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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2009.8

(中)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曲锡茂

摘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也即行政法对秩序的有用性,秩序作为行政法的基本价值是与行政法永相伴随的。本文主要论述了行政法通过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保护性功能以其独有的特色对秩序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秩序价值功能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24-01

我国学者张文显认为:“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生财产的安全性”。①秩序对于人类是极为重要的,“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是人类发展的必须,是个体自我设计的基础。”②“秩序与法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法是实现秩序的工具,手段和途径。秩序是法的目标,追求和理想。秩序是任何法都要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③行政法也不列外,行政法以其独有的特色对秩序发挥着作用。“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④同样,行政法对秩序的保障也是是通过法律的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来实现的。

一、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制定者在立法时,总是为了利益把自己对秩序的希望注入法律之中,在行政法的条款及字里行间形成一种社会秩序的理想模式,并保证此模式得以实现,从而保证秩序实现预想模式的外化就形成了法律规范。

从内容上看,“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⑤行政法规范使国家各种行政机关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关系规范化,模式化,条理化。在这些方面民法、刑法一般起不到作用。这些规范不仅关系到国家及公务员运作过程有序进行,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政府、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如果自身都无序混乱运行,我们就不能奢望他们能使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井然。行政法规范还使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化、秩序化、稳定化。可见,行政法构建了行政法律关系有序进行的规范,是社会生活具有有序性和稳定性的前提。

二、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是指行政法的实施能控制安排国家机关及人们的行为,调解人们的社会关系,使之协调有序。如果说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是从静态上实现秩序价值,那么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就是从动态实现秩序价值。“游戏规则”发挥作用的关键是他能使“游戏”有序运行,否则“游戏规则”也就失去了意义。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就是使社会生活呈现动态的有序状态。

“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同时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⑥导致各国不得不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来解决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这样通过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使行政职权有序实施,也使得贸易、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医疗、教育等关系秩序井然,从而实现行政法的秩序价值。刑法的慎用,民法的私法性质都决定了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需的公共领域的秩序的价值远不如行政法重要。

三、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表现在通过惩罚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用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没有人违反行政法,不必用行政法惩罚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才是行政法实现秩序价值的最佳理想状态。但问题绝非如此简单。权力的特点(扩张性、渗透性)以及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因素影响,政府和人们的行为都有着为追求私利违反行政法从而破坏秩序的严重倾向。然而“安全和有秩序的生活,这种利益,只有在几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⑦独具特色的行政法的功能对秩序的价值就变得尤为重要了。行政法中具有处罚性质及强制性质的法律规范使得行政管理活动有序进行,也使得在交通、工商、环境、医疗体育等各个领域的人们不因追求最大利益而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对秩序的价值更体现在行政法惩罚违反行政法的国家公务员方面。在中国历史上,凡吏治有序的阶段大都社会生活也井然有序;吏治不好的阶段则社会生活一片混乱。随着行政人员的扩张,通过惩罚违反行政法的公务员,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关系到人心向背。“物不平则鸣”决定了要想实现秩序,就必须发挥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来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廉洁公正行政。

因此,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相互关联,联合成一体,规范、调节和保障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使社会关系呈现出一种有序而不是混乱的状态,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②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③卢云.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④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⑥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⑦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作者简介:曲锡茂,辽宁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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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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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 【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 1、定义 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 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根据前苏联 1977 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3、价值意义 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 1、定义 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2、理论出处 控权论总体上是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念,主要流行于英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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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 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 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 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 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 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 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 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以 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于隐蔽,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 道德法律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 礼而入于刑的饶有特色的法文化风貌。 2.强调以仁治国(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特点

试论行政法的价值及特点 摘要 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的共同价值。但因行政法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又决定其具有与其它部门法不同的价值内容、价值形式、价值实现的主要方式及其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特点。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体系价值形式 一、行政法价值的前提—价值与法的价值 马克思曾提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事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②马思关于价值概念基本含义的论述,对法的价值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价值论研究的深人,又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据此,价值的主体是人,或社会,而不是物。 “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③价值的客体主要是物,这里的物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物,而是哲学意义上的物,是指人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实在。它可能是物质形态的,也可能是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的物包含着道德规范、宗教规范、

