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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注建[2001]16号

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总后 营房部:

为了加强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

工作,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简化操作程序,确保注册建 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按照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要 求健康发展,制定了《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 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二级注册 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 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附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

工作规程》(试行)

(此页无正文)

(盖章)全国注册建筑师

管理委员会

全国注册工程师 管理委员会(结构)

(盖章)

00 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抄送: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勘察设计司

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第壹条目的

为了加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以下统称注册师)的注册管理工作,达到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贰条执行范围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以下统称全国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及各有关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地方委员会),在注册管理工作中,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首次注册

(一)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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