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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规和高规的问题说明

最新建规和高规的问题说明
最新建规和高规的问题说明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

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

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答:应2)

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答:不可以。

7.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建规5.3.5,不需要。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对楼梯不做要求。

8. 问: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完全分开。

9. 问:根据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两层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

答:不可以。

10.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答:1)对于低层建筑(1-3层)而言,商业服务网点内无需设消火栓,但是,当商服面积大于200m^2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水源取自消火栓或生活用水系统都可以。

2)高层建筑按高规:设消火栓和喷淋(超100米或一类高层)

11. 问:商业服务网点的底层可否再向地下开设一个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以。规范规定必须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开。

12. 问建规 8.3.1条第5款规定:“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但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该跃层住宅为7跃8,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可以不设。“建规”1.0.2规定:建筑层数计算:…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3. 问:“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同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割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此条中的“等”是否使用三面墙体围合,单面开场的楼梯间?

答:“等”适用三面围合,单面开敞敞开楼梯间。

14. 问:五层高的学校办公楼,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吗?

答:可以。建规5.3.5.

09.4.8建规修订为起过5层的教学楼,办公楼等其他公共建筑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15. 问: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请问:是否符合要求?

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16. 问:“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17.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

答:不可以用。环保问题。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理由:卤代烷属于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杀手,我国参加了国际环保组织,理应遵守《蒙特利尔》公约。

18. 问:“建规”5.4.6-1、“高规”6.1.3A多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请问:可否分别按商场、住宅考虑各自的疏散要求?

答:可以根据防火规范对商场和对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别考虑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设置(例如:报警\喷淋等)仍应按公建配置。

19.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其中所说的“灭火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内允许使用移动式的(如,手推干粉车、手提灭火器等)手动灭火系统?

答:我认为:手动的或移动的灭火设备与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的火灾特点不相适应。

20. “高规”5.4.4在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问:关于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蒸发式储水式等类特种防火卷帘时,应用中应注意些什么,其取水是否可以就近接自附近的消火栓系统,还有人认为可接自喷淋管网(例如,加大水泵流量)是否可行?

答:要特别注意火灾时,水源能否满足卷帘3.00h的用水量。

1. 不宜与自喷共用供水系统;

1)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2.1条“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

的要求;

2)火灾延续时间相差过大(1h:3h);

3)喷水强度相差过大(8L/min·m^2比1L/min·m^2);卷帘3h用水量得不到保障;

2. 可以就近接在同层消火栓立管上,但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室内消防给水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并应在水流进入水雾喷头之前的竖管上接加滤网,以防水中杂志堵塞喷雾微孔;

2)若室内消防给水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除上述措施外,尚需做到:

A.在保障消火栓3.00h用水量的前提下,另将卷帘所需用水量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B.由于消火栓给水属非自动给水系统,所以必须增设火灾时卷帘的水雾喷头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装置,以避免无人启动消防水泵(如夜间起火)而造成供水

不足;

C.由于消防水泵供水压力远远高于卷帘喷头所需雾化压力,所以,必须增设防超压措施,以避免过压损害。

3. 最佳选择: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

23. 问:“高规”7.4.6条、“建规”8.4.3条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请问:设计时,消防电梯间前室内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整体总数之中呢?

答:不计入。

理论依据:消防电梯间内的消火栓主要是为消防部队开辟通道和掩护一号射手向起火点发动进攻而专门准备的,与楼层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实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规8.4.3条的解释所言:“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它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24. 问:“建规”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切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水炮灭火特性供我们设计时参考?答:本条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其灭火程序完全自动化,即:

巡检监控→发现火焰→自动报警→火焰定位→系统确认→炮口追踪→定位射水(精确度

0.5m)→扑灭火灾→解除警讯→恢复巡检。(参见黑龙江省体育馆现场录像)

25. 问:有人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提法不敢苟同,您的观点如何?

答:我也不敢苟同。实体高层建筑火灾模拟试验证明:这种结构的防烟楼梯间内的气流组织特性是:只对单人逃生有利,而对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同时打开,破坏了气流组织的挡烟功能。

26. 问:一座靠山的高层住宅,当靠山坡的一侧可以直接水平进入到第9层,该楼是否可以按多层建筑考虑?

答: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27. 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

答:可以。

28. 问:2.0.7条所说的综合楼与2.0.8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

答: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住要求宽松一些。

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9. 问:05版“高规”中表3.0.1中取消了“高级住宅”,但在2.0.11条中,“高级住宅”的术语解释仍然存在。请问:是不是在修编时忘记将“高级住宅”列入表3.0.1中?

