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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运输申报单填制规范

转关运输申报单填制规范
转关运输申报单填制规范

转关运输申报单填制规范

作者:发布时间:2008-04-09 09:29:21 来源:

一、进口转关申报单

(一)、转关运输申报单表头

1、报关单号:

指转关运输申报单对应的报关单统一编号。该项为只读项

2、申报单号:

指转关运输申报单统一编号。该项为只读项。

3、境内运输方式:

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2-海运、3-铁路、4-汽车、 5-空运 6-邮运 9-其它(如:自带)

4、境内运输工具编号: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汽车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5、境内运输工具名称: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备案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6、境内运输工具航次: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7、承运单位编号: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汽车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海关9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8、承运单位名称: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承运企业海关备案名称。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9、申报单位编号:

指申报单位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出口报关单表头中自动提取。

10、申报单位名称:

指申报单位海关备案名称。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出口报关单表头中自动提取。

11、转关方式:

1-提前报关。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自动填写。

12、集装箱总数:

指自然箱总数,无集装箱的为"0"。

13、标箱数:

无集装箱的为"0"。该项为只读项。

14、空箱数:

该项输入空箱个数。无集装箱的为"0"。

15、总件数:

指商品实际外包装总件数。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表体自动累加回填。

16、总重量(kg)

指商品总重量。有小数的,小数部分按1计算。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表体自动累加回填。

17、预计运抵指运地日期:

可输入预计运低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的日期。

注:进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在指运地海关预录入表头时,无法确定的数据(件数、重量除外),可以为空,但在进境地海关转关审核前,申请人须按以上填制要求补录入电子数据。

(二)、转关运输申报单表体

1、进出境运输方式:

该项输入进境运输方式代码或名称。如果没有人工填写,系统将自动从进口报关单表头中提取。 1- 监管 2-海运 3-铁路 4-汽车 5-空运 6-邮运 7-保税 8-保税 9-其它

2、序号:

指当前提单在所有提单中的序号。

3、运输工具编号:

海运:录船舶编号;铁路:录车厢编号;汽车:载货清单号;邮运:包裹单号

4、船舶名称:

海运:录进境船舶名称(英文船名,最长19位字符,包括字母之间的空隔,对超过19位的取最前19位),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5、航次:

海运录入进境船舶航次号码(最长6位字符,超过6位的取最后6位);铁路:进境日期(8位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空运:录总运单号(11位,中间不得以"-"连接。(例:781-45678912,应录入78145678912);汽车、邮运为空。

6、提单号:

海运:录正本海运提单号(最长17位字符,超过17位的取最后17位);铁路:录运单号;空运:录分运单号(8位字符,无分运单为空)。进出境运输方式为1、6、7、8、9的进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为空(非报关单货物填海关单证号)。

7、进出境日期:

可以免填。

8、件数:

指提运单的件数。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

9、重量(kg):

指提运单的重量。由系统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

10、商品项数:

只读项。由系统自动填写。

11、集装箱数:

输入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自然箱数。

12、收(发)货人:

可按提单上的收货人录入。

(三)、集装箱

1、集装箱号:

输入集装箱号。如果没有集装箱,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运输工

具海关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

2、提单(序号):

输入集装箱对应的提单序号。

3、规格:

输入集装箱规格: S - 20英尺 L - 40英尺及以上 N - 非集装箱。

4、封志(关锁)号:

该项为只读项。无需填写。

5、封志(关锁)个数:

该项为只读项。无需填写。

6、运输工具实际重量(车重)kg:

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库海关备案重量;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7、境内运输工具名称: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注:1)、对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非集装箱、监管运输工具运输,且不需施加关锁的,此栏可以为空。 2)、对进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如在指运地海关预录入时无法确定境内运输工具的,预录入时此栏可以为空,但在进境地海关须按以上规定补录入电子数据。

(四)商品与集装箱

1、商品序号:

指该商品在进口报关单中的序号。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自动填写。

2、提单序号:

输入该商品对应的提单序号。

3、商品名称:

指该商品的名称(应与进口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相同)。

4、商品件数:

输入该商品在集装箱中的包装件数。

5、集装箱号:

指该商品对应的集装箱号。

6、商品毛重(kg):

输入该商品在集装箱中的毛重。

二、出口转关申报单

(一)、转关运输申报单表头

1、报关单号:

指转关运输申报单对应的报关单统一编号。该项为只读项

2、申报单号:

