XX副局长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 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药品监督) - 法律文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药品监督)-法律文书 第页共页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 讨论时间: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 汇报人: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 参加人:________________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讨论记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讨论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 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

三项重大决策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 时间:2014年3月20日 地点:xx乡政府四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全体三家班子领导、司法所长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会议内容:xx乡三大事项专题会议 xxx书记讲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的工作都要实行规范化管理,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诉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公仆。关于对xx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xxx有限公司征地情况进行公示、xxx 水库移民安征地补偿公示、xxx与集体山林权属纠纷这三件事,我们今天召集会议,寻找解决的办法。 1、下面请乡长xx同志就我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事项,向班子集体说明。 2、xx乡长讲话:当前国家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抓得非常紧,也是我们开展工作必须要遵循和掌握的内容,因此对于群众的纠纷,我们要妥善处理好,既要合法又要合理,让人民群众真正做到知法、守法。关于小河豹子塘的山林纠纷,需要司法所积极进行了解,深入现场勘查,做好证人证言和证物的调查和记录,依照三大纠纷处理的条

例,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是事关广大农民兄弟切身利益的大事,从党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都非常重视,因此,分管领导要深入农村进行宣传,制定出高效、快捷的办理手续,节约农民办理新医保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统计、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并且定期公开参保人数,听取农民办理医保的困难后,想办法解决问题。而对于xx项目,这一我乡重大工程,既要保证其按时建成、投产,又要兼顾其带来的环境影响问题。当前对于该项目征地上,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主要是一些老百姓不理解xx乡发展经济、招商引资的重大意义,对征地工作配合积极性不高。这要请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联系土地、政法等部门,做好征地工作。鉴于该工程对周边老百姓影响较大,因此建设情况、征地情况、补偿情况一定要做好公示,召开听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尽最大努力减少矛盾,一有矛盾要及时化解和排除,对于恶意阻挠征地和施工的不法分子,政法部门要做好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环境评估和环保配套设施的建设,努力让xx乡成为一个环境友好型的工业强乡。 对上述三项事件的决策,请大家发表意见。大家表示都没意见。现在举手表决,经举手表决,班子成员一致同意。 3、xx乡长讲话:刚才通过讨论表决,大家同意了我提出的上述三大事项的具体办法措施。因此,请大家认真遵照执行,并把有关要求向工作人员进行布置,使我乡成为平安、和谐、富裕、环保的大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集 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局长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的制作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的制作 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于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时所填写的文书。这里的“重大”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等;“复杂”是指案情复杂、调查困难、认定困难等;“处罚较重”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本文书是记录性文书,是对有关人员讨论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决定时所发表意见及讨论结果的一种客观记录,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内部使用的文书。 2.适用依据 本文书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包括文书标题、页码、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汇报人、参加人、记录人等在内的重大案件讨论的基本情况。 文书标题——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页码——要注明本文书共多少页,本页是第几页。 案由——指案件名称,具体应表述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当事人——指涉嫌违法的单位或个人。 讨论时间——应注明讨论全过程的时间。 地点——指进行集体讨论的具体场所。 主持人——指主持本次集体讨论的有关负责人。 汇报人——指向参加集体讨论的负责人具体汇报案件情况的人员。 记录人——指具体承担讨论会内容记录工作的人员。 参加人——是指参与重大、复杂案件讨论的其他人员,一般包括出席会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2)正文包括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讨论记录和讨论决定。主要违法事实——一般是本案的承办人员向参加讨论的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后果等情况。 定案的证据材料——即收录在卷的物证、书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即办理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 办案程序——即案件从立案到调查终结、合议的办理过程。 处罚意见——主要是案件承办机构经合议对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讨论记录——应载明参加案件讨论的人员对案件处理发表的具体意见。这是本文书

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交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撤销药品、医疗器械等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拟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 (五)涉外或涉港、澳、台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行政赔偿案件; (八)听证意见与案件合议意见不一致的 (九)案件合议后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 (十)分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且报经局负责人同意的其他案件。 (十一)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纠正或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十二)局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局负责人主持,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法规股负责人、稽查大队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责任人参加,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可列席会议。 稽查大队负责人应当在案件合议后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法规股并书面提出拟处理意见,法规股负责人初审后报局负责人批准并决定召开集体讨论时间。由法规股通知参会人员,并介绍简要案情。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

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第十一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将作为案件材料附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所原则上每月举办不少于一次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在经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提出讨论请求,由主管合伙人负责安排时间、召集律师参加讨论。 第十三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 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 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

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 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十一条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对所主任的决定意见确有异议的,可以向合伙人扩大会议提出复议,复议程序按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将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十三条承办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或合伙人扩大会议复该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若有违反,该案不得不归档,且按本所相关规定对承办律师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本所合人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

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 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二○○五年八月一日

重大案件讨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第 1 页共 1 页 案由:涉嫌销售假药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筋骨康胶囊案 当事人:新田县新隆镇梅庄药店 讨论时间:2014年2月11日地点:新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议室主持人:郑石湘汇报人:古文鹏记录人:黄婷 参加人:郑石湘、吴光富、杨亚琼、李应贵、黄承云、古文鹏、谢仕德、陆矗、曾驰、陈保国、黄婷 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办案程序及处罚意见):经执法人员在该药店检查发现:1、假药复方川羚定喘胶囊,数量:20瓶,规格400g×100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3546757,产品批号:20130706,标示厂家:河南濮阳哮喘风湿糖尿病研究所,外包装未标明国药准字或其他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160705,经被调查人谢柏玉介绍该产品是2013年8月份通过电话联系,以邮寄的方式送到该药店来的,共购进50瓶,已销售30瓶,销售价格:18元/瓶,100粒/瓶,销售收入共计540元,货值金额是900元。2、假药筋骨康胶囊,数量:50瓶,标示厂家:烟台万众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37025568,产品批号:20130906,规格:0.4g×100粒/瓶,经被调查人谢柏玉介绍该产品是2013年9月通过电话联系,以邮寄的方式送到该药店来的,共购进100瓶,已销售50瓶,销售价格18元/瓶,销售收入共计900元,货值金额是1800元。以上事实证实当事人已构成销售假药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证据一、该药店负责人邓梅庄签字认可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上述产品的基本情况;证据二、该药店负责人邓梅庄和该药店工作人员谢柏玉签字认可的《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上述产品的详细情况;证据三、《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该店销售假药的物证。证据四、湖南省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永)药协字(2013)第27号、第28号,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濮食药监稽函(2013)223号,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鲁食药监稽查(2013)488号协查复函,证明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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