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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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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轻信“牛股师”损失惨重

一、案情摘要

赵某自封资深的“牛股师”、“私募王牌操盘手”,宣称曾在多家知名证券公司工作,在多家网站博客张贴股票账户截图炫耀其操作的股票均有盈利,并自我吹嘘其通过内部渠道获取翻倍牛股的投资信息,以诱导投资者与其联系。赵某招兵买马,指示员工通过QQ群、手机短信、售卖股票软件等方式指导投资者买卖股票,以“指导费、咨询费、服务费、会费”等名义收取投资者800余万元,投资者亏损严重。

2013年5月,投资者向当地证监局举报,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赵某非法经营案进行了查处。

二、风险提示

近期随着股市火爆,非法证券咨询又开始改头换面,以QQ群、微信群、手机短信、股票软件等形式群发股票买卖信息,并信誓旦旦承诺包赚不赔。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通过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核实公司及人员是否有证券投资

咨询资格、核实公司地址是否真实、收款账户是否是公司账户等方式增强识别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迷信“消息”股深陷骗局

一、案情摘要

2010年3月起,以田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多个城市注册成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招聘员工超过200人,以销售炒股软件为幌子,通过QQ群、飞信等聊天工具,大量发布股票交割单电脑截图等虚假信息,以推荐牛股、提供内幕信息、与私募基金合作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骗取全国各地投资者钱财。2013年5月,经过周密调查,当地证监局联合公安机关一举查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等5家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抓捕18名犯罪嫌疑人。2014年6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进行判决,分别判决田某某、刘某某等15人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

二、风险提示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构,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相关业务资格,证券从业人员须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方可上岗。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一般使用对公账户,请投资者切勿向个人账户汇款,并自觉远离提供所谓“内幕股”的非法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保持理性投资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案例三:非法代客理财害人不浅

一、案情摘要

王某等人借用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外衣,通过电话、互联网、短信等营销方式,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投资咨询服务费。该公司主要通过三招吸引投资者。一是形象包装。该公司特意租赁了一处高档写字楼,设立了一个功能强大的公司网站,内容覆盖股票、基金、期货等主要投资领域,可以免费由公司的“名牌分析师”提供股票诊断服务。二是“话术”诱惑。该公司专门培训了一批巧舌如簧的员工,以极富煽动性的语言,信誓旦旦的保证等多种“话术”手段招揽客户。三是协议解虑。该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书》的形式,骗取客户的信任,轻而易举地获取了其股票账号和密码,进而全权代理其买卖股票,并根据协议收取资产管理费(客户股票账户资产额的1%至10%)和盈利分成收入(客户股票账户盈利部分的20%)。案发时,该公司代为操盘的资金规模达11,000多万元,非法获利近1,900万元。

二、风险提示

非法代客理财是违法行为,投资者如参与其中,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非法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养成良好的投资理财习

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自担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落入非法代客理财的陷阱。

案例四:远离非法“白银现货”

一、案情摘要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某电子商务公司通过QQ 等方式在网上招揽客户,利用该公司设立的网上集中交易平台,诱骗投资者参与所谓的白银现货交易。投资者上当后,该公司再谎称能提供专业指导,骗取投资者账号密码,擅自操作投资者账户,通过不断刷单赚取投资者高额交易手续费、仓席费等费用;同时,该公司操控集中交易平台,与客户对赌,侵占客户资产,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2014年7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日前,检察机关对该公司相关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收益为诱饵,说白银交易“投资小、收益大”,只要跟着“老师”做,就可“收益翻番”,诱导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诈骗投资者钱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交易所之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连续交易等交易方式从事商品或权益交易,也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应当高度警惕以“白银”等贵金属为名义,采取

集中竞价、连续交易等违法交易方式的交易活动,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有人通过劝诱投资者参与白银交易骗取钱财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以免造成损失。

案例五:非法基金疯狂敛财

一、案情摘要

胡某某、张某夫妻二人,顶着“2008和谐中国十大年度人物”、“2008中华十大财智人物”和“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等光环,打着香港某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旗号,以“全球投资、复利增长”等噱头,通过理财博览会、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在全国30多个省市大肆招募投资者,销售所谓的“复利产品”——XX环球基金,先后与844位客户签订合同,将所收客户资金用于大陆、香港等地的证券、期货投资,涉及金额1.27亿元,造成大部分本金亏损。当地证监局在查清上述违法事实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风险提示

一个没有相关资质的所谓香港公司,虚构新型复利产品,编制诸多美丽光环,骗取全国近千名投资者的信任,获取令人咋舌的非法所得。犯罪分子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投资者应以该案为警钟,自觉抵制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正确识别非法证券活动,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六:“海外上市”骗局

