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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经典案例

财税法学经典案例
财税法学经典案例

《财税法学》

经典案例全集

1.财政法

案例1. 1 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

【案情摘要】

1998年上级拨给某县民政局40万元求灾款,该局挪用18万元办企业。1999年,上级又拨给救灾款50万元,该局竟挪用41万元投资办企业。两年总计挪用59万元。市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遂对其进行了查处:(一)追回被侵占、挪用的救灾款59万元;(二)对民政局通报批评;(三)建议对主要责任人员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二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法律问题】

挪用救灾款应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对挪用救灾款的民政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拔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某县民政局两次挪用救灾款项,且挪用数目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市财政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其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1. 2 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

S省财政厅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某公司将外市某经理部交来的1998年的鱼粉差价款150万元,长期挂在往来帐上。1998年年底,注册会计师龙某在公司经理刘某的指示下,在上交的年度会计报表上,为逃避上缴,对将该鱼粉差价款150万元划回原单位。

财政厅认为:龙某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未加拒绝,故处理如下:对龙某予以警告,对该公司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另案处罚。

【法律问题】

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厅依法有权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在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时必须予以拒绝。应当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形为: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达的。

对上述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应予以如下处罚:

(1)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会计事务所违反本法规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本案中,作为注册会计师,龙某明知委托人刘某的财务会计处理有问题,理应加以拒绝,却仍按照刘某的授意制作会计报表,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 3 财政局依法有权对私分预算收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摘要】

1996年7月某财政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科学研究所私分转包收入问题。某财政局派人前往调查,经查:某科学研究所系差额预算单位,现有职工174人。1995年,该所转手承包某科研项目所得收入25万元。同年11月,科研所以劳务费等名义全部私分给本所职工人均达1400元。而未按规定将该收入纳入预算内。财政局认为:该科研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一)将私分转包收入25万元全部追回上缴财政;

(二)对某科学研究所予以通报批评;

(三)建议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行政处分。

【法律问题】

定额单位转包收入如何处理,若违法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财政局依法有权对私分预算收入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

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差额单位预算经费以外组织的各项收入,除应缴国家的预算收入外,经同级财政机关同意,可以留给单位使用。”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规定的各种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各单位都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本案中,某科学研究所的转包收入按规定应纳入单位预算内,而该所擅自将这笔收入25万元全部分发给职工,属于私分公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故应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惩处。

2.增值税法

案例2. 1 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案情摘要】

2000年7月,吉林省安图县国税局征收科在对某木制品加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销售额超过了200多万元,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且财务制度健全,却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未申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手续。于是,税务人员按其销售额与法定增值税率计算应补税款20多万元,并不予抵扣任何进项税额。该单位不理解,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问题】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是什幺?

2.他们在计征增值税额方法上有什幺不同?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的大小。具体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另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2)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制度健全的,为一般纳税人,不健全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额的方法是不同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行项税额后的余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2条和13条的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销售额×征收率。

本案中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额应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方法计算,但税务机关不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是否违法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该单位属于上述第2种情形,因此,该税务机关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2. 2 增值税的纳税税人—承包经营中增值税的纳税人的确定

【案情摘要】

某公司(甲方)与某人(乙方)在1999年签定了一份承包合同,内容是把自己下属的一家商场承包给乙方经营。合同在规定承包形式、经营范围、承包期限等内容的同时,还规定了纳税事宜的处理部分,具体为:“乙方守法经营,所需一切手续由甲方办理,各项有关的税务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缴纳。”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商场的税收是半年核定一次。1999年上半年甲方每月应纳各项税额为3600元,下半年为4000元。按照合同规定乙方年承包费为18万元,每月为1 .5 万元,这样,1999年甲方每月可以获得7400元的收入。

到了2000年上半年,该商场的经营规模扩大了,税务机关根据该商场的经营情况核定上半年应纳各项税额为6500元,这样甲方上半年收入仅剩1000元。甲方一看着急了,如果乙方生意越好,自己收入就会越少,最后可能还要倒贴。于是要求乙方变更或终止合同,乙方坚决不同意,甲方不知如何解决。

【法律问题】

1.应负担承包经营中的纳税责任?

【法律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另外,《合同法》第52条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据此可以看出,在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纳税事宜是不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部分,对合同双方不能产生约束。该案中纳税人应是乙方,甲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乙方协商或通过法院解决。

案例2. 3 增值税的纳税人—联营中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案情摘要】

1995年初,A与某市机电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书。协议书上规定,甲方即机电公司负责提供经营手续,即向A提供经营所需要的执照、票据、单位证明等,并由甲方负责纳税;乙方即A自己负责联系业务,自主经营、自行结算,自负盈亏,并建立相对健全的会计制度。同时,每月向机电公司上缴管理费1万元,但纳税事宜与A无关。协议签定后,A开始经营。1997年初,该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分局在对A进行税务检查中发现,A在1995年~1996年经营中,将部分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货款”帐户,两年未结转的销售收入达9万元。税务人员认为A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因此该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

【法律问题】

1.在联营中,谁是纳税人?

2.该机电公司向A提供经营所需要的证件、证明等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该机电公司为A提供营业执照,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实质是出租营业执照行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售给发票。A从事具体经营,但其既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又未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却通过签定合同得到发票的使用权。因此,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合同。

谁经营,谁纳税,是征税的基本原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该案中的真正经营者是A,不是机电公司,A应负的纳税义务不会因他与机电公司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因此,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是合法的。

案例2. 4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提供修理修配劳务

【案情摘要】

2000年3月,福建省某市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某电了技术有限公司受一家电器产品公司委托,负责对其销售产品进行售后保修及服务,电气公司定期支付劳务费。在缴纳税款时,该公司按照劳务费3%的税率交纳了营业税。税务人员提出该公司错用了税种,应该缴纳增值税,并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但该公司的会计人员坚持说他们不生产产品,收取的只是维修劳务费,而劳务费收入就应该缴纳营定税。

【法律问题】

1.器维修服务应该缴纳什幺税?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迅业、文化教育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劳务。可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其中。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缴纳增值税。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综上所述,该公司应该缴纳增值税。因此,科务人员处理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2. 5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视同销售

【案情摘要】

浙江省平阳县某公司2000年1~3月期间将产成品虾仁发给职工及赠送给关系户,共计5000公斤。平阳市国税局稽查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帐实不符,经过仔细询问、调查、弄清缘由,要求其补缴增值税17000元,并以偷税为由给予相应罚款。这种没有销售也算偷税,补了税还要缴罚款,使该公司负责人感到困惑和沮丧。

【法律问题】

1.税人没有销售,为什幺税务机关还要向其征税?

2.务机关对这种情况采用什幺方法确定其销售额?