指转关运输申报单统一编号。该项为只读项。

3、境内运输方式:

必须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2-海运 3-铁路 4-汽车 5-空运 6-邮运 9-其它

4、境内运输工具编号: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汽车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5、境内运输工具名称: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备案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6、境内运输工具航次: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7、承运单位编号: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汽车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海关9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8、承运单位名称: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承运企业海关备案名称。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9、申报单位编号:

指申报单位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出口报关单表头中自动提取。

10、申报单位名称:

指申报单位海关备案名称。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出口报关单表头中自动提取。

11、转关方式:

1-提前报关。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自动填写。

12、集装箱总数:

指自然箱总数,无集装箱的为"0"。

13、标箱数:

无集装箱的为"0"。该项为只读项。

14、空箱数:

该项输入空箱个数。无集装箱的为"0"。

15、总重量(kg):

指商品总重量。有小数的,小数部分按1计算。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表体自动累加回填。

16、预计运抵指运地日期:

可输入预计运低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的日期。

注:启运地预录入出口转关货物,报关时未确定运输工具的,可以为空(件数、重量除外),但在启运地海关转关审核前须按以上规定补录入电子数据。

(二)、转关运输申报单表体

1、进出境运输:

该项输入出境运输方式代码或名称。如果没有人工填写,系统将自动从出口报关单表头中提取。监管 2-海运 3-铁路 4-汽车 5-空运 6-邮运 7-保税 8-保

税 9-其它

2、运输工具编号:

汽车录入载货清单号(13位);其它进出境运输方式为空。

3、船舶名称:

海运:录出境船舶名称(英文船名,最长19位字符,包括字母之间的空隔,对超过19位的取最前19位),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4、航次:

海运录入出境船舶航次号码(最长6位字符,超过6位的取最后6位);空运录入总运单号(11位,中间不得以"-"连接。例:781-45678912,应录入78145678912);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5、提单号:

海运录入正本海运提单号(最长17位字符,超过17位的取最后17位);空运:录入分运单号(8位字符)或出境地海关自编顺序号;进出境运输方式为1、3、

5、6、7、8、9的出口转关货物,为空(非报关单货物填海关单证号)。

6、进出境日期:

该项为空。

7、件数:

指提运单的件数。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

8、重量(kg):

指提运单的重量。由系统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

9、商品项数:

只读项。由系统自动填写。

10、集装箱数:

输入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自然箱数。

11、收(发)货人:

可输入实际境内发货单位名称。

注:出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须货物运抵出境口岸方办理出口定舱的,启运地报关单预录入时,"3船舶名称"、 "4航次"、 "5提单号"可以不录,但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结关前,须在出境地按以上规定补录入。

(三)、集装箱

1、集装箱号:

输入集装箱号。如果没有集装箱,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运输工具海关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

2、提单(序号):

输入集装箱对应的提单序号。

3、规格:

输入集装箱规格: S - 20英尺 L - 40英尺及以上 N - 非集装箱。

4、封志(关锁)号:

该项为只读项。无需填写。

5、封志(关锁)个数:

该项为只读项。无需填写。

6、运输工具实际重量(车重)kg:

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库海关备案重量;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7、境内运输工具名称:

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注:对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非集装箱、监管运输工具运输,且不需施加关锁的,此栏可以为空。

(四)、商品与集装箱

1、商品序号:

指该商品在进口报关单中的序号。该项为只读项,由系统自动填写。

2、提单序号:

输入该商品对应的提单序号。

3、商品名称:

指该商品的名称(应与进口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相同)。

4、商品件数:

输入该商品在集装箱中的包装件数。

5、集装箱号:

指该商品对应的集装箱号。

6、商品毛重(kg):

输入该商品在集装箱中的毛重。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 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三)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5)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7)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状态: 受控状态: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单位: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0编制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建立健全中国外运华中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防生产车辆在途安全风险,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行驶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普货车辆有车部门的安全管理。 3.0运输前的检查 3.1车辆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到车辆维修部门由例检员,参照《车辆安全例检管理规定》进行车辆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况无异常后,驾驶员在车辆检查表签字确认。 3.1.1检查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后,例检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执行任务的驾驶员。 3.1.2驾驶员将《生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回执单》交调度,并在出车前必须进行人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的酒精含量需小于10mg/100ml。如驾驶员酒精含量超标,则不允许出车执行任务,调度需更换符合出车标准的驾驶员外出。 3.1.3酒精检测通过后,驾驶员必须再进行血压检测,检测合格后,向驾驶员发放《派车通知单》。如驾驶员血压出现异常,需更换身体条件合规的驾驶员外出。 3.1.4出现血压异常的驾驶员,应进一步进行检测,如当天持续异常,调度需安排驾驶员到医院进行确诊,确保驾驶员出车前身体血压符合出车要求。 3.2因其他原因由驾驶员自检时,应检查以下方面: 3.2.1检查机油面应达到机油标尺标准刻度,如低于或高于刻度

