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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_及其新实施细则几个问题之我见

_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_及其新实施细则几个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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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与标准·2012年5月第19卷第13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颁布,将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得以明显改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及环境条件的改善,新型公共场所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服务内容也随之增加,公共场所的危害日益增多,公害对中国十几亿人口的健康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卫生监督部门在执法《条例》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过程中,同样遇到了挑战与困难。为科学、高效地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现就对在日常监督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对现行公共场所法规存在的一些不足作一简要分析,具体如下:

1卫生监督中的几个问题

1.1执法主体不统一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新的《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但《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仍为“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条例》是行政法规,《细则》仅是部门规章,其效力远在《条例》之下,给实际监督中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带来不便,甚至出现只有责任执法,但又“无权可行使”、无法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两难局面。

1.2法规规章调整范围局限

公共场所法规及卫生标准陈旧滞后,现行的标准基本上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前制订的,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公共场所现状与发展的实际。1995年卫生部将《条例》的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并组织成立了修订小组,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2011年5月1日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终于出台并予公布施行。但由于受《条例》制约,公共场所种类仍维持原法规规定的7类28种,监管局限性依然存在,如现兴的各种减肥场所、洗脚屋、按摩室、棋牌室、网吧等仍不在《条例》所调整的范围。但这些新型公共场所所带来的许多新的公共卫生问题,甚至成为传染病流行的严重隐患[1]。同时也存在着影响人群健康的其他因素。因此,不能依法对这些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所用用具、室内微小气候进行监测的话,可以说这些公共场所成了监督监测的死角。尤其是网吧的快速兴起,其不合格的空气质量正威胁着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的青年人甚至中、小学生。

1.3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缺乏严格规程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难以解决的、不合格的公共场所主要卫生问题是:建设项目设计上存在着布局不合理、缺少必备的专用间、卫生设施不配套、重门面建设、轻基本卫生设施投入等问题。有些存在的设计卫生问题已是积重难返。《条例》的颁布实施,虽然规范了卫生部门对公共场所工程建设中的卫生执法监督责任和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卫生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方面的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如《条例》颁布后,我县新、改、扩建的各类公共场所百十余家,但是在选址、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的为数极少,多数是在没有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情况下而擅自施工建成的,待竣工并正式营业后,其经营者才到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也难以改造。再就是行政干预卫生管理现象突出。各地为了招商引资,营造投资环境,办企业、搞三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等干预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2],使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难以执行,预防性卫生监督覆盖率偏低。

1.4量化分级管理标准无城乡之分

目前推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将公共场所分为A、B、C、三个等级,按照其评定的级别分别予以诸如监督频次不同的管理方式,目的是利用企业的自律与监管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相结合来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提高公共场所整体水平,减少群体健康危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健康。但由于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城乡标准统一,对于条件较好的城市一级公共场所来说,着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实现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最高目标,在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方面作出了卓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新实施细则

几个问题之我见

张志雄温月梅郑向兵杜海燕

山西省沁源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山西沁源046500

[摘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使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和卫生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在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公共场所不断涌现,新的公共卫生问题也随之发生。目前在实际工作中仍面临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和卫生质量的提高,同时也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如《条例》的调整范围局限,预防性监督工作严格规程缺如,禁烟令具体处罚条款缺乏等。笔者通过对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对现行公共场所法规规章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供商榷。

[关键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问题

[中图分类号]R19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4-4721(2012)05(a)-01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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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医药CHINA MODERN MEDICINE

2012年5月第19卷第13期·法规与标准·

的贡献,但对条件差的农村一级的小理发店、小旅店、小浴室等“小行业”来说,由于标准过细,不便于操作,再加上要求过高,执行起来更是难度较大,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持证率难以保证。