【法律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和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属于视同销售范畴。该例中平阳县某公司将自己生产的产成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和作为礼物赠送给关系户,在表面上虽不是销售,但却是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范围。税务机关应该对其征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视同销售没有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一是按税务机关向其征税是完成合法的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是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案例2. 6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混合销售

【案情摘要】

某专营店成立于2000年9月,以经营某品牌手机为主要业务,同时还负责发放话机号码和代办通话手续。经营过程中相关电信劳务服务、通迅网络、通话等一切电信业务均由市电信局负责。该店于10月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缴纳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后,要求其缴纳增值税。该店在咨询了电信局后,认为税务机关搞错了,并坚持自已应该缴纳营业税。

【法律问题】

1.幺是混合销售行为?其征税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即属于应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迅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劳务。另根据据财税字[1994]026号通知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它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电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不关的电信劳务的,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电信单位销售手机应缴纳营业税,专营单纯销售手机却应该缴纳增值税。因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店缴纳增值税是合法的。

案例2. 7 增值税税率—包装物租金适用税率

【案情摘要】

某粮食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产品有大米、面粉,随同大米、面粉销售的包装物租金采用单独计价方式核算。该企业会计不清楚包装物价款应适用17%还是13%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解释,该企业的包装物应按13%税率计算纳税。

【法律问题】

1.外费用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2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纳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该粮食加工厂销售大米、面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都属于13%税率范畴,因此,包装物租金也应随主营业务适用13%的税率。

案例2. 8 增值税税率—低税率

【案情摘要】

某食品企业去年7月份出售了一批蛋糕和馒头,均按13%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后县国税局稽查分局进行增值税的检查中,认为该企业对蛋糕和馒头适用的税率是错误的,应按17%的税率申报纳税。稽查分局对该食品企业下发了补缴税款通知。该企业认为其纳税无误,并与纳税务机关发生了争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汽、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税率为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除上述13%税率范围以外的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纳税人出售的蛋糕和馒头属于粮食加工品,而非粮食,不属于13%税率范围内的项目,应适用17%税率。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上一级税务机关应作出维持原国税局稽查分局决定的复议决定。

案例2. 9 增值税的计算—当期销售额的确定

【案情摘要】

黑龙江省某县国税局根据县新华书店近期申报销售收入额度偏低的异常情况,对其进行重点查核后发现,该书店课本主要销售给中小学校,销售方式采用预收货款。2000年上半年使用的课本,早在去年就收取了货款。由于销售特别集中,增值税又是按月计算的,当期申报销售额较大。为了少缴税,这家书店将2、3月份取得的销售收入119.33万元,没有列入当期,而是列入4、5月份,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经税务机关查实,2、3月份少提销售项税15.51万元。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法律问题】

1.该书店月应纳税额应如何计算?

【法律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项税额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条规定要求纳税人在核算其销项税额时,必须严格守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计算。该案中的新华书店为了少数缴当即期应纳税款,将当期取得的销售额不计入当期,而计入以后期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合法的。

案例2. 10 增值税的计算—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案情摘要】

江西省某县医药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征收采取查帐征收法。1999年12月,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1999年1~9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在审查有关帐目时,发现每个季度末“财务费用”借方都有一笔红字冲转,经过一番细致敬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1998年向县中医院销售药品、药材一批,因中医院没有及时付款,医药公司

向中医院按季收取所欠货款的利息42620元。

【法律问题】

1.公司该笔“财务费用”应该缴纳什幺税?

2.公司的行为属于什幺行为?

3.税务局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由此,该公司收取的该笔利息收入不论在法律上如何处理,都应计入公司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该公司未申报纳税,却直接冲减财务费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该公司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做法已构成了偷税。因此,税务局应该要求该公司补缴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罚款。

案例2. 11 增值税的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

【案情摘要】

某甲主要从事经销汽油、柴油等油品批发、零售企业,从1999年8~12月,非生产经营性用车耗用外购汽油3.14吨,价值8280.81元,并已结转成本。其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其纳税情况时发现并指出,这部分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金应做转出处理,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并对该企业作出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该企业认为税务机关作出如此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因而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法律问题】

1.案中纳税人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准予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它有关事项的;(2)购进固定资产;(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5)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本案中纳税人自用油品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作进项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140774元)并从滞纳之日起缴纳滞纳金。

案例2. 12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免税

【案情摘要】

某残疾人A于1999年10月办了一个电器经营部,主要经营电风扇、电熨斗、电饭

煲等,但生意一直不好。因此,只办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从未交过税。2000年9月,国税局人员在进行税收大检查时才发现这一情况。于是责令其缴纳

1999~2000年9月的税款540.80元、滞纳金132.73元和罚款500元,并责令其10天内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手续。A认为自己是残疾人,生活本不容易,税务局还要向其征收如此多税款,实在是过分,又听朋友讲残疾人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便没有理会税务局规定的限期。此后,税务人员经县税务局长批准,扣押、查封了A的20件电器产品,价值约1200元,并将这些商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A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国税局。

【法律问题】

1.残疾人销售货物是否应该纳税?

2.该国税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A缺乏税法知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0条规定,A 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该案中的A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由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又根据该《条例》第16条规定: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以及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才享有免纳增值税的权利。由此,A构成了增值税纳税人,而且经营的商品属于非免税商品,因此,A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军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本案中的A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等于放弃了自己享受减免税权利,因此,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此外,对于该国税局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税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的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可以直接从其开户行扣缴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连同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因此,该案中国税局采取扣押、查封、拍卖A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也是合法的。

案例2. 13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固定业户出外销售的管辖

【案情摘要】

1999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国税局和平分局从媒体上获悉杭州中国丝绸城展览公司5月29日~6月7日,在辽宁工业展览馆举办“99中国丝绸万里行展销会”后,组织税务人员对该展览会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展览公司虽持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展销货物的品种已超出外销证明单上规定的范围,外销单上仅限于纺织品和工艺品,实际参展商品中有许多成衣。当和平税务分局

要求其补缴超出外销单范围以外部分的增值税时,该公司认为他们不属于辽宁税务机关管辖,拒绝缴纳外销单范围以外销售部分的增值税。

【法律问题】

1.该公司外销单范围以内的应纳税增值税由谁管辖?

