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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保护释义20150108

航道保护释义20150108
航道保护释义20150108

第五章航道保护

本章共十三条,是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保护航道通航条件和航道通航安全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全面的规定。规定建设跨、拦、临河等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设立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和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制度;规定拦河闸坝下泄流量需要满足航道通航条件;规定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得影响航道通航条件;规定通航河流上的桥梁等建筑物应当按照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严格禁止各种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规定采砂活动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规定了既有碍航闸坝恢复通航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要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航道通航条件要求。

航道通航条件是指航道满足船舶畅通、安全航行的条件,是衡量航道使用功能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航道尺度、航道稳定性、航行水流条件、航道通过能力、碍航物情况以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

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架空管道、缆线和桥梁、渡槽等从水面以上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通航净高、净宽、通航孔布置、水中墩柱防撞能力等。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水下管道、缆线和隧道等沉放在水底或埋置在河床、海床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埋设深度等。

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与航道关系密切,是控制航道通过能力、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主要因素,一旦建设不慎,极易造成碍航,对航道通航条件、航道通航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桥梁等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通航净高建低了,大船通不过,限制了航道通过能力,如上世纪60年代建成的南京长江大桥,净空高度仅为24米,致使万吨级海轮无法上行,南京以上可供万吨级海轮通航的深水航道及岸线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工程选址及通航孔布置不合理也极易造成碍航,甚至导致船舶撞桥、桥垮船沉人亡的安全事故,如黄石长江大桥选址在航道转弯处,不当的选址严重影响了航行安全,仅在施工期就发生了20多起船舶碰撞桥墩事故;荆州长江大桥建设在洲滩易变的分汊河段,未充分考虑航道演变,导致主通航桥孔泥沙淤积,只能投入巨资进行疏浚以维持通航;澧水石龟山大桥和沅水桃源大桥由于桥梁都建在急弯河段,发生多起船舶撞击桥梁造成船毁人亡的安全事故。同时,隧道等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一旦埋设深度不能满足要求,也将导致航道水深不足时难以实施疏浚保通,甚至在船舶抛锚时遭受损毁。根据普查资料,全国航道上建有桥梁共4万多座,

其中不满足通航标准的占70%,对航道的通航能力和建设发展、通航安全等影响较大。

因此,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满足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通航孔布置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这是航道保护的基本要求,也延续了现行《航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规定要求。

二、确定航道通航条件要求的依据是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由于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大多是永久性的,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也是长期的,一旦建成改建难度极大。因此,为保障航道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航运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在进行跨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时不能直接根据航道现状或现状技术等级,必须充分考虑航运发展的需要。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是航道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具有较好的前瞻性,因此,本条强调了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目前已制订实施的《内河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是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确定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要求的重要依据,应予以严格执行。同时,由于航道受地理位置、水沙条件、洲滩格局、通航环境、航运需求等影响,不同航道的通航条件要求相差较大,且随时间推移变化复杂,规律难以掌握,因此,考

虑到建筑物、构筑物所在的不同航道的实际情况,具体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应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系统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拦河闸坝及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行中关于航道保护管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建设拦河闸坝对航道的影响。

拦河闸坝是以防洪排涝、蓄水发电、改善通航、拒咸蓄淡、浇灌供水等为目的建设的拦断河道、阻挡河水的建筑物。建设拦河闸坝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重要形式,也是加快实施国家能源战略和保障防洪

供水的必要,但必须坚持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统筹协调防洪、航运、供水、发电等功能的相互关系,形成共赢。建设拦河闸坝对于航道影响而言,也是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建设拦河闸坝后即可以通过与抬高上游水位,增加航道水深,淹没碍航礁石,改善不良流态,也可以通过科学调蓄增加最小下泄流量,增加下游河段枯水期航道水深,再通过科学、合理建设通航建筑物,将大大改善整个河段的航道通航条件,保障航道畅通、安全;另一方面,若拦河闸坝建设不合理,或未能充分考虑航运功能,不仅将浪费闸坝建设后形成的优良航道资源,甚至会造成碍航、断航,使河流丧失原有的通航功能。

在实践中,水利、水电枢纽的设施建设、水资源调度等,受建设资金不足、航运现状需求量不大、避免通航用水影响发电收益等影响,往往主要以防洪和发电为目的,对通航功能考虑不够。根据统计,1962年全国航道里程曾达到17万公里,此后由于缺乏法律保护,造成通航里程逐年缩短、部分航道通航条件不断恶化,内河航道通航里程缩短至12.3万公里,航道中断4万余公里,萎缩近27.6%。最直接的原因是由于水利水电枢纽大规模建设、大量拦河闸坝没有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建设的通航建筑物难以满足通航要求或未能正常运行等原因,造成航道永久性不可逆的破坏,使水路运输中断。根据普查资料,全国航道上的拦河建筑物共4186座,其中建有过船设施的仅有908座,能正常使用的仅621座,造成了航道资源的严重破坏。

因此,本法通过对拦河闸坝及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行中有关航道保护的要求作出规定,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使拦河闸坝建设、运行统筹

考虑防洪、航运、供水、发电等功能,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涉水各行业的发展共赢。