标准应立刻补充至标准刻度。 3.2.2检查冷却液面或膨胀水箱,按标尺刻度补足。在前往特殊气象条件地区前,要根据气象情况提前及时更换。 3.2.3检查燃油量,运输前应及时补充。 3.2.4检查电瓶及灯光等车辆电器是否工作正常。 3.2.5检查车辆反光设施是否老化破损。 4.0车辆行驶 4.1运输前的准备 4.1.1驾驶员进入车辆时应用左手开启车锁并将车门打开,车门开启最佳角度为60度左右。避免用力过大对车门部件造成损害。 4.1.2驾驶员打开车门后应握住扶手,蹬牢扶梯进入驾驶室,进入后立刻用左手关闭车门并扎紧安全带。 4.1.3车辆启动前,检查变速杆是否在空挡位置。 4.1.4启动前,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大型货车启动后应怠速预热,预热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得超过1000转。 4.1.5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同时观察发动机的运转是否正常,车内是否存在异味、异响,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1.6车辆储备气压需超过7兆帕后,方可起步。 4.1.7 检查中如发现异常,应向所属部门调度报告,由调度安排维修事宜,确认无故障后方可执行任务。严禁有故障的车辆上路。 4.1.8出车前,驾驶员应检查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4.1.9车辆装货时,驾驶员应在集装箱后方安装防盗板及铅封锁。因集装箱放置原因,无法安装防盗板时,需将铅封锁安放到位,并拍照发送至计划派遣部门。 4.1.10计划任务派遣部门,应检查运输车辆载货前是否将防盗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 20吨以上 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保税区货物出口报关、转关、操作流程

保税区货物出口报关、转关、操作流程 一、报关流程 (一)境外货物进区流程描述 1.加工贸易所需进境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适用进境备案手续。2.货物到达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加工贸易进境料件在加工企业预录入,仓储、转口货物在仓库预录入),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送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送员证、提单(包括小提单)、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原产地证书、《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里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二)区内货物出境流程描述 1.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适用出境备案手续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出境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收到申报加执后,打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货物装船出运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保税区承运至码头(机场等)。 (三)其它境外货物进区或货物出区流程描述 1.除加工贸易进境料件、转口货物和仓储货物外的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或者从境外通过保税区报关直接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适用进口报送手续。 2.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口报关单预录入手续,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口报关单; 4.在报送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相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输提货手续; 6.入区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5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1-24 【生效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 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 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 理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车辆、设备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区运营的,不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 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 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 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 第七条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第九条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实行分级审批。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列事项: (一)高速公路客运; (二)跨省和跨市(地区)的道路客运、零担货运、集装箱运输、货运线路配载专营;(三)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三级客运站,货运站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五)外省籍车辆经营者在本省从事道路运输。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和一级客运站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道路运输经营审批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类别、范围、区域进行 经营的。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牌必须随车携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止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构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事前向当地道路驼政管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基本条件的,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运输管理

转关流程

一)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至进境地海关。 (二)指运地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前报关,提前对报关单进行电子审单、风险布控。 (三)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调阅审核进口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2. 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3. 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4. 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5. 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6. 在《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进口转关申报单》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1. 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2. 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 3. 验核关锁; 4. 受理纸质单证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通关全过程。 (五)对在同一转关申报单下,由多个集装箱或多辆运输工具承运的货物,所施封的全部关锁号应在该转关申报单上列明,关锁号可以不与集装箱号或运输工具号一一对应。 (六)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进口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七)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八)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九)中转的进口转关货物,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十)海运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2.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3.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十一)空运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1. 接收中转货物的电子舱单; 2. 审核联程货运单是否与电子舱单数据相符; 3. 核准转关后,输入申请人、总运单号、件数、重量等数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817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制度 Road transport personnel safety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安排,驾驶员必须准点达到公司,到公司后先去调度报到,晚点一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者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3、驾驶员出车必须服从调度,对不服从者处以100元罚款。 4、驾驶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因手机不通或本人不接听而影响公司正常出车者,月底扣除安全奖,严重者扣发工资及追加处罚。 5、车辆回公司后,必须如实向例检报告车辆情况,记清

