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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

XXXXXXXXXX公司

XXXXXXXXX煤矿

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

目标管理制度

XXXXXXXXX煤矿

2020年3月

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我矿通风及瓦斯管理,有力控制瓦斯超限及煤与瓦斯突出,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安全管理目标,对我矿2020年度煤矿防止瓦斯超限、煤层突出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事故做出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从两个方面落实瓦斯攻坚年工作要求:

一是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预防瓦斯超限,二是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力度,建立完善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工作面抽采达标,消除突出危险;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控系统要达到在线运行率100%、监控覆盖率100%、迅速处置率100%;管理方面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2、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关键环节管

控力度,建立完善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牢固树立瓦斯超限、煤与瓦斯突出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为目标,对瓦斯事故要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事故。

三、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防止瓦斯超限、煤层突出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矿成立2020年度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调度室主任

成员:安全副总、采掘副总、地测副总、机电副总、通风队长、防突队长、机电队长及各采掘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科,主任由通防副总XXX担任。

四、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加强矿井通风及瓦斯管理,实现瓦斯“零超限”安全管理目标。

(一)通风可靠

1、“系统合理”。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

采区实行分区通风,设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串联通风作业。

(1)必须具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方案实施。巷道贯通、采掘工作面调整风量,必须认真分析通风系统,充分论证、预计调风后系统风量的变化,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具体的调风措施,分析调风后系统风量的变化,确定调风后各用风地点风量的分配。必须待风量调整达到措施规定要求,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不得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

(3)矿井(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也必须实现专用回风。

(4)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

(5)严禁无风、微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

2、“设施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1)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的构建质量和维修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2)制定矿井通风设施验收制度或办法并严格执行,确保通风设施质量。

(3)对全矿井通风设施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每旬至少全面

检查一次,每班应指定人员对通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

(4)防突风门的构筑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5)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6)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7)井下风门、密闭、风机等通风设施、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并上图牌板。

(8)制定通风巷道检查维修制度,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3、“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1)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过程中严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2)每月必须根据生产作业计划进行一次矿井需要风量核算,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工作场所的配风量,必须大于需要风量。当风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必须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进行矿井风量核算时,各种参数的取值必须合理、准确。

(3)矿井开拓、采区准备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充足配风。

(4)硐室及其他巷道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6)严格执行各种有害气体检查汇报制度,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限作业。

4、“风流稳定”。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1)建立测风制度并严格执行,每旬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巷道贯通、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事先编制调风措施,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及时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

(2)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开。

(3)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全负压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并有一定的富余,确保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到掘进工作面回风口的巷道中最低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4)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经过计算后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实现两闭锁(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或瓦斯超限后能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

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都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6)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并应使用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

(7)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现场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二)抽采达标

1、“多措并举”。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瓦斯抽采抽放。

(1)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瓦斯赋存规律研究,按要求开展瓦斯参数实验,为测定瓦斯赋存基础参数提供条件。

(2)定期测定、收集矿井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等矿井瓦斯赋存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门汇总。严格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为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提供第一手资料。

(3)结合矿井自身实际,每年制定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方案,明确瓦斯抽采方式、方法、工艺,把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投产前

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采掘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构建“立体综合抽采”格局,并着重加强投产前的预抽采。

2、“应抽尽抽”。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

(1)矿井凡是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条件的煤层都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2)各煤层经抽采后,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抽采率等指标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采掘。

(3)抽采控制范围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矿井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必须保证瓦斯预抽的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先抽后采。

3、“抽采平衡”。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1)矿井在制定长远规划、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瓦斯抽采规划、计划,使抽采工作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预抽时间和抽采效果。

(2)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要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充分考虑矿井各区域的瓦斯抽采能力,要计算各区域在采掘作业时的瓦斯涌出总量、风排瓦斯能力,需抽采的瓦斯量,使采掘生产活动必须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

进行。

(3)在抽采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调整采掘布署,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同时改造抽采系统、提高抽采效果来提高抽采能力,使之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

4、“效果达标”。通过抽采,使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

(1)矿井所有抽采区域,经抽采后,在采掘作业前,必须经效果评价,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瓦斯抽采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才许组织生产。

(2)瓦斯抽采量、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瓦斯抽采率的计算参数及结果必须有可靠的原始资料。煤层瓦斯含量逐步实现现场直接测定。