1.5禁烟令实施难度大

新《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明确了在《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中全面禁止吸烟。但只是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进行了约束,而对真正需要约束的对象—吸烟者并没有具体的约束条款和措施。《细则》规定仅仅是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而缺乏配套的处罚条款和合法的处罚手段,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难以落实到位。再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足也是造成执法困难的原因之一。如我县卫生监督所只有几十名监督员,但是监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几百甚至上千个,又分布在方圆2554平方公里的不同村庄、角落。执法人员不可能整天盯在公共场所抓禁烟,所以执行起来也有难度。时至今日,禁烟令已实施九月有余,一些公共场所依旧烟雾缭绕,烟民仍随处可见,“吞云吐雾”现象比比皆是,就连医疗机构的候诊室也不例外。因此,虽然禁烟令明文规定,但由于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执行力不够,公共场所吸烟者,除了劝阻、呼吁之外,并没有太大的强制约束力。

2对策

(1)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公共场所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修订《条例》,统一执法主体,理顺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执行力。(2)严格把好卫生许可关,把预防性监督工作作为城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未取得《建设项目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许可,确保卫生设施投入,消除公共场所安全隐患[3-4]。(3)制定严格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程序及相应处罚措施和处罚条款,保障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4)明确禁烟处罚条款及额度,使之便于操作而不流于形式。(5)结合我国国情实际,制订适合于农村小型公共场所的金标准,保证农村小型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持有率,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共场所,化妆品,饮用水卫生监督[M].北

京:法律出版社,2007:16.

[2]谷政,蒋收获,陈刚,等.我国卫生监督领域现存问题界定研究[J].中

国公共卫生监督杂志,2008,15(1):10.

[3]王玲.公共场所用品的卫生检测分析[J].中外医学研究,2010,8(10):98.

[4]陈建秀.关于城市社区公共卫生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现代医院,2010,

10(3):145-149.

(收稿日期:2012-03-09本文编辑:马双)

2万元的必须经“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处理,以防国有资产流失。

5.2借鉴他国医患权益保障制度,全面推进第三方调解方式解决医患纠纷

为了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机制,2006年10月12日,经山西省司法厅同意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9],紧随其后,宁波、天津等地也均有了成功的经验。但该处理机制尚未健全,表现在:赔付标准不统一和第三方处理纠纷的公平公正性缺乏监督机制等。建议:(1)人民调解应在司法部门领导下行使职权,不能搞换汤不换药,即名称更换、办公场所更换,而人员与隶属关系不变;(2)不经第三方调解的医疗纠纷不得进入诉讼程序;(3)第三方调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险理赔的依据;(4)第三方调解必须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基础上;(5)用立法形式将第三方调解规范化。

5.3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程序

建议对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鉴定制度进行统一,完善对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由懂医又懂法的法官组成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双盲”鉴定(鉴定的专家不知道给谁鉴定,被鉴定的患者方也不知道哪位专家给其鉴定)。这样既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又能充分考虑医疗行业高风险等特殊性,规避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倒置“双刃剑”的矛盾,保障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5.4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在交通行业,一旦发生车祸,第三方会很快进入伤情鉴定与责任认定等有序的保险处理程序,不会造成激烈的冲突性事件。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参照交通事故保险而实行了医疗责任保险。发生医疗纠纷后由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负责调解和处理,最终由保险公司为患者支付赔付。

总之,应将程序正义法理贯穿于医疗纠纷处理法规,尽快制定一个专门的医疗损害责任法,该法既可以规范并约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患者的行为,又可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机构和处理机制作出具体规定,使医疗纠纷的处理有统一的特别法的依据。利用程序正义的力量,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文环境,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依法治国,遏制“医闹”。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1988:5.

[2]陈瑞华.程序正义:看得见的正义[N].人民法院报,2000-08-26.

[3]孙茂华,董晓波.看得见的正义——

—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J].唐山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1):50-60.

[4]中国医师协会.在全国部分省市调查“医闹”的分析报告[J].中国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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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咏燕.从“医闹”看社会法治秩序构建中的政府作为[J].中国医院,

2011,15(12):56-58.

[6]李卓凝,张转利.医法结合是医疗纠纷鉴定的必然趋势[J].中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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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郑渊,雷晓坤.日本的医疗纠纷处理与防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医院管理,2004,12(24):74.

[9]韩学军.运用人民调解机制构建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援助平台[J].中

国医院,2009,13(2):7-10.

