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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中房北美投资集团公司变更名称及增资等事项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房北美投资集团公司变更名称及增资等事项

的批复

【文 件 号】商合批[2007]513号

【颁布部门】商务部

【颁布时间】20070704

【实施时间】20070704

【时 效 性】有效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中房北美投资集团公司增资、变更境外企业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请示》(京商经字〔2007〕186号)悉。鉴于中房鸿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房北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房北美投资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房北美投资集团(美国)公司”,国内投资主体名称为“中房北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同意中房北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中房北美投资集团(美国)公司”增资480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均为500万美元,以现汇方式出资。所增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建材直销中心,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咨询、对建材直销中心的投资与经营管理。

三、接此批文后,请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新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督促企业将变更后的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中方主要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重新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我使(领)馆的指导。

五、请你局督促境外企业认真研究并遵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安全、质量、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境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我驻休斯敦总领馆经商室和我部(合作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

出口许可证申办指南

出口许可证申办指南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方式 (一)2015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原油、成品油、锑及锑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矾土、稀土、焦炭、石蜡、钨及钨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部分金属及制品、钼、钼制品、天然砂(含标准砂)、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二、涉证商品的分级发证管理 上述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8种货物,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2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滑石块(粉)、镁砂、甘草及甘草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20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氟石、焦炭、碳化硅、矾土。 三、在我省(不含深圳)地方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办理许可证电子钥匙后(电子钥匙的办理程序请在本厅配额许可证事务中心的相关办事指南中查阅),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7393241.html,)的“企业网上申领平台”提交许可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携带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2-17 生效日期:2014-2-17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社会各界及公众可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厅(邮编:100731) 2、电子邮件。电子邮箱:xzsp@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7393241.html, 联系人:杨蕊、林子清 联系电话:65198592 、65197911 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附件:1: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7393241.html,/www/201402/20140217204523 620.doc 2: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7393241.html,/www/201402/20140217204713 680.doc 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 18001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第二款:“…………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石油成品油批发申请企业 2.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流程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流程 一、事项名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二、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商务部关于委托44家区县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商贸函〔2009〕40号) 四、实施机关:大兴区商务委员会 五、收费依据或标准:不收费 六、受理方式及地点:书面受理北京市大兴区兴华中路3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委窗口 七、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八、办理科室及时间: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委窗口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30 九、申请材料: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应提交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法人签字的委托书 5、法人身份证和办事人的身份证 6、外资企业还应提交批准证书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变更应提交材料 1、公司名称变更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函复印件。 2、公司地址变更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 3、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 5、其他项目变更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 6、原资格证书经营范围变更应提交(仅指原自营出口变更为贸易流通型出口):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进出口业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或人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注销程序 需提交以下材料到相应的备案登记机关: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设立境外子公司备案流程 第一步:商务部备案 按国家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企业通过"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按要求填写并 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投资备案表(样式).d o cx,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境外投资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以下情形: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摘自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部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样式).d o c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将不予备案。 第二部:外汇管理局备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件,企业境外投资外管局备案由银行按通知审核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银行办理外汇管理局备案所需资料(以中国银行为例): 1,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复印件(三证合一);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有限公司概况; 6,有限公司境外投资地项目概况; 7,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表5)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doc 。 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第4条需要公司正式的委托书,需盖法人签字章。 将所有资料递交银行后,银行按企业所提供资料录入外管局备案系统,并打印业务登记回单。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即办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流程图(即办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一、备案登记依据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底14号) 二、备案登记范围 日照市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三、备案登记条件 1、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内、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备案登记书面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五、备案登记程序 1、企业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7393241.html,)提交备案登记,并打《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应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北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3、各区县、办事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区县、办事处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直范围内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 4、各区县、办事处外经贸部门初审合格后,转报市外经贸局 5、市外经贸局审核合格后,给予备案登记,并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六、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法定依据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对外经营者备案办理流程-商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办理流程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网上提交《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登录填写《登记表》并上传营业执照电子版。确认信息无误后保存并提交。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双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 (二)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必须);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