二、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通航河流上通航建筑物建设要求的规定。

(一)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必须同时建设通航建筑物。

利用河流进行通航是人类对河流的最早的利用方式之一,是河流固有的功能属性。同时,由于河流通航具有一条线的特征,决定了只有航道全线贯通,才能够发挥水运长距离、连续性、大批量运输的功能。拦河闸坝作为航道上的节点,如果不建、缓建或低标准修建通航建筑物,就会影响整条航道的连续性,破坏原有的航道通航条件,甚至导致断航,使河流丧失通航功能,造成航道资源的严重浪费,制约流域经济的发展。如广西右江上的百色枢纽2006年12月蓄水发电,但通航设施至今未开工建设,致使云南经右江-西江1000多公里的出海通道被截断,云南的矿产等资源不能经水运到达珠三角地区,造成了巨大的资源和经济浪费。

因此,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同时建设通航建筑物,以保障航道的畅通,这也是对河流原有通航功能的恢复和补偿。这与《水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二)确定通航建筑物建设标准的依据是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由于永久性拦河闸坝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是长期的,其通航建筑物一旦建成,改建、扩建难度极大。因此,为保障航道功能的正常发挥,考虑节约社会资源和成本,最大利用水资源,保障航运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在确定通航建筑物建设标准时不能直接根据航道现状或现状技术等级,必须充分考虑航运发展的需要,一次性建设到位,否则将造成航道资源的极大浪费。如上世纪60年代兴建富春江电站时,仅仅配套建设了100吨级船闸,年通过能力75万吨,远远低于航运发展需求,极大阻碍了钱塘江中上游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此地方政府不得不于2012年底开工建设富春江船闸扩能改造,将船闸通过能力提高到1000吨级标准,以便为该地区优化产业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是航道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具有较好的前瞻性,因此,本条强调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目前已制订实施的《内河通航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也是根据发展需求确定通航建筑物建设标准的重要依据,应予以严格执行;如《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4.1.2第2款就规定了“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闸过闸量需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

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20年-30年;对增建、改建或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同时,由于航道受地理位置、航道条件、航运需求等影响,不同航道对通航条件要求相差较大,且航运发展需求还需根据上下游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等因素统筹考虑,仅仅通过规划、标准等方式难以准确确定。因此,具体工程的通航建筑物建设标准,包括通航建筑物类型、建设规模、线数、闸室有效尺度、平面布置等,应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不同航道实际情况,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系统研究确定。

(三)通航建筑物建设应执行“五同步”要求。

1、“五同步”的含义。同步规划是指拦河闸坝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应包括通航建筑物选址、规模、年通过能力、水位衔接等内容的规划;同步设计是指在拦河闸坝各阶段设计中,均应包括通航建筑物的设计内容;同步建设是指通航建筑物与拦河闸坝主体、电站厂房等设施同步开工建设;同步验收是指通航建筑物与拦河闸坝主体工程必须同时交(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是指在拦河闸坝下闸蓄水发电前,通航建筑物应建设完成,并与拦河闸坝主体工程同步投产运行。

2、“五同步”的目的。同步规划、同步设计是为了避免在拦河闸坝工程项目立项、工程概算审批中漏项,造成通航建筑物建设标准、建设资金不确定,无法实施。同步建设是水运的基本要求。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闸坝一般分两期导流施工,一期先建设通航建筑物、发电站和部分泄洪闸门,维持原航道通航或开辟临时航道通航,二期采

用围堰截流,进行初期蓄水、发电,利用已建好的通航建筑物通航和泄洪闸门泄洪,如果不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将导致施工断航时间过长,影响水运正常秩序和发展。同步投入使用是为了尽早发挥通航建筑物功能作用和使用效益。由于闸坝建设期采取的通航补救措施往往存在对通过能力限制大、运行成本高、有一定通航安全风险、造成航运萎缩等不利因素,不宜长时间采用,因此在闸坝工程建成后,应保障通航建筑物与闸坝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确保航运畅通、安全。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闸坝建设期通航保障补救措施及责任主体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闸坝建设期间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并承担费用。

本款是一个补偿性条款。由于河流通航具有一条线的特征,决定了只有航道全线贯通,才能够发挥内河航运长距离、大批量运输的优势。闸坝建设期间由于围堰截流等工程建设需要,难以避免会造成航道中断或难以维持原有通航能力,会使长河段连贯、畅通的航道受阻,内河航运优势无法发挥,会对沿岸经济发展、港航企业运输组织和生存发展、对煤炭矿石等大宗物资依赖较强的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很大影响。

因此,建设单位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航道运输不中断,减少施工期对经济社会发展及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主要措施包括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给予港航企业必要补偿等;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闸坝建设期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也应由建设

单位承担。这与《水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二)补救措施的主要内容。

修建临时航道是指闸坝建设期通过采取修建临时船闸、利用导流明渠临时通航等措施,保持航道不中断,使船舶能够连贯通航,闸坝建设单位应承担临时航道及有关配套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的费用。如在三峡工程施工期间,即采用了这种通航补救措施。安排翻坝转用是指在闸坝上下游修建翻坝码头和翻坝公路,水运货物或乘客到达码头后弃水走路,采取公路运输方式绕行至对向码头,再重新装船进行运输的措施,这种方式中船舶只能区段运输,但通过“水陆水”联运的方式维持运输连贯,闸坝建设单位应承担翻坝码头、翻坝公路、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维护以及货物、乘客在公路运输阶段的费用。给予港航企业必要补偿就是因闸坝建设期造成航道中断或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增加港航企业运输成本、延长运输时间等,闸坝建设单位应对港航企业由此带来的损失进行必要补偿。给予港航企业必要补偿往往与前两种方式结合使用,如向家坝水电站施工期期间就采取了翻坝转运加经济补偿的办法,以减小对航运的影响。