(收稿日期:2012-03-12本文编辑:马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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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号: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发布机构:交通部 主题词:发布时间:1988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1988-08-01 浏览次数:120 【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顾客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公共场所消毒间须独立密闭设置,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消毒记录及时规范。 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采购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公共卫生用品时须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建立台账。 八、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九、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十、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信誉度等级及卫生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五四”制 一、四加强即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加强与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 二、四统一即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量化分级公示牌;统一在公共场所内正面悬挂卫生管理制度;统一配发一套卫生管理档案盒(内有制度、各类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操作规范等九项内容)。 三、四建立即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卫生档案制度;建立洗化用品、消毒产品等索证制度;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建立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进货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四、四及时即公共场所环境要及时清扫;公共用品、用具要及时消毒;客用物品要及时更换(一客一换)并做好记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四做到即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到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做到每月开展一次卫生管理自查,并做好登记;做到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查体、定期培训,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工作服帽;做到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密闭消毒间,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消毒程序符合卫生要求,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金干二期项目部现场调整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方案 项目部全体员工: 目前,由于我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劳务管理人员对交叉进行 进一步提高项目团队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项目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 一、绩效考核的目的、用途和方式 1、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是提高项目团队工作效率,发现、培养、使用人才,创建精英团队。 2、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考核工资支付、年终奖金支付、薪资调整、岗位调整、晋级和工作改进。 二、考核原则 客观性:绩效考核要客观的反映项目员工的实际情况,考核必须以考核项目、员工岗位职责、工作事实及日常工作纪录为依据,只对该员工本人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事不对人,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避免由于光环效应、新近性、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公平性:考核者必须公正无私,严禁营私舞弊,对于相同岗位的管理人员使用相同的绩效考核标准。 公开性:所有考核结果对本人公开。 考核标准:以“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为标准。 考核依据:岗位职责、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组织管理、目标控制(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成本)。 (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管理: 1、服从项目部安排,完成责任工长及技术负责人交代的工作。 2、各行其职,不得经管与本项目部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3、发现可能对项目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安全隐患,技术问题,管理问题,项目部人员都有责任及时纠正并立即报告。视野范围内不作为者,视为失职。 4、现场例会 4.1施工现场每天18:00举行一次项目部管理人员碰头会,由责任工长主持。会议要

求简短精干,会议类容为(按照周计划对当天已完成施工内容进行汇报,对未完成内容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方案落实人员,明确明日工作内容,对无法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碰头会议只限项目管理人员,其他班组可不参加,但项目部要制定管理人员对口交接落实。 4.2每周六16:30进行周例会,公司工程部、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全部参加。总结上周现场情况及施工进度、安排落实本周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有可能影响本周计划完成的问题,提交现场例会解决,由项目部领导指定责任主体落实,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纪要抄送公司相关部门及总经理。 4.3涉及需甲方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工长汇总经项目部审核之后在每周一的甲方、监理工程联系会中提出并要求及时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考勤 5.1所有管理人员常驻现场,由责任工长制定值班表,现场管理人员轮流值班。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责任工长同意可以合理安排轮休(月休息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工作期间或休假期间通讯需24小时保持畅通。 5.2现场班组工人作息时间为项目管理人员上下班时间,严禁出现现场施工无管理人员旁站监督的情况。 5.3项目部员工请假需填写书面假条经项目部责任工长批准。突发情况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后可以事后及时补办假条,假条作为考勤表附件由项目部备存,无假条,假条未经批准以未出勤的按旷工处理。 5.4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的,需由项目经理批准。 二、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供销合同需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相应领导审查批准。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项目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和总经理授权,在本制度范围内由项目经理审批现场材料采购、现场材料租赁、劳务班组分包等不超过20万元的合同;标的超过20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2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重大涉外合同)由项目部连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会审之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指定部门或人员签订。 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及条款需保密,所有合同复印件由资料室负责保管,可随时查阅。 三、财务管理 1、资金申请程序:项目部需编制项目季度、月资金预算计划,报公司审批,并向公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环境卫生考核制度

