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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伦理思想的内涵及其建设

论保险伦理思想的内涵及其建设
论保险伦理思想的内涵及其建设

2004年12月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December2004第17卷第4期Journal of G ansu Economic Management Institute Vol117 No14论保险伦理思想的内涵及其建设Ξ

雷定安

(青岛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 266071)

摘 要:保险活动中蕴涵着丰富的伦理思想;研究和认识保险伦理思想,无论对于人们正确看待保险,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还是推动保险文化和保险伦理建设,都是完全必要的。研究保险伦理思想需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保险伦理思想的内涵;二是我国保险伦理思想建设。

关键词:保险;保险伦理思想;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830(2004)0420057203

一、保险伦理思想的内涵

保险伦理思想的内涵十分丰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伦理

保险的存在和发展追溯起来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不论保险形式怎样变化,保险险种怎样创新,保险体制如何改革,我们认为保险的基本宗旨和基本思想却始终未发生变化,那就是“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伦理思想,或者说“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伦理思想。从最早的罗马工匠每年缴纳会费,成立基金,并对工匠本人及其家属提供丧葬费和家庭抚恤金起,到现在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并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进行保险,这其中的基本原理都是一脉相通、一以贯之的。即每个人通过保险组织,为大众贡献一点力量,并聚集巨额保险资金,为遭受灾祸打击的受害者提供经济支持。现在社会的各行各业(当然是指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业)都为社会所需要,都是服务于社会的,但相比较而言,保险业却是一个直接以“一人为众,众为一人”为其宗旨和思想,建立起的一个行业,是一个以众人之资产,来扶助受灾害者的行业。这说明保险业的确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是一个传统伦理与现代伦理相吻合、完全统一的行业,是一个人类的基本伦理与思想首先相一致的行业,正由于此,社会越发展,保险业就越是显示了强大的活力,保险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就越突出。

(二)“言必信、行必果”的诚信伦理

信守承诺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伦理思想,每一种市场经济活动,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要遵循这种伦理思想。但相比而言,这一伦理思想在保险业及其保险活动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众所周知,保险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定保险合同的各方都必须以最大的善意和诚意(The most good faith)对待对方。也就是说,保险业是一个特别强调和奉行诚信的行业。

保险活动之所以特别强调诚信,是因为保险期限,尤其是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较长,这使保险合同签定时的情况与保险金给付时的情况大不相同,如果双方没有相互的诚实和信任,保险合同就根本无法签定,保险合同关系就不能确立,即使保险合同签定了,也难以维持下去。这样一来,也就没有保险业的存在和发展,保险消费者也就不能得到风险保障。因此,为了保险双方的利益计,为了社会最大利益计,所以保险都必须坚持和贯彻最大诚信原则。这就使信守承诺的伦理,成为保险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成为所有保险公司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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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收稿日期:2004204202

作者简介:雷定安(19502),男,甘肃成县人,青岛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管理学。

必须遵循的最高道德规范。

(三)解困济危、扶助贫弱的博爱伦理

不论是何种性质的保险,其基本原理都是保险人向可能发生风险的个人或群体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然后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向遭受损失者予以经济赔偿。保险人的这种特殊活动使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从灾害的打击中存亡续绝,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使保险资金最终用于最需要得到救助的人身上。虽然保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保险人则是本着解困济危、扶助贫弱的精神和伦理原则,主持保险事务,对遭受灾害打击者送去温暖,使陷于困境者摆脱险境。因此,保险活动就更加体现了保险人对社会的弱者、受困者、遭遇不幸者的关爱,体现了保险高尚的伦理思想和价值观念。