里程数,如发现不报告或报告不实者,当班驾驶员每人罚款100元(现场交纳) 6、如发现路桥票有徇私舞弊者和倒卖燃油、货物、车辆配件者,扣发当月工资,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全部责任。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的,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扯到公司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视情况予以追究。 8、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9、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10、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11、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13、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x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交通部、国家经委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 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完整版本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

转关详细流程

转关详细流程彭老师 提前转关进口流程:1、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查询到进口货物原始舱单后,即可知道该货物已在上海入境→2、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为节省报关审单时间,选择提前报关转关→3、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行在所在地武汉海关依照发货人提供的发票、装箱单、提单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申报→4、申报成功后,随即填写转关申报单,想武汉海关申请转关,武汉海关审核同意后,将转关申报单信息发往进境地海关上海海关→5、上海海关收到转关信息后,签署转关核放单→6、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得知转关同意后,立即联系船公司,用提单换提货单提货,并在上海联系转关承运人,将进口报关单(此时处以审单、征税,因为货没到武汉,所以没有查验放行)、提货单寄给上海转关承运人,上海转关承运人凭提货单才能提货→7、上海海关将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广东省内的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提货单制作成关封交给承运人带给武汉指运地海关,并在承运人的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转出地海关处盖章,并对监管车辆或船舶施加封锁,监管车辆或船舶携带关封开往武汉指运地→8、当监管车辆或船舶到达武汉指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此时进口报关单处于需查验、放行阶段,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监管车辆或船舶携带关封交指运抵武汉海关→9、武汉海关检查关封、进口货物报关单、实际货物是否一致(查验、如需),一致的海关放行,并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转入地海关盖章处盖章,此时货物可以拖回收货人所在地,收货人验收合格在,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的收货人盖章处盖章,承运人收回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转关运输完成→10、武汉指运地海关放行后,同时会发送核销转关申报的回执给进境地上海海关,上海海关确认无误后,核销转关信息,海关转关完成,此时,进口报关才真正意义上结关,武汉指运地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直转转关进口流程:1、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查询到进口货物原始舱单后,即可知道该货物已在上海入境→2、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选择直装报关转关→3、武汉指运地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上海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填写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广东省内的公路运输的提交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并选择转关承运人,将转关承运人的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交给进境地海关→4、进境地上海海关审核后,将转关申报单做成关封,将承运车辆或船舶施加封锁,将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转出海关盖章处盖章,将关封、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薄交给承运人,并同时将转关信息发给武汉指运地海关,承运车辆或船舶起运至武汉→5、承运车辆或船舶运至武汉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武汉指运地海关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审征税、查验(海关收回关封、检查货物和申报的是否一致)、放行。放行后,武汉指运地海关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薄转入地海关盖章处盖章,货物运至收货人所在地,收货人验收合格在,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的收货人盖章处盖章,承运人收回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转关运输完成→6、武汉指运地海关放行后,同时会发送核销转关申报的回执给进境地上海海关,上海海关确认无误后,核销转关信息,海关转关完成,此时,进口报关才真正意义上结关,武汉指运地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中转转关进口:在满足1、持全程提运单2、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两个条件时,进口可以按照提前转关进口的方式进行操作和报关。但是转关手续的单据变为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进口货物中转通知书、按指运地目的港分列的纸质舱单(空运方式提交联程运单)等,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提前转关出口:1、货物生产完成后,理论上应先送到监管区去,然后再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报关,为节省报关时间,可以选择提前转关出口→2、武汉出口货物发货人在将货物送至武汉监管区前先去武汉起运地报关申报,再把货物送至海关监管区,武汉起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数据后,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并传输到上海出境地海关→3、经过审单、征税后,等货物到达监管区并装好货物就直接进入查验、放行环节→4、武汉起运地海关放行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转关手续,起运地海关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出境货物载货清单制作成关封交给承运人,并在承运人的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转出海关盖章处盖章,并将转关车辆或船舶施加封锁,货物开始运输到上海出境地→5、监管车辆或船舶到达上海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关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交出境地海关,出境地海关检查货物和报关单、转关申报单等是否一致,一致的在承运人的载货登记薄货船舶监管薄处盖章,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货人处盖章,并将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退承运人,出境地海关允许货物上海船离境,转关完成,核销转关数据,并把该数据发送给起运地武汉海关→6、武汉起运地海关收到转关核销回执后,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如需退税)” 直转转关出口:1、货物生产完成后,武汉出口货物发货人在将货物送至武汉监管区后,再去武汉起运地报关申报,武汉起运地海关受理电子申报数据后,生成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数据,并传输到上海出境地海关→2、经过审单、征税后、查验、放行环节→3、武汉起运地海关放行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转关手续,起运地海关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广东省内公路运输的提交出境货物载货清单制作成关封交给承运人,并在承运人的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转出海关盖章处盖章,并将转关车辆或船舶施加封锁,货物开始运输到上海出境地→4、监管车辆或船舶到达上海出境地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关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或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交出境地海关,出境地海关检查货物和报关单、转关申报单等是否一致,一致的在承运人的载货登记薄货船舶监管薄处盖章,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货人处盖章,并将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退承运人,出境地海关允许货物上海船离境,转关完成,核销转关数据,并把该数据发送给起运地武汉海关→5、武汉起运地海关收到转关核销回执后,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出口收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如需退税)” 中转转关出口:在满足1、持全程提运单2、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两个条件时,出口可以按照直转转关出口的方式进行操作和报关。但转关手续单据变为出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凭出境运输工具分列的电子或纸质舱单、汽车载货登记薄或船舶监管薄等,向起运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转关手续。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 米以上或宽度在3 . 5 米以上或高度在3 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 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 ,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2.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