大连开发区城市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城区市容环境,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我区环境卫生事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开发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为环境卫生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评比,并组织、促进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环卫工作考核分为基础管理考核与作业管理考核二部分。并以此作为半年和年终环卫工作考评得分依据。对年终累计扣分的单位,相应扣罚当年城市维护费;对累计加分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四条将环境卫生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年度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础管理考核 第五条基础管理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目标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情况;城市环境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环卫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更新情况;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保障情况;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落实情况;环卫工人安全教育及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环卫一线作业人员达标情况;辖区内有偿服务管理情况;市民及社会各界满意度情况;信访及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依此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工作;配齐配强城管主任、城管科长和专职环卫工作管理人员,以便更好地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应依照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相关企业配备环境卫生一线作业人员;保障环卫事业专项资金的投入;环卫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和更新应满足城市发展和实际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石井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目录 一、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二、公共浴室(桑拿)卫生制度 三、理发店、美容店卫生制度 四、文化娱乐场所卫生制度 五、游泳场所卫生制度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制度 七、公用品消毒制度 八、卫生用品索证、验收制度 九、中央空调卫生制度 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 十一、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制度 十二、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3、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卫生工作 (1)、公共场所环境复杂,应避免滋生虫害,避免其成为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3)、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执行消毒管理,杜绝因器具消毒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4)、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易使空气污浊,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毒和空气通风等工作。(5)、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间短,存有依赖思想,对

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害的可能。 (6)、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应严格做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污染。 5、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 (1)、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臵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臵吸烟器具,不得设臵烟草广告。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更好的落实和执行《干部管理条例》,特制订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管理干部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30%绩效工资,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第三次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 1、出现迟到、早退、无条(证)外出,缺勤而事先未获得批准者; 2、在上班时间内聚众聊天、打牌、下棋、睡觉、玩手机、打游戏、吃东西、无故离岗、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和视频者; 3、对本部门员工假期、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审核不严; 4、酒后上岗者(除陪业务客户或经领导批准外); 5、检查出本人所管理辖区内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者 6、因本人原因工作未及时交接到位给公司及他人造成损失者; 7、检查出本人所管理辖区内的有垃圾的; 8、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者; 9、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中出现打电话、说话、看电子书、打游戏、睡觉等扰乱活动纪律行为者; 10、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读书、培训活动或累计两次无故不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者。 11、不服从上级管理,用言语顶撞上级者,或是用冷暴力消极怠工者; 12、集团经理办公会、生产管理会议安排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完不成者; 13、一个月内不组织召开部门例会或车间晨会者; 14、利用职务影响力,以权谋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15、监管不严,部门出现失盗,给公司造成2000元以下损失者; 16、产品质量把关不严,出现批量废品,一批次价值在3000元以下者; 17、把关不严,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复采购,给集团造成2000元以下损失者; 18、审核、把关不严,经手签字事项出现问题,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 19、部门间协作出现推诿扯皮,不敢担当者; 20、部门员工出现违规操作,损坏公司财物损失额在1000元--3000元者;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醒目位置.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完善卫生管理制度。 3、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认真落实公共用品的换法消毒保洁工作。公用物品的清洗消毒应设有专间,并专间专用。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好的公用物品要放置保洁橱保洁。消毒台帐齐全。 5、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保持个人卫生。 6、进行经常性的卫生检查。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7、做好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无乱堆乱放,地面无烟蒂、痰迹和垃圾。 8、有完善的除四害措施。