2.该公司拒绝缴纳外销单范围以外销售部分的增值税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根据上述规定,该案中杭州中国丝绸城展览公司外销单范围以内应纳增值税应由该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于外销单范围以外应纳增值税,应由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该公司拒绝缴纳外销单范围以外销售部分的增值税是不合法的。

案例2.14 综合案例—增值税偷税案

【案情摘要】

大华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于2002年3月对该厂2001年第三季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事项(该厂原材料A、B的增值税税率为17%):1、2001年7月购入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的B材料10吨,价税合并单位936元/吨,该厂从销货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抵扣了进项税额1360元。

2.2001年8月将原拟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外购A材料6吨用于基建工程,A材料不含税率单价为每吨2 000元,领用材料时未作帐务、税务处理。

3.2001年9月购入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A材料10吨,价税合并单价2340元/吨,从销货方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该厂按照不含税价格的17%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3400元)。

4、该厂第三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额为185300元;9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法律问题】大华厂上述各事项是否违反增值税法,应如何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

1各纳税事项分析: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及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中所含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免税产品的生产属于免税项目,因此,该厂计算并抵扣了用于免税产品生产外购B材料中所含的进项税款1 360元是错误的,属偷税行为。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在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该厂8月份基建工程领用的外购A材料6吨原拟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因此在购进时已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现改变用途用于基建工程应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扣减,而该厂显然未进行此项处理,导致多抵扣进项税额12 000×17%=2 040元,属偷税行为。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厂9月份购入A

材料时,从销货方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而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普通发票不能充当合法的增值税凭证,所以该厂购入的10吨A材料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该厂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3 400元是错误的,属偷税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厂2001年7-9月份共少纳增值税:

1 360+

2 040+

3 400=6800(元)

由于该厂2001年7-9月份申报缴纳增值税185300元,即其7-9月份应纳税额为185 300+6800=192100元,其偷税额6800元,占应纳税额不到10%。

2、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对该对该厂处理如下:

(1)追缴所偷增值税6800元。

(2)按每期税金的滞纳天数加收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

案例2.15 综合案例—增值税偷税犯罪案

【案情摘要】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于当年5月对该企业4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企业生产单一产品,不含税单价为20元/件,单位成本为15元/件,增值税率为17%。经检查发现以下事项:

1.4月3日以本厂产品1000件同某公司置换含税单价35.1元/公斤的原材料500公斤,差价5850元对方以银行存款支付。置换双方均未开具发票。该企业就此项目进行成本结转,未作其它账务处理。

2.4月5日将本厂产品500件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企业就此项目进行成本结转,未作其它账务处理。

3.4月10日以本厂产品6000件归还原欠某公司的货款14 0400元,该企业以成本价冲减债务。

4.4月25日处理积压原材料一批,共取得货款3 510元,并确认3510元收入。5.该企业4月份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85 600元,4月底“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

【法律问题】该企业上述各事项是否违反增值税法,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作出处理?【法律分析】

1、各纳税事项分析:

(1)以物易物时,双方都应当作购销处理,该厂应该销售产品1000件来核算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置换的原材料应视同购入,但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该厂少计(税法)收入,少计销项税额20×1 000×17%=3 400元,属于偷税行为。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厂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应当

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厂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应当视同销售货物,需按照产品的售价计提核算销项税额。该厂少计(税法)收入,少计提销税额20×500×17%=1 700元,属于偷税行为。

(3)以自产产品归还欠款,应当作销售产品处理,核算产品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该厂少计(税法)收入,少计销项税额200×6000×17%=20400元,属于偷税行为。(4)处理积压材料也应属于销售货物,应当核算销项税额。该厂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额3 510÷(1+17%)×17%=510元,属于偷税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厂当年1~4月份共少纳增值税:

3400+1700+20400+510=26010(元)。

由于该企业4月份已申报缴纳增值税85 600元,因此,该企业4月份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85 600+26010=111610元,该企业的偷税款额26010元,占其应纳税额的23.3%且超过10 000元。

2、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满十万元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还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应对该企业处理如下:

(1)追缴所偷增值税26010元。

(2)按滞纳天数加收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由于已构成偷税罪,(经法院审判后)对该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对该企业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案例2.16 综合案例—增值税纳税情况不实案

【案情摘要】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生产单一产品,不含税单价为10元/件,单位成本为8元/件,产品、原材料的增值税率均为17%。税务人员于2002年2月对该企业2001年下半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下列事项:

1.10月2日将产品300件无偿赠送某关系单位,此业务未作销售处理。

2.10月10日开具红字发票以销货退回名义冲销部分产品销售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但却既无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又无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经审查,此笔业务系虚构。

3.10月15日发生火灾,烧毁不含税成本为5 000元的原材料一宗,未对相关税务进行处理。

4.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2001年10月31日无余额。

【法律问题】该企业上述各事项是否违反增值税法,是否构成犯罪,应如何作出处理?【法律分析】

1、各纳税事项分析: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

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因此,该企业将自产产品300件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产品售价计算销项税额。该企业少计(税法)收入,少计销项税额10×300×17%=510元,属偷税行为。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发生销货退回,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相应业务处理时,必须以购货方退回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蔌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为依据,而该企业10月10日的业务处理并不符合这些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查系虚构,该企业的虚构行为导致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额1 700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企业的原材料遭火灾烧毁后,应将其中所含的进项税额转出,但该企业并未进行此项处理。该企业的错误处理导致少计进项税额转出5 000×17%=850元,属于偷税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该企业2001年下半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共计:

510+1700+850=3060 (元)

2、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理:

(1)追缴其所偷增值税款3060元。

(2)按滞纳天数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以偷税数额2倍的罚款。

3.消费税法

案例3. 1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案情摘要】

根据有关信息和线索,税务机关在2000年12月份的税务检查中,发现某烟厂涉嫌偷税。经过某市地税稽查局立案审批,稽查科的工作人员调取了该纳税人以前四个年度的与纳税有关的全部资料。通过详细检查,发现该纳税人在1998年、1999年“其它应收款”账户的贷方数额都较大。且1998年发生的这些数字均没有原始凭证。该单位负责人解释道:这些款项包括各种未收回的包装物价格。税务人员对此说法进行一步核查,最终查明,这些数字均为该纳税人已经收回的包装物价格。显然该纳税人想通过挂账形式达到隐瞒收入,偷逃高消费税的目的。不仅如此,该纳税人此举同时偷逃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税务人员责令补缴消费税、其它税及相应的税收滞纳金。

【法律问题】

1.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

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为纳税人销售商品取得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商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该案中纳税人违背上述规定,将已经收回的包装物价格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中,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税务人员对其的处理正确的。

案例3. 2 包装物、成套消费品、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等消费税偷税案【案情摘要】

某酒厂生产的产品中,一种是消费税税率为25%的粮食白酒,其不含增值税单价为60元/公斤,另一种是消费税税率为10%的果酒,其不含增值税单价为40元/公斤。税务人员于2001年7月对其当年6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下列事项:1.6月10日出售粮食白酒500元斤,用去包装物1 000个,该包装物单独计价,不含增值税单价4元/个。该厂计算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为:

60×500×25%=7 500(元)

