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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100分)

备注:

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

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

请卫生评价。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你园申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年月日对你园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职业卫生相关法规标准汇总---2015

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法规(国务院令) 1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劳动保护条例 2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国务院令[2003]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 规章(部门令)和规范性文件 安监部门 1安监总局令[2012]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3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4安监总局令[2012]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5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6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7安监总局令[2009]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9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10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11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12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13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14安监总局令[2014]第69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15安监总局令[2015]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16安监总局令[2015]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17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其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2013年完整版) 卫生部门 1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高毒物品目录 2国卫疾控发[2015]92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3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4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5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标准(未含放射内容) 1GBZ/T 206-2007 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 2GBZ/T 222-2009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 3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4GBZ 160系列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5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 6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 7GBZ/T 192.3-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 8GBZ/T 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9GBZ/T 192.5-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 10GBZ/T 189.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 11GBZ/T 189.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 12GBZ/T 189.3-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 13GBZ/T 189.4-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 14GBZ/T 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 15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 16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流程之令狐文艳创作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流程 令狐文艳 一、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工作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该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先到所属辖区教育局备案,取得辖区教育局出具的卫生评价申请告知书(或通知书、或幼儿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本区县教育部门其他形式的告知方式,具体方式各区县卫生局与教育局自行协商决定) 后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西安市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 (二)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等机构有关专业人员,根据《西安市新设立托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 根据检查结果出具《西安市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3)。 卫生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至同级教育部门。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

册。 对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根据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托幼机构整改后方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二、招生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流程 (一)已经招生的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每3年接受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的要求,在取得《西安市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报告》后,每三年须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交《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 (二)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等机构有关专业人员,根据《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标准》(见附件5)的要求,集中安排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出具《西安市托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报告》(见附件6)。 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函告同级教育部门。 (三)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为“合格”的托幼机构,继续规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对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 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 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 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 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 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卫生工程防护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业作业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防止发生职业中毒的一切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是指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设施。指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由于误操作、违章作业、生产设备破损或其他意外因素等,引起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为避免发生急 性职业中毒或控制事故危害程度而设的个人防护、通风、紧急停机、防火、防 爆等急救设施。 第十四条毒物源。指作业场所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源头。 第十五条毒物源控制。指针对工业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散发源头采取的密闭、隔离、通风排毒等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排毒系统。指作业场所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的从毒物源到排入大气之前的全套通风排毒设施。 第十七条毒物排放控制。指排毒系统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向大气排放之前控制其浓度或排放量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各类技术措施。 第三章基本规定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附件6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妇幼保健机构: 本园(所)拟于年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7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100分) 周围环境安全、安静(1分) 远离污染源 (垃圾站、变电站、煤气站、加油站、 菜市场、卡拉OK厅等)(1分) 设立门卫室(2分) 园内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 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1分) 户外活动场地日照充足,地面平整、防滑、排水通 畅无积水(2分) 户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人均不小于2平方米(2分)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活动设施与儿童接触的部位无锐角(1分)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托幼机构儿童用房应设在3层以下的建筑中,作为 游戏场地的平屋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1分)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 1.2 米,栏杆间距应小于11厘米,当楼梯井净宽 度大于20厘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1分) 平开窗距地面垂直高度1.3米以上(1分)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 要求(1分) 电源插座安装高度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1.6米 (1分) 墙角、台阶、水池、窗台、门角均无锐角(2分) 室内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小于1.20m(1分) 不设置门坎、弹簧门、推拉门(1分)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窗地面积比1:5(2分)

