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增强村民建房法律意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区规土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各镇村民建房的用地需求,综合平衡,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各镇。镇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规土局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八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庄规划,村民实施个人建房,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和翻建。

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安置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政府或者区规土局及时组织整理复垦。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区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所在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凡居住在本区范围内,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符合下列建房条件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户籍人口中有两个子女(含两个)以上,其中一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要求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户籍人口中三代同户,第三代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要求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试行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四)按照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或者因基础设施等建设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六)原有住房经鉴定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或易地新建的;

(七)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在原址翻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八)办理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家庭,经原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户口已迁回,且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

(九)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因部分土地被征收享受“镇保”而转为非农户籍,经原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镇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所在镇规划和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计入户内的情形。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村个人建房应按批准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村民建房完工后,镇政府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政府应按季度将验收结果报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在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区规土局负责解释。凡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农村房屋办法通知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和信用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 第七条【代建单位条件】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四)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近三年年平均营业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40%。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细化代建单位条件。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八条【代建现场管理人员条件】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拟任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全)

目录 第一篇工程技术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施工阶段的技术管理 (2) 第二篇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 第一章对总监办、驻地办的技术管理 (4) 第二章对承包人的技术管理 (5) 第三章专项技术管理程序 (6) 第三篇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9) 第一章总则 (19) 第二章变更的种类 (20) 第三章变更的条件 (21) 第四章变更的管理 (22) 第五章变更程序 (23) 第六章变更的审批权限 (26) 第七章变更计量与变更支付 (27) 第八章附则 (28) 第四篇计量、计划合同管理 (30) 第一章岗位职责 (30) 第二章计量管理办法 (31) 第三章计划统计管理办法 (34)

包头市希百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处 项目执行管理办法 (试行稿) 在项目执行阶段,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控两管”及财务、文档、环境保护管理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为强化项目执行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保证该项目的管理体系高效运行,使希百线项目管理政令畅通、受控有序,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工程技术管理细则 1.1总则 1.1.1为加强工程技术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使技术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进度、质量达到预期目的,依据交通部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所有参与本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均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能胜任本职工作,做到岗位明确、职责清楚、责任落实。 1.1.3承包人必须设置技术管理部门,并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办法;总监办、驻地办必须设置所辖工程范围内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1.1.4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计文件的管理,建立设计文件的收发登记制度。未经主管的同意,不得将设计单位图纸及电子文件

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

XX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原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湖南省公路管理局《湖南省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加强养护管理,努力提高桥 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三条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分级负责制。 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四条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桥梁维修及危桥改造工程的计 划与规划。 (二)负责桥梁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三)负责桥梁定期检查工作与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四)负责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养护。 (五)负责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等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监管单位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主管县道、乡道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上报所辖公路危桥改造总体规划。 (二)负责制定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监督、考核管养单位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四类、五类桥梁进行复核检查。组织实施桥梁特殊检查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11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项目部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 二、项目部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设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专管的工程技术部,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部位时,由项目技术

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0版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将村庄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图集编制、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奖励和补助、执法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 的设计、施工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村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配套设施。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第八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因选址困难需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建房安全。 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统建联建农村住房,实现村民新建住房适度有序集中。 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5年6月26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全文2015 (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陕西宝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汉公司)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国家、部、省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结合宝汉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汉公司负责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与协调;由宝汉公司组建的项目管理单位是宝汉公司派出机构,代表宝汉公司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目标: 1、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 2、均衡组织生产,确保建设工期; 3、严格控制概算,降低建设成本; 4、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5、优化设计方案,强化生态环保; 6、协调征地拆迁,保障建设环境;

7、严格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8、加强项目监督,抓好廉政建设。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宝汉公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订宝汉公司有关公路建设管理的制度、办法; 2、提出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 3、负责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申报工作; 4、筹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开工、质量监督等有关手续; 5、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6、负责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控制的宏观管理。下达各建设项目的进度目标任务,对各项目进度完成实施考核;组织对各项目的定期、不定期质量检查和评比;对项目的投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宝汉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管理、协调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负责处理工程建设中重大征地拆迁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