这一伦理思想在世界各国的保险活动中均有所体现。一是保费豁免。被保险人只有缴纳保费才能享受保险权利,这是人所共知的保险原理。但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未缴保费的情况下也能享受这一保险权利。如许多保险条款规定,在人身保险中,凡已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若发生失能(被保险人由于疾病而丧失工作能力),无力再继续缴纳保费时,保险人往往对该被保险人实行保费豁免(即不缴纳保费),而且仍对其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若按纯粹的市场经济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险人此时完全可以不再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最多是退还被保险人已交的保费而已。但保险人考虑到解除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打击,仍然承担起对该被保险的责任。二是补偿遗族。对人寿保险的遗族给付,也体现了保险人对受益人生活的关心。如人寿保险条款规定,若被保险人去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配偶。通常要付至62岁或65岁(再婚除外),对其子女则要给付到19岁(结婚除外),若其上学则要给付至23岁。人身保险本来保障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按理说被保险人身故之后,保险人的责任即已结束,但很多人身保险将保险的范围扩大到被保险人的遗族。这是保险人关心保户利益的一种具体体现,也是博爱伦理思想的实践。三是意外事故死亡加倍赔偿。很多保险条款规定:如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人对其受益人的赔偿,是正常保险赔偿金的2~3倍。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人为何要加倍赔偿呢?原因是,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意外死亡,对其亲人是一个晴天霹雳,是一个异常沉重的打击,因此,本着关爱和同情不幸者的态度和伦理,保险人给其受益人以高额赔偿。这样做虽不能使已经发生的悲剧有所改变,但对其亲人多少也是一种安慰和关怀,这种做法充分渗透着保险人同情不幸的伦理思想和道德观念。

(四)竭诚奉献的服务伦理

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基本功能,这是保险业竭诚为保户服务的伦理思想的具体体现。除此而外,保险人竭力为保户服务的伦理思想还表现在许多方面:一是为保户提供理财服务。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多,家庭理财已成为一项新的社会需求。保险人在这方面满足保险客户的需要。具体做法就是,保险人将一部分保费收入投资于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并从中谋取投资收益,然后将其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保险客户。这样,保险人实质上就是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了一项新的服务———家庭理财服务。这就能满足广大保险客户的保险、理财的双重需要,是保险人竭诚为保户做贡献的服务伦理的具体体现。二是为保户提供贷款服务。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有时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这期间,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其发生经济困难,该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就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寿险保单为依据,对其进行贷款,以解除被保险人的经济困难。三是为保户提供各种生活服务。我国香港保险业在这方面堪称典范。香港的保险公司不仅为保户提供保险服务,而且还向其提供诸如天气预报、汇率、订票、修理、办理出国护照等全方位的服务,满足保户多方面的需求。总之,竭尽全力为保户服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

以上所举不过是保险伦理思想的主要方面。其实保险伦理思想还有许多更为丰富和优秀的内容。

二、我国保险伦理思想的建设

以上分析了保险伦理思想的基本内涵,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一些保险活动与上述伦理思想水平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认为,为使我国保险业更好地为广大保户服务,树立我国保险业的新形象,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竞争能力,我国应加强保险伦理思想的建设。以下就此问题谈几点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保险伦理思想的重要性

我们认为,为使保险伦理思想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首要的一点就是要使广大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保险伦理思想的重要性。目前,我国保险业已针对“入世”后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但遗憾的是,对保险伦理思想的重要性和加强保险伦理思想建设的紧迫性却有所忽视。很多人对保险伦理思想缺乏基本认识和了解,甚至有人认为它是虚无缥缈、可有可无的东西。这是对保险伦理思想的误解或偏见。没有优秀的保险伦理思想为指导,保险怎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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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于民?保险怎样为广大保户服务?保险怎样参与国际竞争?其实,保险伦理并非奢侈品,它实质上是保险业的生存之道、竞争之道、取胜之道、发展之道。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优秀的保险伦理思想为指导,保险业可以发展于一时,但绝难有长久的生命力;在保险业实行高度垄断经营的条件下,有些保险公司尚可生存,但在激烈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上,则难免要被淘汰出局。

