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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研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研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的研究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

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

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

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

(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

责人审批后结案。

10、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或参照群众举报有关要求处理。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予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60户。

2、监督检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

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专查和举报检查。

(1)常规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重点检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或举报,对违反劳动保障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3)立案专查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某一案件需立案调查,应填写立案报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后,立案查处;

(4)举报检查,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签订与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

备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帐,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和

咨询服务。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问题

突出的,应及时登记立案,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制度

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或主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事实

的,经立案前审查后应及时登记立案。

2、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会同预审时收集的举报及有关材料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3、立案后,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

验笔录、现场笔录。

4、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调查报告

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议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审批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2)依法不应行政处罚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十五日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6、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7、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被处罚单

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8、被处罚(理)单位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登记立案制度

1、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自通过立案前审查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案号由年份号和案件顺序号两个部分组成。

2、案件来源包括:①群众举报;②当事人投诉;③主动检查发现;④有关部门移送。

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政府信访、市长热线办交办案件应专案及时处理。

3、案件登记编号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立案材料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主办监察员和协办人员,并实行主办监察员办案责任制。

4、主办监察员接受案件后,应在立案登记编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认真阅

读立案材料,列出调查提纲连同立案登记表报送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调查取证制度

1、主办监察员接受立案受理的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问当事人和证

人,勘验现场,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人员身份证明,包括劳动保障

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材料应用墨水笔书写,并注明

来源和出处,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中应收集的证据材料包括:①书证;②物证;③当事人陈述;④证人证

言;⑤视听资料;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以上证据材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经核对无误的,应当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4、办案人员可以要求或以询问通知书方式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

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由办案人员在材料上注明。

5、有关证据的其他要求:

(1)办案人员收集书证应以原始凭证为主,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应在复制件上标明“ 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注意查明其取得的合法性,其来源不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3)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构成中的当事人主观过错有明确规定的,应取得足

以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的有关证据,才能定案。

6、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证据及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

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七、审查报批制度

1、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案件报批表,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还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认定的违法事实

和证据、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经调查,主办监察员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报批意

见中说明不应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

2、案件报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和案卷卷宗应由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审,重大复杂案件应提交集体讨论。讨论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

绳的办案原则认真评议,并记录各种意见。

核审和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5)处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

(7)文书语法、用词是否规范。

3、监察机构负责人经过案件核审,应提出以下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主办监察员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补充调查;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成主办监察员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4、经监察机构负责人核审应予以行政处罚(理)的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在案件报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卷宗一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审批内容和办法参照本制度第2、3条款执行。

一般案件按上述程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由监察机构负责人报分管局领导

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应上报局领导研究审批。

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整改的,给予警告或口头警告;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十五日内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

(5)违法行为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或支付有关费用,并可依法责令加处滞纳金或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

(6)调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仍在连续之中的,办案部门应首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处罚条款之外写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7)违法行为属民事侵权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6、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但适用其他处罚方式的除外。

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八、告知听证制度

1、行政处理或处罚报批后,给予行政处理的,主办监察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及其他各类行政处罚的,应当

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2、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应说明情况,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送达。

自当事人签收或留置送达或挂号邮寄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

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也未作其他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处罚的事

实和理由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2)责令停产、停业;

(3)吊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

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听证结束后,需对原行政处罚意见进行更改的,按听证审定意见执行;对认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

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5、《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主办监察员应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对行政处理或处罚的执行情

况进行督办,并将整改和执行情况记录在案。

九、结案归档制度

1、办案人员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一般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案件情节特别复杂的,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延期结案申请表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

后,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办案期限:

(1)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

(2)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

(3)案情需要鉴定或因当事人原因耽误期限的;

(4)委托其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

(5)其他需要计算中止监察办案期限的情况。

2、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或案件撤销,主办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结案登记表,

经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1)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合并处罚的可合并立卷归档(卷宗装订顺序见案卷装

订程序);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副卷,正卷装订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形成的材料,副卷装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案件形成的有关材料;

(3)书写文书用墨水笔;

(4)案卷装订符合规定的顺序。

3、副卷装订顺序如下:

(1)复议申请书或起诉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2)答辩书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目录;

(3)代理词;

(4)复议决定书或裁决书、判决书、执行情况等;

(5)案件复议、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整理。若案件分别进行了复议、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的,可按法定程序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材料较多的,可装订为副卷(一)、(二)等。

4、案卷装订后,办案部门应及时交送监察机构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抽取案件材料。未经监察机构领导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案卷。

十、案卷装订程序规定

1、立案审批表;

2、接待(或受理)登记表(或案件来源材料,如移送函、现场检查记录等);

3、立案前审查材料;群众举报信、受害人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4、调查材料:

(1)用工主体资格证明:如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工资手册、营业执照及批准执业证件等证照;

(2)劳动关系双方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工作证、就业证、任职资格证明等;

(3)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及缴费凭证等材料;

(4)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存根);

(5)用人单位就询问通知上报的回复材料;

(6)当事人陈述(按调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7)证人证言(同上);