(三)监控有效

1、“装备齐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1)矿井必须按《规程》及有关规定装备齐安全监控设备,其中心站主机不少于2台(1台备用),分站、传感器等设备的备用量不得低于20%。

(2)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

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3)在分站及其连接的传感器、断电器的安装及变更信号通道时,必须对分站号、信号通道、控制端口等监控参数认真进行设置,保证传感器、分站、计算机监控信号一一对应,控制关系准确无误,并及时作好参数设置记录。

(4)当中心站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必须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5)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2、“数据准确”。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必须定期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必须符合规定,监控信息及时上传集团公司和县监控中心。

(3)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3、“断电可靠”。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

(1)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与安全监控仪

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按要求汇报有关上级部门后方可进行。

(3)必须定期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确保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准确可靠。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

(4)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监测监控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馈电时间和地点。

(5)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各工作面“风电”、“瓦斯电”、“故障电”闭锁,绘制断电控制图,并在开工前安装完善。

4、“处置迅速”。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1)矿井每年必须制定年度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管理到位

1、“责任明确”。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

到煤矿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总经理、矿长和总工程师,下至作业现场的每个职工,都要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并对其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要让各级人员都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

(2)切实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3)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暑、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

2、“制度完善”。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并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使管理工作常抓常新,科学有效。

矿井必须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及管理制度的检查与分析,确保矿井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限、管理到位。

3、“执行有力”。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落实岗位责任,实现群防群治。

(1)切实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瓦斯治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管理人员、科室、区队、班组、个人执行到位,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严格执行瓦斯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监督严格”。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煤矿各级干部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通风管理部和安全管理部要切实加强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作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尽快建设到位。矿井定期由总工程师亲自组织进行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制度,严格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责任和制度的落实机制,使瓦斯治理的制度和管理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五、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分析和深究事故的原因,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忽略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特别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安全管理,重生产,轻安全,防突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的“罪魁祸首”。“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

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防治”是“一通三防”的重要环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瓦斯防治的重要工作,因此,矿井在生产建设中必须坚决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及各级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实现煤层“零突出”安全管理目标。

(一)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区域防突措施;

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区域验证。

(1)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用于指导采煤工作面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区不小于1个区段。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

(3)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经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5)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当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时,如果采掘过程中发现所依据的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煤矿总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分析其对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6)在原有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 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或者在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径100m 范围内实施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业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7)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或者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

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经保护效果考察有效的范围为无突出危险区。若经实际考察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3‰,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具有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关系的其他区域。

(8)若存在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3‰、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0.5m、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 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9)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工作面防突措施;

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2)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只有经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3)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并标注每次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的数据。

(4)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存参数、地质构造等情况。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必须在最小法向距离7m前施工2个瓦斯压力测定钻孔,且应当布置在与该区域其他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

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5)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 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 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5m 至2m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6)揭煤作业程序:①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②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③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④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⑤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揭煤验证;

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者穿过煤层。

(7)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离。经工作面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当采用物探或者钻探手段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2m处,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揭煤验证。若经揭煤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方可揭开突出煤层。当工作面预测、措施效果检验或者揭煤前验证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者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8)井巷揭煤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煤层段及煤岩交接处的巷道支护。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

顶(底)板2m的范围,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9)揭煤巷道全部或者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工作面预测,并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1个预测钻孔,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根据超前探测结果,当井巷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11)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者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者修改设计。

(12)、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且上一循环的预测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关键环节管控

要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

落实防突管理主体责任,提高矿井的防突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防突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防突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生产矿长为副组长的防突管理领导小组。设立通风、瓦斯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监测监控等防突管理机构,配齐相关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煤矿实际制定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共同抓好防突管理工作,提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水平。

二)抓好防突安全教育培训

要搞好防突安全,就必须要抓好职工防突培训工作。积极开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等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法,不但要强化对矿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还要对区(队)长、班组长、防突员及所有在岗职工进行防突培训,让职工学习和全面掌握防突安全知识,使职工的防突知识都普遍地得到提高。努力培养职工的学习兴趣,提高职工的防突安全基础知识和现场的防突操作技能,并搞好学习后的考核工作。

矿井管理人员、井下工人必须接受防突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 为了保证瓦斯超限信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 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4> 2.5%。 2、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井下煤仓上方CH4> 1.5% 3、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掘进 工作面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CH》1.0%。 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4> 0.7%。 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风巷、被 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密闭墙外及其他扩散通风巷道和硐室风流中的CH》0.5%。 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 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认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煤矿必须记录在案。 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 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

