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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的公正与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交通部有关公路工程招投标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更新、维护、使用、管理等活动。

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由兵团交通局统一负责建立、管理,各师不再单独建立专家库。

第三条兵团交通局负责全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评标专业人员的资格,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动态管理;

(三)组织评标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兵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的抽取、确定活动;

(五)依法制止、纠正和查处评标专业人员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师交通局对专家库的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本师进入评标专家库专业人员的资格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协助兵团交通局做好评标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

理;

(三)对评标专业人员参加评标活动做好组织管理和监督协调。

第五条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标准如下:

第六条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采取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并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参加初审时应持原件);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师交通局初审,汇总上报兵团交

通局。兵直有关单位可直接报兵团交通局;

(三)兵团交通局定期组织评审,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专家库评标专业人员资格。

第七条推荐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公路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从事公路行业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且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五)未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独立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评标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

(三)接受兵团交通局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

(四)在职称、工作单位和通讯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兵团交通局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在一年内应当参加兵团交通局组织的评标活动或培训不少于两次;

(六)每年年底向兵团交通局递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具备评标专业人员资格的申请人,经兵团交通局统一组织培训后,颁发评标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进入专家库,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和继续教育的培训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抽取使用程序如下:(一)招标人向兵团交通局或师交通局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抽取方式、类别、专业、数量和回避条件。

(二)兵团交通局在接到招标人或师交通局的书面申请后,根据项目特性,在兵团交通局纪检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抽取评标专业人员的时间原则上在收取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进行,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抽取,应报兵团交通局批准。

(五)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招标人负担评标专业人员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支付评标专业人员报酬。

第十四条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保存,并做为考核评标专业人员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评标专家资格:(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

(二)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

(三)工作调动不再适宜继续担任;

(四)年龄超过70周岁(不含院士、勘察设计大师)。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确定后,发生不能到场或需要回避等特殊情况的,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原抽取方式补选确定,也可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一年:

(一)一年之内被抽中三次以上,参加次数少于被抽中次数三分之二;

(二)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时,不予配合;

第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五)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兵团交通局每年要对评标专业人员的评标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专业人员,取消其评标专业人员资格。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符合资格要求的专业人员进入专家库。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兵团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003年6月1日实施的《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兵交发〔2003〕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申请登记表

兵团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业人员年度工作总结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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