答:是忘了。

30. 问:“高规”第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请问:商住楼底部的商店部分与上部住宅“相连”可否将底部商店部分统一视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设计?

答:不可以。指独立高层建筑。

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试验过程中表现地非常明显。所以,尽管条文说明的表17中列举了多种垂直疏散通道防烟部位的设置,也介绍了目前国内三种通常做法,我们仍然认为前室应具有自己独立的压力,而不宜依靠楼梯间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因为这样做确实难于保障前室的而定压力。

以下是通报“建规”的一些修改内容

通报1:09.4.8“建规”修订稿将该条调整为:4 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通报2: 90.4.8“建规”修订稿增加了7.2.7A,即:

7.2.7A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登记不应低于B1级,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应在外保温墙体上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规定;

4.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限;

5. 透明幕墙的非透明部分保温应满足本规范7.2.7条规定,非透明幕墙的保温材料及其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且每层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

新版建规解读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文解读 明源地产研究院刘芳 导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将执行,由于新版变动较大,设计师们必须重点关注,以免影响项目图纸通过效率和报建进度。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即将在2015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至于新版到底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明源君为粉丝进行了详细整理: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

建规高规答疑

1.ray :[转]《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对... 3月4日17:04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 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 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答: 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3.1 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 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 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 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 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 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大型综合体消防设计

浅谈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 这些年经过了几个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群的设计,例如:无锡恒隆广场、太湖新城海岸城、太湖新城嘉业城、无锡广电集团数字动漫服务中心二期 卡尔森. 丽笙世嘉的铂金五星酒店)以及正在设计的香港南丰集团的南丰汇中心、中邦城市超高层酒店公寓等项目。 我们在大型商业建筑、城市综合体和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方面有一些小小的心得和体会,现在拿出来与大家分享,希望能获得大家的指导和建议。 首先提一下在总平面设计中的消防问题。 我们平时多使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高规)和《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省商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建规)是基本规范),但消防部门认为两部规范不可同时应用,不可同时使用两套规范中的优惠条件。 1、重点谈一下消防车道,特大型商业建筑一定要设环形车道,大型商业应 设环形车道;如果未设环形车道,可沿两个长边设置,例如恒隆广场、广电动漫二期。消防车道边距建筑外墙5-10 米,(在省消防局2010 年消防技术纪要中可放至15 米)。 2、《省商规》中要求结合消防车道设一个长边或1/3 周长设消防登高扑救面, 且仅要求突出物进深V 4米(在《高规》中要求1/4周长,且高V 5宽4米不能 有突出物,但《建规、高规合订本》也已不要求V 5 米)。 3、登高扑救面应对应消防电梯出入口和主要楼梯疏散出口。《省商规》还要求扑救场地宜与扑救登高面等长,宽度》15米,但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一般依据省消防局2010年消防技术纪要,可设8X 15M登高场地若干块,间距40米。 例如海岸城总图中。(《建规、高规合订本》中要求间距是30 米,标准提高) 4、如果总图环境中还有河道,消防局一般要设置消防码头,结合消防车道, 距离不宜大于2 米,《建规、高规合订本》也有要求。例如在广电动漫二期的总图中。 5、现在无锡消防全部要求消防车道转弯半径》12米,且车道、回车场地要 求硬铺装。 6、省消防局2010年消防技术纪要提到时外窗二层商业也应设灭火救援窗。 二、防火分区的设计 特大型、大型商业建筑设计中防火分区的设置、划分是个重点,一方面关系到商业建筑大空间内店铺的布置、分隔,影响商业的业态设置、流线的布局和招商的效果。另一方面一些技术设施、设备对建筑效果的影响,也关联到一部分建造成本的投入。 1、防火分区设置的原则 ?大型商业建筑单层面积〉5000 rf后定为一级耐火等级。

高规2010

三、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8.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γ0S d≤R d(3.8.1—1) 地震设计状况S d≤R d/γRE (3.8.1—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 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R 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9.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 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9.3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 的简称。

3.9.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

四、荷载和地震作用 4.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4.3.1 各抗震设防类别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 求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4.3.2 高层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有斜 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 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 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计

最新高规解释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 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 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答:应2) 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答:不可以。 7.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建规》06版《高规》05版防火规范修订有关问题对比分析

《建规》2006版、《高规》2005版修订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及常见问题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 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 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答:应2) 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答:不可以。