(二)广泛开展保险伦理思想教育

失信,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它严重地损害着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败坏着社会风气,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失信行为、失信问题在保险活动中也大量存在:如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身体的真实状况,进行虚假投保;投保人与某些保险从业人员合谋对保险公司进行欺诈,保险代理人为多得佣金收入而进行不实保险宣传;一些保险人未能按保险合同的承诺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等。

因此,应广泛开展保险伦理思想教育,特别是诚信思想教育。通过对保险伦理思想和伦理道德的教育与宣传,使保险伦理思想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在保险活动中自觉实行;使保险伦理思想成为公司的根本理念和宗旨,并在行动中加以充分体现和贯彻;使保险消费者以这一伦理思想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行诚实投保,履行保险义务。我们相信保险伦理教育,对保险伦理思想的建设,对保险伦理思想的传播和发展,对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保险法规建设,促进保险伦理思想发展

法律与伦理是社会生活的不同的规范,其调节的内容和重点、实施的方式和手段,都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非是水火不相容的,而是功能互补的。如以保险法规和保险伦理思想来说,保险法规可以体现、甚至保护一定的伦理思想,而伦理思想也可以寓于一定的法律条文之中,并促进保险法规的建设。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诺,不仅要靠保险人的自我道德承诺约束,而且还要靠保险法规的完善。如在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仅向被保险人道德承诺还不够,因为伦理道德不是万能的。总之,以笔者之见,加强保险法规的建设,有利于保险伦理

思想的完善、丰富和发展。

(四)在保险文化的建设过程中,发展保险伦理思想

随着保险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的加强,保险文化的建设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与工业企业文化相比,我国保险文化的建设还较为落后,因此,保险文化建设就成为今后保险工作的重要方面。笔者认为,在保险文化的建设中特别强调保险伦理思想的建设,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因为保险文化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保险的精神文化;二是保险的制度文化;三是保险的物质文化。其中,保险的精神文化是保险文化的核心重点。笔者认为,保险伦理思想是保险的精神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保险文化的核心,因此应将保险伦理思想的建设置于重要的地位。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保险伦理思想:一是全面认识保险伦理思想体系。保险伦理思想体系应该是一个完整的大系统,笔者以上所述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而已。因此在加强保险文化的过程中,应首先对保险伦理思想体系有一个框架性的整体认识。这样,在建设保险伦理思想的过程中才能做到胸有全局。二是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发展保险伦理思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虽没有关于保险伦理的具体论述,但马克思经济文献中却有着丰富的信用思想,这可作为发展保险伦理思想的指导。如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得到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这就对我们有着重要的启示,我们的保险伦理思想应将信用放在重要地位,确立无信不立的基本价值观念。三是从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中汲取丰富营养,为建设保险伦理思想服务。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诸如“一诺千金”、“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等信用观念;有“天下为公”,“匡世济困”的优良传统。这些都是传统文化中的宝贵遗产,在进行保险伦理思想建设活动中很值得继承和发扬。此外,由于长期的市场经济的影响和作用,在西方文化中,就有很强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如博爱助困、信守承诺、承担义务等就是其中的一种非常有利于社会进步的伦理思想。我们可从中吸收有益的营养,为我所用,为建设和发展我国的保险伦理思想服务。

(责任编辑:高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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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准确的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切入点,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

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法理学思考

引言 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孰先孰后,孰重孰轻,关系究竟怎样,须在分析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笔者以下就有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概述 1.1正义的内涵 “正义”一词源自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的“jus”演化而来。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的意思。在我国《辞海》中,关于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与非、善与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同的崇高价值,是对公正、合理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的一种价值取向。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不同的社会阶级具有不同的正义观。一般而言,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念、行为、思想和制度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从法律的内容上划分,可以把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得以实现的目标指向,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内容有效实现的手段。 1.2实体正义的涵义 实体正义被喻为“看不见的正义”,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 笔者认为实体正义是在法律创制的过程中在规定的内容里来体现公平、公正,是一种终极状态下必须得到实现的规范。通常指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正义,包含着法律对社会生活权益与责任的分享。它强调结果的正当性、合理性及道德性。实体正义具有显著的特点,第一,实体正义具有强调结果正当性,合理性,符合道德性的性质。其要求社会资源分配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利益。第二,实体正义具有不确定性。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正义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追求正义,一般不能脱离既定的法律或超越现有的法律追求现实生活中的正义。在司法实践当中,实体正义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案件事

