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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财产制

论婚姻家庭财产制
论婚姻家庭财产制

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本科专业论文

2014 -2015学年第一学期

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

专业法学

班级2012 级1 班

姓名肖泽苗

指导教师谢珺

2014年 12 月 18日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提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承担本声明的法律责任。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相比以前废除了一些不合理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但由于我国法制的不完善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在具体实践中还是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特征以及分类加以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位夫妻财产制的概述,具体阐述了夫妻财产制的定义及分类。第二部分对中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现状予以考察。第三四部分探讨我国夫妻财产现状的不足以级对完善夫妻财产制的构想,最后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重要性以及美好未来提出了想象。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共同财产

目录

前言 (1)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2)

(一)夫妻财产制的定义 (2)

1、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2)

1.1、主体的相对性 (2)

1.2、时间的相对性 (2)

1.3、来源的相对性、 (2)

(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2)

1、统一财产制 (3)

2、联合财产制 (3)

3、分别财产制 (3)

4、共同财产制 (3)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3)

三、当前婚姻财产制的不足 (5)

四、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6)

(一)进一步完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6)

(二)列举法定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6)

(三)期间财产的完善对同居 (7)

(四)增设添附理论 (7)

(五)建立家事代理权制度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8)

前言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一个家庭它兼负着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等多种功能。然而一个家庭能正常运转的根本在于经济,或者说与夫妻财产息息相关。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在公有制经济和私有经济等其他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制度必须更加清楚,能更好的适应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法律制度必须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已加入WTO,与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市场经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个人和家庭越来越多的介入到社会经济活动中,随之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均持各种意见,在司法和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目前,酝酿已久的中国民法典的制订已提上议事日程,亲属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夫妻财产制度是亲属法的重要内容。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有力很大进步,但还是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在运用和实践中还是遇见了各种各样的的难题。针对多样化、复杂化的夫妻财产内容,了解和学习《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主体,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了解和研究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内容以及它的缺陷就成了必然。

夫妻财产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它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和完善的过程。在现阶段,我们对其加以了解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通过对夫妻财产制的研究,就夫妻财产制度以及共同财产制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双方财产的所有权相关规定和具体说明。

(一)夫妻财产制的定义

广义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所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而侠义的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1、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1.1、主体的相对性

夫妻财产制的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并且只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单独的一人是成不了夫妻财产制的主题,父母兄弟姐妹也不行,至于没有婚姻关系而同居的双方能不能成为夫妻财产制的主题这得看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夫妻财产制的主体。

1.2、时间的相对性

夫妻财产制对夫妻双方财产的规定是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如果两人一旦婚姻关系结束那么也就不在适应夫妻财产制。所谓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

1.3、来源的相对性、

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能成为夫妻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财产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工资,奖金,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企业收入等。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而婚前财产能不能归入夫妻财产要针对具体情况再分析。

(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基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也个具特色。但总的

来说还是可以分为四种。

1、统一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即妻子所有财产都归夫所有,只是妻子享有返还请求权,这种制度明显体现出男女的不平等,在当今几乎没有国家采用。但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该制度盛行一时,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家长制为核心,家中财产都归家长所有,即丈夫所有,与统一财产制也有相似之处。

2、联合财产制

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这一制度在在实质上也是剥夺妻子财产的所有权。该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被许多国采用,如日本、德国。但当今这些国家都已加以改革,适用新型的夫妻财产制度。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又可当作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的财产的所有权不已婚姻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都还是归个人所有。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该制度现流行于欧美地区,但也开始显现出其弊端和不足,开始了慢慢转变。

4、共同财产制

该制度主要在我国适应,它已双方共同财产为核心,除法律或个人约定以及个人独有物品外,夫妻双方财产共同所有,都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既要保证男女平等又要明示财产关系,以便减少纠纷,保护第三人的权力,促进交易。所以采用何种制度作为理想的夫妻财产制还有待继续讨论。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

