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3、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盎格鲁—撒克逊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5、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指法的来源或根源。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示法的效力的来源,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表现形式。
7、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8、习惯法: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9、法律清理:又称法律整理,泛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一定的程序对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有效性的专门活动。与宪法、上位法及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
10、法律汇编:泛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有权机构按照一定次序把现行法律法规集中整理汇编成册的活动。
11、法律编纂:指在重新审查全部法律法规或者某一部门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它们加以整理、补充、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是国家一项重大的制定法律活动。
12、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
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规范性,或虽有一定规范但不具有系统性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等。13、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包括两方面内容:法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
14、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
15、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6、法律行为: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7、法律责任,是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18、立法体制:国家机关之间因立法权限不同而形成的一种相互关系。
19、法律体系的概念: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0、法律实施:也称法的实施,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的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21、法律执行:即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法律执行(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22、法律适用:专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
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也称司法
23、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总称,即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实施等一系列法律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24、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知识和思想的总称,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三个层次。
同等学力申硕国际经济学易考点: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学:以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研究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是一般经济理论在国际经济活动范围中的应用与延伸,是经济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研究对象有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收支理论、汇率理论、要素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理论、开放的宏观经济均衡等。 2、绝对利益:由斯密提出,指在某种商品生产上,一国所耗费的劳动成本绝对低于其贸易伙伴国,劳动生产率占绝对优势。各国从事占绝对优势产品的生产,便可获益,世界总体福利水平也可得到提高。 3、比较利益:由托伦斯提出、李嘉图发展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即使一个国家生产每种产品都具有最高生产率,处于绝对优势,而另一个国家生产每种产品都处于绝对劣势,只要它们的劳动生产率在不同产品上存在区别,遵循“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的原则,便能从国际分工和贸易中获得利益。 4、国际分工:即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生产的国际专业化。它是国际贸易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从国内向国外延伸的结果。各国对于分工方式的选择以及分工的变化,反映了彼此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各国经济联系的程度。主要有产业间、产业内、垂直、水平以及不同要素密集度之间的分工等类型。 5、贸易乘数:指乘数理论在对外贸易研究中的作用,探讨对外贸易与国民收入和就业之间的关系。在贸易乘数公式中,它是边际储蓄倾向与边际进口倾向的和的倒数。贸易乘数原理主要分析在边际储蓄倾向和边际进口倾向之和小于l的条件下,增加出口有利于提高有效需求、增加国民收入和就业量。这是因为出口增加可以刺激出口工业,相应的刺激与出口相关的工业的增长。(2003) 6、贸易创造: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结成关税同盟后,因取消关税降低了贸易商品的价格,使产品从成本较高的国内生产转向成本较低的贸易对象国生产,本国从贸易对象国进口,这就是贸易创造。 7、贸易转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中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关税同盟建立后,成员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将从低成本供应国(非成员国)转向高成本供应国(成员国),这就是贸易转移。这对进口国是种福利损失。 8、流动借贷:国际金融中决定汇率的理论——国际借贷说中的重要概念,指国际借贷中形成了借贷关系并且进入了实际支付的那种债权、债务关系,它对国际收支的平衡从而对汇率的走向有着重要的决定性影响。 9、固定借贷:国际金融中决定汇率的理论——国际借贷说中的重要概念,指国际借贷中形成了借贷关系但尚未进入实际支付的那种债权债务关系。它对国际收支从而对汇率的走向无实质决定性作用,有时甚至会产生相反的现象,即债务存在时汇率反而走高。
2016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0分。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A.单方意志性 B.程序的效率性 C.主体有限 D.主动性 【答案】ABCD 【考点】法律执行的特点 【解析】法律执行,即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法律执行(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即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执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执行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主体的有限性;②主动性;③内容的广泛性;④单方意志性;⑤程序的效率性。 2.我国为防止和消除立法中的法律冲突而采取的方法包括()。 A.改变或撤销 B.裁决 C.备案和审查 D.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答案】ABCD 【考点】法律冲突 【解析】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包括一般方式与特殊方式。其中,一般方式包括:①根本法优于普通法;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③新法优于旧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殊方式包括:①裁决;②改变或撤销;③备案和审查。 3.从法律分类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 A.成文法 B.程序法 C.根本法 D.实体法 【答案】AB 【考点】法的分类 【解析】A项,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法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的,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宪法、民法等。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规范性,或虽有一定规范但不具有系统性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习惯法、判例法等。BD两项,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C项,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专指一个