第七章 转关申报实务操作与技巧

第七章转关申报实务操作与技巧 第一节功能概述 转关运输货物是指由入境口岸转运至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转关申报系统主要考虑到广大进出口用户的业务特点和应用环境,同时针对各类用户实现快速通关而设计开发的系统。该系统主要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转关运输申报,适用广东、非广东两种不同的转关模式。主要功能包括各类进出口转关单的录入、上载、申报、查询、打印,出口转关修改提单,转关单查询、打印,海关回执的查询、打印,业务统计等。 第二节操作流程 一、进入系统 用户进入WINDOWS系统,从WINDOWS桌面上双击“电子口岸预录入客户端”图标,如图7-1所示。 将报关员IC卡或者企业操作员卡插入读卡器或USB接口中,输入密码后进入系统,如图7-2所示。 图7-1

图7-2 点击“转关申报”按钮,即可进入转关申报界面,如图7-3所示。二、转关单录入∕申报 点击“转关申报”按钮,进入转关申报子系统界面,如图7-4所示。 图7-3

图7-4 点击上图中“转关单(1)”,选择其下拉菜单中的“进口业务(A)”或“出口业务(B)”。以进口为例,如图7-5、图7-6所示。 非广东模式(转关单预录入栏无须填写。如本栏处于开放状态,则企业应填入相应的转关单预录入号): 图7-5 广东模式(在转关单预录入号一栏输入13位载货清单号):

图7-6 操作员首先录入“申报地海关”,敲空格键即可调出相应代码,选中代码即显示相关内容;也可以直接输入海关代码或申报地海关的中文名称。数据录入完毕后,点击“暂存”按钮,暂存成功后,系统将显示暂存成功的对话框,如图7-7所示。 图7-7 暂存完毕后,方可进行申报操作。点击“申报”按钮,系统通过逻辑校验和单证校验,该票报关单数据由数据中心传送到海关系统。 三、查询/打印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颁布时间】2016-4-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8603477.html,/zfxxgk/bnssj/zcfgs/201605/t20160 511_2026395.html【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二、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和第(二)项中的“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五、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六、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八、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删除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的“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五款。九、删除第三十四条。十、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第

铁路转关操作流程

铁路转关操作流程 来源:作者:日期:2011-11-30 一、境外经由上海口岸转关至重庆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货物。(一)运单目的地为上海的货物需转至重庆特殊监管区域采用在重庆特殊监管区海关提前报关方式进行转关。 1、重庆企业或货代在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办理进口提前报关手续,同时录入转关信息发送至上海海关,转关电子信息录入上海——重庆的列车信息。 2、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根据上海企业或货代提交的转关报关单数据审核无误后签发关封,内付《进境转关申报单》随付铁路运单发送至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 3、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在正本铁路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监管货物装运驶离。 4、货物抵达重庆铁路车站,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收取铁路运单核对后退还货代,货代将该运单(特殊监管区海关是否盖章)与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加盖放行章的报关申请单一并,到铁路监管场所办理提货手续。 5、货物采用重庆海关在途监管系统运至重庆特殊监管区,向特殊监管区海关办理入区申报,该海关在验核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签发的关封后向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二)运单最终目的地为重庆铁路车站的货物采用中转方式转关。 1、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根据上海企业或货代的转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转关信息发送至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转关电子信息录入上海——重庆的列车信息。 2、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根据上海企业或货代提交的转关报关单数据审核无