(8)劳动合同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及其他证据材料。

5、案件讨论记录(含处理意见);

6、补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排列顺序见第5条);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8、整改情况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9、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

10、案件处理报批表及延期结案审批报告;

11、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12、陈述、申辩材料;

13、听证申请报告;

14、听证会通知;

15、听证会答辩材料;

16、听证会笔录;

17、行政处罚(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8、复查及整改、处罚执行情况材料;

19、结案审批表。

备注:

1、案件装订以每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办案时实际形成的文书材料为准;并非指每一案件卷宗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材料。卷宗材料应分类排列。

2、填写卷宗目录时必须分类按顺序逐一填写。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

(一)劳动用工类

1、违反招工登记备案规定案

2、违法收取费用(抵押物)案

3、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案

4、非法使用童工案

5、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案

6、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案

7、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规定案

(二)劳动标准类

1、违法制定劳动规章案

2、强迫延长工作时间案

3、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案

4、克扣(无故拖欠)工资案

5、违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案

6、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案

7、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

8、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案

9、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案

10、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案

(三)社会保险类

1、违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案

2、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案

3、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案

4、未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案

5、违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规定案

6、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案

7、拒缴社会保险费案

8、漏报(瞒报)社会保险费案

(四)、其他

1、无理阻挠监督检查案

2、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案

3、职业介绍超出业务范围案

4、违法从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案

5、伪造(滥发)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案

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案

十二、廉政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政风建设的各方面规定,并

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2、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宴请、邀请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私自使用被检查单位的车辆。

4、不准占用被检查单位的通讯工具。

5、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6、不准泄露监察秘密。

7、不准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8、不准超越职权范围。

9、不准在非公务场合使用执法证件。

10、不准非执行公务人员以及未领取执法证件的人员穿着劳动保障监察制服。

十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监察员准则》和《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自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规定及上级的指示精神,遵守局和

监察支(大)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4、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工作精神振奋,努力钻研本职业务,熟悉岗位工作规定、程序,能胜任本职工作。

6、对负责的工作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对负责承办的劳动保障违法案

件能认真调查,严格按规定处理。

7、团结同志,虚心学习,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发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2年09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09月10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谢谢你看这个资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优质版)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 划(优质版) 2020 labor safety and security supervision plan ( 工作计划 ) 汇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优质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XX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1月1日至2月28日,XX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XX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单位与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与北京市有关法规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3、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与工作秩序,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与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与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二、聘用、培训及劳动合同管理 1、公司对聘(雇)用员工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出现职位空缺时,优先由公司内部选拔聘用。 2、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与教育,根据员工素质与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与职业道德意识。 3、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双方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终止、续签、解除等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合同一经签订,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5、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6、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表现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享受正式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试用期内如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1、考虑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员工每日工作时间按实际经营状况因地制宜。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安排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图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图

说明: 1.职权名称:劳动保障监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督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训练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最低工资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 3.办理条件及期限:日常巡视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自立案之日起60日 内结案。 4.办理程序:见流程图。 5.监督方式:局内岗位制约及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相结合。 备注: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1、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履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2、对《最低工资规定》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3、对《执业技能鉴定规定》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5、对《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6、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7、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8、对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9、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10、其他相关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力:1、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3、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钱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5、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6、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7、对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8、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9、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10、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

2021年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3.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二、聘用、培训及劳动合同管理 1.公司对聘(雇)用员工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出现职位空缺时,优先由公司内部选拔聘用。 2.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

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3.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双方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终止、续签、解除等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合同一经签订,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5.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6.试用期内员工的工作表现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享受正式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试用期内如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1.考虑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员工每日工作时间按实际经营状况因地制宜。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其待遇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如需加班,待遇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病假: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在班前通知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在工作时间生病,应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有其主管负责人安排休息或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 3、及时、准确、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注:适用规范性文件处罚时,必须先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再引用规范性文件);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值班人员负责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其他人员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工作。 2、接待的办公室应保持环境整洁。来访人员应及时予以接待。 3、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接待人员应当仪表端庄,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待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接待登记后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与电话举报记录、口头举报笔录或举报信函合并备案。 5、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6、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前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经审查,举报投诉内容属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并在法定保护时效范围的,应及时填写《受理举报投诉登记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批转主办监察员调查处理;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举报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属于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转办至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 (3)重大紧急事项,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监察机构负责人汇报。 7、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主办监察员进一步调查后,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用人单位能及时整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简易方式结案; (2)案情复杂或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予以登记立案,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误报、错报案件,不予处理,撤销案件。 举报投诉人要求告知举报投诉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当通知该举报投诉人。 8、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应以此为线索,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照《处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程序规定》处理。 9、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结案。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面试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 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 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劳动保障监察车辆管理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支队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支队工作实际情况,现 制定本制度。 二、支队车辆服务范围:保证外出办案、公务活动、会议用 车;上级机关及对口部门来宾用车。 三、支队车辆相对固定于有关科室用于办案,遇有特殊情况 由综合科统一调度。 四、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除外出办案外,工作人员 特殊情况因私事用车,其他部门特殊情况借车,由综合 科登记,支队长批准后方可用车。 五、车辆安全管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到车辆牌、 证、保险等齐全有效。 (二)各科室驾驶人员对所驾驶的车辆勤检查、勤保养、勤维护、定期做好二保和换季保养工作,做到车 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允许带病出车,不准驾驶 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三)定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综合科,由综合科通知修理厂及时修理。 (四)做好车辆的安全保卫工作,出车任务完成后,车辆要按规定地点停放并检查车门、窗的安全,无 特殊情况不得在外过夜。 (五)车辆的消防器材、专用工具、备用件由车辆所在科室负责保管并齐全完好。 六、车辆一般检修、保养由车辆所在科室提出,综合科审定,