我国古代,在封建制度及封建文化的规定和影响下,根本没有独立的夫妻财

产制度,财产都归丈夫所有。而中国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在1930由国民党在《民法亲属篇》中提出,它规定以联合财产制为中国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它是一种极力维护夫权大片权益的不平等制度。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就颁布了《婚姻法》,它废除了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推行新的婚姻主义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所有权,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即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1980的《婚姻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继承和发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即确立了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又对婚前婚后财产规定有了灵活变化,进一步体现出男女平等原则。

现在我国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主要在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相比以前的婚姻法,又有了很大进步和完善,主要在17,18,19条。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若干问题和解释(一)和(二)。新婚姻法颁布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又有了新的进步。《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一条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另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在夫妻对财产为作出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是用法定财产制。这种制度强调:第一,在夫妻双方对夫妻各方婚后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开始于婚姻成立时,终止于婚姻离婚时。婚姻的合法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开始的标志。婚姻成立之时的财产关系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法律明文规定属于个人财产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共有的性质是共同占有。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位平等享有所有权,平等的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上以共同财产制为核心,又允许其它夫妻财产制度的存在,它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更加具体同时也更加灵活,它给与夫妻双方更大的自主权。而在我国的其它法律中也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例如在《物权法》中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的行为就有可能对夫妻财产效力发生影响。

三、当前婚姻财产制的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问题都先后出现,很多都是新《婚姻法》没有规定的,出现这种情况是无法避免的。一是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新《婚姻法》的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双方所有,那么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开始创作并且即将完成的时候结婚,这样是否也将该收益作为共同财产?另外如果一方创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在夫妻关系解除后,又该如何定性。婚姻法对此并无相关规定。当作共同财产还是个人独有怎么看都对另一方不利,违背了公平原则。最特殊的是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但著作权人始终不发表,没有取得财产性收入,而在关系解除后立马发表,针对这种情况又该怎样解决才能体现出公平,法律对此空白。二是继承继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产生了法律冲突。根据《婚姻法》,夫妻一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除非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说明,否则为共同财产。但在《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是有顺序的,遗嘱继承人也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而仅仅因为没有合同或遗嘱的具体说明就将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这就无形中,并且也是客观上将继承人扩大到了配偶。这与《继承法》相冲突,也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三是个人财产制中的专用物品出现了新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专用物品也朝着多元化发展,一件首饰可能价值上百万,一件衣服也可能价值不菲,凭个人能力可能买不起,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支护,同时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复杂以及化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不同,可能对于专用生活用品的需求也不一样,如果一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专用生活用品,,这样难免有失公平。四是对于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时间没有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约定登记机构,那么什么时候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应,就算有法律效应,那对第三人有没有效力?这些都没有相关说明。五是新《婚姻法》没有对家事代理做出具体的规定,仅在司法解释中说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那么日常生活中由配偶做出的关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另外,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该如何分配以及涉外婚姻的财产该怎样分配,新《婚姻法》都没有详细的说明。

四、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而对它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并且新问题的出现也要求它不断发展。我国婚姻财产制关于共同财产采用的是举例说明,对于知识产权的收入也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认为对在婚前创作婚后完成或者婚后开始创作并于婚姻关系结束后完成的,要看具体情况。总的来说要看另一方对该创作的贡献,从而兼顾另一方金钱方面的补偿,而对婚姻关系结束后完成的,如果另一方对该创作有贡献就补偿,无则不用,至于对贡献的如何判断还有待商榷。另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创作,著作权人故意不实现经济价值而等到夫妻关系结束再一人独享其价值,我觉的可以对这种情况给以惩罚,并且另一方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

另外,我觉的我国可以采用婚后劳动财产共同制,这样对于遗嘱与继承的财产无论其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归于个人财产,这样即不与《继承法》相冲突,也能杜绝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这样更能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列举法定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对于共同财产,我国采用的是列举制,但对一些特殊情形却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合理。对于夫妻关系确实以经破裂,双方各独自生活,或者已经分居,但婚姻关系却还存在的情况下,将双方在此期间的收入全部列为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但又不能全属于个人财产,如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的租金,这就属于共同财产,而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等却更适合个人独有财产。针对这种情况,婚姻法应该加以具体的举例说明。