思想政治教育

第一部分简答及论述 一、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内涵是什么?怎样理解? 答: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进行的理论武装和思想引导工作; 是党对军队实施思想政治领导的基本途径; 是加强军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 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重要保证。 理解为:1、阐明了阶级属性和归属 2、明确了基本内容 3、明确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和内容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 答:(一)坚持科学理论指导(二)贯彻以人为本要求(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四)注重增强实际效果(五)加强实践活动培育(六)积极推进改进创新 三、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关系 答:教员说此题两种答案: 答案一: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是尊重、理解、平等、交流的关系。 答案二:(老师讲的) 这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1、角色。处于不同地位。2、过程。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起到不同作用。统一:1、相互依赖2、相互作用3、相互转化 四、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 答:(一)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 (三)我军历史使命和军人职责 (四)法制纪律和道德规范 (五)形势政策和遂行任务要求 五、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 答:1、课堂教育灌输 2、集中学习整顿 3、群众自我教育 4、随机教育启发 5、用好信息网络 6、新闻舆论引导 7、典型激励警示 8、军营文化熏陶 9、仪式庆典激励 10、行为规范养成 11、心理教育疏导 12、法律咨询服务 13、部队、社会、家庭共育 六、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含义 答:部队党委、政治机关和思想教育者,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手段,对思想教育资源有效整合,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准备和活动。实现有效管理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使其发挥应有的重要保证,在长期实践中,思想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机制,确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胜利实施。 七、思想政治教育应坚持哪些制度? 答:1、党委议教制度 2、归口管理制度 3、旅、团统筹制度 4、思想调查分析制度

国际保险(基本概念解读 )

国际保险基本问题 一、基本概念界定 国际保险——广义概念:指保险产品内涵或保险合同构成要素注入了外国因素【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有外国因素】、或保险活动向本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诸多国家的延伸(基于保险产品、保险资本、保险服务、保险人才等保险资源的跨国流动而形成的活动)。 国际保险——狭义概念是指保险活动向境外扩张,亦即跨国保险 从国际保险产生到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实践中的国际保险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保险合同构成要素中出现了外国因素——以保险产品(某一种保险险种或保险业务)为主要形式;具体包括: ?保险人承保的标的在外国;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承保的风险)坐落在、发生在国外或在国际 范围流动;被保险人是在外国的本国企业或个人、被保险人是在国外的外国人等。如国内保险 公司经营的国际保险业务(水险、出口信用保险)及海外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海外工程 保险、海外责任保险)等; ?保险人销售的保险产品所保障的对象是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如:本国保险人向本国的外国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涉外非水险(包括涉外财产损失类保险、各类 涉外责任保险、涉外人身保险等)。该种形式的保险属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确定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形式之一——境外消费 2、保险人对承保风险及分保安排跨出了国界或再保险人跨国接受境外直保公司的分出业务——国际共保、国际分保及国际再保险经营 ?本国直保公司与其他国家的直保保险公司就同一保险标的共同承保组成国际共保体 ?直保公司的国际分保业务 ?再保险公司跨国提供再保险 3、保险经营活动发生国际扩张——保险产品、保险资本、保险中介及辅助性保险服务跨出了国界 ?跨国提供(销售)保险产品 ?跨国设立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 ?跨国参股投资东道国的保险机构 ?跨国保险资金运用 ?跨国保险并购 ?跨国提供保险服务(保险中介或其它辅助性保险服务)等 当一国的保险资源(保险产品、保险资本、保险服务、提供保险服务的人员等)跨出国界流向其它国家:一国的保险活动与其他国家的保险活动发生了单向或双向流动,即一国的保险人或保险活动跨出国界,到其它国家从事保险活动,与该其它国家发生了保险交易或保险交往,这样,一国的保险市场与该其它(东道国)或诸多国家的保险市场产生市场融合,形成国际保险市场。 国际保险市场:是指由跨国保险活动连接起来的本国和东道国国家或地区组成的保险市场(跨国保险交往所涉及的国家间形成的市场) 保险资源的跨国流动产生的各类别跨国保险活动形成的国际保险市场,随着对跨国保险活动的法律规制和监管制度的逐步趋同,将逐步形成一个单一市场(single market),在这个单一的国际保险市场内部,对保险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即:从事国际保险活动的保险人遵守国家间或多国间政府达成一致的行为准则和监管制度。欧盟保险市场是典型的区域性国际保险市场,而且已发展为单一保险市场。