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 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 0.8%;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0.4%; 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 0.6%; 一氧化碳CO 20ppm时、主扇停止运转时间> 10mim,汇报至调度主任、通风部长、机电部长,并由井下瓦斯员、通风跟班队长、机电队长 现场处理。 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 1.0%;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4> 0.5%; —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 0.75%; 一氧化碳C6 24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 10mim时,汇报至通风助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矿总工程师,并汇报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 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部长、机电部长现场处理。 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 1.5%;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 A 0.7%; 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 0.9%; 一氧化碳C6 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 30mim时,汇报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机电供应部、 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助理现场处理。 5、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2.0%4;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0.9%; 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4> 1.0%; 一氧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1、瓦斯抽采奖惩制度 为加强我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提高职工和瓦斯抽采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奖励制度如下: 1、瓦斯抽采发生轻重伤事故,按照矿安监科考核办法执行。 23567 (((((500元。 (元。 (500元、跟班区长300元。 (8)不坚守岗位或不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要求监测、填报抽放参数,处罚责任人300元。 2、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1、通风区钻机队在钻孔施工结束准备起钻前,由钻孔验收小组成员同时向通风

区值班员汇报(电话:30209),汇报内容包括施工地区、钻孔编号、钻孔设计直径、钻孔设计倾角、钻孔设计方位、设计孔深、打钻孔深,班长、瓦斯员、安监员姓名,如有抽检人员也要同时汇报。 2、钻孔全部起出钻杆后,钻孔验收小组成员要同时向通风区值班员汇报,汇报包括钻孔编号、钻孔直径、钻孔倾角、钻孔方位、设计孔深、打钻孔深,班长、瓦斯员、安监员姓名,如有抽检人员也要同时汇报。 3、钻孔没有打够设计深度必须说明充分原因。 4 5 6 7 款50 8 9 采钻孔、构造钻孔、放水钻孔等由地测科负责组织进行阶段性验收。验收时应具备原始记录、钻孔验收单、打钻台账、钻孔竣工图等资料,现场钻孔挂牌管理,由通风区技术员负责,否则不予以验收。通风区、地测科技术员负责根据验收情况编写验收报告,与验收资料一同报部门领导审批。 10、奖罚规定:钻孔验收单填写不全、不按设计封孔、不悬挂孔口牌严禁收孔,否则罚安监员、瓦斯员各50元;开孔位置、距导线点距离填写不准确安监员负责对班长罚款50元;钻孔施工完毕后24小时没有接入抽放系统,由通风区负责对相关作

松河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办法

松河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办法 公司属各部门、各参建单位: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提高矿井生产能力,防止发生瓦斯事故。为认真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为进一步加强瓦斯抽放管理,提高瓦斯抽放效果,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松河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办法》。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的瓦斯抽放管理职责 (1)总经理:对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检查、平衡瓦斯抽放工作,解决瓦斯抽放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将瓦斯抽放所需的财、物列入矿的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2)总工程师:对瓦斯抽放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审批、报批、实施和检查瓦斯抽放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抽放工程和安全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正常衔接,负责推广新技术的应用。做到“掘、抽、采”平衡。严格管理,保证抽放系统正常运行。 (3)安全副总经理:对瓦斯抽放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4)公司行政副职:对所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放工作负责。 (5)分管副总工程师:对所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抽放技术工作负责。 (二)各部门的瓦斯抽放管理职责 (1)采区:负责瓦斯抽放主、干、支管路的安装;负责瓦斯抽