报支队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车况良好。外出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先努力排除,若发生车辆重大故障必须进修理厂检修时,经事先向支队长请示汇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车辆发生的所有油耗一律使用对应车辆的加油卡。发生 的修理、检验、材料等费用由车辆使用科室签字报综合科备案,年终由支队长批报。 八、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谨慎驾驶,确保 安全。 (二)驾驶人员不得酒后开车,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得超载。 (三)严禁私自出车或出车途中不按规定路线行车。 (四)按规定携带物,保管好所有证件,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讲明原因,并办理补证手续。 (五)若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何方责任,都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迅速报告当地 交警部门,并协助配合事故处理。同时应立即向 支队长如实报告,严禁伪造、破坏逃离现场。 九、车辆出扬州市需经支队长批准,由综合科开公务派车单 (附表),并凭单按月发放安全行驶补贴30元/次;节假日外出长途行车另发放加班费40元/次。 二○○八年三月 扬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长途用车派车单(存根)编号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文8则)免费下载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一):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带给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务必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带给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带给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带给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状况下,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一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能够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能够按照不一样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能够要求职工赔偿或依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 4、立案法律依据; 5、监察人员的意见;

事业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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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8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 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 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 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2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

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 株洲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c18384010.html,编稿时间: 2009-12-28 15:00:04 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 来源: 株洲市劳动局 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服务项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 承办科室: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行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办事程序: 1、受理:用人单位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并按《提交材料目录》要求提交年审材料。 2、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送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进行审核。 3、盖章:符合条件的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盖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专用章。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提交材料: 1、《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 2、交纳社会保险费相关证明材料, 3、劳动用工、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就业培训等相关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材料, 5、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改正落实情况材料。 二、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1、登记立案。受理投诉举报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定有违法事实,符合投诉范围,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如需了解有关情况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3、处理。在处理前,责令用人单位改进,可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4、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和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 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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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北京**********有限公司是在北京西城区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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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一支“执法规范、职能明确、服务周到”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强化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3、及时、准确、高效、保密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法定职责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准确 4、处罚适当 5、符合法定程序 6、语言规范、坚持文明用语、杜绝忌语。 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人每年不得低于30户。 2、监督检查时应2人以上进行,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是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立案

专查和举报检查。 4、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用人情况,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情况,劳动规章审查立案情况以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5、监督检查时,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要求认真笔录,收集有关资料,并建立被检查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档案和台账,做到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情况“三清楚”,并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服务。 三、接待和处理举报投诉制度 1、接受举报投诉和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咨询时,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法律政策清楚准确,做到有报必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接受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受口头举报,应当认真笔录,并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3、受理举报投诉,应当做到举报投诉人情况,被举报投诉人基本情况和被举报投诉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情况“三清楚”,举报投诉人拒绝提供自己基本情况,应当注明理由。 4、接待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情况介绍。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员工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六条员工必须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厂长提出。 第九条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家住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外来人员务工"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员工应无条件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地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保障 规章制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嘉祥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 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 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 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 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标准流程及相关文书标准格式【模板】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 标准流程及相关文书标准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若干规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格式>的通知》《XX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2019年10月印发)的要求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标准流程和相关文书标准格式重新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案件办理标准流程和相关文书标准格式予以印发。劳动保障监察系统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新修改的案件办理流程和相关文书格式的要求开展执法工作。 为便于对应掌握和使用标准流程及相关文书标准格式,将案件办理分为立案、调查、处理、执行四个阶段。 - 1 -

- 2 - 一、立案阶段标准流程及相关文书标准格式 (一)立案阶段标准流程 检查发现 投诉、举报 上级机构交办 其他机关移送 其他 案件来源登记 立 案 不予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 案件来源 初审(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立案阶段相关文书标准格式 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 3 -

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登记表 - 4 -

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 5 -

二、调查阶段标准流程和相关文书标准格式(一)调查阶段标准流程。 立案 调查 进入现场检查询问相关 人员 要求提供资 料,下达询问书 采取记录、录音、录 像、照相、复制等方式 收集相关资料 完成调查 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延长30个工作日 - 6 -

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范本3篇

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范本3篇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 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 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 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 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三条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 精神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为工作时间,12:00-13:00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实行双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实行签字 报道。 2、迟到、早退、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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