怎样理解思想政治工作

怎样理解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它是以人为对象、帮助人们确立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提高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动员人们自觉地为实现当前和长远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人们思想政治改造和有效的激励,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调动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其他国家的政党所不能比的。 “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以人为本的贯彻落实。如何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怎样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本文将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着重从把握情感规律,化解心理冲突两个方面来探讨一下在新时期新背景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注重人文关怀 “人文”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而又很难确切指陈的概念,“人文”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人文关

怀就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怀、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一句话,人文关怀就是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就是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自觉意识提高的反映。 人文知识是人类认识、改造自身和社会的经验总结;人文精神则是人文知识化育而成的内在于主体的精神成果,它蕴含于人的内心世界,见之于人的行为动作及其结果。人文知识的载体主要是各种媒体,获取人文知识可凭借视听,可以从课堂上、媒体中获取;人文精神的载体在人自身,人文精神的获得必须经过人文知识的内化、整合而变成主体的意识、思想、情感等生命体验和善行。人文知识的呈现可以在口头上、试卷中;人文精神的表现却只能在人的情感里、实践中、行动上,再高明的命题手仅以试卷也考不出人们的人文精神,因为人的精神在纸上是“答”不出来的。所以人文知识不同于、更不等于人文精神;有了人文知识并不一定具有人文精神。在当代,人文主义的实质主要是在理顺人与其他种种对象的关系中,确立人的主体性,从而确立一种赋予人生以意义和价值的人生价值关怀。现在我们依然有着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依然需要在制度上继续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 (二)重视心理疏导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由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的诉讼过程引发的思考 内容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是完美的公正,而是权衡经济效率、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保护当事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平衡而得到的,我国由于受官本位的思想,行政区划的影响,法院制度的限制等的影响在以往的审判中更倾向于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即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利与弊以及在我国的改进。 关键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民众教育 世纪之交,中西方文化不断相互冲击,融合。这也表现在法律学科发面,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讨论也愈发激烈,在适用英美法系的美国发生了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引起了美国民众对以往确定无疑的程序公正的信念,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爱国者法案》的颁布,也意味着程序正义的局限性;而在适用大陆法系的中国则发生了佘祥林等蒙冤入狱的惨案,也引发了中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呼吁。不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为了达到最终的司法正义,而司法公正又代表了什么?怎样才能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什么独立价值,权衡两者之间的利与弊,结合我国现状,程序正义却应该引起关注。本文在一个普通的中国案例中寻找我国程序公正的漏洞,进而引发了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思考。 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后,县法院通知了县检察院。鉴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系自诉案件,县检察院遂撤回起诉,并通知被害人,告诉其可直接向县法院起诉。后被害人向县法院提起自诉,县法院受理后予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就本案的程序问题,现提出一下看法: 一、案件的定罪量刑能否向上级法院请示 本案中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应该是事后监督,而非在审判之前就直接提出意见,让下级法院按部就班的执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2条规定:“开放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在本条中应注意两个关键词“开放审理”和“合议庭”,这就从程序上杜绝了法院的黑箱操作,创造了一个较为公正的诉讼环境;此处的合议庭应明确指出是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本法院内组成的合议庭,不是本法院的上级法院的“合议庭”,而中国现在很多上下级法院之间都是先定后审,上定下审的潜规则,严重危害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人民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 在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理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的现代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现代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这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控告和审判职能分离由不同机关行使;(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