放钻孔的施工、所需的风、水、电的供应(井下部份);负责瓦斯抽放巷的设计及施工。 (2)通风部: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瓦斯抽放钻孔的设计、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季、月抽放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抽放参数的测定与分析、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抽放主、干、支管路的日常管理,保证抽放系统正常运行。 (3)总工室:负责编制年、季、月抽放工程采掘作业计划;负责抽放工程质量的验收。 (4)机电动力部:负责抽放工程施工所需的风和电的供应(地面部份);负责瓦斯抽放泵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及日常管理,保证抽放设备正常运行。 (5)经营办:负责抽放工程所需材料的审批、监督工作,杜绝材料浪费现象。 (6)供应部:负责抽放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工作。 (7)机修厂:负责抽放管路及其附属设备、配件的加工工作。 (8)财务部:负责瓦斯抽放工程所需的资金。 (9)人力资源部:负责瓦斯抽放工程所需人员的配置。 (10)安监部:负责参与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审批、验收,并对抽放工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瓦斯抽放工程施工管理 一)地面瓦斯抽放泵站 1、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设有有效防雷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浓度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浓度超限,以瓦斯实现“零超限”为目标,促进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坚决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遏制较大瓦斯事故、减少一般瓦斯事故,特制定中汇煤矿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一是围绕建立“通风可靠、监控有效、供电安全、管理到位”,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供电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浓度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浓度超限次数,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在“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三个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确保监控系统有效,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管理方面

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二)牢固树立瓦斯浓度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浓度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浓度超限的煤矿,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浓度超限。 三)、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浓度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矿成立了“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领导小组:组长:赵吉文 副组长:陈晓华、王梅芳、宋全福、庞宝良 成员:韩继福、李耀生、岳希文、任宝奇、马俊伟、裴海民、孙矿生、祁连峰、陈文斌、单永祥、刘崇斌、张虹、董昌山、王伟、张文斗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岳希文担任。 四)、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治理内容 (一)、矿井生产系统瓦斯“零超限”管理治理内容 1、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 1】、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责任“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矿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设专职通风工程师,通风队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采矿、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瓦斯超限信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超限”范围界定 1、专用排瓦斯巷道(尾巷)CH A 2.5%。 2、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风流处、井下煤仓上方CH > 1.5%。 3、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煤工作面上隅 角、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采区回风巷CH》1.0%。 4、一翼回风巷及矿井总回风巷CH l> 0.7%。 5、采掘工作面进风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工作面进 风巷、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密闭墙外及其他扩散通风巷道和硐室风流中的CH4 > 0.5%。 二、瓦斯超限具体分类 1 、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 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测试、设备检修等认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煤矿必须记录在案。

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认定为瓦斯异常信息(假瓦斯超限),原则上可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制度 1、井下瓦斯一旦超限,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保证能及时得到处理。 2、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0.8%; 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 0.4%; —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 > 0.6%; —氧化碳CO 20ppm时、主扇停止运转时间> 10mim,汇报至调度主任、通风部长、机电部长,并由井下瓦斯员、通风跟班队长、机电队长现场处理。 3、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 1.0%; 被串工作面局扇前CH|> 0.5%; —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 > 0.75%; 一氧化碳CO 24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10mim时,汇报至通风助理、安全副总、生产副总、矿总工程师,并汇报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部长,并由通风部长、机电部长现场处理。 4、采掘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CH4> 1.5%; 被串 工作面局扇前CH4> 0.7%; —翼回风巷、总回风巷CH > 0.9%; —氧化碳CO 50ppm;主扇停止运转时间〉30mim 时,汇报至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安全 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机电供应部长、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 管理局一通三防部、机电供应部、安全监察部主任工程师和副 部长。并由通风助理现场处理。

煤矿瓦斯抽放队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全队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调动全队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全面完成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劳动生产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办法。 一、工作职责 1、党支部书记要抓好全队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和安全意识,保障全队的稳定,为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行政队长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劳动纪律和班组的管理,全面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安排日常的生产工作,为全队的安全生产和经营工作负责。 3、值班队长对当班的安全及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排,主持开好班前会,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干部值班、跟班制度。 4、各分管的副队长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现场管理,掌握所管钻机、泵房的设备和抽放系统及工作状况,及时了解掌握并发现的问题,组织处理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5、工长、班组长要积极主动的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对本钻机、本班的工作负责,详细掌握本钻机,本班组的工作任务,维护好本钻机及本班组的包机设备。在工作中要带头遵守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采取查“三违”、查隐患、查文明生产等各项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6、各岗位工要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台帐,坚持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汇报队值班室和相关部门,并保持设备和工作区域干净整洁。 7、各钻工要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熟练掌握钻机的操作程序,严格按照钻孔设计要求施工,并做好原始记录,服从值班、跟班干部的安排,在工作现场听从班长的指挥,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和钻孔进尺任务。 8、维修电、钳工要在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掌握钻机、抽放泵等设备的原理、结构和维修技术。认真执行包机制度,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做到每周至少两次检查、维护和保养,使设备完好率达到“两型三化”矿井要求,使设备无带病运转,电气设备无失爆。 9、电焊工要提高焊接技术,及时焊接钻头且质量要合要求,焊接抽放系统所需物件要按设计要求,确保焊缝严密无砂眼。 10、瓦斯抽放维护班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我矿的抽放系统,并负责瓦斯抽放管路和辅助设施的安装、维修、调整工作,负责日常的抽放系统的检查。维护人员每天对钻场内闸阀接头进行检