理发美容业消毒操作规程 1、理发工具的消毒 (1)紫外线消毒:先将理发工具(剃刀、发剪、发推、梳子等)擦净,平放在紫外线消毒箱中的隔栅上(不能叠置,剪刀应张开),开启电钮,紫外线照射20分钟(皮肤病专用工具照射25分钟),取出妥善放置备用。 (2)用臭氧消毒盒:理发美容用具在每客使用后清洗、擦干,放入臭氧消毒盒内,消毒30分钟。 (3)化学消毒 使用过的胡刷、发梳、剃刀、发剪,用1%磺溶液或75%的酒精浸泡20-30分钟,或使用一次性胡刷。 2、毛巾、围巾的消毒 先将各类毛巾、围巾分类清洗干净,放在蒸汽消毒锅或蒸汽柜中,待蒸汽放出后再蒸10-15分钟,取出凉干或烫平,分类存放于保洁柜备用。 3、美容间的空气消毒 先将房间清扫干净,在工作前和工作结束后,开启紫外线消毒灯,照射30分钟以上(每10-15m2面积安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离地)。或选用空气消毒清新剂喷雾消毒。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辖区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的就餐场所。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 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 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设计后续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设计后续服务 4.1一般规定 1、设计后续服务包含的内容:图审意见回复、图纸会审、基槽验收、基础验收、主体 验收、竣工初验、竣工验收及现场处理技术问题。 2、所有设计人员在设计后续服务过程中都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规范的服务行为 (详附录一)。 3、设计后续服务归口综合办公室管理。 4、每个项目设计图纸交付时,由综合办公室向客户提交一份《设计后续服务联系单》 (详附录六)。 5、后续设计服务信息统一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接收安排并做好记录。综合办公室主任负 责跟踪服务并接收客户反馈意见,根椐情况作出处理(详附录五)。 6、设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本专业负责人反映,涉及其 它专业时,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反映。 7、设计人员接收到设计服务信息后,应按时如约提供优质设计后续服务,原则上自行 前往服务地点,赣州中心城区以外的项目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 4.2图审意见回复 1、图审意见包含:施工图审查意见、消防审查意见、人防审查意见、图纸会审意见。 2、图审意见统一交给综合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发给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组织各专业设计人员回复,回复初稿应先提交给各专业负责人校核, 再提交给项目负责人审查,最后交总师审核。 4、图审意见回复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5、若图审意见为强制性整改意见,则相应将施工图修改后重新打底图,重新晒图换 掉旧图,不另出反馈意见回复表。一般性整改意见进行回复,出反馈意见回复表。 6、图审意见回复为有效设计文件重要组成部分。 7、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应按公司规定标识、编号(详附录七),其它图审意见回复同 设计修改格式。回复单应先交到综合办,由资料员登记、签章、发放,并将电子文 件及签章后的回复单归档。施工图审查意见回复一式七份,归档一份,交业主六份。 4.3图纸会审 1、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 2、各专业设计人员应首先介绍工程概况,本专业方案及特点,材料特别要求,施工 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预防质量通病发生的措施等。(详附录二) 3、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记录,耐心解答。需另行出修改图或 出修改通知单的,按4.4规定执行,图纸会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项目 负责人汇报。 4.4设计修改 1、所有非设计方原因产生的设计修改由项目负责人会同各专业负责人判断是否能修 改,如能修改则统计修改工作量,并协同综合办公室主任和业务承接人判断是否需 另外收费。 2、一般的设计修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补充协议的,按协议确定工期。 3、设计修改有两种形式:(1)当能以文字或少量图形说明清楚时,以修改通知单(A4 白纸)的形式,附图以A3或A4白纸;(2)否则以修改图纸(蓝图)的形式。修改图 纸必须按施工图设计工序要求执行。 4、所有设计修改均应说明修改依据,修改依据应为业主来函或其它书面材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 中文名颁布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当前版本 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目录 .1法规历程 .2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目的: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陆续出台相关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监督管理。 2.适用范围:山西***集团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适用本制度。本次制订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签订生产经营采购合同、项目建设合同、临时增补业务合同及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3.总则:山西***集团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公司合同的管理、主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4.细则: 4.1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集团管理部监督,各分、子公司具体实施管理的原则。合同管理由主办部门管理与专业职能部门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4.1.1集团管理部是合同管理、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招标、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四)审核公司对外业务签订的合同。 (五)对超出分、子公司合同签订额度权限的合同进行审批。 (六)其他应当由合同部门承担的职责。 4.1.2合同主办部门是指经公司相关规定流程后,负责发起合同签订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组织合同的拟定。 (二)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三)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四)在法律专业人员指导下起草合同文本及处理合同纠纷。 (五)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七)负责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八)其他应由主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4.1.3技术支撑部门合同管理职责: (一)是指合同项目所在部门或实际负责合同履行的部门以及需要提供业务支撑的部门。 (二)负责合同技术内容审核。 (三)负责确认合同标的配置符合公司市场前景的需求,未来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良好的收益,与相关行业规定不相矛盾。 4.1.4集团专职法律人员合同管理职责: (一)参与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提出专业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合同内容条款审核。 (三)会同合同主办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四)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4.2合同签订流程:合同主办部门拟定合同草案后,经专业职能部门及人员审核后,根据合同审核流程限额,提交集团管理部审批后,总经理签字并盖章,完成合同签订。(附件1:合同审核流程) 4.2.1合同草案拟订: (一)基本条款:合同订立前,合同主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1)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或在合同中注明传真有效等字样。 2)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醒目位置.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完善卫生管理制度。 3、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体检,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认真落实公共用品的换法消毒保洁工作。公用物品的清洗消毒应设有专间,并专间专用。消毒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好的公用物品要放置保洁橱保洁。消毒台帐齐全。 5、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并保持个人卫生。 6、进行经常性的卫生检查。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 7、做好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无乱堆乱放,地面无烟蒂、痰迹和垃圾。 8、有完善的除四害措施。

