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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附件一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委托人:(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合同编号:

代理人:(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具体协议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专门人员为甲方代办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二、代理范围

第五条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二)代理收取代理险种的保险费;

(三)报案。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须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告知被保险人在24小时内及时向甲方报案。

第六条甲方如需委托乙方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乙方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一)乙方自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获得甲方《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后方可开始从事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并依据甲方指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程序办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作夸大、虚假、误导性宣传,不隐瞒事实,不强迫、引诱投保人投保,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事项声明,不得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得从事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行为。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返佣行为。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严格监控和上报。乙方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当达到以下条件时需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代理保险业务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含)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含)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3.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含)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的投

保人;

4.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还需要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乙方履行上述客户身份识别责任义务,并不因此免除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的反洗钱义务。

(四)乙方在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五)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保险单证,并制定专人对单证进行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已使用和作废的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现遗失、被盗等情况,须立即向甲方出具书面说明。

(六)在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业务资料、条款、费率、单证、收据及各种表格,且不得随意修改。

(七)乙方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代理。对于超越甲方授权范围的、乙方欲推销的保险业务,乙方须在推销前逐笔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九)乙方不得代理甲方已承保或保险期限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也不应将甲方拟承保或客户已向甲方投保的保险业务转给其他保险人。

(十)乙方无权从事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和理赔业务(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的除外),不得以甲方名义签定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十一)对在保险代理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业务、财务和个人隐私保密。

(十二)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乙方及时将《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及甲方的单证、财务票据资料等交回甲方,将应缴保险费解付甲方。

三、代理期限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2011 年7 月8日止。合同期满30日前,甲方或乙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则代理合同自动延续一个保险代理期限。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双方约定解除或单方依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解除之日起,代理期限也于同日终止。

四、保费和代理佣金

第九条乙方设立保险费代缴以及代理佣金领取的专用帐户,并及时将保险费划转到甲方指定帐户。乙方也可将代收保险费直接划转甲方指定帐户。如果乙方通过POS刷卡的方式收取保费,则必须将POS刷卡机绑定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根据乙方划转到账的代收保险费打印保险单。

第十条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逐笔记录并核对客户名称、代理险种、保费收付和代理佣金给付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一条甲方以网银或者电汇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按实收净保费减去退保保费乘以代理佣金比例计算,以人民币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的标准,应遵守保险监管机关及行业协会的规定。如遇行业监管政策变化时,代理业务佣金率按监管部门规定和行业自律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需按监管要求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在结算佣金时向甲方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同时向甲方报送“业务结算表”,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佣金比例、佣金金额等内

容。

第十三条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后,须在收到保费日内划转到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每月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核对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单证和结算保险费。对应收保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并积极催收。

第十四条甲方收到乙方转交保险费并确认无误(确认保费已到甲方帐户)后,定期以网银或者电汇形式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第十五条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保险业务,保险费的结算都应严格按照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允许分期付款的非车险业务,必须在首期保费入帐后出具保险单。

第十六条如客户退保造成乙方代理的保险合同终止或乙方代理的保险合同无效,导致甲方退还客户已缴保费,乙方必须将因该合同所领取的代理佣金退还甲方;客户减保造成乙方代理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减少,乙方应退还减少保费所对应的代理佣金。

乙方因本条承担的退款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免除。

五、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业务联系和相互配合,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此外,双方还应该遵守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乙方收取为其代理收取的保险费。

2、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越权代理行为和违反甲方有关保险业务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4、确定保险代理合作意向后,积极为乙方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乙方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5、向乙方提供其所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甲方保险业务的承保政策,并根据客户在乙方投保的情况出具保险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6、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和实务培训。负责对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理人员进行相关的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8、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乙方组织保险代理人员按期参加保险监管机构举办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9、对已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从事本合同规定险种的保险代理业务。

2、有权从甲方获得所代理的保险业务的代理费。

3、遵守中国保监会和甲方有关保险业务和管理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4、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需作宣传和广告,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5、乙方不得超越权限代理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业务。

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7、接受甲方对代理业务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8、对甲方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不将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保险业务的文件、资料及甲方已告知乙方应保密的其他重要事项泄漏给

第三方。

六、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应按期将乙方应得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若逾期支付,除应付代理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代理费的日万分之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交投保人的保险费。若逾期交付,除应付保险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交保险费的日万分之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若逾期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代理业务的基本规则和其义务或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乙方办理代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乙方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乙方行为性质提交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发生返佣、非法回扣等行为;

(三)伪造、变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和私刻印章;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甲方;

(五)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

(六)撕单、埋单等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对方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沟通,及时通报市场动向、承保条件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内容如有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之处,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交保险监管机关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代理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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