(附件5)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要点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1027-200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监控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 ——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三、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瓦斯抽放: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

(二)未卸压抽放瓦斯: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 (三)卸压抽放瓦斯:抽放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四)本煤层抽放瓦斯: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 (五)邻近层抽放瓦斯: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 (六)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七)围岩瓦斯抽放: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 (八)地面瓦斯抽放: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九)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抽放瓦斯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者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十)强化抽放: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法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 (十一)预抽: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 (十二)瓦斯储量: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十三)矿井瓦斯抽放量(纯瓦斯抽放量):矿井抽出瓦斯气体中的甲烷含量。

18号关于印发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荥经县宏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宏泰煤业发[2017]18号 荥经县宏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2 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川煤监函[2012]31号)文件精神,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以瓦斯实现零超限为目标,促进我矿瓦斯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组织技术和安全部门了制定了《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现印发各部门,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荥经县宏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1日荥经县宏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2 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川煤监函[2012]31号)文件精神,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落实“大风量、大断面、双回路、多钻孔、高负压、严封闭、长时抽”的瓦斯防治措施,控制瓦斯超限,以瓦斯实现零超限为目标,促进我矿瓦斯防治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一是以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为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2、工作目标:达到通风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控系统达到在线运行率100 %、监控覆盖率100 %、迅速处置率100 % ;管理方面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对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最终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 二、成立矿井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陈君(矿长)、 副组长:李晓林(总工程师) 、龚先锦(安全矿长)、吴炳全

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盂恒皇煤字[2014]36号 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理念,切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必须追查”的原则,做到明确责任,超前防范,分级追究,强化考核,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订《皇后煤业瓦斯超限分级管理制度》。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矿长是瓦斯治理业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工作,通风助理及时汇报和解决瓦斯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治理技术现场贯彻落实情况。 (二)通风部正职及主要负责人是通风部管理范围内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协助通风助理做好瓦斯治理技术和现场管理工作。

(三)安监部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标准的监督落实负责,做好瓦斯治理的现场监督工作。 (四)调度室正职对瓦斯治理措施施工和组织落实负责,按瓦斯治理要求组织生产,做好瓦斯治理措施的组织协调落实。 (五)各业务部室正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要求做好分管业务工作。 (六)各部、队正职对瓦斯治理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落实执行情况负直接责任,按瓦斯治理措施要求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事故汇报及处置 (一)井下作业地点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按程序进行汇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存档备查。 (二)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等发现瓦斯超限后,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汇报矿调度室。 (三)监测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后,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立即组织处理和汇报。 (四)矿调度室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助理等汇报情

2019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励制度

贵州吉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桐梓县仙岩煤矿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汇编 二〇一九年七月

目录 第一节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3) 第二节瓦斯抽采管理奖惩制度 (20) 第三节瓦斯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25)

⑴石门揭煤,钻孔控制范围内预抽的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⑵瓦斯预抽率不低于30%; ⑶利用钻屑瓦斯解析指标法效果检验,指标降到临界值以下。 ⑷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以下,或煤层残存瓦斯含量低于始突标高的煤层瓦斯含量时(没有检验值的可按小于8m3/t计算),方可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煤。 5、采煤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应达到6个月以上,因接替紧张的工作面必须采取缩小钻孔间距、加大钻孔直径等有效措施,且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必须达到3个月以上。 6、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在进行区域治理后,开采(掘)前必须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价,矿各部门组织评审,报矿长审阅备案。 (二)瓦斯抽放系统的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⑴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 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⑵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①大于或等于40 m3/min; ②年产量100~150万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③年产量60~100万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④年产量40~60万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t的矿井,大于15m3/min。 ⑶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2、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稳定在2 m3/min以上; ⑵瓦斯资源量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采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⑶需要高负压、高浓度抽采时。 3、建立井下抽采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条件的; ⑵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大、采用回采工作面高位抽采、浅孔卸压抽采、采空区埋管抽采等,需要分源抽采的。 4、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需要。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放泵相匹配。矿井必须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抽采系统停止运行造成瓦斯超限。抽采瓦斯泵应选择制造技术先进、高效率、低噪声、有煤安标志、各种保护齐全、防爆符合要求的水环式真空泵。 5、抽采系统中各种管路、连接装置尽可能选择重量轻、强度大、使用寿命长、耐腐蚀、抗静电、阻燃性能符合要求的管材。抽放孔封孔管及连接管必须采用钢管或双抗软管。 对各种抽放管路系统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检查台帐,保证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漏液、无积水,抽采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 6、瓦斯抽放系统的在线监测必须齐全有效定期鉴定校检有记录;人工计量装置必须完整正常使用,按每小时对各种参数进行计量。