所有活动室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1分)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1分) 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1分) 有儿童活动室(1分) 活动室和寝室使用总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班;如果活动室和寝室分设,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班(2分) 儿童用桌椅符合儿童年龄、身高特点(1分) 有儿童寝室(1分) 每间寝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1分) 儿童有独自使用的睡床(1分) 儿童有独自使用的被褥(2分) 有班级独立的卫生间、盥洗室(3分),若两班合用(2分),全园共用(1分) 卫生间位置合理、安全,方便儿童使用(1分) 贯通的卫生间、盥洗室应分间或分隔(1分) 卫生间、盥洗室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1分) 地面选择防滑、易清洁的材料(1分) 每班设有儿童蹲式便器或沟槽4个(或位)(2分)每班设有儿童小便槽4位(1分) 每个蹲位的平面尺寸为0.80米×0.70米,沟槽式的槽宽为~0.18米)(1分) 蹲式便器或沟槽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扶手(1分) 每班卫生间内有污水池(1分) 单独设置保教人员卫生间(1分) 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流程与标准

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流程与标准 一、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凡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评价。 二、卫生评价标准 (一)环境卫生 1.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2.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3.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园(所)内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4.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5.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安装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6.每班有独立的厕所、盥洗室。每班厕所内设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 7.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 (二)个人卫生 1.保证儿童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并有相应消毒设施。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2.每班应当有专用的儿童水杯架、饮水设施及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 3.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 (三)食堂卫生 1.食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建设,必须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应当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管理。 3.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80。 (四)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 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设有儿童观察床、桌椅、药品柜、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等设施。 3.保健室应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以及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 4.保健室应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 (五)卫生保健人员配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2007-03-16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的附录A、C、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批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定义 3.1职业健康监护 3.2职业病 3.3职业禁忌证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2责任和义务 4.3工作程序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5.2四乙基铅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5.8氧化锌 5.9砷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得分备注 环境 卫生20分 ?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 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分)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 (2分)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查看现场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4 分) 查验检测 报告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2分)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2分) 查看现场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2分) ?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2分)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必达项目) ?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2分) 查看现场 个 人卫生15分 ?保证儿童每日1巾1杯专用,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 用品(必达项目) 查看现场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4分)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3分) ?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4分) ?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4分) 食 堂卫生10分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必达项目)查验证件 ?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 后有保洁存放设施(4分)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有专人管理(3分) 查看现场 ?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 应达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3分) 查看资料 保健 室或卫20分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必达项目) ?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 查看现场 查验证件 ?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 查看现场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分)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3分)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正式版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8020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正 式版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正 式版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3月15日 经卫生部部 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20xx年3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 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__: 本机构拟于年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机构进行卫生评价。 申请机构地址: 申请机构电话: 申请机构(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2 托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一、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 4.机构地址: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机构法人: 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 7.机构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 8.卫生保健人员: 专职或者兼职:□专职人□兼职人 取得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培训证人 9.(拟)收托规模:人 10.编班类型和数量: □乳儿班个□托小班个□托大班个 □混合编班个□其它个 二、园舍场地及业务用房 1.服务场所性质:□非租赁(□自有□国有□其它)□租赁 2.机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室内使用面积: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保健室面积: 平方米

3.自有厨房:□无□有,总面积平方米 填表机构盖章:填表人和联系方式:填表日期:附件3 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一、基本情况 1.机构名称: 4.机构地址: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机构法人: 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 7.机构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 8.卫生保健人员: 专职或者兼职:□专职人□兼职人 取得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培训证人 9.(拟)办学规模:人 10.编班类型和数量:□托班个□小班个□中班个□大班个□混龄班个□其它个 二、园舍场地及业务用房 1.园舍性质:□非租赁(□自有□国有□其它)□租赁 2.机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室内使用面积:平方米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保健室面积: 平方米3.自有厨房:□无□有,总面积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T 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2) 5 评价依据 (2) 6 评价范围与内容 (3) 7 评价方法 (3) 8 评价程序 (3) 9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编制 (4) 1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编制 (4) 1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编制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 (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格式 (9)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格式 (11)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D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闫慧芳、吴世达、易继湖、张玉慧、缪庆、胡伟江、蔡立群、邵强、余善法、张贻瑞、丘创逸、朱宝立、温亚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和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写格式等。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doc

