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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办法

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户诚信文明经营积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经营户守法经营和文明意识,进一步提升市场形象和文明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与《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市场经营户行为定量评价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经营户必须依法经营、文明服务、爱护公物,遵守市场安全规章,服从公司依约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积分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经营户予以扣分的处罚。(每位经营户的积分基数为100分)将扣分情况记录经营户档案,并根据扣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内的所有经营者。

第二章诚信文明经营守则

第五条树立爱场如家的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规定,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市场声誉。

第六条充分认识到“质量是市场的生命,文明是市场的财富,安全是市场的基础,信誉是市场的保证”宗旨,为了市场,随时注意自身形象,注重市场信誉,维护市场形象。

第七条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和税务登记证并摆放在指定位置,做到人证相符、亮证经营。

第八条在协议使用期内,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遵守商位转让、转租管理的规定。商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转租,确需转让、转租的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严格划行归市。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和营业执照确定的范围经营商

品,不得跨行业经营、跨类别经营。

第十条按时交纳各项税费、规费。经营者必须按照属地税务部门所额定的税率纳税,并及时交纳水电、空调以及物业管理等各项规费。

第十一条食品、饮料、保健品、日用品等关系人身健康的商品,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销货发票。

第十二条市场经营者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

2、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4、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5、销售仿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6、销售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7、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8、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仿造商品检疫检验的结果;

9、销售赃物;

10、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11、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12、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

13、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以“最低价”提供商品;

14、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他人;

15、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16、不遵守“限塑令”,商品零售时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十三条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要禁止生产、加工和销售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本款指出售、收购);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4、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5、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6、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7、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8、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9、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10、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出货台帐,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经营者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市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

2、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经营者均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3、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4、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5、在场内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⑵、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⑶、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戴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⑷、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⑸、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理污水、垃圾和污物。

6、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款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⑴、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⑵、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⑶、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餐具;

⑷、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和消毒。

7、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8、关系人身安全的商品进入市场,如电器、压力容器等,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和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销货发票。

9、进口商品进入市场必须出具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进口产品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和进货发票。

第十六条市场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以诚待客,童叟无欺,自觉维护客商的合法权益;严格按销售合同办事,禁止强买强卖。

第十七条提倡批零兼营,批零同价或零售适当加价。

第十八条文明经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不乱堆乱放货物,不占道经营,不占道打包;

2、不在市场内打牌、下棋、猜拳、酗酒;

3、不聚众赌博;

4、不起哄闹事、不打架斗殴;

5、爱护市场公共设施;

6、主动配合市场经营秩序整治活动;

7、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十九条保持商位内外良好经营环境:

1、商位内商品、货柜、桌椅、地面及其它设施必须整洁,拖把、畚箕等清洁用具必须摆放在商位内;

2、商品离地10㎝堆放,电器、插座离地10㎝以上;

3、禁止乱丢乱吐、乱涂乱画、乱张贴;

4、积极参与市场除“四害”(蚊、蝇、蟑、鼠)活动;

5、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创建工作。

6、禁止超重堆放货物。

第二十条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第二十一条车辆有序停放和行驶:

1、副食品市场除搬运商品的橡胶轮胎可折叠平板车可以进入商品交易区外,其余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商品交易区。

2、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文明行驶、注意安全,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3、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区域,做到四分一线(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

行车分类停放,车辆尾部成一线)。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必须接受综合治理与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不得违反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

1、商位装修和增装电气设备须经市场管理公司批准。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市场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2、市场非营业时间须及时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3、积极配合消防安全整治活动,不得移动、圈占、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发现火警及时处置和报警。

4、经营者必须监管好进入市场的未成年人,不得进行攀爬、玩火、玩水、溜旱冰、使用滑板车等具有高危险性游戏。

5、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烧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动用明火(特殊情况动用明火,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场管理公司批准),禁止在禁烟区吸烟。高压杀虫剂、打火机、空气清新剂、摩丝等物品必须空罐陈列。

第二十三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倡签订书面销售合同,积极防范贸易纠纷。

第二十四条保护知识产权,禁止制假售假,鼓励打造自主品牌,共同维护市场声誉。积极引进名优新产品,不断充实自身同类商品,促进市场繁荣,配合执法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陈列要精心设计,力求美观大方、上档次。