(三)期间财产的完善对同居

我国新《婚姻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同居是没有发律效力的,我国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具体处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是按照无效婚姻的处理原则,即共同财产处理,我觉的这是不太公平的,无效婚姻和同居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对于同居期间如有由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如房子,车子,可以当作共同财产。而在此期间双方的各自收入我觉的应该更适应个人财产制,毕竟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存在。对于专属个人财产,如果该财产价值大,另外一方也有贡献,那么可以当作共同财产,或者给予另一方经济上的补偿。

(四)增设添附理论

对于一方在婚前独有财产,在婚后的性质问题,我国最高法院给出了司法解释: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在八年后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贵重生活资料四年后变为共同财产。该规定比以前有很大进步但还是有缺陷,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前的按揭房在婚后由两人共同完成按揭,但又没到八年期限双方感情破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此时将该房将作为个人财产,一方只需补偿另一方出的资金及利息,而对于在此期间该房子的升值以及另一方所做的额外贡献全都忽视,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民法上的添附理论非财产所有人对他人财产投入一定财产,从而使原财产发生混合,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割的财产,那么投入一方有权要求享受与投入相对应的收入。根据此原理,那么婚姻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管理经营并使其增值的,可以规定享有增值部分的收益。

(五)建立家事代理权制度

我国没有明确的家事代理权制度,但在婚姻法中又有体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对共同财产处分的权利。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与外面的经济联系已经密不可分,如果每件事都由夫妻特定一方去完成,肯定是不现实的。但是具体要怎样来推行家庭代理权,我觉的两点是必须的,一明确规定配偶双方有家事上的相互代理权,并对家事代理行为的范围、效力进行具体的规定。只要是已婚男女,都依法享有家庭日常事务的对外代理权,即使是分居

的夫妻也不例外。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所为的代理行为,另一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而否定其效力。二是法律在赋予配偶双方家事代理权的同时,还要对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夫妻家事代理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予以行使,不得超出必要的限度,否则,其家事代理权将依法受到限制或被剥夺。但是,由于夫妻间家事代理权的限制很难为外人知晓,其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结语

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影响家庭的团结和睦,而且对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夫妻之间的独立性越来越强,离婚也变得越来越普遍。虽然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制等法律制度,这必将对新形势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产生深远影响。但新的夫妻财产制仍存在着不足。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类型并结合中国的夫妻财产关系的研究,试图并提出了中国特有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希望能借此促进中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民法学》田土诚著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五版巫昌祯注

《婚姻家庭法前沿》夏吟兰,郭兵等主编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李明瞬主编

《民法总论》李凤章,白哲,吴民许编著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 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可以通过订立相关协议的方式,来对夫妻的财产进行一个相关的约定,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有哪些呢?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律伴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定义和基本类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基本类型 1、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3、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二、协议范本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请求分配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蜀西路X号成XX集团公司。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要求依法分割被告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成都市青羊区磨底河沿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成都市金牛区内化成小区营通街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川X本田奥德赛汽车一辆。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X(现年近9岁,成都市金沙小学三年级学生),于X年X月X日协议登记离婚,女儿随原告抚养监护,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双方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和处理,其中夫妻共同房产成都市蜀西路X号XX集团宿舍X幢X单元X楼X号房屋赠送给女儿XXX。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孩子XXX一直由原告抚养监护,离婚三年来,被告未支付孩子任何抚养费,孩子抚养监护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垫支。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并要求被告将赠与给女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儿的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均遭到被告拒绝。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被告为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指使被告自己的父母居住在原告与女儿生活的房屋,用尽种种方式干扰原告与女儿的正常生活,原告要求其搬离,但却遭到被告的毒打,当时作为一个六岁的小孩子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件难以忘怀的事。事情发生在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后,被告虽然已经搬离位于蜀西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的房子,但被告的母亲仍坚持住在该房内,并且以反锁房门等手段不让原告回家等种种手段严重扰乱原告及孩子的正常学习及工作。在此期间,因双方口角导致被告在家门口楼下的草坪处,在周围居民20多人劝阻的情况下,当着亲生孩子的面,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用脚在地下踩、勒脖子等极其恶劣的手段暴打40多分钟,在孩子的哭喊声中扬长而去。最终在原告报警的情况下将被告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被告粗暴地践踏了妇女和儿童应有的人身权利,原告和女儿永远都无法原谅被告的暴行。 鉴于被告不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X年X月底原告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了被告,要求被告向孩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和房产过户的义务,该案件由金牛区法院审理,原告以孩子名义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律师在办理孩子抚养费的诉讼中查询了被告的财产状况,得知被告名下有房产三套、汽车一辆,其中一套房产在离婚时赠送给孩子,另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也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护航法律文书网:专业律师为您代写、修改审查各种法律文书,离婚协议、租赁合同、起诉