法律规范、政治策略、社团规章、组织纪律等。④ 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就没有价值问题。而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价值内容为“对于人的意义”,即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在处理客体与人的关系时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作为人的需要的满足的价值,是最直观的价值表现。表现着外在物与人的关系的应然状况,包含着人的希望与理想的成分,它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同时,这种绝对超越的指向,包含着人类的要求与愿望。它属于人的理想的范畴,是人的思想与行为的目标,它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所关注的外在物与自己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价值是人类维持生存与走向完善的双重需要。”⑤ 法律作为主体之外的物,之于主体同样具有价值,即法的价值,它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其最基本的价值,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概念。因为法的价值是法之于主体的意义,是主体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那么,法于不同的主体,就应有不同的基本的价值。首先法之于个人,其基本价值无外乎为自由、平等、生命、安全、财产;法之予社会,即法的社会价值,最基本应为:和平、秩序、文明、正义、发展、效率。 行政法为法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一重要的部门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后习题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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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作业01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题目1 1、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B. 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 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D. 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题目2 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选择一项: A. 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B. 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 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 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反馈 正确答案是: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题目3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选择一项: A.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B.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C. 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 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反馈 正确答案是: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题目4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选择一项: A. 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B. 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C.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D. 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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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2020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 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 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 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 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 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 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 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 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提示】对于秩序价值,司法考试中未直接考查。 (二)自由 自由的定义学说众多,各家意见也不尽统一,对于考生来说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争议中。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是正当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 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 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 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 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 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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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意义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首先,行政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宪法、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活动的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管理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次,法律是社会的规范,行政管理者和被管理的相对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都要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不是管理者管别人的工具,所有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它不是依法治国的全部内容。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全社会的事情,要求所有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要严格遵守体现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法律。但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要求建立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首当其冲。国家的法律除一部分由法院、检察院实施外,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国家就无法治可言。 三)依法行政的作用与意义 依法行政作为一种宪政原则与行政管理模式,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发展的基本方向。这一模式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现代国家民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管理改革的巩固与完善,都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1. 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民主,尤其是行政管理民主发展的前提与保证 国家民主或是行政管理民主,其实质都在于要使公共权力的运行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利益与意志。在现代国家,人民利益与意志的直接与集中体现形式就是各种法律规范。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要保持行政法律规范的规范性与约束力,确保行政管理活动在法律规范限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进行。这就从根本上确保了行政管理活动民主化的实现。与此同时,现代行政法律规范还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行政管理过程的途径、方式与权利保障手段,这也构成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与推动力量。 2. 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与保证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经济形态。它要求政府作为公正的裁判,制定与维护社会普遍遵从的、以法律规范形式体现出来的各种“游戏规则”,如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第三者权威仲裁等。同时,它也要求在所有游戏规则的运行过程中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更为基本的法制规则。①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就离不开“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国家政府,要求政府作为市场法律秩序的建立者与维护者,确保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但是,为确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能得以实现,又要求政府行为具有公正性。对于作为政府的一部分,并且地位日渐突出的行政系统而言,实现依法行政、公平行政,也就成为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保障。 3. 依法行政是控制行政权力膨胀趋势的必然选择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本身具有强烈的扩张性、侵犯性、排他性、诱惑性、腐朽性、渗透性等不良特性,如果没有法律规范的限制,就很有可能出现滥用权力、腐败,乃至于独裁的现象。而且,公共行政系统与社会、与公民发生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最具体的关系,事实上,在现代社会,公民从生到死的全部生活都与公共行政系统履行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密切相关。从这个角度来说,社会与公民受到行政系统侵权的可能性也就最大。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总是相对抽象的、原则性的,法律的适用也经常是模糊的、有争议的。事实上,作为执法机关的行政系统因而也就拥有了自由裁量的巨大空间,也就拥有了权力不断扩充的极大可能性。正因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如何控制迅速扩张的公共行政权力,就成为各国政府与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宪政问题。迄今为止,实行行政权力法制化,促成依法行政,仍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至少是必不可少的途径选择。 4. 依法行政是推进与深化行政管理改革的有效途径

行政法第一~第五次央大考核测验题及答案

第一次考核测验题 学习完文字教材第一编以及电大在线课程端上的相关资源后进行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答案:B 2.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法关系 C. 行政关系 D.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A 3.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答案:D 4.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答案:A