一、案情摘要

2006年2月,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正式对外营业,在这里的人自称某大型投资公司的经纪人团队。

一天,“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员告诉该营业部股民苏某,“‘四川某公司’即将在美国上市,现有部分原始股正在转让,届时将有10倍收益!”,投资者购买后,公司还会给投资者出具股票托管卡,保证风险无虞。在几位业务员的极力鼓动下,舒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统统拿了出来交给这几位经纪人,并现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办理了过户手续。

几天后,舒某前去询问公司海外上市事宜时,这个“客户服务中心”已经人去楼空了,而证券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却称该服务中心与其无任何关系。舒某这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

二、风险提示

从这一案例来看,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相关法制知识欠缺的弱点,通过虚假宣传、虚构材料,向社会公众销售未上市公司所谓原始股。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上市公司原始股在我国境内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或者致使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销售股票等证券经营活动都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的均

属非法证券经营行为。所以投资者在买入股票之前,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致电当地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公司是否具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七:网络新型案件

一、案情摘要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购买A公司原始股为名实施集资诈骗、传销等非法活动。该公司网站自称,A公司附属于北欧投资联盟集团的环球服务平台。声称购买A公司的原始股票,股东将获得几十倍、上百倍的利润。该公司还鼓励参与者通过网络发展下线,推荐他人参与。据了解,北京、辽宁、湖南、内蒙古、浙江等地均有群众参与,并且多为退休老年人,涉案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一旦不法分子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将会给投资者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二、风险提示

此类网络投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投资的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并声称年回报率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编造十分美好的诱人“钱景”,

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是网络的虚拟性。不法分子在境内外利用网络设局进行行骗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其公司就是一个网站,而且服务器一般设在境外;公司的广告宣传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往来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整个操作流程实现了全网络化。网络化特别容易使一些既缺乏金融知识又缺乏科技知识的老龄人群上当受骗。

不法分子借用从事境外证券交易活动的方式,认为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管制,掩盖从事不法行为的真实目的,并以此来迷惑和欺骗群众,逃避打击。实际上,根据法律属地管辖的原则,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的一切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即使号称从事境外证券业务,未经依法批准,其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案例八:借用境外上市公司编造谎言

一、案情摘要

A投资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声称该公司掌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B公司将开展定向增发的内部消息,届时B公司股价将比现在上涨数倍,A公司可以通过其合作券商免费向投资者提供开立港股(H 股)证券账户的代办服务,投资者只需通过开立后的账户按

照A公司提供的时点和价位交易不低于10000股的B公司股票,即可享受巨额收益,但要获知交易时点和价位则需要向A公司支付一定“劳务费”,诱使投资者上当受骗。

二、风险提示

上述案例是社会上最近出现的新类型欺诈手段,其主要特点有二:一是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及上市公司的不熟悉来强化其宣传活动的神秘性,掩盖虚假事实和违法性;二是利用可以为投资者开立境外证券账户来增强其骗术的迷惑性,使投资者认为该公司为正规公司,从而放松了警惕。以开立H股证券账户为例,内地居民只能通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持有证券交易牌照的合格券商在内地开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开户办理,其他公司或个人没有资格开展代办业务。另外,不法分子所谓的知道上市公司在未来将要开展重组的宣传伎俩还有避免谎言过早被投资者识破的目的,利用重组还在酝酿来给他们行骗争取尽可能长的时间。

案例九:“神奇”软件藏陷阱

一、案情摘要

“××软件是我们公司汇集国内金融、科技精英,投入巨资开发的高科技产品,可以第一时间实时跟踪国内全部股票走势,并自动发出买卖点信号,操作简单,选股精准。不但如此,用户还可以享受资深投资顾问一对一的服务,很多客

户都已获利不菲。”

2008年上半年,投资者朱某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了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上述关于“某股票资讯终端”的产品宣传。通过进一步接触,朱某了解到,公司软件按股票走势准确度和售后一对一咨询服务内容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其中“绝密计划”等级收费逾十万,由公司“王牌投资总监”亲自指导操作。在“神奇”的“高科技软件”光环下,在公司“轰炸式”营销攻势下,在公司“贴心”服务的承诺下,朱某动摇了,交费11万余元,成为了该公司的软件用户。

此后,朱某拿到的软件却没有带来预期的收益,账户经所谓的“王牌投资总监”实盘指导后甚至出现了严重亏损。公司当初信誓旦旦的收益承诺,事后看来只不过是打着神奇高科技软件旗号的又一起非法证券活动。

二、风险提示

经查实,该公司的炒股软件,不过是在现有行情软件基础上简单改动的粗制滥造品。公司明里以销售软件为名,实质却是未经证监会许可,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最终公司的非法行为被依法取缔,并由证券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层层设套,摆下连环计

