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工序交接及成品保护要求

工序交接及成品保护要求

工序交接及成品保护要求
工序交接及成品保护要求

一、工序交接方面:工序交接的日期取决于双方的进度计划要求,必须按照专项计划或者二三级网络计划进行安排,尤其是土建交安装的时间必须和进度计划相吻合。

(一)土建交付安装的中间交接

1、土建项目施工经过验收合格后,经总承包工程管理部检查具备向安装施工分包单位移交条件时,由土建施工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交中间验收交接表及有关测量记录;

2、监理及总包单位专工、相关施工分包单位质量和工程负责人,会同该土建施工分包单位质量和工程负责人对拟移交的项目进行中间移交验收,验收应包括实体质量、测量记录和安装环境等;

3、中间交接验收合格,各方在中间验收交接表中签署同意移交和接收的意见,并做好移交设施的完好状态记录;

4、中间交接验收不合格,由土建施工分包单位进行完善和整改,不合格项目整改结束后,施工分包单位重新向总承包工程管理部提交中间验收交接表;对于不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问题,为保证施工进度,可协商形成纪要,限期完善和整改,不影响中间交接。

(二)安装交付建筑的中间交接

1、安装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需要向土建单位移交时,经总承包工程管理部检查具备移交条件,由安装施工单位向总承包工程管理部提交中间交接验收单;

2、监理及总包单位专工、相关施工分包单位质量和工程负责人进行中间交接验收;

3、中间交接验收合格,各方在中间验收交接表中签署同意移交和接收的意见,并做好移交设施的完好状态记录;

4、中间交接验收不合格,由安装施工单位进行完善和整改,不合格项目整改结束后,施工分包单位重新向总承包工程管理部提交中间验收交接表;对于不影响中间交接的问题,为保证施工进度,可协商形成纪要,限期完善和整改,不影响中间交接。

(三)移交后的成品保护要求:整体交接后,按制度办理施工申请手续;(一)移交时需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的设备和设施,移交方应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二)移交后接收方应对移交方的成品负责保护,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移交方设备、设施,接收后如果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接收方应负赔偿责任;(三)在施工过程中接收方无法进行保护的设备和设施,接收方应事先提出,由移交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二、设备二次灌浆方面:安装单位设备就位后(基础面清理完成)需要办理设备灌浆通知单,由监理、总包方专工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交付单位及接受单位)进行签字确认,之后土建单位按要求进行二次灌浆,双方均安排专人旁站,保证二次灌浆质量。

三、破坏劳动成果方面:

(一)因设计原因、设备原因或施工原因,确需破坏他方劳动成果时,由申请破坏劳动成果的单位填写《成品破坏申请表》,经总承包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表应详细注明破坏工程项目、破坏原因、程度、位置和计划修复时间;对开孔、洞等工作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施工。

(二)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按照审批的意见实施破坏和修复工作。修复工作必须保证外观质量工艺,且与原施工保持一致。

(三)破坏劳动成果和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破坏单位承担。因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等其他原因引起的破坏劳动成果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按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中铁集团工序交接检管理制度x

中铁XXX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三检”及工序交接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施项目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控制各工序的施工质量,做到不合格的施工工序严禁转入下一工序的施工,并为符合条件的各在施工程项目获得工程所在地结构优质工程和竣工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工程质量“三检”及工序交接检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三检”是指工程中各道工序施工质量的自检、互检、专检。 第二章质量“三检”及交接检 第三条自检 自检由各班组长组织,由班组操作工人对本人施工完成的工序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特别是以前各次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通病,操作者自己检查,自己发现问题,自己改正,尽可能地将质量问题解决在其发生的初始状态。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项目经理部提供的各分项工程相应工序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自检,经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并报班组长验收。 班组长对所施工的工程检验批项目,必须按项目经理部提供的相应质量验收记录表所列的检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逐项地检查班组每个成员的操作质量;检查合格后报劳务队技术(质量)负责人,经劳务队技术(质量)负责人验收合格并认真填写自检记录,报项目经理部验收。 第四条互检 互检由各班组长组织,在班组操作工人之间进行,甲完成的工作内容由本班组乙去检查,使班组工作人员之间互相检查、互相督促纠正错误,互相学习、共 同提高。