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一)分类 1、按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分类 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按其适用情况不同,又可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 通常法定财产制:它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双方无约定时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目前各国的通常法定财产制主要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依产生的程序不同,分为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A当然的非常财产制。它是指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基于法律的规定,其夫妻财产制当然设定为分别财产制。B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它是指依据法定事由,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裁决宣告撤销原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2、按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分类 可分为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A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未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B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除夫妻婚前的不动产及特有财产外,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制。 D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婚后劳动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财产以及其他特有财产等,则归各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毕业论文全稿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摘要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体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独立紧密相连。2011年8月12日《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房产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曾在当时社会引起轩然大波。现实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不仅会受到夫妻一方的侵害,也会受到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同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会受到一方或双方的侵害。因此,现代夫妻财产制以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为立法宗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 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also called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It is about th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marital property.Marital property acquired after marriage,the use of proceeds of disposition of debt repayment an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when the liquidation of property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legal system.A country takes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type of legislative model legislation affected their traditions,custom,ideas ,culture ,social development change in family structure and even the couple tied their economic independence. August 12,2011,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rovisions of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is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marriage system of income .Combined with the unique property system and agreed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perty before and after marriage made detailed and specific provisions,It has caused uproar in the social.In real life ,matrimonial property will not only be against one of the spouses,will also be against a third person outside the couple.Similarly,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 will be against one or both spouses.So modern marital property to your pers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interests into account for the purpose of legislation. Key words: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the contractual property system;jointly owned property. 绪论 家庭作为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单位,它的内部关系的变迁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着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嬗变过程,家庭制度也成为社会制度基本的组成部分。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_杨振芳

2010年6月第12卷第3期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 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 摘要: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 D9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57(2010)03-0090-03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杨振芳 (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江苏邳州 221300) 收稿日期:2010-03-12 作者简介:杨振芳(1972-),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法律教研室讲师.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和存在 的基础。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可或缺、 也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维持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或存续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范围的认 定、 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效力等问题在夫妻财产制中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正确保护,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状况 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进入近代社会直至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的主要内容也是维护夫方片面权益的不平等夫妻财产制度。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宣布全面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即实行夫 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1980年《婚姻法》在原来法 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把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原来的一般共同共有制修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它继承了1950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精神,同时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加以区分,确认不同的所有权,既说明了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已经显著改善,又反映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肯定。2001年4月28日,再一次修正后的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继1980年之后对婚姻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它的施行对于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这次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同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婚姻法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和(二),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更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和优点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有两种形式,即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两种。其中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又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因此,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 90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论文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其确立充实完善了夫妻财产关系,但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弊端和理解上的分歧,需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上去完善。下面笔者就此种制度,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法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来析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

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涉及法律中的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5710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Conjugal property contract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完整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制契约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

南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自考) 题目:论夫妻财产制 姓名:王素荣 专业:法律 号:7 指导教师:瑞亭 2009年3月15日

论夫妻财产制 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别、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关健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认定