煤矿瓦斯抽放奖罚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888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煤矿瓦斯抽放奖罚管理 办法正式样本

煤矿瓦斯抽放奖罚管理办法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 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开展瓦斯抽放工作,从源头 上治理瓦斯,提高抽放效果,消除采煤工作面回采过 程中瓦斯超限问题,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 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根据第145条之规定,参照《国 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 条》、《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并结合我矿 250101工作面瓦斯抽放实际制定,矿属有关单位均

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瓦斯抽放系统的建立 第3条、当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抽放。 第4条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时,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及其安全技术措施,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5条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 1、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

瓦斯超限异常分析制度 一、瓦斯误报警、预警、超限事故的界定 (一)瓦斯误报警的界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误报警的两种情形: 1、技术缺陷出现的误报警: (1)系统电源故障使甲烷传感器处于时好时坏状态,传输某一种频率信号,出现报警; (2)电桥电阻无故断开,出现报警; (3)转换电路运行当中无故损坏,出现报警; (4)甲烷传感器的航空插头长时间使用后松动,风吹震动频率400-1000赫兹时,出现报警; (5)系统采集甲烷传感器刚通电时的瓦斯显示值,出现报警; (6)主传输线路接线盒接触不好,震动出现瓦斯值频率,出现报警; (7)当线路受到干扰的频率或次频率为400~1000赫兹之间时,出现报警; (8)瓦斯传感器距煤墙小于200mm。 2、凡出现下列情况为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 (1)检修线路时,接线震动频率与瓦斯值频率相同,出现报警。 (2)甲烷传感器受热蒸汽影响,出现报警。 (3)甲烷传感器进水,出现报警。 (4)甲烷传感器受到摔、碰等强烈震动后,出现报警。 (5)采用物品包裹甲烷传感器致使其透气性不好,出现报警。 (6)松香水等碳氢物质浓度超标,出现报警。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界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按瓦斯超限统计: 1、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1.0%; 2、采区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1.0%; 3、被串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0.5%; 4、打钻钻孔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1.0%;

5、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浓度≥0.75%; 6、移动抽采泵站排放口在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1.0%;移动抽采泵排放口在总回风道或一翼回风巷的,下风侧30m处瓦斯浓度≥0.75%; 7、有计划地排放瓦斯,第一汇风点下风侧10m处瓦斯浓度≥1.5%; 8、其他地点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 (三)瓦斯预警浓度的界定 凡上述规定的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小于1%在此范围内的均属于瓦斯预警。 (四)瓦斯预警、超限次数的界定。 1、一次停电、停风造成多处预警、超限的按一次预警、超限;一处瓦斯涌出源造成多处预警、超限的按一次预警、超限;同一地点多次瓦斯预警、超限的要分别进行统计。 2、因监控系统技术缺陷原因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误报警,不作为瓦斯超限统计。但必须查明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二、瓦斯预警、超限汇报程序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出现瓦斯预警、超限报警等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中心,矿调度中心在接到监控值班人员汇报后,若发生超限的必须立即通知井下停止超限地点及影响区域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安排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超限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及相关单位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若发生预警的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预警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相关单位汇报,并向鑫龙公司调度室汇报。监控中心、调度室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汇报及处理程序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当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瓦斯浓度大于等于0.7%小于1%时),调度中心必须立即通知井下现场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落实瓦斯预警情况,同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通防部、