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出口企业代码: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登记机关 签章 年月日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注: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版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工作机构工作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应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投诉人基本义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设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处理如下投诉事项:(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认为可由其处理的。 除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外,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还应开展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培训,推广投诉事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贸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股份制”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公众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四)成立方式: 1.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3.并购设立: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

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内资企业吸收合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吸收方的内资企业应填写此表,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勾选此处的“吸收合并”项,被吸收的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另行办理相应的解散手续。 5.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五)投资行业: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勾选填写涉及的行业,再从中勾选确认一个行业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 (六)业务类型:需勾选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不涉及各特殊类型的,勾选“不涉及以上各类型”。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合

商务部备案申请指南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申办指南 一、办理程序 二、办理规定 (一)进口商应当是中国内地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最终用户应当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同一单位可以同时作为进口商和最终用户。 (二)申请《说明》以进口商为主办理。进口商应当在与出口商签订合同后申请《说明》,原则上一份合同办理一份。但同一个合同涉及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或不同出口国时,可办理相应份数。 (三)境外赠送或各类合作协议项下的非商业性进口,在办理时需提供境外赠送单位出具的有关文件和国内有关 部门或单位的接受函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证明该项进口系非商业性进口。 (四)经中国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进口商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出口许可证审批部门。自出具之日起

6个月内递交有效。其他材料由商务部存档。《到货证明》由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在商品到货并交付最终用户后一个月 内通过本系统填写并在线提交。 (五)取得《说明》的进口商改变申请进口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或型号、数量的,或取消进口申请,应当将原《说明》交回商务部,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说明》。 (六)已向出口国政府递交《说明》,但又取消申请进口的敏感商品和技术,或者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应当及时向商务部书面说明情况。 (七)出口国政府对已收到《说明》的受管制商品和技术出口提出进行许可前最终用户访问或者到货后最终用户 访问的要求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应当立即报告商务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 求和安排访问。 (八)商务部可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也可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进行检查,最终用户和进口商有义务予以配合。最终用户检查的方式包括:1.出具前现场检查;2.出具后现场检查;3.到货后现场检查;4.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检查。 三、出具的国家地区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 日期:2010-01-30 发布者:对外贸易处点击次数: 办理条件: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申报材料: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 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7393241.html,)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 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核; (四) 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商务部文件

商务部文件 商产发[2007]395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七年十月十日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 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

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 第13 号,以下简称13 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进出口备案登记流程 一、可申请进出口权的企业 根据《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出口权一般来说~分为“外贸流通经营权”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 1、自营进出口权。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根据此规定~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并更经营范围的~以及 200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进出口是用作自用、自产~无需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但仍需要到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CRH如果现在要进口自用设备~是不需要进行商务局备案登记~可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到 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贸流通。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并且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在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

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其他企业 外经贸部【2001】 370号文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第一条~一般内资企业需首先 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办理资格证所需要的资格和文件详见《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此规定是2001年发布的~仍现行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两者存在矛盾之处~我向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了咨询~答复是内资企业除了国家限制进出口的产品需要取得进出口许可证外~没有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等资格限制~只要经过备案登记流程~就可以取得进出口权。根据《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他企业要办理进出口业务~也需进行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的具体程序~需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同外资企业一样。 总之~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进出口权没有资格限制。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201X年,作为**镇党委书记,**同志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立足**实际,解放思想,建立激励机制,创新招商方式,优化发展环境,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统揽经济工作全局、贯穿全年各项工作的主线,强力实施招商引资,使**镇的项目建设红红火火,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斐然。 一、鼓励士气,建立机制,打牢招商引资基础区划调整后,面对**镇离县城较远,不具备区位优势,招商引资工作难度较大的实际,**同志统筹考虑,提出了用过硬的工作机制来激发全镇干群招商引资工作的激情。在全镇干群中建立了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出台了《**镇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对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外来投资者来我镇投资兴业的引资人,根据引资额的大小、性质等分别给予引资人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奖励。对来我镇的投资人,根据投资额大小、贡献大小,分别在土地使用、税收、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工业滤布通过激励措施的实施,有效的激发了全镇干群干事创业的激情,主动地投身到招商引资的主战场,在全镇干群中形成了人人都是招商引资主体、人人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浓重氛围。 二、依托载体,创新方式,强力实施招商引资在工作运作中,**同志腾出大部分的精力抓招商引资工作的推进,经常研究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强力实施招商引资。提出了大力发扬“四千”精神抓招商。即千方百计苦谋招商策,千言万语苦说投资话,千山万水苦寻投资人,千金一诺苦助投资者。