附件 6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_________妇幼保健机构: 本园(所)拟于年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 7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表(100 分)评价内分 类别 容值 1.周围环 2 境 2.门卫室 2 3 .园内 一、总体布 1 室 局 外4.儿童 环户外活 4 境动场地 5 .活动 15场地与 3 分设施安 全性 6.建筑 物安全 3 性 二、 1 .室内活6 安全 动 室 15 2.室内 分 5 环境 3.面积 3 得 评价标准备注 分 周围环境安全、安静( 1 分) 远离污染源(垃圾站、变电站、煤气站、加油站、 菜市场、卡拉OK 厅等 )(1 分) 设立门卫室( 2 分) 园内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 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 1 分) 户外活动场地日照充足,地面平整、防滑、排水通 畅无积水( 2 分) 户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人均不小于 2 平方米( 2 分)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 分) 活动设施与儿童接触的部位无锐角( 1 分)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1 分) 托幼机构儿童用房应设在 3 层以下的建筑中,作为 游戏场地的平屋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1 分)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 1.2 米,栏杆间距应小于11 厘米,当楼梯井净宽度 大于 20 厘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1 分) 平开窗距地面垂直高度 1.3 米以上( 1 分)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 要求( 1 分) 电源插座安装高度距离地面垂直高度不低于 1.6 米 (1 分) 墙角、台阶、水池、窗台、门角均无锐角( 2 分) 室内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小于 1.20m( 1 分) 不设置门坎、弹簧门、推拉门( 1 分)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窗地面积比1:5(2 分) 所有活动室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1分)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 1 分) 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1 分) 有儿童活动室( 1 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害物接触限值学习课件【新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 目录 标准简介 前言介绍 接触限值 适用范围 引用文件 术语定义 超高频辐射 高频电磁场 工频电场 激光辐射 微波辐射 紫外辐射 高温作业 噪声职业 手传振动 煤矿井下 体力劳动 生理限值 标准附录 展开 标准简介 前言介绍 接触限值 适用范围 引用文件 术语定义 超高频辐射 高频电磁场 工频电场 激光辐射 微波辐射 紫外辐射 高温作业 噪声职业 手传振动 煤矿井下 体力劳动 生理限值 标准附录

展开 编辑本段标准简介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38-2006(代替GBZ38-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编辑本段前言介绍 值 物理因素 (报批稿)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Physical agents 前言 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 ——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XXX-2006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2-2002。 编辑本段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适用范围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规程

精心整理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工作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该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 门。 对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根据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托幼机构整改后方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二、招生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流程 (一)已经招生的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每3年接受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的要求,在取得《西安市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报

告》后,每三年须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交《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 (二)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等机构有关专业人员,根据《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标准》(见附件5)的要求,集中安排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卫 (见 附件 果 三. 1. 2.《 3. 4.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炊事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岗位、健康证有效期限) 6.托幼机构平面布局图(门卫室、保健室、寝室、活动室、盥洗室、卫生间、厨房、洗消间及室外活动场地等,并标明面积)(3年复审如无变化不用重复提供)

7.保健室平面布局图及设施设备清单 8.《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9.新设立或新装修托幼机构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仅设立卫生室者提供) 1. 2. 3. 4. 5. 6. ? ? ? 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及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 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 (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 (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

(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 (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 (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结论。 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 第七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 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种卫生防护措施认真编制各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专篇,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使其防护性能和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编制职业卫生专篇,或者职业卫生专篇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设计报告,不得擅自开工。

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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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60.10-2004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铅及其化合物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lead and its compounds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2004年5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T 160.10-2004 前言 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包括金属铅(Lead)、氧化铅(Lead oxide)、硫化铅(Lead sulfide)和四乙基铅(Tetraethyl lead)等]的浓度。本标准是总结、归纳和改进了原有的标准方法后提出。这次修订将同类化合物的同种

