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申报(烟)
一、标题:
消费税纳税申报(烟)
二、业务概述:
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四、办理部门: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