一、案情摘要

在营销人员的不断鼓吹下,于某缴纳5000元成为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会员。但是在接下来三个月中,“高老师”推荐的股票均处于亏损被套的状态,让于先生非常气愤。因此于某将股票亏损情况进行了投诉,对方称所推荐的股票都是涨停股票,对亏损的情况一定会彻查清楚。

两天后,于某接到自称为“白总监”的电话,称为了弥补于某的损失,公司现推出一项“秘密”行动,准备联合几家机构拉升几只股票,参与其中的投资者可以获取巨大利益。鉴于前期余某的损失,公司以优惠的价格将于某升级为高级会员,只要再缴纳 18000 元就能享受到 38868 元高级会员的待遇,由其亲自指导炒股,保证能获取 50 %以上的收益,并要求余某保密,“白总监”信誓旦旦,再次骗取了于某的信任。在于某又给该公司汇去了18000元后,“白总监”也人间蒸发,杳无音信了。于某这才明白过来,原来自己被一骗再骗,中了非法投资咨询机构的设计的连环计。

二、风险提示

在这个案例中不法分子推荐股票造成投资者亏损后,利用投资者已处于亏损的尴尬局面,采取各种“话术”蛊惑投资者参加更高级别的会员组,缴纳更多的“会员费”,造成投资者亏损越来越大。

案例十一:“私募基金”的大忽悠

一、案情摘要

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具有超强的资金实力,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二、风险提示

经过调查,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一个几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就是最典型的一种形式。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案例十二:“山寨”合法机构网站

一、案情摘要

张某在某财经网站发现一栏消息,标题是“揭幕明日即将拉升的股票”,点击一看,是国内非常著名的一家证券公司

的网站,网站顶部写着“公司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有电子版的批准证书。网站内容主要有“强力个股推荐”、“精确市场预测”、“实战业绩”、“涨停板股票服务”。张某拨打了网站底部显示的手机号码,业务员陈某说公司实力很强,有专人研究分析股票,近期几只大牛股都抓住了。于是张某心动不已,按要求向一个户名为“陈某”个人账户缴纳了一个季度的服务费 4380 元, 对方也传真了一份已盖章的服务合同,并口头保证15个交易日获利120 %,总获利不低于360 %。但此后,按公司推荐的股票操作,却只跌不涨,一周以后张某后悔,想讨回服务费,但发现再也无法联系到陈某,公司的电话也无人接听。

二、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平台假冒合法证券公司设立山寨网站和冒牌机构,企图鱼目混珠,混淆视听。为诱骗投资者上当,不法分子还声称公司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有的甚至刊登虚假的资质证书。在收取投资者服务费时,往往要求投资者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中。

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一般要与客户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对于那些不能提供书面服务合同或合同要件不齐备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投资者务必高度警惕。同时,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

活动,投资者更要格外小心。

此外,实践中还有不法分子假冒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名义,以弥补投资者亏损为名进行诈骗,大家一定要加强防范。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册

一、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活动。常见作案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建立网站、博客以及微信、QQ、UC等聊天工具招收会员,推荐股票骗取钱财。 【案例一】李先生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个财经博客,该博主发布了“重大借壳机会,潜在暴力黑马”等 40 多篇股评、荐股文章。一些网友回复说:“绝对高手”、“好厉害,我佩服死了”等。李先生通过博客中所留的微信号与博主取得联系,缴纳3600元咨询年费,但换来的却是几只连续下跌的股票,李先生追悔莫及。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在网络上以群发帖子及选择性荐股等方式树立起网络荐股“专家”的形象。其实,这些所谓的“专业公司”大多都是无证券经营资质的假“公司”,所谓的“专家”大都并不具备高深的证券投资知识。 监管部门提醒:投资者接受证券 期货投资咨询和理财服务应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营业 务资格的合法机构进行。 【案例二】张女士在浏览网页 时,电脑出现标题为《明日重大利好消息出台敬请关注》的弹窗,点击一看,是自称某证券公司的官网,网页写着“公司经过证监会批准”,并贴有资质证书的图片。网站内容含有“强力个股推