思想政治教育概念

思想政治教育概念: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 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领域的特殊矛盾:主体和客体、思想和行为;主体意识形态和客体思想行为;主体正确的思想意识与客体错误的思想政治意识;无产阶级与非无产阶级的思想政治意识;主体传播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与客体思想行为;一定社会发展要求同人们实际的道德水准之间的矛盾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 1、个人与社会; 2、思想与行为; 3、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 4、内化与外化; 5、教育与管理。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特点 1、阶级性; 2、实践性; 3、综合性。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内容:坚持本质规定性;坚持基本原理;坚持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本质规定性的表现: 1.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2.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3.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 4.与时俱进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直接理论依据

一、关于社会历史发展总趋势和无产阶级历史使命的理论 二、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辨证关系的原理 三、关于政治与经济辨证关系的原理 四、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学说 五、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 六、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 七、关于灌输社会主义意识的理论 八、关于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理论 九、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 十关于执政党建设的理论 思政教育功能特点:客观性多方面性层次性发展性 思政教育功能分类: 个体性功能:1.生存2.发展功能(概念:思政教育对塑造人的品德促进人的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表现:引导政治方向,约束规范行为,激发精神动力,塑造个体人格)3.享用功能定义:通过思政教育能是个体实现其某种需要和愿望并从中体验满足快乐和幸福,从而获得精神上的享受 社会性功能 1. 政治功能 2.经济功能 3.文化功能 思政教育目的: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激励人们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保险基础知识课件备课讲稿

保险基础知识课件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的权利,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

2.互助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 3.契约性。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 4.科学性。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营具有科学的数理基础。保险的科学性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即可保风险。一般来讲,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即风险一旦发生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就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 (1)风险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 (2)风险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 (3)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法院司法为民的心得体会范文

法院司法为民的心得体会范文 解放思想是党的思想路线的本质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大法宝,也是我们应对前进道路上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扫除障碍,引领发展的重要法宝。我们过去取得的成绩和进步,得益于思想的不断解放;完成新阶段的目标和任务,更需要继续解放思想。在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中,人民法院如何通过解放思想活动,更新司法观念,创新司法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显身手,值得我们深入探索。一、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的目的和核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开展审判活动。审判工作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那么,从事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是否有必要解放思想?回答是肯定的。人民法院在工作中解放思想,必须紧紧围绕“司法为民”这一条主线进行。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也是人民赋予的,必须为人民用好权、办好案,为老百姓排难解忧,也就是说司法要为人民服务。偏离这一条主线,司法就背离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背离其根本宗旨。这是党和人民所不允许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不通的。人民法院解放思想不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方针,就会导致胡想蛮干,违法办事,践踏法律,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前些年的解放思想活动中,一些法院没有根

据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况和特点,认为解放思想就是敢想敢干多收费、搞创收,不少人民法院还开办公司,参与经营,并产生各种经济纠纷,严重偏离人民法院的工作性质和要求,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这些沉重教训值得我们深思。我们必须围绕“司法为民”这一主线,把解放思想中提倡的“敢想敢闯敢干”与“依法、科学、责任”结合起来,在合法、科学的尺度内负责任地、扎扎实实地干起来,经得起人民的评议和历史的检验。这才是人民法院真正的解放思想。 二、坚持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解放思想的着力点。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和本质,也是司法的终极追求,更是司法为民的前提和必然;只有实现司法公正,才有可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惠及老百姓。这些年,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对司法公正的不断追求,从多角度、多形式、多层次实践司法公正,取得可喜的成效。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准确率、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人民法院当前的司法公正水平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还不少。我们必须借这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契机,深入分析当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通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审判工作规律;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投入更大的决心、勇气、精力去解决