一是充分利用**镇良好的交通条件和极具亲和力的人居环境,引进了银芝矿泉水公司。公司董事长胡国勇投资300万元,引进先进设备,在**镇福祠村建起了工厂,解决了15个人的就业问题。 二是充分利用上山区农民建砖房的热切愿望,引进了梅坡预制板新厂,苏厂长总投资220万元建厂房,买机器设备,车辆等,与原有的两个预制板厂一起为**经济建设服好务。 三是引进大平通讯。搞好信息工程建设。滤布 四是引进新怡家超市,以优质的服务,优质的商品,低廉的价格服务于**人民。 三、规范秩序,搞好服务,创造宽松发展环境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宽松的发展环境。为了吸引外商来**镇投资,**同志审时度势,站在全局的高度,在全镇提出了“你来投资我修路、你搞发展我服务、你有困难我帮助、你发财了我幸福”的招商引资口号,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在具体工作安排上,一方面实行项目代理制,对民营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一名副科级干部代理服务,对投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书记或镇长代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一年来,**同志经常召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会议,研究经济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关心支持企业发展,搞好协调服务,严格制止“三乱”行为,并先后组织安排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对全镇的经济环境进行了2次集中整治,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生产经营,净化了发展环境,为企业保了驾护了航。《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指南 自年月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登记申请表格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原市工商局网站”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领取。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设定依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 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一)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审批机关批准; 【】投资者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投资者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有公司住所。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批机关批准;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人以上以下为发起人,其中 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 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 【】有公司住所。 (三)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经审批机关批准(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家规定 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企业提供);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登记事项 外商投资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 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投资者的姓名或者 名称,以及认缴的出资额。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 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期限、 分支机构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 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填写有关登记申 请资料→登记机关进行预审→申请人凭预审通知书,带齐申 请所需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注册大厅办理登记事项→登记 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 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 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 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 场决定的,设立登记,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 的决定;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 1 / 6

对外贸易进出口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昌意为您服务为您解答对外贸易进出口备案相关手续大致流程,为顾客服务,不为钱坑顾客,与顾客做永恒的朋友,这是我们公司的宗旨!

外贸资质申请指南

外贸资质申请指南: 一、前提条件是企业已办理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 办理地点:所在市(州)外贸主管部门 1、申请条件:湖南省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湖南省商务厅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2、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向所在市(州)外贸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工商登记在长沙的中央在湘和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贸发处提交: 1)网上填报后打印好的并签字盖章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 5)由区商务部门签字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表》;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3、办理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湖南贸发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7393241.html,)上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图标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分别通过“湖南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入口”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入口”在网上直接填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通过“湖南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入口”填报的登记表登记成功后,请打印该登记表,并牢记密码。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办理地点:所属地海关 1、所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内资企业提交);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监督管理 办理依据 (一)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2005年第9号令) (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1日)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办理机构:重庆市外经贸委 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的企业,注册资本符合最低限额要求:(一)海运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空运为300万元人民币;(三)陆运及快递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办理程序 (一)获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可通过商务部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7393241.html,/huodai/index.jsp)下载,分《备案表(一)》(企业法人适用)和《备案表(二)》(分支机构适用),双面打印;或到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江北区杨河2村69-71号禧乐宾馆2031室)领取。

(二)填写《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应按《备案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提交备案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企业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结时限。备案机关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力争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通知企业领取。 (五)业务手续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加盖备案登记机关印章的《备案表》在3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备案变更办理 (一)备案变更。《备案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变更办理程序同备案。 (二)材料提交。办理变更事项,企业应提交: 1.《备案表》原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填写《备案表》;5.变更后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2016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第8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6年10月8日【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6-10-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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