5.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答案:C 6.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A 7.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A.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答案:C 8.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答案:C 9.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A.行政合法性原则

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学课程论文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姓名:朱丽叶 学号:5121509142 院系:农业与生物学院 完成日期:2014年6月13日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 行政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是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共处于宪法之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部门法。行政法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是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法的,它是独立存在的。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它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公共利益,独立,社会生活,意义

引言 我国行政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缓慢发展起来的,1989年制定了统一的《行政诉讼法》。事物的产生总有其原因。行政法能够在新中国成长起来,说明它对于我国的发展模式是有积极作用的,是不可或缺的。那么,什么是行政法呢?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绪论 (一)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及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渊源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涉及到了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补救,因此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和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2009.8 (中) 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曲锡茂 摘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也即行政法对秩序的有用性,秩序作为行政法的基本价值是与行政法永相伴随的。本文主要论述了行政法通过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保护性功能以其独有的特色对秩序发挥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秩序价值功能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24-01 我国学者张文显认为:“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生财产的安全性”。①秩序对于人类是极为重要的,“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前提,是人类发展的必须,是个体自我设计的基础。”②“秩序与法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法律存在的社会中,法是实现秩序的工具,手段和途径。秩序是法的目标,追求和理想。秩序是任何法都要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③行政法也不列外,行政法以其独有的特色对秩序发挥着作用。“法对秩序的意义主要表现在,法为秩序提供预想模式,调节机制和强制保证”④同样,行政法对秩序的保障也是是通过法律的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来实现的。 一、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制定者在立法时,总是为了利益把自己对秩序的希望注入法律之中,在行政法的条款及字里行间形成一种社会秩序的理想模式,并保证此模式得以实现,从而保证秩序实现预想模式的外化就形成了法律规范。 从内容上看,“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⑤行政法规范使国家各种行政机关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关系规范化,模式化,条理化。在这些方面民法、刑法一般起不到作用。这些规范不仅关系到国家及公务员运作过程有序进行,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政府、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如果自身都无序混乱运行,我们就不能奢望他们能使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井然。行政法规范还使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规范化、秩序化、稳定化。可见,行政法构建了行政法律关系有序进行的规范,是社会生活具有有序性和稳定性的前提。 二、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是指行政法的实施能控制安排国家机关及人们的行为,调解人们的社会关系,使之协调有序。如果说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是从静态上实现秩序价值,那么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就是从动态实现秩序价值。“游戏规则”发挥作用的关键是他能使“游戏”有序运行,否则“游戏规则”也就失去了意义。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就是使社会生活呈现动态的有序状态。 “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同时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⑥导致各国不得不增设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来解决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这样通过行政法的调节性功能使行政职权有序实施,也使得贸易、交通、运输、环境、劳资、医疗、教育等关系秩序井然,从而实现行政法的秩序价值。刑法的慎用,民法的私法性质都决定了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需的公共领域的秩序的价值远不如行政法重要。 三、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的秩序价值 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表现在通过惩罚违反行政法的行为,用国家强制力的方式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没有人违反行政法,不必用行政法惩罚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才是行政法实现秩序价值的最佳理想状态。但问题绝非如此简单。权力的特点(扩张性、渗透性)以及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因素影响,政府和人们的行为都有着为追求私利违反行政法从而破坏秩序的严重倾向。然而“安全和有秩序的生活,这种利益,只有在几乎所有人都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⑦独具特色的行政法的功能对秩序的价值就变得尤为重要了。行政法中具有处罚性质及强制性质的法律规范使得行政管理活动有序进行,也使得在交通、工商、环境、医疗体育等各个领域的人们不因追求最大利益而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对秩序的价值更体现在行政法惩罚违反行政法的国家公务员方面。在中国历史上,凡吏治有序的阶段大都社会生活也井然有序;吏治不好的阶段则社会生活一片混乱。随着行政人员的扩张,通过惩罚违反行政法的公务员,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关系到人心向背。“物不平则鸣”决定了要想实现秩序,就必须发挥行政法的保护性功能来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廉洁公正行政。 因此,行政法的规范性功能,调节性功能和保护性功能相互关联,联合成一体,规范、调节和保障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使社会关系呈现出一种有序而不是混乱的状态,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 注释: ①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②陈福胜.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③卢云.法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④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⑥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⑦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作者简介:曲锡茂,辽宁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