荐”、“涨停板股票服务”等。张女士拨打了网页中的手机号码,并按要求向业务员“陈某”个人账户缴纳了荐股服务费4380元。然而,张女士按业务员推荐的股票操作,却只跌不涨。张女士发现受骗后,陈某手机已停机。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开设山寨网站,网址大多为数字与英文组合,如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6814184.html,,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6814184.html,,或采用与合法证券公司相类似的域名。为诱骗投资者上当,网站还声称公司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甚至刊登虚假的资质证书。收取服务费时,往往要求投资者 将款项汇到个人银行账户。 监管部门提醒:合法证 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 务一般要与客户签订书面服 务合同,通过公司账户收取 咨询服务费。对于不能提供 书面服务合同或合同要件不齐备的咨询服务,以及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小心。 (二)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免费荐股”广告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案例三】范先生在电视上看到某股评节目,股评“专家”称“要想免费获取涨停股票,赶快拨打节目下方的热线电话”。范先生拨打了该热线电话,对方非常热情地介绍了该公司炒股的骄人业绩,声称只要交纳会员费,就能为其推荐涨停股票。范先生随后给该公司汇去4000元会费, 刚开始,公司推荐的股票确实连拉两个涨停,但没想到从第3天开始便一路下跌,损失严重。 作案手法剖析:不法分子发布“免费荐股”广告的目的是诱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青岛法院集中发布五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2015年7月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集中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这次集中宣判的5起案件,包括集资诈骗案2起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起4人。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集资诈骗、诈骗案一案(青岛中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期间因被告人杜某某脱逃,对其中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为筹集资金,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商定设立A 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在逃),会计刘某乙。 分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公开宣传A公司有经营项目,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提取所筹集资金的4%作为管理费。 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经营情况。 经审计,2010年4月至2011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杜某某(在逃)、刘某乙先后吸收黄卫青等129人共计1.1亿余元,造成损失共计2762万元。被告人刘某甲收到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共计2 360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汇款金额共计2 565万余元。刘某甲向杜某某(在逃)、刘某乙等人累计支付管理费3 576万余元。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因被告人刘某甲躲避归还集资参与人投资款,被告人杜某某(在逃)、刘某乙虚构请律师找刘某甲索要投资款的事由,骗取投资人钱款合计18.6万元。 后二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 青岛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同时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甲系被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撤销其缓刑。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甲判处的缓刑;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市南法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郭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李某以投资、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报纸、广告及他人介绍等途径,骗取他人投资款。郭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介绍他人到李某处投资,并提供本人银行卡帮助李某办理转账及支付利息等,骗取尹某某、邓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等257人投资款人民币共计39478万余元,造成损失人民币共计26953万余元。其中,郭某某介绍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韩某某在李某处存款4196万元,造成损失3192万元。 市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证券期货公司新员工入职培训

期货证券公司新员工入职培训指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良好的新员工入职培训机制,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根据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规定了公司新进人员入职培训的基本目的、实施方法、内容、及考核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进员工。 第一章培训目的 第四条使新员工了解公司概况、规章制度、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等,使其尽早的融入到企业中。 第五条使新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以及相关部门岗位的职能、工作流程等。 第六条给新员工以职业生涯的知识灌输,培养、指导其进行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帮助新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发展方向。 第七条良好的培训不但是员工技能提高的有效途径,而且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他的重视,让新员工体会到归属感。 第二章培训实施 第八条公司新员工入职培训主要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其它

部门辅助实施。 第九条公司的新员工培训根据人数多少不定期举行,一般累计人数超过10人即可举办。培训时间为两天,其中一天安排户外拓展训练。 第十条公司总部和营业部的新员工都必须参加入职培训,如营业部个别新员工有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入职培训,则必须接受网上入职培训。 第十一条新设营业部新近员工必须参加统一的新员工入职培训,具体培训细则可以视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新员工相关制度的推行,所有新员工转正必须经过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没有参加新员工培训、新员工网上培训的员工将不得转正或延期转正。 第十三条培训讲师由公司内部各部门选派指定人员兼任,负责各自培训资料、考试资料的汇编、授课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一)公司的基本概况(公司发展史、公司概况)。 (二)企业文化(共同愿景、核心价值观、战略规划)。 (三)公司人力资源制度(人事制度、组织架构、薪酬结构、绩效管理等)。

早期阅读活动案例

案例 巧妙地让孩子爱上早期阅读 案例描述: 早晨,中二班的万昊浩早早的来到幼儿园,年轻的妈妈拉着浩浩的小手进入阅读区,妈妈挑了一本新书,和浩浩一起进行亲子阅读。妈妈非常投入,她用手边指着书里的文字一边小声地朗读着,并不时的问孩子,这个字念什么?那个字也学过,读什么?可孩子的表现却“不太好”,一会儿想翻看后面的书页,一会儿看看别人……。 案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到父母的观念问题、父母的指导策略问题,很多父母将识字等同于阅读,认为阅读就是识字,这是一种很错误的观念。早期阅读不反对孩子识字,但更重要是引导孩子认真仔细地进行其他画面观察,通过观察帮助幼儿获得丰富的感性材料,帮助幼儿理解那些不易掌握的书面语言知识和文字,而在观察中,只有通过思维才能把大量的感性材料、具体的图像等化为幼儿内在的认知结构,形成幼儿阅读的知识、能力,那么如何进行早期亲子阅读呢? 早期阅读的指导方法: 1、主动观察、理解讲述 进行早期阅读应遵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原则,和孩子一起阅读,连贯地边看书边讲述。这个过程应着重引导孩子观察阅读的顺序,每看完一页,应提示说:“接下去发生了什么事?我们来看下一页。”同时还要渗透阅读图书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如轻轻翻