理发美容业消毒操作规程 1、理发工具的消毒 (1)紫外线消毒:先将理发工具(剃刀、发剪、发推、梳子等)擦净,平放在紫外线消毒箱中的隔栅上(不能叠置,剪刀应张开),开启电钮,紫外线照射20分钟(皮肤病专用工具照射25分钟),取出妥善放置备用。 (2)用臭氧消毒盒:理发美容用具在每客使用后清洗、擦干,放入臭氧消毒盒内,消毒30分钟。 (3)化学消毒 使用过的胡刷、发梳、剃刀、发剪,用1%磺溶液或75%的酒精浸泡20-30分钟,或使用一次性胡刷。 2、毛巾、围巾的消毒 先将各类毛巾、围巾分类清洗干净,放在蒸汽消毒锅或蒸汽柜中,待蒸汽放出后再蒸10-15分钟,取出凉干或烫平,分类存放于保洁柜备用。 3、美容间的空气消毒 先将房间清扫干净,在工作前和工作结束后,开启紫外线消毒灯,照射30分钟以上(每10-15m2面积安置30瓦紫外线灯一支,离地2.5m)。或选用空气消毒清新剂喷雾消毒。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01号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样本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证照管理制度 1、证照: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 复印件) 等 2、单位负责人领取证照, 把已领取的证照由单位编号并复印后存档, 以备核查。 3、领取的证、照要妥善保管, 规范使用, 不准涂改。不准转

借不相关的人、单位使用, 不准利用证照从事违法活动。若有用证、照从事违规、违法活动者将给予当事人以经济处罚, 并收缴全部非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者, 按照有关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各种证、照丢失后要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对单位的各种证、照复印件也要加强管理。有关人员需带证、照复印件时, 必须加盖红色印章并签上持件人姓名, 加盖”再复印无效”方印字样。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 6、发现伪造单位证、照应及时举报给当地主管部门, 由单位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7、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

体检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 获得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发现五病患者及时调离本岗位。 3、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 以备检查。 4、从业人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6、此证不得转借、涂改。 个人卫生制度 1、每年一次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 方可上岗。 2、工作前必须更衣、洗手、消毒。 3、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戴手表饰物等, 头发不外露。 4、不在工作时吸烟, 不随地吐痰。 5、入厕不穿工作服, 入厕后需重新洗手、消毒。 6、讲究个人卫生, 客服不良卫生习惯, 杜绝操作时擤鼻涕、挖耳朵等现象。 7、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参加考核。

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考试试卷及答案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试卷 单位: 部门: 姓名: 1、《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2012年 1月1日)起施行。 2、《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 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3、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工作。 4、主要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厕等公共区域 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5、街巷、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街 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6、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 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 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7、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车始 末站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经营管理单位)负 责。 8、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责任,由(管理单位)负责。

