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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564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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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矿井监控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矿井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全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有保护矿井监控系统的责任和义务。

二、矿井监控系统是矿井主要的安全设备之一,除监控系统管理员、瓦斯检查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乱动本系统设备。

三、矿井建立监测队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同时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两门专业的知识。

四、安全监测员实行设备包机制,对其管辖的监测装置认真管理。

五、矿井设立监控中心室(微机房)和监测装置维修室。

六、监测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表、装置使用月报和季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监测系统图。

七、监测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都要符合《规程》规定。

八、各种装置(包括分站、电缆、传感器、声光报警器、远程断电控制器等)实行分片管理,并随采掘生产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调整。各单位必须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进行看管,发现报警或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

九、各单位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的电源更改线

路、断电或搬迁电气设备时,必须提前通知安通科,由安通科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私自中断监测装置的使用,否则安通科将对其做相应处罚。各单位的电工应对监测装置的供电线路熟知,在非常时刻,能给仪器停送电。

十、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各种传感器,施工单位放炮时必须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在移回到原来位置,否则损坏传感器时安通科将给以相应处罚。

十一、监测装置所在区域内的瓦斯员,每班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监测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安全调度室。瓦斯员在填写瓦斯手册和瓦斯牌板时,增填传感器数值,如果发现传感器超过允许误差,立即通知安全调度室,由监测人员进行调试。

十二、矿井监控系统的所有装置必须防爆,完好标准同其它电气设备,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等。

十三、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十四、监测中心应24小时不间断监测,保证设备功能正常。值班员每天打印日报表。

十五、监测中心应保证各种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十六、监测中心室、维修室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仪器仪表、图纸、工具等放置或悬挂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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