书,一页一页翻等等。这样有利于帮助幼儿学习和掌握按序仔细观察画面,将前后画页联系起来理解的阅读技能。对单面单幅图书的阅读,可以指导孩子学习观察每幅画面上的形象,理解画面中形象的相互关系和具体画面包含的内容。指导孩子从画面上的主体物形象动作,神态变化的背景转化中,想象故事人物的心理状态和语言,从而连接故事情节发展,尝试用语言表现自己的理解。对单页多幅的图书活动,指导幼儿按顺序观察小画面,理解一页多幅画面与完整故事构成的关系。引导幼儿注意观察与角色心理有关的画面情节,让幼儿分析想象故事中角色表情与心理,性格的关系。 2、使用多种方法,提高阅读能力 (1)图文互译法 在阅读的初期,我们一般运用的是单面单幅画面的图书,如《婴儿画报》画面色彩鲜艳、形象可爱,有较强的吸引力,与图片对应的旁边有内容简洁,字体较大的文字说明,我们先让幼儿观察图片,引导幼儿把握画面内容,并用恰当的语言表达出来,而当幼儿会讲述图画故事后,又会积极地认读文字故事,明白了图画符号与文字符号的对应关系,并逐步习得完整、连贯、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 (2)制造悬念法 在讲述图书故事时,把重点问题抛给孩子,引起孩子阅读的兴趣。例如《三颗星星》的故事,首先说:马路上的车会听听星星的指挥吗?你猜猜是怎么回事? 孩子一听,马上会被这个悬念吸引,促使他们积极地阅读,以寻求答案。

【第82号令】《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规定》

欢迎阅读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工作,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并对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第五条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

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为证券期货业提供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符合国家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支持、协助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专业安全机构和标准化组织建立信息安全合作机制。 第九条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核心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相关主体关联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合格的基础设施。机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精)工作心得: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最新) 司法实践中,如何划定合法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边界,始终是一个动态难题。随着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解决这一难题的需求更为迫切。本文作者从集资主体是否有登记备案、集资对象的人数和资质条件、集资是否公开并承诺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真实集资项目等方面进行分析,试图划出二者之间清晰的法律边界。 我国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宽松,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更为灵活,我国的私募基金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以迅猛发展。 据统计,截至X年5月末,我国私募基金资金管理规模为2.69万亿元,而X 年12月底,证监会权威报告显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为4.05万亿元。 [2]仅从上述数据上看,私募基金的发展速度确实惊人。在私募基金高速发展的同

时,我国的法律监督管理并未跟上,立法缺位,市场混杂,投资风险大。我国尚无专门统一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仅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涉及部分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首部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规范性文件,但属于部门规章,效力级别较低。 私募基金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飞速发展,可能出现如下问题:一方面,私募管理创新可能因无法可依,而踏入违法犯罪雷区,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统称为私募创新型非法集资犯罪。另一方面,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私募市场的混乱,以合法的私募形式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统称为虚假私募型非法集资犯罪。何为非法集资犯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一类罪,是上述非法集资行为纳入刑法评价的结