由于上述措施仅仅是闸坝建设期的临时补救措施,是为了维持水路运输不中断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往往存在对通过能力限制大、运行成本高、有一定通航安全风险、造成航运萎缩等不利因素,不能作为长期通航的方式,闸坝建成后通航建筑物应同步投入使用通航,恢复航道原有连贯性。

四、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的有关规定。

(一)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可以通航的涵义。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可以通航,是指通过闸坝蓄水抬高上游水位、增加下泄流量改善下游通航条件、建设通航建筑物等方式使闸坝上下游较长河段能够形成连贯航道,使原来不通航的河流能够满足通航要求。这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后衍生的功能,也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从水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应予以充分保护和利用。

(二)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的有关要求。

为保护航道资源,本款规定了“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这也是沿用了《水法》第二十七条“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和《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不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建筑物;不能同时建设的,应当预留建设过船建筑物

的位置。过船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交通部门承担”的规定。

在闸坝上下游沿岸经济发展有需求、工程建设条件具备、建设时机成熟的情况下,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否则,闸坝建设单位应当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包括对工程方案进行同步设计、预留通航建筑物和配套设施建设位置、对后续难以实施的配套工程进行提前建设等,确保通航建筑物建设的可行性。

同时,由于是在原不通航河流上通过建设闸坝后新增加的航道,航运是受益一方,通航建筑物的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五、本条第四款是关于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运行方案、维护保障要求的规定。

(一)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

本款强调了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设定了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的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了通航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三是明确了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的义务。

(二)设立了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经航道部门同意并公布的制度。

一是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是恢复拦河闸坝河段原有通航功

能、保障航道畅通的关键因素,其运行方案,包括运行时间、运行条件、调度安排以及保养、维修和停航安排等,对航道畅通和船舶通航影响较大,必须通过相应制度予以审核公布,避免有些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为了节省运行成本,往往尽量少开船闸,不能满足航运需求。

二是目前拦河闸坝建设主体有水利、水电、交通等部门,因此通航建筑物运行主体也不尽相同。如果同一条河流上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维修、保养时间不统一协调,将对航运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出现长时间断航,应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避免船舶积压堵航,保证航道畅通。

因此,本法规定了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同时,有关运行方案还应向社会公布,既方便港航企业生产安排,也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划定航道保护范围以及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管理要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对航道的影响。

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是指利用岸线或水域(海域)修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包括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此类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类型众多,对航道的影响程度不一。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对航道的影响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邻近航道的建筑物,如码头、滑道等,与航道关系密切,若不能按照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建设,将可能占用航道水域,恶化航道条件,影响通航安全,甚至会造成撞船和堵航事件。二是位于水中、离航道相对较远的建筑物,如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抽(排)水设施等,虽然未占用航道水域,但往往由于挑流、取(排)水等对航道水流条件、航道整治建筑物稳定、浮标功能发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航道稳定和通航安全,也需要按照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建设。三是位于岸边或完全在岸上的建筑物,如房屋等,一般也应避免对邻近的航标、航道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对航道产生影响并不取决于其是否位于航道内,需要在航道以外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以加强对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管理。本条强调了在航

道保护范围内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具体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要求应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等技术规范和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通过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确定。

二、航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沿河、沿湖、沿海开发建设进程的加快,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以及采砂活动等已经成为制约航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此前没有明确航道保护范围,存在着航道保护的目标不够明确、航道保护的依据不够充分、行业间对水资源利用的需求难以统筹协调等问题。航道保护范围就是指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在河道保护范围内划定一个比航道范围大的区域,在该区域范围内对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采砂等行为进行管理,满足航道畅通、安全和发展的要求。由于航道受自然条件影响处于不断的演变中,目前是浅滩,数年后可能变化成为航道,同时航道的规划目标也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联系并逐步实施的,因此应当划定一个比现状航道大的范围进行保护,包括对航道稳定起控制作用的洲、滩、节点和整治建筑物等,并按一定程序确定并公布,作为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由于不同航道的河流形态、岸线走向、洲滩格局、控制节点、水流条件、通航环境、航道设施分布等各不相同,且航道保护更多的是一种资源和发展空间的保护,因此,航道保护范围也难以像公路一样进行统一划定,必须根据不同航道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及公布程序。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原则、主体及批准公布程序的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

一是航道保护范围应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

需要划定。

二是对航道保护范围实行分级划定和管理。即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其他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这也与本法第五

条关于航道管理的事权一致,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考虑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涉及水域及沿岸陆域,是与《水法》和《土地使用法》的衔接性规定。

三是对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进行了特别规定, 有关划定工作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考虑部分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将会涉及海域、海洋功能区划以及重要的渔业水域,是与《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渔业法》的衔接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以下统称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以及除外工程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永久性拦河闸坝以及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总体性要求,也是对这些工程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最基本的评价标准和依据。

本条是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再次强调了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但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做出了除外的特殊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防洪、供水工程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工程,在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一般需要优先考虑,也是本法第三条“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的具体体现。

但考虑航道保护的需要,本法也对此类特殊工程予以了严格限制,仅限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工程,其他工程均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同时,此类特殊

工程的建设仍应按照《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确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涵义及必要性。

(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涵义。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制度,是指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利用资料分

析、水流观测、模型试验、实船试验等必要研究手段,就建设项目所在航道的通航条件要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方案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有关保障措施等作出专项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交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就评价报告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是否对航道通航条件产生影响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根据影响提出建设项目选址、建设方案及有关保障措施的修改调整意见;对于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补充或者修改后应当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最终由负责审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出具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为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提供依据。