思想政治工作措施

思想政治工作措施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目标,为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办人民满意的医院,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实现“病有所医”,是新时期医疗卫生机构肩负的历史责任和光荣使命。要承担起这一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内涵建设,练好内功,积极推进和谐医院建设。通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思想文化建设,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技术服务水平,是缓解当前医患矛盾,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快建设和谐医院的重要内容和手段。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面对和谐医院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如何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稳定和服务作用,为推动和谐医院建设提供思想保障,成为广大医务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认清形势,准确定位,增强做好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当前医院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复杂严峻,机遇与挑战并存。全球化使人们的国际意识及合作、开放意识不断增强,思想更加活跃,但全球化绝非均衡化,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共同富裕,而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实行经济文化渗透与控制。因此,在东西方国家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碰撞过程中,要主动排除消极因素,克服不健康思想文化的负面影响。突飞猛进的科技发展像一把“双刃剑”,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创造有利条件的同时,也使恐怖主义、社会犯罪等因与科技结合而具有更大的

欺骗性和危害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医疗卫生改革的深入,使人们的自主意识增强,利益观念强化,进取精神增强,但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受实用主义和功利思想的影响,有些医务人员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出现偏差,产生理想信念淡漠、道德滑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和社会和谐。如何及时有效地教育医务人员认清形势,澄清错误认识,树立正确思想和价值观,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医疗卫生战线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任务和新挑战。而当前,医院思想政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在推动医院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缺位和失范等弱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到位,认为思政工作可有可无、无足轻重,使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管理缺位、机制失灵,“两张皮”现象突出,导致思想政治工作难以发挥威力。三是缺乏创新,内容枯燥,形式单一,形成了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久而久之丧失工作活力的被动局面。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以及当前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正确把握发展规律,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一要充分发挥“导航器”作用。通过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医务人员提高整体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远大的理想和强烈的事业心,引导医务人员全面发展,从而保障医院健康发展。二要充分发挥“动力站”作用。通过有的放矢的思想政治工作,为职工解疑释惑,从而增强职工思想动力,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追求,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件、体现。本文以司法独立及程序正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为切入点,通过案例,浅谈 司法独立及程序正义在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证程序正义 一、司法公正对司法改革的重要性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现实国情的迫切需要,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司法改革也在这种形势下加快步伐。 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要求既要程序公正也要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如果连程序都不公,如何能保证实体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例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也许人们心底都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然而当涉案警官涉嫌作伪证、当警方取证手段违反程序时,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则为“毒树之果”,不可作为定案依据,当陪审团认为检方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则不予定罪,虽然这样有可能会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然而从法治的角度,维护程序的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这件案例不仅对美国,对整个世界的司法界都有重要的意义与影响。在我国就体现在非法证据的排除。当案件证据的来源不符合法律程序,即使这样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判定一个人有罪时,那我们宁愿相信他无罪,因为程序的正义是案件结果公正的前提条件。只有程序的正义得以保障,实体的正义才有机会得以实现。只有在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现实体正义,才能真正的做到司法公正。 三、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同时司法独立也是程序公正的具体要件和体现。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不应受外部影响,不受舆论、政治等外在因素的导向影响。司法人员只有不受私情或私利的影响,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涉,不受外部压力的影响,公正办案,独立审判,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 如何实现司法独立,我觉得应该从以下几点着手实施。 (1)司法裁判的独立性 法官是否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影响着当事人的财产甚至人身权益。法官保持作出裁判的独立性是实现案件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受其他外部影响,应以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对案件和证据全面整体的把握,中立地作出公正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 例如轰动一时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在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177名复旦大学学子联名为林森浩求情,认为林森浩并非“极其凶残之人”,请求放他一条生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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