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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精心打造

某高速公路X合同段工程项目

路基工程

工程分包合同

200X年 X 月X 日

1

路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人:某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某高速公路某合同段路基工程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包括桩号区间内与路基工程所需的劳务及相应的材料、设备、施工装备、技术、工程监督和其他能使工程及时顺利完成的项目。

承包人应进行但不限于下列工作:

路基挖土方、取土场取土、土方运输、路基填筑、路床整形、平整压实、台背填筑、施工便道、运土便道的修筑维修、边坡修整、试验检测等。

第二条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彼此互为解释和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按下列组成顺序解释:

2.1 本合同;

2.2 协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或补充协议

2.3 中标通知书

2.4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2.5 工程量清单(包括清单说明及计量规则);

2.6 规范;技术规范,还包括业主或招标文件指定的工程规范

2.7 图纸;

2.8 发包人制订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工程工期

3.1 承包人按合同文件完成全部工程的工期为 / 日历天。

3.2 开竣工日期及各阶段控制工期如下:

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节点工期:200X年完成土、石方填方总量的70%,挖方总量的100%

3.3 若在施工过程当中业主、监理及发包人根据工程总体进度情况要求调整工程工期,则以最终调整后的期限为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其中形象进度必须满足业主和发包人的要求。因工期、进度计划变化而可能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已在合同价款中充分考虑,承包人不得另外提出。

3.4 工期的顺延需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报告,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签认后方才有效。但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工期延长的理由:

a)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b)合同内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c)冬季或雨季等气候条件的影响(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内)。

3.5 承包人不按合同、图纸、规范或发包人的指令施工,发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要求承包人检查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限期清退现场。

3.6 拖期损失赔偿金: 5000 元/天,拖期损失赔偿金限额:合同价格的 10 %。

第四条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单价详见清单报价表。

4.2 合同价格已包括了承包人严格履行合同,完成本合同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除营业税以外的税、费和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等全部费用,除因设计变更或合同文件所容许的调整外,一概不予调整。

4.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合同价格还包括执行和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此工作是否已在图纸或技术规范内具体说明。

4.4 合同价格还包括必须的赶工措施和加班工作以使本工程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一切赶工或因加班而提出的补偿要求将不会被考虑。

4.5 合同价格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或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和预计利润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4.6 合同价格包含了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或承包人设备停滞、人员窝工而增加的费用。

4.7 承包人自行解决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电、水,该笔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4.8 承包人需缴纳除营业税以外的一切税费。

第五条计量和支付

5.1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

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5.2 预付款:无。

5.3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 2 份的月计量报表,包括依据合同计量规则的工程量计算单及计量所需的一切证明资料。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1)本月(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完成的合同工程价款(包括业主已确认的变更);

(2)本月完成的计日工价款(计日工签证单);(如有)

(3)本月完成的合同外工程价款;

(4)按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5.4 进度款支付:按业主与发包人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承包人,进度款不大于承包人已完工作量的70% ,由于业主推迟支付,发包人也将无息推迟支付。若业主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保证不向发包人索要或索赔,并积极配合发包人与业主进行洽商或者索赔。

5.5 承包人施工的进度、质量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及任何工作的执行情况不满,发包人有权延缓付款或在付款申请书中删减部分金额以防止因承包人履行合同不利可能造成的损失。

5.6 竣工结算:执行业主与发包人签订的合约条款。

5.7 保留金的支付:执行业主与发包人签订的合约条款。

第六条材料和设备

6.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清单及价格:无。

6.2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设备进场后2日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设备运输过桥费发票原件、设备租赁协议原件、自有设备发票原件以证明能够满足本合同条件。

6.3 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

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须提供样品,待发包人报验合格后方可批量采购。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4 由承包人处理(包括由发包人采购用于本工程而交由承包人使用和保管的)到达工地的物料,承包人应负责安全卸运、保管。

6.5 承包人应自费补充因其操作失误、保管、储存不当或因工艺低劣等因素造成浪费、遗失或损坏的任何物料。

6.6 承包人应自费对一切物料按规范的要求进行试验和支付由他人进行试验的费用。

6.7 检验结果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替代。

第七条发包人责任

7.1 组建与本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各项管理工作。

7.2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地质报告、测量控制桩位等技术资料。

7.3 组织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工作,审批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

7.4 对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和施工中的检查,组织交工验收。

7.5 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现场有关单位的联系。

7.6 发包人代表:。

第八条承包人责任

8.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8.2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8.3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职、兼职质检员并持有效岗位证书和资格证书上岗,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完善检验手段,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配合各项验收工作。

8.4 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条例和安全操作规则,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持有效岗位证书和资格证书上岗,,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在必要的地方提供照明、警卫、围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安全措施不得利而造成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诉讼等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

8.5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渣土洒落,控制粉尘飞扬,妥善处理废弃物,降低施工噪音,严禁泥浆、污水排向农田或河流。承包人应对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8.6 承包人应根据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并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

监理或发包人对任何放线工作的核查,均不应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人对上述各项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8.7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其采取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法、施工次序等。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如在施工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在发包人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8.8 承包人应按合同文件规定或发包人代表的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报表、施工记录、试验、质量检验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8.9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自费为其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为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

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也不对与此有关的索赔、赔偿及诉讼等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10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道路、光缆、水电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如果引致任何损坏,承包人需负责修复的所有费用及可能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8.11 承包人应负责养护、维修及修复由他人修建的进入工地的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村镇道路)。承包人应承担因其使用造成道路或桥梁的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

8.12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安排现场平面布置,妥善存放和处置承包人的设备和材料,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以保持现场的清洁有序。

8.13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并提供足够的排水设备保持工地在施工期间的任何时

间内不得有积水。

8.14 工程完工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所有承包人设备、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保持现场整洁。

8.15 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所有已完成的合同工程,并须对因其不小心或疏忽而导致的损毁负责。

8.16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如果本工程发生事故或失误,监理工程师认为急需进行补救以确保工程安全,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代表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紧急补救,

如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能及时进行补救,则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实施该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17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现场的统一调度,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遵守发包人制订的有关本工程的管理制度。

8.18 未经发包人代表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或分包。

8.19 承包人代表: (需有正式任命文件)。

承包人代表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或擅自离开工地,每周至少在现场5天,否则缺少一天给予5000元罚款。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合适的承包人代表。

8.20 承包人所需的临建、生活、水电、住宿自行负责。

第九条变更和调整

9.1 如业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如果工程量的增减只是由于其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的数量,则此类改变不构成变更);

(2)删减任何工作;

(3)改变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增加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

(6)改变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

9.2 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按业主与发包人签订的合约条款执行。

第十条质量及验收

10.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10.2 承包人应按图纸、规范以及发包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须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返工或修补,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

10.3 没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批准,任何工程不得覆盖或隐蔽。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或继续施工。如承包人未经检验自行隐蔽,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须除去覆盖物或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开孔进行检验,并负责恢复完好,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0.4 本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分部分项工程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对不合格工程返工或进行补救处理,直至达到业主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标准,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缺陷责任及保修

11.1 缺陷责任期: 2 年,自发包人整个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11.2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迅速派人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工程存在的缺陷或完成尚未完成的扫尾工作。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进行此项工作,费用从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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