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 1.在我国,能够进行刑事司法解释的机关是()。[2013年真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司法部 【答案】BC 【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三种:①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立法解释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②司法解释,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③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权解释”。 2.刑法的机能体现在()。[2016年真题] A.不该受到惩罚的免于惩罚 B.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防止法外的惩罚 C.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和威胁 D.维护国家的秩序 【答案】ABCD 【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作用。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
①行为规制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将人们的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作用。②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和威胁的作用。 ③自由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作用。这一机能,首先体现为刑法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其次体现为保障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刑惩处。 3.根据解释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2019年真题]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文理解释 【答案】ABC 【解析】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分类:①按照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a.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b.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c.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②按照解释的方法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a.文理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b.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二、名词解释 1.刑法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
教育法学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题 1.教育法的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4.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 补救的法律制度。 5.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6.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二、简述题 1.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教育法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于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这与民法、刑法相比是截然不同的。民法和刑法一般都涉及当事人双方,如原告和被告双方,最后依据民法、刑法裁决。教育法则不然,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也就是说,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 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3.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学生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发展心理学 1、同化:指主体将其所遇到的外部信息直接纳入自己现有的智力结构中的过程。 2、成熟势力说:格塞尔用双生子爬梯实验的“成熟势力说”,该理论认为支配儿童心理发展的因素有二,即成熟和学习,并认为成熟更为重要。格塞尔认为,儿童心理和动作的发展是一个按顺序模式展开的过程,这个模式是由机体成熟所决定的。按成熟势力说,在儿童尚不成熟时,学习的效用很小,只有当儿童内在的条件准备好后,学习才能起作用。 3、性别认同:指对自身性别的认识,即对自己在生物特征上是男性还是女性的一个分类完整的性别概念,包括两个基本成分,一是性别同一性,而是性别恒常性。 4、性别角色认同:是对一个人具有男性特点或女性特点的认识和信念。 5、客体永久性:当物体从婴儿的视线中消失时,他知道这并非是客体不存在了,而是被藏在了某个地方。 6、自我中心性:指儿童还不能将自我与外界很好地区分开来,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而不是他人的角度去认识和适应外部世界。 7、延迟满足:指为了得到更大的却较远的利益而放弃眼前的较小的好处,幼儿做不到这一点,他们往往选择即时报酬而不能等待。 8、晶体智力:指通过掌握社会文化经验而获得智力,如词汇、言语、理解、常识等以记忆贮存的信息为基础的能力。 9、流体智力:指以神经生理为基础,随神经系统的成熟而提高,相对地不受教育与文化的影响的能力,如知觉速度、机械记忆、识别图形关系等。 10、横向/横断研究:是在同一时间内对某一年龄(年级)或几个年龄(年级)被试的心理发展水平进行测查并加以比较。优点:由于研究持续时间较短,易于控制有关因素,且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了解不同儿童心理的发展水平;但由于是对不同儿童的比较,因此看不到同一个体在发展上的连续性。 11、纵向研究:指系统考察同一批被试在不同时间点或年龄的心理发展状况,也即进行“追踪研究”。优点是可以比较系统地了解儿童心理发展的连续过程以及显著的阶段性特征,因
详解:同等学力申硕上课时间及方式 通过报考同等学申硕在职人员不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还能提升自己专业技能,但是不少在职人员担心同等学力申硕学习会影响自己的工作,所以一直没能参加报考。那么,同等学力申硕上课时间及方式是怎样的呢 同等学力申硕上课时间及方式: 相关老师介绍,同等学力申硕在职研究生专业的上课时间不会与在职学员的 日常工作发生冲突的,一般都是安排在工作之余,周末或者是节假日,而且参加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多种授课方式中,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上课方式,合理安排时间。 同等学力申硕授课方式有面授和网络网络学习,其中面授形式主要是周末班或者是假期班,喜欢参加面授的学员,如果能在周末上课的话,就可以考虑选择面授形式。但是提醒大家的是,学员最好在面授地点附近,这样如果是周末上课的话,来回奔波不会浪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因此,选择专业及院校的同时,学 员要提前了解清楚上课地点也是很重要的。 如果实在无法保证在周末参加学习,或者不能在集中假期参加学习,那么选择远程授课方式是最为合适的。目前,很多院校都开设的了远程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的法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研究生等院校的管理类专业,以及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在职研究生的心理学相 关专业,都是可以让学员在家里用网络完成学习及考试事宜的,而且在申硕成功后,获得的证书也是与面授班一样的。
可见,大家不用担心同等学力申硕上课时间及方式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只要选择适当,安排合理,一定会让自己学习、工作上实现双赢的。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同等学力申硕上课时间及方式有了一定的了 解,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访问我们的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院校名称热招专业方向推荐院校简介 中国人民大 学 公共管理企业管理中国人民大学是一 所以人文社会科学 为主的综合性研究 型全国重点大学, 直属于教育部,由 教育部与北京市共 建。目前学校是国 家“985工程”和 “211工程”重点 建设的大学之一。 社会学人力资源管理 EMBA 艺术学 技术经济及管理会计学 计算机哲学 市场营销法学 国民经济学网络经济学 历史学项目管理 传播学新闻学 院校名称热招专业方向推荐院校简介 南开大学 劳动经济学金融学南开大学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直 属,国家“211工 程”和“985工程”, 入选首批“2011 计划”、“111计金融投资与公司金融金融管理与理财规划 金融投资与证券实务金融投资与理财风控 财务管理与财政税收人力资源管理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 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 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 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 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 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顾问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制成更加完善并具有特定结构的、统一的部门法典的法律。 法律的实施:指通过一不定期的方式使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法律的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同等学力经济学名词解释汇总