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贵州省监狱管理局XX 煤矿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能投集团瓦斯治理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瓦斯抽采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防突区门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业务的落实与监督管理。 (二)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掘抽、采抽、钻抽”平衡。 (三)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瓦斯抽采设计,新井、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瓦斯抽采工程及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四)公司将矿井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二、矿井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一)实施条带预抽、网格预抽、煤巷掘进本层预抽、回采本层预抽、保护层回采时对被保护层卸压抽采及采空区抽采等综合抽采。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掘进前6 个月形成掘进条带预抽,无条带预抽条件的采取本层预抽;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回采时必须采取本层预抽,并超前于采面不少于300m预抽时间不少于4个月;保护层工作面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瓦斯进行抽采,并超前于保护层采面不少于100m。 (二)钻孔施工 1.必须根据采掘部署及施工条件及时安排施工。 2.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必须穿透煤层进入顶板不少于0.5m,石门进入顶板不少于 2m有喷孔的穿层钻孔要诱导喷孔穿透煤层。 3.钻孔施工用钻割(扩)一体化钻头,在保护层或喷孔严重煤层使用水力割缝技术增加煤层透气性。但必须严格控制割(扩)排除煤粉量,并在专门措施中明确规定。

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

山西下合煤业有限公司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山西下合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我矿对2017年度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做出如下安排部署; 一、指导思想 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 1、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工作体系这个重要核心,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2、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预防瓦斯超限,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要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要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控系统要达到在线运行率100%、监控覆盖率100%、迅速处置率100%;管理方面要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2、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要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三、组织机构 为了确实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矿成立2017年度“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通风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指中心主任 成员:通风科长、安全科长、技术科长、地质科长、机电科长、通风队长及各采掘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主任由通风科科长担任。 四、治理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通风科,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瓦斯监控中心瓦斯员、测风员等必须纳入通风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2、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基本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情况处罚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灾害等隐患排查、

矿井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预警管理和 瓦斯超限调度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进行超前报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减少超限次数。 第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瓦斯检查员未按照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罚款100元/次;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进行处置,罚款100元/次。 第五条: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回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0.8%; (二)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8%; (三)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6%;

(四)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4%; (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瓦斯预警浓度设0.4%; (六)处于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0.4%。 第六条: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就近通知带班领导、带班队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汇报调度室罚50元/次。 第七条:带班领导、带班队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或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工作面,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保证瓦斯不超限。 带班领导、带班队长未按规定处置,未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造成瓦斯超限的,罚100元/人.次。 第八条: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降低瓦斯涌出量。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有效后,方可恢复作业。 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未停止作业而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施工队500元/次。 第九条: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通风队必须立即对工作面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

规范1997瓦斯抽放标准

首页>>政策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法律>>煤矿 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标题】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煤炭工业部 【颁布日期】19970417 【实施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 【文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 【名称】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 【题注】 【章名】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名称】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题注】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介绍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规范 1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规范 1.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放系统: 1.1.1 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1.1.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大于或等于40m3/min; —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1.1.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1.2 凡符合1.1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 —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 m3/min以上; —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1.3 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4 新建或改扩建扩建,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临近扩建参数而达

到第1.1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规范 2.1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简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涌出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 —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 —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2.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定 2.2.1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2.2.2 新建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临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及生产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 2.2.4 瓦斯抽放泵站的建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地面抽放泵站宜采用集中建站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建站方式:—分区开拓或分期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 —矿井瓦斯抽放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 —一套瓦斯抽放系统难以满足要求。 2.2.5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放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

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哈拉沟煤矿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82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控制瓦斯超限,以实现瓦斯零超限为目标,我矿对2016年度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和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做出如下安排部署。 一、指导思想 从两个方面落实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一是建立“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二字工作体系,着力解决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二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严格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在“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三方面下功夫。通风管理达到系统合理、可靠、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监控系统达到在线运行率100%、监控覆盖率100%、迅速处置率100%;管理方面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二)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

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瓦斯超限。 三、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和将严厉查处瓦斯超限事故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我矿成立2015年度“一通三防、瓦斯零超限”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风副总 成员:通风组、安管办、生产办、采掘队长、调度室、通风队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通风组,主任由通风组长王晓荣担任。 四、治理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1、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和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管理的业务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通风组,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瓦斯检查员、测风员纳入通风通风队实行统一管理。 2、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各种制度:一要建立健全“一通二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二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情况处罚制度。三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灾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四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问题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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