农村公路桥梁建设管理

农村公路桥梁建设管理 摘要:我国的农村公路桥梁建设是直接服务于广大农民和农村的基础性设施建设,是农村信息沟通的重要载体。然而现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不能适应当前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求。文章结合当前农村公路的发展和建设实况, 对农村公路桥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农村公路桥梁问题的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村;公路桥梁;建设管理;措施 1、我国农村公路桥梁的现状和常见病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公路桥梁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农村公路的规模不断扩大,通达深度也在逐步提高,布局也日趋合理,技术状况逐年改善,总体服务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在贫困地区的农村,农村公路是对其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因素。在农村经济社会活动和农民生产生活中,公路交通是农村不可或缺的公共基础设施,正是由于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具有广泛的外部效应,公路建设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带动性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各级政府已经把农村公路交通的改善作为重点和突破口。农村公路桥梁建设的步伐较大,但是我国农村公路桥梁总体上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要求。当前农村公路桥梁有以下常见病害: 1.1桥面不洁,不平整。沿线村民利用桥面打场晒粮、堆积河沙及杂物,运输车辆抛洒情况严重等污染公路桥梁。致使桥梁泄水孔堵塞,桥面雨天积水,冬天结冰,不但造成桥面颠簸,还直接危害桥面铺装和桥梁伸缩缝。在车辆轮胎的不断作用下,桥面铺装出现破损和坑槽,伸缩缝损坏,从而造成桥面跳车现象。当车辆行驶时,会引起板梁部位振动,增加构件疲劳。 1.2桥头跳车。由于桥头填料在行车作用下产生不均匀沉降,致使桥面与引道路面衔接处不够平整。从而使车辆驶过桥头时产生跳车。如不及时修复,桥头跳车还会加剧,不但影响车速,还会影响桥梁使用寿命。 1.3桥梁栏杆破损。由于运输车辆在桥上随意超车、调头、超速行驶,且桥面雨天有水,冬天结冰,易引发交通事故,致使桥栏杆被撞坏,少数桥梁的栏杆是人为破坏或盗窃所致,有的因缺乏必要的养护致使桥栏杆风化、锈蚀损坏。 1.4桥梁构件。由于施工或交付使用后,出现的砼微裂缝、麻面等缺陷,在日常维修养护中,缺乏经常检查和及时维修,致使钢筋锈蚀、小裂缝发展成大裂缝,活动支座失去活动能力,混凝土发生脱落等现象。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和镇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 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 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做好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及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产生的影响,规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工作程序,按照省交通厅《省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XXX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再造流程操作办法》等省市区等公路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单位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某种原因引起的,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做出局部调整或修改的事项。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向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调整或修改意见,设计院直接修改图纸,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公路建设,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应急抢险项目等XXX政府投资,由XXX 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或监督管理的农村公路。 第四条本办法为XXX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操作准则,存在变更的需按本办法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流程或私自变更。 第五条变更的基本原则:按需变更、适用经济、控制投资、确保质量、保证安全、适应环境。

第二章变更的程序 第六条可申请变更的条件 (一)技术变更 1、存在技术不可抗因素,如因审计不完善出现的错、漏、缺,实际情况与原设计不相符等; 2、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3、施工难度大,施工无法顺利进行; (二)其他类型变更 1、因实际需要的增减里程或局部线路调整; 2、因路网、城市、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3、有更好的比较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适应环境保护需要; 4、工程物资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等; 5、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七条变更的程序 (一)技术变更的程序 1、变更的基本原则:技术变更为解决技术问题而发生的变更。原则上变更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金额超过合同价10%的必须进行调整,否则不得变更。 2、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提出变更申请时,需附完整