2.6月15日出售粮食白酒和果酒的成套产品400套,每套分别含粮食白酒0.25公斤和果酒0.25公斤,每套使用包装物1个,该包装物单独计价,不含增值税单价为8元/个,该成套产品不含增值税单价为33元/套。该厂计算此项业务应纳消费税额为:(60×0.25×25%+×40×0.25×10%)×400=1900(元)

3.委托另一国有酒厂加工精制食用酒精(消费税税率5%),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由于爱托单位无同类产品,因而是按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委托方提供的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 000元,受托方收了的加工费为16 000元,代收的消费税为

(20 000+16 000)×5%=1 800元。

【法律问题】该企业上述各事项是否违反消费税法,应如何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

1、各纳税事项分析:

(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而该厂对6月10日的业务仅仅计提了所售白酒的应交消费税,随同白酒一同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应交消费税却没有计提,这样处理少计计税收入,少计提消费税4×1000×25%=1000元。

(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的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该厂6月15日的业务不应按成套产品中粮食白酒和果酒各自的价格和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消费税,而应按成套产品的总销售额依税率较高的粮食白酒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即应纳消费税为33×400×25%=3 300(元),该厂的错误处理导致少计消费税3 300-1 900=1 400(元)。此外,随同成套消费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的应纳消费税,该厂也没有计提,导致少计收入,少计消费税8×400×25%=800(元)。两项合计共少计消费税1400+800=2200(元)。

(3)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因此,该厂委托加的酒精的应纳消费税为(20 000+16 000)÷(1—5%)×5%=1 894.74元,而在此项业务中,委托方确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仅为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显然是错误的,少计应代收的消费税为1 894.74—1 800=94.74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厂由于自身计算的错误和扣缴义务人计算的错误,6月份共计少纳消费税:1 000+2 200+94.74=3294.74(元)。

2、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可以处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厂处理如下:

(1) 向该厂追缴少缴消费税款3294.74元。

(2) 按滞纳天数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分别向该厂和扣缴义务人加收)。

(3) 对该厂处以少缴税额(3200元)2倍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少收税款(94.74元)3倍的罚款。

案例3.3 自产自用及以物易物等应税消费品偷漏消费税案

【案情摘要】

某摩托车厂生产的普通型摩托车不含增值税单价为6000元/辆,单位成本为5000元/辆,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为10%。税务人员于2001年10月对该厂当年9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下列事项:

1.管理部门领用1辆普通型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此项业未作销售处理,也未计算税款。

2.以普通型摩托车4辆与某公司对换电子计算机2台,摩托车价格高于计算机价格的差价4680元对方拟用银行存款支付。此项业未作销售处理,也未计算税款。

【法律问题】分析该企业上述各事项是否违反税法,应如何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

1、各纳税事项分析:

(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使用时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计算纳税,而该厂未这样做,少计算收入,少计消费税6000╳10%=600元。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业务属于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而该厂并未这样做,少计算收入,少计算增值税6000╳17%=1020元。属于偷税行为。

(2)根据规定,以物易物时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而该厂并未这样做,导致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成本。该厂的错误处理使得少计算收入,少计消费税少计6000×4×10%=2400元,此外还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4×17%=4080元,属于偷税行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厂2001年9月共少计消费税和增值税:

600+1020+2400+4080=8100(元)

2、依法作出处理。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厂消费税的偷税行为处理如下:(1)追缴所偷消费税税款8100元。

(2)按滞纳天数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处以所偷消费税款和增值税款的1倍的罚款

案例3. 4 自制产品赠送不入账,偷逃消费税

【案情摘要】

某市卷烟厂主要生产甲类、乙类卷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7年2月份,市国税局接群众来信举报,反映该卷烟厂有向客户赠送卷烟偷税问题,决定由该市国税局稽查分局人员对该厂1996年度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情况实施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人员进驻该厂后,经调查,得知该企业采取的销售方式为:购货单位一次或在一定期间购买100大箱甲类卷烟,企业无偿赠送3大箱乙类卷烟。根据税法,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但该厂纳税申报表却未反映赠送货物的内容,检查人员决定对此进行重点审查。

首先,审查“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并抽查会计凭证,通过账证之间、证证之间核对,会计处理正确无误,销货的发票既没有单独记载赠送数量,销售价格也属甲类卷烟正常价格。又进一步审查“产成品——乙类卷烟”明细账,其贷方发生额与产品发出汇总表列示数,与“产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相同,未反映赠送的乙类卷烟事宜。对此,检查人员怀疑该厂在货物生产完工后,少计完工数量,将少记数量的生产成本由其它完工数量负担,由此形成账外资产,对外赠送时也不开具发票。为了查明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检查人员深入到车间、仓库,查阅有关生产完工记录和仓库收、发原始凭证。原来该厂1996年5月共生产完工6850大箱乙类卷烟,但仓库根据厂里的要求分别开具

两张“产成品”入库单,一张列明验收入库乙类卷烟6800大箱,报财会部门入账核算,另一张列明验收入库乙类卷烟50大箱,由仓库设账单独记录,并据销售部门开具的证明发货。经过仓库设置的账簿进行审查,实收乙类卷、烟50大箱中,已发货39大箱,尚余11大箱。经查阅该厂乙类卷烟价格(不含增值税)表,每大箱为750元,39大箱售价为29250元,应交消费税11700元。(增值税从略)

【法律问题】赠送货物是否征收消费税,对其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时纳税。

该厂赠送货物,未按规定核算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且采取了两套账手法进行掩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对该厂行为确定为偷税性质,予以严肃处理。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决定,责令其补缴消费税11700元,并处以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处理决定中告知了复议权和诉讼权。处理决定送达后,该厂将税款和罚款缴纳入库,并表示不再复议。

案例3. 5 高税率产品按低税率产品计税,偷逃消费税

【案情摘要】

某市酿酒厂主要生产白酒、酒精及饮料。1996年10月,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对其1996年1月~9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账,发现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199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但通过产成品账的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酒精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企业1月~9月共结转酒精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酒精销售收入明显不符。由此检查人员推断,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问题。

检查人员对包括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物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销货发票记账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账联为“食用酒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产品销售收入——食用酒精”账页后面单设一账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明细账的“门市部”户记载1995年1月~10月食用酒精销售收入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4万元(增值税从略)。

【法律问题】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税务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该酿酒厂将高税率白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少计消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所偷税款我,并处2倍罚款。

4.营业税法

案例4. 1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案情摘要】

四川省某地税局检查分局对某化工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费用”科目每月都用红字冲消5000元财务费用。起初,其会计称是其它单位向其借款而归还的利息收入,当税务机关要求其出示借款合同时,该会计才讲出了实情,说这是该公司投资某企业20万元收取的固定利润。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营业税,会计不解。