第二十五条积极创新经营方式,鼓励发展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模式。

第二十六条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敢于同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为抢险救灾或公益事业作贡献。

第二十七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密切配合市场调研,如实填报经营活动信息。

第二十八条服从市场管理,不得谩骂、刁难工作人员。

第三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遵守诚信文明经营守则的行为,视情节予以如下奖励:

1、诚信文明经营积分加分;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扬;

3、年度内加分达15分或商位使用期内累计加分达20分的,优先推荐评选各市场信用商位;

4、年度内加分达20分或商位使用期内累计加分达30分的,可享受公司招商、商位续租等优先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遵守诚信文明经营守则、表现优良的,按以下标准实施加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奖励1-3分:

⑴、积极检举揭发违反市场管理公司商位转让、转租管理规定行为的;

⑵、拾金不昧,数额较大的;

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成绩突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奖励4-10分:

⑴、发生火警及时处置的;

⑵、在抢险救灾中作出贡献的;

⑶、发现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制止或当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⑷、为维护和提高市场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诚信文明经营守则”的,按以下标准实施扣分:

1、市场经营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扣1—3分:

(1)不按指定位置亮证(照)经营的:

(2)商品陈列超高、超重、超量的(具体尺寸另行规定);

(3)货物乱堆、乱放、乱挂的;

(4)占道经营、堆货,或占道加工的;

(5)垃圾桶、扫把等保洁用具摆放在摊位外面的;

(6)有乱涂乱画、不按规定张贴广告启事的;

(7)乱扔乱丢垃圾、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

(8)每天未对摊位(店)墙面、门窗等进行擦洗的,蛛蛛网未清理的;

(9)门前三包责任制【摊位、(店)内、摊位(店)前和边的通道中心线范围内】执行不到位的;

(10)打牌、下棋、猜拳、酗酒的;

(11)因不文明言行,引起纠纷的;

(12)不配合卫生保洁除“四害”工作的;

(13)车辆无序驾驶或乱停乱放的;

(14)未成年人在市场内溜冰、攀爬、玩水、玩火,负有监护职责的摊位使用人或承租人监护不力的;

(15)在禁烟区域吸烟的;

(16)未按规范建立进销货台帐的;

(17)对消费者投诉不配合调解的,调解后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履行的;

(18)违反消防安全方面规定的;

(19)违法法律、法规的其他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20)每天早上8点以后不按规定摆放货物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扣4—6分:

(1)无证经营、证照不全或人证不符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跨行业经营的;

(3)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的;

(4)销售过期、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5)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的;

(6)无故不参加或不配合市场创建、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等教育、培训活动的;

(7)移动、圈占、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与设施的;

(8)把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市场,在市场存放的;

(9)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烧香点蜡的;

(10)拒不配合市场调查统计、市场管理,无故谩骂、刁难工作人员的;

(11)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而未穿戴的,需对经营场所和使用工具消毒,而未做好消毒工作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扣7—20分:

(1)在合同期内,未经市场同意擅自转让、转租摊位使用权的;

(2)参与赌博、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3)有偷盗、欺诈等行为的;

(4)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

(5)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的;

(6)因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严重消防安全事故的;

(7)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

(8)销售变质、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9)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职能部门查处并提交市场处罚的;

(10)被新闻媒体曝光引起负面影响的。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行为确认与登记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不良行为,由市场管理人员依据事实提供意见,报市场主任审批,批准后进行登记,存入经营户的诚信文明档案。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诚信文明经营守则的行为,视情节予以如下处罚:

1.口头通知限期自纠;

2.发放通知书限期整改并予以扣分,若累计扣分12分以上(含12分)由市场管理单位收回按每4分1天计算承租物业使用权;

3.被收回市场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市场经营者对其违反经营行为规范认识觉悟较深,且主动改正态度积极,可以向市场管理方申请缩短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回收期,市场管理单位可根据其实际表现,酌情缩短承租物业使用权的回收期;

4.市场经营者当年诚信文明经营得分超过95分(含),且在本市场(本行业)内排名居前,可优先推荐评选市场信用商位和优秀经营户。

第三十四条希望全体市场经营户对照本规定,守法经营、文明经商,共同营造一个经营有序、管理规范、诚信文明的市场环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义乌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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