(二)确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的必要性。

实践中,由于现行《航道管理条例》规定的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的制度约束力较弱,航道保护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对不符合通航标准的拦、跨、临航道工程,如果没有必要的事前预防把关制度,一旦建成,事后再要拆除或改建,必然代价巨大。为了解决这方面的突出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央和一些地方开始对桥梁等与通航有关的工程建设探索实施航道影响审查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国外经验看,美国、俄罗斯、德国等航运发达国家也都设定了独立的通航条件论证、审查制度,有效促进和保障了水资源综合利用和航道的发展。根据航道保护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这是航道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明确评价内容为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与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相衔接;二是明确评价开展阶段为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利于提前介入,加强航道保护,保障项目立项的科学性,也有利于避免工可之后开展评价可能带来的方案反复,方便管理相对人;三是明确评价审核主体为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与现行管理合理衔接;四是允许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进行补充或修改,可以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本法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作为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的条件,明确规定了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同时,考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程度和工程特殊性,本法也最大限度缩小了需要进行航道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范围,明确了三类工程不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一是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二是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三是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为保证评价制度的有效落实,对于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开展项目建设的,在本法第三十九条也进行了处罚规定。

深基坑安全防护专项方案通用版

解决方案编号:YTO-FS-PD251 深基坑安全防护专项方案通用版 The Problems, Defects, Requirements, Etc. That Have Been Reflected Or Can Be Expected, And A Solution Proposed T o Solve The Overall Problem Can Ensure The Rapid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深基坑安全防护专项方案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可用于已经体现出的,或者可以预期的问题、不足、缺陷、需求等等,所提出的一个解决整体问题的方案(建议书、计划表),同时能够确保加以快速有效的执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编制依据 ⑴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纬四路下穿隧道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 ⑵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纬四路下穿隧道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⑶国家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法律、法规。 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工程概况 南纬四路隧道工程范围起自南经十二路东,起点桩号k0+481,终于南经十三路西侧,终点桩号k0+984,道路全长503m。南纬四路下穿隧道为浅埋式隧道,主体部分起点K0+491,终点K0+972,全长481m。其中隧道暗埋段长182m,敞开段长299m,采用明挖顺作法施工。 3.施工计划 3.1施工准备 3.1.1内业技术准备 ⑴项目部已按标准化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了岗

航道维护工作总结

航道维护工作总结 篇一:航道管理处年度总结 相城区航道管理处 XX年上半年度养护工作情况汇报 XX年上半年,我处在市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处下达的目标任务,认真贯彻上级各类会议及文件精神,抓机遇,重实干,求突破,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航道扫床是保证航道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从而能确保航道的通航保证率。我处已认真按照市处的要求完成了清障扫床的编报工作,并及时的得到了市处的批复,要求分别在8月和12及时清理航道障碍,以保证辖区航道的安全畅通,我处在扫床中将坚持遇障必清的原则,及时清除航道碍航物,对清除的沉石、沉物都堆放到青坎以上的岸边或运走,防止再次落水形成碍航物,并做好各类报表和竣工资料报市航道处。 在航运上,航标灯一直都是保障航行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航标工作正常,我处严格按照规定,定期执行巡航制度,对标志仪器认真检查,作用可靠,铲锈油漆,保证标志颜色鲜明,加强航标维护管理。航政人员坚持天天上航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航标维护管理记录台帐,做到

情况明,问题准,措施实,到目前累计巡标46天,巡标里程公里,航标正位率100%,发光率100%,完成消泾线1#标标杆更新,全线电瓶维护一次及日常检查、维护,整体更换航标老化线路。 船只在航道上航行需要靠航标来指引方向,尤其在夜晚,航标的作用更是不可小视。我区境内的发光航标的航标遥测安装工作在5月全部结束,总计完成7座发光标的遥测安装工作。实现了航标的自动遥测。自动遥测及管理系统可实现省、市、县三级航标管理人员在全省任何地点、时间,掌握航标灯运行的各种技术参数,微机自动记录各种参数,航标失常报警,形成一个完善的航标运行监督机制,确保了航标发光率。同时,为发光航标安装自动遥测装置可以使航标人员每月航标检查次数由四次减少为一次,减轻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减少航标艇查标的燃料费用和设备消耗费用,从而真正实现智能化管理,使航标工作更好地为航运事业服务。 针对XX年的全区通航水域危桥排查工作的结果,我处今年特安排了工程队对众经线和黄桥线上的东风桥、群星桥和旺天水桥三座危桥实施拆除工作,该三座危桥已于6月初全部被安全拆除。 航道的建设和规划对于一个地区的水运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我处在全市航道规划的基础上完成了相城

航道的等级

国际标准GBJ139-9.中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 最低级为 七级,即通行5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 六级100t 五级300t 四级500t 三级1000t 二级2000t 一级5000t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

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域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潮汐河口航道和湖区航道等等。而湖区航道又可进一步分为湖泊航道、河湖两相航道和滨湖航道。 2)沿海航道:沿海航道原则上是指位于海岸线附近,具有一定边界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 1)依通航时间长短可分为: (1)常年通航航道,即可供船舶全年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常年航道; (2)季节通航航道,即只能在一定季节(如非封冻季节)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或中枯水期)内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季节性航道。 2)依通航限制条件可分为: (1)单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供船舶沿一个方向行驶,不得追越或在行进中会让的航道,又可称为单线航道;