【法律问题】

1.营业税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有关规定:企业以现金投资入股,但不承担被投资方的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视为贷款,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将收到的利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属于将场地、房产等出租给他人使用,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不论本案中的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4. 2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房产包销

【案情摘要】

2000年5月,河北省某市地税局对某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998年、1999年从未缴纳营业税。经进一步核查,搞清了其中缘由。原来,1998年,该企业与某房屋包销商签定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销售,房产价格由包销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该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合同期限为两年。该企业认为房产已由包销商销售,自己就不应该再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法律问题】

1.房产交给包销商是否还要缴纳营业税

【法律分析】

根据国税函(1996)684号文件规定:包销商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包销商那里取得的售房款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合同期满,房产未售出的,由包销商收购,这种行为实质上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产销售给包销商,房产开发企业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因此,该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合同期内还是在期满后,都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对其包销商合同期限内“服务业—代理业”交纳营业税,合同期满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案例4. 3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出租

【案情摘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所大学新建一栋学生公寓,低于市场价格租级大学生住宿,每月收取租金2万元。当税务人员向其房租收入征收各种税时,该公司认为他们将房产以低价出租给大学生,是为国家减轻负担,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应该纳税或者应适当少纳税,并就此向原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问题】

1.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纳哪能些税收?

【法律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和第4条规定:房产出租的,应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12%的房产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综上所述,该公司将房产出租赚取租金收入应依照上述税法规定分别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案例4. 4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教育服务

【案情摘要】

张某利用某名校的声誉举办暑假期律师培训班,原计划招收300名,没料想报名学员络绎不绝,结果报收了1000名学生。为解决教室问题,举办人员忙得不亦乐乎,但忙中有乐,因如此火爆的生源意味着高收入,每个学员按照450元的标准收费,举办单位一次可取得45万元的营业收入,扣除给学员提供的资料费、租借教室费及付给授课老师的讲课费,据查可净赚约30万元所得。当税务机关向张某征税时,张某竟不解地问道:“我这是搞教育,又不是搞生意,为什幺要纳税?”

【法律问题】

1.教育服务收入是否应该纳税?

【法律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免收营业税。这里“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各类培训班、辅导班提供的教育服务并不在其中,因此,该案中张某举办律师培训班,提供教育服务应该缴纳营业税。

案例4. 5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拍卖收入

【案情摘要】

某单位为一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的电视机厂执行物品拍卖,取得拍卖收入25万元,收取手续费1万元,共计26万元。事后,当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但该单位认为自己拍卖收入缴纳税款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因而拒绝纳税。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纳税,该单位置之不理。税务机关经过县税务局局长

批准,对其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问题】

1.拍卖收入是否要纳税?

【法律分析】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拍卖行的纳税事宜,制定了《关于拍卖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征货物,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对该案中的拍卖公司所执行拍卖物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交纳增值税;另外,拍卖行属于服务行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缴纳5%的营业税。

该单位没有按期纳税,且在税务机关规定限期内仍不纳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县税务机关的批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可以直接从其开户行扣缴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或者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案例4. 6 某宾馆作假账隐瞒收入偷税案

【案情摘要】

某宾馆于1994年下半年成立,由S市某股份有限公司和H市某公司联营,主营旅游业,营业场所是租入的,租金每月约40000元,共有52间客房和两间办公室,工作人员(含服务员、保安员等)40人。该宾馆1995年和1996年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营业收入600309元和477164元。1997年6月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宾馆于1995年至1996年采取做两套账、瞒报营业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同时向稽查分局提供了1995年和1996年盖有该宾馆印章的年度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各两份,并反映未盖章的是真实的报表,只限内部使用,盖章的是对外使用的报表。

稽查分局根据举报线索,派出稽查人员到该宾馆进行调查,对该宾馆的临时负责人、部门经理及会计均作了询问笔录,他们都对偷税一事矢口否认。在对该宾馆对外的一套账进行核实后,发现这套账反映的收入都如实申报纳税了。从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中未能找到突破口。在检查中发现,该宾馆取得收入时都有总服务台开出的缴款单和发票一同入账。经了解得知,该宾馆收到客人住房款后的操作程序为:总台于每天下午把收到的款项交给财务,并开具交款清单给财务签收,财务每月25日同会计结一次账,会计据此做账。因此,税务稽查人员提出要核对总台的交款清单,想从中核实实际经营情况。会计以已经找不到为由不予提供。于是税务稽查人员提出查看应每天报送派出所的住宿登记簿,结果宾馆只提供了近两个月的登记情况,以前的已被毁掉。税务稽查人员要求宾馆有关人员打开有关的柜、箱、抽屉,结果未发现上述需要的证据。至此,所有最直接的证据都无从查考。

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宾馆1997年上半年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与前两年同期相比有很大出入。在规模未变、竞争越来越激烈、经济环境越来越差的情况下,营业收入反而突然上升,原因何在?经分析认为,很可能是今年开始使用定额发票的缘故(原来是手写发票,较易搞“大头小尾”)。因此该宾馆前两年偷税的可能性很大。税务稽查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汇总

2011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 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