学校管理的50个经典案例读书报告

《学校管理的50个典型案例》读书报告 11级小学教育010王琦琦 一、书名:学校管理的50个典型案例 二、著者:程凤春 三、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09 四、页数:211 五、内容简介: 这本书精选了50个有关学校管理的典型案例,涉及学校发展、用权与用干部、人事管理、德育管理和教学管理等五个方面。书中每一部分都遵循先描述案例内容,再提出思考问题,最后对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参考答案这样一个体例。虽然每个案例都设有思考题、问题解答与案例分析,但都只是引玉之砖,其意图并不是给出标准答案,而是希望引起读者深入思考。 六、读后心得: 起初选择这本书来阅读仅仅是因为相对于枯燥的教育管理书籍,案例分析类的书籍可能会比较容易消化吸收,也会相对有趣一点。但真真正正接触到它时,却发现这本书远没有我想象的那样简单——每个案例都生动、有趣、富于挑战性,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普通事、常发生的事或是头疼的事、难办的事,然后作者又会根据案例给出设定的“命题”,把我带入到一个相应的角色: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教师、局外人等等。需要我自己设身处地的从自己“扮演”的角色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让我在很短的学习时间内,了解到了学校管理常见的问题、困境,无论是成功案例中的经验、失败案例中教训都提供给了我很大的学习空间,教会了我从困难案例中学习摆脱困境,从危机案例中学习处理危机。 其中在李校长的“无为而治”这一章中讲到一所重点中学的校长,因身兼数职经常参加校外社交活动,虽然不是每天都在学校,但学校工作却井然有序。在遇到问题时,他一般都会说:“好了,这个问题我知道了,这个方面因该是xxx 负责。我去跟反映一下……”在大多数人眼里该做决定的校长,却把这些问题分散交给了其他人。这就引发了关于校长负责制的争论。学校里一部分人就开始质疑李校长说这是“无为而治”。对于这个案例,作者给出的思考题是: 1.如果你是李校长,你会采取何种管理方式,说出你的理由? 2.如果你是李校长,你如何界定在哪些事上有所作为?在那些事情上有不 为? 3.如果你是李校长,你在与基层教师、学生沟通时,面对他们提出的具体 问题,你会采取何种措施使问题迅速解决,使教师、学生感觉到你的力 量?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案件问题研究——以非法经营罪为视角 2011-11-27 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很快,用十几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历程。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为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国企改革、投融资体制改的改革、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上海作为国内金融中心的地位已经基本确立,并稳步向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挺进,上海地区证券、期货业发展变化迅速,业务品种、制度管理、经营方式、业务流程等出现了多样化和综合性的发展态势。但是,随着证券、期货业的高度发展,此领域内的犯罪在犯罪形式、手法、特点等方面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变化趋势,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干扰了正常的证券、期货市场的秩序,制约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前,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犯罪主要呈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主体的现代科技素质相对较高。犯罪主体大多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或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2)作案前多进行精心预谋。商业领域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大多有一个根据自己的专长,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3)作案后大多会毁证灭迹或逃离。[1]

在上海长宁检察院处理的案件中,有两个案件在本文要讨论的问题上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本文将以这两个案件为例子,做具体的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在沪登记注册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明知自己公司未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称公司系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商,并称香港的公司具有香港恒生股指期货交易资质,自己的公司是负责推广股指期货业务。嗣后,刘某通过互联网购得“股民名单”、“车主名单”等个人电话信息,指使公司员工通过电话公开招揽投资人参与恒升股指期货交易,并以上海公司的名义以每次交易收取固定手续费的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招揽了投资人几十名,造成投资人亏损近百万人民币。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获悉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欲股权转让、增资扩股,遂以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对该公司增资扩股和转让股权进行运作。吴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在报刊刊登广告等方式,公开以溢价自行销售或委托他人代销该公司股权,两年间,吴某累计向数百自然人销售了数千万股公司股权。 这两个案件是该院在处理证券、期货类非法经营案件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其行为方式、手段具备这一类案件的普遍特征。在处理上述两个案件的过程中,立法在司法的过程中尚存在的一些空白和不足的部分显现出来。办好此类案件,将案件中具有普遍操作性的部分进行高度概括和归纳总结,对于本院以后办理此类案件,或者说对于整个检察系统办理此类案件,都是一个良好的参照。 我国立法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三个法律法规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 第七条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 (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 (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 (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防范非法集资心得体会 打击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通过自己深入学习研究,对于非法集资的金融治理对策,我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考,分述如下: (一)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优化金融结构,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 要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要增加正规金融的供给,要提高正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公司治理,有效提升金融机构的素质,从而推动金融机构经营方式转型和业务结构的升级。只有这样正规金融体系才能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以减少非法集资的资金供应。 (二)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 我国《银行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而现实的情况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下,仅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满足不了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改革现有金融体制机制、赋予民间金融合法身份,构建包括农村在内的金融体系新模式成为民间集资的金融治理的必然。这也是温州金融改革的主要内容, 也是金融改革的难点所在。 从温州金改实施一年来的情况来看,对民间融资大家一致要求允许民间资本放贷,并给予其合法地位,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但是实现起来并不容易,截止现在不管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相应的条例措施出台。民间融资政策调整的另一方面是要允许设立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等,将小贷公司纳入金融机构体系,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从温州金改的情况看原本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被认为是温州金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但是由于银监会规定村镇银行发起人须为商业银行,民资被严格限定参与额度,并久未出台针对性监管制度,因而诸如瑞安华峰小额贷款公司等符合村镇银行经营规模的小贷公司,纷纷另谋他路。所以放宽民间融资的管制程度,法律和政策还需更进一步。 (三)积极开展金融投资工具创新