大型综合体消防设计

浅谈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这些年经过了几个大型城市综合体、超高层建筑群的设计,例如:无锡恒隆广场、太湖新城海岸城、太湖新城嘉业城、无锡广电集团数字动漫服务中心二期(卡尔森.丽笙世嘉的铂金五星酒店)以及正在设计的香港南丰集团的南丰汇中心、中邦城市超高层酒店公寓等项目。 我们在大型商业建筑、城市综合体和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方面有一些小小的心得和体会,现在拿出来与大家分享,希望能获得大家的指导和建议。 一、首先提一下在总平面设计中的消防问题。 我们平时多使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高规)和《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省商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称建规)是基本规范),但消防部门认为两部规范不可同时应用,不可同时使用两套规范中的优惠条件。 1、重点谈一下消防车道,特大型商业建筑一定要设环形车道,大型商业应设环形车道;如果未设环形车道,可沿两个长边设置,例如恒隆广场、广电动漫二期。消防车道边距建筑外墙5-10米,(在省消防局2010年消防技术纪要中可放至15米)。 2、《省商规》中要求结合消防车道设一个长边或1/3周长设消防登高扑救面,且仅要求突出物进深<4米(在《高规》中要求1/4周长,且高<5宽4米不能有突出物,但《建规、高规合订本》也已不要求<5米)。 3、登高扑救面应对应消防电梯出入口和主要楼梯疏散出口。《省商规》还要求扑救场地宜与扑救登高面等长,宽度≥15米,但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一般依据省消防局2010年消防技术纪要,可设8×15M登高场地若干块,间距40米。例如海岸城总图中。(《建规、高规合订本》中要求间距是30米,标准提高) 4、如果总图环境中还有河道,消防局一般要设置消防码头,结合消防车道,距离不宜大于2米,《建规、高规合订本》也有要求。例如在广电动漫二期的总图中。 5、现在无锡消防全部要求消防车道转弯半径≥12米,且车道、回车场地要求硬铺装。 6、省消防局2010年消防技术纪要提到时外窗二层商业也应设灭火救援窗。

《建规》《高规》新修订对比及常见问题解答

《建规》《高规》新修订对比及常见问题解答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 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 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答:应2) 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答:不可以。

7.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建规5.3.5,不需要。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对楼梯不做要求。 8. 问: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完全分开。 9. 问:根据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两层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 答:不可以。 10.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答:1)对于低层建筑而言,商业服务网点内无需设消火栓,但是,当商服面积大于200m^2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水源取自消火栓或生活用水系统都可以。 2)高层建筑按高规:设消火栓和喷淋(超100米或一类高层) 11. 问:商业服务网点的底层可否再向地下开设一个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以。规范规定必须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开。 12. 问建规 8.3.1条第5款规定:“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但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该跃层住宅为7跃8,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可以不设。“建规”1.0.2规定:建筑层数计算:…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3. 问:“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同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割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此条中的“等”是否使用三面墙体围合,单面开场的楼梯间?

《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建筑专业——消防部分) [问题1]:“商住楼”与“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 答:“商住楼”按《高规》2.0.8条的解释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表3.0.1商住楼属公共建筑一栏,很明显,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的范畴,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应按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按《高规》2.0.17条,要点有以下:○1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半地下均不可以。○2层数不超两层。○3一、二层面积之和不超300㎡。○4功能必须做商店,二层也可做商店、附属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5耐火极限满足要求。○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很明显,“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的范畴。 应当注意:“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建筑专业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通风、水专业有专门要求,执行公共建筑消防要求) [问题2]:建筑物内庭院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间的距离S因景观原因,不大于5m可行吗? 答:根据深圳市消防局规定,距离S登高面处应5m≤S≤10m,(与楼层高度有关系,有更为具体要求),其余处为≥3m,一般应执行此规定,如果确有困难,可先按距离建筑物5m设计,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核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问题3]:“消防登高面”的要求? 答:有以下要点: 1.面宽:○11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直接落地,或不应布置高度>5m,进深>4m 的裙房。○2登高面的面宽可连续计算,确有困难可累加计算,但累加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深圳市规定)。○3当建筑物凹入部分的进深<4m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面宽(反之,>4m时,则不应再计面宽。)○4当凹槽宽度< 2.5m时,该凹槽之边长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 总长度。 2.在登高范围内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绿化带或城市道路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铺设硬地,荷

建规》《高规》新修订对比及常见问题解答

《建规》《高规》新修订对比及常见问题解答【转】 分享是一种美德关闭 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 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 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答:应2) 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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