大数据成功案例电子教案

1.1成功案例1-汤姆森路透(Thomson Reuters)利用Oracle大 数据解决方案实现互联网资讯和社交媒体分析 ?Oracle Customer: Thomson Reuters ?Location: USA ?Industry: Media and Entertainment/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汤姆森路透(Thomson Reuters)成立于2008年4月17日,是由加拿大汤姆森公司(The Thomson Corporation)与英国路透集团(Reuters Group PLC)合并组成的商务和专业智能 信息提供商,总部位于纽约,全球拥有6万多名员工,分布在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 汤姆森路透是世界一流的企业及专业情报信息提供商,其将行业专门知识与创新技术相结合,在全世界最可靠的新闻机构支持下,为专业企业、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提供专业财经信息服务,以及为金融、法律、税务、会计、科技和媒体市场的领先决策者提供智能信息及解决方案。 在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的心理活动和认知偏差会影响其对未来市场的观念和情绪,并由情绪最终影响市场表现。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人们可以方便快捷的获知政治、经济和社会资讯,通过社交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感受,并通过网络传播形成对市场情绪的强大影响。汤姆森路透原有市场心理指数和新闻分析产品仅对路透社新闻和全球专业资讯进行处理分析,已不能涵盖市场情绪的构成因素,时效性也不能满足专业金融机构日趋实时和高频交易的需求。 因此汤姆森路透采用Oracle的大数据解决方案,使用Big Data Appliance大数据机、Exadata数据库云服务器和Exalytics商业智能云服务器搭建了互联网资讯和社交媒体大数据分析平台,实时采集5万个新闻网站和400万社交媒体渠道的资讯,汇总路透社新闻和其他专业新闻,进行自然语义处理,通过基于行为金融学模型多维度的度量标准,全面评估分析市场情绪,形成可操作的分析结论,支持其专业金融机构客户的交易、投资和风险管理。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案例分析精选课件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案例分析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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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文科类) 题目: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案例分析 英文题目:Research on Wan Fu Biotechnology financial fraud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6年10 月25 日 一、课题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研究目的:运用财务相关的会计专业知识主要对财务造假的现象进行分析,通过对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例进行解剖,分析其造假原因和造假的手段,从而对财务造假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让中国的经济能够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 理论意义: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违规现象频繁发生,且违规形式和万花不断推出出新,日益猖狂的上市财务造假已经超越了会计范畴,也说明我国会计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分析该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实践意义:财务造假这一现象完全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重误导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破坏了投资者的相关利益,我国现在的财务造假手段不仅越来越隐蔽,而且都没有有效的解决方法,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陆续被证监会查处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目前的各个财务造假案例看来,造假的手段层出不穷、违约金额之大、涉及范围之广、涉及时间之长,这种现象真的是愈演愈烈。本课题主要研究财务造假及防范措施,这一问题对于企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这对于发现防止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有着直接的实践意义。 二、与本课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预计可能创新的方面 1、国外研究现状 Elliott和Jacobson (1986)对财务报告舞弊定义为: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对财务报告的粉饰包装,以此欺骗投资决策者以获取融资,并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Schilit (1993)认为公司除了主观意识操纵粉饰财务报告,并对外披露欺骗和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选择性的漏报一些重要的财务信息同样是一种财务报告舞弊的行为。综上所述,财务报告舞弊是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进行故意编报虚假的财务报告的一种管理行为上的舞弊,并将虚假的财务报告的信息传递给报表使用者。 Beasley在1996年进行了实证经营研究,根据FAMA和Jensen 1983年得出的董事会是监管最高管理层最高级的内部控制机制这以结论,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法,对7_5个舞弊样本公司和7_5个非舞弊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结果表面独立懂事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关系显著,自Beasley的实证研究后,国内外学者均以公司内部治理为焦点进行研究,若要有效的防止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建立有效而强大的内部控制体系是重要的方法之一。Joseph C.Ugrin ( 2008)研

大数据的大价值:大数据五大成功案例深度解析学习资料

大数据的大价值:大数据五大成功案例深度解析 ?作者:Cashcow ?星期四, 四月11, 2013 ?大数据, 航空, 零售 ?暂无评论 大数据的热潮并未有消褪迹象,相反,包括航空、金融、电商、政府、电信、电力甚至F1赛车等各个行业的企业都在纷纷掘金大数据。可以看出,在推动大数据企业应用方面,真正看到大数据潜在商业价值的企业比大数据技术厂商还要着急。例如IT经理网曾经报道过沃尔玛大数据实验室直接参与到大数据工具的开发和开源工作中。但是在国内,虽然管理学界和财经媒体对大数据推崇备至,认为大数据是信息技术改变商业世界的杀手应用,但是关于大数据中国企业的成功案例的报道却出奇地少。 最近《中国企业家》的“大数据专题”特别报道采访了农夫山泉、阿迪达斯中国和数家航班信息移动服务商(前两家为SAP客户),为我们带来了详实的大数据案例报道,非常有参考价值,原文转载如下:就在制作这期“大数据专题”时,编辑部发生热烈讨论:什么是大数据?编辑记者们旁征博引,试图将数据堆砌的商业案例剔除,真正的、实用性强的数据挖掘故事留下。

我们报道的是伪大数据公司?我们是否成为《驾驭大数据》一书的作者Bill Franks所称的“大数据骗局”中的一股力量?同样的质疑发生在阿里巴巴身上。有消息称,3月23日,阿里巴巴以7000万美元收购了一家移动开发者数据统计平台。这引发了专家们热烈讨论,它收购的真是一家大数据公司吗? 这些质疑并非没有道理。 中国确实没有大数据的土壤。“差不多先生”、“大概齐”的文化标签一直存在。很多时候,各级政府不太需要“大数据”,形成决策的关键性数据只有一个数字比率(GDP)而已;其二,对于行业主管机构来说,它们拥有大量原始数据,但它们还在试探、摸索数据开放的尺度,比如说,是开放原始数据,还是开放经过各种加工的数据?是转让给拥有更高级计算和储存能力的大型数据公司,还是将数据开源,与各种各样的企业共享?其三,数据挖掘的工具价值并没有完全被认同。在这个领域,硬件和软件的发展并不十分成熟。即便如此,没有人否认数据革命的到来,尤其在互联网行业。阿里巴巴的马云将大数据作为战略方向,百度的李彦宏用“框计算”来谋划未来。即便是CBA(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也学起了NBA(美国男篮职业联赛)五花八门的数据统计、分析与挖掘。 在过去两年间,大量的资本投资一些新型数据工具公司,根据美国道琼斯风险资源(Dow Jones VentureSource)的数据,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11.7亿美元流向了119家数据库软件公司。去年,SAP 市值已经超过西门子,成为德国市值最高的上市公司,而这样的业绩部分得益于其数据库软件HANA的商业化,去年一年时间里HANA带给SAP3.92亿欧元的收入,增长了142%。 但是,大数据还没法分析、挖掘出自己的直接变现能力。在截稿日时,我们再重新读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鰊berger)的《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一书,作者相信,未来,数据会成为有价值的资产。假以时日,它会大摇大摆地进入资产负债表里。 案例1:农夫山泉用大数据卖矿泉水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法律经典案例5

郑某聚众斗殴案———二审成功改判,被告人重获自 由 郑某聚众斗殴一案的发生时间,恰逢我国非典疫情发生时期。因此,本案的处理不可必免的被负上了更多的复杂原因。 一、基本案情 郑某本是一个普通农民,案发当天其妻子去孩子学校送饭。因非典时期,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家长与学校老师为能否进入校门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一名学校女教师竟打了郑某妻子一耳光。这一耳光让整个事态迅速升级,特别是本案发生地在农村。郑某妻子立觉受到极大污辱,便回家向郑某告状。郑某闻听此事,便邀上自家弟兄三人去学校评理。 当动手女教师听说郑某等人来校后,心觉害怕,便将此事告知其男友李某。李某误认为郑某等人是来找其女友算帐,便邀约多名社会青年来校。郑某到校实为找校长评理,三人到校后并未去找动手的女教师,而是直接去了校长办公室,要求学校给个说法。李某等人却认为,与其被动挨打不如先下手为强,便携带木棍等凶器直扑校长办公室。李某等人找到郑某后,便立即动手殴打,郑某等人不得不被迫还击。后当地警察赶到才将事态平息。 本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却认为郑某与李某在非典特殊时期、在学校特殊场合打斗,属聚众斗殴行为。后经当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判决后,郑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本网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本网陈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当地会见郑某了解案情,并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进行研究。通过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郑某等人事出有因,前去学校并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而是直接去找学样领导评理。在遭到李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后,郑某等人实施的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据此,陈亮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郑某等人应属无罪的辩护观点。 三、判决情况 本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对本案改判为六个月。因郑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六个月,因此二审判决后郑某即重获自由。虽然本案最终未认定郑某无罪,但在当时特殊环境下,这样的判决结果已属来之不易。