监测方法和不同种监测方法归并为一个标准方法,并增加了长时间采样和个体采样方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T 16010-1995。GB/T 16011-1995、GB/T 16009-1995、WS/T 127-1999、WS/T 126-1999。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绯、裴镅、徐伯洪、徐方礼、宋为丽、李卫东、贺宝芝和刘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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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考核试题题库 一.单选题(单选题有且仅有一个答案,选对得1分,多选、错选、不选得0分) 1.在生产中,与生产过程有关而产生的粉尘,称为()。(A) A.生产性粉尘 B.无机性粉尘 C. 有机性粉尘 D.?混合性粉尘 2.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程度与()因素无关。(D) A.理化性质 B.生物学作用 C.防尘措施 D.地域 3.()措施是防治尘肺的根本措施。(A)?? A.工程技术 B.个体防护 C.教育培训 D.加大处罚 4.含游离二氧化硅10% 以上的粉尘,称为()。(A) A.矽尘 B.石棉尘? C.电焊烟尘 D.铸造尘 5.下列粉尘中,危害最严重的粉尘是()。(D) A.煤尘 B.石墨尘 C.水泥尘 D.矽尘 6.造船厂、锅炉厂中密闭场所作业的电焊工最易发的职业病是()。(C) A.铝尘肺?? B.石棉肺 C.电焊工尘肺 D.铸工尘肺 7.矽尘导致的职业病称为()。(A) A.矽肺 B.石棉肺? ? C.电焊工尘肺? ? D.其他尘肺? 8.煤矿的采煤工、选煤工、煤炭运输工最易发的职业病为()。(D) A.矽肺 B.石棉肺 C.电焊工尘肺 D.煤工尘肺 9.尘肺是由于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以肺的纤维化为主的()。(B) A.职业危害? B.职业病?? C.职业危害因素 D.传染病 10.为防止有害物质在室内逸散,应优先采取的措施是()。(B) A.全面通风 B.局部排风 C.屋顶通风 D.个体防护 11.陶瓷生产过程中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D) A.噪声 ? B.振动 C.毒物 D.粉尘 12.玻璃厂在原料粉碎、筛分、运输配料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矽尘,工人长期吸入高浓度矽尘可引起()。(B) A.中毒 B.矽肺 C.中暑 D.职业性哮喘 13.靠近声源的场所,采用()措施,通常而言不会取得理想的降噪效果。(A) A.吸声 B.隔声 C.减振 D.阻尼降噪? 14.车间内噪声源数量较多,而且声源在车间内分布得较为分散时,宜采取()的方式降低噪声。(C)A.隔声间 B.隔声罩 C.吸声处理 D.消声器 15.在各种噪声控制工程技术措施中,吸声措施一般可取得()dB的降噪效果。(B) A.1~3 B.5~12 C.12~15? D.15~20 16.通风除尘是控制()的一种方法。(B) A.粉尘产生 B.粉尘产生源 C.抑制扬尘 D.粉尘吸入?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规程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规程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工作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该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先到所属辖区教育局备案,取得辖区教育局出具的卫生评价申请告知书(或通知书、或幼儿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本区县教育部门其他形式的告知方式,具体方式各区县卫生局与教育局自行协商决定)后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西安市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 (二)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等机构有关专业人员,根据《西安市新设立托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 根据检查结果出具《西安市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3)。 卫生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至同级教育部门。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机构,即可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 对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根据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托幼机构整改后方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二、招生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流程 (一)已经招生的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每3年接受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的要求,在取得《西安市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报告》后,每三年须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交《西安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

职业卫生标准大全

职业卫生标准大全 GBZ 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正式版) 图片版本: word版本: 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正式版) 图片版本: word版本: GBZ 3-2002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GBZ 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7-2002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 9-2002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2002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12-2002 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13-2002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GBZ 14-2002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 16-2002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8-2002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 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1-2002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1-2006 职业性光敏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 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2002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24-2006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25-2002 尘肺病理诊断标准 GBZ 26-2002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 GBZ 26-2007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 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 GBZ 28-2002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 GBZ 29-2002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 GBZ 30-2002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32-2002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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