强化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及其维护技术

强化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及其维护技术 发表时间:2019-07-01T14:51:49.57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作者:马玲1 雷丹2 孙婧3 [导读] 摘要:公路桥梁在交通运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使得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飞速发展。 1.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陕西西安 710077 2.西安公路研究院陕西西安 710065 3.浙江公路技师学院浙江杭州 310012 摘要:公路桥梁在交通运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使得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飞速发展。但是由于农村的地理环境往往比较偏僻,导致很多农村的公路桥梁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由于农村的互联网普及率比较低,所以公路桥梁在对外交流中就显得格外重要,公路的便利程度甚至直接决定了村庄的经济发展情况。为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国也在不断加强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建设。本文就强化农村公路桥梁的建设及其维护技术进行探究。 关键词:公路桥梁;建设技术;维护技术 1.引言 道路桥梁工程的不断发展,给农村地区带来了发展机遇,但是一系列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因此我们要保证农村地区道路桥梁的建设的质量和后期维护的质量,只有保障农村地区的交通顺畅,才能让农村经济搭上发展的顺风车。 2.农村公路桥梁存在的问题 1.1公路桥梁建设时期存在的问题 (1)施工材料与工程要求标准不符 一些农村的施工队伍在施工时候,为了节省开支,在购买建筑材料时,往往会选择那些价格较为低廉的材料,生产这些材料的厂家一般不具备生产资质,生产的建筑材料的质量得不到保证。这会导致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这会增加施工时的成本,也会增加时间成本,甚至延误工程工期,工人在施工时也会无形的增大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工程成为豆腐渣工程。这对农村的经济不仅不能够推动,反而还有可能阻碍农村的经济发展,公路桥梁的施工反而成为一件有弊端的活动。 (2)施工时的管理不够规范。 在公路桥梁施工的阶段没有规范的制定施工方案,对现场的设备布置没有进行安排,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也没有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验,施工的技术也没有合理的安排和规划。这会导致施工的时候,施工现场比较杂乱,设备随意摆放,对于比较危险的施工区域也没有相应的警示牌等等。这些问题会降低施工的效率,施工人员的工作危险系数也会增加。 2.2对公路桥梁维护时遇到的问题 (1)日常的维护不到位 农村的公路桥梁大多数都没有日常维护的概念,只是将重心放在公路桥梁的建设方面,对于日常的养护工作缺乏重视。而且农村的公路桥梁有很多都是建设时间比较长的,再加上平时没有养护,所以很多都需要进行维修,有的桥梁甚至需要重建或者改造。这些问题更是增加了农村公路桥梁的维护工作。 (2)养护费用不足 农村的公路桥梁的维护存在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养护费用的短缺。公路桥梁的养护费用通常是由当地的县、乡政府支付,费用的筹集一般也由当地政府对当地的村民进行征集,最后将征集到的资金交付给相应的部门。但是大多数农村的经济条件还比较低,这就导致在公路桥梁养护方面的资金受到限制,从而导致了公路桥梁维护的不足。 (3)存在超载问题 农村地区的交通关系相对城市较为宽松,这就导致了很多道路违法现象的发生,超载就是其中一种,超载对公路桥梁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并且受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等影响,也致使公路上超载车辆不断增多。一些超过服役年限的公路桥梁出现的超载车辆更是给农村的公路桥梁增加了安全隐患。 3.加强道路桥梁建设的方法 3.1公路桥梁建设时期的优化 (1)对前期的准备工作进行优化 首先的工作就是对施工前准备的工作进行优化,这对提高公路桥梁的施工质量是必要的,要先制定一个合理的施工进程,在对材料的选取过程中,要选择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严格的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测,对人员也要进行详细的安排。只有施工前进行充分地准备,才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2)培养团队的技术能力 承担建设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保证员工的知识技能水平,以此来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在招聘的时候,也应当优先招聘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对于已经在团队内的员工,也要加强培训工作,并且建立奖惩规则,对施工质量符合标准的员工进行奖励,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员工也要给予一定的惩罚。长此以往,可以提高施工团队的整体施工水平,提高农村公路桥梁建设的质量水平。 3.2加强公路桥梁的养护工作方法 公路桥梁的养护工作同样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对公路桥梁养护工作进行提升。 (1)对养护意识的提高 要想提高养护行为,首先要提高养护意识。施工人员要提高自己对公路桥梁的养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路桥梁工作的进行。政府要加大对道路桥梁养护的宣传工作,明确道路桥梁养护的重要性。还要对当地的村民进行道路宣传保护工作,增强当地人的道路保护意识。政府还要对施工团队进行监督,不定期的检查等工作同样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施工团队的养护意识。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也是同样重要的,这可以提高养护管理人员的养护技能素质。 (2)适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养护管理基金的投入 地方财政部门要合理的加大对农村地区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投入。公路桥梁的养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养护资金增加,是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的基本保障。可以成立相应的管理资金,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保证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还要鼓励更多的公路桥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2 【实施日期】201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67号)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 2018年3月22日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