环境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答案: 26.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8. 试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法》中将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做了3个层次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已影响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功能和效率,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统管与分管部门关系不明确,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首先,我国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受国家环保总局与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而由于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其次,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分散在环保、水利、交通、国土、公安等多个部门,分管部门间关系不明确,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监督管理体系不完整,缺乏社会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中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对公民、媒体及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规定非常有限,没有形成一种全社会参与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29. 列举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要环境管理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 2.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制度 3.环境标准制度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6.“三同时”制度 7.排污收费制度 8.限期治理制度 9.排污申报登记制度10.公众参与制度 31. 试论“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的意义和贯彻途径。 33. 试分析公民环境权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公民环境权与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相对应而存在。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全球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提出的。 特征:公民环境权是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项新型公民权利,它独立于公民财产权,人身权而自成体系,应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并行写入民法 作用:其一,它顺应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其二,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其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公民享有和追求高质量的生存空间。其四,有利于预防、遏制、惩罚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其五,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促进法治建设。

专项安全防护方案

专项安全防护方案 一、工程概况2 1、1 工程简介2 1、2 设计概况2 1、3 编制目的2 1、4 编制依据2 二、安全防护设施3 2、1 安全防护棚3 2、2 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4 2、3“三宝”、“四口”临边防护5 2、4 交叉作业防护8 2、5 现场施工用电安全8 2、6 桩基施工安全防护10 2、7 基础土方开挖安全防护11 2、8 办公区安全防护11

2、9 外围电线防护12 一、工程概况 1、2 工程简介工程名称: 福建省交通设计研发大楼工程建设单位: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设计单位: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勘察单位: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监理单位:福建嘉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地点:福州市交通路43 号 1、2 设计概况 1、工程规模 (1)总建筑面积约全文结束》》4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8025m 2、地下室建筑面积约2069m2;建筑层数为地上21 层、地下1 层;建筑高度约75m;建设用地面积2949m2;建筑结构为框架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130-2001) 9、国家、地方其他安全文明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标准、规范、条例及本公司内部有关制度、文件等。 二、安全防护措施 2、1安全防护棚在施工区安全通道及建筑物两侧(紧邻上海新村小区道

路一侧及设计院1#楼边道路一侧)上面设置双层防护棚。 1、沿固定出入通道搭设5m 高双层防护棚,棚宽大于道口; 2、防护棚顶部覆盖竹笆榀,两侧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严; 3、防护棚上部严禁堆放材料; 4、各类人员进出主楼必须走专门设置的人行安全通道,通道设置应符合构造要求。 5、7平面布注:所有防护棚的钢管刷红白漆相间3 00 根据坠落半径定(一般6 00 0)15004560 立杆脚手架200200 0 侧立面 (单位:mm) 4560 密目网竹胶板刷红白漆相间15048钢管剪刀撑350125050厚垫板加底座1550 双层木板50mm厚100 正立面 (单位:mm) 警示牌安全通道6003500 2、2 高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高处作业防护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的要求进行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每个人都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穿“三鞋” (拖鞋、硬底鞋、高跟鞋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带好安全带。 2、外脚手架与结构同时上,并高出施工层一步。

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

安全保护措施及方案 一、安全管理措施 ⑴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运用"全管"方法,分阶段、按部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⑶强化安全检查制度,各级都要定期检查,采用专业检查和群众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施工高峰期和冬、雨季组织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围绕高空作业、电器线路、机械动力等方面进行,防止发生高空坠落、触电、机械伤人等事故。另外,针对施工特点,如高空吊装、架子平台、防火、防塌、防爆、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要求落实隐患整改,把安全措施贯穿于生产全过程。 ⑷抓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等基础工作,做好模板工程、外架子搭设等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措施 1、防坠落措施 ①购买有产品合格证的安全帽,购入的安全帽必须经验收后,方准使用。不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正确使用,扣好帽带。 2、安全用电措施 ①临时用电按有关规定编制好施工方案,并建立现场线路、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现场电源采用TN-S 系统,现场电线、电缆按规程架设,不得有直接绕钢管乱拖、乱接等现象。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电器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有可靠的安全接地或接零,严禁没有经过培训或不懂机电设备的人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②配电箱和开关箱要有门有锁并能防雨雪侵入,配电系统采取分级配电,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设置并有标记,做到一机一闸一保险。配电箱统一编号,箱内开关电器标明用途。 ③加强夜间施工照明管理,确保施工部位的规定照度。职工宿舍照明全部使用36V低压电。电焊机单独设开关,外壳做保护接地或接零。一次线长度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小于30米,两侧接 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不得使用金属管道、脚手架、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应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3、施工机具安全防护措施 ①防雨操作棚。停用或停电时,应切断电源②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KM,行车中严禁带人。

内河航道规范及管理

1 991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2002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xx航道的级别划分的标准 根据GBJ139-9.中航道等级划分为7个级别.一级5000t二级2000t三级1000t四级500t五级300t六级100t七级,50吨级船舶的航道尺度标准 二、xx船舶种类 主要分为客船货船工程船 1、客船: 2.货船 (1)普通货船: 货物相对固定,货舱设计成多层甲板结构通常为2-3层甲板,并配吊杆或起重机。 (2)散装船: 专门运散货等,由于散货不怕压,货舱均为单甲板。 (3).木排: 人工捆扎成型的排型。 (4).驳船: 无动力船舶。 3、工程船 (1)疏浚用船舶:

主要从事水上作业。 (2)工作船舶: 进行服务性或专业性工作的专用船舶, 4、渔船: 主要为个人、体积较小,从事临近水域作业。 三、xx航道管理 1、内河航道从管理上可划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及专用航道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三百吨级以上(含三百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属国家航道; 2、航道及航道设施 “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航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3、航道管理机构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交通部按海区和内河水系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其他专用航道应接受当地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航道等级划分

一、航道概念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地方航道: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节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一、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措施 1.塔吊 (1)塔吊运转半径内,有影响安全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时,必须采取专门措施予以遮护并示警。 (2)多台塔吊同时在现场使用,应有预防相互撞击的专门措施。 (3)附墙须确保附着建筑物结构部位的强度,塔吊拆除应由高向低依次拆除附墙设施。 (4)塔吊装拆、顶升应由专业公司负责,专业装拆人员操作,装拆方案须经专门验收后,方准使用。 (5)塔吊在六级以上大风、雷雨、大雾天气或超过限重时禁止作业。 2.外用电梯 (1)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2)外用电梯轿厢与楼层间应安装双向通讯系统。 (3)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4)每日工作前必须对井架、外用电梯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械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5)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二、中小型机械设备的安全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定期检测方案。 2.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3.使用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电锯、圆盘锯)前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有无漏电保护,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4.电焊机上应设防雨盖,下设防潮垫,一、二次电源接头处要有防护装置,二次线使用接线柱,且长度不超过30m,一次电源采用橡胶套电缆或穿塑料软管,长度不大于3m,焊把线必须采用铜芯橡皮绝缘导线。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震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6.重点把好空中作业安全关,空中作业人员须体检合格。工作期间,严禁喝酒、打闹。小型工具、焊条头子、高强螺栓尾部等放在专用工具袋内。使用工具时,要握持牢固。手持工具也应系安全挂绳,避免直线垂直交叉作业。 7.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操作手柄应采取结缘措施。打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严禁在打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 8.乙炔发生器必须使用金属防爆膜,严禁用胶皮薄膜代替。回火防止器应保持有一定水量。氧气瓶不得暴晒、倒置、平使、禁止沾油。氧气瓶和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两瓶与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 9.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应设置保险档、分撩器。凡长度小于50c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10.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25mm的砂轮。 11.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12.吊索具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装置。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用卡环。 三、施工临时用电系统的安全措施 1.临时用电必须按部颁规范要求作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建立必要的内业管理资料。项目建立健全用电规章制度,明确用电责任。 2.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对现场的线路、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检验记录存档备查。 3.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4.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

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方案(附图)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管理目标 四、具体防护措施 五、临边防护定期检查制度

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方案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5、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 6、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 7、本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管理目标 1、本方案具体指导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该工程的生 产活动能够安全顺利的进行从而达到“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考核单项合格率达到100%,职业病发率为零,全年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月一般安全事故不超过1%。,无投诉现象发生。 3、全面贯彻公司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方针;珍爱生命,保员工健康;改善环境,为人类造福;注重信誉,对用户负责;追求卓越,让社会满意。 四、具体防护措施 1、建筑周边临边防护栏杆搭设要求 ①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不低于为 1.0m,下杆离地高度不低于0.5m。24米以上建筑物外临边栏杆上杆离地高度应不低于为1.2 m。坡度大于1: 2.2的屋面,防护栏杆咼度不低于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②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设栏杆柱。防护栏杆柱必须牢固固 定和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KN 的外力。 ③作业平台、施工通道、运输接料平台以及下方有人员通行或施 工的场所的防护栏杆必须设置自上而下的密目安全网封闭,或在栏杆 下边设置严密牢固高度不低于180mn的挡脚板。 ④当临边外侧临街道时,除设置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密目安全网作全封闭处理。 ⑤防护栏杆及防护用挡脚板应涂刷醒目的黄黑相间油漆。 ⑥在基坑四周固定,钢管应打入坚实地面以下500mni深,钢管离基坑坑口边沿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航道法参考试题

航道法参考试题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自()起施行。* A. 2014年3月1日 B. 2015年3月1日 C. 2007年3月1日 D.2015 年1月1日 2、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 A.水域 B. 水面 C.通道 D.水路 3、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A. 省 B.市 C. 县 D.中央 4、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A. 30日 B. 60日 C. 15日 D. 90日 5、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 A.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B.航标配布图和内河航道图 C. 航道维护尺度和航标配布图 D.航道尺度和航道水位 6、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A.航行通告 B.航道水情 C.社会公告 D.航道通告 7、航道保护范围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环境保护法试题

环境保护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以环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 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 2、环境法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 A公法范畴B私法范畴C社会法范畴D国际法范畴 3、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B限期治理制度C“三同时”制度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4、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 A环境影响报告书B环境影响报告表C环境保护方案D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5、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包括: A一切开发建设项目B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C一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D一切超标排污的企事业单位 6、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危险责任原则 7、下列不属于环境行政责任形式的是: A环境行政处分B环境行政处罚C环境行政赔偿D环境行政强制 8、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针对的是: A大气污染B水污染C自然界中的灾害性事故D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9、下列不属于水污染防治特殊制度的是: A总量控制与核定制度B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C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D“三同时”制度 10、下列不属于生物资源保护的有: A野生动物保护B森林资源保护C土地资源保护D渔业资源保护 二、判断题 1、以环境问题的危害后果为标准,环境问题可区分为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 2、环境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 3、环境法调整的内容主要可分为污染防治与生态资源保护。 4、1989年《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 5、放射性物质污染是环境要素污染的一个方面。 6、行为人有过错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7、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体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8、废气污染是最严重的一种环境要素污染。 9、我国对重点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人员安全防护专项方案