财务舞弊经典案例剖析与识别技巧

财务舞弊经典案例剖析与识别技巧 主讲老师志耕 课前准备 一、熟悉各类会计准则(制度)、审计准则,通晓各行各业的会计原理及会计账理; 二、具备常见行业一定的生产、经营及控基础知识; 三、具备计算、分析、比较和评价企业自身及与同行或同类企业相关财务数据、指标、比率的知识和能力; 四、具备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发现和挖掘企业异常情况、现象及信息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五、对检查财务舞弊具备必要的职业敏感、职业悟性、职业经验和职业判断。 第一节财务舞弊的概念、现状、特征及危害 一、财务舞弊的概念 美国“全美反财务舞弊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舞弊的定义: 公司在对外财务报告的过程中,由于故意的或轻率的行为,无论是虚报或漏列,结果导致重大的误导性财务报告,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77年对财务报告舞弊的定义: 公司或企业故意错报和遗漏重大事项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同时AICPA在其《审计准则公告第82号》(SAS No.82)中再次提及财务报告舞弊,并将它界定为财务报告中的故意错报或遗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对财务报告舞弊作了恰当的描述,将舞弊的客体定义为财务报表,区分了错误和舞弊的概念,提出:“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为此,我们可以将财务舞弊定义为: 企业管理层在编制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违背会计准则或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意采用各种欺骗方式和手段,对财务报告进行人为操纵,有意地错报或漏报重要事项,歪曲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时点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出不实述的行为。 二、财务舞弊的现状 1.成本低、案值大、收益高、监管弱、暴露难、处罚轻; 2.涉及面越来越广,隐蔽性越来越强,技术性越来越高,影响性越来越深,危害性越来越大; 3.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毒瘤; 4.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防和打击的“天敌”。

宪法学经典案例--中国“乙肝歧视”张先著案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1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案涉及到何种宪法行为? 【分析参考】 1本案例转引自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性事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

财务舞弊的典型案例

财务舞弊的典型案例…… 2016-11-24审计通 一、财务舞弊与美国上市公司如影随形 作为世界上财务监管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学习的榜样。但安然、世通等世纪丑闻发生后,世界开始用全新的眼光审视美国的上市公司。事实上,美国上市公司在财务上傲手脚并非从安然才开始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舞弊丑闻在华尔街算不上新闻,只是这些舞弊事件在影响上逊于安然、世通等巨无霸公司,所以没有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安然事件前,美国投资者对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一直持保留态度,因为华尔街频频爆出财务舞弊丑闻。以下撷取美国上市公司近10年中的几个典型舞弊案例。 二、美国上市公司典型舞弊案及特征 (一)从存货做文章 存货项目因其种类繁多并且具有流动性强、计价方法多样的特点,所以存货高估构成资产计价舞弊的主要部分。美国法尔莫公司利用存货舞弊的手法比较典型。法尔莫公司是位于美国俄亥俄州的一家连锁药店。法尔莫的发展速度远超同行,在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中,法尔莫从一家药店发展到全国300余家药店。但这一切辉煌都是建立在通过存货资产造假来制造虚假利润的基础上,法尔莫公司的舞弊行为最终导致了破产。 法尔莫公司的创始人莫纳斯是一个雄心勃勃的人。为了把他的小店扩展到全国,他实施的策略是通过提供大比例折扣来销售商品。莫纳斯把并不盈利且未经审计的药店报表拿来后,用

笔为其加上并不存在的存货和利润,这种夸张的造假让他在一年之内骗得了足够收购8家药店的资金。 在长达10年的过程中,莫纳斯精心设计、如法炮制,制造了至少5亿美元的虚假利润。法尔莫公司的财务总监对于低于成本出售商品的扩张方式提出质疑,但是莫纳斯坚持认为只要公司发展得足够大就可以掩盖住一切。所以,在多年中,法尔莫公司都保持了两套账簿,一套应付外部审计,一套反映真实情况。 法尔莫公司的财务魔术师们造假手法是:他们先将所有的损失归入一个所谓的“水桶账户”,然后再将该账户的金额通过虚增存货的方式重新分配到公司的数百家成员药店中。他们仿造购货发票、制造增加存货并减少销售成本的虚假记账凭证、确认购货却不同时确认负债、多计或加倍计算存货的数量。 财务部门之所以可以隐瞒存货短缺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只对300家药店中的4家进行了存货监盘,而且他们会提前数月通知法尔莫公司他们将检查哪些药店。管理人员随之将那4家药店堆满实物存货,而把那些虚增的部分分配到其余的296家药店。如果不进行会计造假,法尔莫公司实际早已破产。

经典法律案例题汇总

一、法律常识案例经典习题与详解 1、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犯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张某还需执行的刑期是多少年? A.7年B.9年C.10年D.12年 【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2、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 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4、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 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 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 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罚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 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 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 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 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5、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 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 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 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 什么罪? A.盗窃罪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D.累犯 【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 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 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 求。 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 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 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 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 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的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客观方面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保 险金的行为,其中包括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等。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强调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 本题中,甲确实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身份却不 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为其本身不是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存在与上述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 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题干中也没有表明甲利 用签订或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而且,这跟他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诈 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择A。 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 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的 【答案】C 【考点】伪证罪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报告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造假是需要成本的,要多交税,要封口费,配合造假的公司要给好处费。大家为何还拼命造假?事实上,财务造假都是目的性很强的造假,上市公司绝不会一味的把利润做高而造假。IPO要包装,上市前三年利润要递增,否则保荐机构无法交待,后续融资会受到影响。增发有指标,股权激励有指标,不能连续三年亏损等等。 审核者之所以没有发现企业粉饰业绩及财务造假,其根原归纳为二:一是无知(即缺乏知识),二是无能(即有知识而不为),无知之错可以补救原谅,无能之错绝不姑息。这其中的要害是态度问题,审核者要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干这项工作的要求标准是什么,唯有端正态度,才能谈得上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可以得到巨大的利益,现列举如下: 1.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不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获得上市“圈钱”资格; 2.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一些获得了上市资格的公司能够以更高的发行价格来发行新股; 3.通过财务造假,可以让上市公司顺利地取得再融资的资格并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再“圈钱”; 4.通过财务造假,可以推高上市公司股价,可以让大小非顺利高价套现,远走高飞。 因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力非常大,那是犹如“力比多”失调般的冲动。另外,目前的现实环境对造假者处罚都非常轻,其造假成本之低已到难以想象的地步:比如,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的上市者,法律只是对其予以罚款了事,而且罚款金额不超过募资金额的5%,这可比银行的贷款利率还低得多。 比如,对于帮助财务造假的事务所和CPA,几乎没什么处罚,事情败露后,很多时候是这些造假所主动被合并到更大一点的事务所去了,人还是那些人。