需求:指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一个特定时期内消费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商品的数量。根据这一定义,消费者对某种商品的需求必须具备意愿和购买能力两个特征。需求反映了消费者的需求量与价格之间的对应关系。 供给:指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一个特定时期内生产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该商品的数量。根据这一定义,生产者对某种商品的供给必须具备意愿和能力两个特征。 需求规律: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般而论,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高,消费者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减少;相反,随着商品价格的降低,消费者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增加。即消费者的需求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反方向变动。这一规律被称为需求规律。 供给规律: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般而论,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高,生产者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商品数量增加;相反,随着商品价格的降低,生产者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商品数量减少。即生产者的供给量与商品价格之间呈同方向变动。这一规律被称为供给规律。 均衡价格: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是该市场上供求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当供求力量达到一种平衡时,价格或价格机制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此时,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就被称为均衡价格,而供求相等的数量被称为价格数量。 比较静态分析:比较分析不同静态状态的方法。当一个经济模型的外生变量发生变化时将对内生变量均衡值产生影响。比较静态分析考察这种影响的程度和方向。与动态分析不同,比较静态分析忽略内生变量的变动过程,只考察原有的条件变化,新的均衡与原有均衡之间的差异。 需求的价格弹性:度量了相应于消费者收入的变动,需求量变动的敏感程度。其弹性系数定义为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除以收入变动的百分比。 需求的收入弹性:在收入水平变化时,某种商品或劳务需求量反应的敏感程度,是购买者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与收入变动的百分比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Ey=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收入变动的百分比。当0时,称为低收入弹性;当Ey>1时,称为高收入弹性;当Ey<0时,称为负收入弹性。收入弹性值为正的商品被称为“正常物品”,收入弹性值为负的物品被称为“劣等品”。影响需求弹性的因素包括:商品可替代的程度;商品用途的广泛性;商品对消费者的重要程度;商品支出在消费者预算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相应于价格变动,消费者调整需求量时间的长短。 需求的交叉弹性:它反映了相应于其它商品价格的变动,消费者对某种商品需求量变动的敏感程度。其弹性系数定义为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除以另外一种商品价格变动的百分比。 供给的价格弹性:它反映了相应于商品价格的变动,该商品供给量变动的敏感程度。其大小一般见供给弹性系数来表示,被定义为商品供给量的变动率与价格的变动率之比。它能够用弧弹性或点弹性系数来衡量。
2017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0分。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 B.是否有专门的法律实施组织和程序 C.权力是否必须服从法律 D.法律是否体现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目标 【答案】CD 【考点】法治和人治的主要区别 【解析】法治和人治主要区别在于: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至高无上,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者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之前,也必须遵守法律,而不能随意改变法律的规定。而在人治中,领导人或者统治者就是至高无上的,他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②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这主要体现在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在法治社会,法律优先于权力;而在人治社会,权力则优先于法律。法律只是统治工具。③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以民主
作为自己的基础和目标,并以民主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同时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 2.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包括()。 A.行为动机 B.行为目的 C.行为方式 D.行为认知 【答案】ABD 【考点】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解析】从宏观来看,法律行为在结构上可以分解为法律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是指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三个基本方面:①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控制能力是法律确认法律行为及种类的一个因素。②行为动机。人们的行为都是由动机推动的,动机是深层的主观因素。③行为目的。行为目的是指行为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时在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或后果。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根据行为的一般过程和法律调整特点,可分为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两个部分。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 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 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 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 GSP
1、新闻法:国家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的有关新闻采集、传播、出版、交流的法令规章。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权利滥用。 2、:全称,即社会性网络服务,专指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也指社会现有已成熟普及的信息载体,如短信服务。的另一种常用解释:全称,即“社交网站”或“社交网”。社会性网络()是指个人之间的关系网络,这种基于社会网络关系系统思想的网站就是社会性网络网站(网站)。 3、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 ) ,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 4、:消费物价指数英文缩写为,是根据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
5、美国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7年8月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 6、北岩爵士:诺思克利夫勋爵,英国新闻事业家,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现代报业奠基人,是世界新闻史上必须提到的人物。他在19世纪末创办的《每日邮报》,被认为是英国大众化报纸的典型。它的出版使英国报业进入了一个划分大众化报纸与“高级报纸”的新时期。于1905年受封为勋爵。 北岩先后创办和购买了《每日邮报》、《每日镜报》、《观察家报》、英国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大报《泰晤士报》,以及多种地方报刊,形成了英国第一个、也是最大的现代报业集团——北岩报团。 一战期间,他利用自己庞大的报业帝国成功地宣传了英国政策,向敌国施加了强有力的影响。这位奠定英国现代报纸格局的报业之父,在英国报界享有极高的声望,享有“舰队街拿破仑”之称。 7、大江报案:1911年7月17日该报发表何海鸣时评《亡中国者和平也》,7月26日又发表黄侃署名“奇谈”评论《大乱者救中国之妙药也》。这两篇文章中指出:中国社会已病入膏肓,
2012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0分。下列四个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合伙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则属于()。 A.调整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 C.相对确定性规则 D.委任性规则 【答案】B 【考点】规则分类 【解析】法律规则的分类包括以下几种:①按照指令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②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③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④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其中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一般说来,禁止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本题根据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合伙人连带责任是强制的,而不是任意的,故该条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则。 2.法律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具体表现为()。