/ 人 员 安 全 防 护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编制单位: 2013年06月 目录 一、人员健康防护措施 (2) 1、个人防护规定 (2)

2、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3) 二、安全技术控制 (4) 1、动土作业施工 (4)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 3、起重吊装作业 (5) 4、用火作业施工 (6) 5、消防管理 (7) 6、用电作业 (7) 7、焊接 (8) 9、基坑口安全防护 (9) 三、环境保护 (9) 1、施工环境 (9) 2、粉尘减少措施 (10) 3、文明施工 (11) 一、人员健康防护措施 1、个人防护规定 (1)一般规定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眼镜)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

能。 (2)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防护用品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强制性预防措施,不得随意变更或降低标准。 (3)安全带-离地面2m以上高度作业人员,应系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带。所使用的安全带必须完好并适合于该项工作的特殊工作要求。安全带必须用一根短绳连接到至少能承受500kg静负荷的锚定物上或构件上。安全带配有的短绳必须用尼龙或强度相当的材料制作。短绳的长度必须能够调节。使用前,工作人员必须检查安全带和短绳的可靠性。 (4)眼睛保护-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防破碎安全眼镜。戴近视眼镜的人员,当从事有伤害眼睛的区域作业或参观时,在近视眼镜上还要再戴一副安全眼镜或护目镜。 (5)脚保护-作业时应穿检验合格的安全工作鞋,鞋底应防滑。 (6)头保护-员工进入施工区必须戴检验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经过冲击实验和防触电保护实验)。 (7)听力保护-凡从事噪声超过85分贝的工作人员应佩戴耳塞,以隔绝噪音、保护听力。 2、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施工现场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临时用电接线前要提前两天向建设单位或供电主管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试行)

长江航道局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航道维护尺度管理,提高航道维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船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干线通航标准》、《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标准、规范、规定,结合长江航道局(以下简称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辖的长江干线宜宾合江门至南京新生圩段公用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工作。 专用航道应根据有关单位实际需求确定维护尺度及维护方式,并经局审批。 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维护尺度管理办法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长江航道局负责航道维护尺度的计划编制下达、信息公布、尺度研究、管理规定制定、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工作。 航道维护尺度管理遵循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 局航标处为航道维护尺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航道维

护尺度计划编制下达、尺度研究、尺度考核;负责年度、月度、周航道维护尺度审核;负责航道探测、航标调整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局航道运行处负责年度、月度、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公布;负责汇总实测和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并参与审核;负责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信息传递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疏浚养护处负责航道维护性疏浚及应急疏浚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保障航道计划维护尺度足够; 测绘信息处负责航道维护性测量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保障水位和测量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四条区域航道局负责辖区航道维护尺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尺度检查、航标调整、尺度报告、实际航道维护尺度通告等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辖区的航道维护性疏浚工作。 第三章航道维护尺度确定与公布 第五条局航标处根据航道变化情况,研究提出年度(月度)航道尺度计划,报上级批准后下达。 区域航道局根据本周探测航道尺度,结合对水情和航道变化情况的分析研判,确定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 第六条航道维护尺度公布内容包括年度水深计划、月度水深计划及调整、周预报航道维护尺度、实际航道维护尺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11 (1998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有关内河航道划分等级的规定,交通部于1994年布置开展全国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至1997年上半年,全国拟定为I ̄N级航道的定级工作基本完成。经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评审,首次确定I ̄N级航道(含省定V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下同。)共136条。现批复如下: 一、各单位上报拟定为I ̄N级航道共181条(段),合计约26647.4公里,约占我国现有 内河航道总里程的四分之一。经研究同意确定为I ̄N级航道共153条(段),约19843.6公里。 按航线合并为136条,具体见附表。 二、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确定航道建设标准及与航道有关的临、过、拦河建筑物等设施的通航标 准和进行航道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拟定逐步实现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工程措施及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以改善和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对综合利用河流的航道,应加强交通、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协商和配合,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航道发展规划,共同研究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时,应按照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并结合航道发展规划,处理与航道建设、管理等有关事务。 三、确定航道技术等级,是为保证航道今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未实现该技术等级之前,不作为协商 改变现有建成和在建的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的依据。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对航道现有通航条件有影响的,应结合枢纽运行和航道的现实情况,由有关的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本着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次批准的I ̄N级航道中,有部分航道在明确其技术等级的同时,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必要的说明,今后在实施这些航道技术等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和说明,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协商落实。

安全防护专项施工方案46469

1、编制依据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密目式安全网》GB 16909-1997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l40-200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28-200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工程概况 重庆世纪城A区A组团13-16#楼、商业、幼儿园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尨洲湾新区,西临龙海大道,交通便捷,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地下室战时为人防地下掩蔽室,住宅之间为地下车库。 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结构安全等级二级,剪力墙抗震等级三级(26层以上)、四级(26层及以下),设防烈度6度。±以上砼结构环境类别一类,地下室及屋面露天构件砼机构环境类别二类a。基础类型:柱下独立基础、墙下条形基础及人工挖孔桩,基础垫层砼C15,柱下独立基础C30。