比如,对于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证券法》规定可以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但这样的法律规定从未得到贯彻执行。 正因为处罚如此之轻,中国股市造假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只有不包庇造假者,进而对造假者实施严刑峻法,中国的股市才有希望,才不会彻底沦落为让老百姓痛恨的“圈钱市”。 以下是常见的造假方式和审查重点: 1、虚增中介费用。 很多公司要补很多税,这还好说,在账面会体现,更多的公关费是在账面没法体现的,这个钱一般是老板自已掏。等上市后,公司是大家的了,这笔钱老板还得要回来,怎么办。一是保荐机构把发票开大,把多出来的部分返回给老板,反正募集资金是要把中介费用去掉的。二是上市后想办法把这笔钱要回来。 2、虚增收入。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法,有的是将收入提前确认,有的是将收入推后确认,有的根本就是无中生有的收入,很多公司的前五大客户不注明客户的名字,这样的公司问题最大,所以去年证监会专门就这个问题出了一个文件。典型公司如紫鑫药业(002118,股吧),绿大地等。在A股诸多财务陷阱之中,虚增利润是最常见的手法。通过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精心打造了一个骗局。比如绿大地的具体操作手法为:一、将公司的名称加入生物科技的字样,以迎合市场和投资人的喜好;二、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的公司,利用其掌控的银行账户,操纵资金运作;三、伪造合同、发票和工商登记资料,虚构交

大数据经典使用十大案例

如有人问你什么是大数据?不妨说说这10个典型的大数据案例(-from 互联网) 在听Gartner的分析师Doug Laney用55分钟讲述55个大数据应用案例之前,你可能对于大数据是否落地还心存疑虑。Laney的演讲如同莎士比亚的全集一样,不过可能“缺乏娱乐性而更具信息量”(也许对于技术人员来说是这样的)。这个演讲是对大数据3v 特性的全面阐释:variety(类型)、velocity(产生速度)和volume(规模)。术语的发明者就是用这种方式来描述大数据的–可以追溯到2001年。 这55个例子不是用来虚张声势,Laney的意图是说明大数据的实际应用前景,听众们应该思考如何在自己公司里让大数据落地并促进业务的发展。“也许有些例子并非来自于你当前所处的行业,但是你需要考虑如何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Laney表示。 下面是其中的10个典型案例: 1. 梅西百货的实时定价机制。根据需求和库存的情况,该公司基于SAS的系统对多达7300万种货品进行实时调价。 2. Tipp24 AG针对欧洲博彩业构建的下注和预测平台。该公司用KXEN软件来分析数十亿计的交易以及客户的特性,然后通过预测模型对特定用户进行动态的营销活动。这项举措减少了90%的预测模型构建时间。SAP公司正在试图收购KXEN。“SAP想通过这次收购来扭转其长久以来在预测分析方面的劣势。”Laney分析到。 3. 沃尔玛的搜索。这家零售业寡头为其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017229086.html,自行设计了最新的搜索引擎Polaris,利用语义数据进行文本分析、机器学习和同义词挖掘等。根据沃尔玛的说法,语义搜索技术的运用使得在线购物的完成率提升了10%到15%。“对沃尔玛来说,这就意味着数十亿美元的金额。”Laney说。 4. 快餐业的视频分析(Laney没有说出这家公司的名字)。该公司通过视频分析等候队列的长度,然后自动变化电子菜单显示的内容。如果队列较长,则显示可以快速供给的食物;如果队列较短,则显示那些利润较高但准备时间相对长的食品。 5. Morton牛排店的品牌认知。当一位顾客开玩笑地通过推特向这家位于芝加哥的牛排连锁店订餐送到纽约Newark机场(他将在一天工作之后抵达该处)时,Morton就开始了自己的社交秀。首先,分析推特数据,发现该顾客是本店的常客,也是推特的常用者。根据客户以往的订单,推测出其所乘的航班,然后派出一位身着燕尾服的侍者为客户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 专业: 班级: 姓名: 学号:

房屋买卖合同 一、查证 1.最主要的应该看两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必须要求承诺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第二阶段的30日里,由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应注意新建商品房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无《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二、房屋面积的条款 1.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

经典案例:“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分析

经典案例:“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分析 经典案例:“万福生科”财务造假分析 题记: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如果会计人员无视这一会计自高无上的准则,就会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万福生科的造假行使投资该股票的投资人损失几亿元的财富。"A股历史上,上市公司造假前仆后继,前有主板臭名昭著的银广夏,近有中小板情节恶劣的绿大地。现在,顶着“稻米精深加工第一股”光环的万福生科承认财务造假,成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 "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从包装上市到日前公告,万福生科的拙劣造假给投资者留下无尽陷阱,也在处处挑战资本市场的底线。" “作为一名扔掉铁饭碗自主创业的民营企业创始人,我可以自豪地告诉大家,公司的业绩是真实的。”2012年7月31日,龚永福在深交所互动易交流平台信誓旦旦地说。他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行动比语言更能体现一个人的逻辑。) 仅仅三个月后,2012年11月23日,万福生科收到深交所对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信息,公开致歉。30天前,万福生科发布更正公告,承认“业绩不是真实的”:以2012年半年报为例,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万元,以及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造假之一:虚增收入 承认财务造假,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尚属首例。在此前的2012年9月18日,证监会对此立案进行调查。 万福生科本是一家业内寂寂无名的稻米加工企业,坐落在湖南常德沅江边上。2011年9月27日,它以每股25元的发行价成功登陆创业板,加上超募资金,共募集4.25亿元,曾被多家券商誉为“新兴行业中的优质企业”。 南方周末记者对万福生科进行长达3周的追踪调查后发现,在公告中轻描淡写的数据背后,是一连串令人触目惊心的造假骗局。 产品收入最高虚增100倍 "万福生科收入造假集中在麦芽糊精、葡萄糖粉、麦芽糖浆等所谓稻米精深加工产品,以配合该公司在资本市场包装和炒作“稻米精深加工和循环经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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