A.创建新的经济关系 B.确认合理的经济关系 C.保障经济正常运行 D.规范经济行为 【答案】BCD 【考点】法的作用 【解析】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出发,科学地揭示了经济和法律的关系,即经济在社会的系统结构中处于基础的位置,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生产过程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在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法对经济的作用表现在:①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②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③调整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A项,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属于基础,经济关系由生产力决定,而不应由法律创制;B项,通过法律来确认基本经济制度、完善财产保护制度以及保障市场经济建设等合理的经济制度及关系,能促进经济的发展;CD两项,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包括规范经济行为)以及保障社会秩序的(包括正常的经济秩序)。 3.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法律分为()。 A.上位法与下位法 B.根本法与普通法 C.一般法与特别法 D.国内法与国际法 【答案】C
1、教育法: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家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办学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或其家长、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2、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3、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4、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6、行政法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7、教育法律体系: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广义的立法:是泛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9、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特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0、立法程序:法律制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是不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一)法律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法律的通过。(四)法律的公布。11、学校的法律定义: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2、组织机构:是指一群人为了达到共同的目的,根据其活动本身的性质要求而在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成员之间形成的权责分工和相互关系结构。 13、学校及领导体制:有时也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的教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分工是建立在法规原则的基础之上,协作是建立在利益原则、情感原则、指令原则的基础之上。一般来说,学校领导体制主要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的关系。14、办学自主权: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不同于民法上的或行政法上的权利,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15、学业证书:是对受教育者学习经历、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等的证明,是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的权利,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16、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它具有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的普适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是通过它的特点的逻辑结构而实现的。具体的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只有合乎特定的条件,出现特定的情况,才能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 同时假定必须明确,否则,就不能得到正确的适用。 17、教育法体系: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 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 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 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教育法体系是法 律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 制定的,以教育的内外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 综合。同法律体系一样,教育法体系并不是一国现行法律 规范的简单相加,教育法必须反映国家的意志,反映教育 发展规律的要求,反映教育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 其他要素的关系。教育法要正确的反映这些关系和要求, 就不能随意制定,就必须是以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 指导思想,以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组成的若干部门法为横 向结构,以不同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 同层次为纵向结构的严密、完整、协调发展的一套法律规 范。 18、法律文本:法律文本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文本中 的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必须经过一定的结构才能 形成完整的法律。文本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 等,按性质可分为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等。总则一般 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 法依据、任务、原则、使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总则 是整个理论的法律概括。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 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个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 发展或者禁止、限制、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 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 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在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由 专设法则部分的,也有只用相应条款加以规定而不设专章 的,也有把奖励和处罚合起来单设专章的。附则是关于法 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 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有的法律文件 有负责专章,也有的仅用最终条款来规定这些内容。 19、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 义来理解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著作中,人们一般是 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根据法律 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法律渊源是法律规范 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会组织规范的一个重 要标志,只有体现国家意志并具有代表这种意志的某种特 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20、法律实施: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 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实施法律规范 的活动。