读书活动方案,

公司“读书励志 岗位成才”主题读书活动方案 为鼓励和引导公司团员青年养成多读书、读好书的习惯,做到勤于 思考,勤于探索,学以致用,用有所成,把学习的体会和成果转化为谋 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举措,促使广大团员青年成长为本职工作的 行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手,推动学习型组织建设,在全公司营造崇尚 学习、重视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公司团委拟在全公司团员青年 中开展“读书励志 岗位成才”主题读书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范围:公司全体团员青年 二、活动时间:2012年3月-5月 三、活动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团委。 四、活动安排: 第一阶段:荐书寄语(3月初) 由每个团支部推荐1-2本图书,同时邀请公司领导推荐学习书目, 向团员青年寄语或赠言。根据推荐情况确定15-20本必读图书进行购 臵。 第二阶段:品味书香(3月中旬-4月中旬) 各团支部以下发书籍、交换阅读等方式组织团员青年认真阅读推荐 图书,同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读书交流活动,要求团员青年撰写读书 心得,努力提高活动的覆盖面和参与面。 第三阶段:成果交流(4月下旬或5月初) 组织主题读书活动成果交流会,由各团支部汇报读书活动开展情 况,并选送2-3篇读书心得进行汇报交流。由公司领导现场打分及点 评。活动设优秀组织奖、优秀读书心得一、二、三等奖,奖励电子购书 卡若干。在《通讯》上开辟专栏,陆续刊登优秀读书心得。 书籍是传播先进思想、传承优秀文化、弘扬精神文明的重要载体。 青年员工处于实践加深学习阶段,有着开展读书活动的良好背景条件。 (其实读书不一定非要是书,文化的载体很多哦,也可以是事件,参与 的人更多,也更好操作,当然书是主体)要通过围绕特定的思想教育主 题(可以阶段性更换不同的主题)开展读书活动,或向员工推荐具有深 刻思想内涵的特定图书(不一定是专业书籍,也可以是影视作品、演讲 专辑、甚至伟人语录等等文化载体,)等方式,让青年员工在阅读和分 享读书体会的活动中启迪智慧、交流思想、提高认识。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按照规定对调查终结并向其移交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由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后应当立案调查: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 (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按照规定进行音像记录,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可以中止记录,并进行文字说明。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当当面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对于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可将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当面出示或直接送达的,执法人员应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江中祥、赵景玉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找到商丘市6家担保公司,承诺高息,用所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进行借款。经担保公司公开宣传、担保,以商丘市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吸收140余人资金4870余万元。 2012年年初,郑州诚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挤兑事件,该公司负责人董俊杰与江中祥商定由江中祥的中天置业公司帮助董俊杰对接总额4000余万元的债务,即债务转移。诚通公司向客户提出,愿意接受对接债务的客户需付对接额30%的现金给江中祥,用中天置业的房产清偿债务。江中祥利用一房二卖和虚构房源手段,骗取17名对接户现金600余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江中祥等人利用非法集资案件被害人急于挽回损失的心理,以债务转移为名,签订对接合同,收取所谓的“对接费”现金600余万元后,虚构房产或一房二卖,对接户实质上得不到房子,致使本来就血本无归的对接客户又多付给江中祥等人30%的现金,进一步加大了集资群众的损失。该行为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伴生犯罪,群众深恶痛绝,应予从严惩处。 此案也给广大集资群众一个警示,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或公司以资产偿还兑付欠款的情况一定要有

C14014_《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解读【最全真题库+100分答案】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期货交易所交易业务系统全部中断、部分中断,影响交易时间在3分钟以下的属于()。 A. 重大事件 B. 较大事件 C. 特别重大事件 D. 一般事件 2. 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或者中断达到2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2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20%以上的属于()。 A. 重大事件 B. 一般事件 C. 特别重大事件 D. 较大事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通信、行情发布系统在开市前无法正常启动或者中断达到10分钟以上,或者受影响营业部或者交易单元比例达到10%以上,或者交易中断的证券只数达到10%以上的属于()。

A. 重大事件 B. 特别重大事件 C. 一般事件 D. 较大事件 二、多项选择题 4. 较大事件是指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害或者对证券期货 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信息安全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 到重大事件的为较大事件。 5 分钟以上, 5. 根据信息安全事件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证券期 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事件分为()。

6.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包括()。 A. 软硬件设备供应商 三、判断题 7.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其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业务办理,原则上30分钟内无法恢复业务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1小时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业务和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正确 错误 8.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尽职免责,失职有责”的原则界定信息安全事件的人为责任。() 正确 错误