9、工程施工现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施工单 位负 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由(建 设单位)负责。 10、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 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的社会化和 (市场化)。 1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 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12、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 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 坪等作为分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13、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 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城建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建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设置。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进行 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 电杆悬挂物品。 15、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 卫生设施。 16、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应当作必要的(覆 盖),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不得带泥行驶, 污染路面。 17、浑河、南北运河等城市水域沿岸应当保持整洁,岸坡完 好,无破损,及时清除水面垃圾、漂浮物。禁止(滥倒)或者堆 放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 规范餐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管理,加强员工卫生控制,以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餐厅的所有员工。 二、员工健康检查管理 1 、餐厅员工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2、餐厅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分为新进员工健康检查与员工定期健康检查两类。 3 、应聘人员必须在餐厅指定的医院检查身体,合格后方可录用。 4 、在职员工每年由餐厅组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凡发现员工患有传染病或不适合工作岗位的疾病,餐厅将视情况调整岗位或予以辞退。 5 、健康档案管理员每月对餐厅员工的健康证进行核对,发现过期、无效证件应及时报告主管安排员工体检。 6 、员工的体检费用由餐厅承担。 7 、餐厅应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按规定妥善保管。 8 、员工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 三、员工个人卫生管理

1 、员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餐厅卫生管理规定,执行餐厅卫生操作规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 、员工工作服应合体、干净,无破损。 3 、厨房厨师工作时应戴正发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4 、工作前后、处理食品原料前后、大小便后、清洁卫生后都要用流动清水洗手,保持双手的清洁。只要离开过厨房,回来后一定要先洗手消毒。厨房员工应每隔一小时洗手一次。 5 、不得面对着食物或烹饪用器具说话、咳嗽、打喷嚏。万一打喷嚏时,要背向食物用手帕或卫生纸罩住口鼻,并随即洗手。 6 、不可在工作场所内吸烟、饮食、嚼槟榔、嚼口香糖,以免造成食物污染。 7 、岗前不饮酒、不吃异味较大如葱、蒜等食品,保持口腔清洁。用餐后要刷牙或漱口。 8 、要勤洗澡、更衣,勤理发、洗头、修面,勤剪指甲,勤洗手。 9 、发型大方,男员工不留长发,女员工长发应盘起来;不留长指甲。 10 、不随地吐痰。 11 、患病报告制度 厨房员工患有疾病,应及时向主管报告,主管应立刻安排进

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绩 效考核实施细则 ( 2011年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所有在编人员(含合同制),均需参加考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建设局党委或董事会考核。 第二条考核目的 依据市建设局下发的《局属企事业单位目标考核方案》,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目的是通过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员工自身工作水平和公司整体绩效。 第三条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实绩;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三)公平、公正; (四)多角度考核。 第四条考核用途 考核结果的用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薪酬分配; (二)职务升降; (三)岗位调动。 第二章考核组织机构 第五条为客观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升员工自身工作水平,成立以第六条考核小组履行下列职责:1、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批;2、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3、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 第七条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

作为考核工作具体组织执行机构,主要负责:1、对各部门进行各项考核工作的相关指导;2、对各部门考核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 3、汇总统计考核评分结果;4、协调各级人员关于考核申诉的具体工作; 5、对各部门考核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6、对考核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指导与处罚;7、为每位员工建立考核档案,作为奖金发放、工资调整、职务升降、岗位调动等的依据。 第八条各部、室主管的职责 1、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整体组织及监督管理;2、负责处理本部门关于考核工作的申诉;3、负责对本部门考核工作中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4、负责帮助本部门员工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5、负责所属员工的考核评分;6、负责本部门员工考核等级的综合评定;7、负责所属员工的绩效面谈,并帮助员工制定改进计划。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九条考核周期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原则上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 第十条考核关系 考核关系分为直接上级考核、直接下级考核、同级人员考核。不同考核对象对应不同的考核关系,见表1: 表1 考核关系表 考核对象考核关系 中高层管理人员直接上级、同级、下级考核 部门一般人员直接上级、同级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维度 考核维度是对考核对象考核时的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包括业务绩效维度、思想政治维度、党风廉政建设维度、能力维度等。 (一)工作绩效:指被考核人员通过努力所取得的工作成果,从以下五个方面考核: 1.任务绩效:体现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结果。每个岗位都有对应岗位职责的任务绩效指标; 2.周边绩效:体现对相关部门服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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