目录 前言-----------------------------------------------------------------------------------------(3)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4)三、法定夫妻财产制--------------------------------------------------------------------(4)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5) 五、夫妻财产的认定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发表时间:2019-07-05T15:58:30.230Z 来源:《成功》2018年第11期作者:王佳文花卉 [导读] 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在现代,错综复杂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愈发繁复多样,伴随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法律上,对夫妻财产之间的立法需求也逐步膨胀。新《婚姻法》的发布使得夫妻财产制在实践应用中得到更具有实用性的发挥,它对我国的夫妻财产的分配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但逐步扩大的需求对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规范着社会生活中每一对配偶双方间的财产关系,它也被叫做婚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这种制度,是一种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之类各种问题的制度。作为日常中最常见的法律规范之一,夫妻双方之间婚前、婚后债务的清偿,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的清算都是它所规范的内容。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是两种现有的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是根据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适用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抑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间的自由意志的约定的不同而产生的。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一样,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这种夫妻财产制通常适用于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的这几类情况下。在这几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处理。不仅如此,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样也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结算等方面的问题的处理。法定夫妻财产最为明显的一个法律特征,如同名称所示,就是“法定”,也就是强制适用法律,这也就是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最为不同的一个地方。这种夫妻财产制无疑从法律上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的规范性。为了应对解决上述提到的几种关于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并没有进行约定再者是约定不明或者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使共同或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配管理和债务承担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得以解决的情况,所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存在毋庸置疑。 3.约定夫妻财产制 3.1概述 约定夫妻财产制也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特征一样,在决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时,通过双方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的自主的约定来进行规范的一种夫妻财产规范的法律制度。“约定”是其最主要的特质。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关于双方财产之间的规定时,则不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的条约,也就是说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于前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言,在效力上更为优先。这就说明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民法是私法的根本属性由此体现。婚姻家庭法和民法具有包含关系,婚姻家庭法从属于民法的这个属性,同样决定了其在一定性质上和民法的相似,私法的性质由此体现,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重视也就不难理解,而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 3.2适用效力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自然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订立相关约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规范约束的效力。依新《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生效后,就会在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继承人之间产生效力,其间的各种财产关系都需要依照约定来进行规范管理,受其约束,并且依此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有关的关于财产利益的分配清算也必须依照夫妻财产约定来进行分配。 还有就是对外效力。对外效力也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除夫妻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发生效力。依新《婚姻法》所示,如果遇到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其中一方对第三人负债的情况,对于未付债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债务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第三人是否知悉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这种财产约定。如果第三人知情,那么无法向未付债的一方要求债务清偿,则夫妻财产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相反的,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并不知悉,那么则有向未付债一方要求债务清偿的权利,则此时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未付债一方有义务清偿债务,但可在清偿之后向负债的一方要求追偿。 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不言而喻,但数量繁多的司法解释在权益的保护上侧重并不统一,对于婚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各有偏颇,这种立法上的价值取向的差异不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约定夫妻财产制仅仅以第19条一条法规的内容来概括其内容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细节的规范明显缺失,也是不利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推广。 就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就以上缺陷聊聊几点建议:(1)要有明确的立法原则。(2)细化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的不可或缺性显而易见。发挥法定夫妻财产的主导作用,联动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作用,两种形式的制度互补互足,发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2.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第二条、机动车归属 登记在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 万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方名义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方所有。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XX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 内容提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关键词]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

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毕设论文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摘要】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存的规定,且约定财产制效力先于法定财产制。但鉴于现实生活中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广泛运用与接受,故本文着重对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探究。我国法定夫妻财产经历了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限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三种形式,确立了现行的限定婚后共同制。确定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确立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讨论了三个方面的作用:一认为是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补充,完善了夫妻财产制;二能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起示范作用;三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当前多数人所选择与接受。文章第三部分着重对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探究:限定婚后共同财产制的确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债务的承担、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对设置非常财产制的思考。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单位和组织形式,也是社会的基础。由家庭而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有机统一,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等三大关系,其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因为就目前而言,通常只有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才称其为家庭,所以夫妻关系在家庭中起着核心的作用,而夫妻关系的核心是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2001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个类型,且约定财产制效力先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虽然起步晚,但发展很快,为部分人特别是年轻一代所接受,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签订财产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法定财产制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度,这与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沿革息息相关。故本文就试着探讨一下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部分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所谓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⑴一般而言,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前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⑵后者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后期资产阶级契约论兴起后,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中被充分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⑶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沿革与意义 ㈠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沿革 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立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1950年《婚姻法》、 ⑴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P141 ⑵凌效海《论法定夫妻财产制》管理系统网 ⑶王天辉《夫妻财产制—从罗马法到现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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