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护的措施 李朝阳

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护的措施李朝阳 发表时间:2019-11-06T12:10:32.2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23期作者:李朝阳 [导读] 摘要:农村公路桥梁作为乡村道路咽喉,直接关乎到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经济发展。 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湖南张家界 427000 摘要:农村公路桥梁作为乡村道路咽喉,直接关乎到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经济发展。 关键词:农村公路桥梁;建设;维护措施 引言 我国农村公路桥梁呈现数量多、分布广、以中小跨径桥梁为主、建设年限久远、安全等级低、管理养护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特点,导致交通频发堵塞、中断等问题,严重束缚了农村经济发展。 1造成农村公路桥梁病害的原因 1.1技术力量薄弱 我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很多少数民族都生活在距离城市较远的农村地区。从我国目前农村公路桥梁的使用情况来看,桥梁技术手段还是很薄弱,一些地区甚至没有专业的桥梁养护人员。即便是有桥梁养护人员的区域,在对桥梁进行常规检测的时候也都是靠目测和自身的经验来进行养护。这种养护方法很难发现真正的病害,导致桥梁养护缺乏科学性。加之公路桥梁养护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很难客观的对桥梁病害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 1.2对桥梁养护的重视力度不够 现在,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仍有很多公路部门存在养路不养桥的错误认识,而且公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也忽视对桥梁的日常养护。对桥梁养护环节的资金投入非常少,这些因素严重地影响了桥梁的日常维护,在这种状态下,没有进行维护的桥梁如果继续使用下去,必然会加重公路桥梁的损坏程度,为人车出行留下安全隐患。 1.3超载超限车辆对桥梁的损坏 超载超限车辆绕行农村公路这一现象几乎大部分地区都存在,超载超限车辆本身的冲击力、车辆对桥面的磨损等都会对桥梁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随着超载车辆的不断增多,间接地增加了桥梁本身的负荷,进而加快了桥梁损害的速度。 2加强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和维护的措施 2.1加强公路桥梁的监督与管理 地方政府要结合农村地区公路桥梁的实际使用情况,不断完善桥梁管理制度,加强公路桥梁的实时监督及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制定一个科学高效的农村公路安全养护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的公路桥梁进行保护,保证农村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要根据公路桥梁的实际运行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养护管理机构,安排专业管理人员对乡村道路进行定期管理及养护,不断强化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乡村道路养护监督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有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以消除监管隐患。除此之外,还要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积极协调公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提高农村公路桥梁的安全运行。 2.2系统排查桥梁安全隐患 及时掌握公路桥梁技术的真实状况,对桥梁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监督管理人员对农村公路路面、排水、标志的安全排查,及时上报排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对公路桥梁病害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处理,并进一步完善桥梁管理档案。除此之外,相关的技术人员要根据道路病害的实际情况落实好各项分工,有序推进农村地区公路桥梁的整治工作。制订维修方案,并将最终的方案发放至各乡镇,督促其执行。 2.3建立专业化的养护队伍 监督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桥梁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对公路桥梁的养护和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所以,在养护资金上要落实好统筹工作,实施体制改革,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从公路桥梁的养护入手,降低公路桥梁的养护成本。积极引进高技术高水平人才,提高桥梁养护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最终的养护质量。由于一些人员都是新加入到桥梁养护这一领域中的,自身并没有什么经验,所以,对其进行技术以及养护常识等方面的培训非常有必要。除加强技术培训以外,还要加强技术人员对公路桥梁养护的责任感,使其将养护工作落到实处。一些有条件的养护团队,还可以成立检查技术队伍,分阶段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技术维护,保证桥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为了做好农村区域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农村公路桥梁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做到政府对公路桥梁的管理常态化,对各个养护路段的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交通运输局还要不定期的抽查路桥管理人员的上岗情况,对公路桥梁路面、桥涵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养护质量进行监督,从源头上制止公路桥梁安全隐患的发生。第二,重点加强对桥梁的结构检查,与路桥管理相关的技术人员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桥梁病害的发展趋势,根据病害的严重程度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第三,加强农村区域公路桥梁危险段落的排查治理工作,做到及时排查,及时处理,将公路桥梁养护工作落到实处。 2.4加大超限超载处罚力度 为给超限超载形成威慑,减少超新超载行为的发生,交管部门应加大处罚力度。相关部门需要构建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定多部门综合执法制度,制定完善的治理超载超限的公路安全,借助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强化行政处罚措施。法规体系的构建中,制定明确的惩罚标准,对驾驶员、运输车主和非法改装人员按照标准给予惩罚,充分可以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超限超载问题的有效治理。一方面,常规化超限超载检查工作。交管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来抓,采取专项检查、不定期突查、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手段,加强对公路超限超载检查。另一方面,积极完善相关规范内容,制定详细的超限超载处罚标准,要求执法人员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除此之外,做好相关的教育宣传。为提高公路运输单位及相关人员认识,交管部门应做好相关的教育宣传,例如,为广大运输人员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发放相关的宣传资料等,使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运输工作。 2.5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通常来说,公路桥梁建设工程在正式开展相关工作之前就应该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并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也就是设想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或者情况,然后综合考虑之后采取最佳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整个施工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水准。第一,要采用最好的施工方案,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之后选择最佳的方案进行施工工作。第二,施工建设需要制定完善且有效的施工监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4年9月2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引导村民住宅合理建设,确保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村民建房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规划,倡导绿色、环保、节能、节地,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村民建房按照建房主体分为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宅的活动。 村民建房按照规模分为限额以上住宅和限额以下住宅。三层(含三层)以上、以及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为限额以上住宅,其余为限额以下住宅。 第五条(历史文化保护)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村民建房,应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六条(管理部门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工作,依权限发放施工许可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全省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房屋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履行限额以下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民建房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村委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本村范围内村民建房申请,排查村民建房安全隐患,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配合做好房屋确权登记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建房选址)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禁止规定)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