3、安全管理目标 全年无因工亡人、重伤事故,轻伤率控制在%;确保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全面标准化管理,无“三违”、无安全隐患。 4、安全防护采用材料 钢管:采用伞48,壁厚3.5mm的可焊性钢管。 扣件:十字扣,旋转扣,接头扣。 钢筋:φ16—φ20工程用剩钢筋焊接,φ16钢筋。 安全网:密目安全网和大眼网。 脚手板、钢丝、铁钉等。 以上材料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杜绝使用伪劣产品,安全网必须选用在公司备案的合格分供方的产品,进场必须经项目安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各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基坑马道、通道的安全防护 基坑土方第一步开挖完成之后,需要立即在基坑周边搭设防护栏杆。具体做法如下: 防护栏杆由三道横杆及立杆组成,立杆顶距地面1.5m,上横杆离地高度为1.5m、中杆离地1.0m、下杆距地0.5m;使用—2.0m钢管作为防护立杆,打入地下30—50cm、间距2.0m;且防护栏杆刷红白间隔油漆:外侧满挂安全网。

深基坑开挖及安全防护专项方案

深基坑开挖及安全防护专项方案 1.编制依据、原则与范围 1.1编制依据 ⑴有关施工图文件。 ⑵《客货共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03-2008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10203-2002/J162-2002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003/J259-2003 ⑶国家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法律、法规。 ⑷现行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范、验标及施工指南。 ⑸本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的施工调查所收集的信息与资料。 ⑹本承包人拥有的施工设备与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1.2编制原则

⑴符合性原则。必须满足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标准,符合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 ⑵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法用地、合理规划、科学设计,少占土地,保护农田。 ⑶适用技术与装备的原则。采用适用工程技术和施工装备,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降低工程成本;选择可靠的施工方法,尽量避免外部条件约束;采取先进、实用的、在类似工程已普通采用的成熟工艺技术。 1.3编制范围 2.工程概况 3.施工组织 3.1施工准备 3.1.1内业技术准备

⑴项目部已按标准化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了岗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 ⑵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颁发的条例、办法、指示和决定,并严格遵照安全施工规范操作,在开工前组织工人学习;严格执行挂牌上岗制度; ⑶制定了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环保水保和文明施工措施,能够保证施工安全、质量、进度。 3.1.2外业技术准备 施工作业层中所涉及的各种外部技术数据收集。配齐生活、办公设施,满足管理、技术人员进场生活、办公需要。 3.2现场准备 ⑴施工便道、便桥已经贯通,可以保证施工运输,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准备就绪; ⑵基坑开挖安全防护围栏所需材料和安全警示标志均已进场。 3.3机具、人员配备

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调研提纲

附件1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修订调研提纲 一、基本情况 本地区航道养护管理基本情况,包括航道(含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基本情况、养护管理体制机制情况、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航道养护管理资金渠道和管理使用情况、2019年航道养护技术考核情况。 二、存在问题 根据发展形势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总结《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不适应性,并提供具体案例;针对《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不适应性,近年来在完善、创新制度建设等方面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 三、修订意见和建议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要求,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等角度,提出修订的总体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具体修订建议,并填写下表。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修订建议表序号章节条目修订建议修订理由

1……

附件2 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调研提纲 一、现状情况 (一)航道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内河和沿海航道的通航里程、航道等级、养护里程、养护类别、维护保证率,通航建筑物(含航运枢纽)数量、通航等级、客货通过量,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情况。 (二)航道管理与养护体制机制现状。主要包括本地区航道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职责分工情况,行政许可、航道执法工作机制,航道养护模式,航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或完善情况等。 (三)航道管理养护经费。梳理“十三五”期航道管理养护经费收支情况,并填写附表。 二、“十三五”纲要执行情况评估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编制“十四五”纲要的意见和建议 对照《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关于水运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推动水运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打造一流设施、一

基坑安全防护专项方案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基坑安全防护专项方案正 式版

基坑安全防护专项方案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目的: 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加以识别与控制,防止事故发生,为员工和相关方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场所,以实现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目标。 2、适用范围: 本专项方案适用于项目部管段范围内所有基坑施工,项目部所属各部门遵照执行。 3、适用文件: 3.1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TB10203-2002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4 施工要求 4.1 基坑土方工程多发事故类型: ⑴基坑土方坍塌;⑵触电伤害;⑶深基坑边缘坠落;⑷落物伤人(物体打击); ⑸挖断地下管线 4.2事故易发部位及环节: ⑴基坑临边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⑵基坑开挖设置的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坡度要求。 ⑶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 ⑷基坑周边弃土堆料距坑边的距离小于设计和规范的规定。

⑸基坑内作业人员上下通道的打设不符合规定,或陡、或窄、或无扶手,人员上下极不安全。 ⑹机械挖土,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固。 ⑺土方开挖前,未对既有管线情况调查,造成挖断电缆造。 ⑻拖带电线机具电线绞断、破皮,电动设备漏电。 4.3 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⑴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小组,由项目副经理任组长,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部相关业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施工检查。

人员安全防护专项方案标准范本

解决方案编号:LX-FS-A67848 人员安全防护专项方案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人员安全防护专项方案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未来要做的重要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人员健康防护措施 1、个人防护规定 (1)一般规定在工作区的每个人都要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用具。(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安全眼镜)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时不得佩戴会被钩住、挂住的珠宝首饰或其它装饰品。头发及胡须不得妨碍防护用品的有效功能。 (2)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防护用品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强制性预防措施,不得随意变更或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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