第五条专检 专检由项目经理目部质量检查员组织,主管施工员、施工班组长、劳务队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对班组施工工序质量进行检验收评定,检查根据项目质量管理规划目标、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要求,对工序质量进行验收。各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专检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在内部自行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知监理进行验收,否则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专检必须保存质量验收记录,做为工程竣工资料的组成内容。 所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提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验收。未经专检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的项目,或虽经检验、验收未达到质量标准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违反此规定的责任者,专检人员有权对其实行罚款。专检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核验之前要先查阅班组自检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做到无自检记录或其不符合要求时,不予进行核验,以促进班组质量管理工作,对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工程,在检查验收时应会同项目施工员、班组长、劳务队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进行。并以专检人员验收的质量结论为准。 专检人员在核验评定检验批工程质量结论时,必须按质量标准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搞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注意抓薄弱环节、抓重点部位、抓防止(治)质量通病及抓隐、预检等工作。 第六条交接检 交接检分为工种间的交接检、成品保护交接检和总、分包间的交接检,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质量检查员、施工员、本工序及下一工序施工班组长、劳务队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建设单位代表等人员参加,检查内容包括原材料质量情况,工序操作质量情况,工序质量防护情况等,交接检符合要求,需隐蔽的必须办理隐蔽工程记录,由参加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项目经理部资料室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完整版)工序交接检查记录

工序交接检查记录 鲁JJ-076-工程名称 移交部门名称 交接部位 交接内容:接收部门名称 检查日期年月日检查结果: 复查意见: 复查人:复查日期:年月日见证单位意见: 见证单位名称 移交部门接收部门见证单位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签 字 栏 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记录。 工程交接检验是各班组之间,或各工种、各分包之间,在工序、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毕之后,下一道工序、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子分部)工程开工之前,共同对前一道工序、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检查,经下一道工序认可,并为他们创造合格的条件。交接检通常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由有关班组长或分包单位参加,是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验收,也是班组(分包单位)之间的检查、督促和互相把关。

1.各专业分项工程上下工序之间、相关各专业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不同分包单位施工的分项工程,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工程交接检查记录》。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况、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 注:1本表由移交、接收和见证单位各存一份。 2见证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并汇总移交和接收单位意见形成见证单位意见。

质量检验计划、工序交接、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质量检验计划、工序交接、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工程质量是衡量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优质工程,使我司工序交接、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规范化,建立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对输变电工程的质量检验,其它工程的检验参照执行。 2 检验职责 2.1公司质安部对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质量检验工作负责。 2.2 质检员负责施工项目的第三级质量检验(即专检,下同),各施工班组兼职质量员同施工人员一道负责施工项目的第一级验收(即自检,下同)。质安部负责工程建设中的职能范围内的检验、试验工作。 3 工序交接的基本要求 3.1工序交接的条件:上道工序项目施工/服务已结束或已满足下道工序施工/服务要求,无未完工作在下道工序实施后不便进行的情况;已完成上道工序的各级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并经有关方面签字认可;上道工序出现的设计缺陷、设备(材料)缺陷、施工/服务缺陷已消除完毕,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2做好移交下道工序的验收记录,记录的内容及数据要准确、完整;在交接实物上做好相应的标识。 3.3上道工序在具备交接条件及时办理工序交接手续,以便下道工序及时开展施工/服务。 3.4验收依据:图纸、有效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3.5工序交接实行分级管理 3.5.1 对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控制:班组与班组间、工序与工序间的工序交接由项目进行控制。 3.5.2 对其它服务项目,由施工班组自行控制。 3.6 工序交接的程序 3.6.1 上道工序应主动提出交接申请。上道工序填写“工序交接验收签证单”,同时附上上道工序的验收记录,联系下道工序接收。

3.6.2 会同上、下道工序施工/服务负责人、质检员/技术员及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核查书面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现场核实移交实物的准确性及相关条件。 3.6.3 经核查具备交接条件的,双方人员在“工序交接签证单”上签字,正式办理工序交接。 3.6.4 经核查不具备交接条件的,由上道工序继续调整处理,直到符合要求。工序交接后,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的施工/服务质量质量问题,仍由上道工序负责处理。 3.7 交接的其它事宜 3.7.1 由于上下道工序施工/服务图纸设计不吻合、数据不一致、接口发生矛盾时,应联系设计或制造单位出据处理方案;发生上下道工序间标准要求不一致,且上道工序的标准偏差不能满足下道工序的质量要求时,报项目总工或与关方面协商解决。 3.7.2 下道工序进行施工/服务后,要采取措施保护上道工序的成品免遭损坏。造成损坏的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4 质量检查验收 4.1 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a)上级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 b)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文件; c)经上级批准的施工措施、合理化建议、先进经验、技术革新和采纳的QC小组成果中有关修改验收的规定; d)与有关单位议定补充的质量标准;上级或本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正式作出的决定; e)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检查验收标准是不同的,各项目应根据工程类别正确选用规程、规范和检验标准。规程、规范和检验标准随时会被修订,应正确选用有效版本。质量检查验收所依据的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与建设、监理单位或工程质监站以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 4.2 质量验收程序 4.2.1 检验程序和方法的划分 a)按项目划分:一般包括分段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几个程序; b)按中间检验方式分:有中间抽检(即随工验收,如隐蔽质安部份、重要试验项目的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