误后签发关封,内付《进境转关申报单》,并在正本铁路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监管货物装运驶离。 3、货物到达重庆铁路车站后,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核对关封,向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收取铁路运单核对后退还货代。 4、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关区内“多点报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 5、货代将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核对后退还的运单与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加盖放行章的报关申请单一并,到铁路监管场所办理提货手续。 6、货物采用重庆海关在途监管系统运至重庆特殊监管区,重庆特殊监管区海关负责货物从重庆铁路监管场所至特殊监管区的卡口联网及监督管理。 二、重庆特殊监管区域转关至上海口岸出境的出口货物。 重庆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本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原则,采用提前报关界面报关。 1、重庆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进行申报,并完成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转关手续。 2、所有转关至上海出境的货物在重庆特殊监管区域申报时出境口岸填制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如2205),转关信息直接发送至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转关电子信息录入重庆——上海的列车信息。 3、承运的企业或货代应在重庆特殊监管区域内完成铁路运单的制作,并在办理转关手续时向重庆特殊监管区域海关提交,该海关在铁路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制作关封随付运单。 4、海关已放行的出口货物采用重庆海关在途监管系统运至运至重庆铁路车站,通过海关专用卡口进入货场,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内。 5、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负责货物在铁路车站堆存情况的监管。 6、货物在抵达上海铁路车站后,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收取关封和铁路运单后应及时核销H2000系统的转关信息,并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 7、在货物实际离境后,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凭出口清洁舱单及时办理货物的结关手续。 8、未有特殊情况,重庆海关车站办事处和上海海关车站办事处不对货物进行

2018年海关不再接受转关运输4种情况除外

2018年海关不再接受转关运输,4种情况除外 2018年1月1日起,除以下4种情况外,海关不再接 受办理转关运输:1、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 2、满足相关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 3、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进出口货物; 4、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也就是说,除以上特殊情况外,转关运输及转关报 关将成为过去式。 对陆路运输业务的影响2018年开始,原本只有转关备案的车辆可承接的业务,公告实施起,所有的车辆均可承接业务,不再有制度性的门槛。 其次是操作习惯及操作方式的改变。对进出境监管车辆而言,如习惯于转关操作的,现在大部分将转为通关一体化。但一线口岸业务量增加的情况下如何保证通关效率,这对口岸海关和进出口企业都将是个挑战。 如果选择跨境通方式,第一,车辆必须要安装电子关锁并备案。第二,目前只有少数二线口岸的系统及设备支持跨境通

系统,大部分车检场都需要改造后,才可以使用该系统。这对客户及运输公司来说,也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对陆 路进口报关业务的影响首先是报关模式的变化。公告实施后,涉及港车及内陆转关的业务将全部转为通关一体化或跨境通。考虑到通关一体化模式仍处于磨合阶段,一旦出现异常,处理起来将会非常困难。而新推出的跨境通系统,也还不够成熟,如无法实现“清单下载”模式来录入报关单,系统故障 频次高等。 其次是具体操作可能面临比较大的挑战。因公告并未明确取代转关的配套操作细则,某些业务,特别是涉及到特殊监管区的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将面临较大的问题。如涉及到特殊监管区之间如何流转的问题,涉及到货物如何进出监管区的卡口及货物如何监管的问题等。如何应对?运输业务一是 转型,原内陆转关业务转型为非转关业务。二是升级,进出境监管车辆建议尽快升级为电子关锁。三是拓展,由于大量的进出境监管车辆需要处理一线口岸查验等相关业务,可考虑在业务集中的口岸设立服务机构或者寻求优秀的合作伙伴。 报关业务一是密切联系海关,关注海关操作细则的出台。二是及时向海关和报关协会反映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是积极参与各相关企业应积极尝试新的通关方式,争取又快又平稳地进行业务过渡。转关小知识1. 哪些货物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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