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 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的过程,就是将法律中设定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并进而将 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法律 的实施具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21、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广 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 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 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的活动。法律适用的专门机 关可以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 判机关。 22、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它们的 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23、教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的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 命。”这是教师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l)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身份特征而言的。教 师必须具备专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条件。主要有:一是 教师要达到规定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 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有关规定,如语言表 达能力、身体状况等。教师必须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这是对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 的。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 本的条件。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 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 员,也可以认为是教师。(3)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这是 对教师的工作目的而言的。 24、教师权利:教师权利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 有的权力,是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 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 律上教师的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 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25、教师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 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 定行为。教师做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必须做出一定行 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不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 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指一般人都应承担的义 务,相对义务是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 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是指 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义务。 26、教师培训:教师培训的一种继续教育。教师培训是相 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帮 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 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27、教师培养:教师培养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 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属于教 师的职前教育。在当前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 上可分为以下三类:“定向型”师范教育,即在独立设置 师资培养机构培养师资,其培养目标是定向,以前苏联为 代表。“开放型”师范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师资, 以美国为典型。“混合型”师范教育,即在一个国家同时 采用“定向型”、“开放型”两种师范教育体制。日本、欧 洲都采用这种制度。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 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但根据我国 《教育法》的规定,非师范学校也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 任务。 28、教师考核:教师考核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 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教育法》第34条 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还规定, 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29、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 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 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该项职业的积极性 和责任感;政治地位体现了社会对教师的评价以及教师在 政治上应享有的各种待遇;文化地位体现了教师在社会文 化、观念、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30、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 基本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31、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 许可制度。 32、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 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 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33、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 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包括 职务设置、任职条件、职务评审。 34、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 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专用制度。 35、学生: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 的公民。它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学生是国家社会成员,是 国家公民;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学生是在学校
发展心理学1、同化:指主体将其所遇到的外部信息直接纳入自己现有的智力结构中的过程。 2、成熟势力说:格塞尔用双生子爬梯实验的“成熟势力说” ,该理论认为支配儿童心理发展的因素有二,即成熟和学习,并认为成熟更为重要。格塞尔认为,儿童心理和动作的发展是一个按顺序模式展开的过程,这个模式是由机体成熟所决定的。按成熟势力说,在儿童尚不成熟时,学习的效用很小,只有当儿童内在的条件准备好后,学习才能起作用。 3、性别认同:指对自身性别的认识,即对自己在生物特征上是男性还是女性的一个分类完整的性别概念,包括两个基本成分,一是性别同一性,而是性别恒常性。 4、性别角色认同:是对一个人具有男性特点或女性特点的认识和信念。 5、客体永久性:当物体从婴儿的视线中消失时,他知道这并非是客体不存在了,而是被藏在了某个地方。 6、自我中心性:指儿童还不能将自我与外界很好地区分开来,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而不是他人的角度去认识和适应外部世界。 7、延迟满足:指为了得到更大的却较远的利益而放弃眼前的较小的好处,幼儿做不到这一点,他们往往选择即时报酬而不能等待。 8、晶体智力:指通过掌握社会文化经验而获得智力,如词汇、言语、理解、常识等以记忆贮存的信息为基础的能力。 9、流体智力:指以神经生理为基础,随神经系统的成熟而提高,相对地不受教育与文化的影响的能力,如知觉速度、机械记忆、识别图形关系等。 10、横向/横断研究:是在同一时间内对某一年龄(年级)或几个年龄(年级)被试的心理发展水平进行测查并加以比较。优点:由于研究持续时间较短,易于控制有关因素,且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了解不同儿童心理的发展水平;但由于是对不同儿童的比较,因此看不到同一个体在发展上的连续性。 11、纵向研究:指系统考察同一批被试在不同时间点或年龄的心理发展状况,也即进行“追 踪研究”。优点是可以比较系统地了解儿童心理发展的连续过程以及显著的阶段性特征,因而纵向研究在发展心理学领域被广泛使用;缺点是研究持续的时间往往较长,有些变量不易控制,样本易流失。 12、替代强化:班杜拉社会学习理论的核心概念。学习者不一定亲自产生行为或接受强化,而只是看到他人的成功或受到赞扬的行为,就会增强产生同样行为的倾向;相反,如果看到了他人的失败或受惩罚的行为,就会削弱或抑制产生同样行为的倾向。 13、守恒:是皮亚杰提出的概念,是指物质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时,物质含量保持不变的认识。 14、观察学习:是班杜拉社会学力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是学习者通过观察他人(榜样)所 表现的行为及其后果而进行的学习。 15、平衡:是个体保持智力结构处于一种稳定状态的内在倾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