心得体会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非法集资学习心得 银行员工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体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市民间借贷日益增多,高利借贷市场繁荣,从而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民间借贷的盛行,不仅给贷款人和投资者造成经济风险,也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应引起我们农商银行员工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有借款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等特点。放高利贷者在借出资金时,一般都在十万元以上,甚至数十万元、近百万元,在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一般都为一个月、二个月或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息都在1角左右,有的竟达3角甚至更高。对于借款利息结算方式,有的直接从本金中扣下利息;有的在本金上加利息增加借款金额;有的则要求债务人按月付息,并附有愈期罚款条款。此种行为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民间借贷存在以下危害性:一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融资和高利转贷。有人为了赚取差价,经常以私人名义,以1分、2分利从亲戚朋友处融资或从银行贷款,再以远远超过银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钱的人放高利贷,在社会上造就了食利阶层。二是民间借贷易转化成非法集资或诈骗犯罪。法律上的滞后使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难界定。借款人编造倒账、周转资金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得大 量资金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

也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隐患。此类案件苗头在我市曾有出现,且当事人也逃得不见踪迹。三是易成为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贷者为了保证所放资金的收回,不受损失并获取自己所希望获得的利益。在催讨高利贷过程中极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为了收回所放高利贷,雇佣打手,极易逐步形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四是民间借贷扰乱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隐蔽性强,资金来源又都集中在亲友之间,外界一般很难发现。而我国刑法条文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尚无对民间违规发放高利贷行为的打击条文。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借贷市场秩序,而且还扰乱金融部门储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金融稳定。五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由于高利贷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债务人受多种因素影响到期一般很难偿还,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况下仍无法偿还,或者因利滚利无法还清,很有可能因巨额债务造成企业破产,家庭破裂;同时又因连带责任使担保人凭空增添了大额债务,给担保人经济、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一些企业破产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正是因为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具有以上种种危害,为此,我们农商银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员工参与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行为: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危害性。必须加强警示教育,让员工特别是信贷人员认识到,农商银行对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员工是“零容忍”的,总行党委态度坚决,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二要管住自己和亲属。每位员

10大读书创意

10大创意打造书香校园 “以全球的视野看教育,以教师的眼睛看世界!” 十一学校校长李希贵曾说:“阅读比上语文课更管用”。在阅读极其重要的今天,如何打造书香校园,不妨试试这10个创意。 1、循环读书节 小学传统的读书节要么主题单调,学生感到乏味;要么主题重复,学生不感兴趣;要么因为年龄跨度大,某些年级沦落为陪衬、看客。鉴于此,不妨推出循环读书节的小创意。 循环读书节以年级为单位,每个年级一个主题,比如一年级童谣节、二年级童话节、三年级故事节等。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考虑到学生的年龄差异,每个孩子会在6年的学习中度过6 个不同的读书节。此外,对学校来说,每个主题内容都不是零起步,而是在原来的基础上不断地丰富、补充、拓展、提升,既减轻了教师的筹划压力,又提升了读书节的品位。 2、为学生定制阅读方案 北京十一学校校长李希贵提出的为学生量身定制阅读方案的建议值得借鉴、推广。 尽管现在市面上出现了大量的中小学生阅读推荐书目,但是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们需要根据不同学生的阅读基础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其私人定制个性化的阅读方案。

量身定制的个性化阅读方案必须在师生互动中形成,教师在与学生充分沟通、了解的基础上,与之共同拟定。 方案应包括:本人阅读现状的分析、阅读习惯的优势与问题的解剖、近期与长期阅读计划、阅读达成目标及需要注意的问题等。 在量身定制个性化方案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可以通过归类的方式,形成具有一定规律、适合某类学生的阅读方案。 3、图书漂流 图书漂流是指在学期初,全校师生挑选出1本自己读过的、并认为最有价值的书,在扉页上写上推荐理由,赠送给好友,好友阅读后写出读后感,像这样依次让这本书漂流下去。学期末,评选最佳推荐图书及优秀读后感撰写者。 4、《读书成长手册》 为了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记录阅读成长足迹,可以让学生编撰一本记录自己心灵成长的自传体读书笔记——《读书成长手册》。 栏目设计简介: 1.同学们,我想对你说:以书信形式向学生介绍读书及坚持记读书笔记对个人精神成长的价值。 2.我的天地我妆扮:让学生为自己的读书笔记起一个诗意的名字,并配上有个性的插图。 3.阅读留影:选一张自己读书时的靓照,将其粘贴在“此时我最美”栏目处。 4.读书宣言:学校倡议的文采飞扬的读书宣言。 5.阅读标尺:依据课标研发的低、中、高3段阅读书目、数量及阅读素养目标。 6.我的读书明信片:如笔名、书友,喜爱的读书名言、作家、人物、书目等。 7.学期读书计划。 8.读书周记:如故事梗概、人物评价、续写故事、好书推存,自由摘抄、积累大本营等。 9.小驿站:阅读感悟、自我反思、同伴鼓励、师长评价、父母嘱托等。 10.假日阅读:个性化的阅读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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