第23卷第9期河北法学 V ol.23,No.92005年9月 Hebei L aw Science Sep .,2005 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 陈俊香 收稿日期:2005203221 作者简介:陈俊香(19672),女,河北邢台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 要: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是人们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权利。在国家生活中,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 的,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实现自由、平等的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自由价值得到真正的体现。 关键词:自由至上;法的自由价值;和谐社会;体现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5)0920152203 Embodiment of Liberal V alue of La w CHEN J un 2xiang (Hebe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 Abstract :In a legal society ,liberty is the right to engage in all activities that are not banned law.Liberty exists in the form of law in the national life ,while law regulates the limit of liberty ,and ,liberty of law is the enactment and protection of liberty.Liberty under the law is the unification of individual libert y and social liberty.To realize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eal embodiment of value of law is required. K ey w ords :liberty supremacy ;liberal value of law ;harmonious society ;embodiment 党的十五大进一步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法律作为指导、调控人类行为的一种工具,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治意味着法上有法、法律至上。法治之法非意志之法。在符合法治的法律之下,个人不受表现为他人专断意志的法律的支配。因此,在法之下,不得有任何权力和个人超然于法律之外。法律至上不是意味着立法者的意志至上,而是意味着自由至上。 一、法的价值(一)价值的含义价值从词义上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用“真、善、美”或“假、恶、丑”等作为评断事物或行为的标准,前者对于人们来说,意味着它们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可珍贵的;后者则相反。价值就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通俗地说,就是外界事物的功能和属性对人们的有用性或有益性。也就是说,人们按照一定的方式、需要、目的、效益,通过实践和认识活动,去改造客体,使客体同人们的需要达到某种 一致和满足。法学对价值问题的研究,其注意力侧重于从法律与人的需要的关系上阐明法律价值的基本问题。 (二)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一定的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例如:“禁止偷窃”是一条为不同社会所共有的法律规则。如果我们对此不仅做出描述,而且要说明这个“法律现实”的理由或原因,即为什么偷窃行为是犯罪和应受惩罚。这种说明就含有价值判断。如果我们再从立法的角度而言,为什么要立这一法,其立法宗旨是什么,立法所产生的后果对谁有利和有什么利等,这也是价值问题。社会秩序的维护本身也需要客观要求。人类只有在一定社会秩序中才能生活,人类文明只有在一定社会秩序中才能进步。这就表明一定社会秩序能够满足人类生活和文明的需要,因而是有价值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 251—

行政法三大理论比较

行政法概念三大学说 【导言】行政法的定义问题,围绕的核心是问题关于政府和公民之间权利义务的设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效率与个案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如何解决一对一的力量比较成为学者们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为人所知的三大学说由此产生。 一、管理论 1、定义 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权优先于个人权利,公民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强调通过维护行政特权保证行政管理的秩序和效率。 2、理论出处 这种理论在早期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较为流行,理论产生原因有一下几层。一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根据前苏联 1977 年宪法, 前苏联采用民主集中制, 政治体制更多地体现为中央集权。在政治机构的设置和操作方面, 强调政治命令的国家主权性、效率性, 不重视民主性的问题。这有利于维护国家各种权力, 保证国家管理的实现。二是计划的经济模式。前苏联是采用纯粹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 经济管理是其主要职能之一, 对于计划政策来说, 法律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 计划的地位等于或高于法律, 故在行政法领域自然强调国家经济管理。三是个人自由的法律思想匮乏。前苏联国家主权主义和集体主义一直受到前苏联各阶层的推崇, 个人主义自由的思想受到彻底否定。这反映在法学理论中, 便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相对较少和疏浅; 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缺少相应的机制。 3、价值意义 对于战后恢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提高了整个国家效率。但是另外一面管理论过分强调行政权力,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导致行政体系臃肿,指挥能力僵化,束缚了社会更大空间的发展,对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影响从远期来看是弊大于利。 二、控权论 1、定义 行政权和公民权处于对立的地位,个人权利至上,行政权是必要的“恶”,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要通过立法、司法、程序等手段严格控制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 2、理论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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